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之缺陷与重构_47-50
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完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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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完善摘要:犯罪构成理论被学者们誉为刑法学王冠上的宝石。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方面曾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其问题也日益彰显出来。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进行一些局部的调适和修正。
关键词: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缺陷合理出路一、三大代表性的犯罪构成体系(一)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目前,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普遍认为,犯罪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具体如下:1.构成要件符合性即犯罪首先必须是符合刑法典各本条及其他刑罚法规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这是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
2.违法性即犯罪应当具备违法性。
由于构成要件是反社会的侵害行为的类型化,故在通常情况下,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具有违法性。
但是,一些违法性组却事由虽然也符合构成要件,实质上却不违反法秩序,因而不成立犯罪。
3.有责性犯罪的成立除了要求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之外,还要求行为人具有责任,即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反行为对行为人加以非难。
(二)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前苏联社会主义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理论诞生较晚,但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史过程。
1938年出版的《刑法总则》教科书,全面地论述了犯罪构成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这四个要件,并强调指出:“为了要认定有责任能力的人应对其犯罪行为负担刑事责任,仅仅查明犯罪行为由该人实施是不够的,还需查明该人实施这种犯罪时有无罪过。
”这里实际上已经明确提出犯罪必须是主客观因素的统一的观点。
1946年特拉伊宁教授的《苏维埃刑法上的犯罪构成》一书出版,它全面、系统地论述了犯罪构成的概念、意义和犯罪构成理论的体系结构。
(三)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移植前苏联模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在新中国建立初期,老一代刑法学者即通过翻译、介绍等方式引入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并开始对这一理论进行研究。
1957年以后,由于法律虚无主义的泛滥,犯罪构成理论成为法学中的“禁区”。
中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缺陷析(一)

中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缺陷析(一)关键词:逻辑性;实用性;安全性内容提要:判断犯罪构成理论优劣的标准应该有三个,即逻辑性、实用性以及法的实质安全性。
基于以上标准,中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存在着如下缺陷:在逻辑性上,传统理论将整体划分为不同部分的思考方式,使使用者对体系的认识发生价值前置的逻辑混乱;在实用性上,传统理论的分离式思维不具有思维方式上的合理性;在法的安全性问题上,传统理论因为犯罪构成与正当化事由的分治格局只具有入罪口而缺少出罪口,可能影响刑法正义目标的实现,并且这种缺陷是由其自身造成的,无法通过对自身的改良来实现。
因此,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应在犯罪构成理论构建的价值前提指导下予以重构。
对于中国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尽管目前学界不乏其支持者,但其早在90年代初期就开始“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也是不争的事实,并且时至今日,反对论的呼声日益高涨①。
但是我们必须明确,我们不能仅仅因为传统犯罪构成理论是“传统的”就对之进行否定。
对于传统理论所进行的任何评价,都必须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基于其自身的特点作出,而不是以大陆法系或者英美法系的犯罪成立理论为参照系来得出,因为如果这样,无疑是在比较之前就已经在研究者心中树立了一个自认为是合理的模板,无法得出客观的结论。
因此,在进行评判之前我们必须设立一个大致统一的评价标准。
那么,“在这些错综的体系中,哪种的立场是妥当的呢?必须根据其逻辑性和实用性对体系进行评价。
犯罪论的体系应该是把握犯罪概念的无矛盾的逻辑,并且是在判断具体犯罪的成立上最合理的东西。
”1](P107)据此,判断犯罪构成理论的标准应该有三个,即逻辑性、实用性以及法的实质安全性②。
依此标准,传统理论在如下三个方面均存在着缺陷:一、逻辑性考察:逻辑混乱与价值前置在我国以整体分解方法构建的犯罪构成理论之中,对行为进行分解之后产生的四大要件之间具有密切的互相依存关系,一存俱存,一无俱无。
因此,在认定犯罪成立与否的时候,是在进行综合性评价之后,一次性地得出结论。
论我国犯罪构成的局限性

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局限性内容概要:本文研究了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内容,并指出其在保障人权、理论构建和解释以及在司法实务中发挥指导作用方面的诸多缺陷,进而认为应当改造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体系。
关键词:犯罪构成局限性目前,有关我国犯罪构成要件体系的建设与改造问题正日益成为我国刑法理论的热点问题,由此也产生了诸多争议。
笔者认为,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存在着一些内在缺陷,因而具有了改造的必要性。
一、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我国自1979年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犯罪构成理论主要移植于前苏联,理论体系和内容结构始终未发生根本性变化。
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为四要件说,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要件。
(1)犯罪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与单位。
(2)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社会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罪过形式。
(4)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心。
二、我国犯罪构成的局限性目前采用四要件说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国家以中国和俄罗斯最具代表,这种以闭合式、平面式的四要件体系自有它简便易懂,容易操作的优点,但在社会与经济在不断向前发展的情况下,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体系明显缺乏它的现实合理性,并不能与社会同步、与时俱进;对很多问题不能给出一个合理而信服的解释,不能很好处理事实与价值、主观与客观、形式与实质、控诉与辩护之间的关系;因此传统的犯罪构成存在一定程度的逻辑混乱,在司法运用上,在律师的辩护上存在很多弊端和缺陷。
(一)对限制司法权、保障人权的现实能力在英美法系中,双层次犯罪论体系:第一层次是犯罪行为和心态,第二层次是抗辩事由,及免责事由。
论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体系之重构

、
对 我 国 犯 罪 概 念 、 犯 罪 成 立 体 系 、犯 罪 构 成 体 系 程 。于是解 决我 国犯 罪成立 问题的 责任就 “ 无旁贷 ”地 责 落 在 了犯 罪构 成之 上 。
之 剖 析
我 国刑 法 中 , 就 有 关 犯 罪 成 立 的 问 题 , 犯 罪 概 念 与 犯
在 我 国刑 法理论 中,犯 罪构 成的整体或 系统 ,是 由犯
赖这几个特征无法得 出犯罪成 立需要具备什 么条仆的答案 , 更无法展现 判断犯 罪成立 的全过程 。可见 ,我 国刑 法中的
犯 罪 概 念 , 只 是 一 个 宣 言 性 概 念 ,概 念 本 身无 法 揭 示 犯 罪
上 是平 面化 同步 完 成的 ,而 且实 行一 要件 否 定 。 二 、我国犯 罪成 立体 系 的价值重 塑与模式 重构 在 目前情况 下 ,我 国犯 罪构成 体系可 从结构上 进行 如 ( 下转第 17 ) 3页
体 犯 罪 成立 所 需 的 条 件 ; 概 念 后 部 表 达 的 社 会 危 害 性 、刑 “ 具 ,该行 为 即不 能成立 犯 罪 。2因此 ,我 国犯 罪成 立 模 事 违 法 性 、应 受 刑 罚 处 罚 性 的 特 征 也 过 于 概 括 、笼 统 , 依 体 系在犯罪 认识观上 是事 实价 值统一 的,在判 断的方 法论
罪构 成似乎都承 担 了解 决犯罪成 立的功能 。犯罪概 念可 以 罪 客 体 、 犯 罪 客 观 方 面 、 犯 罪 主 体 、 犯 罪 主 观 方 面 四 个 表 明犯罪成立 的条件 :犯罪构成 则反映犯 罪成立 的条件和 要 件 组 成 。 由 于 这 一 体 系 中 各 要 素 是 在 同 一 平 面 上 , 因 过程 。但仔细 分析 ,却 发现我 国刑法 中犯 罪成立 问题的解 此 ,被 称之 为 “ 齐合 填充 ”式 ( 不具 有位 阶关 系)的犯 罪 决完全是 由犯罪构成 一个机制 完成的 ,犯罪概念对 犯罪 成 构成理论 体系 。在这 一体 系下 ,犯 罪客体指 刑法所保 护而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与重塑的开题报告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与重塑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犯罪构成是刑法学中的重要概念,指的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法定要件。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是在社会主义道路上自我发展和改进的产物,包括犯罪的客体、主体以及犯罪形态和方式等方面的构成。
该理论在不断的实践基础上完善和发展,为维护国家法律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问题的出现,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也面临着不少挑战和批评。
因此,本研究拟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进行反思和重塑,以期更好地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需求。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本研究旨在深入分析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探究其发展的新方向和途径,为今后构建更为合适的犯罪构成理论提供参考。
具体来说,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分析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历程和主要成果,了解其特点和局限性;2. 探讨当前我国犯罪构成理论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对其进行反思与批判;3. 研究国际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动态和现代趋势,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重塑提供借鉴和启示;4. 提出关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重塑的具体思路和策略,为其未来的发展提供参考和支持。
本研究的意义在于能够深入探究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本质和特点,剖析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其发展提供新的思路和方向。
同时,本研究还能够促进我们加深对国际犯罪构成理论的了解和掌握,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国际化提供重要基础和支撑。
最终,本研究有望为我国法学界提供思想启示和理论支持,推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不断完善与发展。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 分析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历程和主要成果,包括犯罪主体、客体、形态和方式等方面的构成要件,以及犯罪构成的程序问题等;2. 探讨当前我国犯罪构成理论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主要包括犯罪刑事政策的转型、国际化趋势、犯罪形态和方式的更新等方面;3. 研究国际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动态和现代趋势,以及国际法、国际刑事法院等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影响;4. 提出关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重塑的具体思路和策略,包括完善犯罪侵害标准、拓宽犯罪形态和方式等方面,以及犯罪构成与社会公正、人权保障等方面的内在联系等。
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及其缺陷

们 正确 认识犯 罪 、区分罪 与非罪 、此罪 与彼罪 的界 限 、准 确惩 治犯 罪 、稳 定社会 秩序起 了重 要作 用 ,因其 存在 的深厚 理论基 础和 实践 生命 力为我 国刑 事法制 建设 发挥 了巨大的指 导意 义。 然而 。随着社 会的发展 和我 国刑 法理论研 究 的不 断深 入 ,传统 犯罪构 成理论 的不 足逐渐暴 露 出来 ,刑 法学 界许 多学者 开始从 不 同 角度 对此进 行批判 与反思 ,认 为其具体 观 点不够成 熟 、逻 辑不 够严 谨 、体 系不够协 调 。主要观 点可概 括如 下 : ( 1)中 国 的犯 罪 构成 理 论 偏 重 于 经验 判断 ,忽 视 了 规 范 判 断。这 种理论 .呈现的是 一种静 态特征 ,缺 乏评价 的层 次性 ,无 法 将法律 精神 所能容 忍和许 可 的行为排 除 出去。而在 司 法实践 中 ,规 范评 价与事 实判 断是不 同质 的判断过 程 ,需要经 历两次 评价过 程 , 否则 与认识规 律不相 符合 。 ( 2) 通说 的刑 法理 论将 犯罪 客体 作 为要件 ,意 味着 只要 能确 定刑 法所保 护的社 会 关系 ( 客体 ) 受到不 法侵害 ,就 完成 了实质 判 断 ,被告人 就无 法为 自 己进行 辩护 。而 “ 构成要 件具 有针对 犯人 的 恣意 而保 护社会 ,针对 社会 的恣意 而保 障犯人 的双重保 障机 能 ”。 通说 理论 明显过分 的强调 了国 家权力作 用 ,容 易导致 司法 恣意 。 ( 3) 我 国犯罪 构成 要件 的封 闭式 结构 中不 包括 反 向机 制 即被 告人 合法 辩护 ,认为 立法规 则 中的概念和 范畴 充分认 识到 了社会 的 复 杂 性 ,其 内涵 可 以 由国 家单 方作 出合理 解 释 ,强 调 了 立法 者 的 “ 全 知全 能 ”而 不承认 来 自个人 的任何见 解 ,即垄 断和封 闭 了对 立 法规 则 的解释 。 ( 4) 我 国耦 合 式 的犯 罪 构 成是 一 种 共 存 关 系 ,即无 我 即 无 你 ,只要 四个要 件全 具备 了 ,才说 得上 是犯罪 构成 的要件 ,但在 具 体 论述 时 ,又分 别作 为犯 罪构成要 件加 以阐述 ,混 淆了犯 罪结 构和 犯 罪构成 两个不 同理论 范畴 ,从 而在部 分与 整体关 系上存 在逻辑 混 乱 ,体 系上存在 机械 、僵化等 缺陷 。
我国性犯罪立法规定的缺陷及法律重构

性犯罪是指人在性本能的去试下或在反社会意识的支配下,为满足性欲而对异性或同性故意采取的性侵犯他人性的权利,妨害、破坏社会秩序和社会人际关系的性交或非性交性行为。
所有对他人肉体和精神造成伤害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应受到惩罚,在这里特指如性骚扰、强奸或其他违背他人意愿的性行为;如果有人对你实施了上述行为,那么你有权保护自己,让这些行为的施加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主要有: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等等我国性犯罪立法规定的缺陷及法律重构时间:2010-10-15 11:48来源:原创代写论文网点击: 1 次收藏:加入收藏夹百度搜藏QQ收藏google书签为了方便您下次浏览请您收藏本页!【字体:大中小】--------------------------------------------------------------------------------一、引言:相关案情简介与问题的提出案例一:2005年6月13日,徐州小伙刘某遭到老板李某的性侵犯,由于害怕失去工作,接连数夜受到其性侵犯,最终,刘某忍无可忍,于7月3日来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欲自诉,但是,虎丘法院因无法律依据保护男性性权利无法立案。
案例二:据报载,某省13岁男童伍某应30 岁的婶婶苏某请求,帮助其照看屋子。
到苏某家的当晚,伍某便在苏某的诱导,威迫下与其发生了性交。
此后,苏某便用同样的手段逼迫伍某在半年时间内与之性交达数十次。
一旦伍某稍有不从,苏某便以将二人之事公开于众相威胁,致使原本性格开朗的伍某变得十分忧郁,整天魂不守舍,学习成绩也直线下降。
案例三:被告人李宁,自2003年1月以来先后伙同刘某、冷某等人经过预谋,采取张贴广告、登报招聘“男公关先生”的手段,招募和组织多名男青年在其经营的南京“金麒麟”、“廊桥”及“正麒”酒吧,与男性消费者从事同性卖淫活动。
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的缺陷_实务考察_周光权

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的缺陷_实务考察_周光权犯罪构成四要件,是法律界常用的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
具体来说,构成犯罪需要具备以下四个要素:犯罪的客体、主体、行为和结果。
然而,在实践中,这个标准存在着一些缺陷,需要我们认识和解决。
首先,犯罪构成四要件的判断存在主观性。
犯罪构成四要件中的主观因素是指犯罪主观上的态度和目的,即“故意”和“过失”。
这一概念对于司法实践而言意义重大,因为成败败诉等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此的判断。
但是,故意和过失的判断往往受到判断者的主观影响。
不同的人对同一个行为可能做出不同的故意和过失的判断,这种主观性会对犯罪的定性产生影响。
为避免主观判断对案件结果产生不良影响,需要实现针对性素质考试,建立起定量性的标准体系。
其次,犯罪构成四要件的内容不够完备。
犯罪构成四要件把反社会行为的要素归结为了客体、主体、行为和结果四个方面,但是这个划分存在问题。
在实践中,有些犯罪行为比如背叛国家,往往涉及到更多、更复杂的要素,例如国家利益、领土完整、重要机关、军事设施等,而犯罪构成四要件无法全面涵盖这些要素。
这样一来,在司法实践中,解决犯罪需要更加全面和周密的考虑。
而为了避免法律和司法裁判对白敬涛、“周英”案如此的复杂政治案件,或者较为复杂的罪刑抵触案件给出不完善的判决,需要法律系统总体思考,设计可行的应急、协商和协调方案。
另外,犯罪构成四要件存在依存关系差异的风险。
犯罪构成四要件有时会存在依存关系差异的情况,即其中一个要件在成立时需要另一个要件的满足。
例如,对于故意杀人罪,需要同时满足犯罪主体有故意和行为结果是死亡。
这种依存关系差异的风险使得犯罪的定性与定罪存在着不确定性,需要司法实践对这种情况进行精细的分析和评估,保障司法公正,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犯罪构成四要件存在法律上的歧义。
犯罪构成四要件是法律的概括性描述,因此在实践中存在各种可能的理解或者解释。
这种理解或者解释之间的差异会造成不同的司法观点、司法裁判和法律解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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