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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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收缴管理问题及建议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问题及建议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问题及建议【摘要】本文探讨了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目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存在收缴流程不清晰、责任不明确、数据不及时准确以及缺乏监督和审计机制等问题。

为了改进这些问题,建议设立清晰的收缴流程和责任分工、强化信息化管理、加强监督和审计力度,提升收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解决非税收入收缴管理问题对财政管理至关重要,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将有效提升财政收入水平。

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财政管理效率和规范性,实现财政收入的稳健增长。

【关键词】非税收入, 收缴管理问题, 建议改进, 清晰流程, 责任分工, 信息化管理, 监督审计, 素质提升, 财政管理, 财政收入, 提升水平1. 引言1.1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问题及建议非税收入是指政府通过非税的方式获取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事业单位收入等。

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和增长。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收缴流程不清晰、收缴责任不明确、收缴数据不及时准确以及缺乏监督和审计机制等。

为了改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现状,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应设立清晰的收缴流程和责任分工,明确每个环节的责任人员及其职责,确保收缴流程的顺畅和透明;要强化收缴数据的信息化管理,借助科技手段提升数据采集和处理的效率和准确度;加强监督和审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升收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培训和考核,确保收缴工作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解决非税收入收缴管理问题对于财政管理至关重要,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将有效提升财政收入水平,推动财政管理的现代化和规范化发展。

2. 正文2.1 目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存在的问题第一,收缴流程不清晰。

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明确的收缴流程和规定,导致收缴过程中存在混乱和不规范的情况,容易引发错误和漏洞。

第二,收缴责任不明确。

收缴人员的责任边界模糊,不清楚谁应该承担哪些具体责任,容易出现推诿和责任不落实的情况,影响非税收入的正常收缴。

非税收入管理及票据使用有关规定

非税收入管理及票据使用有关规定
对未使用的需要作废的财政票据,由财政票据 使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 销毁。
编辑课件
3、属于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财政票据的; (2)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印制章的; (3)伪造、制贩假财政票据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及故意隐瞒,不及时向财政 部门报告的; (5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财政票 据的; (6)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收取超出规定范围和 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的; (7)互相串用各种财政票据的; (8)不按规定接受财政部门及其委托票据管理机构的监 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9)管理不善,丢失毁损财政票据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编辑课件
(2)往来结算票据,适用于国家机关和 事业单位、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 发生暂收暂付、代收代付及单位内部往来结 算时开具的凭证。往来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算票据不得作为报 销凭证。往来结算票据不得用于征收或收取 政府非税收入,不得作为单位经营性收入凭 证或替代税务机关税务票据,目前往来结算 票据只在乡镇使用。
(3)执收单位凭银行盖章的《一般缴款书》办理相 关业务。
编辑课件
收费大厅管理模式是指多部门集中办事大厅
(如市行政服务中心)采用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 模式,由集中办事大厅设立的收费窗口与财政联 网,向银行缴款的方式,该模式采用直接解缴方 式。
执收单位要与财政专户银行、市财政局定期核 对非税收入收缴信息,保持账务一致。
非税收入管理及 票据使用有关规定
主讲:陆云霞 2013年8月8日
编辑课件
第一部分、非税收入的管理
1、非税收入的概念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市各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 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 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性资金。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3.01.06 • 【字 号】忻政办发[2013]4号 • 【施行日期】2013.01.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3〕4号) 忻府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已经2012年12月27日市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6日 忻州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关于颁发〈山西省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的通知》(晋价涉字〔1993〕第13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公布2011年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晋财综〔2012〕6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用于城市公用设施建设的专项基金。 二、征收对象:在忻州市规划控制区内进行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 三、征收范围为忻州市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即: 西至大运高速、东至忻定县界、南至牧马河、北至忻阜高速及奇村镇行政区划范围。 四、收费标准: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按照中等城市规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分不同区级和标准征收。 (一)区级划分: I级区段范围: 西起牧马路、东至云中路、南至南环街、北至顿村高速支线内用地。 Ⅱ级区段范围: 西至大运高速、东至城市东外环、南至田村居民点南侧道路、北至忻阜高速除Ⅰ级区外的用地。 建设项目正好在区段范围分界线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从较高收费标准。 Ⅲ级区段范围:I级和Ⅱ级区段以外的所有规划区内均属Ⅲ级区范围(注:国家、省、市决定的超出忻州市规划控制区范围的建设项目,包括奇村镇行政区划范围一律按Ⅲ级范围执行)。 (二)收费标准: 1、按建设部《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可计算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I级区域内70元/m2;Ⅱ级区域内50元/m2;Ⅲ级区域内20元/ m2。 如新建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项目,且由开发企业负责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在I级、Ⅱ级区域内按上述费用标准减半征收,Ⅲ级区域内按15元/ m2征收。 2、不宜以建筑面积计算的项目一律按工程总投资的2.5%征收。 五、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收的项目和额度及免收的项目分别为: (一)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文化、卫生、科技、体育等公共设施减收30%;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减收50%。 (二)以下项目均属免收项目: 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防洪、燃气、集中供热、消防、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以及为治理环境污染的技改、维修等环保项目;幼托、中小学教学设施、老年活动设施;市政府直管公房的维修、改造;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包括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和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军事设施。 六、征收办法:凡应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在市规划勘测局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由市规划勘测局负责统一征收,进入财政基金帐户。 七、凡超过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面积和违法建筑项目处罚后,均加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八、费用用途及划分: 该专项费用一律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项目。 1、忻州经济开发区管辖范围内收取的费用,年终由市财政按其范围内收费总建筑面积,以50元/㎡的标准,拨付给忻州经济开发区。 2、光明街以南范围及奇村镇行政区划范围内,由市规划勘测局负责核定,进入忻府区财政专项帐户。 九、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上费用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非税收入收缴操作流程

非税收入收缴操作流程

非税收入收缴操作流程1. 简介非税收入是指除了税收以外的各种形式的收入,包括政府的经营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财产性收入等。

政府部门需要进行非税收入的收缴操作,以确保收入的准确统计和管理。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非税收入收缴的操作流程。

2.1 收缴前准备工作在进行非税收入的收缴前,需要进行一些准备工作。

•明确收缴范围和标准:明确收缴的非税收入范围和收费标准,以便正确收缴。

•制定收缴计划:根据收缴范围和标准,制定收缴计划,确定收缴的时间、地点和责任人。

•准备收缴工具和设备:准备好收缴所需的工具和设备,如收款箱、收据、POS机等。

收缴操作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步骤1:接待用户1.收入科工作人员应在收费点前进行接待,并向用户说明收缴流程和所需材料。

2.用户提交所需材料,如申请表、合同等。

步骤2:核实材料和费用1.收缴人员核实用户所提供的材料和费用是否符合要求。

2.如材料不完整或费用不正确,需让用户补充材料或缴纳正确费用。

步骤3:生成收据1.收缴人员使用POS机或其他收款工具,将收费信息输入系统中。

2.系统自动生成收据,并在上面打印收款金额、收款日期等信息。

步骤4:收款和登记1.收缴人员收取用户缴纳的费用,并登记收费人、收费日期和缴费方式等信息。

2.将该笔收款登记记录到系统中。

步骤5:签章确认1.用户在收据上签字确认已缴费。

2.收缴人员在收据上签章确认缴费事项。

步骤6:交款存储1.将已收取的款项存入指定的专用存款账户中。

2.收缴人员及时更新账户余额,并将存款情况记录在系统中。

步骤7:发放收据和相关材料1.收缴人员将收据和相关材料返回给用户。

2.用户收到收据和相关材料后,可离开收费点。

3. 注意事项在进行非税收入收缴操作时,需注意以下事项:•严格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缴人员要确保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得多收或少收。

•保管好收款工具和设备:收款箱、收据、POS机等收款工具和设备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或损坏。

•合理安排收缴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合理安排收缴人员的数量和工作时间,确保收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
套费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13]4号
【发布部门】忻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06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3〕4号)
忻府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已经2012年12月27日市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6日
忻州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关于颁发〈山西省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的通知》(晋价涉字〔1993〕第13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公布2011年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晋财综〔2012〕6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用于城市公用设施建设的专项基金。

二、征收对象:在忻州市规划控制区内进行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所属县(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所属县(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所属县(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19•【字号】忻政办发〔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所属县(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忻政办发〔2018〕2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忻州市所属县(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19日忻州市所属县(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提出的“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要求,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晋建规字〔2016〕152号)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建办函〔2018〕95号)精神,结合我市各县(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范围和目标违法建设治理范围:我市所属县(市)建成区范围。

总体目标:以“专项治理”为锲机,坚决遏制各县(市)建成区内新增违法建设,全面查清并处理建成区现有违法建设,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营造良好生态、生活、生产空间。

2018年6月30日前,要全面摸清各县(市)建成区违法建设底数,2018年查处违法建设比例不低于20%;2019年查处违法建设比例累计不低于70%;到2020年末,全面完成我市所属县(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任务,形成长效管控机制。

二、工作原则(一)坚决控制新增违法建设。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忻政办发〔2015〕132号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忻政办发〔2015〕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本级耕地开垦费征收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

非农业建设占用市区(城市规划区和忻府区全部管辖范围)范围内耕地的,按下列标准征收耕地开垦费:(一)市政设施外其它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开垦费标准:1、城市规划区:按3.36万元/亩(0.28万元/亩×12)征收。

建设用地地域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征收耕地开垦费时,均按该标准征收。

2、东部平川区:按2.85万元/亩(0.2379万元/亩×12)征收。

3、北部平川区:按2.54万元/亩(0.2118万元/亩×12)征收。

4、南部平川区:按2.04万元/亩(0.1701万元/亩×12)征收。

5、丘陵区:按1.4万元/亩(0.1163万元/亩×12)征收。

6、西部山地区:按1.22万元/亩(0.1013万元/亩×12)征收。

(二)市政设施建设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开垦费标准:1、城市规划区:按2.24万元/亩(0.28万元/亩×8)征收。

建设用地地域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征收耕地开垦费时,均按该标准征收。

非税收入管理建议

非税收入管理建议非税收入管理是指政府通过非税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实现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

下面是关于非税收入管理的建议,以满足标题要求:1. 多元化非税收入来源:政府应该积极探索多元化的非税收入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收益、行政执法罚款等。

这样可以降低财政对单一收入来源的依赖,提高财政收入的稳定性。

2. 完善非税收入征收机制:政府应该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征收机制,明确征收主体、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和征收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要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征收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3. 加强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政府应该建立科学合理的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非税收入的使用范围和用途。

同时,要加强对非税收入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确保非税收入的有效利用。

4. 提高非税收入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政府应该加大对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投入,推动非税收入管理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

这样可以提高非税收入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减少管理成本和风险。

5. 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制建设:政府应该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明确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律责任和追究机制。

同时,要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6. 建立非税收入管理的绩效评估机制:政府应该建立科学合理的非税收入管理绩效评估机制,对非税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

这样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促进非税收入管理的改进和提升。

7. 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风险防控:政府应该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的风险防控,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同时,要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风险意识和风险应对能力。

8. 推动非税收入管理的国际合作:政府应该积极参与国际非税收入管理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

同时,要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的合作,共同应对跨国非税收入管理问题。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9•【字号】忻政办发[2013]72号•【施行日期】2013.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忻政办发〔2013〕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忻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29日忻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用电管理,保证供电工程质量,推进居民用电“一户一表”进程,规范我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和收费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费(试行)的批复》(晋价商字〔2012〕258号)等规定,结合忻州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忻州市城区及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建设范围内的新建住宅项目配套供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项目,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居民自建房和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瓦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

本办法所称配套供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为止(含电表但不含表后线);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配套公建项目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配电间低压屏(不含低压电缆及以下)的所有配套供电设施(不含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路由费用及围墙以内提供设备用房的土建工程等费用)。

第三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的原则,负责我市新建住宅项目配套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公建设施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供电基本容量及配置标准,应按照国家或行业规范和标准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08•【字号】忻政办发〔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015〕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忻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8日忻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进一步改进保障性住房供应、分配和管理模式,提高房源和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和《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晋建保字〔2014〕7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从2015年起,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后实行统筹建设、统筹分配、统筹运营、统筹管理。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的具体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四条从2015年起,新建廉租住房(含购改租等方式筹集)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建设项目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上报建设计划,履行审批程序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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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忻州市非税收入稽查管理办法》、《忻州市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3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11]51号
【发布部门】忻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4.22
【实施日期】2011.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忻州市非税收入稽查管理办法》、《忻州市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3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由市财政局、市收费管理局拟定的3个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按照执行。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忻州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收缴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以及及时准确地办理非税收入收缴、划解等业务,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晋财综[2005]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忻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忻州市和驻忻中央、省级具有非税收入执收执罚职能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执收单位)。

第三条各级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是同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管理非税收入的专职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同时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的工作。

第二章收缴管理范围
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所有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主要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
(七)罚没收入;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九)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三章代理银行的确定
第五条为了方便执收单位或缴款人(缴款单位)缴款和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进行资金划拨工作,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要在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信用社等商业银行分别设立非税收入收缴结算专户,用于非税收入资金的收缴、上解以及划拨国库或财政专户工作;执收单位未经财政和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帐户。

第六条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要与代理银行签定《银行代理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一)代理银行网点名称;
(二)收缴资金按规定划转和对帐;
(三)各种重要票据的使用、传递和保管;
(四)代理银行职责及服务质量要求;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事项。

第七条代理银行应按照合理布局、交通方便、技术先进的原则选择受理营业网点,并经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审核确定。

代理银行要按照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的要求,在代理营业网点门口和柜台设立统一明显标志,以方便缴款人确认和缴费。

第四章收缴形式和缴款程序
第八条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要坚持实行票款分离、收缴分离和罚缴分离制度,即对非税收入资金收缴(含罚款)和票据开具要相互分离,采取“单位开票(罚款收据代理银行代开),银行收款,财政统管,非税收入管理部门专管”的管理办法。

第九条根据非税收入项目的不同特点和管理的实际需要,缴款人(缴款单位)缴款时可以采取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形式。

直接缴款是指对于管理、服务行为与收款可以分离的或者是具有制约手段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执收单位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缴款人在规定时间内直接缴款的形式,主要有以下情况:
(一)纳入集中收费管理的单位缴款时,可实行由缴款人直接缴款方式。

(二)其他缴款单位(缴款人)缴款时,执收单位根据“票款分离、收缴分离”的原则,开出非税收入票据后,缴款单位直接到非税收入代理网点缴费。

(三)对于收款业务量大且收款比较集中的非税收入项目,为方便缴款人缴款,经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批准,代理银行可上门直接收款。

集中汇缴是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批准,可采取由执收单位或代理银行向缴款人开具票据、集中收取,执收单位再将所收款项按收入项目当日汇总,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集中缴入非税收入收缴结算专户的方式。

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管理、服务行为和收款不可分离或金额在一百元以下、缴款单位(缴款人)不便到银行网点缴款的;
(二)证照性、大中专、中小学、托幼园等收费单位,暂实行执收单位集中收取汇缴的方式;
(三)不当场收缴非税收入事后难以执行的;
(四)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代理机构缴款确有困难的;
(五)依法拍卖、变卖实物抵缴非税收入款项的;
(六)其它无法实行直接缴款的情形。

第十条《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重要凭证,要纳入票据管理体系,各商业银行要作为重要票据进行管理和传递。

其信息包含执收单位开票日期、缴款书编号、执收单位编码、组织机构代码、缴款人名称、收入项目名称、缴款金额等内容。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共五联,第一联,回单,代理银行收款签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第二联,借方凭证,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第四联,收据,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五联,存根,执收单位的存根。

各代理银行不再给非税收入管理部门传递《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纸质凭证,当日结账后,报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加盖银行收款戳记的银行存款日报表进行账务处理。

银行存款日报表包括执收单位全称、缴款单位(缴款人)全称、非税收入项目名称、收取金额、《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号码等五项内容。

第十一条“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填写和使用必须规范统一。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执收单位负责输入相关事项,并从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的项目库中调用有关非税收入项目及标准后打印生成,原则人不再允许手工开具。

以现金方式缴款的,可以不填写缴款人开户银行和帐号;以转帐方式缴款的,填写缴款人开户银行和帐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用作转帐凭证使用或配合转帐支票使用。

用转帐支票缴款时,收款单位统一填写具体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名称,转帐支票统一由缴款单位(缴款人)到属地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背书后送达该部门开户行。

外地缴款单位以信汇、电汇等方式缴款的,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开户行在收妥款项后,负责核实执收单位、非税收入项目和收取金额后确认入账。

第十二条直接缴款程序:
(一)集中缴费单位缴款时,由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填写并打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缴费单位填开转账支票后,缴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开户行非税收入收缴结算专户。

外地集中缴费单位可以通过汇款直接汇到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开户行非税收入收缴结算专户,由收费大厅负责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银行确认收取。

(二)其他缴款单位(缴款人)缴款时,由执收单位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单位(缴款人)当日到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开户行缴费,待开户行确认受托款项后到执收单位办理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集中汇缴程序:
(一)对于经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批准实行集中汇缴的执收单位,按非税收入的项目、性质、标准和金额,向缴款单位(缴款人)当场开具有关票据,同时由执收单位收取款项。

缴款单位(缴款人)一般采取现金方式缴款。

(二)执收单位收妥款项后,为缴款单位(缴款人)办理有关手续。

(三)执收单位当日所收取的款项,必须在当天按非税收入的项目、编码和金额汇总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送缴非税收入管理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结算专户。

第十四条发生转帐退票的,由代理银行退给执收单位;代理银行确实无法退还的,退给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并负责通知办理。

第五章编码管理
第十五条非税收入项目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统一编制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编码目录库。

凡未列入项目编码目录的,执收单位一律不得自行增加非税收入项目或提高、降低非税收入标准收取。

第十六条执收单位从非税收入管理部门项目库中接收本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编码等信息,准确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时,以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开户行准确、及时记帐并传递银行存款日报表。

第十七条部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项目、标准因政策调整,需要增减项目或对资金性质
进行预算内外调整的,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制有关表格报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审核后统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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