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案例分析,含答案
信用证案例分析两篇

信用证案例分析两篇目录一、内容综述 (2)1. 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与挑战 (3)2. 信用证在中小企业中的应用意义 (4)二、信用证对中小企业的重要性 (5)1. 简化交易流程 (6)2. 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7)3. 降低贸易风险 (9)三、中小企业应用信用证的现状与问题 (9)1. 应用现状 (11)2. 遇到的问题与挑战 (12)四、信用证在中小企业中的成功案例分析 (13)1. 案例一 (14)案例背景 (15)成功因素分析 (16)后续行动建议 (18)2. 案例二 (18)案例背景 (19)风险规避策略 (21)经验总结 (22)五、促进中小企业更好地应用信用证的策略与建议 (22)1. 提高中小企业对信用证的认识与理解 (24)2. 完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25)3. 寻求专业咨询与服务支持 (26)4. 政府与行业协会的支持与推动 (27)六、结论与展望 (29)1. 信用证在中小企业中的应用前景 (30)2. 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长远影响 (31)一、内容综述在当前的国际贸易环境中,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其操作复杂性和风险性不容忽视。
本文选取了两篇关于信用证案例分析的文档,旨在通过深入剖析具体案例,揭示信用证业务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
第一篇文档通过一起具体的信用证欺诈案件,分析了信用证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其危害。
受益人未能严格按照信用证条款要求提供合格的单据,导致开证行错误地支付了款项。
这一事件暴露出信用证业务中单据审核不严格、风险意识不足等问题。
文档也提出了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单据质量等建议,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二篇文档则聚焦于信用证结算中的银行责任问题,由于银行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导致受益人遭受了损失。
这一事件引发了人们对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应承担何种责任的深入思考。
银行作为信用证业务的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信用证条款进行付款或拒付,并对受益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案例(分析“信用证”文档)共10张PPT

不可转让信用证案例
业务介绍
2014年3月,浙江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和罗马尼亚ALISON HAYES公司签 订 一 批 包 布 的 出 口 合 同 。 合 同 采 用 FOB 贸 易 术 语 成 交 , 总 金 额 110950.32美金。进口商与2014年3月19号开来不可转让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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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开证申请人来讲,他对于第二受益人不了解,甚至是完全不了解,完全是基于对第一受益人的信誉,如果第二受益人恶意欺骗或者 提供质量不佳的产品,对于开证申请人的维权是比较困难的。
对于第二受益人来说,他同样对开证申请人不了解,也完全基于对第一受益人的信誉。另外,第一受益人在转开信用证时经常会发生相应的条款没有修改完整,对第二受益人的制单 带来麻烦;第一受益人也可能在替换INV和DRAFT是发生差错,最终也会影响收款。 对于第一受益人,转让信用证可以节省资金和费用,加快自己的资金流转。同时,可以避免开证申请人和第二受益人直接接触,保证自己的利润空间。当然 对于他来讲,风险要小些,即使发生问题,最多也就是白忙一场,经济上的损失可能不会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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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单据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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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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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受益人也可能在替换INV和DRAFT是发生差错,最终也会影响收款。
信用证案例分析

信用证案例分析成员:冯新新戴梦娇郭艳杰董刘敏曹芳馨邓婷婷洪晓琴董桩桩胡晓峰组长:邓天琪浙江A公司与意大利B公司于1994年10月6日订立销售确认书,由A向B出售8个品种共22000件真丝绣衣,合同总金额为280100美元,价格术语为CIF Amsterdam By Air,装运期为1995年1月31日,付款方式为由买方出具不可撤销、可转让的信用证。
合同还规定,允许分装和转船,如在装船期内由于船期变更或其他非卖方所能控制的原因而不能装船,该信用证船期和结汇有效期自动延长15天。
1994年10月28日A收到了B开出的信用证。
信用证上规定议付的单据包括:①以B名义开出的商业发票;②空运单;③原产地证明书;4保险单;⑤装箱单;⑥出口许可证;并规定装运期为1995年1月31日以前。
1994年10月30日,A和B商定,将本案合同项下ART819S 型号货物的装运期改为1995年2月29日以前。
同时A要求B修改信用证中与合同规定不符之处,主要是:①交货期延至1995年2月29日前;②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③不提供出口许可证。
但B没有对信用证进行修改。
A根据合同规定,分别于1995年1月28日和2月28日将66箱及42箱货物交上海二家运输公司空运至Amsterdam,B也承认收到了上述货物,但以A分装、延期交货及没有提供出口许可证为由拒付货款。
A遂提起仲裁,要求B支付货款、相应的利息及仲裁费用等。
B在接受仲裁委员会寄给他的文件和通知后,既不作任何答辩,也不出席庭审。
分析:B的违约是明显的,以种种借口来拒付货款也是没有道理的。
B在接受仲裁委员会寄给他的文件和通知后,既不作任何答辩,也不出席庭审,可见他自知是理亏的。
B在订立合同后,在开立信用证时单方面修改了合同中原有的规定(分装、转运)和添加一些原来合同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如提供出口许可证,这种做法在未取得另一方同意或遭到另一方反对时,就是一种违约行为。
当B收到A发来的货物时,又以议付单据不符合信用证中他自己单方所规定的条件为借口而拒付货款,完全是蛮不讲理的做法。
案例题

1.我国A公司以CIF汉堡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
货物装运后,A公司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a)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食品细菌含量超过进口国标准;(b)收货人只实收995箱,短少5箱;(c)有10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千克。
试分析上述情况,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答:1.第一种情况应向卖方索赔,因为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
2.第二种情况应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在目的港应如数交足。
3.第三种情况应向保险公司索赔,属保险责任范围以内,但如进口人能举证原装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
2.我国江苏省南通市某轻工产品进出口公司向外国某公司进口一批小家电产品,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某分行开立一份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未发现不符点,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
南通公司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规定,进而要求中国银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中国银行的拒绝。
试问,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否有理?为什么?(15分)答: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对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从银行得到付款;对进口商来说,只要在申请开证时,保证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行付款并交付押金,即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
因此,银行开立信用证实际是进行单据的买卖。
此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一种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
这种合同关系约束开证行应在对单据做出合理审查之后,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而不受买卖双方买卖合同或者开证行和买方依开证申请书成立的合同以及其它合同的影响。
贸易术语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

贸易术语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案例分析题1、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按CFR中国某港口、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我开证银行也凭国外议付行提交得符合信用证规定得单据付了款.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达目得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就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船舶起航后不久已宣告倒闭,承运船舶就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行诈骗,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试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答:教训:(1)应对卖方与船公司进行资信调查.(2)使用CFR贸易术语进口时,对卖方与船公司不甚了解得情况下,应尽量避免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而应采用汇付与银行保函结合运用得方式,或卖方先交货,买方后付款得方式。
(3)进口尽量采用FOB贸易术语.2、我某出口企业与某外商按CIF某港口、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得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与收到得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得港得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得直运提单付了款。
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她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得货物卸下,换装其她船舶继续运往目得港。
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得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得港得时间比正常直运船得抵达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得使用。
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就是我方提交得就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就是转船运输,就是弄虚作假行为。
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得就是“到岸价格”,船舶得舱位就是我方租订得,船方擅自转船得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
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
问我方这样做就是否正确?为什么?答:我方这样做就是不正确得。
(1)因为我方已按买卖合同与信用证得规定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得港得班轮,并提交了直运提单买卖信用征得规定提供了直达提单;(2)CIF合同就是装运合同,根据<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贸易合同,卖方将货物装上船后得风险及费用都应由买方负责,卖方只保证按时装运,不保证什么时间到货;(3)“船公司为接载其她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得货物卸下,换装其她船舶继续运往目得港",这就是船公司单方面得主张,并没有经我方同意,因此,就是船方得责任,而不就是我方得责任,买方应持直达提单向船方索赔.因此,我方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得作法就是不正确得。
贸易术语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

贸易术语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案例分析题1. 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按CFR中国某港口、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我开证银行也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了款.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达目的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船舶起航后不久已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行诈骗,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试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答:教训:1应对卖方和船公司进行资信调查.2使用CFR贸易术语进口时,对卖方和船公司不甚了解的情况下,应尽量避免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而应采用汇付与银行保函结合运用的方式,或卖方先交货,买方后付款的方式.3进口尽量采用FOB贸易术语.2. 我某出口企业与某外商按CIF某港口、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问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答:我方这样做是不正确的.1因为我方已按买卖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提交了直运提单买卖信用征的规定提供了直达提单;2CIF合同是装运合同,根据〈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贸易合同,卖方将货物装上船后的风险及费用都应由买方负责,卖方只保证按时装运,不保证什么时间到货;3“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这是船公司单方面的主张,并没有经我方同意,因此,是船方的责任,而不是我方的责任,买方应持直达提单向船方索赔.因此,我方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的作法是不正确的.3. 某口岸出口公司按CIF London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还属于CIF合同答:本案中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因为:1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即按此类销售合同成交时,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 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不得迟于12月5日将货物交付买方,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该条款意指卖方必须在12月5日将货物实际交给买方,其已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2CIF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而本案合同条款规定:“……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该条款已改变了“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凭单交货的特点.因此,本案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4. 我外贸E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价与香港W公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FR釜山价售给韩国H公司.港商来证价格为FOB中国口岸,要求货运釜山,并在提单中标明“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试分析港商为什么这样做我们应如何处理答:港商是为了简化向韩商的交货手续或企图将运费转嫁给出口方.若运至釜山的运费由港商负担可以接受.具体做法可采取:1要求港商将运费汇交我公司;2或在信用证内加列“允许受益人超支运费”条款;3由港商将运费直接付给船公司,并从船公司得到确认后,我方照办.5、2011 年 10 月,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 CIF 成交一批出口货物,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受载船只在航运途中触礁沉没.当该公司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要求国外进口商支付货款时,进口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不能得到货物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请分析出口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进口方付款.答:出口方有权利向进口方要求付款,因为双方按CIF成交,货物装上船后,货物损坏与灭失风险由买方承担,进口方不能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不能得到货物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同时CIF 属于象征性交货的单据买卖,现在我方单据在齐全的情况下,对方应向我方付款.进口方可以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6、2012 年 2 月,有一份 CFR 合同,买卖一批蜡烛,货物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合格,符合合同的规定.或到目的港,买方发现有 20%的蜡烛油弯曲现象,因而向卖方索赔.但卖方拒绝,其理由是:货物装船时,品质是符合合同规定的.事后又查明,起因是货物交给承运人后,承运人把该批货物装在靠近机房的船舱内,由于舱内温度过高而造成的.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拒赔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答:卖方拒赔的理由是成立的.因为:1蜡烛在货物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合格,是符合合同的规定的.2货物到目的港20%的蜡烛油弯曲,是由于承运人把该批货物装在靠近机房的船舱内,由于舱内温度过高而造成的.而承运人根据提单条款有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承运人没有恪尽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买方可持提单向承运人索赔.3按CFR术语成交,办理保险由买方自理,如果买方购买了保险,而该损失又是承保的风险所致,买方也可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也与卖方没有关系.7、我方按CIP条件进口10吨化肥,先经海上运输,抵达目的港后转为铁路运输,我方受领货物后,卖方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和铁路运输费,请问卖方行为是否合理答:按照CIP条件成交,卖方要承担保险费和运费.因为CIP条件适合于各种运输方式,风险是在承运人控制货物时转移,所以卖方要负责办理从交货地点到指定目的地的全程运输,而不仅仅是水上运输,因此卖方应支付全程运费.就本案例而言,卖方支付了海上运输的费用,但并没将货物送往指定目的地,因此还需支付铁路运输的费用.由此,我方应支付货款,但不需支付铁路运费,卖方行为不尽合理.8、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公司在约定日期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销合同,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答:买方的要求不尽合理.理由如下:采用FOB术语成交,一般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和风险.就案例来讲,因公司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更换条件,因此,该公司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提出撤消合同.所以,买方的要求不合理,责任和风险应该由买方自己承担.9、英国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大豆,在约定日期未收到卖方的装船通知,却收到卖方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的单据.过后我方接到货物,经检验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丢失,问该公司应如何处理答:该公司可向卖方提出索赔.理由如下:按CFR条件成交时,尽管货物在海运中的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但买方为降低自己的风险可办理货运保险,这取决于卖方是否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货通知,据惯例解释,如果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货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卖方负担.就本案例而言,该公司货物部分丢失是由于卖方未发出装货通知而公司未办保险手续引起的损失,因此,该公司应向卖方提出索赔.10、某公司以CPT条件出口一批冬装,公司按期将货物交给指定承运人,但运输途中由于天气原因延期一个月,错过了销售季节,买方由此向该公司提出索赔.问此项损失应由谁承担答:此项损失应由买方承担,买方不应向该公司提出索赔.以CPT术语成交时,风险转移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即卖方将货物交给指定承运人,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买方可投货物保险以确保损失最小.就本案例而言,该公司将货交给承运人,运输途中及后期风险均由买方自己承担,因此,该公司可拒绝买方的索赔要求.11、我方按CIF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我方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并要求我方支付货款.问我方能否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或向卖方提出索赔答:我方不能因床单受潮而拒付货款,也不能向卖方提出索赔.理由如下:1 采用CIF术语成交时,属于象征性交货,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就此案例而言,卖方提交了全套合格单据,我方应支付货款.2 在CIF条件下,买卖双方风险转移界限以船舷为界.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应由买方负担.就本案例可以看出,货物越过船舷之前是完好的,因此卖方不承担风险.我方据此不能向卖方提出索赔,可依照所投险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举例:例如在自由贸易条件下,1公斤棉纱的到岸价格以外币折成人民币计算为20元,其投入原棉价格15元,占其成品棉纱价格75%,余下的5元是国外加工增值额,如果我国进口原棉在国内加工棉纱,原料投入系数同样是75%时,依据对原棉和棉纱进口征收进口关税而引起的有效保护率.1,如果我国对棉纱进口税征税10%,原棉进口免税,则国内棉纱市价20×110%=22元,其中原棉仍为15元.则国内加工增值额为22-15=7元,按上式计算有效保护率为40%2、如果对棉纱进口税征税10%,其原料原棉进口也征税10%.则其有效保护率10%.这是因为国内棉纱市价仍为22元,而其原料成本因原棉征税10% ,而增加为元国内加工增值成为22元元﹦元,国外加工增值仍为5元.则其有效保护率为10%如在上例中,原棉进口征税由10%提高20% ,其余条件不变时则有效保护率为—20%.其结果是出现了负保护.三两者的区别在于:名义保护率只考虑,对某种成品的价格的影响,而不考虑对其投入材料的保护.有效保护率则着眼于生产过程的增值,考察整个关税制度对被保护商品在生产过程中的附加值所产生的影响,它不但注意了关税对产品的价格的影响,也注意了投入品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由于征收关税而增加的价格.案例:某公司按CIF向英国出口一批季节性较强的货物,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将信用证开出,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如此签约是否正确.1,本案在CIF价格术语下,竟限定“到货日期”这就与CIF价格术语所赋予的风险界限划分的本意相悖.CIF来说,是装运港交货,货物越过船舷后一切风险均由买方负责与卖方无关.如果限定“到货日期”则成了要卖方承担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 2, CIF是“凭单交货”只要卖方提供齐全,正确的运输单据,买方则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货款.而该合同竞规定,如运货船只不能如期到达,买方将收回货款,这实际上成了“货到付款”成了“目的地交货”.风险全部在卖方,而买方几乎没有风险. 3,我们从这里分析看出该合同在一些主要的条款上已CIF价格术语的本意相抵触,尽管名义上是按照CIF成交,但不是CIF合同性质.应重新确定价格术语,否则对卖方来说,风险极大,有可能货款两空.案例:这是由于商品的名称不统一,存在着同一商品名称不同而收取的费用不同的现象.分析:1,作为出口单位理应知道自己所售货物的英文名称.如来证货名与实际不符,或要求对方改证,或自己更改货物上的英文名称,二者比居其一.上列只考虑单证相符而置货物上的名称于不顾,势必给对方在办理报关时造成麻烦.2, “ Cider”的中文含义也是苹果酒,也可以是苹果汁.因此在向海关申报时要注意货物品名必须与单据一致;另外苹果酒和苹果汁在海关的监管、税收和统计分类上并不一样.如有些伊斯兰国家就禁止酒类进口,所以不应用“Apple wine”分析:产品的外形及加工方法也是产品的重要品质标准之一.本例中合同已明确屠宰方法,但是没有详细了解是一种什么方法,想当然自以为是,并出具不符合事实的证明,在国际贸易中是不允许的.作为一个业务人员不仅要及时了解国外市场变化情况,也应熟悉有关国家的规章法令民情及习俗,还通晓商品知识,才能做好外贸工作.1,合同签订者未按当时双边协定的规定办,而是另外定了一套品质规格和检验标准,从而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发生了.2,合同签订者不懂得商品的业务技术,规定交货为:“一等品”但却不明确一等品的含义,更错误的是还规定每个疵点让码10公分.这等于要求我方提供没有任何疵点的“0分布”,这在任何国家的标准中都是不可能的,事实上我国标准规定每30米可允许有10个疵点.而合同却完全离开了我国标准听任对方提条件,一方面说明我方签合同的人员不懂该产品的技术,另一方面C方人员也缺乏诚实的商业道德.但责任却无疑在我方,因此合同既然订了,就要执行.案例:分析:这主要是业务人员对计量单位的无知而造成的,一旦签约,很容易被外商钻空子.1长吨=1、016公斤,这是两中度量横制度.所以业务人员在签定数量条款时一定要明确是什么度量衡制度,以免成交时陷入被动.包装条款案例:分析,包装也是贸易合同中的要件之一,如所用的包装材料与合同规定不符,不管是好是坏,也不管是贵是贱买方有权拒收并提出索赔,特别是在国际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风险更大.第八章对外贸易货款的支付案例:1、从信用证支付方式来看,如此办理,银行不会提出异议,可顺利结汇,因为银行只对信用问题负责,但这样做却使单据与合同严重不符.货到目的的港进口商报关时必然会遭到海关盘诘,轻则罚款,重则罚款,重则货物充公,甚至还有可能对进口商以走私罪论处.2、如仍以“素色绒”制样,则银行肯定不与议付.因此,在接到对方来证时,应及时审证,一经发现有错变应及时通知对方改正,万万不能简单以错就错.案例分析:1本案我出口方改信用证支付为托收即期付款赎单,就增加了风险性.本来原合同签约后,对方要求更改是对方的责任,结果更改后使我方处于不利地位,如采用信用证支付货款,有关单据的具体要求均一一反映在信用证条款上,卖方只要严格按证办事,开证行代表买方就应履行付款责任.而托收只能参照合同制单,如有不慎则只能自行负责.2即使用托收方式,在制单上应慎重对待以防止买方利用单据不符而借口挑剔,特别属于货运第三国的转口业务.更应谨慎.而制单人却把货物交付总公司,发票抬头为分公司,“提单的目的港在欧洲被通知人在香港”致使与合同严重不符.3管理工作不严,托收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银行不承担必须付款的义务,对托收项下的应收未收贷款,应定期检查及时催款清理.但事隔半年才发现,致使丢失了可能挽回损失的时间.托收行也未能发挥监督作用.4对国外港口码头的有关规定不熟悉,各国港口码头为督促收款人及时报关提货一般都规定期限,逾期不提将课以“滞报金”和“滞纳金”,如超过一定期限如45天,半年则有权没收或拍卖.本例在货物发运半年在做处理,为时已晚.如早些发现,在期限内还可以采取补救措施.。
国际结算案例
第一部分一、案例分析1.香港汇丰银行通过中国银行大连分行通知信用证给出口公司。
后因急于传递修改书,选用汇丰银行大连办事处通知修改书,修改货物规格。
由于修改书未及时通知至受益人,受益人按原规格装运货物并议付,结果遭到开证行拒付。
开证行拒付是否合理?分析:信用证修改通过原通知行传递开证行这样做不合理。
UCP规定:“如一家银行利用一家通知行的服务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它也必须利用同一家银行的服务通知修改。
”因此,由于未及时通知受益人而造成单证不符的责任应由开证行承担。
再者,该修改未经受益人同意,修改并未生效,原信用证有效,开证行不得拒付。
2.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国外买方通过开证行按时开来信用证。
该证规定有效期为7月31日,但没有规定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须交单议付的特定期限,证内注明按UCP600办理。
外贸公司于7月4日将货物装船完毕取得提单,签发日期为7月4日。
问:外贸公司最迟应在何日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为什么?分析:交单特定期限:21天外贸公司最迟应在7月25日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
UCP600规定:信用证规定交单到期日外,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还须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按信用证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
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运输单据出单日21天后所提交的单据。
据此,本案外贸公司不得晚于7月25日交单。
3.某外贸专业公司从外国某商行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行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
我方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的拒绝。
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理?分析: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撤销或修改。
开证行拒绝有理。
因为开立的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撤销或修改。
英文信用证案例分析
매입자유신용장분석1)신용장HSBC Trade Services汇丰银行贸易服务The Hong 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6th Floor Kyobo Building, 1, 1-Ka, Chong-ro, Chingro-ku, Seoul, KoreaTelephone : 3700-9630/6, Facsimile : 722-6547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六楼Kyobo,1,1-KA chingro Ku,首尔,韩国电话:3700-9630/6,传真:722-6547EXPORT DEPARTMENT出口部NEW DC ADVICE 新DC建议DA TE 17 DEC 2000日期2000.12.17 SOGANG CORP 西江公司SEOUL KOREA.首尔韩国A6302-812-10635TEL/FAX NO. 7615574电话传真DEAR SIR.DOCUMENTARYCREDIT NO跟单信用证号FOR支付ISSUED BY 发出方DC DUB831315采用直流dub831315发布USD 10,320.00 美元BRITISH BANK OF THE MIDDLE EAST UNITED ARAB EMIRATES英国中东银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WE ADVISE RECEIVED THE A TTACHED DOCUMENTARY CREDIT. PLEASE CHECK THE TERM 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CREDIT IMMEDIATEL Y AND NOTE THA T WE ARE UNABLE TO MAKE ANY CHANGES WITHOUT THE ISSUING BANK’S AUTHORITY. ACCORDINGLY, SHOUL D ANY OF ITS TERMS/CONDITIONS BE UNACCEPTABLE PLEASE CONTACT THE OPENER DI RECTL Y WITH A VIEW TO OBTAINING A SUITABLE AMENDMENT WITHOUT DELAY TO BE A DVISED TO US. YOU ARE NOT ENTITLED TO REL Y ON ANY COMMUNICATIONS OR ANY DIS CUSSIONS A T ANY TIME WITH US., THE ISSUING BANK OR THE OPENER AS IN ANY W A Y AM ENDING THIS CREDIT, SA VE TO THE EXTENT THAT THE CREDIT HAS BEEN AMENDED IN W RITING UNDER AN ADVICE SIGNED BY OUR AUTHORISED SIGNATORIES. YOUR A TTENTION IS ALSO DRAWN TO ARTICLE 3 AND 4 OF UCP 500.我们建议接受附加的跟单信用证。
审核可转让信用证-案例分析.
《审核可转让信用证》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首先,根据UCP600第38条i款的规定,当转让行于首次要求第一受益人替换单据,而第一受益人未能照办时,或第一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导致第二受益人的交单中出现本不存在的不符点,而其并没有在第一次要求时修正,则转让行有权将所收到的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包括发票及/或汇票在内的单据直接交给开证行,而不对第一受益人负责。
因此,转让行对第二受益人进行议付的行为没有过错,并应该得到开证行的付款,第1和第2个不符点不成立。
其次,根据UCP600第38条g款的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在转让时,允许投保的保险比例可以增加、规定的任何单价可以减少,因此,第3和第4个不符点不成立。
【案例启示】
开证行收到的每次交单都可能有一系列换单和延误,每一次都有必要:审单、换单、承付或议付,将单据发送给这一序列中的下一个银行。
审证时的不符点是否成立应该严格按照UCP600及ISBP来决定。
国贸案例分析题第五张到第十三章
第五章商品的价格1、某公司向国外出口女士衬衫,单价每件2.10美元,共2 000件。
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金额为“about USD 4 200, CIF London, less 5% commission and 5% discount”〔约4 200美元,CIF伦敦,减5%佣金和5%折扣〕。
该公司将衬衫装船发运后、向银行交单议付时,需要缮制出口商业发票。
该公司的经办人员认为信用证规定了“减5%的佣金和5%的折扣”,那么CIF净价就是在4 200美元的总价上直接减10%就可以了,于是将发票缮制为:CIF London net:USD 3 780.00该公司蒙受了损失,为什么?解:结果这张发票是错误的。
这个公司的经办人员由于对国际贸易中的商品价格表示方法以及计算方法缺乏了解,所以在这笔业务中该公司有损失。
按商业习惯做法,在缮制出口发票时,它在总金额〔单价×数量〕中先扣除5%优惠〔折扣〕得出一个毛净价;然后在此基础上再扣除5%佣金,得出净价。
在既有折扣又有佣金的交易中,应先扣除折扣,然后再扣佣金,因为折扣部分是不应支付拥金的。
两种计算方法相比较,该公司由于业务员的业务不精,致使公司损失了10.5美元。
2、例如:我某公司出口一批商品共1000公吨,出口价格为每公吨2000美元CIF Kobe港。
客户现要求改报FOBC5%上海价。
查该商品总重量为1200公吨,总体积1100立方米,海运运费按W/M计收,每运费吨基本运费率为120美元,港口附加费15%,原报价的保险金额按CIF价另加成10%,保险险别为一切险,保险费率为1%,求该商品的FOBC5%上海价。
解:CFR=CIF×〔1-〔1+ 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2000×〔1-110%×l%〕=1978〔美元〕运费按W计算:货物总运费=120×1200×〔1+15%〕=165600〔美元〕每运费吨运费:165600/1000=165.60〔美元〕FOB= CFR-F=1978-165.6=1812.4〔美元〕FOBC5%=1812.4/(1-5%)=1907.8〔美元〕3、我某出口公司希望扩大其产品在国外的市场份额,这时,进口国的某中间商主动来函与该出口公司联系:表示愿为推销产品提供服务,并要求按每笔交易的成交额给予5%的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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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一、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该行议付货款,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
问:开证行拒绝是否有道理? 答:1、开证行拒绝是有道理的。 2、分析提要: 在本案中,开证行是按信用证支付原则,还是按买方要求,这是本案分析的焦点,根据“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信用证支付原则,开证行依信用证规定的支付原则行事是合法、合理的,这也是分析本案开证行拒绝买方要求的关键。
3、理由:本案货物买卖的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即银行见票即付。因为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为此,开证行拒绝我某公司提出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交易所拒绝付款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因为开证行只依信用证,而不看重双方买卖合同的规定。 二、上海A出口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成交商品价值为418816美元。A公司向B公司卖断此批产品。合同规定: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外套麻包。香港B公司如期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开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包装条款为: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对于合同与信用证关于包装的不同规定,A公司保证安全收汇,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办理,只装箱打捆,没有外套麻包。“锦江”轮将该批货物5000捆运抵香港。A公司持全套单据交中国银行上海银行办理收汇,该行对单据审核后未提出任何异议,因信用证付款期限为提单签发后60天,不做押汇,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全套单据寄交开证行,开证行也未提出任何不同意见。但货物运出之后的第一天起,B公司数次来函,称包装不符要求,重新打包的费用和仓储费应由A公司负担,并进而表示了退货主张。A公司认为在信用证条件下应凭信用证来履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又通知开证行“单据不符”,A公司立即复电主张单据相符。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在本案中,双方争执的焦点是其成交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相符合,处理本案争执的关键是依合同还是依据信用证。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规定,信用证“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支付原则,卖方上海A公司依据信用证行事是合法、合理的,应给予支持。因为在给付时,开证行和受益人只依据信用证行事,而不看重合同的规定,而对买方香港B公司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因为本案处理是依据信用而不依据合同。
二十一、信托收据 案例1 【案情摘要】 我国某外贸企业与某国A商签订一份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物抵达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商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外贸企业直接向A商索取货款。
【法律问题】 你认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 【参考结论】 我方不能接受代收行建议,应通过托收行责成代收行付款。托收行对本案应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
【法理、法律精解】 本案属于跟单托收项下的信托收据问题。《托收统一规则》第4款规定:“托收指示:(1)a.所有送往托收的单据必须附有一项托收指示,注明该项托收将遵循《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文件并且列出完整和明确的指示。银行只准允根抿该托收指示中的命令和本规则行事;… C.除非托收指示中另有授权,银行将不理会来自除了他所收到托的有关人/银行以外的任何有关人/银行的任何指令。”根据这一规定,代收行在未征得托收申清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借货,由此给托收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由托收行承担。我外贸企业不必向A商索取货款。 二十四、开证行对议付行的偿付责任 案例1 【案情摘要】 1992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于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撒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1992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怔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 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1992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结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干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都沉人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都灭失的悄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偿付议忖行巳议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
【法律问题]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郁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 3买方的损失加何得到补偿? 【参考结论]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不能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 3.买方的损失可以通过卖方提交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法理、法律精解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十条d款规定:“开证行指定另一家银行,或允许任何银行仪付,或授权或要求另一家银行加以保兑,开证行授权上述银行凭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办理付款、承兑汇票或议付,并保怔按本条规定对上述银行予以偿付”。
本案中,议付行已经议付了信用证,根据上述规定,开证行中国银行行上海分行只有在法国银行没有在单证一致的情况下付款时,方可拒绝向议付行偿付,如果只以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为由而拒绝偿付,开证行应对议付行承担责任。因为,信用证独立于货物买卖合同,信用证款项的支付以单证相符为前提.与货物无关。
二十五、信用证的修改与延期 靠例1 案情摘要】 外国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一家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化肥 500吨。合同规定, 1994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 2月5日前装船。1月 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 10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末通知开证银行。 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法律问题 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 为什么? 2.作为卖方律师,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参考结论] 1.银行有权拒付货款。 2.作为卖方律师。应该要求买方通知银行将信用证修改并展期。 法理、法律解释】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的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款约束,而不受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的约束。合同条款改变,但信用证条款未改变,所以银只能按照原信用证条款办事。买卖双方达成修改信用证的协议并未通知银行并得到银行同意,银行可以拒付。作为卖方律师,当银行拒付时,可要求买方通知银行修改信用证证展期,或依据修改后的合同条款,直接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
案例2 【案情摘要】 我某出口企业与非洲某公司成交一批货物。开来的信用证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日期9月装运,但计价货币与合同规定不符。加上备货不及,直至11月对方来电催装,我方才向其答复提出改证,同时要求展期。次日非洲公司复电:证已改妥。我方据此发运货物,但信用证修改书一直未到。我某出口企业将货运单据寄抵开证行时遭到拒付。我方为及时收回货款.避兔在进口地的仓储费用支出,遂接受进口人要求改按D/P、T/R提货要求。终固进口人未能如约付款使我方遭受重大损失。
【法律问题] 1、我方在该笔交易中是否有失误?为什么? 《参考结论〉 我方有失误,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修改书后再发货。 法理、法律精解 】 本案理由同上案例。信用证修改书未收到就先行发货.或只有进口方口头同意但书面修改未到,并不等于开证行同意修改信用证。因此,开证行仍按原信用证执行。
二十六、议付行、承兑行对爱益人的付款责任 案例1 【案情摘要] 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贷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仪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开证银行已宣布倒闭,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
法律问题 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结论】 我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该保兑外资银行交单,要求付款。 【法理、法律精解】 《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9条b款的规定:“根据开证行授权或要求另一家银行对不可撤销信用证加具保兑,当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保兑行或任何一家指定银行时,在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情况下,则构成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的确定承诺…··,”根据该规定,保兑行在对不可撤销信用证加具保兑后,其责任独立于开证行,不论开证行是否能够偿付,保兑行都必须对受益人履行付款责任。因此,某外资银行作为保兑行不能以开证银行巳宣布倒闭为由拒绝付款。
二十七、买方的付款赎单责任 案例1 【案情摘要] 甲国公司向丁国A公司购买灯泡生产线。合同规定分两次交货、分批开证。甲国公司应于货到目的港后60天内进行复验,若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甲国公司凭所在国的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