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及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和促进广大青年大学生严于律己,自觉遵纪守法,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精神,结合《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贵州大学明德学院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及运用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态度诚恳、积极弥补违纪造成的损失,并取得效果;(二)检查深刻并得到他人谅解者;(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的或辅助作用者;(五)违纪行为尚未被发现且主动向学校交代者;在学校调查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报告学校尚未掌握的情况者。
第六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拒不承认错误者;(二)各种违纪行为的组织者;(三)对相关人员打击报复者;(四)在校外违纪、损害学校声誉者;(五)违纪性质恶劣者;(六)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违纪者;(七)伪造、销毁、藏匿证据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者。
第七条受处分者,自处分公布之日起,同时给予下列处理:(一)一学年内取消评优评奖资格;(二)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三)一年内不得申领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等学生资助,已获助学生停发资助剩余款项。
(四)需按《贵州大学明德学院违规违纪学生校园公益服务实施办法》规定参加校园公益服务活动。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范文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范文一、入学管理1.在高校报到前,学生应按时完成报到手续,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入学考试时间和要求参加入学考试。
3.新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军训和相关培训,接受学校的团队精神和纪律意识的熏陶。
二、学籍管理1.学生应按时缴纳学费,并确保学校及时收到。
2.学生应按照规定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并维持一定的学业成绩水平。
3.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选课,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学校申请。
4.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考试,并取得一定的成绩。
三、宿舍管理1.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场所,学生应保持宿舍的整洁与安静。
2.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作息,不得擅自熄灯或者熬夜。
3.学生应遵守宿舍安全管理规定,不得随意进出他人宿舍,不得私自携带危险物品。
4.学生应保持宿舍内外环境的卫生,垃圾应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分类处理。
四、课堂管理1.学生应按时到达课堂,并遵守教师的指导。
2.学生应关注课堂内容,积极参与讨论和提问,并按照学校学业规定完成相关作业。
3.学生应尊重教师和同学,不得在课堂上做出嘲笑、侮辱等不当行为。
4.学生应遵守课堂秩序,不得随意离座、交头接耳或者使用手机等影响他人学习的行为。
五、图书馆管理1.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使用图书馆资源。
2.学生应爱护图书馆的设施和书籍,不得擅自损坏。
3.学生应保持图书馆内的安静和整洁,不得吵闹或乱扔垃圾。
4.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借阅和归还图书,如有超期需按照规定进行罚款。
六、校园活动管理1.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校园活动,如展览、演讲比赛等。
2.学生应遵守学校对校园活动的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离开或参与危险活动。
3.学生应尊重组织者和参与者,不得做出侮辱、挑衅等不当行为。
4.学生应遵守活动场地的秩序,不得随意破坏或污染。
七、违纪处分1.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经查明后,学校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学生如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违纪行为,学校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024年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例文(三篇)

2024年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例文一、学习规范主要任务是学习,全体同学必须高度重视,并努力做到以下几点:1. 严格遵守课程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课。
2. 如因故不能参加课程,需按照既定程序申请请假。
请假时间半天以内(含半天),需填写请假条并由班长转达辅导员;请假一天者,除提交请假条外,还需亲自或通过电话向辅导员说明情况并获得批准;请假超过一天者,需填写请假条并报请系相关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生效。
请假者应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请假,应及时向班长和辅导员报告并办理续假手续。
3. 积极配合课代表工作,认真完成并按时提交作业。
4. 遵守课堂纪律,保持专注,不得在课堂上睡觉或玩手机,尊重教师,展现大学生的良好风貌。
二、宿舍卫生管理宿舍作为大学生生活的重要场所,其卫生状况直接关系到同学们的生活质量。
因此,宿舍卫生管理需遵循以下原则:1. 宿舍内部应制定明确的卫生制度,实行责任到人,由宿舍长及班干部负责监督执行。
2. 值日生需每日认真打扫宿舍,确保宿舍环境整洁舒适。
3. 全体同学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中心的各项规定,积极配合卫生检查工作。
4. 同学们应注重个人卫生习惯的培养。
三、活动参与为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班级、系及学院将组织各类活动。
对此,特制定以下规定:1. 同学们应热心关注并积极参与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共同营造团结奋进的班级氛围。
2. 对于系、院组织的活动,同学们应认真对待,勇于挑战自我,为班级和个人荣誉而努力拼搏。
3. 鼓励同学们为班级发展出谋划策,使班级活动更具特色和意义。
四、班级奖惩制度1. 评优、评先工作将依据《周口师范学院学生手册》的相关规定进行。
2. 推荐党校学员时,将遵循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评选。
3. 对于在校为班级争得荣誉或在集体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体,将推荐学院予以表彰或给予物质奖励。
4. 因个人原因导致班级受到院级以上(含院级)通报批评的个人或团队,将取消其本学期评优、评先及参选资格。
贵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贵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贵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以转变教育思想和观念为先导,树立以学生为本的办学思想,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鼓励学生的个性发展,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贵州大学章程》、《贵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特殊情况可以申—1—请延长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大学学生管理细则范文

大学学生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大学学生的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制定本学生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体大学学生。
学校学生本细则是大学学生行为的准则,旨在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加强学风建设,维护大学的良好学风和校园秩序。
第三条大学学生的基本要求:提高道德素养,尊重学校制度,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培养勤奋好学的态度,发扬团结互助的精神,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大学学生有享受良好学习和生活环境的权利。
学校应提供舒适、安全的学习和生活条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大学学生有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
学校应设立学生代表,保障学生参与学校决策,倾听学生意见,建立学生与学校之间的联系桥梁。
第六条大学学生有接受高质量教育的权利。
学校应保障教学质量,提供优质的教学资源和师资力量,满足学生的学术需求。
第七条大学学生有追求自己兴趣和发展的权利。
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学术、文体、社团等活动,提供充足的机会和资源,培养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八条大学学生有维护自己权益的义务。
学生应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生间应建立良好的互助关系,共同维护校园的和谐秩序。
第三章学生的行为规范第九条大学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不得传播违法违禁信息,不得参与组织邪教、涉及暴力的活动。
第十条大学学生应尊重学习。
要努力学习,按时上课,认真完成作业,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培养扎实的学术基础。
第十一条大学学生应尊重教师和同学。
要尊重教师的教学权威,团结同学,互相帮助,共同进步。
第十二条大学学生应遵守学术规范。
不得抄袭他人作品,不得伪造数据,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违反学术道德。
第十三条大学学生应遵守社会公德。
要尊重他人,不得侮辱、歧视他人,不得损坏他人财物,要有礼貌、表达尊重。
第四章学生违纪和处分第十四条学生违反本细则的规定,经学校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可给予纪律处分。
处分种类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大学学生管理细则范文(2篇)

大学学生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管理细则是为了规范大学学生的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维护校园秩序和学术环境而制定的。
第二条学生管理细则适用于全体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和国际学生。
第三条大学学生管理细则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科学素养和创新精神,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发展平台。
第四条学生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学院规定和学生会章程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享受学校提供的各项权益和服务,同时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学生应当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增强自身素质和社交能力。
第二章学生的基本权益和服务第七条学生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学校要为学生提供公平、公正的学习机会和发展环境。
第八条学生有获得优质教育资源的权利,学校要提供高质量的教学资源和师资力量。
第九条学生有自由选择专业和课程的权利,学校要提供多样化的专业和课程设置。
第十条学生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学校要提供优质的教学条件和教育资源。
第十一条学生有参加学术研究、科技创新和社会实践的权利,学校要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指导。
第十二条学生有参加文体活动和社团组织的权利,学校要为学生提供相应的场地和资源。
第十三条学生有享受课余生活和社团活动的权利,学校要提供安全、健康的校园环境。
第三章学生的基本义务和责任第十四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尊重学校的教职工,礼貌待人,言行文明。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不得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认真学习,按时完成学习任务,不得旷课、迟到或早退。
第十八条学生应当爱护学校设施和公共财物,不得损坏、盗窃或浪费。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加强体育锻炼,维护身体健康,不违反比赛规则和运动伦理。
第二十条学生应当参与公共事务和社会实践,关心国家社会大事。
第四章违规处理和奖惩办法第二十一条对于有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批评、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处分。
大学生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大学生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学生学生管理工作,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大学生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加强自我管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三条学校依法对大学生进行管理,保障学生的权益,提高学生素质,实现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章学生基本权利第四条大学生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有权获得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和服务。
第五条大学生享有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言论表达权利,但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大学生有自主选择专业、修读课程、进行科研和实践活动的权利,学校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第七条大学生有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包括通过代表大会、学生会等形式参与学校的决策和监督。
第三章学生基本义务第八条大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尊重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形象和声誉。
第九条大学生应当尊敬师长,互相尊重,团结友爱,遵守公共秩序,保持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十条大学生应当努力学习,提高学习成绩,增强专业素养,锻炼实践能力,不断提升自身素质。
第十一条大学生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弘扬社会正能量,服务社会。
第四章学生管理第十二条学校设立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大学生学生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学生自治组织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四条学生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五条学生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十六条学生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及时记录学生学习和思想动态。
第五章学生处分第十七条学生在学校活动中有不当行为的,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包括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
第十八条学生犯罪的,学校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学生申请退学的,学校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贵州大学研究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
贵州大学研究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贵大研【2010】5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研究生校外住宿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教[2002]6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校外住宿指研究生个人在学校管理的学生公寓之外的区域自行住宿。
第二条凡我校在读全日制研究生应住宿在学校统一安排的研究生公寓内,原则上不允许在读研究生在校外住宿。
第三条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校外住宿:1、属我校教师或家属,申请不住宿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在学校或校区附近购有住房者(需要提供房产证明或购房证明、户籍证明);3、爱人及小孩均在学校附近居住者(需提交户口薄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4、因课题需要,到外地或外单位做实验半年以上者(需提交指导教师及学院分管院长签字的证明书、实验接收单位接收函);5、导师为我校兼职指导教师,论文阶段需研究生就近接受指导者(导师要有明确的意见)。
6、经学校同意,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按照学习计划,需到合作培养单位从事学习者(需出具联合培养协议)。
7、因患传染性疾病或身体残疾或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不宜在集体宿舍居住者(需残疾证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本和化验单等材料)。
第四条一年级研究生原则上不允许校外住宿。
因特殊原因需要办理校外住宿者,应在开学前半月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材料,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五条申请校外住宿的在校研究生,一般在每年5月至6月办理,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逾期不再受理。
已办理校外住宿者,下一年度不再重复办理。
第六条对利用虚假证明材料取得校外住宿批准或办理了校外住宿手续后却仍在校内住宿者,一经查实,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责令其补交校内住宿费。
第七条研究生校外住宿申请审批流程如下:(一)下载《贵州大学研究生校外住宿申请表》符合条件者,在研究生院网站下载《贵州大学研究生校外住宿申请表》(简称《申请表》,下同),真实、准确、负责地填写相关内容。
贵州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办法
贵州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校内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根据《贵州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是指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本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为本单位提供有偿服务而设立的岗位。
第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固定岗位是指有固定工作职责、业务相对稳定、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持续时间可达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岗位。
临时岗位是指因工作需要,学生应聘从事一次性、应急性、短期性的勤工助学活动,岗位设置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岗位。
第四条 助学管理科在管理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过程中,必须遵循学生自愿申请上岗,岗位公开,公平竞争,择优推荐或录用,合理照顾家庭经济困难(特别困难)学生培训上岗,规范管理和与素质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助学管理科必须在学校勤工助学经费能够承担的范围内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数目。
第二章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设置 第六条 学院可根据本学院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因需设岗、合理使用、规范管理、培养锻炼学生能力、适当照顾家庭经济困难(特别困难)学生上岗的原则,向助学管理科申请设置若干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
第七条 需要设岗的学校职能部门应在每学期的第一周内向助学管理科申报设岗计划。
经审核设定的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由用工部门公开招聘、择优录用本校全日制学生上岗。
第八条 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报酬,一般情况下在学校勤工助学经费中支付,由助学管理科负责核发。
因缺编而设立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和有创收来源的单位,应负责支付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九条 学校鼓励各职能部门和学院利用本单位资源和经费设置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聘用本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岗位设置情况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助学管理科备案,报酬由用工单位支付。
第十条 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定的工作时间以不影响学生学习为原则,用工单位不可无故延长学生的工作时间,如果业务量大则可通过适当增加岗位数的办法来解决。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模版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模版一、学生行为规范1.学生守则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的行为规范,包括但不限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尊重师长和同学,爱护校园环境等。
2.学术诚信学生应遵守学术诚信,不得抄袭、剽窃他人作品,不得进行考试作弊,不得伪造、篡改学术成果等行为。
3.网络行为学生在使用网络时应遵守学校网络行为规范,不得传播违法信息,不得恶意攻击他人,不得侵犯他人隐私等。
4.校园秩序学生应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不得在教学楼、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不得将垃圾随意丢弃等。
二、学生管理制度1.学生注册与报到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规定时间参加注册和报到,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缓报或迟到,应提前向学院申请并获得批准。
2.学生请假学生如需请假,应提前向辅导员或班主任请假,并填写请假条。
请假期间,学生应按时提交请假证明和补课计划。
3.晚归与夜不归宿学生晚上外出或不归宿时,应提前向辅导员或班主任请假,并填写晚归或夜不归宿申请表。
晚归和夜不归宿时应保持手机畅通,并及时告知辅导员或班主任。
4.学生课堂出勤学生应按时参加各门课程的教学活动,迟到早退、旷课、擅自离校等行为严重影响学习,一经发现将给予相应处分。
5.学生奖惩制度学生在学习、品德、行为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学校将给予适当奖励;对于违反学校规定的学生,将采取纪律处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停学、开除学籍等。
6.学生组织管理学生组织在学校的管理和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学生组织应遵守学校的章程和学生工作管理制度,定期向学院汇报工作,并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指导。
7.学生宿舍管理学生宿舍是学生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学生宿舍管理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进行酗酒、赌博、打斗等违法违纪行为,不得私自搬离宿舍或私自改动宿舍设施。
三、学生权益保障与支持措施1.安全保障学校将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生如遇到安全事件或问题,应及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
2.心理健康服务学校将提供心理健康咨询与辅导服务,帮助学生解决学业、人际关系和心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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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贵州大学(以下称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贵州大学章程》(以下称学校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遵循学校章程,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秉承“明德至善,博学笃行”的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转变理念,树立服务学生意识,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教育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责任,依据学校章程,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毕业与学位授予条件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文明使用网络,自觉抵制不良习气;(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录取通知书”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必须在2周内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报到时,所在学院或培养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本科生按学校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研究生按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所在单位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住院治疗或者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或者研究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持学生证等材料到所在单位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本科生按学校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研究生按研究生课程成绩记载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
本科生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研究生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导师评价、管理人员评价、班级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等要求,本科生按学校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研究生按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六条本科生可以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申请校内修读辅修专业或者双专业或者双学位,达到规定条件的可申请颁发辅修专业证书或者双专业毕业证书或者双学位证书。
具体办法按学校关于普通本科辅修专业、双专业和双学位教育的规定执行。
学生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折算学分根据学校学籍管理和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具体办法按学校有关在校学生休学创业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出具的成绩单上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本次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按学校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
如该生重新报考本校,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应在再次入学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认定后,可以予以承认。
具体办法按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或者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学生须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按旷课处理,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组织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将按学校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考试作弊、违背学术诚信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的同时,取消其获得学位的资格,至少3年内取消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称号、奖学金等资格。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因学校专业调整、学生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等,需要转专业的,按学校学籍管理等有关转专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须在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说明理由。
拟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经原所在学校同意后,由我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拟申请转出我校的学生,经学校同意后,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并决定是否接收其转学申请。
研究生转学还须经原专业导师和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关于学生转学的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转学行为受省教育厅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休学次数和期限,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在其原专业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可延长2年,具体办法按学校学籍管理和学生休学创业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