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维护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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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保障住宅公共设施的正常维护与修缮,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是指由住宅区内的业主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资金,用于维护住宅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共有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楼道、门禁系统、公共照明设备、电梯等。

第三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缴纳原则按照住房面积或价值的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住宅业主大会决定,并在小区内公示。

第四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根据住宅区的实际情况和维修需求,经住宅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由住宅业主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公共设施维护保养:住宅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如楼道清洁、门禁系统维修等。

2.设备维修更新:住宅公共设施的设备出现故障或老化需要修缮或更换的情况,如电梯维修、公共照明设备更新等。

3.共有部分维护修缮:住宅区内的共有部分,如门厅、走廊等区域需要进行维护修缮的情况。

4.突发事件处理:突发事件对公共设施或共有部分造成的损坏,需要及时处理修缮的情况。

第六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住宅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并应向住宅业主通报具体使用情况。

2.公平公正原则: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应依据实际需要,不偏袒其中一业主或部分业主。

3.安全优先原则:公共设施和共有部分的维护修缮工作应首先保障住宅区的安全使用环境。

第七条住宅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健全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制度,包括:1.资金账户管理:设立专门的公共维修基金账户,定期核查与监督账目收支情况。

2.项目申请评审:对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项目的申请进行评审,包括项目合理性、预算合理性等方面的综合考虑。

3.工作监督考核:对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的,住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采取警告、罚款、通报批评等措施进行处理。

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维修基金的设立1.小区业主委员会应根据小区实际情况,设立维修基金账户,为小区维修和维护费用提供资金。

2.维修基金由小区的业主按照各自的房产面积比例缴纳,每月以固定金额作为维修基金的缴纳金额。

第二条维修基金的收入1.维修基金的收入包括小区业主按月缴纳的维修基金、因维护、修缮或者新建工程等事项所得到的补偿或赔偿款项等。

第三条维修基金的使用1.维修基金主要用于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公共区域、楼道、电梯等的维护、修缮、保养费用。

2.维修基金还可以用于应急维修、重大维修项目、设备更新和升级等。

第四条维修基金的管理1.维修基金应由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会议,向业主报告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

2.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建立维修基金的使用审批制度,对于维修基金的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和批准。

3.维修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且尽量选择多个供应商进行比较,并选择质量好、价格合理的服务商。

4.维修基金的投资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盈利性。

第五条维修基金的监督1.小区业主委员会应接受小区业主的监督和检查,对于业主提出的维修基金使用问题要及时回应和处理。

2.小区业主也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向相关监管部门反映维修基金使用方面的问题。

3.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及时公示,向小区业主公开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和使用项目。

第六条处罚措施1.对于侵占、挪用或滥用维修基金的行为,小区业主委员会有权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2.对于违反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行为,小区业主委员会有权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使用维修基金等措施。

第七条附则1.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应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会议的讨论和批准,并按照相关程序公告实施。

2.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修订应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发起,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会议的讨论和批准后执行。

以上为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小区维修基金的收入、使用和管理,保障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修缮工作的顺利进行。

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维修资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坚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委托专门的机构(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 维修资金的交存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须按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第一项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由售房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

首期交存标准为:别墅每平方米20元,未设电梯的多层房屋每平方米60元,设有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120元。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交存标准。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01〕27号)交存商品住房维修基金的,其维修基金转为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同一幢楼内尚未交存维修基金的商品住宅、非住宅,其购房人仍按照购房款的3%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须按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30%的比例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

2023年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2023年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2023年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2023年12月23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公布 2023年12月2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2023年2月28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活动,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收取、存储、使用等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按本办法规定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业主交存、专户存储、建账到户、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收取、存储、使用等管理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发展和、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协同做好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市和区(县、市)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拨付、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协同做好本辖区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使用等相关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由所在地的区(县、市)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可以决定由所在地的区(县、市)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或者自主管理。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并纳入物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续存、划转、拨付、使用登记、退还、查询和监督等提供技术保障和服务。

第二章设立、存储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专项维修资金。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发[202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潍坊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6月2日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9日潍坊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房屋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单元门及楼宇对讲、绿地、道路、围墙、大门、监控(门禁)设施、路灯、沟渠、共用排污(水)管道、落水管、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及充电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由建设单位建设、保修期满后未移交给相关专业经营单位的,其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经利害关系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专业经营单位已直接收费并管理到最终用户的,无论是否已办理移交手续,不得使用维修资金维修和更新、改造专业经营单位的公共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所发生的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

住宅维修资金财务制度表

住宅维修资金财务制度表

住宅维修资金财务制度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维修资金的管理,维护住宅的质量和保值增值的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住宅维修资金的管理单位,包括物业管理公司、房屋所有权人委托的管理单位等。

第三条住宅维修资金是指用于维修、保养、改造住宅及配套设施的专项资金,由住宅所有权人按照规定进行缴存和管理。

第四条住宅维修资金财务制度依据以下原则:1. 专款专用原则:住宅维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其他用途;2. 定期缴存原则:住宅所有权人按照规定定期缴存维修资金;3. 公开透明原则: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公开透明;4. 财务监督原则: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财务监督;5. 预防廉洁原则:防范和打击可能发生的贪污腐败行为。

第二章维修资金的缴存第五条住宅维修资金的缴存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具体标准由住宅所有权人在小区业主大会上通过决议确定。

第六条住宅维修资金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缴存,由物业管理公司或委托管理单位代为管理。

第七条住宅所有权人应按照规定的缴存标准和周期定期缴存维修资金。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或委托管理单位应保证住宅维修资金的安全、稳健的增值,并根据需要进行适度的流动性管理。

第三章维修资金的使用第九条住宅维修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住宅所有权人的决策,应在维修计划、维修预算通过小区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

第十条住宅维修资金主要用于住宅及配套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和改造,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维修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维修计划和维修预算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挪用或超支。

第四章维修资金的管理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严格的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包括维修资金的收支登记、审批程序、监管机制等。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委员会和住宅所有权人报告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对维修资金进行独立账务核算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

物业公司养护费及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区日常修理养护费及修理资金的治理,依据中心、省物业治理有关法规文件,结合小区实际状况,在海南嘉华物业治理〔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友好协商的根底上,双方共同制定《嘉华城市花园日常修理养护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

其次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本方法只适用于嘉华城市花园小区。

本方法所称日常修理养护费是指用于本小区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日常修理养护的专项费用。

本方法所称修理资金是指用于本小区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改造和更的专项费用。

本方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小区内房屋的承重构造局部〔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根底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道、门厅等。

本方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小区内或单幢房屋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主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煤气管道、消防设施、绿地、大门、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日常修理养护费和修理资金归小区全体业主全部。

物业公司受业委会的托付,代为严格治理和妥当使用日常修理养护费和修理资金。

第八条业委会及全体业主对日常修理养护费和修理蒙古包铁治理与使用进展审核、指导和监视。

第九条日常修理养护费和修理资金的治理,遵循“单独记帐、专款专用;多方筹集、合理安排、明帐细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第十条物业公司受业委侍的托付,代为经营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共有场地和房屋。

第十一条托付经营的全部收,每年由双方评估决议并签订“其他收安排比例协议”。

按比例归业委会其他收的款项,用以补充日常修理养护费的缺乏和修理资金的积存。

第十二条双方《物业治理托付合同》期满、业委会不再续聘物业公司时,依照有关规定,物业公司应向业委会全额移交审核后的日常修理养护费和修理资金。

其次章使用范围和开支种类第十三条日常修理养护费和修理资金在房屋共用部位的主要使用范围为:〔一〕承重构造局部的土建修补、防渗漏水。

住宅维修资金财务制度范本

住宅维修资金财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维修资金管理,维护住宅物业的正常运行,促进社区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居民委员会管理的住宅小区内的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并遵循财务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三条住宅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建筑物的维修和管理费用,保证住宅物业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住宅维修资金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电梯维修、绿化维护、水电费用、保洁费用等维修管理费用。

第五条住宅维修资金的收支方式包括住户缴纳、政府资助、其他收入等。

第六条住宅维修资金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和监督,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第七条住宅维修资金的使用应按照合同规定和维修计划进行合理安排,严格执行,并定期公开使用情况。

第八条住宅维修资金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财务管理,防止资金侵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第九条住宅维修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和居民委员会制定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挪用或私分。

第十条住宅维修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居民委员会根据本制度制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章维修资金的收入来源第十一条住宅维修资金的主要收入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住户维修基金、政府资助、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住户维修基金是指住户按照面积或身份缴纳的维修管理费用,由居民委员会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住户维修基金的征收标准和方式由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规定制定,并经过公示。

第十四条政府资助是指政府为支持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维修提供的补贴资金,由相关部门审核、拨付。

第十五条其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出租、广告费用、服务收费等,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入。

第十六条住宅维修资金的储备应当充足,根据实际需要,预留一定比例的备用资金,以应对突发情况。

第三章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七条住宅维修资金由居民委员会设立专门账户予以管理,收支明细清晰,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使用。

第十八条住宅维修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循合同规定、维修计划、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挪用或私分。

小区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XX小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使用管理与续筹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本小区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小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栋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天线、供用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凡本小区业主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缴纳和续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条本小区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接受小区全体业主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

第六条本小区商品住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缴交的维修基金,属本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第七条本小区房屋维修需提取维修基金的,由本小区业主委员会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维修基金使用手续,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专款专用。

维修基金使用时,由业主委员会选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维修计划,经业委员会决策批准后,按照高效、节俭的原则使用。

第八条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策,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后,向业主续筹。

第九条本小区维修基金明细户按栋住宅设置,具体办法按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条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由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帐面余额按业主缴交比例退给业主。

第十一条业主就维修基金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经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商、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讼。

小区业委会简易财务制度

小区业委会简易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区业委会财务管理,保障业主利益,提高业委会管理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小区业委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财务制度。

第二条本财务制度适用于小区业委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小区业委会应当依法开展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保证资金的安全、合法、有效地使用。

第四条小区业委会应当按照财务制度要求,及时、准确报送财务会计信息。

第五条小区业委会财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信、互惠、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小区业委会应当做好会员单位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财务考核、审计等工作,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第七条业委会财务管理机构应当确保业委会财务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二章业委会经费管理第八条业委会经费主要来源于小区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资源开发等收入。

第九条业委会经费主要用于小区基础设施维护、公共安全环境改造、日常管理维护等费用支出。

第十条业委会经费的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支配经费,确保经费使用合法、规范。

第十一条业委会经费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区广大业主的监督。

第十二条业委会应当建立规范的经费管理制度,对业委会经费的收入、支出进行分类管理,确保经费使用合理。

第十三条业委会应当建立完善的经费流动账目,做到明细账、概览账、科目账三级账务管理。

第十四条业委会应当每年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业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监督机制,加强对经费管理人员的监督,对不当使用经费等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业委会经费不得用于违法、违规用途,严禁挪用业委会经费。

第十七条业委会经费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管理档案,存储经费相关文件和凭证。

第三章业委会财务监督第十八条业委会应当设立财务监督委员会,对业委会的经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财务监督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业主组成,任期与业委会相同,经议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财务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一)监督业委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经费的收入、支出情况;(二)协助业委会做好日常财务管理工作,提出经费管理建议;(三)定期对业委会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向议会报告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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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维护经费管理办法
一、维护经费的来源
1. 小区维护经费由业主按照按份额缴纳,并由物业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2. 维护经费的缴纳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

二、维护经费的用途
1. 维护经费主要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更新。

2. 维护经费还可以用于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绿化美化等方面。

三、维护经费的管理
1. 物业公司应按照合理的成本进行维护经费的使用,确保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环境得到有效维护。

2. 物业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公示维护经费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建议。

四、维护经费的调整
1. 维护经费的调整应经过业主大会的决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程序。

2. 调整维护经费时应考虑小区的实际情况和业主的承担能力。

五、监督和投诉
1. 业主有权对物业公司的维护经费管理进行监督,并有权提出投诉和建议。

2.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诉,并向业主反馈处理结果。

以上为小区维护经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请各位业主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环境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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