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观点及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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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读书笔记《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616633近三个星期以来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这本书的读书笔记。

这本书对每个学习法律的人很重要,要多重要,读过才会知道。

现在才较全面看了,也才从现在开始有了些受益,但还不算迟。

阅读的同时,还做了笔记,大家一起分享,也算是以这种方式给我这个“乱人”保存资料。

文字后面的数字都是该文字在书中的页数,特此说明。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美国: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作者介绍: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1908年3月4日-1991年5月30日)是美国法理学家。

1908年出生于德国柏林,在获得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后于1933年移民美国,此后在华盛顿大学研习美国法律并于1937年获得LL.B学位。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法学荣誉教授。

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哲学并成为“综合法理学”代表人物;主要论著有:《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Jurisprudence:The Philosophy and Method Ofthe Law)、《论正义》(Treatise On Justice)、《权力、法律和社会》(Power,LawandSociety)、《法哲学七十五年的进化》(Seventy-fiveYearsOfEvolutioninLegalPhilosophy)、《责任哲学》(Philosophy ofResponsibility)和《英美法律体系导论》(AnIntroductiontOtheAnglo-AmericanLegalSystem)等。

笔记内容如下:古希腊诡辩家卡里克利斯:动物生活与人类生活的本质是建立在强者对弱者持有先天优势的基础之上的。

6法律试图使人平等,然而人在本质上却是根本不平等的。

6古希腊诡辩家斯拉雪麦格:“我断言,正义不外乎是对强者有利的东西。

”第7页。

法律是什么

法律是什么

法律是什么作者:张弘扬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4期摘要本文主要以《西方法学初步》中的一些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学术观点为基础,从政治学及社会学两个视角探讨了法律是什么,以期对更好的理解和把握法律的本质有所助益。

关键词法律政治学社会学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007-02一、以政治学为视角在政治学的观察中,法学的内容集中在立法者的立法,即法律规则中,法律的规范性被充分强调。

(一)强者利益说法律意志说认为,法律总是体现了统治者的权利﹑利益,即法律是强者的利益。

而统治者因为取得了相对于被统治者的压制地位,便自然拥有了立法权。

出于统治的策略,统治者也会制定一些对被统治者有利的法律,但这只是“权宜之计”,其最终目的仍是为了维护统治者的权利和利益。

(二)法律意图说法律意图说认为,应当区分法律的意图和法律利益,法律的本质在于立法者的意图,这个意图不一定是强者利益,法律并不是出于强者与弱者之间的暴力对抗,其强制力来自于人们之间的政治契约,在原始状态下,人们为了争夺有限的资源而互不相让,为避免不断的暴力,理性的人类开始订立社会契约,每个人交出自己的权利给国家,由它来立法,解决人们之间的纠纷。

(三)法律命令说法律命令说认为,全部法律规则可以看作命令规则,即强迫规则,一旦违反这种规则,将最终导致刑事处罚,即使是权利规则,仍可看作是对他人不得其权利的强迫,而这种命令的权力属于优势者或当权者,对优势者的确认则来自于社会习惯。

实际上,命令﹑制裁与义务乃是一个事物的三个方面,命令与愿望的区别也在于制裁。

(四)法律强制说法律强制说认为,法律之所以区别于道德、礼仪、命令,即在于法律具有强制性,事实上所有法律均是义务的规定,而且所有义务都是被迫、消极的,人们之所以遵守法律,是因为法律具有制裁的威吓。

但在法律强制的链条上,一定存在一个本身不存在强制的机构,这个机构是否履行义务全出于自己的觉悟。

卡多佐

卡多佐

文献号】1157【原文出处】北方法学【原刊地名】哈尔滨【原刊期号】20071【原刊页号】125~134【分类号】D410【分类名】法理学、法史学【复印期号】200707【标题】卡多佐司法哲学解读【作者】唐永春【作者简介】唐永春(1965年—),男,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哈尔滨 150080 【内容提要】卡多佐是英语世界有史以来最著名、最伟大的法官之一,也是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最杰出的代表人物之一。

其司法哲学对司法及其过程——司法的价值取向、司法的方法、司法的至高境界等——进行了深刻、独到的说明和阐释。

卡多佐的司法哲学既是其存在于其间的时代的要求的热烈回应,又具有相当程度的普适性,对当今中国的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启发意义。

【摘要题】经典解读【关键词】卡多佐/司法哲学/司法能动主义/现实主义法学【正文】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07)01-0125-10 我一直以为,对历史上的任何一种思想或理论的解读,至少应当抓住三个要点:背景、文本和脉络。

背景包括其时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背景以及学术背景等,这是一种思想或理论所以生成以及所以是其所是的根据和理由;文本是这种思想或理论的载体和存身之处,要准确地认识、理解和剖析这种思想或理论,就必须熟识文本,以避免人云亦云;脉络是指该思想或理论所从属的思想或理论的流变的历史轨迹,一种思想或理论的历史定位——意义、地位、影响、对前人的继承、于后世的启迪等等——的准确性、科学性及合理性,只能在相关的历史脉络中获得。

本文对于卡多佐司法哲学的解读,亦当遵从于上述认识规律和方法。

下文中,笔者将首先说明卡多佐司法哲学赖以产生的社会、学术等相关历史背景,然后解析其主要立场、观点、倾向及特色,最后择要概括其对于当今我国法律理论和实践的启迪和借鉴意义。

一、时代感召:理论的需要与回应卡多佐是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最杰出的代表人物之一。

美国现代法理学的形成与发展及各时期特征-法理学论文-法学论文

美国现代法理学的形成与发展及各时期特征-法理学论文-法学论文

美国现代法理学的形成与发展及各时期特征-法理学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在美国学术界,多数学者习惯上把美国法律教育的发展划分为不同时期,尽管存在分歧,但基本上可以达成共识的是以下三个阶段:第一个时期是从18 世纪80 年代战争结束至19 世纪60 年代南北战争爆发,在这一时期,逐渐发展形成了一个鲜明的法律职业,产生了第一代美国本土法律学者,与此同时,普通法法院努力推动社会与经济的发展,逐渐打破纯粹依据先例裁决案件的司法传统,开始基于对社会与经济政策的自觉反思构建一般法律原则;第二个时期是法律形式主义时期,法院开始转向一条依凭逻辑演绎的决策进路,这种司法过程的形式主义观念也反映在美国法学院的现代法律教育导向中,至20 世纪30 年代,法律形式主义逐渐衰落;第三个时期是法律现实主义时期,在相当程度上,法律现实主义是一种在法院和法学院发生的对法律形式主义的智识反应。

①在美国战争前,有许多伦敦律师学院②的成员在北美地从事律师执业,其中不乏法律界的权威。

③在1779 年至1825 年间,北美至少有11 所大学开设了法律课程④,以《英格兰法释义》作为基础教科书。

美国战争爆发后,因许多律师积极投身战争或被迫放弃法律职业,使得这一时期北美律师锐减,这就意味着律师学徒机会的减少。

律师的缺少与法律学生的过剩导致法律学徒制发生了变化。

律师在从事执业的同时,无力给予众多学生太多的指导,从而促使少数有学术背景的律师把自己的事务所变成培养法律人才的机构。

例如,里奇菲尔德的律师塔平里夫在1784 年创建了美国第一所法学院---里奇菲尔德法学院,成为美国现代法律教育的先驱,为当时的美国培养了大量的法官、州长、参议员及内阁成员。

⑤颇为吊诡的是,美国战争在削弱并阻碍法律职业的发展之后,又为法律职业的成长创造了新的机遇。

本文旨在通过勾勒美国法律教育与社会的发展过程,探寻在法律教育与对法律的社会需求之间相互博弈的过程中美国现代法理学的形成与发展、不同时期的观点、特征及相互关系与影响,以期对当代中国的法律教育与法理学的发展提供镜鉴。

社会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

一、社会法学的核心观点
社会法学派在美国的创始人庞德曾把社会法学和其 他学派法学家之间的差别做了一下概括: 第一,社会学法学家注重法的作用,而不是它的抽 象内容; 第二,他们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制度,是社会控制 的一种手段,人们既通过经验发现它们,又有意识 地创造它们;认为法律既是由理性所发展了的经验, 又是由经验证明了得理性,法律通过人地智慧和努 力是可以改善的,法学的目的就在于促进这种的这 种努力。
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二)社会工程法学——庞德
接着庞德对利益进行了分类:个人利益、公共 利益、社会利益 个人利益是包括在个人生活中并从个人的角度 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 (1)人格 (2)家庭关系 (3)物质利益

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二)社会工程法学——庞德 公共利益是包括在政治生活中并从政治生活的 角度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 (1)国家作为法人的利益 (2)国家作为社 会利益的保卫者的利益 社会利益是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并为了维护社会 的正常秩序和活动而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
(二)社会工程法学——庞德 那么法律通过什么方式来保护利益呢?庞德认 为主要是把利益上升确认为权利,并把它们及 相对的义务归之于法律上的人,同时还要有维 护权利和强制义务的补救办法。 如何进行利益的权衡,价值选择的方法 经验的方法 理性的方法 观念的方法
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三)埃利希的“活法”理论
斯宾塞(1820-1903)英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和

哲学家。 斯宾塞是进化论的第一位代表人物,“社会有 机说”的创始人。他认为社会和国家如同自然 界一样,是一个由简单到复杂,不断进化的有 机体。社会阶级的分化正如有机体内部的各种 有机的机能的分化。

《西方法律思想史》题库及答案

《西方法律思想史》题库及答案

《西方法律思想史》题库及答案一、单选题1.柏拉图所说的国家正义就是:( )A.中道的美德B. 各人应得其所得C. 遵守法律D.不同等级的人,按照分工各司其职,达到社会和谐2.“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这句话的作者是:( )A. 汉密尔顿B.杰佛逊C.黑格尔D.孟德斯鸠3.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观点是:( )A.法是一种历史现象,是阶级社会的产物B.法象语言、风俗、政制一样,是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的C.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联系D.法是在所有的人中确立的,并得到全人类平等遵守的自然理性4.“不公平的法律便不是法律”反映了:( )A.自然法高于实在法的观点B. 实在法高于自然法的观点C.上帝法高于实在法的观点D. 永恒法高于实在法的观点5.假定在两人之间公平分配一块蛋糕,当以采取一人划分,另一人先取的程序最为合理。

按照罗尔斯的观点,这种正义属于:( )A.实体的正义B. 社会的正义C.程序的正义D. 公平的正义6.__ 区分法为“应该是这样的法”和“实际上是这样的法”。

()A.康德B.黑格尔C.奥期丁D.梅因7.__ 不是功利主义法律观论者。

()A.边沁B.密尔C.奥斯丁D.萨维尼8.霍布斯把“利维坦”比喻为()A.器B.法律C.国家D.神物9.__ 是近代社会契约论的集大成者。

()A.格劳秀斯B.霍布斯C.卢梭D.孟德斯鸠10.马里旦认为,18世纪思想家的自然法强调()A.权利B.义务C.合作D.竞争11.《联邦人文集》作者有()A.华盛顿B.杰弗逊C.潘恩D.汉密尔顿12.富勒的著作是()A.《正义论》B.《法律的道德性》C.《人和国家》D.《法律的概念》13.《代议制政府》的作者是()A.边沁B.奥斯丁C.约翰.密尔D.詹姆斯.密尔14.《神学政治论》的作者是()A.奥古斯丁B.阿奎那C.马丁.路德D.斯宾诺莎15.《》一书,集中体现了圣.托马斯的法律思想。

百位法学家

1.美国大法官、实用主义法学创始人霍姆斯2.美国现实主义法学代表弗兰克3.美国现实主义法学代表卢埃林4.美国社会法学大师庞德5.美国社会法学派大法官卡多佐6.美国新自然法学派代表富勒7.美国经济分析法学派大师波斯纳8.美国批判法学运动领袖罗伯托.昂格尔9.美国理论法学家伯尔曼10.美国新自然法学派代表德沃金11.美国大陆法学者梅利曼12.美国法哲学家罗尔斯13.美国统一法学的代表人物博登海默14.美国理论法学家弗里德曼15.美国概念分析法学家霍菲尔德16.美国行为主义法学代表布莱克17.美国大律师丹诺18.美国自然法论的法律社会学家塞尔兹尼克19.走在法制变革前端的美国法学家诺内特20.美国法和经济学的杰出代表考特21.美国规范分析法学派代表贝勒斯22.美国民法学家科宾23.美国宪法学家比尔德24.美国著名律师摩根25.美国民主主义律师布洛克26.美国行政法学家伯纳德27.美国新马克思主义批判法学家霍维茨28.关系契约论的创立者、美国法学家麦克尼尔29.美国法人类学家格尔兹30.美国法经济学家麦克马纪斯31.美国“造反法理学”的提出者泰格32.美国宪政理论家弗里德里希33.美国宪法史学家考文34.美国公司法学家汉密尔顿35.批判法学运动的“教星”肯尼迪36.美国法人类学家霍贝尔37.英国制度实证主义法学家麦考密克38.英国大法官丹宁39.英国新分析法学代表哈特40.英国刑法学家肯尼41.英国新自然法学派代表菲尼斯42.英国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代表拉兹43.行政法学开山祖师韦德44.英车宪法学家詹宁斯45.英国法社会学家科特威尔46.英国国际法学家奥本海47.英国国际贸易法学家施米托夫48.英国新自由主义法学家哈耶克49.英国民法学家劳森50.英国分权理论史专家维尔51.英国人权论法哲学家米尔恩52.社会连带主义法学家、法国法学家狄骥53.法国民法学家惹尼54.法国公法学家奥利弗55.法国比较法学的代表达维德56.法国刑法学家安赛尔57.德国法社会学家韦伯59.德国法学家、新自然法学派代表拉德勃鲁赫60.德国宪法学理论的奠基人耶利内克61.德国新康德主义法学代表施塔姆勒62.德国新黑格尔主义法学的创始者柯勒63.德国民商法学家霍恩64.德国民法学家拉伦茨65.德国法社会学家卢曼66.比较法学的集大成者、德国法学家茨威格特67.奥地利法学家、现代法社会学的创始人埃利希68.奥地利法学家、纯粹法学的创始人凯尔森69.意大利刑事人类学派代表加罗法洛70.一体化法学运动的倡导者、澳大利亚法学家斯通71.毁誉参半的苏联法学家维辛斯基72.苏联刑法学家特拉伊宁73.苏维埃法理论战线上的旗手帕舒坎尼斯74.日本法学家、法律进化论倡导者穗积陈重75.日本近代法制的创始人梅谦次郎76.主张革命的日本民法学者冈村司77.日本行政法学家织田万78.日本宪法学家美浓部达吉79.日本国际法学界巨擘立作太郎80.为农民打官司的日本法学家雉本郎造81.日本刑法学家冈田朝太郎82.日本法律史学家中田薰83.日本商法的确立者松本卺治84.日本刑法学家牧野英一85.日本民主主义宪法学者佐佐木一86.日本民法解释学的巨匠鸠山秀夫87.日本法社会学家末弘严太郎88.日本法哲学界泰恒藤恭89.日本刑法学家泷川幸辰90.日本法社会学家川岛武宜91.日本民法学者我妻荣92.日本法律史学家仕井田降93.日本法律史学家滋贺秀三94.日本马克思主义法社会学家渡边洋三95.日本宪法学家小林直树96.日本刑法学家西原春夫97.日本刑事法学家平野龙一98.日本民法学家星野英一99.日本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100.日本当代国际法学家高野雄。

社会法学的主要分支流派

二、社会法学的主要分支流派社会法学是一个极不统一的法学流派,其内部支派很多。

从大的方面可以分为欧洲的社会法学和美洲的社会法学,各自又有很多支派。

1、欧洲的社会法学的主要支派(1)利益法学。

这是从耶林的思想发展而成的支派,常使人是菲利普•赫克。

他是德国杜宾根大学的教授,主要著作有《法律解释与利益法学》,《概念与利益法学》,《利益法学》《法哲学和利益法学》等。

该派因发挥叶琳的法律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利益观点而得名。

他们认为,传统的法学如分析法学是一种概念论的法学,它实际上假定法律是完整无缺的,因而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便可以从法律中逻辑地推论出判决。

而事实上,法律只是立法者为了解决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而制定出来的一些原则,所以,法官在审理案件是应注意发现其背后冲突背后的种种利益,特别是社会利益,从而使判决真正地反映立法者的意图。

(2)自由法学。

这是1986年德国民法典颁布后在德国等地兴起的自由法运动后所产生的一个支派。

其创始人是奥地利的埃利希,主要代表有法国的惹尼、德国的坎特罗维奇等。

改派的中心是反对“概念法学”过于拘泥于法律条文而判决的观点,主张给法官以自由,认为法官有创造法律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使法律促进各种利益间的平衡。

它与利益法学的区别只在于它更强调扩大法官的权力。

(3)社会连带主义法学。

是由法国的法学家狄骥依据杜尔克姆的社会学理论所创立的一种社会法学。

(4)斯堪的纳维亚的现实主义法学,又叫北欧法学和乌普萨拉学派。

是20实际初在瑞典的乌普萨拉大学中产生的一个社会心里法学分支。

其创始人为该大学的……这个学派标榜批判“形而上学”,认为分析法学和价值法学都是形而上学。

他们不同意分析法学的法律是命令或规范的观点,而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事实,是为社会安全建立起来的以人为齿轮的社会机器,并不是由于强制,而是出于习惯。

不过他们认为强制的威胁是保证这种服从的最重要的心理因素。

他们也不同意价值法学关于正义等观点,认为根本不能有什么应有世界的科学,正义之类的原则完全是幻想。

当代西方法律思想





社会 连带 主义 法学
19世纪末叶以来资产阶级法学中 一个派别,具有下列的一个或两 个特征:①以社会学观点和方法 研究法,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 强调法对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 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 ②认为法或法学不应像19世纪那 样仅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应 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 社会连带主义法学同时兼有实证 主义、规范主义法学的一些特征。
2. 拉德布鲁赫转向自然法:二 战后,拉德布鲁赫的法律思想 发生了急剧变化,“他批判了 相对主义和实证主义法学,迅 速地转向自然法学”。
朗·富勒(Lon
富 勒 的 自 然 法 思 想
L. Fuller, 1902-1978):美国著名的 法哲学家,二战后美国新自 然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世 俗主义自然法的代表。最著 名的是《法律的道德性》、 还有《探求自身的法律》、 《法律的虚构》、《法律的 解剖》等。
3、社会本位倾向与个人主义倾向的交 错,以社会本位为主导,这是与垄 断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 相适应的; 4、世界主义倾向,古典自然法虽然强 调自然法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绝对 性,说自然法是没有国界的人类共 同规则,但同时他们也是坚定的国 家主权论者,而复兴的自然法学抓 住自然法学的全人类性这一点大肆 排斥国家主权论,拼命鼓吹帝国主 义的世界主义。
三、二战后自然法复兴和流行 的主要原因 第一,新自然法的复兴是对法 西斯专政和法西斯政治法律制 度的必然反映。 第二,二次大战之后,联邦德 国的两个事件也促进了自然法 的复兴。 1. 纽伦堡审判 2. 拉德布鲁赫转向自然法

纽伦堡审判是1945年11月20日 到1946年10月1日第二次世界大 战结束之后在德国纽伦堡举行 的国际战争犯罪审判。23名被 同盟国认定为“主要战犯”中 的21人被推上了历史的审判台, 其中包括前纳粹元帅赫尔曼· 戈 林、希特勒副手鲁道夫· 赫斯、 希特勒的秘书马丁· 波曼及纳粹 外长里宾特洛甫。

论法律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_曹祜

文章编号:1671-6914(2004)03-0013-(06)收稿日期:2003-07-20作者简介:曹祜(1968) ),男,上海市人,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

论法律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曹 祜(华东政法学院,上海200042)[摘 要] 崇尚法律的确定性,是西方法学界一个悠久的学术传统。

20世纪以来,西方法学界关于这一问题的立场发生了根本转变,转而强调法律的不确定性。

在法律运行的过程中,存在着多种不确定性因素,包括法律标准的不确定性、事实认定的不确定性、司法人员个性的不确定性和其他社会因素的不确定性等四个方面。

无论是法律的确定性,还是法律的不确定性,都是相对的,而且,二者都蕴藏着一定的社会价值。

[关键词] 法律规范;案件事实;确定性;不确定性;相对性Abstract:T o advocate t he certainty of legal system i s an ancient academic tradition of western law circles.Since t he twentieth centur y,a dramatic change has occurred in the western law cir cles concerning this issue.T hus the emphasis on the cer tainty of law prevails.Dur ing the operation of legal syst em,there ex ist many uncertain factors.T hose factors be -long to four aspects:the uncer tainty of leg al standards,uncertainty of the ver ification o f facts,uncer tainty of the persona-l ity of judicial personnel and the uncertainty of ot her social factors.Whether it is the cer tainty of law or uncertainty of law,both of them are just relativ e.Fur thermore,both of them embody social value to a cer tain deg ree.Key Words:legal norm;case facts;definiteness;uncer tainty;relativit y 中图分类号:DF 01 文献标识码:A长期以来,法律的确定性在我国法学界几乎已成定论,有的学者甚至还将它列为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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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观点及其发展
(实用版)
目录
一、现实主义法学的概述
二、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观点
三、霍姆斯现实主义法学观点的发展
四、现实主义法学的影响
正文
一、现实主义法学的概述
现实主义法学是西方法学领域的一种重要的法学思想,它同形式主义法学、实证主义法学、后现代法学等一起构成 20 世纪西方法学的主要流派。

现实主义法学的英文翻译为 legal realism,也称实用主义法学或法律现实主义。

这一流派的法学观点强调法律与社会现实的紧密联系,认为法律是社会生活的反映,应当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

二、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观点
霍姆斯是美国著名大法官,他的现实主义法学思想产生并形成于 19 世纪末20 世纪初。

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观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产物。

霍姆斯认为,法律并非源自于神秘的立法过程,而是源于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不断调整自己的行为,逐渐形成了法律规范。

2.法律应当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

霍姆斯强调,法律并非一成不变,而应当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调整。

这种调整并非源于立法者的主观意愿,而是社会生活本身对法律的客观需求。

3.法律的适用应当以实际情况为依据。

霍姆斯主张,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以具体的社会现实为依据,而非仅仅遵循法律条文。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灵活运用法律,以实现公正和公平。

三、霍姆斯现实主义法学观点的发展
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观点对 20 世纪西方法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霍姆斯的引领下,现实主义法学逐渐发展壮大,形成了声势浩大的现实主义法律运动。

从 20 世纪 20-30 年代正式诞生以后,现实主义法学一直延续至今,不仅在美国有突出的表现,而且在欧洲大陆和北欧,都有其广泛的传播。

四、现实主义法学的影响
现实主义法学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

它不仅表现为 20 世纪初期的反法律形式主义活动,而且形成了声势浩大的现实主义法律运动。

现实主义法学对法律教育和法律实践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使得法律研究更加关注社会现实,注重法律适用的实际效果。

此外,现实主义法学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即从社会现实的角度出发,关注法律与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的互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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