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法76条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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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思考——从归责原则出发

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思考——从归责原则出发

交通事故, 保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教育和惩戒交通事故责任 者, 国务 不存在经济问题 。 即消费者在购买车辆的时候已经默认了 自己具备承 院颁布 了‘ 交通事故处理方法》 其将第三章设定为责任认定专章 , , 这 担潜在交通事故责任的能力。 这样的情况下 , 立法者可 以优先考虑生
是第一次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具体化 , 并且明确规定根据 当事人 命 、 健康 的问题 , 并给予侧重保护 , 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 但是中国的
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 , 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 现阶段情况是 , 买车的往往是 由于生计的需要而非提高生活质量的需 作用 , 认定 当事人 的交通事故责任 。 1 条规定: 第 8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 求 。比如个体户、 出租车司机等 , 国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高估了机 我
全部责任、 主要责任 、 同等责任 、 次要责任。 也就是说不 区分 当事人是 动车一方 的经济承担能力 问题。为 了非机动车 、 行人 的生命健康权,
机动车 、 非机动车还是行人 , 一律按过错责任原则进行 责任分配 。只 即使他们违反相关法规 , 也要机动车一方承 担赔偿 责任 , 这显然是不 是在第 2 1条第 2款有 特殊规定。19 9 2年为使各级法 院与公安 能密 公平 的, 这不符合法律价值 的要求 。 也不符 合中国国民的经济状况。 切配合 , 严格办案 , 高人 民法院发布 < 最 最高人 民法院、 公安部 关于处 另外 , 在司法审判 中, 要求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 行人 的过错承担举 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 的有关 问题 的通知》 2 0 。 0 3年 1 0月 2 8日< 道路 证责任也是不 公平 的, 因为在城 区道路 有监 控录像 , 动车一方还可 机 交通安全法》 颁布, 国务院于 2 0 年 4 2 04 月 8日公布 ‘ 道路交通安全实 以依此作为证据 , 但是很大一部分交通 事故发生在 高速公路 、 郊区 以 施条例》 合实施 , 配 二者同时于 2 0 年 5 1 04 月 日施行。在 ‘ 路交通 及黑夜, 道 这种情况 下可 能完全要靠交 管部门的勘察, 这使得机动车一 安全法》 第五章关于交通 事故处理的规定中, 7 条第 1 第 6 款第 l 项明 方 举 证 十 分 困难 。 确机动车之间按照过错比例 承担事故责任 , 但是第 1 款第 2 项对机动 ( ) 二 不符合道路 交通安全 法的 目的, 不符合秩序要求 车与非机动车、 行人间的事故 , 直接规定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 即采用 法律要保障人权 , 要保护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 良法的要求, 但是 无过错责任 原则。 机动车一方能举证证明非机动车 、 行人方有违反道 具体到法律法规, 并不是每一部法律都必须把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 , 自己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 且 只能减轻机 作为首要立法 目的。显然,道路交通安全法首要 目的是维护交通秩

社会对道交法76条存争议 全国人大称暂不宜修改-辉县付吉中

社会对道交法76条存争议 全国人大称暂不宜修改-辉县付吉中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随着车辆的增多,道路交通事故也有逐年递增的趋势。

中国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近日表示,暂不宜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改。

据法制日报报道,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实施以来,各方面对该法第76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民事责任的承担的规定,一直存在不同理解,争议不断,要求修改该法的呼声较高。

在今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杨晓碧、于文、林强等413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议案就有13件。

全国人大内司委负责人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维护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实施以来,成效明显。

但也有些新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关注,特别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争论很多。

内务司法委员会为此召开议案领衔代表座谈会,与提出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议案的领衔代表和有关部门基本取得共识,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时间不长,法律条款是否完善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北京、上海等地制定的交通事故赔偿规则需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与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法规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也正在研究制定中,目前暂不宜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改,可考虑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适时提出修正案。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与实例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与实例

摘要改革开放至今,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归责原则在不断改革更新。

文章叙述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发展,并结合交通事故实例分析了当前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方法及特殊情况下的归责问题。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发展实例分析The Principles of Imputation in Compensation of Traf-fic Accidents and Case Analysis//Liang WeiAbstract Since reform and opening-up,the principles of impu-tation in compensation of traffic accidents are updating.This paper expounds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traffic accident im-putation principles,and analyzes the imputation in special situ-ations based on the case analysis of some traffic accidents.Key words traffic accident;principle of imputation;developm-ent;case analysisAuthor's address Accident Branch of Traffic Police Detach-ment,Nanning Pubic Security Bureau,530022,Nanning,Guangxi, China1前言近几十年来,我国汽车工业飞速发展,车辆数目急剧增加,交通流量增大,道路的承载能力和车辆比例严重失调,再加上交通配套设施、管理手段不成熟等原因,交通事故发生频繁,由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大量增加,已成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被多次转让但是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侵权责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被多次转让但是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图解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图解

行人走路也要当心
•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行人在通过有 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 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 灯指示通行,且行人不 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 设施,不得强行扒车、 拦车等。据了解,行人 一旦违反了其中一条, 对其违法行为的经济处 罚额度最高将在50元左 右。
祝大家工作顺利!

做无差错能手,向零缺陷迈进。20.11. 1920.1 1.19Th ursday , November 19, 2020
打车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罚50元
• 打车时喜欢坐在前排 的乘客要特别小心了! 从5月1日起,坐在出 租车副驾驶座的乘客 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系 好安全带,将可能被 罚款50元。
绝是汽车让人
• 《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了行 人安全的保障。该法规规定: 行人在人行横道上有绝对优 先权。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 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行, 必须停车让行;此外,该法 规还保护了无交通信号情况 下的行人横过道路权。规定 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 机动车要主动避让行人。

内部审核定期做,系统维持不会错。20 20年11 月上午 11时29 分20.11 .1911:2 9November 19, 2020

精心组织、科学施工、争创一流。202 0年11 月19日 星期四1 1时29 分54秒1 1:29:54 19 November 2020

消防,消防,重在预防。上午11时29 分54秒 上午11 时29分1 1:29:54 20.11.1 9
第三者险绝对要保
• 《交通安全法》对机动 车实行了第三者责任强 制保险制度,并设立道 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 金,用于支付交通事故 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
根据相关规定,不按规定使用 灯光的行为将被记1分;

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贡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是我国交通法规中的重要条款,其成功之处和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该条款构建了我国机动车强制险制度的基本框架,为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提供了保障。其次,它细化了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通事故时的责任认定,使得事故处理更加公正、合理。此外,该条款还把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与强制责任保险很好地结合起来,既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又减轻了肇事者的经济负担。这一规定体现了人本主义的立法思想,使法律规定更加人性化。尽管有人对该条款提出批评,认为其偏袒了行人,苛刻对待机动车,损害了社会公平,但不可否认的是,该条款在保障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现状分析与完善建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现状分析与完善建议[摘要]《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主要法律依据。

其颁布与施行具有划时代的法律意义,但在一些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亦存有一些疏漏之处。

文章在对现有法律制度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参照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现实国情,从赔偿机制及配套制度两方面提出对策建议,以期能构建更为合理的交强险法律制度。

[关键词]交强险;直接求偿权;救助基金;无过失责任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概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指,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1]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交强险是第三者责任保险交强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存在赔付责任为前提,以弥补被保险人因赔偿而蒙受的损失为目的,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第三人是指除被保险人和被保险车辆上人员之外的所有人。

(二)交强险是强制性责任保险强制性责任保险是指,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投保而成立的责任保险。

[2]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必须投保的义务,保险公司有不得拒保以及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义务。

具体到交强险上,即机动车所有人必须购买交强险。

(三)交强险是无过失责任保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的规定,机动车一方对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故交强险也具有无过失责任的特点,这也是交强险与商业第三人保险之间最大的区别。

二、我国交强险制度立法现状评价(一)未赋予受害人直接求偿权受害人有权直接请求保险人赔偿其损失,这是国际惯例,也是交强险责任的题中应有之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2004年5月1日实施,该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和观念上发生了重大变化。

为了贯彻落实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时正确地处理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切实维护好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参考执行。

第一条自2004年5月1日起,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再以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调解终结书作为受理案件的前置条件,但一方当事人起诉时应当附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证据,经审查当事人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的规定】第二条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法定证据,是法定职能部门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除一方或者双方有充分的反驳证据外,应当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事实、因果关系以及划分当事人责任的基本依据。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第三条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申请对肇事车辆诉前保全的,应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对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不宜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章的规定】第四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机动车一方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法律规定的过错的,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责任,减轻的比例一般控制在赔偿总额的50%以下,但不得低于10%。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是否存在违章行为,其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承担举证责任。

沈阳市人民政府第76号令——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第76号令——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沈阳市人民政府第76号令•【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第76号令《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业经2018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姜有为2018年11月29日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2018年11月29日沈阳市人民政府第76号令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车辆管理,规范道路车辆通行秩序,提高通行效率,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以及驾驶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五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所属从业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驾驶人的法律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七条下列车辆不得在三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道路上通行:(一)非法改装、拼装带有动力装置的两轮、三轮车;(二)带有动力装置可以直立驾驶的单轮、两轮车;(三)摩托车。

按照规定喷涂统一标识的行政机关和军队执行公务、任务的摩托车除外。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并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各行业专用三轮电动车以及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两轮电动车实行临时通行和过渡期管理,具体办法由公安机关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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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法76条全文
(原创实用版)
目录
一、道交法 76 条的概述
二、道交法 76 条的具体规定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三、道交法 76 条的实际应用
四、总结
正文
一、道交法 76 条的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以下简称道交法 76 条)是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规定。

该条款明确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以及机动车之间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分配原则。

二、道交法 76 条的具体规定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如果保险赔偿不足以支付全部损失,则需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赔偿责任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如果双方都有过错,那么各自需按照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需承担赔偿责任。

但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那么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那么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三、道交法 76 条的实际应用
道交法 76 条在实际应用中主要体现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对赔偿责任的划分和承担。

通过明确不同情况下的赔偿责任,保障了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四、总结
道交法 76 条是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重要法律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以及机动车之间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分配原则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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