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安全管理规定(2篇)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第 1 页 共 8 页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为了确保码头的安全运作,保护员工和货物的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并提升工作效能,特此制定本管理规程。 安全生产责任 1. 作为码头安全生产的首要责任人,码头经营方有责任制定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并实施安全生产措施。 2. 码头经营方应构建健全的安全生产组织架构,确立各岗位人员的责任,以保证安全生产的顺畅进行。 3. 所有岗位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并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 设施设备安全 4. 码头应配置完备的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及演练,确保消防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有效运作。 5. 载货设备与起重机械等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并定期检修与维护。 6. 码头应备有充足且状态良好的应急设备,如灭火器和急救箱等,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 人员安全管理 7. 码头应建立严密的出入管理制度,限制非工作人员进入,并配置专业的安全巡查人员,强化码头的巡查与监控。 8. 所有进入码头区域的人员需经过身份验证和安全检查,以保证只有合格人员进入作业区。 第 2 页 共 8 页
9. 码头应建立安全技能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操作培训,提升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货物安全管理 10. 码头应建立严格的货物存储管理制度,确保货物安全无误。 11. 码头的危险品运输和储存应专设区域,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12. 码头应制定货物装卸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作业流程及注意事项,降低货物损坏和人身伤害的风险。 应急管理 13. 码头应制定全面的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职责分配和沟通机制。 14. 从业人员应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方法,并定期进行演练。 15. 码头应组建专业的安全救援队伍,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监督检查 16. 政府相关部门应对码头的安全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追究责任。 17. 码头经营方应积极配合检查,提供安全管理相关资料,并对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法律责任 18. 违反本规程的行为将受到法律追究,若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 3 页 共 8 页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码头安全,保障码头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码头正常运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码头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或靠泊码头的单位、个人和船只。
第三条码头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码头安全管理工作由码头管理部门负责,成立码头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码头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码头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制定和修订码头安全管理制度;2. 组织实施码头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3. 负责码头安全教育培训工作;4. 处理码头安全事故;5. 定期向上级报告码头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码头各部门的职责:1. 保安部门:负责码头巡逻、门卫管理、监控管理等安全保卫工作;2. 航运部门:负责船舶靠泊、离泊、装卸作业等安全管理工作;3.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码头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维护保养;4. 工程部门:负责码头工程建设、维修、改造等安全管理工作;5. 质量检验部门:负责码头货物质量检验,确保货物安全;6. 财务部门:负责码头安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安全管理内容第七条码头消防安全管理:1. 码头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池、消防泵、消防栓、灭火器等;2. 定期检查、维护消防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3. 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4. 严禁在码头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八条码头交通安全管理:1. 码头应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明确车辆行驶路线;2. 车辆进出码头应限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3. 严禁无关车辆进入码头;4. 码头内部道路应保持整洁,及时清理障碍物。
第九条码头作业安全管理:1. 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熟悉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2. 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网、防护栏等;3. 严格执行作业规程,确保作业安全;4. 加强对特殊作业的管理,如高空作业、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
2024年港口作业安全管理通则(2篇)

2024年港口作业安全管理通则1.新进港员工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必须自觉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的违章行为。
3.凡进入装卸生产现场,包括库场、堆场建筑施工现场,或在2米以上高处,或可能有物体堕落的地方作业,特别是进入码头前沿,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安全帽必须完好)。
4.进入生产岗位,必须根据货种规定和工种要求穿戴好各种防护用品,不准赤膊、赤脚、穿背心和拖鞋、中高跟鞋及裙子或撑伞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5.船未靠妥码头不准上下船,上下船舶或船舱必须走专用舷梯、合格绳梯或跳板,绳梯载人最多不超过2人,上下绳梯必须有专人监护,防止被外档船夹伤,不准攀爬跨越大轮船舷,上、下舷梯必须按顺序先上后下。
6.进入港区、库区、货场、堆场及在有禁火标志或易燃物品操作场所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生产现场,严禁在生产现场吸烟,明火作业要按规定审批。
7.禁止在接班前10小时以内喝酒和在当班时间喝酒8.不准下江河⸸泳、捕鱼、捉蟹和擅自打捞失物等。
9.对危险区域必须在其周围布置明显的警告标志,严禁擅自拆除各种安全标志和防护装置,禁止使用没有安全防护装置的机械设备。
10.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码头作业区,不准在码头护轮坎和护栏木上逗留,不准坐在码头带缆桩、接电箱和机械转动部位上休息,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等非生产性车辆不准驶入码头平台。
11.不准在关下、关路和不明情况的舱板上站立和作业。
12.禁止高空抛物,登高作业2米以上必须系好安全带,将工具放入工具包内,且攀登时手上不能拿东西。
13.夜间作业,应配有足够的照明,保持能见度清晰,并注意前后盲区。
对照明能见度低应及时反馈调度人员。
14.各种工索具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按时检验并有合格证书,车辆、船舶和机械设备不超安全负荷,不超定员,不带病运转。
15.各种车辆、船舶必须遵守交规,特别是限速规定,嗽叭、灯光、信号、刹车等必须完好。
港口作业安全管理通则(二篇)

港口作业安全管理通则1.新进港员工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必须自觉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的违章行为。
3.凡进入装卸生产现场,包括库场、堆场建筑施工现场,或在2米以上高处,或可能有物体堕落的地方作业,特别是进入码头前沿,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安全帽必须完好)。
4.进入生产岗位,必须根据货种规定和工种要求穿戴好各种防护用品,不准赤膊、赤脚、穿背心和拖鞋、中高跟鞋及裙子或撑伞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5.船未靠妥码头不准上下船,上下船舶或船舱必须走专用舷梯、合格绳梯或跳板,绳梯载人最多不超过2人,上下绳梯必须有专人监护,防止被外档船夹伤,不准攀爬跨越大轮船舷,上、下舷梯必须按顺序先上后下。
6.进入港区、库区、货场、堆场及在有禁火标志或易燃物品操作场所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生产现场,严禁在生产现场吸烟,明火作业要按规定审批。
7.禁止在接班前10小时以内喝酒和在当班时间喝酒8.不准下江河⸸泳、捕鱼、捉蟹和擅自打捞失物等。
9.对危险区域必须在其周围布置明显的警告标志,严禁擅自拆除各种安全标志和防护装置,禁止使用没有安全防护装置的机械设备。
10.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码头作业区,不准在码头护轮坎和护栏木上逗留,不准坐在码头带缆桩、接电箱和机械转动部位上休息,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等非生产性车辆不准驶入码头平台。
11.不准在关下、关路和不明情况的舱板上站立和作业。
12.禁止高空抛物,登高作业2米以上必须系好安全带,将工具放入工具包内,且攀登时手上不能拿东西。
13.夜间作业,应配有足够的照明,保持能见度清晰,并注意前后盲区。
对照明能见度低应及时反馈调度人员。
14.各种工索具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按时检验并有合格证书,车辆、船舶和机械设备不超安全负荷,不超定员,不带病运转。
15.各种车辆、船舶必须遵守交规,特别是限速规定,嗽叭、灯光、信号、刹车等必须完好。
严禁违章停车,车未停妥禁止上下。
企业码头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码头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码头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码头作业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所有码头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油品码头、煤炭码头、集装箱码头、散货码头等。
第三条企业码头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部门、各单位共同参与,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格局。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四条企业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码头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二)组织制定、修订和完善码头安全管理制度;(三)负责码头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码头安全管理水平;(五)协调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六)其他与码头安全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各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码头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二)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三)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四)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五)其他与码头安全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六条码头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三)安全检查制度;(四)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五)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度;(六)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七)应急救援制度;(八)其他与码头安全管理相关制度。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制:(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码头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二)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码头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三)码头作业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一)企业应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二)新员工应在上岗前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三)在岗员工应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码头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码头作业安全管理,保障码头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码头作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码头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码头作业企业、施工单位、运输单位、装卸单位等。
第三条码头作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确保码头作业安全、有序、高效。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码头作业企业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码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制定码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四)检查、督促、指导码头作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五)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六)其他与码头作业安全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码头作业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环节。
第六条码头作业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码头作业企业应与施工单位、运输单位、装卸单位等建立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共同做好码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八条码头作业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九条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一)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码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岗位操作技能和安全注意事项;(四)应急处理和事故报告程序;(五)其他与岗位安全相关的知识。
第十条在岗员工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一)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码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修订;(三)岗位操作技能和安全注意事项的更新;(四)事故案例分析和应急处理;(五)其他与岗位安全相关的知识。
码头生产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码头生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码头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码头生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港口、货场、仓储、装卸、运输等环节。
第三条码头生产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码头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码头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码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码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码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九条码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码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准确地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码头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五)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六)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七)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八)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九)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十二条码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十三条码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四)安全生产事故案例;(五)安全生产技能培训。
码头前沿安全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为保障码头前沿作业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码头前沿的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船舶靠离泊、货物装卸、旅客上下船、船舶维修保养、水上水下施工等。
三、安全管理职责1. 码头业主或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业主”)是码头前沿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2. 业主应建立健全码头前沿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
3. 业主应定期对码头前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设施设备完好。
4. 业主应加强对码头前沿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5. 业主应积极配合海事、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安全设施与设备1. 码头前沿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船舶靠离泊区域、货物装卸区域、旅客上下船区域等。
2. 码头前沿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防护栏、防护网、救生圈、救生衣、消防器材等。
3. 码头前沿的照明设施应满足夜间作业要求,确保作业区域明亮。
4. 码头前沿的消防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五、船舶靠离泊安全1. 船舶靠离泊前,应与码头业主或经营单位进行沟通,了解码头前沿的安全情况和作业要求。
2. 船舶靠离泊时,应严格遵守船舶靠离泊操作规程,确保船舶平稳靠泊。
3. 船舶靠离泊过程中,应保持船体与码头前沿的横向距离,防止船舶侧翻。
4. 船舶靠离泊时,应确保船员、旅客安全上下船,不得拥挤、推搡。
5. 船舶靠离泊过程中,如遇突发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人员安全。
六、货物装卸安全1. 货物装卸前,应制定装卸方案,明确装卸区域、作业流程、安全措施等。
2. 货物装卸过程中,应遵守作业规程,确保货物平稳装卸。
3. 货物装卸时,应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如防护栏、防护网等,防止货物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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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安全管理规定1码头消防设施齐全完整,灭火器、黄砂、太平斧等放在指定的地方。
2配有质量符合要求,足够数量的救生器材,并放在指定的地方。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码头,参观人员须佩戴参观证。
4酗酒者、神智不清者严禁进码头。
5进入码头必须戴安全帽。
6码头上应配有足够的照明,确保光线充足。
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的危险品。
7码头上的栏杆、围栏等符合要求完好无损。
8码头引桥上有车辆限速____公里的明显标志;任何车辆进码头必须限速行驶,且有通行证。
9未经过上级部门批准,外来船只不准停靠码头。
10煤船、油船靠泊、离泊必须得到调度员通知方可执行。
在风力大于9级,浪高大于1.2m时,船舶必须离开码头。
11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水手作业、临水作业必须穿好救生衣。
12煤船靠泊后,船、岸之间铺设的沿梯、跳板可靠牢固,且下面设有安全网,并符合安全要求。
13油船靠泊必须可靠接地,消防器具到现场,并完好可用。
14卸油期间厂消防队员必须到现场,油轮不能熄火。
15卸油时,禁止电瓶车进入码头卸油区及其它船只靠近油船。
其它车辆(包括电瓶车)和无关人员禁止进入警戒线内。
16卸油期间,作业区严禁动火。
17综合码头应有明显的承重标记。
码头的荷重件不得超过承重允许负荷。
18缆桩及其周围禁止人员休息和逗留。
护轮槛不得坐人或站立。
任何人不得越过综合码头安全链区域。
19码头引桥下船舶不得穿行,引桥桩禁止系缆绳。
20因生产需要的各种油类、油具、材料放在指定的场所定置管理,并由专人负责。
21卸船机作业时严禁在抓斗下通过、停留或做其它工作。
无关人员不得上卸船机。
22卸船机的运行和维护工作严格按有关运行规程、运行管理标准、检修规程、检修管理标准执行。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目的及依据]为____,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生产,促进港口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港口建设、维护、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相关组织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管理方针]港口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职责]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港口安全管理的规章;(二)组织制定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三)建立全国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制定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建立全国港口安全和应急信息系统;(五)指导和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的港口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职责]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和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二)依法实施港口安全生产管理;(三)发布并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港口安全信息;(四)指导和监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港口安全管理工作;(五)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第六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本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和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二)具体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三)监督港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四)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五)监督管理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六)组织开展港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七)制定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建立健全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八)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违反港口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港口经营单位职责]港口经营单位是港口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责任是:(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四)保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五)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设备设施;(六)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本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
第八条[相关组织责任]港口建设和设计单位,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培训机构、社团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港口安全生产。
第九条[促进科学技术研究、信息化管理]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企业应当鼓励、支持或者组织开展港口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港口安全管理水平,适应港口安全生产发展需要。
第二章港口安全保障措施第十条[港口经营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港口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落实以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各层级和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三)各岗位、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四)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五)生产安全事故及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六)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七)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八)职业危害预防管理制度;(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项:(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配备、更新、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三)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整改;(四)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的检测、评估和监控;(五)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六)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七)安全生产奖励;(八)其他必要的安全生产支出。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从事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____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其他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符合国家规定资格的安全中介机构或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资格、安全教育和培训]港口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或者上岗作业。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交通运输部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管理档案,保证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危险货物作业资质]港口经营单位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依法具备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
未按交通运输部规定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五条[危险货物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应当针对港口生产活动中的事故风险、安全管理等情况,辨识与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审查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结论。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对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作业,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七条[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港口基础设施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将定期检查及处理情况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港口装卸机械安全]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使用的港口装卸机械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检测,保证港口装卸机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检查发现港口装卸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
存在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说明。
第十九条[危险源、危险区域安全]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有关设施、设备、库场的安全状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划定限制区域,建立视频监控系统进行动态监控,并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使用。
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规则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职业危害管理]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的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
第二十二条[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经营单位共用同一港口设施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第二十三条[客运码头安全]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适合船舶靠泊、滚装车辆和旅客上下船的码头基础设施和设备,码头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安全检测设备或者安全检测系统,对上船车辆、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车辆装载、夹带或者旅客携带国家禁止的危险物品上船。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开航前与船方确认本航次乘船旅客人数、车辆数。
第二十四条[船舶靠、离泊安全]港口经营单位对码头前沿水深应当及时维护,保障船舶靠泊、离泊安全。
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港口经营单位不得允许客运船舶靠泊货运码头,不得在货运码头提供旅客上下船舶服务。
港口经营单位不得允许超过泊位靠泊能力的船舶靠泊,确需靠泊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章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包括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级管理]交通运输部负责实施由____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其他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第二十七条[安全评价范围]客流量较大的客运和客滚码头、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和装拆箱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港口设施建设项目以及由国家、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