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

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
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

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车辆识别代号的组成 (3)

前言

本标准Q/JQ108《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是公司技术基础性标准之一。

本标准为公司统一执行的企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江淮汽车股份(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载货车、非完整车辆、客车、乘用车。本标准执行GB16735-2004国家标准,并对Q/JQ108-2007《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进行修订。

本标准与Q/JQ108-2007相比,修订部分主要如下: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在第④位上增加了低速货车代号。

——第?位增加了客车底盘分公司装配车间代号。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同时代替Q/JQ108-2007《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

本标准由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薛围围、徐清魁

本标准审核人:昌木松

本标准批准人:戴茂方

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JQ108-2002 《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

——Q/JQ108-2004 《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

——Q/JQ108-2006 《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

——Q/JQ108-2007 《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

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辆识别代号的编号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本公司生产的载货车、非完整车辆、客车、乘用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735-2004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GB16737-2004 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3 车辆识别代号的组成

车辆识别代号(VIN)按GB16735规定由三部分、共十七位字码位数组成,不能出现空位,如下图所示。其中,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VDS);第三部分:车辆指示部分(VIS)。(如图1所示).

WMI VDS VIS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位数

地理区域顺序号

国别车辆特征代号装配厂

制造厂检验位年份

代表字母或数字代表数字

图1

3.1第一部分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按GB16737规定由三位数组成,该代号须经过申请、批准和备案,江淮公司代号为LJ1,适用于本公司所生产的载货车、非完整车辆、客车、乘用车、牵引车、特种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见表1。

3.2第二部分:

车辆说明部分代号(VDS)按GB16735规定,由六位数组成,可以充分反映一种车辆类型的基本特征。

3.2.1VDS的构成(如图2所示)

④⑤⑥⑦⑧⑨位数

检验位

发动机类型/额定功率

载货车轴距/乘用车(轿车采用轴距)、客车及底盘长度

最大总质量

车身类型

车辆类型

图2

3.2.1.1第④位字码——车辆类型(见表2)`

3.2.1.2 第⑤位字码——车身类型(见表3)

3.2.1.3 第⑥位字码——最大总质量(kg)(见表4)

3.2.1.4 第⑦位字码——载货车轴距(mm)/乘用车(轿车采用轴距mm)、客车及底盘长度(m)(见表5)

3.2.1.5 第⑧位字码——发动机类型/额定功率(kW)(见表6)

表6 发动机类型及额定功率代码

3.2.1.6第⑨位字码——检验位

检验位位于VDS的编码的第9位,可为0~9中任一数字或字母“X”,其作用是核对VIN记录的准确性。在确定了VIN的其它十六位字码后,检验位应由以下方法计算得出。

3.2.1.6.1 VIN中的数字和字母对应值见表7、表8。

表7 VIN中的数字对应值

3.2.1.6.2VIN中的每一位指定的加权系数(见表9)

表9 加权系数值

3.2.1.6.3将检验位之外的16位每一位的加权系数乘以此位数字或字母的对应值,再将各

乘积相加,求得的和被11除。除得的余数即为检验位:如果余数是10,检验位

应为字母“X”。

示例:2004年生产的HFC1061K型载货汽车第2521台车的VIN代码为LJ11KDFA440002521见表10。

表10 VIN代码确定示例

3.3第三部分:车辆指示部分由八位数组成。(见图3)

○10○11○12○13○14○15○16○17位数

生产序号

装配厂名称

年份

图3

3.3.1第⑩位年份代码由世界统一规定(见表11)

3.3.2第?位装配厂打印点代号(见表12)

3.3.3第?位至第○17位顺序号

表示车辆的生产序号,该编号以装配厂所生产的同一系列车型一年一编排,不足位数以“0”占位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4年第66号 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制定《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管理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机械工业局《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CMVRA01-01,国机管[1999]2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WMI的申请、批准和备案 第三章VIN的编制和VIN编制规则的备案 第四章VIN的标示和使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识别代号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英文:VehicleIdentificationNumber,以下简称:VIN)的编制、标示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销售的道路机动车辆以及需要标示VIN的其它类型车辆产品,包括完整车辆产品和非完整车辆产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生产企业及进口车辆生产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上标示VIN。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VIN的监督、管理,中国

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承办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VIN是指车辆生产企业为了识别某一辆车而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由17位字码构成,分为三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英文:WorldManufacturerIdentifier,以下简称:WMI)、车辆说明部分(英文:VehicleDescriptorSection,以下简称:VDS)、车辆指示部分(英文:VehicleIndicatorSection,以下简称:VIS)。 第二章WMI的申请、批准和备案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WMI。 其它类型车辆产品需要标示VIN时,其生产企业也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WMI。 第七条申请WMI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宏观调控的要求; (四)符合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定。 第八条申请WMI的企业应向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如实填写《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其中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符合国家汽车产业政策及车辆生产准入条件的相关证明; (三)获得国家车辆生产许可的情况说明; (四)企业实际生产条件、生产情况说明; (五)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类型及年产量的说明; (六)车辆品牌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现场审查前还应依据《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实施办法》(另行制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九条工作机构收到企业的申请之后,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4年第 66 号 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制定《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管理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机械工业局《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CMVR A01-01,国机管[1999]2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目录 则第一章总 第二章 WMI的申请、批准和备案 第三章 VIN的编制和VIN编制规则的备案 第四章 VIN的标示和使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识别代号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英 文:VehicleIdentificationNumber,以下简称:VIN)的编制、标示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销售的道路机动车辆以及 需要标示VIN的其它类型车辆产品,包括完整车辆产品和非完整车辆产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生产企业及进口车辆生产企业均应按照本 办法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上标示VIN。 cross the boundaries of life and death, emerged in a number of advanced collectives and advanced individuals and spreading relentlessly, to bear positive energy. According to preliminary statistics, 2014, rural economic revenue up 31.32 million Yuan, more last year net 5.84 million Yuan, growth 22.92%; farmers per capita net income reached 3516 Yuan, more last year net 756 Yuan, growth 27.39%; harvest crop total acreage completed 17395 acres, completed rate for 107%; size livestock stock for 15,300 head/only, than last year growth 3,700 head/only, growth for 31.9%; meat total for 347 tons, Last year 24 tonnes, an increase of 7.4%. (D) strengthening and improving party building. Party manage the party, strictly administering the party policy, strengthen the party's ideology, organization, system, style, and fighting corruption and upholding integrity, constantly advancing the scientific level of party building. One is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grass-roots party organizations and innovation. According to the provincial Committee "8433" work requirements,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service-oriented party organization to further standardize the party organizations to set up and manage, all upgraded to branches of rural party branches, after completing the upgrade of the by-election, grass-roots organizations set up full coverage was achieved; On rural party

车辆识别代号(VIN)审查规则

附件五: 车辆识别代号(VIN)审查规则 1 目的 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VIN)的管理和使用,制定本规则。 2 定义 车辆识别代号(以下简称VIN)审查是中介机构对申报《公告》车辆产品的VIN及其编码赋值与国家标准、有关规定及通过备案的VIN编制规则符合性的审查。 3 审查范围 3.1 产品范围 汽车整车与在整车基础上改装的汽车、汽车底盘、自制底盘的专用汽车、在进口底盘上改装的汽车、挂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产品(上述产品以下统称为“车辆产品”)。 3.2 产品申报类别 3.2.1 车辆新产品。 3.2.2 产品扩展、产品变更且涉及VIN变化的车辆产品。 3.2.3 产品勘误且涉及VIN变化的车辆产品。 4审查依据 4.1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4年第66号)。 4.2 GB 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4.3 GB 16737-2004《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4.4 企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工作机构备案的《VIN编制规则》。 5审查判定条件及报告 5.1 审查判定条件 当企业申报某一车辆产品的VIN及所有编码赋值均符合第4条规定时,审查结论为符合; 当企业申报某一车辆产品出现任一VIN编号或编码赋值不符合第4条规定时,审查结论为不符合。 5.2 审查结论及报告 中介机构按照第5.1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判定。审查结论上传至网络,并出具书面VIN审查报告送企业;审查结论为不符合的车辆产品,在审查报告中要说明理由。 企业和检验机构可以通过指定网站查询审查结论。 6 审查报告主要内容 6.1 企业及产品基本信息 6.2 审查依据 6.3 审查结论

机动车牌照管理规定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机动车牌照管理规定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34044机动车牌照管理规定办法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Motor Vehicle License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机动车牌证管理常识 一、如何申请新车注册登记 答:申请新车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一副;

(七)车辆标准照片一张; (八)代理人代办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单位车辆需在委托书上加盖单位公章); (九)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其中不属于免检车型的,还应提交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十)属于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还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的证明。 先到车辆查验大厅进行预受理,打印受理凭证,预受理结束后,将装有资料的密封档案袋传递至登记审核岗办理注册登记,选取车辆号牌。 二、哪些情形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答:(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识别代号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英文:VehicleIdentificationNumber,以下简称:VIN)的编制、标示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销售的道路机动车辆以及需要标示VIN的其它类型车辆产品,包括完整车辆产品和非完整车辆产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生产企业及进口车辆生产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上标示VIN。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VIN的监督、管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承办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VIN是指车辆生产企业为了识别某一辆车 而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由17位字码构成,分为三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英文: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以下简称:WMI)、车辆说明部分(英文:Vehicle Descriptor Section,以下简称:VDS)、车辆

指示部分(英文:Vehicle Indicator Section,以下简称:VIS)。 第二章WMI的申请、批准和备案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WMI。其它类型车辆产品需要标示VIN时,其生产企业也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WMI。 第七条申请WMI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宏观调控的要求;(四)符合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WMI的企业应向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如实填写《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其中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符合国家汽车产业政策及车辆生产准入条件的相关证明;(三)获得国家车辆生产许可的情况说明;(四)企业实际生产条件、生产情况说明;(五)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类型及年产量的说明;(六)车辆品牌的有关证明材料;(七)现场审查前还应依据《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实施

车辆出厂合格证管理办法

重庆中远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车辆出厂合格证管理办法 发行版本: A1 文件编号:CQJ-GL-100-2016 2016年06月15日发布 2016年07月01日实施

重庆中远特种车辆有限公司发布 一、适用范围 为加强对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的领用和管理,规范合格证打印、上传、变更、保管及U盾管理等内容,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重庆中远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所有专用汽车类整车合格证的管理。 二、人员组织管理 (一)相关部门职责 1.质量管理部 1)公司合格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所用合格证备案、接受、 发放、回收、补发、换发、登记; 2)负责合格证管理内部审核活动,监督合格证系统维护、打印、上 传、变更等; 3)负责合格证系统U盾的统一申购、发放、登记等。 2.供应部 1)负责公司所用合格证的采购。 3.技术部 1)负责合格证正面样式的设计、备案; 2)负责提供稳定可靠的合格证管理与打印系统,并提供信息系统相 应的培训。 4.销售部 1)负责合格证的交付使用,协调经销商或用户在合格证使用中遇到 的各种问题,并及时反馈。 2)协助解决产品技术参数使用中的问题。 (二)岗位设置 1.在质量管理部设合格证打印人员1名,主要负责合格证的打印、上

传、修改、撤销等工作,设合格证管理人员1名,负责合格证的日 常管理工作。 2.在产品技术部设兼职信息管理员1 名,由公告管理专员兼任,负责 合格证正面样式的设计、备案,负责合格证信息系统的维护。 3.在销售部设兼职管理员1名,负责合格证的交付使用。 (三)人员培训、考核及保密等 1.合格证管理员及公告管理专员每年必须参加一次由中机中心合格证 管理部在全国举办的培训会,并提交培训会议报告,部门审核后交 行政管理部存档。 2.对合格证管理工作相关人员的考核参照公司《质量管理考核办法》 进行奖惩。 3.合格证管理及打印人员须与公司签订合格证保密协议,对合格证的 各种信息、数量等严格保密。 三、合格证正面样式备案及管理,合格证正面样式制作、管理、变更及备案等要 求。 (一)合格证正面样式的设计 1.合格证正面样式由产品技术部公告专员进行初设,然后经部门审核 后交由分管领导审定,由总经理签字后确定。 (二)合格证正面样式的备案 1.合格证备案严格按中机中心合格证管理部公布的备案要求准备材 料,部门审核后加盖企业公章,然后报送中机中心合格证管理部。 2.备案资料必须留存纸质、光盘和电子文档,交由行政管理部存档。 (三)合格证正面样式的变更 1.因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或其它原因需要变更合格证正面样式时,需 要详细说明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的区别、新证启用时间等。 2.变更流程仍按照上面合格证正面样式的备案的要求执行。 四、合格证发放管理 (一)合格证空白纸张印刷、纸张编号管理及纸张追溯方式 1.供应部采购人员联系合格证印刷厂家,按照已备案的合格证正面样 式印制空白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空白合格证购回后,供应部应作好

车辆识别代号(VIN )管理规则

车辆识别代号(VIN )管理规则 (1999年1月18日国机管〔1999〕20号文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在世界范围内建立统一的道路车辆识系统,以便简化车辆识别信息检索,提高车辆故障信息反馈的准确性和效率,特制定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则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各种类型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第三条管理机构 国家机械工业局依据国际代理机构的授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识别代号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受理有关“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申请和对申请的批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经授权负责车辆识别代号的备案。 第四条定义 1 车辆识别代号(VIN):是制造厂为了识别而给一辆车指定的一组字码。 2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是VIN代号的第一部分,用以标示车辆的制造厂。当此代号被指定给某个车辆制造厂时,就能做为该厂的识别标志,在与VIN 代号的其余部分一起使用时,足以保证30年之内在世界范围内制造的所有车辆的VIN代号具有唯一性。 3 车辆说明部分(VDS):是VIN代号的第二部分,它提供说明车辆一般特征的资料。 4 车辆指示部分(VIS):是VIN代号的最后部分,制造厂为区别不同车辆而指定的一组字码。这组字码连同VDS部分一起,足以保证每个制造厂在30年之内生产的每辆车辆的识别代号具有唯一性。 5 完整车辆:指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轮辋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不需要进行制造作业就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6 非完整车辆:至少包括车架、动力装置、转向装置、悬架系统和制动系统等总成的车辆。车辆装配至这样的程度,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轮辋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还需要进行制造作业才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7 制造厂:是指负责经过装配工序制造出完整车辆或非完整车辆的厂商或公司。制造厂对VIN代号的唯一性负责。 7.1 非完整车辆制造厂:指把一些部件装配起来制成非完整车辆的制造厂,这些部件没有一件能单独构成一辆非完整车辆。 7.2 最后阶段制造厂:指在非完整车辆上进行制造作业使其变成完整车辆的制造厂。 7.3 中间制造厂:指在非完整车辆上进行制造作业的制造厂,它既不是非完整车辆制造厂,又不是最后阶段制造厂。 8 车辆类型:指车辆的一种类别,它以车辆的普通特征,使用目的和功能等区别。如乘用车、载货汽车、客车、挂车、非完整车辆和摩托车等都是单独的类型。 9 车辆型式:是指制造厂对具有相同类型、品牌、种类、系列和车身类型的一组车辆的命名。 10 品牌:是制造厂对一组车辆给予的命名。 11 种类:是指制造厂对同一品牌内的,在诸如车身、底盘或驾驶室等结构上具有一定共同点的所有一组车辆的命名。 12 系列:是制造厂对同一种类车辆在价格、尺寸或重量方面进一步划分的命名。系列主要被制造厂用于商业目的。 13 车身类型:是指车辆的一般结构或外形的划分。利用诸如车门或车窗数、运货特点以及车顶等特征进行区别(如厢式车身、溜背式车身、仓背式车身)。乘用车的车身类型能反映座位数、硬顶、软顶、敞蓬等特征;载货车的车身类型反映(但不局限于)普通载货车、自卸车、牵引车、搅拌车、厢式车等特征。 14 底盘类型:是指载货车底盘的结构特征的划分,利用车轮数和驱动轮数进行区别,比如4X2.6X4,6X2等。 15 发动机类型:是指动力装置特征的划分,利用燃料、气缸数、排量及净制动功率等进行区别。 16 年份:年份的划分分两种,一种是指车辆生产的历法年份,另一种是由制造厂决定的车型年份。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实施办法

附: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英文: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以下简称VIN)管理现场审查工作,根据《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6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VIN管理现场审查,是指初次申请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英文: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以下简称WMI)时对企业进行的现场审查、已获得WMI的车辆生产企业条件变化现场审查和例行的现场监督审查。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车辆生产企业申请WMI时的初次现场审查、条件变化现场审查和现场监督审查。 初次现场审查,是指车辆生产企业首次申请WMI的现场审查工作。 条件变化现场审查,是指对已获得WMI的车辆生产企业申请扩大WMI覆盖产品范围或申请增加、改变生产地址、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发生重大改变的现场审查工作。 现场监督审查,是指对已获得WMI的车辆生产企业的后续例行的现场监督审查工作。

第四条 已经生产准入现场审查或相应现场审查合格的车辆生产企业的VIN管理现场审查工作,应当简化现场审查内容。已经审查通过的检查项目不再重复审查;若已通过的检查项目已覆盖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全部检查项目时,可免于现场审查。 VIN管理现场审查也可与生产准入现场审查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的、需要标示VIN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六条 VIN管理现场审查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二章初次现场审查申请及程序 第七条 申请WMI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企业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同时还应当一并提交以下VIN管理初次现场审查材料: (一)申请产品目录(见附件一)、产品照片、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参数; (二)适用的国内、国外法规和标准,顾客对该产品的性能方面的特殊要求(国内的法规、标准仅提供名称和编号即可); (三)企业产品标准(技术条件)、检验标准; (四)主要基础设施、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清单(见附件二); (五)重要零部件及供方明细表(见附件三);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第三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指南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指南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GB 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GB 16737-2004《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已正式发布实施。为了便于车辆生产企业按照《办法》和标准的要求对各自已有的VIN编制规则进行制、修订工作,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工作机构)制定了编制指南。 本编制指南分别对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使用、车辆说明部分(VDS)的编制方法、车辆指示部分(VIS)的编制方法进行了介绍,车辆生产企业可根据自身产品的实际情况,参照本编制指南的说明,制、修订各自已的VIN编制规则。 本编制规范适用于乘用车、客车、货车(含半挂牵引车)、非完整车辆、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其它类型车辆产品可参照使用。 出口车辆VIN的编制应符合车辆进口地的要求。 1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使用 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并销售的车辆的VIN中仅允许使用经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批准并向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备案的WMI。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进口车辆的VIN中仅允许使用经进口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国的国际代理机构分配,并按照《办法》规定通过备案的WMI。 2 车辆说明部分(VDS)的编制方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车辆的VIN中VDS部分应尽量按照以下要求根据自身实际产品情况进行编制,选择相应的车辆特征描述项目和描述内容,具体代码可由车辆生产企业自行选择。检验位的使用应符合GB 16735-2004 附录A 的规定。 本编制规范分别对乘用车、客车、货车(含半挂牵引车)、非完整车辆、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产品的VDS编制进行了规范,并对大型车辆生产企业产品的VDS编制进行了规范。 2.1 乘用车 2.1.1 车辆品牌或车型系列 2.1.2 车辆类型

车辆识别代号编码和机动车编号规则

车辆识别代号编码和机动车编号规则 一、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 现在世界各国汽车公司生产的汽车大部分使用了VIN(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车辆识别代号编码。“VIN车辆识别代号编码”由一组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共17位,又称17位识别代号编码。它是识别一辆汽车不可缺少的工具。VIN的每位代码代表着汽车的某一方面信息参数。按照识别代号编码顺序,从VIN中可以识别出该车的生产国别、制造公司或生产厂家、车的类型、品牌名称、车型系列、车身形式、发动机型号、车型年款、安全防护装置型号、检验数字、装配工厂名称和出厂顺序号码等。我国机械工业部于1996年12月25日发布了《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规定:“1999年1月1日后,适用范围内的所有新生产车必须使用车辆识别代号”。 1、基本要求 (1)每一辆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都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 (2)在30年内生产任何车辆的识别代号不得相同。 (3)车辆识别代号应尽量位于车辆的前半部分,易于看到且能防止磨损或替换的部位。 (4)9人座或9人座以下的车辆和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吨的载货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位于仪表板上,在白天日光照射下,观察者不需移动任何部件从车外即可分辨出车辆识别代号。 (5)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是字迹清楚、坚固耐久和不易替换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高度:若直接打印在汽车和挂车(车架、车身等部件)上,最少应为7mm高,其他情况至少应为4mm高。 (6)车辆识别代号仅能采用下列阿拉伯数字和大写拉丁字母: 1 2 3 4 5 6 7 8 9 0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P R S T U V W X Y Z (7)车辆识别代号在文件上表示时应写成一行,且不要空格,打印在车辆或车辆标牌上时也应标示在一行。特殊情况下,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必须标示在两行上时,两行之间不应有间隙,每行的开始与终止处应选用一个分隔符表示。分隔符必须是不同于车辆识别代号所有的任何字码,且不易与车辆识别代号中的字码混淆的其他符号。 2、基本内容 车辆识别代号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VDS);第三部分,车辆指示部分(VIS):(1)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必须经过申请、批准和备案后方能使用。 ①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的第一位字码是标明一个地理区域的字母或数字;第二位是标明一个特定地区内的一个国家的字母或数字。第一、二位字码的组合将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66号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66号 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制定《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管理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机械工业局《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CMVR A01-01,国机管[1999]2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识别代号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英文:V ehicleIdentificationNumber,以下简称:VIN)的编制、标示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销售的道路机动车辆以及需要标示VIN的其它类型车辆产品,包括完整车辆产品和非完整车辆产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生产企业及进口车辆生产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上标示VIN.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VIN的监督、管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承办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VIN是指车辆生产企业为了识别某一辆车而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由17位字码构成,分为三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英文: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以下简称:WMI)、车辆说明部分(英文:V ehicle Descriptor Section,以下简称:VDS)、车辆指示部分(英文:V ehicle Indicator Section,以下简称:VIS)。 第二章WMI的申请、批准和备案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WMI. 其它类型车辆产品需要标示VIN时,其生产企业也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WMI. 第七条申请WMI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

车辆的识别代号应由三个部分组成

车辆识别代号应由三个部分组成[1]: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VDS);第三部分,车辆指示部分(VIS)。 一、1~3位(WMI):制造厂、品牌和类型; 第1位:生产国家或地区代码 代码国家代码国家 1 美国J 日本 2 加拿大S 英国 3 墨西哥K 韩国 4 美国L 中国 6 澳大利亚V 法国 9 巴西R 台湾 W 德国Y 瑞典 T 瑞士Z 意大利第2位:汽车制造商代码 1-雪佛兰Chevrolet ;B-宝马BMW ;M-现代Hyundai; 2-庞蒂亚克Pontiac ;B-道奇Dodge ;M-三菱Mitsubishi; 3-奥兹莫比尔Oldsmobile ;C-克莱斯勒Chrysler ;M-水星Mercury; 4-别克Buick ;D-梅赛德斯Mercedes ;N-英菲尼迪Infiniti; 5-庞蒂亚克Pontiac ;E-鹰牌Eagle ;N-日产Nissan; 6-凯迪拉克Cadillac ;F-福特Ford ;P-普利茅斯Plymouth; 7-通用加拿大GM Canada ;G-通用GeneralMotors ;S-斯巴鲁Subaru; 8-土星Saturn ;G-铃木Suzuki ;T-雷克萨斯Lexus; 8-五十铃Isuzu ;H-讴歌Acura ;T-丰田Toyota; A-阿尔法罗密欧Alfa Romeo ;H-本田Honda ;V-大众Volkswagen; A-奥迪Audi ;J-吉普Jeep ;V-沃尔沃Volvo; A-捷豹Jaguar ;L-大宇Daewoo ;Y-马自达Mazda;

2004年第66号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告 2004年第66 号 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制定《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管理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机械工业局《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CMVR A01-01,国机管[1999]2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识别代号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英文:VehicleIdentificationNumber,以下简称:VIN)的编制、标示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销售的道路机动车辆以及需要标示VIN的其它类型车辆产品,包括完整车辆产品和非完整车辆产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生产企业及进口车辆生产企业均应按照 本办法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上标示VIN。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VIN的监督、管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承办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VIN是指车辆生产企业为了识别某一辆车而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由17位字码构成,分为三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英文: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以下简称:WMI)、车辆说明部分(英文:Vehicle Descriptor Section,以下简称:VDS)、车辆指示部分(英文:Vehicle Indicator Section,以下简称:VIS)。 第二章WMI的申请、批准和备案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WMI。 其它类型车辆产品需要标示VIN时,其生产企业也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WMI。 第七条申请WMI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宏观调控的要求; (四)符合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定。 第八条申请WMI的企业应向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如实填写《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其中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机动车查验管理规定

机动车查验管理规定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查验的人员资质、项目、工作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对机动车进行查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公安部令第10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查验inspect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2 查验员inspector 具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经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查验员资格证书,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 4 查验员资质

4.1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查验员进行培训、考试,核发查验员资格证书。 4.2 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查验员资质。4.3 民警负责进口机动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挂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即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下同)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及法定监销机动车的报废解体监销等业务的机动车查验,并采用现场监督、抽查复核等方式对其他车辆类型和业务种类的机动车查验进行监督。 5 查验项目 5.1 注册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登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02 号令,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登记 第一节注册登记 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三节转移登记 第四节抵押登记 第五节注销登记 第三章其他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重点内容解读机动车登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 号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已经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doc 10页)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doc 10页)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识别代号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英文:VehicleIdentificationNumber,以下简称:VIN)的编制、标示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销售的道路机动车辆以及需要标示VIN的其它类型车辆产品,包括完整车辆产品和非完整车辆产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生产企业及进口车辆生产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上标示VIN。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VIN的监督、管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承办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VIN是指车辆生产企业为了识别某一辆车而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由17位字码构成,分为三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英文: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以下简称:WMI)、车辆说明部分(英文:Vehicle Descriptor Section,以下简称:VDS)、车辆

办法》(另行制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九条工作机构收到企业的申请之后,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企业符合第七条规定、申请材料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工作机构应受理其申请;(二)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应在三日内告知申请企业不予受理;(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 工作机构受理或不予受理企业申请,都应出具加盖工作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申请的,要说明其原因。 第十条受理企业申请后,工作机构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实施办法》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一条工作机构根据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专家组的现场审查报告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专家现场审查时间除外)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企业,工作机构为其分配WMI,并发放《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证书》(以下简称《WMI证书》。 不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申请

协会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协会车辆使用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协会车辆(自购或租用,下同)使用管理和协会驾驶员行为,结合协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车辆监管责任部门为综合部,直接责任人为协会驾驶员,驾驶员对综合部负责人负责。 第三条车辆监管工作应当遵循合理、安全、经济、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因公用车需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报所在部门负责人、综合部负责人审批,驾驶员凭申请单执行出车任务。 综合部依公务重要性顺序派车,协会员工不按规定申请,原则上不予以派车。 第五条协会车辆原则上须由协会驾驶员驾驶,并需遵守以下要求: (一)待命时:要坚持勤检查,做到机油、汽油、刹车油、冷却水备齐,轮胎气压、制动转向、喇叭、灯光完好,储备饮用水、雨具,车辆干净整洁、无异味,确保车辆处于安全、可靠的良好状态; (二)行车前:提前熟悉行车路线和目的地交通环境,选择最佳的行车路线,发车前应主动向乘车人确认目的地; (三)行车中:严守交通规则,维持车速平稳,为乘车人提供安全舒适的乘车环境。驾车期间应当双手握方向盘,不主动与

乘车人聊天;禁止在马路中央地带急停车;乘车人下车办事时,驾驶员原则上不得离车; (四)行车后,驾驶员应及时填写《车辆使用记录表》,包括:目的地、乘车人、行车时间、行车距离等; (五)离车时锁好车门,若车中放有贵重物品或重要文件资料原则上应随身带上; (六)驾驶员应当定期进行学习,学习内容包括交通法规、路况信息等;综合部将定期进行相关考核,考核成绩与绩效及评优评先挂钩; (七)驾驶员因出车任务无法及时返回协会用餐或接待单位未提供工作餐时,在外就餐标准原则上不超过30元/餐; (八)驾驶员无出车任务时,应在单位待命,正常考勤;驾驶员因出车任务需要加班的,按照协会员工加班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驾驶员应当对乘车人主动服务,热情接待,并做好以下几点: (一)注意言行举止、仪容仪表,严守单位机密; (二)执行接待任务时,应在乘车人(重要宾客)上下车时,主动问候,开关车门; (三)乘车人携带大件物品时应积极予以帮助; (四)服从分配,与其他同事搞好团结互助,用车运送物品时,收车后需向物品责任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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