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查验管理规定
机动车查验区设置规范

四川省机动车查验区设置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查验区设置及查验工具配置第三章查验通道及工位要求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专门查验区建设,根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机动车查验工具配置要求》(GA/T1435)、《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市(州)、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开展机动车查验业务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当规范建设机动车查验区域,配置相应的查验工具,确保机动车查验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条机动车查验区的设置经市(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备案后,方可规划、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编制统一的查验工位编码后方可进行机动车查验。
查验区取消及调整的,应及时报市(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备案。
第四条查验机动车应当在查验区进行。
需要上门查验机动车的,应由市(州)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同意并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在本辖区内进行上门查验。
第五条市(州)、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机动车查验区的面积、查验通道与查验工位数量及标志标牌等便民设施应与本单位的查验业务的类型、数量相适应,满足查验工作实际需求。
第二章查验区设置及查验工具配置第六条机动车查验区应充分考虑车辆登记业务流程办理的便捷性,合理规划建设查验通道、查验工位和停车区域,遵循依次、有序的原则,配置足够的查验通道、查验工位,以方便车辆信息录入、车辆查验、车辆识别代码的拓印、车辆号牌拆卸安装等工作,实现“通道式”、“驻不移车”的机动车查验业务流程。
若因场地等限制,可因地制宜,按方便群众“一次性”办结查验业务的原则,合理规划各个功能区域布局,统筹设置引导标志、标线,引导待查验机动车规范、有序的进出查验工位,实现机动车查验的“一站式”完成。
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可根据场地等条件,本着规范、有序。
高效原则,创新设置机动车查验区。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目录欧阳歌谷(2021.02.01)前言II1 规模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界说14 检验员资格管理15 检验项目26 检验工作要求47 特殊情形的处理68 检验监管工作要求69 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7附录A(规范性附录)机动车检验记录表9附录B(资料性附录)机动车检验合格主要要求11附录C(规范性附录)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17附录D(规范性附录)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机构需上传检验照片要求18参考文献21前言本标准中第2章、第3章及6.19、6.20、8.6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依照GB/T 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取代GA801—《机动车检验工作规程》。
与GA801—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更如下:——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规模(见第1章,版的第1章);——修改了“检验员”的术语和界说(见3.2,版的3.2);——增加了“所有从事机动车检验工作的人员均应获得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授权”的要求(见4.1);——增加了检验员的分类及各级检验员可以检验的机动车类型和工作职责(见4.2);——修改了检验员的培训、考试和核发检验员资格证书的要求(见4.3,版的4.1);——增加了检验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要求及有效期内应每年审验一次的要求(见4.4);——增加了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的职责(见4.5);——增加了对申请注册挂号的所有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挂车和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应检验整备质量的要求(见5.1.2的 c));——删除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记时的检验项目要求(见版的5.2);——修改了对申请转移挂号或者变动迁出的机动车的检验项目(见5.3.1,版的5.4.1);——修改了申领、补领机动车挂号证书环节的检验项目(见5.3.2,版的5.4.2);——修改了需要监督解体的报废机动车的具体车辆类型(见5.3.3,版的5.4.3);——修改了检验场地和设施的要求(见6.1,版的6.1);——增加了专门检验区的要求(见6.2);——增加了检验员随身检验工具和装备要求,以及检验员检验机动车的基本要求(见6.3、6.4);——增加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车辆管理所检验机动车时应视频录像或拍摄照片的要求(见6.6);——增加了确定车辆类型的要求(见6.9);——修改了检验车辆外廓尺寸的要求(见6.12、版的6.5);——增加了检验车辆整备质量的要求(见6.13);——修改了检验平装置置的要求(见6.14,版的6.11);——修改了审核平安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要求(见6.15,版的6.6);——增加了“使用便携式检验智能终端时,《机动车检验记录表》应通过计算机软件打印生成”的要求(见6.17的g));——增加了“监督报废机动车解体时,应现场或远程视频监督车辆的五年夜总成解体”的要求(见6.18);——增加了“申请转移挂号或者变动迁出的已注册挂号机动车,不便利回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车辆管理所检验的,转入/迁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车辆管理所依照5.3.1的规定检验机动车”的要求(见6.19);——增加了机动车检验监督管理的相关要求(见6.21、6.22和6.23);——删除“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时不属于打刻原车辆识别代号的,在《机动车检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新的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见版的6.3);——删除“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可以根据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平安技术标准增加检验项目,根据处所性律例或处所政府规章扩年夜平装置置的配置和检验规模”的要求(见版的6.8);——修改了《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的上报要求(见7.2,版的7.2);——增加了检验监管工作要求(见第8章);——修改了表A.1中“车辆外观形状”、“核定载人数”、“车辆外廓尺寸”、“平安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等项目的检验合格要求(见附录A,版的附录A);——增加了表A.1中“整备质量”项目的检验合格要求(见附录A);——修改了“表C.1 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见附录C,版的附录C);——增加了附录D(见附录D)。
二手车交易入场车辆查验工作规程

据的介绍,现如今二手车交易发展越来越快,规范二手车交易查验工作,确保交易车辆的合法性和唯一性变得越来越重要。
国家在维护本市二手车行业的正常秩序下,为市民制定了一系列二手车交易查验工作规程,以保证二手车交易的合法性!1、查验车辆应进入交易市场专设的查验通道,通过远程查验监控系统摄像。
摄像资料须保存3个月以上,以便备查。
2、查验车辆应驶入交易市场指定的拍摄区域拍摄车辆照片。
遇大型车辆不能进入专设查验通道的,交易市场应当确定合适的定点车辆查验地点,拍摄定点查验地点背景照片,报车管所和二手车查验专业委员会确认。
3、查验车辆受理的应当:(一)收取《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机动车行驶证》;(二)在远程查验监控系统内,录入车辆号牌号码和种类、业务类别、代理公司名称;(三)按远程查验监控系统显示的内容与行驶证上的车辆数据信息进行核对;(四)打印《二手车交易车辆查验记录单》和车辆标准照片;(五)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二手车交易车辆查验记录单》、车辆标准照片等资料内部递送至收费人员。
4、查验车辆收费的应当:(一) 提示客户在《二手车交易车辆查验记录单》上签字确认;(二) 按照市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收取费用;(三)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规定地方粘贴车辆标准照片,核查《机动车查验记录单》上的识别代码拓印件;(四)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二手车交易车辆查验记录单》、车辆标准照片(辖区外转移登记的除外)内部传递至查验员。
5、查验员应按查验照片拍摄内容和要求,以及查验项目和要求,拍摄所需照片,依次查验车辆,并实时将查验照片上传至机动车远程查验和网上审核监控中心。
不能进入专设查验通道的大型车辆应当在定点车辆查验地点进行查验,并须在当天上传查验照片至远程查验监控中心。
6、查验员将查验照片等资料上传远程查验监控中心后,应及时通知车主,需等待远程查验监控中心进行复核,15分钟内不得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我国机动车检测主要相关标准及法规

我国机动车检测主要相关标准及法规发布时间:2012-4-18 11:48:52 浏览次数: 797381 评论次数: 87文件下载: 《我国机动车检测主要相关标准及法规》我国机动车检测主要相关标准及法规陈南峰(石家庄华燕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最后一次修改日期:2013年5月7日编者说明:(1)目前机动车检测相关法规标准数量众多,编者根据相关资料进行了整理汇编,供同行参考。
望有关掌握最新动向的朋友积极提供信息与建议,以便不断更新完善此文,与广大同行们共享。
(2)本文为阅读与理解方便,对法规标准作了分类:法规文件:收集机动车检测有关部门法规、文件。
方法标准:收集机动车检测有关项目、方法、合格性评价标准。
产品标准:对检测设备制造制定的产品制造标准。
计量标准:技术监督部门对检测设备定期检验用标准。
它应该是根据产品制造标准中对设备检测精度的相关要求,专门制订的定期检验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其它:本文所列GB/T 11798.(1-9)-2001系列标准为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归口的设备检定技术条件,在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设备检定时首先是执行计量标准JJG、JJF ,无JJG及JJF 标准规程的设备,参考其它标准执行。
(3)检测方法与标准:目前我国主分安全检测、综合性能检测、环保检测三大类,分属公安部、交通部、环保局监管。
a、安全检测:属公安监管,对所有社会车辆实施年检、事故检等,检测项目有:安全项目:速度表检验、制动检验、侧滑检验、前照灯检验;环保项目:机动车尾气排放、喇叭噪音外检项目:车身、底盘、动态检验。
检测项目与方法:执行GB 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检测标准:执行GB 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b、综合性能检测:属交通监管,对所有营运车辆实施二级维护、技术等级评定等检测,检测项目有:外检、安全、环保、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等检测项目、方法、标准:执行GB 18565-200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部分引用GB 7258。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7号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正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交通技术监控第四章行政强制措施适用第五章行政处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二节行政处罚的执行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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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用
三角警告牌
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配备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在车上应妥善放置,式样及尺寸应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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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安全带
装备的汽车安全带应齐全且能正常使用。卧铺客车每一个铺位均应安装两点式汽车安全带。
侧面防护装置的下缘任何一点的离地高度应不大于550mm,前缘和后缘应处在最靠近它的轮胎周向切面之后(前)300mm的范围之内;但全挂车前缘位于500mm的范围之内即可,半挂车前缘与支腿中心横截面距离小于等于250mm即可,长头货车前缘与驾驶室后壁板件的间隙小于等于100mm即可。
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罐体及罐体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不得超出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罐体后封头及罐体后封头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与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纵向距离应大于等于150mm。
同一辆车上不允许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下同)内容应相同。2004年10月1日前出厂的改装汽车,可能有两个不同内容的车辆识别代号,此时应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与相关凭证相同。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易见且易于拓印,其内容应与相关凭证(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或《机动车行驶证》)记载及整车产品标牌标明的车辆识别代号内容一致,并且不应有明显的更改、变动、凿改、挖补、打磨痕迹或垫片、擅自另外打刻等异常情形。2014年9月1日起出厂的汽车、摩托车、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从上(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如有覆盖物,覆盖物的表面应明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VIN”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复原。
ga801-2017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第一号修改单
ga801-2017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第一号修改单
根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第一号修改单,针对2017年的
机动车查验工作,做出以下修改:
1. 对机动车查验政策进行调整,确保查验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高效性。
2. 修改查验工作的流程,提高查验效率。
包括车辆登记、车辆检查、车辆试运行和车辆备案等环节。
3. 加强对查验机构和查验人员的监管,确保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4. 更新查验设备,确保其符合最新的技术标准,以提高查验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5. 强化车辆排放检测工作,确保机动车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
6. 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装备的查验,包括安全带、防盗装置、安全气囊等。
7. 加强对二手车查验的监管,减少不合格车辆的流通。
8. 完善查验工作的统计和信息管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9. 加强对查验结果的监督和评估,提高查验质量。
10. 鼓励查验机构提供更多的便利和服务,提高用户满意度。
以上修改将有效提升机动车查验工作水平,保障机动车的安全和环保要求。
查处六种交通违法行为操作规程
查处六种交通违法行为操作规程查处酒后驾驶操作规程一、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配备并按规定使用酒精检测仪、约束带、警绳等装备。
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的酒精检测仪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依法检定合格,并保持功能有效。
二、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一)发现有酒后驾驶嫌疑的,应当及时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路边停车,熄灭发动机,接受检查,并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出示驾驶证、行驶证;(二)对有酒后驾驶嫌疑的机动车驾驶人,要求其下车接受酒精检验。
对确认没有酒后驾驶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立即放行;(三)使用酒精检测仪对有酒后驾驶嫌疑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检验,检验结束后,应当告知检验结果;当事人违反检验要求的,应当当场重新检验;(四)检验结果确认为酒后驾驶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理;检验结果确认为非酒后驾驶的,应当立即放行;(五)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或者饮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固定不少于两份的血液样本,或者由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协管员将当事人带至县级以上医院固定不少于两份的血液样本;(六)固定当事人血液样本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当事人要求通知的人员。
无法通知或者当事人拒绝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三、对醉酒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由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不少于两名协管员带至指定地点,强制约束至酒醒后依法处理。
必要时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四、处理结束后,必须禁止饮酒后、醉酒的机动车驾驶人继续驾驶车辆,如现场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替代驾驶的,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并将停车地点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查处违反装载规定违法行为操作规程一、对有违反装载规定嫌疑的车辆,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熄灭发动机,接受检查,并要求驾驶人出示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
机动车检测线管理制度
机动车检测线管理制度篇一:检测站管理制度检测站管理制度一、试验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及建设部颁布的标准进行。
二、检测站是进行检测工作技术性要害部门,必须保持安静、整洁、闲杂人员不得入内。
三、仪器设备及其附属配件,要妥善管理,常用器具应分类存放排列整齐,保持整洁。
四、常用的技术资料、工具书和待整的检测资料应分类存放,不得堆积桌面及工作台面。
五、试验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服从试验室负责人的统一安排。
六、爱护仪器、设备,保持器具的完好精确。
七、维护试验场地的整洁,试验每告一段落,必须清理场地。
八、定时对贵重的仪器设备进行保养、检查。
九、化验试剂、有毒物品、易燃品、放射性试验仪器应存放在安全的地方,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十、末经计量部门认可的及超期限的仪器设备不得使用。
十一、在试验操作过程中,应集中注意力,不允许吸烟,应禁止无关人员随意靠近机器,以免发生意外。
十二、每天下班前,应做到关紧门窗,关好水、电开关。
对需要昼夜运行的机器,应检查其运行状态及保险装臵。
特殊情况应留有专人值班。
十三、试验人员应实事求是,严禁修改伪造试验数据。
试验检测制度1、原始记录1、1平行检验或抽检的原始记录是出具检测报告的依据,是最重要的记录。
为了保证出具的检测报告能够复现,原始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记录中数据的有效位数和计量单位应正确无误。
并且不允许随意更改,不许删减。
1、2原始记录中还应包括参与抽样、样品制备(准备)人员的识别。
所有的原始记录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
应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字迹要清晰;不需填写的栏目应用“∕”占位。
1、3原始记录有错误需要更改时,不得随意涂抹,在需要修改的位臵划上“/” ,然后在原数据的右上方写上正确的内容,在修改处加盖更改人的印章。
1、4在硬盘上的原始记录要打印一份用书面形式保存,并有书面签字。
1、5要指定专人负责原始记录的保管,按类别及编号顺序分别装订成册,并集中保存和管理。
2、检测工作负责保证制度2、1检测过程在项目主任指导下,由试验人员按检测要求完成。
浙江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工作规范
浙江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1186)等法规、标准,结合全省机动车安全检验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实施监管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指的检验机构,是指取得质监部门资质许可并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网备案,依法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对上传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数据、视频和图片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四条省、市两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机动车检验监管中心(以下简称监管中心)。
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所辖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立机动车检验监管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并确定其职责。
第二章人员、岗位及职责第五条监管中心人员配置要求(一)监管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查验员资格;省、市监管中心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高级或中级查验员。
(二)市监管中心工作人员原则上按照“一线一人”的标准配置,省监管中心工作人员按实际需要配置。
第六条省级监管中心职责(一)建立全省检验监管系统安全运行维护工作机制,对全省监管中心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二)规范机动车检验行为,按照国家标准和上级文件出台相应的规范性管理文件;(三)对全省检验机构的联网信息进行审查和备案;(四)对全省监管中心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和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实施监管,每月进行数据分析,通报异常业务,核查重点嫌疑;(五)负责对中级查验员和初级查验员培训、考试,核发查验员资格证书.第七条市级监管中心职责(一)建立全市检验监管系统安全运行维护工作机制,对所辖分中心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二)负责对监管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业务培训;(三)负责对辖区检验机构的联网信息进行初审,登录、上报备案;(四)负责审核机动车检验资料、照片、视频、数据等信息;统计分析检验业务数据,研判检验业务情况,通报异常检验业务;对嫌疑车辆进行业务锁定,并转入嫌疑调查程序;(五)对符合条件的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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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查验管理规定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查验的人员资质、项目、工作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对机动车进行查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2
公安部令第10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查验 inspect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2 查验员 inspector
具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经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查验员资格证书,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
4 查验员资质 3
4.1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查验员进行培训、考试,核发查验员资格证书。
4.2 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查验员资质。 4.3 民警负责进口机动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挂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即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下同)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及法定监销机动车的报废解体监销等业务的机动车查验,并采用现场监督、抽查复核等方式对其他车辆类型和业务种类的机动车查验进行监督。
5 查验项目 5.1 注册登记 4
5.1.1 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核对机动车标准照片和使用性质,确定车身颜色、核定载人数和车辆类型,并查验以下项目: a) 基本信息: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下同)、发动机号码(包括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下同)、车辆品牌和型号; b) 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车辆号牌板(架)、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
5.1.2 根据申请注册登记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和用途的不同,还应当查验以下项目: a) 对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查验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b) 对最大设计车速大于等于100km/h的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专用校车、公路客运5
载客汽车和旅游客运载客汽车、微、小、中型载客汽车,查验汽车安全带; c) 对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挂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查验外廓尺寸、轴数和轮胎规格;其他类型的机动车在有疑问时查验; d) 对所有货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载货类汽车底盘改装的专用汽车)和挂车,按照规定查验车身反光标识; e) 对除半挂牵引车外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载货汽车和挂车,按照规定查验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 f)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查验灭火器; 6
g) 对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车长大于9000mm的公路客运载客汽车和旅游客运载客汽车,查验行驶记录装置; h) 对大型载客汽车(车长小于6000mm的除外),查验安全出口和安全手锤; i)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专用校车、燃气汽车(包括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下同),查验外部标识、文字; j) 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查验车辆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车用电子警报器。
5.1.3 对按照公安部令第102号规定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2 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7
5.2.1 对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应当查验以下项目并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a) 基本信息:车辆识别代号、车身颜色; b) 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核定载人数、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 c) 5.1.2的 a)、b)、d)~ f)和h)~ j)规定的项目。
5.2.2 根据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出厂日期和注册登记日期、用途的不同,还应当查验以下项目: a) 对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和挂车,查验号牌放大号,对非专用校车,查验校车标牌; b) 对2005年2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车长大于9000mm的公路客运载客汽车和旅游客运载客汽车,及2006年11月1日起出厂的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查验行驶记录装置; 8
c) 对车辆外廓尺寸、轴数和轮胎规格等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存在疑问时,可增加查验。
5.3 变更登记和变更备案 5.3.1 对因变更车身颜色或使用性质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核对变更颜色(或使用性质)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确认车身颜色,并按5.1.2的d)、e)、i)、j)和5.2.2的 a)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5.3.2 对因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核对变更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并按5.1.2条的d)、e)、i)、j)和5.2.2的 a)、b)的规定查验机动车。有疑问时还应查验核定载人数及外廓尺寸。 9
5.3.3 对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辆号牌,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3.4 对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申请变更登记的,按5.1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5.3.5 对转入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按5.1.1、5.1.2的 a)~ f)和h)~ j)及5.2.2的b)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5.3.6 对因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并按5.1.2的d)、e)、i)、j)和5.2.2的 a)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5.3.7 对因重新打刻发动机号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和车辆号牌。
5.4 其他业务 10
5.4.1 对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的机动车,查验发动机号码,并按5.2的规定查验机动车,但5.2.2的a)规定的项目除外。
5.4.2 对申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按5.1.2的d)、e)、i)、j)、5.2.1的a)、b)和5.2.2的 a)、c)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5.4.3 监销报废解体的机动车时,应查验被报废解体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确认车辆五大总成(车身/车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后桥)是否齐全。
6 工作要求 6.1 查验机动车应在照明良好的条件下进行,用于查验机动车的场地应平坦、硬实。 11
6.2 查验员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查验机动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认所查验项目是否符合规定(参见附录A)。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见附录B)所列查验项目发现不合格情形时,应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必要时还应在备注栏简要予以说明;对按照规定不须查验的项目,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发现有不符合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时,应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相关情况。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查验员应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确定的“车身颜色”、“核定载人数”及“车辆类型”;若相关凭证记载有相应的内容,还应在签注内容后签注“√”或“×”。对申请变更车身颜色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查验员应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确定的“车身颜色”。 12
按规定应当查验的项目全部合格且未发现其他不合格情形时,查验员应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对应的位置签注“合格”、签字并签注日期;具有不合格情形时,查验员应签注“不合格”、签字并签注日期。 查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复检合格时,查验员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对应的位置签字并签注日期;复检仍不合格的,不签注。
6.3 查验车辆识别代号时,应实车查看车辆识别代号的号码,核对是否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机动车行驶证等凭证一致,确认车辆识别代号有无被凿改嫌疑。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转移登记、变更迁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更换整车、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业务及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变更备案时,还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更换13
车身或者车架时不属于打刻原车辆识别代号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新的车辆识别代号。
6.4 查验发动机号码时,应实车查看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核对是否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或机动车行驶证等凭证一致,确认发动机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只查看发动机易见部位上能永久保持的标有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对2004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疑问时可核对发动机出厂编号拓印膜。更换发动机时不属于打刻原发动机号码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新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
6.5 查验车辆外廓尺寸时,应当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对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离地高度、车身反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