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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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经济法基础作业】

江苏开放大学

形成性考核作业

学号 2014080000222

姓名杨杰

课程代码 110081

课程名称经济法基础评阅教师

第 7 次任务

共 7 次任务

江苏开放大学

任务内容:

实训:撰写经济法案例评析报告

1.学习本单元法律知识,了解经济纠纷解决的法律程序。—

2.自行收集一典型经济法相关案例(也可参考“附:参考案例”),利用所学经济法知识进行分析。

3.撰写《经济法案例评析报告》,报告分以下部分:

(1)案例介绍

(2)案情分析

(3)民事起诉状

4.以word形式提交,并可就撰写过程、心得体会等方面进行阐述。 5.要求:(1)格式规范;(2)杜绝抄袭;(3)按时完成。

作答结果:

经济法案例评析报告

第一部分:案例介绍

林某、王某、李某、秦某四人是非常要好的朋友。2013年国庆节四

人相约,每人出资5000元外出旅游。旅游归来仅剩8元,恰好附近

正在销售体育彩券,每张2元。秦某建议,这8元钱已不需要退回,干脆买4张体育彩券,每人一张,说不定还会中大奖,其他三人均

表示同意。于是他们买了4张体育彩券,每人分了一张。后来,此

期体彩揭晓,4人发现林某分得的彩券中了15万元的大奖,其余3

人的彩券均未中奖。于是,王某等人要求与林某平分这15万元奖金。林某认为,体育彩券已分给个人,谁中奖就归谁所有。4人为此争执

起来,王某等3人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第二部分:案情分析

对于这15万元的奖金的归属,我个人认为,这15万元奖金应当

归林某一人所有,不应当4人平分。王某等4人用8元钱购买的4

张体育彩券的确是他们的按份共有财产,但每人分得其中的一张,

已构成了对共有财产的分割。而共有财产一经分割,共有关系就不

再存在。各个共有人就他分得的份额取得了单独的所有权。本案中,王某等4人每人分得1张体育彩券,他们之间的共有关系就消失了,每人就他分得的那张体育彩券享有所有权。

也许有人会认为每人分1张体育彩券不是对共有财产的分割,而是对共有财产权利的共同行使。其实这是不能成立的。假设王某等4人每人分得2元钱,没有人会怀疑这是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每人就分得的2元钱单独享有所有权。那么每人分得2元钱与每人分得2元钱1张的体育彩券的情况实质上是一样的,也是对共有财产的分割,不应认为二者有什么不同。当然,体育彩券本身具有中奖的机会,可能会带来一些收益,但这些可能的收益与体育彩券本身紧密联系在一起,随着彩券所有权的变动而变动。体育彩券因为分割,变为个人的财产。体育彩券可能带来的收益也相应地转归得个人所有。王某、李某、秦某3人在分发体育彩券时,并没有说明获奖后平分,实际上是放弃了这项权利。现实生活中,不少财产在日后都可能增值。作为共同财产,只要在分割时公平合理,各共有人又没有约定对增殖的部分应合理地分配,就应认为各共有5?人对其分得的份额日后增殖的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其他共有人不得要求对增殖的部分重新分配。因此,林某就其分得的体育彩券享有所有权,该彩券中奖所得的15万元奖金也应归他一人所有。

}

第三部分: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某性别__出生___民族___现住址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

李某性别__出生___民族___现住址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秦某性别__出生___民族___现住址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被告:林某性别__出生___民族___现住址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

诉讼请求:

1、王某、李某、秦某三人要求与林某平分体育奖券所得奖金15万元奖金。

,

事实与理由:

林某、王某、李某、秦某四人是非常要好的朋友。2012年国庆节四

人相约,每人出资2000元外出旅游。旅游归来仅剩8元,恰好附近

正在销售体育彩券,每张2元。秦某建议,这8元钱已不需要退回,干脆买4张体育彩券,每人一张,说不定还会中大奖,其他三人均

表示同意。于是他们买了4张体育彩券,每人分了一张。后来,此

期体彩揭晓,4人发现林某分得的彩券中了15万元的大奖,其余3

人的彩券均未中奖。于是,王某等三人认为这15万元奖金应当平分。其理由如下,用来购买彩券的8元钱是从4人共同出资的8000元钱

中剩下的,属于按份共有财产。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2

款的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

分担义务。”4人旅游用的8000元由每人出资2000元,剩余的8元

钱每人也应有2元,也就是说林某、王某、李某、秦某4人对共有

财产享有平等的盈亏分担权。综上,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此致

xx市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某、李某、秦某

2012年10月20日

完成日期:

得分:

评阅时间:

课程名称:经济法基础

第 7 次任务评阅教师:

【篇二: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本

质与特征】

初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

#

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总结: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第1页

【篇三:经济法基础的参考资料】

:

一、企业法:

名词解释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我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我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

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3、合伙企业: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通过订立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

享受益、共担风险,且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的特征:

(1)具有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

(2)合伙人以书面合伙协议确定各方出资、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等。

(3)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

限责任。

(4)合伙属人合型企业。

\

二、公司法:

1、股份有限公司:

(1)定义:有一定数量的股东出资组成,全部公司资本划分为均等股份,股东就其出认

购的股份金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

(2)分类:一般的;国有独资;一人公司

(3)特征:(1)以所持股份为限承担责任

(2)资本分为等额股份;采取股票形式

]

(3)发起人数2-200人,无最高限制

(4)出资资本最低500万元,最高3000万元

(4)成立的法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合法

4、公司章程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首次出资额:首次不低于20%;货币出资不低于30%。

(6)组成机构:

a股东大会

a股东大会分为年会(例会)和临时会议。

b年会每年召开一次。

c临时股东大会,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和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d召开和主持:

$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则副董事长主持;副不能,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年会在会议20日前将有关事项通知各股东;

临时会议15日前;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在30日前公告通知。无记

名股票持有人出席会议的,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闭会时将股票交

于公司。

e表决规则:

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重要事项是: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分立、合并、解散;

变更

公司形式。

股东大会应作成记录。

b董事会:

董事成员:5-19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有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董事长不能,副职履行;副职不能,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董事会分年会和临时会议: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年会每年度至少两次会议,会议10日前通知董事和监事。

临时董事会议召开的条件: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1/3以

上董事

提议;监事会提议。

表决:董事本人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表决,但应有书

面授权

.

委托书,并载明授权范围;

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会议作成记录,并由出席董事签名;

董事会的决议违法和违反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

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

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责。

c监事会:

成员不少于3人。

}

有职工代表,规定同有限责任公司。

设主席一人,可设副主席。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主席不能,

副履

行职务;副不能,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职务。

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任期为3年,连选可连任。

决议应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会议作成记录。

2、有限责任公司

(1)定义:有两个以上股东出资组成的,各股东以其在公司中的投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

担责任的公司。

(2)分类:上市公司;不上市公司

(3)特征:(1)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股份的表现形式为出资证明书

,

(3)股东的最高人数为50人

(4)出资资本3万元以上

(4)成立的法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50个)

2、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一人公司不得低于10

万元且一次缴足。

3、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首次出资额: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

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6)组成机构:

a股东会:是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关。

主要职能:

a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b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

c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审批权;

d财务预决算审批权;

e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审批权;

f增减资本和转让资本、债券发行的决议权;

g公司改组变动的决议权。即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等事项作出决议。

(

h章程修改权

注:注册资本增减,章程修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必须

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临时会议召开:

a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和1/3以上董事或监事(会)可提议召开临时

会议。

b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应在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全

体股东。

~

(注意:公司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c若股东对所决定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可以不召开股东

会会议,直

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章。

b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的执行机关,对股东会负责。

是公司的常设机关、经营决策机关、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机关、对外

代表机关。

a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3~13人。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他

两个以上国

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应有职工民主

选举的职

~

工代表。

b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小型有限责任

公司,可只

设执行董事,并可兼任经理,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c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主要职权:

负责召开股东会,向其报告工作,执行其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制订公司的重要方案;

决定公司组织事项;

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注:经理是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对

董事会负责。可以

列席董事会议。

c监事会:是对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常设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监事会或监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

事会设主

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股东人数少、规模较小的,

可设1~2

<

名监事。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的职工代表组成(比例不得低于1/3)。

监事任期每届3年,连选可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列席董事会议。

主要职权:

a检查公司财务;

.

b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中的违法和违反公司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当其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c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会议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d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并应承担

赔偿责任的,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注: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监事会(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公司债券名词解释: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4、公司股份名词解释:是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也是表示股东法律地位的计算单位。股份

有限公司则变现为有价证券,即股票。

三、破产法(重点)

>

1、债权人会议:

(1)性质:全体债权人的自治性组织,表达债权人的利益。

(2)组成:

a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

有表决权。

b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

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

c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

于和解协议和财产分配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d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

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e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3)召集:

(4)职权:

(

a核查债权

b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

c监督管理人

d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e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f通过重整计划

g通过和解协议

;

h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i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j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k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权利

(5)决议:

(6)债权人委员会:

2、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

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债务人继续营业,

并在一定期限内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制度。

(1)申请:

1、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

人进行重整。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

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注

意多选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重整期间:

1、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如抵押权)暂停行使。

2、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

保。

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

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3)重整计划的制定:

1、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

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解释】重整计划的执行肯定由债务人负责,管理人只是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单选题)内,

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

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4)重整计划的批准:

①重整计划的分组表决

a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b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

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

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c债务人所欠税款

d普通债权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1.记账程序的核心是如何登记总分类账。 2.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净利润 3.法律事实=法律事件+法律行为=>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 4. 全国人大:宪法和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他法律 国务院:行政法规 国务院所属部委:部门规章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规章 5.仲裁适用于:合同纠纷和经济纠纷 适用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土地承包和劳动争议 仲裁不适用于:离婚、抚养、继承等和行政争议 仲裁需要有书面协议才能进行 仲裁的必要条件:有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没有明确提出的,不进行仲裁补充,则仲裁协议视为无效 仲裁具有独立性,一裁终局 对仲裁协议有异议,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出,以法院的裁决为准。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基本原则:自愿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员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双方事先约定不开庭则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作出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庭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效力。 仲裁判决书自作出之日生效;仲裁调解书自双方签收之日生效;行政复议书自送达之日生效 6.民事诉讼:财产纠纷和人身纠纷。 适用于《民事诉讼法》: a.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发生 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件、婚姻收养监护抚 养纠纷 b.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d.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e.按照公式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绝密

第一章总论表一、法律关系 主体 (双)自然人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特定主体机构、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 国家 内容 权利 义务积极、消极 客体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道德产品 行为 人身 表二、法律事实 分类内容标准 事件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行为合法行为(等)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违法行为(等) 表三、法的形式 形式制定机关注意要点 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全国人大——基本 法律 人大常委会——其 他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 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法 规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 常委会 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 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地方政府 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 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提示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表四、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创法成不成)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那(内)三小子根本太普通)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内容很诚实)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小三长的特别一般)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祖国)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目的是为了开公司)公法和私法【记忆口诀】“小三(根据三种效力)长的特别一般(分成一般法和特别法)”。 表五、经济仲裁 适用范围适用“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仲 裁法》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人身) 原则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仲裁委 员会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

会计初级培训学校《经济法基础》学习方法及重点总结

《经济法基础》学习技巧及重点归纳|上虞上元会计初级培训班上虞上元会计初级职称培训中心|上虞会计培训学校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 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 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 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特别(知道或应知道):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最长(实际发生日):20年 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 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 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搜查被执行人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件制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

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知识点速记

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速记 第一章总论 一、法律基础 ( 一) 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 二) 法的本质与特征 1. 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1) 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 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 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 法的特征 (1) 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 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 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 (4) 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记忆口诀:说起法,找国家。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来保证; 本质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 特征也为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益导向性、规范性。 ( 三)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1. 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 (1) 公民(自然人) (2) 机构和组织(法人) (3) 国家 (4) 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2. 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 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 (2) 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就是说,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 记忆口诀:权义不分家。 (3)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3. 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 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 (1) 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①自然物:土地、森林; ②人造物:机器、建筑; ③货币和有价证券。 (2) 非物质财富 ①知识产品:著作、发明; 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 (3) 行为 ①生产经营行为; ②经济管理行为; 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4) 人身 记忆口诀: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享、承” ,内“权、义”,客“对象”,三缺一均不可。( 主“享、承”是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为主体; 客“对象”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为客体; 内“权、义”是指:权利与义务为内容。) (四)法的形式

初级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 ◆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 ◆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 ◆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 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 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特别(知道或应知道):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最长(实际发生日):20年 ◆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 ◆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 ◆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 公开宣告判决) ◆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搜查被 执行人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件制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中的时间总结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中的时间总结 一、1日/24小时 (1)会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2)吨税执照期满后24个小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免征吨税。 二、2日/48小时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2)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2个工作日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 (3)备案类结算账户的变更和撤销应于2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备。 (4)银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办理撤销手续。 三、3日 (1)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2)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2)托收承付的承付期“验单”付款为3天。 (2)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3)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4)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发出公告。 (5)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适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6)拒绝付款时,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3日出具拒绝证明。以单位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出具拒绝证明。 四、5日

(1)备案类结算账户符合开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2)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3)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通知是否受理。 (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在5日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8)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9)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发给发票领购簿。 五、7日 (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的7日,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的7日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3)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7日,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六、10日 (1)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2)托收承付的承付期“验货”付款为10天。 (3)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提示付款。 (4)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5)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日起10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2018初级会计考试《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得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征是一回事,无需特别区分。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 【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裁决 1.仲裁管辖权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公平合理原则) 3.回避制度(公平合理原则)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自愿原则)

初级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最终版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律关系的主体:(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③各政党和事业团体。(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法律关系的内容:(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①自然物:土地、森林②人造物:机器、建筑③货币和有价证券(2)非物质财富①知识产品:著作、发明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3)行为①生产经营行为;②经济管理行为;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4)人身 法律事实:1、法律事件:(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2、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1)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6、特别行政区的法7、行政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2)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8、国际条约 法的分类: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3、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和国内法【解释】《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成文法、普通法、程序法、一般法、国内法。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1、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2、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仲裁的适用范围(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②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1)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仲

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2019 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 (一)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当事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 3.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地位在发生变化。 (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国办院校的教职工比照《公务员法》执行。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后勤人员:机关车队、食堂、保洁等,都属于这个项。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 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初级会计考试知识点】: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 一) 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 1.劳动者需年满16 周岁(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能够例外) ,有劳动权利水平和行为水平。 2.用人单位有用**** 利水平和行为水平。 (1)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能够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能够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 二) 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1.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理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初级经济法基础试题

初级经济法基础试题 初级经济法基础试题 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24小题,每小题 1.5分,共36分。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正确的答案。)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民事诉讼审判制度的是( )。 A、合议制度 B、公开审判制度 C、两审终审制度 D、一审终局制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仲裁协 议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有效 B、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C、仲裁庭有权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D、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 前提出 3、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复议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B、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C、行政复议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D、申请行政复议,必须书面申请,不可以口头申请 4、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是( )。 A、试用期用工 B、非全日制用工 C、固定期限用工 D、无固定期限用工 5、A公司为员工贾某支付培训费30000元,约定服务期为3年。2年后,贾某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不肯再续签合同。那么贾某 应支付违约金( )元。 A、0 B、10000 C、20000 D、30000 6、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集体合同与劳务 派遣的相关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 过 B、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 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初级经济法基础》快速记忆口诀53418

《初级经济法基础》快速记忆口诀、 需要押题题库可以找群主雨石购买押题押题押题 消费税~~~~三男三女去开车 三男: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 三女: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去开车: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汽油柴油 记入管理费的四个税金~~~~等我们有钱了,我们就可以有房有车有地有花 有房:房产税 有车:车船使用税 有地:土地使用税 有花:印花税 可抵扣的三个不同的税率 运费:7%,废旧物资:10%,向农业生产者购入的免税农产品13% 今日好运气(7) 出门拾(10)废品 拾了13个农产品 所得税里面,关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是:1500万及以下5%。,1500万以上3%。 顺口溜:下午(5%。)上山(3%。)当招待1500净收入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为:(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在记忆过程中,我老是记错。后自己总结了一句话,再也没忘过。现贴出与大家一起分享:

出棋(出票日期)出章(出票人签章)作表样(表明“汇票”的字样);收付(收、付款人名称)金额(确定的金额)无所谓(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个人所税率中无论是九级还是五级 这样说吧,所有的税率 我就是曾经记过一次,之后再没有查过书 从不相信有天才,但是方法却是关健 很多人头疼九级,五级 但是我却从没有翻书查看过那东西 你可以用以下的方法: 你打开九级表, 虽然很多数字,却极有规律 你千万不要横着一项一项背 如果这样你肯定很费精力 你纵列来看,则极有规律 你现在开始用我的方法试一下 三分钟后你问一下自己记住没有,这个东西还难吗 现在开始了~~~~~ 你纵着来看,第一纵列这样记: 5 2 5 2 4 6 8 10 10以上 第二列,这样记: 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第一章总论 1、法的本质与特征: (1)本质:统治阶级+国家意志 (2)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2、法律关系主体: (1)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2)组织: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3)国家 3、法律关系内容: (1)权利 (2)义务:积极、消极 4、法律关系客体: (1)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人身人格 (2)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荣誉产品 (3)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5、行为能力: (1)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精神状态 (2)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8)“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8≤X<18)“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18) 6、法律关系客体的适用范围:(1)物(2)行为(3)人格利益(4)智力成果 7、法律事实: (1)事件:A: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B: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2)行为:(表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几方表意)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特定形式)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主体参与)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8、法的形式: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9、适用法的效力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10、法的形式: (1)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 (3)法规: A: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B: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条例(4)规章: A: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无“上位法”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自身的权力或者减少自身的法定职责××办法××条例实施细则 B: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办法 11、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公法和私法。 12、行政诉讼管辖一般由什么法院管辖: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13、行政诉讼判决生效规定: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不上诉 14、民事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

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117个核心考点

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117个核心考点 1、法的本质与特征: 1.本质:统治阶级+ 国家意志 2.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2、法律关系主体: 1.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2.组织: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3.国家 3、法律关系内容: 1.权利 2.义务:积极、消极 4、法律关系客体: 1.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人身人格 2.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荣誉产品 3.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行为能力:5. 1.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精神状态 2.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8)“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8≤X<18)“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18) 6、法律关系客体的适用范围: 1.物 2.行为 3.人格利益 4.智力成果 7、法律事实: 1.事件:A: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B: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2.行为: (表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几方表意)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特定形式)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主体参与)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8、法的形式: 宪法 法律 法规: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9、适用法的效力原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 10、法的形式: 1.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 3.法规: A: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B: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条例 无“上位法”依据,不得设定国务院各部委部门规章A: 规章:4. 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自身的权力或者减少自身的法定职责××办法××条例实施细则B: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办法 11、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公法和私法 12、民事行为能力划分:

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知识点

《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速记 第一章总论 一、法律基础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记忆口诀:说起法,找国家。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来保证;本质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特征也为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益导向性、规范性。 (三)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 (1)公民(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 (3)国家 (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就是说,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 记忆口诀:权义不分家。 (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3.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象对) 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 (1)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初级经济法基础公式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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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涉及公式汇总 一、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此处税率为17%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禁止抵扣人进项税额=当月全部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的合计÷当月全部销售,营业额合计) 2、进口货物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二.消费税 1、一般情况: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三、营业税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四、关税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适用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3、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五、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月预缴额=月应纳税所得额×33% 月应纳税所得额=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12 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企业所得税 1、应纳税所得额 制造业: 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商业: 应纳税所得额=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经济法基础知识

经济法基础知识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分,2003年的分值为5分,题型主要为客观题,其中2001年第2个综合题有3分的考点来自本章的"表见代理"。 本章于2000年进行了重大调整,增加了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重要内容;2003年指定教材对"经济法的形式"、"法律行为的分类"等内容进行了小幅调整;2004年指定教材对第一节"本书的基本体系"部分进行了调整,但不属于考试内容。 复习本章时,考生应特别注意代理(表见代理)、诉讼时效等内容在《合同法》、《担保法》综合题中的应用。 本章考点精析 本章的主要考点包括:(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2)无效民事行为的界定;(3)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4)代理的特征和适用范围;(5)委托代理中授权不明的责任界定;(6)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7)表见代理;(8)诉讼时效期间;(9)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10)仲裁和诉讼。 一、经济法律关系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只有具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未取得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依法成立的主体也只能在法律规定或者认可的范围内参加经济法律关系,超越法律规定或者认可范围的,(2004年调整)则不具有参加"相应"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例题】未取得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2003年) 【答案】√ 【解析】只有具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 (2)独立性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即使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参加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关系,也不是以国家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进行经济法律行为。 【例题】国家机关作为经济法的经济管理主体,在代表国家参与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关系时,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经济法律行为的。() 【答案】× 【解析】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即使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参加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关系,也不是以国家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进行经济法律行为。 (3)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97年多选题) ①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批准成立; ②依照法律和法规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成立; ③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由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 ④依照法律、法规由经济法主体自己向国家机关申请并经核准登记而成立; ⑤由法律、法规直接赋予一定身份而成立。 【例题】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可以采用下列方式确认()。

经济基础知识(初级)

精心整理考试大纲 第一部二步经济学基础 第一章经济制度的变革与演化 考试目的 通过本章的考试,测查应考人员是否掌握社会经济制度变革的基本规律和基本过程,是否理解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是否能够掌握资源配置的基本方式和经济制度与经济体制之间的关系。 考试内容 一、物质资料生产和基本经济规律 以 考试目的 程、 考试内容 第三章剩余价值的产生与流通 考试目的 通过本章的考试,测查应考人员是否理解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前提条件,是否掌握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和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的过程,是否了解剩余价值分割的具体形式和剩余价值流通的基本过程。考试内容 一、货币转化为资本 资本总公式及其存在的矛盾,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前提。 二、劳动力成为商品 劳动力成为商品必须具备的条件,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三、剩余价值的生产 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是劳动过程和价值增值过程的统一,资本的价值形式,剩余价值的生产方法。

四、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 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 五、剩余价值的分割 剩余价值分割的实质,剩余价值分割的具体形式。 六、剩余价值的流通过程 资本循环的阶段、形式和应具备的条件,资本周转速度及其对剩余价值产生的影响,社会资本再生产的过程及其实现条件,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实质及产生根源。 第四章资本主义的发展历程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建立 考试目的 通过本章的考试,测查应考人员是否能正确认识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过程和必然趋势,是否掌握垄断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基本经济特征,是否理解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立的客观必然性和特点,是否掌握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立的途径。 考试内容 径。 考试目的 考试内容 考试目的 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容、特征及其选择确定的方式,是否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基本模式,是否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含义、结构类型及其运行的微观基础。 考试内容 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存在的原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定义和特征。 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基本模式 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模式。 三、社会主义市场体系 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基本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社会主义市场规则与秩序,社会主义市场的中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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