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证据的定义和法律地位
电子数据证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数据在日常生活和商务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数据证据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形式,因其便捷性、真实性、完整性等特点,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广泛应用的证据。
为了规范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鉴定和运用,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电子数据证据的定义、法律规定、收集、鉴定和运用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电子数据证据的定义电子数据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的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文字、符号、图形、数字、声音、图像等数据;2. 数据的集合、组合、转换、传输、存储、处理等过程;3. 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电子签名技术产生的数据;4. 其他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三、电子数据证据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的一种。
电子数据证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真实、完整、客观;(2)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3)依法取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电子数据证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真实、完整、客观;(2)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3)依法取得。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电子数据证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真实、完整、客观;(2)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3)依法取得。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电子签名技术产生的数据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的法律效力。
四、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1. 依法收集:收集电子数据证据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 保密原则:在收集、传输、存储、处理电子数据证据过程中,应当采取保密措施,确保电子数据证据的安全性。
我国电子证据之浅析从《电子签名法》全国第一案判决谈起

2、技术支持不足: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和认证需要专业的技术支持,但 目前很多法院和律师缺乏相关技术知识和经验,难以充分发挥电子证据的证明效 力。
3、举证难度大:由于电子证据的无形性和易篡改性等特点,其收集和证明 难度较大。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否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四、电子证据获取之途径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原告提供的电子邮件进行了技术鉴定,确认了电 子邮件中原告的电子签名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且不可篡改的。因此,法院 认定该电子邮件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 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电子证据在法律诉讼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本案中, 电子邮件作为电子证据具有很高的证明力,因为它不仅有原告的电子签名,而且 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也得到了技术鉴定的确认。这表明了电 子证据在法律诉讼中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2、可靠性:可靠性是指电子证据必须是准确的、没有任何误差的。在《电 子签的生成和存储方式可靠, 且未被篡改,那么可以认定该电子签名的可靠性。因此,要证明电子证据的可靠 性,关键在于确保电子签名的生成和存储方式可靠并证明其未被篡改。
3、完整性:完整性是指电子证据的内容必须完整无缺。在《电子签名法》 全国第一案判决中,法院认为,如果电子签名的内容与原始文件一致,且未被篡 改,那么可以认定该电子签名的完整性。因此,要证明电子证据的完整性,需要 证明电子签名的内容与原始文件一致且未被篡改。
我国《电子签名法》与联合国 《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比较研究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电子签名成为了一种越来越重要的法律工具。我 国和联合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以规范电子签名的使用和发展。本次演示将比 较研究我国《电子签名法》和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以期为电子商务的健 康发展提供一些启示。
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数据已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电子数据取证作为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其法律地位和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规定入手,分析相关法律法规,旨在为从事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的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电子数据取证的定义及意义1. 电子数据取证的定义电子数据取证,是指依法对电子数据进行的收集、固定、分析、鉴定和提交的过程。
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具有证据价值的各种信息,如电子邮件、短信、通话记录、网页浏览记录等。
2. 电子数据取证的意义(1)维护社会秩序:通过电子数据取证,可以揭示违法犯罪行为,打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
(2)保障公民权益:电子数据取证有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3)促进司法公正:电子数据取证可以为司法机关提供确凿的证据,提高司法公正性。
三、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第六十二条: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应当依法收集、审查、判断。
(2)第一百三十七条: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电子数据,应当依法收集、提取、固定和保存,并附有电子数据来源、提取过程和提取时间等说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可以提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2)第一百五十二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可以提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对电子证据的法律

加强国际间的法律协调,减少因法律体系差异导致的电子证据认可 难题。
加强跨国电子证据取证合作
在跨国电子证据取证方面,加强国际合作与培训,共同打击跨国网 络犯罪。
THANKS
感谢观看
推广数据恢复技术
完善数据恢复技术,确保在电子设备损坏、数据丢 失等情况下,能够有效恢复电子证据。
提升电子数据取证能力
加强取证人员的培训和技术装备更新,提高 取证人员对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和分析能 力。
深化国际合作,解决电子证据跨国境流通的法律难题
建立国际电子证据交换机制
推动各国之间建立电子证据交换协议,简化电子证据在跨国境流 通中的法律程序。
国际合作与互认
在跨国境电子证据流通中,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差异可能 成为障碍。国际间应加强合作,建立互认机制,以便更有 效地使用和认可电子证据。
数据跨境传输限制
某些国家可能对数据跨境传输施加限制,以保护国家安全 和公民隐私。法律需要明确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合法地将电 子证据传输至其他国家。
跨国企业的合规责任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越来越多的 国家和地区对电子证据的认可度提高,将 其纳入法律体系并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
02
CATALOGUE
电子证据的法律框架
国际上的电子证据法律框架
01
电子签名和认证法律
很多国家制定了电子签名法,以确保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
行性。这些法律通常规定电子签名的认证要求、签名过程的要求以及签
名的法律效力。
02
电子交易法
一些国家制定了电子交易法,为电子商务和其他在线交易提供一个明确
的法律框架。这些法律涉及电子合同的合法性、执行力和争议解决等方
论电子证据在我国新修《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地位

论电子证据在我国新修《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地位作者:李扬来源:《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06期摘要: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这就产生了电子数据和电子证据的关系问题,进而影响了视听资料的法律地位。
在分析概念的基础上,从信息电子技术的角度对三者进行了重新定位,即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分别是信息电子技术发展的不同阶段的产物,前者是模拟技术的产物,后者是数字技术的产物。
由于电子证据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于是,笔者主张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合并纳入电子证据的范畴,这样有利于构建统一的电子证据规则。
关键词:电子证据;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法律地位中图分类号:D92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12)即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虽然电子数据刚刚入法,但是关于电子数据得到认可的判例之前也出现过。
比如2011年小诗《见与不见》的著作权纠纷案,经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审理,法院认定诗歌的作者是谈笑靖,而并非仓央嘉措。
于是,判决珠海出版社有限公司停止出版、发行含有《见与不见》内容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停止销售此书。
在本案中,法院就是根据电子邮件和博客的内容,通过相互印证,证明了该作品的创作时间和内容,从而认定了该诗歌的著作权属于原告谈笑靖。
但是,对于其法律地位法院未予以明确回答,只是默认了这类证据的法律效力。
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的施行,这类证据将属于法定的证据形式——电子数据,从而解决了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问题。
一、电子证据、电子数据的概念辨析要厘清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关键在于正确认识电子证据和电子数据之间的关系。
也就是说,如果电子证据等同于电子数据,那么立法部门已经回答了电子证据的归属问题,相反,如果两者并不等同,那么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仍然值得探讨和深究。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电子证据是信息时代催生的新事物,要研究电子证据,首先应对其概念进行界定。
电子商务中的电子证据及其法律地位

电子商务中的电子证据及其法律地位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特别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各种数据电文大量使用,使得电子证据逐渐成为新的诉讼证据之一。
本文主要论述了电子证据的效力及法律地位,电子证据的特点,探讨了电子证据的收集和采用,并对我国证据法立法提出建议。
证据在司法证明的中的作用是无庸质疑的,它是法官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
在人类的司法证明发展过程中,证明方法和手段经历了两次重大转变。
第一次是从以“神证”为主的证明向以“人证”为主的证明的转变。
第二次是从以“人证”为主的证明向以“物证”或“科学证据”为主的证明的转变。
一、电子证据是科技发展的产物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物证在司法活动中的运用一直处于随机和分散发展的状态。
直到18世纪以后,与物证有关的科学技术才逐渐形成体系和规模,物证在司法证明中的作用也才越来越重要起来。
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各种以人身识别为核心的物证技术层出不穷。
例如,继笔迹鉴定法、人体测量法和指纹鉴定法之后,足迹鉴定、牙痕鉴定、声纹鉴定、唇纹鉴定等技术不断地扩充着司法证明的“武器库”。
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DNA遗传基因鉴定技术,更带来了司法证明方法的一次新的飞跃。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尤其是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证据逐渐成为新的诉讼证据之一。
电子商务不仅涉及到技术方面,如电信基础设施、信息技术标准、保密与安全手段,而且涉及大量的法律问题,如商业准则,知识产权,电子合同的形成、订立与生效,电子支付、出口管制和网络商务的规则等。
因此,在电子商务活动中,需要使用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甚至是关键性证据。
北京大学电子邮件案就是一起这方面的典型案例。
1996年4月9日,北京大学研究生薛某收到美国密执安大学通过因特网发给她的电子邮件。
内容是该校将为她提供1.8万美元的奖学金。
但她久等不见正式通知后,怀疑同寝室的张某从中作梗。
于是,便委托他人从密执安大学取回两份证据:一份是4月12日上午10∶16分从北京大学心理系临床实验室以薛某的名义发给密执安大学的电子邮件;另一份是4月12日上午10∶12分从同一台计算机上发给美国密苏里—哥伦比亚大学刘某的署名“Nannan”的电子邮件。
浅析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及认定

这份统计报告表明我国公民的社会 生活在不断的 “ 网络化” 其在不断增强 人 , 们之 间的联 系和交流, 提高社会活动的效率的同时, 也是人们之间产生问题 的原因之一。本文中所谈 的 “ 电子证据”就是在不 断增速 的 “ 网络化”的社会交往过程 中产生的,从某种 程度上来说现如今的 “ 电子证据”是人们证明自身网络生活下的案件事实真实的灵魂 。但是纵观学术界对于 电子证据的定义 ,纷 繁复杂,给人 以某种神秘色彩,这其实透露着学术界对 “ 电子证 据”认识的不 确定性和模糊性。而 “ 电子证据”概 念的厘清与界 定对于电子证 据性质以及电子证据认定的分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 ,本文试 图从界定 “ 电子证据”的概念出发 ,逐步分析
lg l t tso te ,h n i c to fee to ce d n es o l ece ryd fn d. e a au ;nt o r tei tf ain o l c ni vie c h u db la l e e s he h de i r i
K e o ds ee to i v d nc ; e ni o ; d isb ly; r va i y W r : lcr n ce i e e d f t n a m s iii p o bly i i t t
关键 词 :电子证据 ;界 定;可采性 ;证 明力 中图分类 号 :T 3 3 8 文献 标识码 :A 文章编 号 :17— 12( 0 1 0— 06 0 P9. 0 6 1 12 2 1 ) 3 04 — 3
Brfl ieyAnaysso g l a u nd I e i c to fElc r n c l i n Le a t sa d ntf a i n o e t o i St i
论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证

摘要:本文通过电子证据的特点,探讨认证电子证据的规则,即法官在庭审的时候使用什么证据规则对电子证据进行综合的认证?相比之下,传统证据的认证规则不可能完全解决电子证据存在的法律问题,笔者通过本文提出认证电子证据的规则,以供参考。
关键字:电子证据民事证据电子商务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出现了新的浪潮。
然而电子商务的出现,冲击着传统的商业贸易的法律的调控。
司法实践中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层出不穷。
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及认证还处于理论讨论阶段,我国法律没有相关的规定,理论界的争论可谓见仁见智。
电子证据可以作证据使用,法学理论界以及司法实践均没有争议,而用什么规则对电子证据进行认证呢?还处于初步阶段,因此没有统一的看法。
一、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确定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直接关系在对电子证据进行认证时,究竟是使用现有的证据认证规则,还是另行创造一种认证规则。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把电子证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而是根据电子证据的某些特性,在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给出比较模糊的规定,根据行政法规的规定,主要有两种分法,即视听资料和书证。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资料的原始载体。
”在这里,是把计算机证据作为视听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真据若干规定》(2002年)其第十二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国家广电部于1992年1月12日颁行的《关于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服役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利用录音或录像磁带录制声音或者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以及类似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材料,包括录音带、录像带、传真资料、微型胶卷、电子计算机软盘等,称为视听资料。
”从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以及广电部的规定来看,是把电子证据作为视听资料看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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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证据的定义和法律地位 指导老师:赵长江 学生:王伟
2014年8月20日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 (一)学理上对电子证据的定义..............................................1 (二)法律上对电子证据的定义..............................................2 二、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形式的关系 (一)电子证据与视听资料的关系..........................................3 (二)电子证据与书证的关系..................................................4 三、电子证据在刑诉法中的最终法律地位 四、结束语…………………………………………………………...9 参考文献..............................................................................................5 1
摘要 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及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丰富了我们的生活,也影响了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伴随着这些便利,电子证据也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了当今的诉讼活动中。与传统证据不同,信息技术与网络技术的普遍应用,使得电子证据变得隐蔽与智能化,给司法实践中证据的应用带来了新问题。在我国,电子证据在法律中的地位尚不明确,鉴于电子证据自身的特点与审查认证的程序异于其他证据,应当明确电子证据在法律上的地位。我国证据法律对于电子证据定义规定的缺失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电子证据的应用无规可循。而针对电子证据的定义,传统的证据定义方式又不能恰当适用。本文将结合电子证据的基本理论,采用比较的研究方法对电子证据的定义进行论证,,积极应对现实的挑战与困难。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我国目前电子证据有关规定散见于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及地方立法中,既不系统也不全面,很多关键性问题未有明确界定,国内学者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存在不同观点,司法实践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认定也没有一个比较统一的标准,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尚存在一定争议,导致我国在电子证据适用问题上出现比较混乱的状态。
【关键词】电子证据 ;定义 ;法律地位 ;关系 现代科技日新月异,人类已经悄然进入了网络时代,计算机成为普遍使用的工具。计算机犯罪问题也无处不在,蔓延迅速,危害严重。由于犯罪手段高超而隐蔽,情节复杂,同计算机犯罪作斗争困难重重,甚至立法对技术的发展也望尘莫及。由于通常情况下,计算机罪犯具有较高的智商和文化程度,处于比普通罪犯高级的阶层,所以对计算机犯罪的控制陷入困境,特别是在取证上。任何犯罪都是有证据可寻的,网络犯罪(利用或者针对网络进行的犯罪)作为新出现的一种犯罪形式必然也会产生各种记录犯罪过程、留下犯罪痕迹、揭露犯罪事实等的各种证明形式,我们称之为“电子证据”。鉴于上述问题,有必要对电子证据加以研究。 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使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信息时代。电子信息技术的全球性应用,正改变着人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运行方式,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完成了对个体生活方式的重新构建,由此产生了诸如计算 2
机犯罪等区别于传统认知领域的新型犯罪,而电子信息技术的实时注入也使得某些传统类型犯罪具备了鲜明的数字化特征。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形式的证据,其概念、范围、采纳、采信问题已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一些国际组织及其它国家、地区通过立法、司法解释或判刑等途径做出了积极的回应。我国已不可避免地要面临对刑事证据的具体法律调整问题。依托现有的电子正经的研究成果,本文仅就电子证据在刑诉法修改中的法律地位的界定问题进行了一些尝试性的讨论。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 (一)学理上对电子证据的定义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电磁形式、光学形式或类似形式储存在计算机存贮器中的信息,包括计算机程序及程序所处理的信息,如各种系统软件、应用软件、文本、图形等。对于电子证据的概念,目前并无定论,以上定义只是帮助我们初步了解其性质和特征。包括计算机程序及程序所处理的信息,如各种系统软件、应用软件、文本、图形等①。对电子证据概念的定义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电子材料说。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说,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一切证据②。 电子物品说。电子证据是指以储存的电子化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物品或电子记录③。 网上证据说。网上证据即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独立证据说。电子证据是以通过计算机储存的材料和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它最大的功能是储存数据,能综合、连续地反应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数据,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 诉讼证据说。电子证据是储存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④。 3
(二)法律上对电子证据的定义 “电子证据”定义为:“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手机等各种电子设备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这个定义表述了“电子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1.数字化的存在形式;2.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3.可以多次原样复制。 “电子证据”可以分为:1.字处理文件:通过文字处理系统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标点、表格、各种符号或其他编码文本组成。不同类型的文字处理软件生成的文件不能兼容(如Word和WPS),使用不同代码规则形成的文件也不能直接读取。所有这些软件、系统、代码连同文本内容一起,构成了字处理文件的基本要素。2.图形处理文件:由计算机专门的软件系统辅助设计或辅助制造的图形数据,通过图形人们可以直观地了解非连续性数据间的关系,使得复杂的信息变得生动明晰。3.数据库文件:由若干原始数据记录所组成的文件。数据库系统的功能是输入和存储数据、查询记录以及按照指令输出结果,它具有很高的信息价值,但只有经过整理汇总之后,才具有实际的用途和价值。4.程序文件:计算机进行人机交流的工具,软件就是由若干个程序文件组成的。5.影、音、像文件:即通常所说的“多媒体”文件,通常经过扫描识别、视频捕捉、音频录入等综合编辑而成。 从世界范围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犯罪问题的普遍化,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电子证据这一新兴的证据种类。各国普遍制定了关于电子证据的法律或者规则,如英国《电子通信法案》、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德国《多媒体法》、加拿大《统一电子证据法》、新加坡《1998电子交易法》、菲律宾《电子证据规则》、澳大利亚《计算机和证据法》等。联合国也通过了一系列文件来规范电子证据问题,如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加拿大《统一电子证据法》与欧盟的《欧洲电子商务提案》对“电子数据”持狭义的理解。“电子数据”在《欧洲电子商务提案》的语境中专指电子网络信息。 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警察可以把存贮在计算机中的信息作为证据。英国《1968年民事证据法》第32.3条规定,证人可以通过音像媒体或者其他形式向法院提供证据。 4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1001条规定,“文字”和“录音”包括文字、字母、单词、数字或其他替代物,通过书写、打字、印刷、影印、照相、磁脉冲、机械或电子录音或其他形式的数据汇编记载下来。“照相”包括普通摄影、X射线胶片、录像带和电子胶卷。 日本《刑法》新增第7条规定:本法所称电磁记录者,是指以电子方式、磁气方式或其它无法以人之知觉加以认识之方式所制造之记录,而供电子计算机处理资料之用者。日本新《民事诉讼法(1996年)》第231条规定,本节的规定(即关于书证的规定),准用于有关视图、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等其他记载信息的非文书物件。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规定,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和传递的信息。第5条也规定: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可以看出,通过立法规范电子证据这一通过新的技术手段所产生的证据,赋予其证据资格,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据有下列7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将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最为近似的是关于视听资料的规定⑤。
二、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形式的关系 电子证据作为一种证据,学术界的认识是统一的,司法实践也是认可的。但是它在我国证据体系中的定性和定位,至今尚未完全明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中,并没有直接把电子证据列为法定的证据形式。
(一)电子证据与视听资料的关系。 2000年初,我国一些学者提出电子证据应当包括在视听资料当中,并逐渐成为我国学术界的主流看法。《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视听资料条目的解释是,“可据以听到声音、看到图像的录音、录像,以及电子计算机贮存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