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证据形式和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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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方法论视角简论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

从方法论视角简论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

从方法论视角简论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1. 引言1.1 引言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数字化发展,电子证据的应用已经成为司法领域无法忽视的一部分。

对于电子证据的收集、提取、保全、认定、审查和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日益引起关注。

本文从方法论视角出发,旨在探讨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一些特点及相关问题。

我们需要了解电子证据的特点。

电子证据不同于传统的书面或物证证据,其特点主要包括易变性、不可伪造性、存储形式多样等。

这些特点给电子证据的提取和认定带来了挑战,需要法律界和科技界共同努力解决。

电子证据的来源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电子证据可以来自于电脑、手机、互联网等,对于不同来源的电子证据需要使用不同的提取和保全方法。

接下来,我们将讨论电子证据的提取和保全问题。

在电子证据的提取过程中,我们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和规范,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电子证据的保全也是至关重要的,既要防止证据被篡改或损坏,又要保护证据的隐私和保密性。

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也是一个热点问题。

法律界对于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尚未形成统一的共识,不同的司法实践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审查和审理电子证据时,法官需要充分考虑电子证据的特点和来源,同时坚守法律的原则和规定,确保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和审理公正、公平。

电子证据的应用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通过本文对电子证据的特点、来源、提取和保全、认定标准、审查和审理等方面的探讨,希望能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一些参考和启示。

在不断发展的科技和社会环境下,我们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对电子证据的规范和保护,以促进公正司法的实现。

2. 正文2.1 电子证据的特点1. 数字化: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可以直接通过电子设备进行查看和处理,不需要进行纸质复制,方便存储和传输。

2. 可复制性:电子证据可以轻松地进行复制和传播,因此可能存在证据被篡改或者伪造的风险。

论电子证据法学论文

论电子证据法学论文

论电子证据法学论文1、引言 :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广泛运用,互联网络的逐渐普及,是电子商务的发展,各种电文资料的大量使用,使得电子证据逐渐成为新的诉讼证据之一,在目前发生的大量民事纠纷案中,如网络作品著作权纠纷案、网络名誉权纠纷案、电子合同纠纷案、网络服务质量纠纷案等,这些案件的证据形式主要都是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的影响越来越大,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

在我国,虽然某些法律法规对电子证据有一定的规定,但这些零星的规定仅能肯定到电子证据在我国的合法性,却没有解决根本电子证据立法的本质问题。

由于电子证据是属于新生事物,跟我国目前现行的一些证据规定存在在明显的冲突或不平衡,目前沿没有统一的电子证据立法是一个缺陷,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2 、电子证据概念的概念与特征关于电子证据的概念研究,在国外已经非常成熟,虽然有时在具体到某一领域的时候产生一些其他的称谓,但在对其内涵及外延的把握上,一般来说并没有多少分歧。

但在我国,作为程序法的核心——证据制度,无论在民事、刑事还是行政诉讼方面,电子证据这方面的内容缺失非常大,一是因为电子证据本身的复杂技术特点,二是因为我国的学者对电子证据的内涵及外延的理解上存在着许多分歧,各学派的观点十分混乱。

在这些有关电子证据概念的各种不同观点中比较分析中明确电子证据概念的问题是十分有必要的。

2.1 目前国内有关电子证据概念的几种观点:(1) 计算机证据说这观点认为电子证据的实质就是计算机证据,认为“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或者“电子证据又称计算机证据,是指以其储存的文字、数据、图像、声音、程序等电子化信息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物品或电子记录。

” 由于计算机在我国已经得有一定程序的普遍了,并且这观点能够概括电子证据的大部分表现形式,所以这种观点在学术界还是有很高的支持率。

尽管是这样,但这观点只是从运用的设备名去审视电子证据,并没有从本质上去把握其含义,因此将电子证据界定在计算机证据的做法,有点以偏概全的味道。

论电子证据适用困难与解决

论电子证据适用困难与解决

论电子证据适用困难与解决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电子证据在法律上的重要性也日益增长,然而电子证据的获取和使用却面临着很多困难。

本文将探讨电子证据存在的困难和解决途径。

一、电子证据存在的困难1.寻找和获取电子证据的困难在互联网上,信息的流动速度快,数量庞大,数据的存储和备份也更加复杂,这就导致了获取电子证据的难度增加。

而且,网络犯罪出现了使用虚假身份,匿名聊天,加密技术等技术手段来隐藏身份和犯罪痕迹,进一步加深了电子证据的寻找和获取难度。

2.电子证据真实性难以确认电子证据往往需要进行几个环节的证明,并且容易造假,比如一些网站上的发布信息,通过技术手段可以轻易更改时间和内容。

而且,一些病毒程序,网络黑客技术等可能在电子证据的获取过程中被利用,这些都会导致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难以确认。

3.电子证据形式多样电子证据的形式非常多样,包括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社交媒体、电子商务平台等。

不同的电子证据形式需要采用不同的获取方式和证明方式,这就付出了更高的证明成本和风险。

1.立法保障针对电子证据的难点,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提供保障,明确哪些电子证据可以作为有效证据,并规定电子证据的获取和使用方式。

比如,目前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这些都为电子证据的获取和使用提供了规范,同时,也增强了人们对于电子证据的信任。

2.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证据获取的成本和效率也在提高。

目前有很多专门的电子取证、数码鉴定等技术机构,他们可以帮助律师和法官快速获取电子证据,并且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3.完善证明制度完善的证明制度可以更好的保障电子证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关于证据的认定,若不通过司法程序进行鉴定,可能会存在错误和扭曲等问题。

因此,对证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进行鉴定实为管制证据的重要一步。

除此之外,对于证据的确立,应该采取相对完整的证明程序,使得证据的完全能够被法律确定并使用,例如对于电子证据,可以通过存证证明机构证明存储的真实性,保障证据的有效性。

从方法论视角简论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

从方法论视角简论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

从方法论视角简论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随着科技的日益发展,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

电子证据以其高效性、准确性、可靠性、可展示性及不易篡改的特点,逐渐成为刑事证据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本文从方法论视角,简述了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来源、收集、认定和运用等方面的问题。

一、电子证据的来源电子证据主要来源于电子设备、互联网、通讯网络及其他电子媒介。

其中,电子设备类包括计算机、手机、数码相机、U盘等;互联网、通讯网络类包括电子邮件、短信、微信、朋友圈、网络聊天记录等;其他电子媒介类包括视频、音频、图片等。

另外,电子证据的获取途径也相当多样化,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获取,也可以通过立案调查、证人证言、勘验、搜索(抽样调查)、鉴定等渠道来获取。

电子证据的收集需要科学、合法、规范的程序。

刑事诉讼中,一般是由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负责电子证据的收集工作。

具体包括:(1)开展现场勘查。

通过现场勘查,可以获取到电子设备、媒体盘或存储卡等物品,以及存储在其中的电子证据。

(2)采取技术手段获取。

通过计算机取证软件、网络抓包工具、移动设备数据采集器等技术手段,可以获取到存储在计算机、网络或移动设备等中的电子证据。

(3)调取通讯记录。

通过向通讯运营商发出调取通讯记录的申请,可以获得短信、电话通话记录等通讯信息。

(4)调取第三方平台信息。

通过向电子支付平台、社交媒体平台、电商平台等发出调取信息的申请,可以获取相关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的认定是指判断电子证据是否符合法定证据的标准,具有足够的证明力和合法性。

电子证据的认定主要包括真实性认定和完整性认定。

真实性认定是指确定电子证据的来源和生成时间、人员等相关信息是否真实有效;完整性认定是指确定电子证据中的信息是否完整、是否被篡改等。

在电子证据的认定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鉴定人的专业性。

电子证据是一种技术性质的证据,鉴定人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至关重要。

同时,鉴定人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也应得到保证。

《2024年电子证据研究》范文

《2024年电子证据研究》范文

《电子证据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司法、侦查等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电子证据是指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信息,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社交媒体记录等。

这些信息可以证明特定的事实,成为解决法律纠纷、保障司法公正的有力手段。

因此,电子证据研究已经成为当今信息安全和法学的热点领域。

二、电子证据的特性和重要性电子证据具有以下特性:1. 数字化存储:电子证据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在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中。

2. 易于篡改:由于电子证据的易编辑性,容易被篡改或伪造。

3. 客观性强:电子证据能够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取决于如何进行保全和验证。

4. 便捷高效:电子证据可以迅速获取、存储和传输,提高工作效率。

由于上述特性,电子证据在解决法律问题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电子证据作为事实依据的证据,对犯罪行为的侦破、经济纠纷的解决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电子证据的研究内容和方法1. 电子证据的提取和保存技术:通过专业软件和技术手段,对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中的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和保存,以保障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2. 电子证据的鉴定和分析方法:通过对电子证据的来源、时间戳、篡改痕迹等信息进行鉴定和分析,确定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3. 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应研究: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四、电子证据的挑战与前景虽然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价值,但仍面临以下挑战:1. 技术性挑战:由于电子证据具有较高的技术性,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提取、鉴定和分析。

同时,由于篡改的便利性,导致验证其真实性的难度增加。

2. 法律制度不完善:对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等问题,目前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制度。

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和困难。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电子证据的应用前景将更加广阔。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司法公正:电子证据作为客观事实的依据,将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和透明度。

浅论电子取证的方法

浅论电子取证的方法

浅论电子取证的方法电子证据,是指由计算机设备储存的,经法定程序作为证据收集固定的数据信息;电子证据,除具备一般证据属性外,还具有多重性、可修改性、可灭失性和技术性特点;随着计算机被广泛应用,计算机存储设备所储存的数据信息已逐渐成为诉讼证据的一个重要来源,在取证工作中,如何搞好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就成为迫在眉睫的主要问题; 一、电子证据的重要性及取证的要求电子证据,除具备一般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外,还有以下几个特点:1、证据属性的多重性;由计算机提供的电子证据具有视听资料、书证、物证等多重证据意义;电子证据的视听资料意义,是指电子证据能够通过计算机输出的画面、声音来证明案件事实,例如:影视画面可以证明历史现场情况,声音则可以证明谁在什么场合说了什么话等;电子证据的书证意义,是指电子证据能够通过计算机输出的文字、数字及符号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例如:电子书信、软件、电算化资料等;电子证据的物证意义,是指电子证据能够以其被储存的位置、方式以及载体的外观形象来证明案件事实,例如:电子证据被储存在不同文件夹中,可以证明存储者对计算机文件的理解、使用意图,电子证据被储存在计算机硬盘中或是被储存在软盘、光盘、磁带中将会证明这一证据文件的是否被拷贝等事实,软盘、光盘等电子证据载体的外观形象,可以证明其是否受到物理破坏的事实;电子证据属性的多样性,要求取证人员在收集电子证据时,要注意到电子证据的不同证据意义;在固定电子证据时,应当根据案件侦查需要及电子证据的用途,采取相应的证据固定方法,例如:仅需要电子证据的书证意义时,只将电子文件打印成书面文件即可;而如果需要其视听资料意义时,则应当采用拷贝、拍摄等方法进行固定;2、证据内容的可修改性;计算机储存的信息是可以被修改的;电子证据可修改性有两层含义:一是,数据信息在被作为证据固定前可能已被修改,因而当其被作为证据固定时,其内容已发生变化,造成所取证据的失真;二是,采用拷贝方式收集的电子证据,从证据固定到使用的过程中,也可以被修改,造成其在被使用时的内容与原证据内容不符;同时,实践中由于存在着后一种可修改性,在庭示证据时辩方会就证据是否被修改提出质疑,而控方如提不出未进行修改的证据,则法庭会不采信该证据;电子证据内容的可修改性,要求取证人员在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时,一是要注意收集和固定有关数据信息形成时间方面的证据,如计算机中有关该文件形成时间的记录,与其他有关该信息形成时间的证据进行比较,确认该数据信息是否被修改过;二是注意对电子证据内容的现场固定,如通过现场录像、现场打印等方式进行可视性固定;另外,电子证据被作为视听资料使用前,检察人员应当注意对电子证据内容的审查,防止在出庭时出现差错; 3、证据内容的可灭失性;计算机储存的信息会因人为删盖、病毒感染、物理破坏等原因灭失;电子证据的可灭失性,要求取证人员在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时,一是一但发现电子证据,应当立即收集,防止证据被毁灭;二是在计算机中未发现原有文件时,应当及时通过电子证据专业技术人员查找原因,判明能否恢复;三是尽量采用现场打印的方法收集电子证据;四是如果采取拷贝方法收集电子证据,应当现场检查拷贝质量,防止因拷贝了病毒等原因打不开所收集到的计算机文件;五是存放和使用存有拷贝证据的软盘、光盘、磁带时应当注意安全,例如,存放时应当远离强磁场,使用时应当注意计算病毒的检测; 4、证据的技术性;电子证据的技术性主要表现为:①计算机储存的信息是通过特殊技术方法形成的;②很多情况下,发现、收集、固定和使用电子证据需要一定计算机技术;③数据信息中的软件能够以其特定的技术性语言来证据案件事实;电子证据的技术性,要求取证人员应当了解或通晓计算机技术,以便于及时采取相应的技术方法收集证据,调查案情;电子证据的技术性,还要求在涉及与软件的制作、使用等专门性问题时,应指派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 二、如何对电子证据进行取证一电子证据的简单取证;如有不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的数据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活动是简单取证;对不涉及计算机使用或维护人员的案件,可以采取简单取证程序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取证时,首先由提供证据单位的计算机操作人员打开计算机,查找所需收集的证据;当找到证据时,取证人员应当通过显示器观察和确认该文件的形成时间;然后由操作人员打开文件,由取证人员确认该文件系所要收集的证据后,采用相应的方式予以提取固定;在查找证据过程中,如遇文件找不到或打不开等问题,应及时通知电子证据专业技术人员予以协助;常用的固定电子证据的方式,有打印和拷贝两种;通常情况下应当采用打印方式,或两种方式同时使用;只有在文件较多不方便现场打印的情况下,才可以单独使用拷贝方式;采用打印方式取证,是将计算机文件打印到纸张上;打印文件时,取证人员必须现场监督打印过程,防止计算机操作人员在打印过程中修改文件;打印完毕后,可以按照书证的固定方法,予以固定,但应当注明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位置如存放于那个文件夹中等;采用拷贝方式取证,是将计算机文件拷贝到软盘、光盘中;取证人员应当自备计算机,拷贝后,将软盘或光盘插入自备计算机中进行检查;首先进行病毒检测,然后打开文件检查拷贝的质量;如通过检测发现病毒,则应当先消毒,后打开文件检查;无论采取那种取证方式,在固定证据后,应当现场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主要记载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情况;包括:①案由;②参加检查的人员姓名及职务;③检查的简要过程;主要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及检查顺序等;④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⑤取证方式及取证份数;⑥参与检查的人员签名; ⑦提供电子证据人员签名; 二电子证据的复杂取证;如有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的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活动就是复杂取证;对涉及计算机使用、维护人员的犯罪案件,就应当采取复杂取证程序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 1、现场检查与现场访问,首先由计算机专家检查硬件设备,切断可能存在的其他输入、输出设备,保证计算机储存的信息在取证过程中不被修改或损毁;与此同时,侦查人员应当询问计算机使用或维护人员下列问题:⑴有无为计算机设置密码及密码的组成;⑵计算机的软件情况:①已使用的软件有哪些;②软件的来源,如软件是购买的还是自行设计的等;③软件的维护情况,例如:由谁负责软件的维护、调整,对软件作过哪些修改等;⑶计算机的使用情况:①如何进行计算机的日常管理;②谁能够打开并使用计算机;③计算机是否出现过影响或可能影响文件质量的故障如病毒感染等,故障是如何解决的;⑷案件所涉及的资料存放于存储设备的什么位置,有无备份;对计算机使用者拒绝提供密码的情形,可考虑由计算机专家解密,但由于解密工作可能会对计算机储存的资料造成损害,因而在做出这一决定时,应当十分慎重;检查计算机文件时,计算机专家应当注意对隐蔽文件的查找;有备份的,应由计算机专家同时检查备份文件,查明备份文件与原文件是否一致; 2、提取证据按照前述方法打印和拷贝计算机文件,固定电子证据;如发现在备份文件与原文件不一致时,应当同时提取备份文件; 3、电子证据内容涉及电算化资料的,应当由会计专家对提取的资料进行现场验证;验证中如发现可能与软件设计或软件使用有关的问题时,应当由会计专家现场对电算化软件进行数据测试侦查实验;经测试确认软件有问题时,则由计算机专家对软件进行检查或提取固定; 4、制作检查笔录除前述检查笔录的内容外,对解密、数据测试等过程也应当作出详细的记录; 5、对复杂取证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在检查前应当有所预测,并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例如:①考虑到计算机操作人员可能不提供密码,计算机专家应当携带解密工具;②对可能需要进行数据测试的,司法会计专家应当携带事先制作的测试文件;③必要时,可以指派视听技术人员对取证及软件测试过程进行录像; 三、电子证据收集与固定工作任重道远配备电子证据专业技术人员以便进行全面的取证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成员应当由通晓硬件和软件计算机人员、熟悉电算化程序的司法会计专家、熟悉计算机作案手段的侦查、公诉人员组成;制定电子证据的取证制度;电子证据的特点,决定了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使用工作的特殊性;因此,有必要建立电子证据的取证制度,以规范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活动,使办案人员能够及时有效的收集到电子证据,也为电子证据的在法庭上的合法使用提供依据;注重对电子证据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电子证据所涉及的技术是不断发展的,相关取证人员都需要不断学习、研究和掌握新的技术方法;虽然电子证据专家各有所长,但为了方便证据的收集与固定,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需要熟悉诉讼程序、证据规格和电算化等业务,司法会计专家和侦查人员也需要了解计算机知识;因此,应当注意对电子证据专家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机能,使之在工作中能够得心应手;。

电子证据讲稿

电子证据讲稿

电子证据讲稿电子证据是指依靠计算机、互联网、手机等电子设备生成、传输、储存的证据。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证据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

本文将从电子证据的定义,特点,收集和使用方法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和特点电子证据是指通过计算机或其他电子设备生成、传输和储存的证据材料。

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以下的特点:1. 数字化:电子证据是数字化的,它们由数字代码组成,可以在电子设备上直接呈现出来。

2. 可复制性:电子证据可以很容易地复制和传输。

3. 不易篡改:相比于纸质证据,电子证据更难被篡改。

4. 匿名性:电子证据可以通过匿名方式获取,因此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等方面存在的风险较高。

5. 容量大:电子证据可以存储大量的信息,其容量远远超过传统证据。

二、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包括获取和保留。

获取指的是获取电子证据的过程,保留指的是将电子证据保存下来的过程。

以下是电子证据的常见来源和保留方式:1. 电子邮件和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和聊天记录是常见的电子证据来源。

这些信息可以通过保存原始邮件文本和聊天网页截图的方式获取,也可以通过光盘、U盘等外部设备保存。

2. 网络日志网络日志包括网站访问日志、服务器日志等,记录用户在互联网上的行为和活动。

这些日志可以通过记录网站、服务器ip、时间等信息进行保存。

3. 数字照片和视频数字照片和视频是电子证据的重要来源之一,可以通过保存原始照片和视频文件、或对其进行封装等方式进行保留。

4. 手机短信和录音手机短信和录音是电子证据的常见来源,可以通过保存短信内容和录音文件等方式进行保留。

三、电子证据的使用方法电子证据的使用方式和传统证据相似,主要包括证人证言、书证、鉴定、勘验等。

1. 证人证言在使用电子证据时,证人证言仍是一种有效的证据形式。

可以通过对证人进行调查或传讯等方式获取证言,并将相关证言与电子证据相结合使用,以证明案件的事实和论点。

从方法论视角简论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

从方法论视角简论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

从方法论视角简论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日益广泛,然而由于其特殊性和复杂性,需要从方法论视角来解决相关问题。

本文将从电子证据的获取、认定和保全三个方面来简论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的获取需要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不能随意收集。

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可以通过搜索和扣押、远程调取和提取、破译和还原等方法获取。

在获取电子证据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防止证据被篡改和伪造。

还需要建立专门的技术人员队伍,加强技术手段和专业设备的运用,提高电子证据的获取效率和准确性。

电子证据的认定需要科学客观地进行,不能片面主观地作出判断。

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包括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多种形式,需要依据科学技术和法律规定来进行认定。

在认定电子证据时,需要从技术可行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可信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采用多种方法和手段进行验证和鉴定。

还需要设立专门的技术鉴定机构,加强鉴定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电子证据的认定结果科学准确。

电子证据的保全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和技术手段进行。

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容易受到信息安全和数据完整性等问题的影响,因此需要加强证据的保全工作。

法律手段方面,应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电子证据的保存期限和存储方式,并明确责任主体和违法惩处措施。

技术手段方面,可以采用数据加密、数据备份、权限控制等措施,确保电子证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还需要建立相应的电子证据保全机构,加强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电子证据的保全水平。

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在获取、认定和保全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问题,需要从方法论视角加以解决。

只有确保电子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信性,才能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的获取、认定和保全工作需要采用科学客观的方法,充分运用法律和技术手段,以确保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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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电子证据形式及你的观点
众所周知,我国目前刑事诉讼中是不承认电子证据作为一个单独的证据形式出现在法庭,而仅仅作为物证、书证或视听资料一类的普通证据。

但是,近年来国内针对有关特殊案件,部分地区将电子证据作为有效的单独证据来处理,认为电子证据在一定程度上是客观的,真实的,具备法律效力的。

下面就介绍一下电子证据的形式判定,以及判定的原因。

自20年前我国法律成熟以来,证据只有七大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而电子证据作为21世纪新兴的证据是不同于原7种证据的。

它在不同的情况下满足不同种类的要求:
1.电子书证:电子证据存储于计算机系统中,是以电子信号形式存在,但是可以通过一定方法转化为word文件、Excel表格、PPT文档、照片等很多形式表现
出来。

而且在电脑屏幕上显示出来后打印出来后是以文字符号形式让我们认知的,这
与书证的特点(以文字符号图画形式)是很类似的。

所以说电子证据在一定条
件下是书证。

2. 电子物证:电子证据中数据被侵犯所留下的记录或电脑、磁带、移动硬盘复制文
件等事实、存储器外表被物理毁坏等事实都是以电子数据的外在存储介质来作为
证据时,与物证的特点(存放的地点、外部特征及物质特性等起证明作用的物品
和物质痕迹)是很类似的。

所以说电子这个剧在一定条件下是物证。

3.视听资料:电脑内类似磁带的音乐文件、类似影视的拍摄视频等可听可视的电子
证据与一般视听资料的特点(可视、可听的录音带、录像带之类的资料)是类似
的。

而且两者的载体是完全想通过的,都是电磁储存介质。

所以在绝大部分情况
下都是吧电子证据作为视听资料证据在法庭出示的。

另外,若是通过另外四种形式表现出来,则又可视为这四种证据存在。

电子证据不能做为单独证据形式的原因:(这里结合着电子证据的特点一起说)
1.无形性让电子证据能够很好的隐藏在电脑中,而且一般的办案人员很难发现并获得,这
样就加大了搜索难度。

目前的电子取证流程的不完善,就算是专业的技术人员,在获取电子证据时也无法确定自己获得的证据是否合法。

因此,电子证据很难作为有效合法的证据出现在法庭上,只能配合一般证据辅助证明。

2.易破坏性、删除性让电子证据在很多情况下很难保存下来。

比如存储介质的物理破坏,
或人为的删除等让办案人员获取证据难度加大。

而且获得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很难保证,这样就很难出示来指证犯罪人员。

3.易伪造性让当有人为因素的或技术的障碍介入时,电子证据极容易被篡改、伪造,并且
与其他几种证据形式相比,被伪造后易被混淆,而无法确认证据的有效性。

从上面可以看出,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既加难了获得电子证据的难度,也让电子证据无法保证有效真实性,很难具备法律效力。

因此,国内目前依然是把电子证据当做七种证据的辅助证据,而不是单独证据。

我的观点及原因:
确实,电子证据有着很大的缺点,但是目前来说,随着电子取证技术的发展,办案人员对有关电子证据犯罪案件的研究,电子取证程序的合法化,网络犯罪技术的应对的经验也越来越丰富,技术人员取得的电子证据也越来越具有真实客观性,法律效力也越来越高,因此,在我看来,电子证据在接下来一定会向单独的证据转变,成为第8类证据。

上面已经介绍了,电子证据的奇特性,在不同的情况下它几乎可以作为原7类证据每一种证据出现,这非常不符合常理。

试想一种证据经过各种改编,然后再划分到不同的种类中,做为证据存在,太特殊了。

倒不如真正的将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证据存在,既能省去分辨证据的麻烦,又能简化取证分析、法庭出示的程序。

电子证据的缺点也正在被消除,数据恢复技术、数据搜索和解密技术、动态截获等技术的出现和发展,让电子取证的难度减小,也让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得到了加强。

比如说数据恢复技术可以原本被消除的文件或资料得到恢复,以免证据的丢失;解密技术可以让原先被加密得不到的证据瞬间展现在我们面前;动态截取可以让办案人员及时获取一定地点内的电磁信息,从而获得证据。

因此,电子证据也可以像普通证据一样,通过各种各样的技术获取,恢复,从而完善证据的有效性。

最后,电子证据的保存也得到了发展,有规定科学的方法和措施来保全电子证据。

对重要电磁介质及数据档案必须按科学方法保全,避免由于疏忽大意的行为造成电磁介质数据丢失而破坏重要线索和证据。

运送计算机硬盘和其他存储装置时要格外小心。

由于静电释放的潜在威胁,运送这类物品不应使用塑料包装[12],同时此类证据要注意防潮、防热、防磁和防冷。

特别是使用安装了无线电通讯设备的交通工具运送电子证据时,一定要关掉车上的无线设备,以免其工作时产生的电磁场破坏计算机及软盘、磁带等存储的数据。

综上所述,鉴于电子证据以数字信号的方式存在,它的客观性、可靠性、不可抵赖性受计算机网络系统及其所依存的软硬件环境的影响很大;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间的关联性,也由于用特定的二进制编码表示,需要用特定的技术手段来确定。

另外,电子证据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如文本、图形、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种媒体信息),也使它难以完全归入任何一个传统类型的证据当中。

将来的立法,但在修改或制订新的法律之前,按照现有的证据属性对电子证据进行归类,不仅有一定的合理性而且于法有据。

在网络案件日益激增的今天,如果不把计算机信息形式表现的电子证据作为适格的证据使用,或许维护了法律形式上的正义,但却牺牲了法律实质上的公平。

既考虑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又不在可采性与证明力方面予以差别对待,这才是一种正确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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