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法下论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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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证据适用困难与解决

论电子证据适用困难与解决

论电子证据适用困难与解决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已经成为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数字化时代,越来越多的信息、文件以及通信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因此电子证据的重要性愈发彰显。

与传统的书面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在适用上存在着一些困难,主要表现在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方面。

对于这些困难,我们不得不采取相应的措施与方法予以解决。

本文将围绕电子证据适用的困难以及解决方法展开讨论。

1.真实性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是指电子证据所载内容的真实程度。

与书面证据相比,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更容易受到伪造、篡改等因素的影响。

在数字化环境下,电子文件的复制、修改、伪造都变得更加容易,这给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带来了挑战。

电子邮件、社交媒体聊天记录等可以被轻易伪造或篡改,这就使得法庭难以确定其真实性,从而影响了电子证据的适用。

2.完整性电子证据的完整性是指证据内容是否完整、未经篡改。

在传统的书面证据中,往往可以通过查验文件的原件、复印件等来确定证据的完整性,但在电子证据中,由于其易被篡改的特点,证据的完整性往往较难确定。

在电子文件中,可以通过修改时间戳、删除部分内容等手段来改变证据的完整性,使得法庭难以确定其是否经过篡改,从而影响了电子证据的适用。

3.规范性电子证据的规范性是指证据的获取、保存、呈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诸如电子邮件、社交媒体信息等的获取、保存、呈现往往不够规范,这往往使得法庭难以确定其可信度,从而影响了电子证据的适用。

1.数字签名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是一种可验证的电子签名技术,通过对文件进行加密和数字签名,可以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数字签名技术可以帮助确定文件的来源和完整性,从而提高电子证据的可信度。

2.电子取证链电子取证链是指对电子证据的获取、保存、呈现等环节形成的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通过建立严密的电子取证链,可以确保电子证据的规范性,提高其可信度。

3.专业的电子取证工具现今已经有许多专业的电子取证工具可供使用,这些工具可以帮助对电子证据进行有效的获取、保存和分析,从而提高电子证据的可信度。

略论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

略论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
台。
第二 , 电子证据作 为一种 独立 的证据 类型能较好地 将
达的思想和记载 的内容来反映案件情况 , 两者具有相 同功 解决与现行证据 制度 的冲突。如前所述 , 不论是将证据 归
能; 外, 另 电子 证 据 通 常 以其 代 表 的 内容 来 证 明 案 件 某 一 入视 听资料 , 还是 归入 书证 , 都会产 生诸如 “ 件与复 印 原 、“ 、“ 等 问题时 , 必须输 出、 印在纸上 形成计算机打 印材料之 类 件 ” 直接 证 据 与 间 接证 据 ” 无 纸 化 与有 纸化 ” 方面 打 的书 面 材 料 后 , 才能 为人 们所 感 知 与运 用 , 而 具 有 书 证 的冲突。而将 电子证据作 为独 立的一种证据 , 因 就能很好地
而 且 产 生 了理 论 学界 的多 种 学说 。
1 视听资料说。该学说是当前 学界 的主流观点 , . 认为 电子证据应 当划归视听资料。主 张该学说的理 由主要是 :两者以电磁或其他形式存储在非传统意义上的书面介质之上 , 都
必须 通 过 一定 的 方法 转 化 为人 们 能够 感 知 的 可读 或可 视 的 形 式 , 且 现在 的许 多 视 听 资 料 而
的特征 , 是一种特殊的书证 。笔者认为 , 电子证据虽然与书 解 决 上 述 问题 ,并且 这种 方 法在 立 法技 术 上 也 相 应 简 便 , 证有共 同之处 ,但 电子证据 更明显 的特性 在于其高科技 仅需 对中国现行证据 类型清单 中加列 “ 电子证 据”一项 , 审查、 判断规则 , 就能达 性、 复合性 、 无形性等 , 这些属性均是 电子证据所特 有的 , 再辅 之于一些 电子证据专 门收集 、 并使得 对 电子证据 的收集 、 保存 、 审查 判断等 方面 需要 特 到很好 的效果 , 从而避免 了大面积修改现行证据法律制度 殊 的专业 要求 , 电子证据 归入书证 , 使得 电子证据 要 的不便 , 把 将 并能有效保证现行法律 的连续性 、 稳定性和权 威

论电子证据适用困难与解决

论电子证据适用困难与解决

论电子证据适用困难与解决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电子证据在法律上的重要性也日益增长,然而电子证据的获取和使用却面临着很多困难。

本文将探讨电子证据存在的困难和解决途径。

一、电子证据存在的困难1.寻找和获取电子证据的困难在互联网上,信息的流动速度快,数量庞大,数据的存储和备份也更加复杂,这就导致了获取电子证据的难度增加。

而且,网络犯罪出现了使用虚假身份,匿名聊天,加密技术等技术手段来隐藏身份和犯罪痕迹,进一步加深了电子证据的寻找和获取难度。

2.电子证据真实性难以确认电子证据往往需要进行几个环节的证明,并且容易造假,比如一些网站上的发布信息,通过技术手段可以轻易更改时间和内容。

而且,一些病毒程序,网络黑客技术等可能在电子证据的获取过程中被利用,这些都会导致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难以确认。

3.电子证据形式多样电子证据的形式非常多样,包括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社交媒体、电子商务平台等。

不同的电子证据形式需要采用不同的获取方式和证明方式,这就付出了更高的证明成本和风险。

1.立法保障针对电子证据的难点,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提供保障,明确哪些电子证据可以作为有效证据,并规定电子证据的获取和使用方式。

比如,目前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这些都为电子证据的获取和使用提供了规范,同时,也增强了人们对于电子证据的信任。

2.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证据获取的成本和效率也在提高。

目前有很多专门的电子取证、数码鉴定等技术机构,他们可以帮助律师和法官快速获取电子证据,并且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3.完善证明制度完善的证明制度可以更好的保障电子证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关于证据的认定,若不通过司法程序进行鉴定,可能会存在错误和扭曲等问题。

因此,对证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进行鉴定实为管制证据的重要一步。

除此之外,对于证据的确立,应该采取相对完整的证明程序,使得证据的完全能够被法律确定并使用,例如对于电子证据,可以通过存证证明机构证明存储的真实性,保障证据的有效性。

民事案件的法律热点(3篇)

民事案件的法律热点(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在民事案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证据,即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证据,如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网页信息等。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电子证据的运用已经成为法律热点之一。

本文将围绕合同纠纷中的电子证据问题,分析其法律适用、证据效力及法律风险,以期为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

一、电子证据的法律适用1. 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传输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2)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传输和使用过程具有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3)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传输和使用主体具有合法性。

2. 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电子证据的证明力需满足以下条件:(1)电子证据的来源可靠,具有真实性;(2)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3)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传输和使用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电子证据的效力1. 电子证据的效力认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电子证据的效力认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电子证据的来源是否可靠;(2)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传输和使用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3)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

2. 电子证据的效力排除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以下情况可能导致电子证据的效力排除:(1)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传输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篡改、伪造等违法行为;(2)电子证据的来源不可靠,存在虚假性;(3)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关联性。

三、电子证据的法律风险1. 证据灭失风险电子证据具有易丢失、易篡改的特点,一旦丢失或被篡改,可能导致证据灭失,从而影响案件审理。

2. 证据真实性风险电子证据可能存在伪造、篡改等违法行为,导致证据真实性受损,影响案件审理。

论电子证据效力

论电子证据效力

论电子证据效力摘要:电子信息技术的产生和广泛应用给人们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衍生了不少法律问题,产生了许多法律纠纷。

本文通过对电子证据的概念和特征进行阐述;指出了电子证据效力立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而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法律对策,以期对相关司法应用及学术研讨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电子文件电子邮件证据效力法律效力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科技的日益发展,电子计算机技术高速发展,电子商务交往也越来越频繁,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不断发生,我国现有的法律证据制度随之受到考验,发生变化,呈现多元化、科技化的趋势,电子证据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

因此,对电子证据的效力问题探讨也被提上了日程。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及特征(一)电子证据的概念。

“电子证据”一词最先由法学界提出并广泛加以使用。

我国近期公布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关于证据的种类规定中出现了“电子数据”一词,标志着以前在学界一直争论的电子证据正式地进入立法层面。

但是在民事诉讼法中对电子证据的定义,目前法学界还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定论。

主流观点认为,电子证据的概念主要存在着狭义和广义的说法。

狭义的电子证据是指网上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广义的电子证据则是由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类似信息系统生成的数据信息,电子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电子签名、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相关记录等都属于电子证据。

笔者比较认同后者的说法。

(二)电子证据的特征。

电子证据是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对电子证据特征的归纳便于我们对其属性的了解和把握,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1.真实性。

一是电子证据数据极易受损。

操作人员的误操作或供电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环境和技术方面的原因都会造成数据的丢失。

甚至在搜集电子证据的过程中,也可能会对原始数据造成很严重的修改和删除,并且难以恢复。

二是存储的数据内容易被删除、修改、复制,不易留下痕迹,更不易被发现。

电子证据法电子文档与证据认定

电子证据法电子文档与证据认定

电子证据法电子文档与证据认定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实务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其认定过程较传统证据更为复杂。

本文将就电子证据的基本概念、认定要素以及相关规则进行探讨,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电子证据法。

一、电子证据的基本概念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方式生成、存储、传输或呈现的证据。

与传统纸质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易复制、易修改、易删除等特点。

因此,在电子证据的认定过程中,需要重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电子证据的认定要素1. 可信性要素电子证据的可信性是认定其法律效力的基础。

在电子证据的认定中,需考虑以下要素:(1)产生环境:包括电子文档生成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以确定其是否存在伪造的可能性;(2)存储介质:要确定电子证据是否存在丢失、损坏、篡改等风险;(3)生成过程:包括电子证据从生成到呈现的全过程,需确认其中是否存在中断、修改、删除等情况;(4)相关数据:要验证电子证据中的关键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伪造可能。

2. 完整性要素电子证据的完整性要求证据的内容不受篡改或者损毁。

为此,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生成环节的完整性:要求证明电子证据在生成的过程中没有被篡改或损坏;(2)传输环节的完整性:要求证明电子证据在传输过程中没有被干扰或损毁;(3)存储环节的完整性:要求证明电子证据在存储过程中没有被删除或损坏。

三、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则1. 原始数据原则根据电子证据的原始数据原则,法院在认定电子证据时,应尽力获取、采用原始数据。

原始数据是指电子证据产生时所存在的数据,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获取。

采用原始数据可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鉴定规则鉴定是电子证据认定的重要环节。

对于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法院可以委托专家进行鉴定,以验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能够分析、解读电子证据,提供鉴定结论。

3. 比对规则当涉及同一事实的多份电子证据时,法院可以采用比对的方式予以认定。

论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电子证据的审查

论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电子证据的审查

联性和合 法性的审查 , 而 对 电 子证 据 证 明 力 的 审 查 则 是 对 电 子 证 据 可 靠 性 ( 真 实性 、 完整性 程度) 和充 分性( 与 待 证 事 实 内在 联 系程 度 的 大 小 ) 的审查。 关键词 : 新刑事诉讼 法; 电子证据 ; 审查; 证据 能力; 证明力
2 0 1 3年 1 1月
重庆 邮电大学学报 ( 社 会 科 学版 )
N o v . 2 0 1 3
第2 5卷 第 6期
J o u r n a l o f C h o n g q i n g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P o s t s a n d T e l e c o mmu n i c a t i o n s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E d i t i o n ) V o 1 . 2 5 N o . 6
的具 体 内容和 要求 。2 0 1 2年 3月 1 4日, 修 订 后 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事 诉 讼 法 》 ( 以下 简 称 新 刑 事
诉讼法) 第 四十八 条在 法 定证 据 种 类 中增 加 了“ 电
子数 据 ” 这 一 新 的 证 据 种 类口 ] 。电 子 证 据 作 为 独
・ 39 ・
据 的形式 进行 了限定 。对 电子 证据 定 义 时可 以借 鉴 电子 物 品说 , 即联 合 国《 电子 商 务 示 范 法 》 第 二
条 的定 义 : 电子证据 是指 经 由电子 手 段 、 光学 手 段
程序 等 , 都 是 以二进 制 代码 的形 式 存 储 于磁 性 介
质中, 其本 质上 是数 字化 的信 息 , 即以“ O ” 或“ 1 ” 这 两 个数字 的不 同编 码来 记 录 的信 息 。 由于数 字 化 的特质 使 得 电 子 信 息 较 其 他 证 据 资 料 更 具 脆 弱

论电子证据在我国新修《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地位

论电子证据在我国新修《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地位

论电子证据在我国新修《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地位作者:李扬来源:《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06期摘要: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这就产生了电子数据和电子证据的关系问题,进而影响了视听资料的法律地位。

在分析概念的基础上,从信息电子技术的角度对三者进行了重新定位,即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分别是信息电子技术发展的不同阶段的产物,前者是模拟技术的产物,后者是数字技术的产物。

由于电子证据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于是,笔者主张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合并纳入电子证据的范畴,这样有利于构建统一的电子证据规则。

关键词:电子证据;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法律地位中图分类号:D92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12)即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虽然电子数据刚刚入法,但是关于电子数据得到认可的判例之前也出现过。

比如2011年小诗《见与不见》的著作权纠纷案,经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审理,法院认定诗歌的作者是谈笑靖,而并非仓央嘉措。

于是,判决珠海出版社有限公司停止出版、发行含有《见与不见》内容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停止销售此书。

在本案中,法院就是根据电子邮件和博客的内容,通过相互印证,证明了该作品的创作时间和内容,从而认定了该诗歌的著作权属于原告谈笑靖。

但是,对于其法律地位法院未予以明确回答,只是默认了这类证据的法律效力。

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的施行,这类证据将属于法定的证据形式——电子数据,从而解决了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问题。

一、电子证据、电子数据的概念辨析要厘清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关键在于正确认识电子证据和电子数据之间的关系。

也就是说,如果电子证据等同于电子数据,那么立法部门已经回答了电子证据的归属问题,相反,如果两者并不等同,那么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仍然值得探讨和深究。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电子证据是信息时代催生的新事物,要研究电子证据,首先应对其概念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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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下论电子证据
姓名:刘伟
学号:1113324060
学院:法学院11级
新民诉法下论电子证据
随着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已经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第六十三条将“电子数据”新增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电子数据”正式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

随着现代社会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化时代已经来临,计算机、手机等电子设备在人们生活和工作中被广泛应用,基于电子信息技术的人际或商业交往大量出现,在此过程中发生的电子数据逐渐成为传递信息、记录事实的新形式,当发生纠纷,如何运用相关电子数据证明相关事实对于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就十分重要。

由于“电子数据”区别于传统证据的特性,如何获取电子数据,如何进行电子数据的保全、举证和质证,都有很多问题值得探讨。

一、“电子证据”与“电子数据”
我国理论界对电子证据的概念迄今为止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一般认为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手机等各种电子设备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为电子证据。

这个定义表述了“电子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①数字化的存在形式;②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③可以多次原样复制。

“电子数据”指基于电子信息技术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独立存在,存储于软件或硬件中,可多次复制的数据信息。

当这些数据信息在诉讼中用于证明一些案件事实时,就是电子数据证据。

电子数据的范围极广,常见的包括电话的通话记录,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软件(qq、msn、微信等)的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电子注册信息,网络登录浏览记录、程序代码等。

二、电子证据较其他类型的证据相比较的特点:
1、科技性:电子证据的产生、储存相传输,都必须以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多煤体技术.网络技术等高技术为依托,并使其能在没有外界蓄意篡改或差错的影响下准确地储存和反映有关案件的真实情况。

2、无形性:在计算机内部,所有信息都被数字化了。

信息在进行存储、处理的过程中,必须用特定的二进制编码表示。

计算机通过把二进制编码转换为一系列的电脉冲,来实现某种功能。

在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过程中,一切信息都由这些不可见的无形的编码来传递。

因此电子证据也具有这样的无形性。

3、外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由亍多媒体技术的应用,使电子证据综合了文本、图形、图像、动昼、音频及视频等多种媒体信息,几乎涵盖了听有传统证据类型。

4、易破坏性:计算机信息是用二进制数据表示的,以数字信号的方式存在,而数字信号是非连续性的,因此如果有人故意或因为差错对电子证据进行截收、监听、窃听、删节、剪接,从技术上讲无法查清,不象录音、录像资料记录的是连续的模拟信号,发生变化可以用技术手段查明。

而且计算机操作人员的差错或供电系统、通信网络的故障等环境和技术方面的原因都会使电子证据无法反映真实的情况。

计算机登记、处理、传输的资料均以电磁浓缩的形式储存,体积极小,携带方便,而行为人往往具有各种便利条件,极易变更软件资料,随时可以毁灭证据。

行为人对电子证据的修改或伪造过程在几分钟甚至几秒钟内就可以完成,不易察觉。

在日益普及的网络环境下,数据的通信传输又为操纵计算机提供了更便利的条件。

此外,电子证据还具有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可以反复重现、易于使用、审查、核实、便于操作的特点。

而且电子证据能够避免其他证据的一些弊端,如证言的误传,书证的误记等,相对来说比较准确,比较接近事实情况。

三、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审查和认定
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应针对其特质进行审查判断,以保证及时准确地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根据证据资格的“三性”要求,在民事诉讼中,应分别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1、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审查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即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证据必须在形式上或表面上是真实的,如果是完全虚假的或是伪造的,不能被采纳。

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数据性、虚拟性、易于复制性等特点,导致电子证据在生成、存储、传输、识别等运行的各个环节容易出现错误,且其本身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容易受到攻击、篡改,这些因素都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判断造成很大的困难。

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的审查判断,一方面必须结合相关当事人,另一方面还要依赖于专家的鉴定结论,以及计算机的数据分析报告。

在审查时应从电子证据的生成环节、存储环节、传送环节、收集环节、已经是否被修改过等环节着重把握,其中在电子证据的生成环节,重点审查作为电子证据是怎样形成的;在电子证据的传送与接收环节,要重点审查从电子证据存在形式看,电子数据是以电磁、光盘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半导体芯片、磁盘等载体上。

目前,电子证据检验的方法主要有:
①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通过运行特定的程序对电子证据的形成过程进行检查及验证。

包括对形成和存储电子文件的技术设备的质量和性能的可靠性检查,和对电子证据的形成过程进行技术检验。

②利用技术设备对电子证据所反映的内容真伪进行鉴别。

作为电子证据的数据以电信号代码形式贮存于计算机各级存贮介质中,输出的数据和信息多以不可直接读取的形式出现,必须用相应的电子设备和技术方法方可被反映、被感知。

2、电子证据的关联性审查
电子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有客观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中的有关待证事实”,“证据的关联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能够成为诉讼证据的决定性因素”。

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在判断电子证据与待证事实有无关联性时,应从以下三个问题分析:第一,电子证据在案件中能够证明怎样的事实;第二,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对案件的裁决有无影响;第三,法律对这种证据的关联性有什么具体要求。

通过对上述三个问题的比较分析,可以比较准确地把握具体的电子证据的关联性标准。

3、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审查
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取得的事实材料。

合法性是证据的本质属性之一,没有合法性,证据材料便不能转换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68条,以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据此可见,我国采取的是有限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电子证据的获取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取证程序进行,但因为我国目前没有对电子程序的取证程序进行规范,造成取证时往往只求结果,不论程序。

四、电子证据的立法完善和建议
在2012年3月14日之前,各学者对电子数据证据化问题的研究都是围绕以下几方面:电子证据的收集;电子证据的审查和判断标准;电子证据的分类。

但在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时也明确规定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单独的证据形式附在试听资料后面。

而立法目前并没对电子证据的具体方面作出明确回应。

笔者认为可以从电子证据的判定标准、证明标准、电子证据的收集、电子证据的调查、电子证据的开示等方面做出相应的立法规定。

由于我国严重缺乏对电子证据的各方面立法,在以前我国的诉讼实践中,大多数学者都倾向于把电子证据推定为视听资料或书证,但随着高科技信息产业的飞速发展,学者们开始
发现电子证据所具有的特性使其难以成为视听资料或书证的范畴,因此就更体现了学界对电子证据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的急迫性,且电子证据的研究同时也对信息技术进步有一定的影响。

如果说信息技术进步把电子证据纳入证据学研究的视野,那么对电子证据研究的深入亦将导致计算机及其网络技术发展方向的新思考。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可采性、不可抵赖性、关联性等诸多标准,也是今天解决高科技产业技术发展过程中所出现问题的当务之急。

若能从平常司法活动中重视对电子证据的研究,充分认知大部分法律人对电子证据的理论和学说,再结合实践情况对电子证据相关司法活动进行总结和加强,将会给司法审判等活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章建育曾荣汉《论新民事诉讼法下电子证据的认定》
2、李学军.电子数据与证据[J]
3、江伟.民事诉讼法[M]
4、张文显.法理学[M]
5、何家弘.电子证据法研究[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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