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

这几年各行各业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要求很多,科技成果在知识产权中往往作为无形资产处进行运作。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不仅是法律问题,还涉及经济学等方面的问题。从概念解析、关系梳理及法律法规解读等方面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进行了全方位的解读!

一、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权及科技成果转化

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关系密切,此次讲座我们以科技成果为线索展开。

下面首先对科技成果进行界定:

(一)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以其表现形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技术方案(新产品新工艺)

2.新设计

3.技术秘密

4.工艺图纸

工艺图纸不仅是技术方案的表达,它还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5.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现代社会,许多科技成果以软件形式表现。计算机软件除了用版权保护外,还可用专利和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6.论文

7.集成电路

集成电路可用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两种方式保护。

8.生物品种

其中的微生物用专利来保护,国际上有相关的布达佩斯条约。

其中的植物新品种,除采用单行法来保护外,他国还有用专利予以保护的。我国不给予专利保护,采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其中的动物新品种,有少数国家用专利保护,但大多数国家没有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我国也不用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而是将其放在濒危动物中予以保护。

9.科学发现

大家往往会因专利不保护科学发现而有这样的理解:知识产权不保护科学发现。在这里,我要提醒大家:专利不保护科学发现不等于知识产权不保护科学发现。

此处,大家要思考下,科学发现与发明创造有什么关系?两者有何区别?为什么专利法不保护科学发现?科学发现强调的是原本在人类和自然界存在的客观事物,只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才被发现。我们所学的数理化就是比较常见的科学发现。发明创造是人类用

已有的知识和手段创造出人类和自然界原本不存在的事物。实际上知识产权保护的是科学发现的精神权利,而专利所保护的是经济权利

谈到这,我要说一下,有人将专利权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认为在专利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是一种类似署名权的人身权,这种说法对不对?大家可以思考下。

我认为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所谓的专利中的人身权并不是专利权中的人身权,而是一般民事权利中的人身权,这在民法中已给予承认和保护,其可以与专利权毫无关系。专利法写入此条是给予发明人的人身权予承认和尊重。这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不同的。

(二)科技成果权

我们今天讨论的科技成果权是有法律依据的,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的以下条款:第97条第2款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第88条第4款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第118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大家可以看到,第118条中明确提到了“其他科技成果权”。科技成果权和知识产权的性质是基本一样的,两者是有交叉的,科技成果权的面可能更广一些。

(三)科技成果转化

从科技成果的角度来讲,我们称为科技成果转化;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讲,我们将其称之为知识产权的运用。

我们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八字方针主要是指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运用”。我国目前最重要最薄弱的环节就是“运用”。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条对科技成果转化做了界定:“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我们今天就从上述几个概念出发进行讨论。

二、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

(一)与科技成果相关的知识产权

这个问题我刚才实际上已经讲过了。刚才讲的是以科技成果的表现形式,现在是以知识产权的类型,所以不再赘述。

(二)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确立

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确立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依照法定程序确立,如发明、实用新型、商标等;二是依照法律自动生效,典型的是著作权,还有商业秘密。

(三)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

科技成果转化中必然会涉及权利归属问题。下面主要讲一下以下几种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属问题。

1.国家资助开发的科技成果权利归属

《科技进步法》第20条对其做了相关规定,认为权利归属于受委托开发的一方,国家可以有条件或者无偿使用。这里学习的是美国专利法里的拜杜法案。这其实也是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第三次专利法修改后没有相关条款是因为科技进步法先出来了,专利法就没有必要再行规定了。

2.职务科技成果权利归属

这在《专利法》第6条和《合同法》中有规定。

3.非职务科技成果权利归属

4.委托开发科技成果权利归属

在《专利法》中有所规定。

5.合作开发科技成果权利归属

在《专利法》中也有规定。

三、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实施和转移(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模式)

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实施和转移也就是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模式。知识产权权利人要实现其经济价值有两种途径:一是自己使用;二是转让许可给他人。在第二种中,又主要

有转让和许可两类。两者的主要不同是从财产权角度来说,前者涉及所有权,后者涉及用益权。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3条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原则: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9条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的5种方式: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第12条又谈到了质押等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

(12)推动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主体。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重要作用。选择若干重点技术领域,形成一批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鼓励群众性发明创造和文化创新。促进优秀文化产品的创作。

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我总结了以下几方面:

(一)产业化(知识产权实施)

产业化即知识产权的实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行实施

2.共同实施

3.转让他人实施

4.许可他人实施

(二)商品化(知识产权贸易)

商品化即知识产权的贸易,主要有以下方面:

1.转让:从有形商品角度来说,可以看做赠与或出售

2.许可:相当于出借或出租

3.质押:相当于典当

4.信托

5.并购

(三)资本化(知识产权投资)

资本化即知识产权投资。

从财务角度理解,“资本化”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相关资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或费用支出分期摊销,计入相关资产成本,而不直接全部计入当期损益、摊入成本的财务处理方式。这与我们所理解的有所出入。我们所理解的知识产权资本化,是指将知识产权转化为一种资本,投入经济活动运作。知识产权资本化的形式有出资、合作、特许经营、定制加工等十种方式。以下分别讲述。

1.出资:投资入股

(1)《公司法》第27条、第31条、第94条对公司中的知识产权出资问题做了规定。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64条对合伙企业中的知识产权出资问题做了规定。

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5条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知识产权出资问题做了规定。

第五条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2.合作

这主要体现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8条及其实施细则第18条中。

第八条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第十八条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

中国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

此处,要注意中外合资与中外合作的本质区别有哪些。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出资方式不同;二是盈亏分担方法不同;三是投资回收方式不同;四是经营期满后企业财产的归属不同。至于其中各方面具体的不同,大家自己看一下,由于时间原因,我不多讲了。

3.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其实就是知识产权许可的特殊方式之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对此做了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4.定制加工

定制加工在我国的表现有:“三来一补”、定牌加工、OEM、ODM和OBM等。这些从外国的角度来看实际上是外国公司知识产权的投资经营模式。

5.质押

最近几年国家一直在推广知识产权的质押。《科技进步法》第18条对此做过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为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优先提供金融服务。

(1)《担保法》对知识产权质押的规定

我国的知识产权质押是从《担保法》第75条开始的。同时,《担保法》第79条对质押合同的生效做了规定,“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五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物权法》对知识产权质押的规定

《物权法》第227条规定“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而将质押合同的生效和质权的成立分成了两个问题。这是对《担保法》第79条的修改,所以现在的知识产权质押所依据的是《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应收账款出质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关于应收账款的出质本和知识产权无关,但自2007年出台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之后,两者有了关联。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可见,现在的知识产权质押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物权法第227条的权利质押,此种质押只限于法中所规定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三种。另一种是基于许可合同的预期可收入的知识产权收益。此时知识产权并没有被质押,权利仍归权利人。并且此种质押不限于上述三种知识产权。

此处,大家还要注意质押和抵押的区别,质押的话权利人会发生转变,而抵押则不会。

6.信托

(1)概念

《信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简言之,信托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我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实际上是一种信托关系。

(2)信托财产

《信托法》第14条对信托财产做了规定。

第十四条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3)当事人

信托关系中有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7.代理

《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二节对代理做了专门规定。我们现在比较典型的就是知识产权托管。现在国家所实施的知识产权托管工程就是为帮助中小企业,帮其找某一服务机构替其管理知识产权。这即是一种代理关系。

此处,大家要注意一下信托和代理的区别:一是当事人不同。信托有三方当事人,而代理只有两方当事人。二是财产关系上,是否转移了财产权。信托要转移财产权,而代理不转移。三是在权限上,信托要大些,代理小些。

8.证券化

简言之,证券化即将知识产权作为资产转化为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的证券。我们国内的案例大都不是直接的证券化,而是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其知识产权。现在,好多公司因其知识产权存在问题不能上市。

9.风险投资

现在好多企业经常利用知识产权来吸引相关机构进行投资。

10.并购

并购是企业兼并和收购的总称。现今,企业的并购往往只是表面形式,其实质上更多的是对其知识产权的并购。下面举几个案例:1)如联想收购IBM,其主要收购的是包括IBM 品牌及五千多项的专利技术。2)2011年7月,柯达濒临破产,所以出售其专利。3)2011年7月,北电网络以45亿美元被收购,收购的主要是其专利。4)2011年8月,谷歌以125亿美元收购摩托罗拉,收购的主要是其专利。5)2012年3月,脸谱要上市,为在与雅虎的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从IBM购买750项专利。

总结

至于第四部分“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法律法规”,由于时间关系,我就不讲了。我今天所讲的是围绕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运用进行的,对如何把我们的知识产权用好用活进行了梳理。我国现在的知识产权运用还比较薄弱,我们应积极借鉴外国的成熟做法,结合本国实际,推动知识产权运用的进步。

以上就是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汇桔网不断追求模式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利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与知识产权行业深度融合,凭借一流的运营管理团队,强大的资金、专业、渠道等资源优势,汇聚政府、高校、金融机构等战略合作伙伴及众多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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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5-11-15 浏览次数:52 【字体调整:大中小】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4]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5月26日 --------------------------------------------------------------------------------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我省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省政府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为加强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果转化资金每年由省财政拨款,省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的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 (四)审议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 (五)协调解决成果转化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科技厅和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农林厅、环保厅、药品食品监管局、中科院南京分院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第七条省科技厅具体负责成果转化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 (二)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组织专家开展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五)负责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并向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 (六)办理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矿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中国矿业大学技术转移中心

附件1 中国矿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教育部《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教技厅函〔2016〕115号)以及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16〕107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教职工承担国家、 地方、企事业等单位的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技术、人力及条件资源 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归学校,成果完成人 可以是学校教职工个人,也可以是研发团队。 第三条科技成果主要包括: (一) 专利成果,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 论文成果,包括科学论文、科学著作等。 (三) 技术秘密,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 以及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未公开的技术等。 (四) 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五) 法律、法规认可的其它可作为生产要素的技术。 第四条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 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开发和应用,尤其是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 材料、新产品以及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对职

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 第五条本办法中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现金收益和股权收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和指导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科研、财务资产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财务资产部、人事处、审计处、监察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的政策措施,制定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第七条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由校内外科技、财务、法律、投资等方面专家组成,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事项提供咨询建议。 第八条科研院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 组织起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二) 建立学校科技成果库和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化平台。 (三) 组织科技成果展示、宣传和推广。 (四) 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持和运营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 建立并落实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 第三章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 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 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 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

国外高校技术转移的主要模式和典型案例培训课件

国外高校技术转移的主要模式和典型案例 目录一、技术许可办公室(OTL)模式典型代表:美国斯坦福大学技术许可办公室 1.人员构成2.运作方式 3.专利政策 4.工作成效二、设立技术转移公司模式典型代表:英国帝国理工学院创办的帝国创新服务公司 1.人员构成 2.运作方式 3.工作成 效典型代表:剑桥大学设立的剑桥企业有限公司 1.组织架构 2.业务内容 3.知识产权许可模式 4.投 资孵化模式三、其他模式【编者按】高校作为我国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的重要创新主体,在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创新体系和创新生态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创新源泉作用。近年来,随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系列政策法规的修订和发布实施,国内高校不断优化完善内部科技成果管理制度,探索构建符合创新规律和实际需求的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本期内容聚焦国外高校技术转移的主要模式,并对典型案例进行深入梳理和分析,希望能为读者提供一些参考。报告正文一技术许可办公室(OTL)模式OTL(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ing),即技术许可办公室。美国在《拜杜法案》的推动下,自20世纪80年代起,许多大学建立了技术许可办公室等专门机构,现已成为

美国大学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经营的标准模式。俄罗斯于2003年引入高校OTL模式,目前俄罗斯大学等研究机构创办OTL已超过100个。OTL模式的主要特点:将专利营销放在工作首位。OTL模式强调大学亲自管理专利事务,并把工作重心放在专利营销上,以专利营销促专利保护。 工作人员均为技术经理。OTL模式下,工作人员必须既有技术背景,又懂法律、经济和管理,还要擅长谈判,被称为“技术经理”。技术经理只管专利营销和专利许可谈判,在决定申请专利后,专利申请的具体事宜交由校外专利律师事务所办理。发明人和发明人所在院系参与分享专利许可收入。允许发明人分享收入旨在激励教师不断披露发明,并配合随后的专利申请和许可工作;允许发明人所在院系分享收入,提升了发明人在院系中的地位和声望。典型代表:美国斯坦福大学技术许可办公室1970年,斯坦福大学建立技术许可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促进学校科技成果产品化,包括技术成果评估和市场风险预测、技术许可、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该办公室由学校分管科研的副教务长直接管辖,向上对教务长以及学校校长负责。 1.人员构成目前办公室共有人员52人,其中负责人1名,助理2人,授权专员18人,授权助理9人,产业合同办公室8人,其他行政及管理人员14人。 2.运作方式一般包括以下6个工作环节:①发明人向OTL提交申请材料(发明和技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是创新驱动发展的本质要求。为调动广大教职工和校内各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通过成果应用体现创新价值,通过成果转化创造财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教职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等单位的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技术、人力及条件资源所完成的包括软科学成果在内的职务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归学校,成果完成人可以是学校教职工个人,也可以是研发团队。 第三条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开发和应用,尤其是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以及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 第四条本办法中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现金收益和股权收益。 第五条学校鼓励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合理分配收益,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并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技和产业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科学研究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务处、组织部、人事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

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和处置科技成果转化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办法,讨论和决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事宜。 领导小组下设知识产权与技术成果转移中心(以下简称转移中心),挂靠科学研究处。转移中心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转移中心成立科技成果转化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由精通行业成果交易和运作流程的专业人员、法律、风投、产权评估和融资等人员组成,尤其注重具有熟悉国际行业运作流程的人才参与。咨询委员会主要对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咨询帮助。 第七条科学研究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学校授权高校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应研院公司)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化运作的经营单位,经营管理学校以技术入股方式所形成的资产。 第八条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具体由转移中心、成果完成人和受让单位共同协商。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九条科技成果许可、转让程序: (一)申请登记:拟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到转移中心填写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

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最新版】

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调动公司各阶层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该公司建立创新创业平台,提供一定的成果转化资源支持,鼓励自主进行实施成果转化,实现自主创业。 第三条本制度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我公司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单位等科研项目或者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人力以及其他资源完成的技术成果,我公司对其拥有完全的或者部分的知识产权。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技术,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收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六条公司鼓励成果完成人(项目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研发部负责公司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科技成果的发布和需求信息的收集和沟通,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或者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协助财务部做好以科技成果转化获得效益或者收益的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相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与必要的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九条建立创新创业平台,根据成果情况,针对企业人员通过自主组织团队,以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成果转化方式,进行实施成果转化。对研发成果进行自主实施转化;企业提供一定的场地、设备等资源进行支持,转化成果所获得的收益按照折股或者技术入股的与企业

科技成果转化制度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鼓励对公司通过自主研发取得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对科技成果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管理活动,特制本管理办法。 2.范围 本制度涉及到科技成果,是指公司利用现有的技术、人力、资源,通过自主研发或基于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下与科研所及高校联合进行研究开发的项目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公司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 3.岗位职责 (1)人事行政部:由人事行政部成立窗口,指定专门负责技术转移专员,负责与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办公室沟通交流、接洽;向外部发布技术合作需求、公司自主研发取得的技术成果信息。主 导公司技术合作对象(如研究型大学、第三方研究机构)评审及对合作对象提供技术资源匹配; 对公司取得技术成果积极向他人撮合许可、转让、合作、折算股份投资。并制定相应的科技成 果转化奖励制度。 (2)技术研发部:为加快公司产品迭代,研发部产品经理应根据产品的发展战略,提出详细的技术合作需求,积极参与与高等院校的技术交流,充分利用高校利用学科交叉的创新资源,打破空 间限制,推动与高校专家之间合作;以提升公司研发创新能力。 (3)财务部:财务部负责根据公司与研究型大学或第三方研发机构进行技术合作进程,支付相应比例的研究开发经费,对公司通过自主研发取得技术成果以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 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形式进行转化,所形成的收入纳入技术服务收入。 4.科技成果转化主要内容 (1)完善技术转移的管理体系,建立校企联名实验室等形式整合多方面的优质资源,为公司组织大体量、高水平的科研创新团队奠定基础;为加快公司研发产品迭代,完善公司内部研发体系,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支持。 (2)构建适宜公司技术创新的技术转移创新体系,通过加大与高校知识流、技术流、信息流、资金流等诸多要素的互联互通;依托高校多学科资源交叉优势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速度,从而提供 公司产品竞争力。还能促进大学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XXXXXXXX院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等的法规和文件要求,为促进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激发调动科技人员和成果转化工作人员积极性,规范工作流程,结合院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对《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2016)295号》进行修订,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依规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相关人予以奖励。 第三条科技成果指在科研和技术开发中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结合院实际情况,本办法中转化的科技成果具体界定为: 1 / 8

(一)专利; (二)已做著作权登记的计算机软件及其他成果; (三)已做专有权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其他成果; (四)专有技术(如关键技术算法和参数等); 本办法中的科技成果不包括涉及国家秘密的相关成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院及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 院包括所属各部门、分院、企业。 工作人员包括院在职人员及在站博士后。 相关人员包括退休、调动离职等离开院后不满1年或另有约定的人员。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院设立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院领导办公会),负责审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管理制度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方案,包括采用员工创业持股方式进行的科技成果转化、涉及院核心竞争力的科技成果转化等。 第六条院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评审机制 1.评审委员会:由主管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相关业务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负责评审涉及院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方案。员工持股创业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由企业管理委员会负责评审。 2.评估组:由相关业务部门、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日常项目的评审工作。 2 / 8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哈尔滨商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依法规范我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管理工作,调动我校广大教职工和各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指我校教职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等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资源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哈尔滨商业大学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五条学校鼓励成果完成人(课题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组织实施与管理第六条科学研究处负责校内外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科技成果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的搜集与沟通,负责组织我校相关单位或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产生的技术股份的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相关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与必要的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八条成果完成人(课题组)不得将职务技术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可自行转化成果,但应事先向学校报告并与学校签订协议,依法保证学校应享有的权益。 第九条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由需求单位、科学研究处和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共同商定,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摘要】高校在科研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科技成果能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成为问题的关键。鉴于此,本文在分析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现状的基础上,认为制约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因素有高校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认识不到位、中介的发展不完善、企业的态度不积极以及投融资体系的发展不健全等。进而提出加快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应对策,以期为加快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借鉴。 【关键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现实生产力 高校服务社会功能的重要体现就是科技成果的转化。然而,目前,受政策、体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中国高校的科研人员普遍重科研、重成果,轻转化、轻效益,使得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低下,70%以上的科技成果被闲置,大量科技成果被束之高阁。目前高校大多都树立了科研立校的办学思路,取得了数量可观的科技成果。然而,众多的科技成果能否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成为问题的关键。实事表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极低,没有在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1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 目前高校科研规模不断扩大,综合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在2012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授奖项目中,全国高等学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24项,占总数(一等奖空缺,二等奖41项)的58.5%。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通用项目45项(一等奖2项,二等奖43项),占通用项目总数(一等奖2项,二等奖61项)的71.4%。3项一等奖项目均为高校获得(通用项目2项,专用项目1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通用项目114项(特等奖2项,一等奖7项,创新团队奖2项,二等奖103项),占通用项目总数162项(特等奖2项,一等奖13项,创新团队奖3项,二等奖144项)的70.4%。其中,高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70项(一等奖3项,创新团队奖2项,二等奖65项),占通用项目总数的43.2%。国家三大奖全国高等学校共获得183项,占总数(266项)的68.8%。其中,高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139项,占总数的52.3%。(以上统计不包含国防专用项目)。 但和上述数据形成巨大反差的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比率,签约转化的不到30%,真正实现转化的10%,短期内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不到5%。以河南省高校为例,2011年高校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数193项,占总科技课题数的2.4%;当年实际收入约为0.66亿元,仅占科研经费投入的5.2%[1]。与日本、美国科技成果转化率80%相比,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之低的事实不能不让我们反思其中存在的问题。 2 制约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因素 2.1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认识存在偏差

重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技成果转化,规范其收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重庆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是指学校师生员工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师生员工利用学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资源所取得的智力成果。收入包括科技成果直接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收入和科技成果作为股权投资所取得的收入。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三条产学研合作办公室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规范管理,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转化收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行使股权管理,负责科技成果股权收入的收取,及时划转学校并通知产学研合作办公室和成果完成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计划财务处负责转化收入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收入分配。 第三章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纳入学校财务进行统一管理,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大类,设立科学技术开发及转让收入科目、成果转让奖励支出科目,对科技成果转化收、支按项目加科目进行核算。 第四章收入分配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让收入分配比例如下: 1、50%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含印花税)。奖励方式可由成果完成人选择两种或其中一种。 (1)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转入成果完成人银行卡; (2)转入成果完成人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用作其他课题启动费等,按照《重庆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2、20%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等。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几种模式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几种模式 根据高校与环境的互动融合程度,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呈现出不同的模式。这些模式从产权型态上区别有两类,即合作型态和非合作型态。合作型态包括技术转移、技术合作,共建经济实体等模式;非合作模式包括自建经济实体和自建大学科技园等模式。 技术转移模式 技术转移是早期高校参与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一个主要模式。高校研发所获得的专利技术通过一定的渠道向社会转移,是科学技术成果变成现实生产力并实现其经济价值的根本途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加速技术进步,增强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为了扩大和规范技术转移,我国相继建立了不同层次的技术市场,形成了技术市场网络,建立了以《技术合同法》、《成果转化法》为核心,一系列与行政法规相配套的技术市场法律体系。根据科技部对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计,我国1995年的各类技术转移成交221182项,2000年上升为241008项。通过技术转移推动了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竞争力的提高。 这一模式的优点在于企业能利用高校的创新成果,弥补企业内部技术资源不足或技术资源的结构性缺陷,利用资金优势加快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加速企业的技术创新。缺点在于高校与企业的互动融合程度较低,不利于高校对企业技术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研发,同时企业也无法分享创新过程的信息,不利于企业培养自己的研发人员。 技术合作模式 技术合作是高校与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共同建立产学研合作中心、技术开发中心等。我国政府非常重视产学研结合,并把它作为“九五”期间的技术创新工程。近十年来,产学研的结合有了很大的发展,不少的技术创新成果就是技术合作成功的例证。如一直围绕中小型草浆造纸厂的环境污染问题,被南京林业大学与江苏新大纸业集团公司通过技术合作攻克。双方合作开发的“麦草低污染制浆新技术”,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麦草制浆方法,采用亚硫酸纳和甲醛制浆新工艺,以降低制浆过程中产生的废液污染负荷。自1995年双方签订技术合作协议,采取长期技术合作方式。1999年继续合作开发“高附加值木质素产品的产业化”项目,同时建立我国第一个草浆高附加值木质素产品的中试基地,该项目开发已取得成功。公司生产的木质素市场占有率超过10%,在以草浆制浆同行中生产的木质素产品占首位,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技术合作模式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技术合作是一种资源优势互补的合作,高校和企业能根据各自的优势进行合理分工。这种需求和资源结构的互补性能够产生比单一资源单独使用更大的效率,在合作项目进展的不同阶段资源的配置也更加合理;二是通过技术合作对资源集中使用能有效地投入资源的投入规模,减少了由于单个单位因资源不足或资源结构不合理而引起的创新滞后,因而能够缩短创新时间;三是由于有高校和企业共同参与创新过程,能有效地分担创新的技术风险和财务风险等。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科技成果转化难一直是困扰高校的普遍问题,各高校情况不同,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也不一样,但是都具有一些共性。通过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分析研究,总结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的一般性问题,以及应当采取的应对措施,以期共同探讨和推进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通过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分析研究,结合多年来从事成果转化、产业化工作取得的经验,发现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成果立项缺少市场引导,产品开发目标不明确,研发过程与产业及市场脱节。 高校成果的立项很多市基于技术概念或产品创意,立项之前很少作充分的市场调研,导致高校科研成果大多数还处于产品概念阶段,仅有少量已经形成样机或产品。成果的共同问题是研发过程与产业实际脱节,缺少对市场的了解,很少与实际用户进行有效沟通,最终成果与市场所需求的产品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在产品结构、功能、元器件选用、工作可靠性、安装使用及成本控制上还存在大量需要改进的问题。 第二,科技成果转化渠道不畅通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必须使教学科研与产业与市场紧密结合。使教学与产业需求相结合、科研与市场需求相结合。一些高校受到地理区位的限制,使得科技成果转化渠道不畅通。如哈尔滨工程大学以“三海一核”领域为发展特色,但是学校地处远离海洋的内部省份,这使校企合作、成果转化成功率受到一定的限制。 第三,由于制度及观念等因素,教学院系、教师对成果转化工作不够重视,教师对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工作态度不够积极。很多高校把教学科研作为管理工作的中心,很少关注高校对地方经济建设的服务功能。教学与科研压力也使高校的管理者无暇顾及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工作,更有人担心教师过多参与成果转化工作会对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产生冲击。很多高校没有把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对院系、教师的考核体系,导致对成果转化工作不重视。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调动我校科技人员对外科技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校对外科技服务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了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和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包括科技成果(技术)转让、科技产品(技术)开发、对外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等。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保护知识产权,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必须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有利于学校科技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学院的学科建设,有利于科技人员积极性的发挥。 第五条凡在我校立项或在编人员(包括离退休、退职、调出人员、客座人员和学生)利用学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完成的科技成果,属于职务科技成果。学校享有持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和其它处分权,其使用、转让的收益归学校所有,由学校根据收益情况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我校与外单位合作或接受外单位委托产生的成果,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协商约定。

第六条科技成果在实施转化前,应依据《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办理成果登记手续。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科技处负责我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和实施,各单位应积极支持和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活动,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 第八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科技处负责校内外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等工作,做好科技成果发布和企业需求的信息沟通和服务。 第十条科技处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组织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对于有应用和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可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同时积极组织和争取国家、地方政府、企业的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的环节加强协调并给予必要的支持,推进科技成果实施和转化。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4、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第三章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和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成果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 科技成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研发成果的最大化效率运用,组织好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归档、交流、应用、推广及报奖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目前初创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科技成果的范围 第二条科技成果的范围 (一)为解决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二)新技术、新程序、新软件、新材料的研发成果。 (三)国内外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在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的有实质性改进或突破的科技成果。 (五)为阐明自然现象、特征或规律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成果。 (六)为制定科技政策、战略、规划、计量标准、技术标准和重大科技决策以及科技信息、科技管理等方面,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管理方法和手段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七)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软件产品成果等; (八)环保、节能、资源利用等社会公益性成果。 第三章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内容及管理程序 第三条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内容及管理程序 (一)科技成果管理的内容:包括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登记、归档、报奖、交流、应用及推广等。 (二)科技成果的管理程序:鉴定→登记→归档→推广→报奖。 第四章科技成果保护 第四条科技成果保护应遵循以下内容 (一)执行公司任务,或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属职务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归公司所有。成果完成人员依法享有署名权和受益等权利。对于公司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必须采用适当的形式标明该成果是公司成果。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将职务成果占为已有或变相占为已有。 (二)技成果转化中仍要就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等对外进行合作的,应签定合同,约定各方享有的权利、义务、承担的风险等,以确保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对于可能形成独立知识产权的成果,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并及时申请,形成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参与者和其它接触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均应签订技术保密协议。研究成果需要按技术秘密处理的,其项目组应制定技术秘密保护方案,并报研发部批准。 (四)所有科技成果都必须办理归档。 第五章科技成果鉴定 第五条科技成果鉴定

公司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

公司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 与激励奖励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调动公司各阶层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该公司建立创新创业平台,提供一定的成果转化资源支持,鼓励自主进行实施成果转化,实现自主创业。 第三条本制度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我公司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单位等科研项目或者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人力以及其他资源完成的技术成果,我公司对其拥有完全的或者部分的知识产权。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技术,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收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六条公司鼓励成果完成人(项目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研发部负责公司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科技成果的发布和需求信息的收集和沟通,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或者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协助财务部做好以科技成果转化获得效益或者收益的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相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与必要的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九条建立创新创业平台,根据成果情况,针对企业人员通过自主组织团队,以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成果转化方式,进行实施成果转化。对研发成果进行自主实施转化;企业提供一定的场地、设备等资源进行支持,转化成果所获得的收益按照折股或者技术入股的与企业进行利益分配。 第十条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可自行进行成果转化,但应事先向公司进行报备,而且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转化工作和后续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成果转化的要求进行设定,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转化:(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四)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财务部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对科技成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

公司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与奖励制度 一、目的 为提高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激发科研潜能,根据公司技术中心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公司技术中心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 二、基本原则 公司对于参与产品开发的各项目小组,依据承担科研任务的比重及对科研成果的贡献程度,按股份制形式进行成果收益的分配。 三、成果收益 成果收益主要体现为如下两种形式: 1、技术中心将研究成果向本公司外的企业进行转让获得成果转让费。 2、研究成果在本企业使用获得生产效益。 四、奖励对象 1、在公司主要产品的研究开发、工艺改进等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工程化开发等方面投入科研经费的企业。 2、为研究过程提供软硬件支持的公司相关部门。 3、核心参与主要产品的研究开发、工艺改进等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工程化开发工作,获得重要研究成果,并且在应用实践中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的研究人员。 五、成果收益的整体分配 1、研究成果收益分配主要体现科研经费投入主体、科研软硬件

平台、科研人员三个方面。 2、当科研成果收益体现为成果转让费时,按如下规则进行收益分配: 科研经费全部来自公司的,成果收益的20%归技术中心,20%归科研人员,60%归企业所有; 科研经费来自合作企业或者其他科研机构的,其在成果收益中占40%,公司技术中心在成果收益中占20%,科研人员在成果收益中占40%; 研究经费来自国家纵向科研经费的,技术中心在成果收益中占40%,科研人员在成果收益中占60%。 3、当成果收益体现为合作企业的生产效益时,企业须将生产效益的8%作为本公司技术中心的成果收益,12%作为公司技术中心研发人员的成果收益。 六、成果收益的人员分配 1、成果收益的人员分配主要依据研究人员承担科研任务情况,采用“事先认定、事后调整”的方式进行。承担任务比重及对科研成果的贡献程度。 2、事先认定:在研究工作开展之前,依据研发人员的研究内容重要性、工作量大小和难易程度等确定其收益比例。 3、事后调整:在研究工作完成后,按照科研人员对科研成果的贡献程度确定最终的收益比例。 七、附则

某某大学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办法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我校科技人员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范我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保障学校和科研人员利益,依据国家和各级部门法规、政策,结合我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利用学校各种资源所取得的产权归学校 所有的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包括专利、论文、著作、研究报告、图纸等形式的知识产权。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上述知识产权所进行的后续实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的活动。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有以下方式:学校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与他人共同投资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第五条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技和产业的副校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科技与产业处、社科处、国资办、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财务处、人事处主要负责人组成。小组下设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科技与产业处。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作为学校科技成果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转让、许可、合作等转化形式的推进及审批工作,并从业务上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经营单位的相关工作。办公室应根据成果的类别、技术性和时效性等组织论证和分析,以成果发布会、成果交易会、洽谈会或向企业重点介绍等多种形式组织成果推广和转化工作,确保成果转化工作高效顺利地开展。 第六条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化的运作经营单位,以企业法人资格代表学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承担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中介、孵化、风险投资、转化基地等市场化专业服务,可设有关分支机构或部门,专职履行孵化和风险投资等职能。同时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在学校支持下应设立相应规模的成果转化基金,以多种形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经营科技成果,争取市场回报。 第七条科技成果由学校科技与产业处进行成果登记,由国资办进行产权登记,以确认该成果的产权属性。 第八条科技成果转化由成果研发团队负责人提出申请,研发团队负责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提交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对转化方案、投资价格、技术入股、可行性分析等进行初审后提出审批意见,经国资办审批同意后由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对科技成果权属提出会签意见(非政府项目结余经费出资入股由财务处会签),报学校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权益根据不同方式分配使用: (一)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该科技成果形成的股权中,学校将50%-70%的技术股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现状及模式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现状及模式 金福兰方传来 (江苏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南京210042) 摘要: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工作的重点,选择或创新出适合本地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将有效地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本文在分析江苏省科技成果产出现状的基础上,拟归纳出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实践经验和和转化模式。 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The methods and modes of sci-tech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in Jiangsu province Jin fulan Fang chuanlai (Jiangsu informatio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Nanjing 210042) Abstract: sci- tech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is very important in sci-tech work. It can improve the transformation rate of sci-tech achievements to select suiting for local transformation mode. This article has analysed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sci-tech results and sums up the methods and modes of sci-tech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in Jiangsu province. Key words: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models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工作的重点。但是,目前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也有待提高。据报道,我国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比例不到30%,转化后能产生经济效益的成果约占被转化成果的30%,科技进步因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只有30%,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已达50%~70%。现在,如何快速提高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已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本文在分析江苏省科技成果产出及转化现状的基础上,拟总结出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经验和和转化模式。 1.江苏省科技成果产出的基本情况 科技成果是有关人员通过研究活动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使用价值的创造性成果。近几年来,江苏省每年下达不同类型和不同级别的科研课题3万多项。其中,通过省科技厅下达的课题在2000项左右,当年科研课题完成率约70%。另一方面,全省在省科技厅登记和申请奖励的重大科技成果每年有1000多项,例如,2003有1268项,2004年有1420项,两年合计2688项,这两年的具体情况如表一、表二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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