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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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科技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科技创新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科技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健康发展,规范基金的管理和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产业投资基金,是指由政府引导基金、社会资本等出资设立,以支持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为主要目的,以市场化运作方式运作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基金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二)突出重点、精准支持;(三)风险可控、稳健发展;(四)规范管理、高效运作。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基金的决策、监督和管理。

管委会由政府代表、出资人代表、专业人士等组成。

第五条管委会主要职责:(一)审议基金的投资计划、风险控制方案等重大事项;(二)监督基金运作情况,确保基金资金安全;(三)协调解决基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四)定期向出资人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第六条基金设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设在管委会之下,由专业管理人员组成。

第七条办公室主要职责:(一)制定基金运作规则和管理制度;(二)组织实施基金的投资计划;(三)负责基金的风险控制和监督;(四)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第三章基金设立与运作第八条基金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二)具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三)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运作机制;(四)有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和风险控制体系。

第九条基金设立程序:(一)制定基金设立方案,经管委会审议通过;(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三)向监管部门报送基金设立申请,取得相关许可;(四)设立基金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基金运作方式:(一)采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方式,支持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二)鼓励基金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三)对投资企业进行跟踪管理,促进企业成长壮大;(四)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变化,适时调整投资策略。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理事会规程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理事会规程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理事会规程是指导基金会工作的一项重要法规文件。

它明确了基金会的职责、权利和相关工作流程,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制度保障和规范指导。

根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理事会规程是由基金理事会根据管理办法制定,经科技部批准后执行。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理事会规程在管理基金会的工作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其内容包括基金会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决策程序、资金管理、项目评审、监督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

其中,关于基金会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是规程的核心内容之一。

规定了基金会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分工,明确了各个职能部门的工作内容,为基金会的日常运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除了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理事会规程还对基金会的决策程序和资金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决策程序主要包括了基金会的决策议事规则、决策的程序和方式等内容,确保了基金会的各项决策活动符合法定程序和规定要求。

而资金管理方面则规定了基金会的资金来源、使用范围、管理办法等内容,保障了基金会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在项目评审和监督管理方面,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理事会规程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规程详细规定了项目申报、评审程序和标准,保障了项目评审的公平和公正。

规程还规定了基金会的监督管理机制,包括了内部审计、财务公开和信息披露等内容,保障了基金会的管理运作合法、透明和规范。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理事会规程是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管理规范和制度保障,对于规范基金会的日常运作、保障基金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是基金会工作的依据和指导,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和规范指导。

基金理事会规程也凝聚了国家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视和支持,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理事会规程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在科技成果转化领域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规范化发展。

国家 科技成果转化 政策

国家 科技成果转化 政策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是指国家为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市场化,加强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的结合,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目标是推动科技成果从科研阶段向产业化阶段转化,加快科技创新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提高科技创新的经济效益。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政策内容:
1. 减税优惠政策:国家通过减免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的税收负担,鼓励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比如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优惠政策等。

2. 资金扶持政策:国家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通过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科技成果奖励、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等方式,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的推进。

3. 优先购买政策:国家通过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对符合科技成果转化条件的产品和服务给予优先采购,引导市场对科技成果的需求,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产业的发展。

4. 人才激励政策:国家通过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制定相应的人才激励政策,如提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奖励和补贴,创立科技成果转化专业职称和评价体系等。

5. 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国家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提供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权机制,保护科技成果的创新成果和利益。

6. 孵化器建设政策:国家支持和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中小企业提供场所、设备和服务等支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孵化和成长。

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实施可以有效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的结合,提高科技成果的价值和影响力,促进科技创新的转化和应用,推动经济的发展和转型升级。

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促进社会资金、金融资本投向科技领域,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AA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AA市政府设立,并主要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引导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AA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域的投资,专门用于设立或者参股投资基金,运作模式为“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项目”或者“引导基金—直投基金—项目”。

引导基金设立或者参股投资的基金(以下统称“所投基金”),主要投向天使投资、科技企业孵化、新兴产业科技创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领域,支持健康医药、高端装备制造、人工智能、新材料、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第三代半导体等高新技术产业的创新创业。

第三条引导基金由市财政以货币出资的方式组建,规模为20亿元,采用分期缴纳制度,出资期限为5年。

第四条引导基金存续期为10年,可根据需要延长2年。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引导基金设立“决策—管理—运营”三层组织架构。

第六条市政府设立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

投决会由市领导及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局等部门组成,投决会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科技工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

投决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审议引导基金的投向;(二)审议引导基金相关管理制度;(三)审议引导基金的年度运营情况报告和审计报告;(四)决定引导基金投资、退出等重大事项。

第七条投决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执行投决会的决议及日常工作,主要包括:(一)提请投决会召开工作会议;(二)制定引导基金相关管理制度,报投决会审定;(三)发布引导基金申报通知;(四)确定引导基金投资的专家论证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五)根据投资初审结果,形成投资方案建议上报投决会审议;(六)向社会发布所投基金名单、所投基金投资进度、所投基金管理人业务评价等事项的公告;(七)指导引导基金管理人的工作。

国家质检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基地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基地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基地管理办法2013年9月国质检科函[2013]60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质检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进科技质检建设,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立国家质检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基地(简称“成果转化基地”)。

第二条为了规范成果转化基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结合质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成果转化基地应当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服务功能的质检技术机构而设立,按照统筹布局、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成果转化基地的总体布局、申请受理、审核认定、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地方两局”)以及总局直属挂靠单位的主要职责是:1.组织成果转化基地的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

2.指导和协调成果转化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3.协助质检总局对成果转化基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成果转化基地依托的质检技术机构,负责成果转化基地的组织管理,提供场地、人员、设备、项目、经费、政策等保障条件。

第七条成果转化基地的主要任务是:1.科技成果的评价、再开发、产品化、推广与示范。

2.跟踪国内外新技术进展,引进相关技术。

3.开展成果转化推广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申请与认定第八条申请成果转化基地的单位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质检技术机构。

2.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拥有一定数量的发明专利、专有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

3.具备专门的成果转化奖励及管理制度,对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科技人员的奖(激)励有明确的制度保障;对成果评价、再开发、产品化、推广与示范等工作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4.具备专门的成果转化场所,具有专门的实验或生产场地及相应的仪器、设备及设施;具备新技术试验、试用和推广示范的条件。

5.具有专门的责任部门,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专职成果转化推广团队。

6.成果转化基地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赣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运行规则

赣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运行规则

赣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运行规则一、概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将科技研究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的过程,是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的重要举措。

为了积极推动赣州市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赣州市制定了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运行规则。

二、基金目的1.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和支持优秀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转化,推动赣州市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2. 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为科技创新企业和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推动科技创新的不断发展。

3. 推动产业升级:引导资金投向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重点领域,促进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基金来源1. 财政拨款:赣州市政府将按照一定比例从财政预算中拨款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来源。

2. 技术成果转化收益:通过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所获得的收益将一定比例投入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3. 其他合法收益:一些非财政拨款和技术转化收益之外的其他合法收益也可以作为基金来源。

四、资金管理1. 专门账户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将专门设立资金账户进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2. 独立审计监管:基金将接受独立的审计监管,确保基金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3. 风险投资管理:一定比例的基金用于科技创新企业的风险投资,通过股权、奖励等方式参与企业的风险投资,促进科技创新的发展。

五、资助对象1.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如技术开发、成果推广、产品改进等。

2. 科技创新企业: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给予融资支持,帮助企业加速发展。

3. 创业者:对有创业想法和创新能力的创业者给予创业奖励和支持,引导更多人投身创新创业。

六、申请流程1. 项目申请: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可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提交项目申请书和相关资料。

2. 评审审批:相关部门将对申请进行评审审批,符合条件的项目将获得资助。

3. 资金拨付:经过评审审批通过的项目将获得资金拨付,用于科技成果转化或企业发展。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我省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省政府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

为加强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果转化资金每年由省财政拨款,省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能第五条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

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二)审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三)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的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四)审议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五)协调解决成果转化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科技厅和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农林厅、环保厅、药品食品监管局、中科院南京分院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第七条省科技厅具体负责成果转化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二)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三)组织专家开展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五)负责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并向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六)办理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称引导资金)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科技创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政策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条引导资金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管理。

财政部负责确定引导资金分配原则、分配标准,确定引导资金支持重点,审核引导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工作。

科技部负责审核地方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和分配建议,推动开展项目储备,开展日常监管、评估和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

省级财政、科技部门明确省级及以下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在基础数据审核、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管理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四条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二)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科技创新相关规划;(三)按照编制财政中期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四)坚持统筹兼顾,结果导向,引导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相关地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情况,鼓励各地深入落实国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扎实推进自主创新,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六)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五条引导资金支持以下四个方面:(一)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

主要指地方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旨在开展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如地方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研究计划、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等。

关于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暂行规定(试行)-

关于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暂行规定(试行)正文:---------------------------------------------------------------------------------------------------------------------------------------------------- 关于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暂行规定(试行)(1991年3月2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为了促进科技和经济的结合,使科学技术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以下规定。

一、建立企业技术创新机制,鼓励、引导企业依靠技术进步。

1.推行企业技术进步考核制度。

对企业技术进步的考核,要作为考核企业经营管理和经营者的重要指标。

考核指标要纳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和厂长任期目标,未列入的均应补充。

技术进步指标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不能升级,不能评为先进企业,经营者承包期内未完成技术进步指标的,不能继续进行下一轮承包。

由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等部门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技术进步考核合格并完成承包任务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劳动部门批准,当年可从企业超承包返还利润中,增发半个月标准工资奖金,免征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

对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增发的奖金当年在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第二年核入基数。

对考核不合格的,相应降低奖金发放标准,扣减半个月标准工资奖金。

2、对生产落后产品的企业逐步实行“罚老补新”的办法。

凡生产国家和省公布的淘汰产品的企业,要限期更新产品,在规定的更新淘汰年限内,征收“新产品开发基金”,基金的使用实行有偿和返还相结合的方式,主要用于这些企业更新开发产品。

具体办法由省经委商省计委、省科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及有关部门制订,先行试点,逐步推行。

3、建立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标准,定期公布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凡在本省范围内第一次试制生产国家、省公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经省科委、省经委认定,税务部门审查批准,从销售之月起,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1~2年。

国家科技成果专业引导基金介绍

国家科技成果专业引导基金介绍PE实务一、基金简介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科技部、财政部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带动金融资本和民间投资向科技成果转化集聚,进一步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

转化基金遵循“引导性、间接性、非营利性、市场化”原则,主要用于支持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国家(行业、部门)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地方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及其它由事业单位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及其系统等。

转化基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包括:转化基金的支持方式包括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和绩效奖励等。

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是指转化基金与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为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提供股权投资。

贷款风险补偿是指转化基金对合作银行发放的符合规定条件和程序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

绩效奖励是指转化基金对于为转化科技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资金奖励。

同时,科技部、财政部还按照“统筹规划、分层管理、开放共享、动态调整”的原则,建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库中的科技成果摘要信息,除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商业秘密外,向社会公开,为与转化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机构、银行以及社会各界的参与者提供信息支持。

二、组织结构三、基金理事会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第一届理事会共有20人,由法律、财务、科技、创业投资、资本市场、银行信贷等领域的资深专家,以及科技部、财政部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共同组成,理事长由招商银行原行长马蔚华同志担任。

第一届理事会组成情况具体如下:序号姓名单位及职务从事领域职务1马蔚华招商银行原行长银行理事长2霍步刚财政部教科文司副司长财政理事3张卫星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副司长科技理事4干勇中国工程院副院长、中国工程院院士科技理事四、受托管理机构国家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科技部直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央级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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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
成果转化投入,中央财政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
称转化基金)。为规范转化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化基金主要用于支持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
技成果,包括国家(行业、部门)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地方
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及其它由事业单位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
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及其系统等。
第三条 转化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投资收益和社
会捐赠。
第四条 转化基金的支持方式包括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
风险补偿和绩效奖励等。
第五条 转化基金遵循引导性、间接性、非营利性和市场化原
则。
第二章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
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建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以下
简称成果库),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信息支持。
应用型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完成单位应当向成果库提交
成果信息。
行业、部门、地方科技计划(专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
分别经相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
称省级)科技部门审核推荐后可进入成果库;部门和地方所属事业
单位产生的其它科技成果,分别经相关主管部门和省级科技部门审
核推荐进入成果库。
第七条 成果库的建设和运行实行统筹规划、分层管理、开放
共享、动态调整。鼓励部门、行业、地方参与成果库的建设。
第八条 成果库中的科技成果摘要信息,除涉及国家安全、重
大社会公共利益和商业秘密外,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
第九条 转化基金与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创
业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为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提供股
权投资。科技部负责按规定批准发起设立子基金。
鼓励地方创业投资引导性基金参与发起设立子基金。
第十条 转化基金不作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东或出资人,对
子基金的参股比例为子基金总额的20%-30%,其余资金由投资机
构依法募集。
第十一条 子基金应以不低于转化基金出资额三倍的资金投
资于转化成果库中科技成果的企业,其他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重点
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第十二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贷款或股票(投资企业上市除外)、
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也
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待投资金应当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十三条 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鼓励其他投资者购
买转化基金在子基金中的股权。
第十四条 子基金应当在科技部、财政部招标选择的银行开设
托管账户。存续期内产生的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入子
基金托管账户,不得循环投资。
第十五条 子基金应当委托投资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进行管
理。
第十六条 转化基金向子基金派出代表,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
职责。
第十七条 子基金存续期结束时,年平均收益达到一定要求
的,投资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可提取一定比例的业绩提成。子基金
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并可将部分
收益奖励投资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
第十八条 子基金应当在投资人协议和子基金章程中载明本
章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四章 贷款风险补偿
第十九条 科技部、财政部招标确定合作银行,对合作银行符
合下列条件的贷款(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贷款),可由转化基金给予
一定的风险补偿:
(一)向年销售额3亿元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用于转化
成果库中科技成果的贷款;
(二)上述贷款的期限为1年期(含1年)以上。
(三)贷款发生地省级政府出资共同开展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
偿。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应制定和公布成果转化贷款的条件、标准
和程序,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降低贷款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汇总当地成果转化贷款
项目报同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由合作银行总行按年
度汇总报送科技部。科技部提出贷款风险补偿建议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二条 年度风险补偿额按照合作银行当年的成果转化
贷款额进行核定,补偿比例不超过贷款额的2%。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应加强对成果转化贷款的审核、管理和
监督。
第五章 绩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为转化科技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科研
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转化基金可给予一次性资金
奖励。
第二十五条 绩效奖励对象所转化的成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
(一)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科技成果;
(二)在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支撑当前国家重点行业、关键
领域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未曾获得中央和地方财政用于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资金
支持。
第二十六条 绩效奖励项目由有关部门和省级科技部门、财政
部门向科技部、财政部推荐。
第二十七条 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
绩效奖励的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科技部依据评价结果
提出绩效奖励对象和额度的建议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 绩效奖励资金应当分别用于以下方面:
(一)获奖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
(二)获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成果转移转化活
动;
(三)获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技术转移活动;
(四)获奖单位对创造科技成果和提供技术服务的科研人员的
奖励。
第六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科技部、财政部组织成立转化基金专家咨询委员
会,为转化基金提供咨询。咨询委员由科技、管理、法律、金融、
投资、财务等领域的专家担任。
第三十条 科技部、财政部共同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负责转化
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进行指导、监督和组织评价。
第三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适应转化基金管理和工
作需要的人员队伍、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等。
第三十二条 转化基金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提供的单位,应当
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转化基金建立公示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科技部、财政部根据本办法制定转化基金相关实
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地方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
金。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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