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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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教学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和改善我校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根据国家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和本省有关职业教育的条例、规定,遵循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规律,依据科学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制定。

第三条学校应坚持以学生为本,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贯彻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教学指导思想,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和全面素质。

第四条学校必须重视文化建设。要开发和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发挥学科课程、环境课程、活动课程以及各类教学管理制度的育人功能,引入先进的企业文化,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培育良好的教学风气,使学校具有健康向上的精神。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和教材管理第五条专业建设

专业建设是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要目标,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应根据扬州经济结构和有关行业劳动力市场的需要,结合学校实际设置专业。要通过加强教学管理,推动专业的现代化建设,形成优势,办出特色。

第六条人才培养方案

1.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最基本的教学文件,是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

2.人才培养方案分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和实施性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由教育部或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省

教育厅、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制定和颁发。实施性人才培养方案由学校按照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及有关行业和职业对人才规格的要求制定。

3.对于无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的专业,学校应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的要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吸纳有关行业、企业专家和用人单位的意见,进行专业岗位工作分析和教学分析后制定。

实施性人才培养方案由以下部分组成:招生对象与学制、培养目标与业务范围、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及要求、课程设置及教学要求、教学活动时间分配表(按周分配)、课程设置与教学时间安排表、实习人才培养方案表和有关人才培养方案的说明。

实习人才培养方案一般包括:实习教学目标(含学生毕业时应达到的职业技能等级或职业资格标准)、教学实习课题和实施要求、生产实习安排、时间分配等。

4.制定实施性人才培养方案的程序

实施性人才培养方案的专业名称应科学、准确、规范,体现人才培养规格和专业内涵。专业名称应符合教育部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

(1)专业论证。各系(部)通过对有关人才需求的调研以及专业岗位工作分析,明确与专业对应的职业岗位(群)职责和主要工作范围,确定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

(2)拟订计划。构建以全面素质为基础、以综合职业能力为本位的课程体系。妥善处理各类课程关系;保证必修课程的开设和课时;确定选修课程和课时比例;安排好实践性教学环节。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应按照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学分制实施性人才培养方案。

(3)审核报批。实施性人才培养方案由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讨论,经教务处及分管教学校长审核,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实施性人才培养方案必须在新生入学前完成。经审批的人才培养方案须严格执行,不能随意更动;学校应根据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的变化,对实施性人才培养方案进行适时修订。修订后的人才培养方案需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5.课程设置

学校应按教育厅的要求开设德育课程。各专业均应开设的文化基础课程有:语文、数学、外语、计算机应用基础、体育与健康。其他文化基础课程,如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音乐、美术、综合文科、综合理科等,学校可根据专业需要开设或以任选课的方式开设。专业课程(含实践课程)的教学内容应针对相应职业岗位(群)的能力要求确定,应能够覆盖职业资格标准的要求。

学校应开设发展学生个性、兴趣和特长,发挥学生潜在能力,增强学生就业能力的任选课程。其教学时数占总学时的比例为10~20%。

6.教学时数

周学时数一般为26~28(五日工作制),公共基础课程与专业课程的比例一般为4:6。专业课程中的实践教学比例不低于50%,生产实习一般安排半年至一年。对文化基础要求较高或对职业技能要求较强的专业,可根据需要对课时比例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课程标准

1.课程标准是学校实施课程教学工作,统一课程教学质量标准的主要依据。

课程标准由以下部分组成:课程的性质和任务、教学内容和要求、理论教学和实验(实习)的时数、实施建议、评价办法及必备的教学设施要求、有关课程标准的说明。

2.课程标准(课程标准)按课程编写。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每门课程(含独立设置的实习和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均应有课程标准。学校应采用部颁和省颁的课程标准(课程标准)或市职教教研机构制定的教学纲要。无统一课程标准的课程,学校应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目标、业务范围、教学时数,组织教研室(组)制订教学基本要求,经系(部)和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校长审批后执行。

3.任课教师必须认真按照课程标准(课程标准)进行教学。执行中对教学内容和要求有所增删或调整,须经教务处或系(部)批准。不得减少实践教学时数。

课程标准(课程标准)应在课程开设前备齐。

第八条教材

教材是教学内容的重要载体,是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主要依据。

德育课程和主要文化基础课程教材由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确定,专业课程教材由各系(部)根据教育部职业教育教材目录自主选择。对未作统一规定的,学校应根据课程课程标准(教学纲要或教学基本要求),由教务处征求教研室(组)意见后提出教材使用方案。所有教材征订须由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教学校长审批后确定,对外统一征订,任何系(部)、个人不得对外征订教材。

学校应有目标、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开发校本课程,编写必需的校本教材(讲义)。校本教材(讲义)的内容应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职业岗位变化的要求,体现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体现学校专业特点,彰显职业教育特色。

教材必须在开学前备齐。学校配备专人管理,由教务处处长负责。

第三章 教学行政管理

第九条教学管理体制

学校应建立结构合理、责权清晰、分工协作、精干高效的教学管理体制。

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校长具体负责。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立教务处、系(部)、教研室(组)等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和教学研究机构。

教研室(组)为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的基层组织。

第十条计划管理

1.教学工作计划

教学工作计划是学校实施教学目标管理的依据,按学期制定。

教学工作计划主要由学期教学工作目标,重点工作,主要措施及其人员、时间、任务安排等基本内容组成。

教学工作计划由分管教学校长在开学前一周拟定,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开学前发至各系及部门。分管教学校长每学期应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学期结束前由分管教学校长对计划执行情况向校长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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