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案件法理分析的逻辑进路_杨兴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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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

刑民交叉案件法理分析的逻辑进路

杨兴培

摘 要 刑民交叉案件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较为复杂和疑难的一类案件。从法律技术运用层面上进行分类,刑民交叉的案件存在着三种主要类型。一是,案件在外形上具有刑民交叉或经济与刑事混杂的形式,但

就其内容而言,其行为性质并未超出民法或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因此只能通过刑法的前置法来加以解决,无

需进入到刑法领域进行评价;二是,案件在外形上具有刑民交叉或经济与刑事混杂的形式,但就其内容而言,

刑民交叉或经济与刑事混杂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纵向的包容重合关系,由于其社会危害性已超出刑法前置法

的量的限制性和已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质的规定性,因此司法实践应当需要采取“先刑后民”的操作方式,通过

社会危害性的量和刑事违法性的质两个方面的评价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三是,案件在外形上具有刑民交叉或

经济与刑事混杂的形式,但就其内容而言,刑民交叉或经济与刑事混杂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横向的同位并列关

系,这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是一种“桥归桥、路归路”的事实现象,它们需要接受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的分别评

价和处理。

关键词 刑事犯罪 刑民交叉 疑难案例分析 规范评价 逻辑进路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我们正生活在一个过分讲究物质的经济社会中,经济生活与我们一切行为密切相关,于是刑民交叉、经济与刑事混杂的犯罪案件层出不穷。正如自然界是一个普遍联系的世界一样,人类社会也是一个普遍联系的世界。所以,人的行为一旦与社会发生联系,就往往会在多个领域、多个方面和多个层次产生影响作用,形成多重社会关系。当这些社会关系一旦被某种法律所规定、所调整,就会形成多重法律关系,从而产生多重法律后果。犯罪是一种反社会的行为,但其行为原理与正常的社会行为一样,同样也会产生多重社会关系并形成多重法律关系。这一现象在刑民交叉混杂的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作为一种当前常见的犯罪现象并且往往属于疑难复杂的案例形式,如果我们从法律技术运用的层面上进行分类,就会发现这种刑民交叉、经济与刑事混杂的犯罪案件(以下简称刑民交叉案件)往往存在着三种类型。一是,案件在外形上具有刑民交叉或经济与刑事混杂的形式,但就其内容而言,其行为性质并未超出民法或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二是,案件在外形上具有刑民交叉或经济与刑事混杂的形式,但就其内容而言,刑民交叉或经济与刑事混杂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纵向的包容重合关系;三是,案件在外形上具有刑民交叉或经济与刑事混杂的形式,但就其内容而言,刑民交叉或经济与刑事混杂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横向的同位并列关系。应当要承认,刑民交叉的案件在刑事、民事法律领域中涉及面较为广泛,有人身侵权的,有财产侵权的,还有涉及其他方面的,但其中涉财的案件居多。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是坚持传统的“先刑后民”的操作观念与操作技术还是一概采用“先民后刑”的操作调整,抑或首先理顺和确认刑民法律关系的联系和区别,然后正确认定这种刑民交叉案件中的罪与非罪或此罪与他罪的区别,应当是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刑法学是论理的,但刑法还是要用来操作的。刑事案例分析更是具有举一反三的功能作用,故我们在这里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门别类的样本分析,试图提供破解这一难题的逻辑分析进路。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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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在经典与时尚、历史与现实的相互关系中,属于经典的案例永远是隽永而不会过时的,其中折射的法学原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会起到触类旁通的引领作用。

一、刑民交叉案件仅仅是一种形式表现,内容上属于单一的

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性质并未超出在民法调整范围内应当采取的法理分析路径

2008年4月的某日晚上,

被告人甲与乙下班后走到一家铝锭厂旁,见有人从里边把铝锭扔到围墙外,他们也隐隐约约看到路旁树丛中还有人影晃动,看得出这是一桩内外勾结的偷盗犯罪。于是他俩大喝一声“干什么的?”里边的小偷一听就不再往外扔铝锭了,外面的小偷也吓得闻风而逃了。这时两人又叫喊了一阵,工厂内也没人回应。于是一人留下看护铝锭,一人回去骑来三轮车。两人将铝锭装车运回去出售,获款四千多元后两人平分。这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应当构成什么罪?如不构成犯罪,这一行为当如何处理?此事案发的当时,一时间形成多种观点,理论的说理性也各以为是。

本案从表面形式上看,甲乙两人在贪欲钱财的目的支配下运走了铝锭,出售后又获得了钱款,即使不构成抢劫,也构成盗窃,即使这两个罪太属严苛,起码也应当认定为侵占罪,这是当时的主要观点。本案甲、乙以见义勇为开始,却以涉嫌犯罪而案发。本案看起来也属于刑民交叉的一种类型,但是否必须进入到刑法评价的领域在理论上不无问题。

从事物发展的进程来看,时间是一维性的。这里首先有一个问题需要提出来,那就是甲乙两人的非法占有的主观犯意何时产生?如果我们不抱任何有罪推定和先入为主的观念,都会坦率地承认甲乙两人在一开始存在着一种见义勇为的心思与举动。如果工厂有人闻声及时赶到,将赃物及时收归工厂所有,一切均

在皆大欢喜之中。然而人,

一半属于天使、一半属于魔鬼的魔咒宿命也会时时折腾和支配着人性的发展。正是在小偷撂下铝锭不管,落荒逃走,工厂又因无人值班前来认领赃物,甲乙两人并未如圣贤一样将好事进行到底,瞬息之间,贪欲占为上风:我们不偷不抢,此时不发个顺水之财岂不太傻?于是乎,英雄、狗熊顷刻

间发生了角色变换。但是我们从时间的一维性上说,

甲乙两人的贪欲念头肯定产生于小偷撂下铝锭不管,落荒逃走,工厂又无人值班前来认领赃物之后的这样一个特定时间内。我们还根本无法想象甲乙两人在下

班之际或者在偶遇小偷之时已经想到有这样的奇遇,以致先行具有非法占有的念头,“守株待兔”似的等待

着“

好事”的降临。对于涉罪行为人心理事实的认定,我们需要有一种推己及人的思维观念,需要用一种常情、常理和常识的平常之心来加以分析认定,在这方面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在解决这一难题时所遵循的社会普通大众所拥有的心态常理与认识标准使得我们也算获得了一种他山之石的参考尺度。

由此又产生第二个问题,在甲乙两人产生非法占有念头之时,被偷的铝锭在民法上处在谁的控制之下?占有不仅是民法中的概念,也是刑法特别是侵犯财产类犯罪中的基础概念,我们应当要承认,刑法中的非法占有学说完全是建立在民法占有制度基础之上的。尽管“占有”具有什么样的属性在民法理论上也存在着

多重理论争论,但是首先承认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属于基本的主流观点。

①如果铝锭此时处在无人占有的状态的话,那就意味着这种物品谁捡到谁就可以占有。我们并不认为这样的占有在法律上应该得到认可,进而可以获得合法的所有权。但如果我们能认定甲乙两人非法占有的目的产生于小偷落荒而逃,工厂无人认领赃物之后的这样一个特定时间内,此时甲乙两人即使已经具有了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然而他们的行为很难具有非法侵占的法定属性。从刑法的犯罪构成既遂状态理论来分析,小偷把铝锭偷出工厂围墙之外时,铝锭已经脱离了工厂控制领域,小偷的盗窃犯罪实际上已经属于犯罪既遂的状态,意味着工厂对铝锭已经失去了控制。小偷听到他人的叫喝声闻风丧胆落荒而走,又意味着小偷逃命要紧,对铝锭已经弃之不管了,实际上已经放弃或者丧失了对铝锭的占有状态。此时铝锭处在无人占有的状态,谁占有当然就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当厂家发现自己合法的财产被他人无权占有时,完全可以适用民法的不当得利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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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规定,自主占有的情况下,占有是一种事实;在他主占有的情况下,所有权是虚权,财产的实际占有者是实体权者,从而可以行使一定的权利。从我国法律规定上看,现行《物权法》并没有明确提出占有权的概念,而是专设第五编,将占有独立成编,学者普遍认为,我国民法在立法上更倾向于事实说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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