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与确定第三章保护规划第四章保护措施第一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第二节历史建筑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发展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的关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对在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释义

(四)对文物古迹的评估
1、评估的主要内容。 《准则》第11条“评估的主要内容是文物 古迹的价值,保存的状态和管理的条件,包括 对历史记载的分析和对现状的勘察。对新发现 的古遗址评估需要进行小规模的试掘,应依法 报请批准后才能进行。”《阐述》第8章: “评估必须以研究为基础”,“评估对象是实 物遗存和相关环境”,“评估要有明确的结 论”。
(一)文物古迹的定义
3、文物的基本要素:
首先文物是一种物质存在,文物必 须“有物可看”。那些只有历史记载或 传说,没有实物的不能认定为文物。
(一)文物古迹的定义
3、文物的基本要素:
其次文物必须具有价值要素。包括 地点;历史的诸要素。
(一)文物古迹的定义
“1,创造精神的代表作;2在一段时期内或世界 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技术、古迹艺术、城镇规 划或景观设计的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3,能为已消逝 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4, 是一种建筑、建筑整体、技术整体及景观的杰出范例, 展现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5,是传统人类居 住地、土地使用或海洋开发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 几种)文化或者人类与环境的相互作用,特别是由于不 可逆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6,与具有突出的普 遍意义的事件、活传统、观点、信仰、艺术作品或文 学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委员会认为本标准最好 与其他标准一起使用);”
一、《准则》的编撰
中国于1993年以“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名义参加 了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现在按照中国民政部社团管 理的规定,在国内名称为“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 英文为ICOMOS/CHINA。
2005年10月,在我国西安召开了国际古迹遗址理
事会第15届大会,这是该组织第一次在中国召开会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03•【文号】•【施行日期】2021.09.03•【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2021年9月3日)在城乡建设中系统保护、利用、传承好历史文化遗产,对延续历史文脉、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坚定文化自信、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以系统完整保护传承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和全面真实讲好中国故事、中国共产党故事为目标,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加强制度顶层设计,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完善制度机制政策、统筹保护利用传承,做到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既要保护单体建筑,也要保护街巷街区、城镇格局,还要保护好历史地段、自然景观、人文环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着力解决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遗产屡遭破坏、拆除等突出问题,确保各时期重要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得到系统性保护,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坚持统筹谋划、系统推进。
坚持国家统筹、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中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作用,统筹规划、建设、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和问责问效,促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城乡建设融合发展,增强工作的整体性、系统性。
——坚持价值导向、应保尽保。
以历史文化价值为导向,按照真实性、完整性的保护要求,适应活态遗产特点,全面保护好古代与近现代、城市与乡村、物质与非物质等历史文化遗产,在城乡建设中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弘扬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苏州评估费收取标准

苏州评估费收取标准
苏州市作为中国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拥有着丰富的文化遗产和历史资源。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传承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苏州市对文物的评估工作十分重视,评估费的收取标准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苏州市评估费收取标准进行介绍和分析。
首先,苏州市评估费的收取标准是根据文物的价值和重要性而定的。
对于一般的文物,评估费的收取标准较为简单,一般是按照文物的数量和规模来确定费用。
而对于价值较高或者重要性较大的文物,评估费的收取标准则会相对较高,因为这类文物的评估工作需要更加专业和细致的技术支持,因此评估费也会相应增加。
其次,苏州市评估费的收取标准还与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资质和水平有关。
一般来说,苏州市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资质要求较高,只有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才能从事文物评估工作。
因此,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资质和水平也会直接影响评估费的收取标准,一般来说,资质和水平较高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收取的评估费也会相对较高。
另外,苏州市评估费的收取标准还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在市场需求较大的情况下,评估费的收取标准可能会有所上涨;而在市场需求较小的情况下,评估费的收取标准可能会有所下降。
因此,市场供求关系也是影响评估费收取标准的重要因素之一。
综上所述,苏州市评估费的收取标准是一个综合考虑了文物的价值和重要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资质和水平以及市场供求关系等多种因素的结果。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评估费的收取标准,以确保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希望本文的介绍和分析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也希望苏州市的文物评估工作能够更加规范和科学,为文物保护和传承做出更大的贡献。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正文)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OMOS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推荐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序言中国是世界上地域辽阔,历史悠久,文化传统不曾中断的多民族统一国家。
遗存至今的大量文物古迹,形象地记载着中华民族形成发展的进程,他们不但是认识历史的证据,也是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民族文化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和平与发展已成为当代社会的主题。
通过对彼此文物古迹的认识,可以促进各个国家、地区间的交流,有利于保持世界和平,共同发展。
中国优秀的文物古迹,不但是中国各族人民的,也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不但属于今天,更属于未来。
因此,将他们真实、完整地留传下去,是我们现在的职责。
中国近代的文物保护观念和方法开始于20世纪30年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有效保护了一大批濒于毁坏的古迹的同时,形成了符合我国国情的保护理论和指导原则,并由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相关的法规。
在此基础上,参照以1964年《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威尼斯宪章》)为代表的国际原则,特制定本《准则》。
它是在中国文物保护法的体系框架下,对文物古迹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的行业规则和评价工作成果的主要标准,也是对保护法规相关条款的专业性阐释,同时可以作为处理有关文物古迹事务时的专业依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准则适用的对象通称为文物古迹。
它是人类在历史上创造或人类活动遗留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史迹及纪念建筑、由国家公布应于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其中原有的附属文物。
第二条本准则的宗旨是对文物古迹实行有效的保护。
保护是指为保存文物古迹实物遗存及其历史环境进行的全部活动。
保护的目的是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其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
保护的任务是通过技术的和管理的措施,修缮自然力和人为造成的损伤,制止新的破坏。
所有保护措施都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条文注释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弘扬我市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城市开发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说明:本条规定立法目的。
市1994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作为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市厚重的历史文化底蕴。
但是,随着城市的快速扩,城市开发取得瞩目成绩的同时,历史文化方面的保护压力日益增大。
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针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条例存在一定空白。
为适应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新形势的迫切需要,保证我市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吸收其他城市的实施经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围)本市行政区域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说明:本条规定了办法的适用围。
根据市历史文化方面保护的现状,本办法确定适用的保护对象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均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附则中的定义相衔接。
第三条.(保护原则及要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抢救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历史文化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说明:参考相关城市的经验,确定以政府为主导,以规划为龙头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规划统筹,完善保护体系,有益于强化城市发展的整体性和科学性;按照分类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制定责权明细、实施性强的条例,确保历史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城市发展保驾护航,保障规划的有序实施;抢救优先确定应急机制,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等不可逆的城市记忆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这符合市历史文化保护的实际情况。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平台建设与应用
TECHNOLOGY AND INFORMATION190 科学与信息化2023年11月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平台建设与应用张倩斯广州南方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 广州 510000摘 要 本文主要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平台建设与应用进行分析,以某历史文化名城数字化平台建设项目为例,首先介绍了建设该数字化平台的需求,然后围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平台的具体建设进行了探讨,最后阐述了该信息化平台的应用成效,以期为类似项目建设开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平台;建设应用Construction and Application of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Platform for Famous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ies Zhang Qian-siGuangzhou South Smart Technology Co., Ltd., Guangzhou 510000, Guangdong Province, ChinaAbstract This paper mainly analyzes the construc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e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platform for famous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ies. Taking the digital platform construction project of a famous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as an example, this paper first introduces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digital platform, then discusses the specific construction of the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platform for famous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ies, and finally expounds the application effect of the information platform, so as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similar projects.Key words famous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protection management platform; construction and application引言历史文化是城市的灵魂,“文运同国运相牵,文脉同国脉相连”,长久以来,我国的历史文化以各种方式保留在城乡各地,沉淀为独特的记忆和标识,在每个时期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文物古迹评价表
1.文物古迹评估表(参见《关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若干重要问题的阐述》2.文物古迹价值(历史、艺术、科学、社会、精神价值)评价(3) 汇集历史文献要求(参见《关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若干重要问题的阐述》6.2.1)⏹ 有文必录,收录有据,不厌重复,不作删节⏹ 不以现在的是非标准取舍历史记录,不以现在的认识水平分辨真伪 ⏹ 慎重注释,只作技术性注解,不作是非评价3.真实性、完整性评价(参见参考文献9 C ,11)文物调查不能忽略的问题环境,包括自然的和人文的环境现状及其变迁历史重要历史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遗留的痕迹设计、施工者,材料供应地和业主的事迹文物古迹修缮及改建的历史在当时具有特殊社会意义的历史遗迹附属文物和题记记录档案历史文献汇集现状勘测报告保护工程档案监测检查记录开放管理纪录6.2.1汇集历史文献要求:1、有文必录,收录有据,不厌重复,不作删节;2、不以现在的是非标准取舍历史记录,不以现在的认识水平分辨真伪;3、慎重注释,只作技术性注解,不作是非评价。
6.2.2现状勘测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环境调查报告,包括气象、水文、地质地貌、污染源流,生态质量、植被分布和动物活动情况等;2、文物古迹调查记录,各种深度的调查记录都应收入;3、对文物古迹原状和现状认定的各种证据及论证材料;4、保护工程实施以前的状态,重点是结构、材料的稳定性分析和重要损伤的勘测鉴定结论;5、附属文物登记;6、比例精确的环境地形图、古迹总平面图和必要的立面、剖面图;7、照片、录相等直观形象资料。
6.2.3保护工程档案的内容首先要符合国家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同时要针对文物保护的特殊要求,增加相应的内容,主要有:1、现状勘察报告;2、评估研究报告;3、方案论证报告;4、修补、更换、增减构件记录;5、特殊工艺及施工方法记录;6、实验室及现场试验报告;7、照片、录相等直观形象资料。
6.2.4监测检查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对可能发生变形、开裂、位移和损坏部位的仪器监测记录和日常直观形象记录;2、对消防、避雷、防洪、固坡等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记录;3、游人和其他社会因素对文物古迹及其环境影响的观察记录;4、对影响保护的社会因素的调查分析;5、对经济效益的分析。
京文检鉴定评级-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京文检鉴定评级-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京文检鉴定评级是指对京都文化艺术品进行鉴定和评级的一种制度。
京都作为中国历史悠久的文化古都,拥有丰富的文物和艺术品资源,这些珍贵的文物代表了京都悠久的历史和文化传承。
为了保护和传承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京文检鉴定评级应运而生。
京文检鉴定评级旨在通过对文物的科学鉴定和评级,准确掌握文物的价值和特征。
依据一系列的标准和规范,专家们对文物的年代、材质、工艺、保存状态等进行系统的鉴定和评价,从而确立其在文物界中的地位和重要性。
京文检鉴定评级不仅有助于提高人们对京都文化艺术品的认识和理解,还有助于引导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
通过京文检鉴定评级,我们可以更好地展示京都文化艺术品的独特魅力和价值。
京都作为一个历史文化名城,拥有许多具有独特风格和历史意义的文物,这些文物代表了不同历史时期的文化特色和艺术成就。
京文检鉴定评级的结果将有助于认定文物的地位和价值,让人们更加了解和欣赏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
此外,京文检鉴定评级对于文物市场的发展也具有积极的影响。
通过对文物进行鉴定和评级,可以提供可靠的参考,帮助买家和卖家更好地了解文物的真实价值,从而减少奢侈品市场上的不正当交易。
京文检鉴定评级的制度化和科学化也可以促进文物市场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为文物收藏者和市场参与者提供一个公平、透明、可信赖的交易环境。
综上所述,京文检鉴定评级作为保护和传承京都文化艺术品的重要手段和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通过科学鉴定和评级,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和保护京都的文物和艺术品,同时促进文物市场的健康发展。
京文检鉴定评级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京都文化艺术品的地位和影响力,为京都的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内容:文章的结构对于一篇长文来说非常重要,它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文章的逻辑和层次结构。
本文按照如下的结构进行组织和撰写。
首先,引言部分将概述本文的主题和内容。
通过介绍京文检鉴定评级的背景、意义以及目的,读者将对本文的主要内容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0号《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16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2月29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4年10月15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实施保护管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第四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下列内容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一)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四)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五)需要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已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应当单独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七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规划深度应当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并可以作为该街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不得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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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
估标准
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
一、定量评估
(一)保 子项名称 指标分解及释义
分值标准
最高分
值
存文物特别丰富(总分100
分)
1-1文
物保护
单位
1-1-1城市或县城关
镇建成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数量 5处起评分20分,每增加2处增加1分 40分
1-1-2城市或县城关
镇建成区最高文物保护单位等级 全国重点10分,省级8分,市县级5分 10分
1-1-3历史文化街区
内最高文物保护单位等级 全国重点10分,省级8分,市县级5分 10分
1-1-4文物保护单位保存情况 本体与周边环境保护好5分,本体保护较
好3分,本体年久失
修1分
5分
1-2其
他物质
遗产
1-2-1城市或县城关
镇建成区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数量 10处起评分2分,每
增加5处加1分
10分
1-2-2世界文化遗产 有10分 10分
1-3非
物质文
化遗产
1-3-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等级 世界级5分,国家级
3分,省级1分
5分
1-3-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量 5项起评分5分,每
增加2项加1分
10分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总分100分) 2-1历史文化街区的2-1-1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数量 2处起评分7分,每
增加1处2分
15分
规模 2-1-2全部历史文化
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占地总面积 5公顷起评分10分,每增加2公顷1分 20分
2-1-3最大单片历史
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占地面积 5公顷起评分7分,每增加5公顷1分 15分
2-2历
史文化
街区的
完整性
2-2-1历史文化街区
不得拆除建筑的用地面积总和占核心保护范围总用地的比例 50%起评分7分,每增
加2%增加1分
15分
2-2-2 50米以上历史街巷的数量 4条起评分5分,每
增加1条1分
10分
2-2-3 历史街巷的原
有走向、宽度和历史铺装的情况没有改变 保存完好5分,用原材料进行了修缮3分 5分
2-2-4 街区内历史建筑数量 10处起评分5分,每
增加3处1分
10分
2-2-5 历史建筑的保护情况 保护情况较好5分,
保护情况一般3分
5分
2-2-6 街区内历史环
境要素如古塔、古井、牌坊、戏台、100年以上的古树名木等 5处起评分2分,每
增加2处1分
5分
(三)保护管理措施(总
分100分) 3-1保护规划 3-1-1保护规划的制定 保护规划已经批准15分,保护规划已经编制完成,尚未批准5分 15分 3-1-2 保护规划的实施 按照保护规划组织实
施10分,违反保护规划减15分 10分
3-2保已有保护管理机构,已有5分 5分
护管理机构 并配备保护管理专门
人员
3-3历
史建筑建档挂牌 对历史建筑进行建档、挂牌保护的比例 已全部完成15分,未
完成0分
15分
3-4法制建设 保护条例或办法制定
情况
已颁布15分 15分
3-5保
护资金
日常管理经费 有经费10分 10分
历史建筑修缮和历史
文化街区基础设施改
造资金是否列入本级
财政预算
已列入20分 20分
3-6社
会监督
保护规划公示、实施
监督、意见反馈的公众参与机制 已建立10分 10分
二、定性评估
(一)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4-1城市的地域历史环境 市域中能代表本地历史文化特色的古村镇,有具有重要历
史意义的自然景观,以及与古城有重要历史联系的区域环境要素。
4-2古城格局 古城的选址特征,与周边山水自然环境关系延续的情况,古城的街巷
肌理、传统格局、城墙城门,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遗存状况,古城在城市规划建设史中的典
型性和影响力。
4-3历史风貌 城市整体的风貌特色,及其对历史文化特色的体现;历史文化街区历
史风貌的保护情况。
(二)城市历史文化特色与价值
5-1城市在历史上的地位作用 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军事
要地,或发生过重要的历史事件,或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
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5-2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本地文物古迹遗存具有相当的久远度与
丰富性,或是在城市格局、建筑风貌、景观特色等方面具有较为典型或是独特的艺术表
达,或是在城市的选址、建设、军事防卫、工程设施或工商业发展等方面体现了历史上重
要的技术工艺或科学理念。
5-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状态评估 城市的空间布局、功能
组织、产业经济等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之间的关系是否协调,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历史文
化遗产保护产生的影响。新的发展是否保障了历史的延续性。
标准说明:
(一)历史文化街区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公布。
(二)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是指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确定的历史
文化街区保护范围之内划定的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
(三)历史建筑是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
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历
史建筑以院落为单位计算数量。
(四)不得拆除建筑是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能够反映
或衬托街区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采用地方材料、地方工艺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包
括仿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附表中的“2-2历史文化街区的完整性”是评估城市中全部历史文化街区的总体
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