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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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资料

最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资料

银监办发〔2013〕258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文件银监办发〔2013〕258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银监办发〔2011〕207号)同时废止。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对2013年案防工作进行试评估,并将试评估报告于2014年3月31日前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2013年11月12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客观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情况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防工作评估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评价构成。

自我评估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本办法对其年度案防工作整体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监管评价是指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案防工作评估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自我评估与分支机构自我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监管机构监管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自我评估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我评估应当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原则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部)负责,一级分行(或相当于一级分行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本级及下级分支机构自我评估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银监办发〔2013〕258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文件银监办发〔2013〕258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银监办发〔2011〕207号)同时废止。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对2013年案防工作进行试评估,并将试评估报告于2014年3月31日前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2013年11月12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客观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情况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防工作评估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评价构成。

自我评估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本办法对其年度案防工作整体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监管评价是指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案防工作评估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自我评估与分支机构自我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监管机构监管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自我评估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我评估应当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原则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部)负责,一级分行(或相当于一级分行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本级及下级分支机构自我评估工作。

银行案防工作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案防工作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案防工作管理办法(xxx版,x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防范案件发生,维护我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统计制度(试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相关规定及有关案防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行案防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负责制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防,是指为了预防案件发生、化解案件风险,按照监管部门法规文件规定和本行实际进行的案防管理体系建设、案防合规文化培育、制度及质量控制、人员培训与员工行为管理、监督与检查、案件(风险)信息报送与登记、案件处置与问责、案防情况统计、案防评估与考核等一系列工作。

第五条案防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主管负责制原则。

总行及各分支机构案防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应有效组织落实本单位案防职责和开展案防工作。

案防工作纳入各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

(二)主动原则。

各单位应主动履行案防工作职责,主动进行案防形势分析和案件风险排查,及时发现各项经营活动中的风险隐患,积极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化解风险和完善相应的制度流程,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和合规文化宣导,主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避免案件发生。

(三)联动原则。

案防是全行各部门各机构的职责,也是全行员工的责任。

各单位要加强内外部单位间、部门机构间、上下级之间、员工之间的互动,建立有效沟通协调和监督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方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方法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誉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方法》〔以下简称《方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方法》〔银监办发〔2011〕207号〕同时废止。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方法》对2013年案防工作进展试评估,并将试评估报告于2014年3月31日前报送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客观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情况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视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案防工作评估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监管评价构成。

自我评估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本方法对其年度案防工作整体开展情况进展评估。

监管评价是指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本方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展评价。

第四条案防工作评估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自我评估与分支机构自我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监管机构监管评价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二章自我评估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我评估应当按照“统一组织、分级施行”原那么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部〕负责,一级分行〔或相当于一级分行的机构〕详细负责组织本级及下级分支机构自我评估工作。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部〕应当制定年度自我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标准评估流程、合理分配资并建立必要的监视、检查和保障机制。

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客观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情况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防工作评估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评价构成。

自我评估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本办法对其年度案防工作整体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监管评价是指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案防工作评估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自我评估与分支机构自我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监管机构监管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自我评估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我评估应当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原则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部)负责,一级分行(或相当于一级分行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本级及下级分支机构自我评估工作。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部)应当制定年度自我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规范评估流程、合理分配资源并建立必要的监督、检查和保障机制。

一级分行(或相当于一级分行的机构)应当依据分支机构评估指标体系,细化工作方案,做好自我评估的准备、组织实施和报告工作。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法人机构)》明确分支机构评估指标体系构成,汇总、复核下级机构自我评估情况,开展自我评估工作。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整理、汇总案防自我评估情况,形成《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我评估报告》,并在每年2月底前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章监管评价第九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管评价,即银监会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评价,属地监管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属地银监局评价。

银行案防工作规章制度

银行案防工作规章制度

银行案防工作规章制度【篇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方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案防工作,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重运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察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余有关法律法例,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的各银行业金融金钩合用本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的金融财富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公司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借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建立的其余金融机构参照合用本方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经过成立健全案防管理系统,完美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增强法人负责和责任追查,推动案防长效体制建设,实现案防关隘前移,提早防备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行或参加实行的,或外面人员实行的,入侵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本或其余财富权益的,涉嫌冒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察或按规定应该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出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该依照本办法要求,成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财富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系统,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理案件风险。

案防管理系统起码应该包含以下基本因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合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察与检查。

第七条董事会应该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备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应该下设合规委员会或肩负合规管理职责的特意委员会(以下简称特意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据董事会受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

特意委员会中应该起码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

特意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含:(一)审议同意案防工作整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系统建设;(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保证高级管理层采纳必需举措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理案件风险;(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四)查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五)保证内审稽查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察和监察。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之欧阳语创编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

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

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

银行案防工作措施

银行案防工作措施1. 引言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银行案件越来越多。

为了保障银行的安全,银行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防工作措施。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银行案防工作措施,以帮助银行提高安全性。

2. 防工作措施2.1 安全培训银行员工是银行案防工作措施中的第一道防线。

银行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员工如何识别和防范各种案件风险。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如何判断客户诚信度、如何检查身份证件的真伪、如何应对潜在的欺诈行为等。

培训的目的是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以及降低员工参与银行案的风险。

2.2 安全设备银行应配置安全设备,以加强对银行内外部的监控和防护。

常见的安全设备包括摄像头、门禁系统、防盗报警系统等。

这些设备可以帮助银行监控员工行为,防范外部入侵,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案件风险。

银行应定期检查和维护这些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2.3 数据安全银行是信息交互的重要场所,数据安全是银行案防工作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银行应定期评估和更新其IT系统和网络设备,确保其安全性。

银行还应采用数据加密技术,保护客户的敏感信息。

此外,银行应定期备份数据,并建立灾难恢复计划,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数据安全问题。

2.4 内部控制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以减少员工的案件风险。

这包括制定规章制度,分工明确,实施审计和监督等。

银行还应建立风控部门,负责监测和评估各种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防范和控制风险。

通过加强内部控制,银行可以有效减少案件的发生和损失。

2.5 合规管理银行应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确保银行业务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银行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业务的监管和管控,并保持良好的商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合规管理可以减少银行涉及案件风险的可能性,保护银行的声誉和利益。

3. 结论银行案防工作是银行业务中的关键环节。

通过采取适当的防工作措施,银行可以提高自身的安全性,防止案件的发生和损失。

银行应加强安全培训,配置安全设备,保护数据安全,建立内部控制机制,以及加强合规管理。

农商银行案防工作实施办法模版

xx农商银行案防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xx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案件防范工作,明确案防工作职责,强化内控管理,有效遏制各类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确保本行全辖各项工作稳健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行政规章、上级行社、银监部门及本行的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本行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为明确案防工作职责,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总行建立与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

案防管理体系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董事会应把案件风险作为一项重要风险,董事长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授权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组织指导本行案防工作。

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督促并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四)考核评估本行案防工作有效性;(五)督促稽核内审部门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

第六条监事会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监事长为案防工作监督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高级管理层负责管理本行案件风险,行长为案防制度制定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

高级管理层要及时研究制定年度案防工作计划,明确各部室、支行(部)案防工作的职责分工,确保全行案防工作的有效落实。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之欧阳学创编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

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

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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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日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日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日勺其他金
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日勺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
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
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日勺,
或外部人员实施.日勺,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日勺,涉嫌触
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日
勺刑事案件.

第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
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日勺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
警和处置案件风险.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
(二)监事会职责;
(三)高级管理层职责;
(四)适当.日勺组织架构;
(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
(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日勺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
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日勺
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
织指导案防工作.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
日勺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
(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
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
(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
(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
未设董事会.日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经营决策机构履行董事会.日勺有关案防
工作职责.

第八条监事会或监事应当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监事
长是案防工作监督.日勺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高级管理层应当有效管理本机构案件风险,行长(或总经理等,下同)是
案防制度制定和执行.日勺第一责任人.高级管理层应当明确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案防工
作.日勺职责分工,确保专人负责,并研究制定年度案防工作计划.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一名合规总监或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
称合规总监)负责本机构合规及案防工作.合规总监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管理范围,岗位变动要按照监管管辖事前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合规总
监向行长报告工作,同时向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合规总监在案防方面.日勺主要职责包括:
(一)定期审查、检查和监督执行案防政策、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全面掌握本机构案防工作总体状况,并定期报告;
(三)建立与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日勺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权责明确、报告路
线清晰、运行有序.日勺案防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合规管理工作.日勺部门(以下简称合规部
门)为案防工作牵头部门,将本机构案防工作组织实施作为其重要职责.

合规部门对合规总监负责,其案防方面.日勺具体职责包括:
(一)拟定本机构案防管理政策、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实施、协调落实案防工作决策和年度案防工作计划;
(三)收集汇总案防工作情况,定期分析本机构案防形势,确定案防工作重点;
(四)督促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切实履行案防职责,确保案防管理体系正常运行;
(五)跟踪落实监管部门提出.日勺案防监管要求;
(六)定期组织案防工作培训.

第三章 制度及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分工负责.日勺原则,由具体业务部门发起制定
业务制度和办法.业务制度和办法应当覆盖全部业务流程,明确责任部门,确保员工理
解掌握制度并明晰违规应当承担.日勺责任.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制度后评价体系,对各项制度合规性和有效性
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和业务发展需要及时修订完善,确保制度涵盖所有业务领域
和环节.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统一授信、分级授权制度以及前、中、
后台职责明确、岗位分离、制约有效.日勺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对各部门及分支机构.
日勺有效管理和控制.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科技系统,提高通过技术手段防范
案件.日勺能力,支持各类管理信息适时、准确生成,对关键业务环节实时监控,确保
业务.日勺连续性、系统.日勺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符合本机构特点.日勺案件风险排查、报告、处
置、问责以及整改、后评价等专门制度.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日勺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确保
业务发展与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规范各级机构及其员工行为,防止因考
核激励机制不科学诱发员工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检举、抵制违法违规行为和堵截案件.日勺奖励
制度,强化员工参与案防工作.日勺激励引导,依法保护举报人.日勺合法权益.

第四章 人员培训与行为管理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员工培训教育作为案防工作.日勺重要内容,建立
完善.日勺员工合规及案防培训体系,制定合规及案防培训计划和重点业务培训方案,
建立配套.日勺培训考核机制,并与员工岗位、待遇、职务晋升等挂钩.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匹配.日勺能力、经
验和专业素质.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定期为案防管理人员提供系统.日勺专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强化员工职业规范约束,将员工行为管理与操作
风险管理有机结合.主要工作至少应当包括:

(一)建立并完善员工管理制度,将员工入职前背景考察、职业操守、八小时内
外行为规范等要素纳入案防管理范畴;

(二)加大对员工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充当资金掮客、洗钱、涉黄、涉赌、
涉毒、经商办企业、过度消费及负债、频繁请假等异常行为.日勺监督检查力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各项制度.日勺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加
大对案件易发部位和薄弱环节.日勺检查力度.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整体案防工作情况、案防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内外部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根据检查评价结果促进内控管理自我
完善.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釆取整体移位、突击检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合理
设定突击检查频率、覆盖范围、延伸要求、工作方式及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加强对基
层网点和一线柜台.日勺突击检查.

第二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与客户建立独立.日勺信息反馈渠
道,实现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

第六章 考核与问责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案防评价制度,对各级机构案防工作进行考
核,并作为经营绩效考核.日勺重要内容.考核要素至少应当包括案防工作组织及质量、
内控制度建设、制度执行、内审监督、案发情况、责任追究和整改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建
立有效.日勺违规及案件问责制度,严格责任认定与追究,严肃处理违规失职人员,发
挥违规惩戒.日勺警示作用.
第二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工作质量控制,业务条线管理、合
规管理、内审稽核等负有检查职责.日勺部门对具体发案业务已做过专项检查或审计,
应发现未能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后未及时报告.日勺,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案防工作监管
第二十九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管,银行
业金融机构案防管理政策和程序应当按监管管辖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
评估.

第三十一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结果作为
监管评级和现场检查.日勺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对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监管和评估中发现.日勺有关案防工作问
题,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方案并釆取有效整改措施.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架构设置不完全适用本办法有关要求.日勺,
相关机构法人应当按监管管辖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
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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