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精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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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精麻药品过期管理制度

医院精麻药品过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精麻药品管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防止过期药品流入临床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严格控制精麻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和销毁环节。

2.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精麻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3. 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杜绝过期精麻药品流入临床使用。

三、职责分工1. 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监督实施本制度。

2. 药剂科负责精麻药品的采购、储存、调剂和销毁工作。

3. 各临床科室负责精麻药品的使用和管理。

四、精麻药品过期管理1. 精麻药品采购时,必须查验生产批号和有效期,确保采购的药品符合规定。

2. 精麻药品入库后,由药剂科专人负责验收、登记,并建立药品效期台账。

3. 药剂科定期对精麻药品效期进行排查,发现过期药品,立即隔离存放,并通知临床科室。

4. 临床科室在领用精麻药品时,必须核对药品有效期,不得使用过期药品。

5. 精麻药品过期后,由药剂科负责销毁,销毁过程需有专人监督,确保药品销毁彻底。

6. 销毁过期精麻药品时,应做好记录,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数量、销毁时间等信息。

五、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制度,导致过期精麻药品流入临床使用的科室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2. 对于玩忽职守、造成药品过期、霉烂、变质的保管员,将予以警告或处分。

3. 对于在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药品失效、霉变、昆虫咬的负责人,将酌情按比例赔偿。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麻精药品处方审批管理制度

麻精药品处方审批管理制度

麻精药品处方审批管理制度一、麻精药品处方审批管理制度的目的与适用范围麻精药品处方审批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麻精药品的处方审批流程,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促进临床用药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所有相关工作人员,包括医疗、药学和监管等部门。

二、麻精药品处方审批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临床必需性原则:麻精药品的处方审批应基于患者的实际需要和专业临床判断,确保合理用药。

2. 安全有效性原则:处方审批应确保麻精药品的使用安全有效,避免患者出现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现象。

3. 专业认定原则:处方审批应依赖有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确保审批过程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4. 审批透明原则:处方审批过程应记录详实,保证相关信息公开透明,避免违规操作和不当行为。

5. 监督有效性原则:对于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纠正和追责,保证制度的执行效果。

三、麻精药品处方审批管理制度的具体要求1. 患者需提供完整的病史资料、诊断依据和检查结果等,以便医务人员进行准确判断和合理处方。

2. 对于常用麻精药品的处方,医生可根据临床指南和规范进行快速审批,但仍需记录相关信息和理由。

3. 对于非常用麻精药品的处方,需经过多学科会诊,并填写审批表格,由专家组进行审批决策。

4. 麻精药品处方审批应明确审批人员的职责,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资质要求。

5. 医疗机构应建立麻精药品处方审批记录档案,便于随时查询和回溯审批状况,同时对于不合规的审批进行追责和整改。

6. 临床工作人员应进行相关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审批麻精药品的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

四、麻精药品处方审批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1. 医疗机构应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麻精药品处方审批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确保其落实到位。

2. 定期组织内部审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根据需要进行改进和修订。

3. 对于违反麻精药品处方审批管理制度的行为,医疗机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4.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麻精药品处方审批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制度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制度是指针对精神麻醉药品的处方和管理进行规范和监管的制度。

精神麻醉药品包括苯二氮平衍生物类药品、吗啡类及类形成类药品、氯胺酮类药品等。

为了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避免滥用和泛滥开展的问题,制定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一、患者管理2.患者需提供相关医疗诊断证明方可处方精麻药品,必要时需要进一步检查和评估;3.患者需签署知情同意书,明确对药品的了解和风险意识。

二、医生管理1.医生需具备相应的医疗资质和资格,包括医师执业证书和相关专业证书;2.医生需经过相关培训,掌握精麻药品的使用指南、剂量计算等知识;3.医生需对患者进行全面的评估和诊断,避免不必要的精麻药品处方;4.医生需详细记录患者的医疗信息和用药情况,保护患者隐私;5.医生需定期接受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制度的培训和评估,以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风险意识。

三、药品管理1.医疗机构需建立精麻药品的专门管理区域,确保药品的安全和保管;2.医疗机构需设立专门的药品审批和处方审核制度,确保每一份处方的合理性和合规性;3.药房需建立药品入库和出库的登记制度,确保药品的流通记录清晰可查;4.药师需详细核实每一份精麻药品处方的合理性和合规性,并在发现问题时立即报告。

四、监督管理1.医疗机构需配备相应的监督检查人员,对医生和药师进行定期和随机的抽查;2.监管部门需加强对精麻药品的进口、生产、流通和销售的监管,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合规性;3.监管部门需建立健全的信用评价制度,对违反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制度的医生和药师进行严厉的批评和处罚;4.公众可通过投诉渠道反映医生和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需及时调查并处理。

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遏制精神麻醉药品的滥用和泛滥现象,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监督检查和严格的罚则能够提高医生和药师的风险意识,规范他们的行为。

同时,也促使医生和药师不断学习和进步,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以更好地服务患者。

麻精药品管理制度

麻精药品管理制度

麻精药品管理制度1.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和管理麻精药品的单位和个人。

2. 术语及定义•麻精药品:提取大麻花或其种子,并制得的含有四氢大麻酚等有效成分的药品。

•使用单位:指使用麻精药品的医疗机构、科研单位、工业企业等组织。

•管理单位:指管理麻精药品的医疗机构、科研单位、工业企业等组织。

•监管部门: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下属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3. 用途和储存3.1 用途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药品批准文号和使用范围规定使用麻精药品,并保证药品使用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3.2 储存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药品批准文号和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进行药品储存,并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麻精药品的专门计量、配制、储存室,保持室内清洁、干燥、通风良好。

麻精药品不应与其他药品混放,避免污染和误用。

4. 购进和销售4.1 购进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程序购进麻精药品,同时应当查验供货单位的证件,确保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

在购进麻精药品的过程中,应当检查麻精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信息,并保留进货凭证、票据和药品检测报告等文件。

4.2 销售管理单位不得销售麻精药品,只能向具备麻精药品使用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销售。

销售麻精药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程序进行销售,并及时向管理单位报告销售情况。

在销售麻精药品的过程中,应当验明购买单位或个人的证件,确保购买单位或个人符合使用麻精药品的条件,同时应当保留销售凭证、票据和药品检测报告等文件。

5. 监督和管理5.1 监督监管部门应当对麻精药品的生产、使用、销售等进行监督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并及时向使用和管理单位通报处理情况。

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积极整改和改进工作。

5.2 管理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麻精药品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药品的进出库、使用、销售等情况,并保留至少5年。

医院精麻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精麻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精麻药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医院精麻药品的管理,有效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使用和管理精麻药品的部门和人员。

三、管理责任1.医院行政负责人对精麻药品的管理负最终责任,并建立健全医院精麻药品管理机构。

2.医院麻醉科负责医院精麻药品的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和修改精麻药品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医院临床药剂科负责精麻药品的进货、配送和储存工作,确保药品质量。

4.各临床科室负责按照医院规定合理使用精麻药品,并进行统计和监管。

五、进货与配送1.医院临床药剂科根据医院的用药需求,合理计划采购精麻药品,严格把关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质量。

2.进货验收人员应按规定认真检查每批次的精麻药品,确保其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齐全和正确。

3.医院临床药剂科应按照医院规定的配送流程,保证精麻药品的安全、及时配送到各临床科室。

4.接收科室负责验收和存储精麻药品,确保药品不受损坏和变质。

五、储存与保管1.医院临床药剂科和临床科室负责对精麻药品进行分类、分堆、标注清晰,并进行震动、防潮、防晒等保管措施。

2.医院应定期对精麻药品进行库存盘点和质量安全检查,及时对过期和受损的药品进行处理。

3.精麻药品的存储场所要求干燥、通风、无异味等环境条件,保持清洁整齐。

六、使用与管理1.临床科室必须按照医院规定的使用程序和使用剂量使用精麻药品,确保安全使用。

2.医院应建立完善的精麻药品使用台账和登记制度,记录精麻药品的领用、使用、退库等信息。

3.临床科室负责对精麻药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七、监督检查1.医院麻醉科应定期对精麻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医院质控部门应定期开展精麻药品的质量安全检查和监督,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3.医院应接受相关监管部门对精麻药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积极整改不足,提升管理水平。

八、处罚与奖励对于违反精麻药品管理制度的行为,医院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包括责令停止使用、停职检查、降职甚至辞退。

麻精药品管理制度

麻精药品管理制度

麻精药品管理制度麻精药品管理制度一、目的1、保障麻精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2、规范麻精药品的生产、贮存、销售和使用流程;3、明确麻精药品的使用范围和禁用范围;4、确保麻精药品使用的合法性。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销售、贮存和使用麻精药品的全过程,包括生产、销售、贮存、使用等环节。

三、制度制定程序本制度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编写,经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后,由各部门执行。

四、内容1、麻精药品生产管理(1) 生产许可证管理。

(2) 原材料采购和入库管理。

(3) 生产过程控制,确保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

(4) 生产记录管理和质量验收管理。

(5) 废弃物处理管理。

2、麻精药品贮存管理(1) 贮存条件的控制。

(2) 贮存期限的控制和管理。

(3) 贮存记录的管理。

3、麻精药品销售管理(1) 销售资质管理。

(2) 销售记录管理。

(3) 产品包装、标签等管理。

4、麻精药品使用管理(1) 使用范围和禁用范围管理。

(2) 使用记录管理。

(3) 儿童和孕妇使用注意事项。

五、责任主体1、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编写和监督制度的实施。

2、生产、销售、贮存和使用等部门按照制度执行工作。

六、执行程序1、质量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相关规定。

2、生产、销售、贮存和使用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记录。

3、质量管理部门定期对各环节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七、责任追究对于未按照制度执行的个人或部门,按照公司内部相关制度进行追究和处理,对于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进行追究和处理。

八、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5、《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政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政策规定。

以上是麻精药品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要求企业管理人员充分考虑到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确保麻精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精麻药品处方管理行为,防止滥用和泛滥,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所有医务人员的精麻药品处方管理行为。

三、处方管理1. 医师处方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医师在规定的范围内行医,并在医学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方面做到符合规定;- 医师开具处方时,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

2. 药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药品药物学或临床药学专业资格证书;- 参加规范化培训,获得相关职称;- 在规定范围内,从事药学查询和调剂工作;- 执行药品管理法和规定。

3. 在医疗卫生机构内开具精麻药品处方,应填写处方笺,规范处方加盖公章,加盖医师和药师签章。

4. 医疗卫生机构内开具精麻药品处方的医师需在处方笺上注明医院、科室、病人姓名、病历号码、门诊号或住院号、主诉;药品名称、数量、规格、用法、用量、频次、疗程;医师签名或电子签章;处方开具日期。

5. 开具处方应注意以下限制:- 限制使用泛滥的药品;- 限制大量开处方;- 限制过量开处方;- 防范滥开滥用行为。

四、药品库房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严格的药品库房管理制度,做好精麻药品的进出库管理。

精麻药品应采取专人管理,每件药品须言明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批号、日期和有效期,并分门别类摆放,严格操作,杜绝差错。

五、处方核查医师开具精麻药品处方后,药剂科需要对处方进行审核,确认处方的合理性,判定是否需要进一步核实,审核结果应记录在药剂科审核记录中。

六、质量跟踪与反馈医疗机构要加强对精麻药品的质量跟踪与反馈,及时消除不良反应,提高医疗质量。

七、处罚医师、药剂师在精麻药品处方管理中违反相关规定,给患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八、其他规定对本管理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严格参照上级主管机关规定执行。

以上是本医疗卫生机构的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制度,未尽事宜请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麻精药品管理制度范本

麻精药品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适用范围1.1 目的:为了规范麻精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的安全和有效性,制订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麻精药品的进货、储存、使用、销售等环节。

二、管理要求2.1 进货管理2.1.1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注册证要求进货。

2.1.2 取得麻精药品的进货记录,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至、供应商名称等信息。

2.1.3 质量合格的麻精药品,应保留供应商提供的相关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2.1.4 麻精药品的储存宜选择干燥、通风、温度适宜的环境,避免阳光直射等不利因素。

同时,应将其与其他非药品隔离存放。

2.1.5 应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过期麻精药品,确保库存麻精药品符合要求。

2.2 使用管理2.2.1 麻精药品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制定的医嘱进行。

2.2.2 使用麻精药品的医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并按照操作规范进行使用。

2.2.3 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麻精药品异常情况(如颜色、气味、溶解度等),应暂停使用,并立即向上级医务人员报告。

2.2.4 麻精药品的使用记录应详细、真实,并签字确认。

2.3 销售管理2.3.1 麻精药品的销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如需上报监管部门的销售信息,应及时准确上报。

2.3.2 销售麻精药品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并遵守相关规定。

2.3.3 销售麻精药品时,应核实购买人的相关身份和处方情况,并记录相关信息。

三、责任与监督3.1 制定麻精药品管理制度的单位负责监督和管理麻精药品的全过程。

3.2 负责库存麻精药品的人员应做好麻精药品的储存、清理、记录等工作。

3.3 负责使用麻精药品的医务人员应按照规定执行,并记录使用情况。

3.4 负责销售麻精药品的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记录销售情况。

3.5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麻精药品的管理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做好记录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违规处理4.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违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解聘等。

麻精药品管理制度

《麻精药品管理制度》
2023-10-26
contents
目录
• 麻精药品的分类与标识 • 麻精药品的储存与保管 • 麻精药品的采购与验收 • 麻精药品的发放与使用 • 麻精药品的安全与应急处理 • 麻精药品的监督与检查
01
麻精药品的分类与标识
麻精药品的定义与分类
麻精药品是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统称,包括天然或人工 合成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这些药品具有特殊的药理和临 床作用,需要严格的管理和规范使用。
避免混淆和错发。
定期检查
定期对麻精药品进行检查,包括 药品的外观、包装、标签、有效 期等,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
防火、防盗措施
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盗措施,确保 麻精药品的安全和完整。
麻精药品的库存盘点与记录
定期盘点
定期对麻精药品进行库存盘点,核对药品的数量、品种和有效期等信息,确保账 物相符。
记录完整
记录完整
对麻精药品的领取、使用和处置应进行完 整记录,以便追踪溯源。
严格验收
麻精药品的验收应严格把关,确保药品来 源合法、质量合格。
定期检查
定期对麻精药品进行检查,确保药品质量 。
分类存放
麻精药品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并采取 必要的防盗措施。
麻精药品的应急处理预案
制定应急预案
针对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制定相应的应 急预案。
对库存盘点结果进行记录,包括盘点时间、盘点人、药品数量、品种、有效期等 ,以备查验。
03
麻精药品的采购与验收
麻精药品的采购流程
制定需求计划
根据医疗机构的需求,制定合理的 麻精药品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的品 种、数量和时间。
审核供应商资质
对潜在的麻精药品供应商进行资质 审核,确保其具备合法、合规的供 应资格。

麻精药品管理制度

麻精药品管理制度麻精药品是指从大麻植物中提取的药品,常见的有大麻油和大麻树脂等。

由于其具有麻醉、镇痛和抗癫痫等药理作用,经常被用于治疗疾病和缓解病痛。

然而,由于其成分中含有可致幻物质,对人体有一定的精神影响,因此需进行严格管理。

本文将介绍麻精药品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首先,麻精药品的生产和销售需要经过审批和注册。

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设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生产。

销售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销售资质和经营场所,产品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标注和包装,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其次,麻精药品的流通需要进行严格的监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工艺控制、产品检验等环节,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和安全可靠。

同时,销售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库存和销售追溯制度,确保麻精药品的流通可追溯。

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对企业的抽检和监督检查,保障麻精药品质量的合规性。

第三,麻精药品的使用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控。

医疗机构和医生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证书,才能开展麻精药品的使用。

医疗机构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麻精药品的正常使用和合理用药。

医生需要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要,按照药品使用的规范进行开药,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监测和随访,确保疗效和安全。

最后,麻精药品的非法使用和滥用需要进行打击和惩处。

对于未经批准的生产和销售麻精药品的企业,将依法予以查处和处罚。

对于违规开药、滥用药物的医生和患者,相关部门应及时介入,依法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麻精药品的管理制度是对麻精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和监管,保障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和加强监管,可以有效避免麻精药品的非法使用和滥用,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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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贤龙医院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为了严格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证临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
方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制度。
一、 麻醉药品只限于医疗、教学和科研需要,由药剂科负责人向卫
生主管部门办理“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根据临床医疗、教学
及科研需要由药剂科负责人持“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和“麻醉
药品申购单向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
二、 买回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马上验收入库,采购和
保管当面验收,验收到最小包装,记录验收并双人签字。验收登
记的内容: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
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采购和保
管签字。
三、 药剂科存储麻醉、精神药品应当设立专柜储存。专柜应当使用
保险柜,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对进出专柜的麻醉、精神
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
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
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按月盘点,入库双
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帐、物、批号相符。专用帐册保存
到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2年。门诊药房、住院药房、急诊
药房及相关科室按医院规定的基数进行周转,用于周转的麻醉药
品必须储存于保险柜,周转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建立收支
帐目,做到帐物相符、班班交接并作好交班记录,病区做好使用
登记,未使用完的药品必须丢弃并双人签字。
四、 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是执业医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试合格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并
经医务处批准,方可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未取得麻醉处方权的
医生不得擅自开具麻醉处方。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医生名单由医
务处和药剂科备案。药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
化管理的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
格,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的药师方能调配麻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五、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
六、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在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
性疼痛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做到1、亲
自诊查患者;2、为患者建立门诊病历并记录患者就诊时间、病情、
疼痛程度、开具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名称、数量;3、要求患者或
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一式两份;4、在患者的门诊病历中保存
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知情同意书》、患者户籍复印件、疾病
诊断证明书、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在处方完后将门诊病历
交门诊部统一保管。
七、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
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
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
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如超过常用量
的,医生必须(1)在病历中记载、(2)在处方上注明理由、(3)
在超量处双签名。
八、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因病情需要麻醉药品
注射剂可以带出医院使用,每次不超过3日常用量。
九、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
诊一次
十、为门急诊非癌症疼痛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
每张处方为一次日常用量并仅限于医院内使用;控(缓)释制剂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
常用量。
十一、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应当每天开具,每张
处方为1日常用量。
十二、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某些
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十三、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
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住院病人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
药品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十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不能缺项,字迹清晰。
诊断必须写明用于止痛或止咳,麻醉药品处方不得修改,如确实
需要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字及注明修改日期。
十五、医务人员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麻醉处方、不得自行开
具处方使用麻醉、精神药品,对于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滥用麻醉
药品造成成瘾者,必须严肃处理。
十六、药剂人员应认真调配和核对麻醉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处
方应当拒绝发药。
十七、门诊药房、门诊中药房、急诊药房、住院药房对所调配的麻醉
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应实行双人签名,并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以及按照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
时间、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用登记册保存期限为3年。
十八、全院麻醉药品处方交药剂科统一保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处方保存三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二年备查。保存期
满后,经分管院长批准方可销毁。
十九、患者不在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时,应将剩余麻醉药品、精神药
品无偿交回医院药剂科库房,专人保管并作好记录。
二十、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须将原
批号的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收回。收回的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统
一交药库妥善保管、定期由保管人提出申请经药剂科主任和分管
主任签字后报分管院长批准。在药剂科主任、分管主任及保管在
场的情况下销毁,在场人员签字并作好销毁记录。
二十一、过期或报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由当事人填写报损单
经药剂科主任签字后报分管院长审批签字同意后交卫生局,在卫
生局在场的情况下进行销毁,并填写销毁记录及到场人签字。
二十二、 全院实行统一的标有“麻、精一”字样的淡红色处方作为
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标有“精二”字样的白色处方作为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
二十三、 医务处及药剂科应加强对麻醉药品的管理。禁止非法使用、
存储、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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