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物清单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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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地产估价规范》解读——估价方法

新《房地产估价规范》解读——估价方法

新《房地产估价规范》解读——估价方法文/王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GB/T50291-2015】疫总局于2015年4月8日联合发布了新版《房地产估价规范》(以下简称“新规范”),距上版《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以下简称“旧规范”)发布相隔十六年之久。

这十六年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而逐渐成长起来。

估价行业形势的转变和估价业务的多元化发展,对本行业的监管及技术指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规范的发布正顺应了这一要求。

一、新旧规范对比新规范与老规范相比,内容更加具体、细致,对估价及估价师提出的要求更高并且更加明确。

同时通过具体条款的调整,能够看出新规程的制定,改变了传统的估价观念,强调了估价行为应以估价师为根本的原则。

从大体内容上看,新旧规范有以下几点不同:1、新规范删除了原第二章节“术语”,先行单独发布了《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GB/T 50899-2013】。

新术语较原术语内容更加全面,包括评估过程中所有通用术语、各种价格价值、估价原则、估价程序、各种估价方法以及过程中用词和估价报告各部分名称。

2、新规范第二章“估价原则”较旧规范内容,强调了由于估价目的及价值定义不同,应对所遵循的估价原则进行相应的选择分析。

3、新规范第三章“估价程序”较旧规范内容调整很大。

在估价程序上增加了受理委托、审核报告、交付报告三个程序。

同时对每个程序中的具体操作要求进行了逐条阐述。

需要重点关注的是,新规范明确规定了估价师在整个估价程序中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现场查勘及权属资料查验的具体要求。

4、新规范第四章“估价方法”较旧规范增加了路线价法、标准价调整法等其他估价方法。

主要估价方法的具体规范将在本文下文中详细说明。

5、新规范第五章“不同估价目的下的估价”由旧规范12类估价目的调整为15类估价目的。

房地产尽调清单(最详细版)

房地产尽调清单(最详细版)

41 投资概算表(分期);
42 项目工程总体开发计划(分期);
43 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44 拆迁评估报告
45 补偿明细表
46 拆迁合同
47 销售计划
四、 融资信息
48
融资意向说明(包括融资规模、融资期限、融资用途、用款时间、详细的用款计划、还 款来源及担保措施);
49 项目资金来源情况(包括项目总投资、截止到目前自有资金投资情况、银行借款情
备注
7 成立时及变更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
8 公司过往开发项目情况介绍
9 贷款卡及其密码;
10 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11 固定资产盘点表;
12 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和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科目余额表;
13 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所有银行账户的银行对账单;
14
往来科目(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账 款)最近一个月科目余额表、明细账。
28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9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0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1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若有)来自32 环境影响报告审查意见
33 环保局颁发的排水许可证
三、 项目相关材料
34 项目招标文件
35 总包合同
36 分包合同(50万以上);
37 设计合同
38 监理合同
39 供水、供电、燃气合同;
40 采购合同
15 存货最近一个月科目余额表、明细账
16 银行贷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保证合同;
17 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二、 政府类相关文件
18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
2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

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最新版】

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最新版】

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最新版】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第三章房地产抵押第四章房屋租赁第五章房地产中介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财政、税务、物价、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应当公开条件,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当事人。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在本市、县(市)行政区域内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法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尚未确定由一个部门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在一个场所统一受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申请,并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建设、土地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对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继续收取或者改变名称变相收取。

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面是CN人才网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实施》,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等规定办理。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或者宗海为单位编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单元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不动产登记电子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电子数据安全。

CMBS尽调清单目录

CMBS尽调清单目录

CMBS尽调清单目录CMBS(商业抵押支持证券)尽调清单目录为了审核商业抵押支持证券(CMBS)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需要进行尽调来确定商业抵押贷款的状况。

以下是CMBS尽调清单目录,帮助您了解CMBS尽调的主要内容和步骤。

一、借款人信息1.借款人姓名、注册地址、主要业务范围、股权结构、管理层情况等。

2.借款人财务状况,包括销售额、利润、现金流、清偿能力等。

3.借款人往期信贷记录,包括过去5年内所有银行贷款、发行债券、CMBS等。

二、物业信息1.物业类型、所在地、面积、租赁情况等。

2.物业持有人、租户名单及其财务状况、租赁合同等相关文件。

3.物业评估报告、现场考察报告、物业维护记录、修缮计划等。

4.物业所在区域的经济状况、政策环境、招商引资情况等。

三、贷款信息1.抵押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利息计算方式、还款方式、违约条款等。

2.抵押物估值、担保人和保证人信息、风险管理规定、抵押担保保险等。

3.贷款原始文件、抵押登记证明、贷款分配协议、借款人与抵押人的关联情况等。

4.财务报表、还款记录、贷款违约情况、贷款担保记录等。

四、资产支持证券信息1.支持证券规模、种类、发行日期、发行人等。

2.支持证券利率、分级情况、信用评级、还本付息方式等。

3.发行文件、注册文件、信托协议、交易文件等。

4.抵押贷款参考文件、支持证券持有人名册、支持证券转让记录等。

五、风险评估1.市场风险评估,考虑市场周期和下行压力等因素。

2.抵押物风险评估,包括物业市场前景、物业可租性等。

3.贷款人信用评估,评估其历史信用记录和违约概率。

4.还款风险评估,评估贷款还款能力和贷款集中度等。

以上就是CMBS尽调清单目录的主要内容,通过以上清单,您可以了解到CMBS 尽调的主要步骤和主要内容。

房产抵押(典当)合同-最新版

房产抵押(典当)合同-最新版

房产抵押合同房第号甲方:地址:电话:邮编:乙方(当户):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传真:第一条总则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当票》(编号:)、房第号《房产抵押合同》(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乙方自愿以其合法拥有的房产作为当物抵押给甲方,作为典当借款的担保,以担保债务按期清偿。

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平等、自愿、友好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履行。

第二条抵押物状况1、抵押物(当物)名称:座落在(四至范围):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下称抵押物),其房产证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

2、所有权人:。

3、房屋所处地段级别:。

4、建筑面积:,房龄:。

5、房屋用途:,土地性质:。

6、房屋结构(类型):。

7、抵押物估价:根据抵押物的市场流通行情,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本合同抵押物估价确认为人民币百拾万元,抵押率(折当率)为%。

8、该房产抵押其占地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第三条被抵押担保的债权1、本合同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与主合同(含续当当票)项下借款种类及数额相同。

借款数额(借款本金,即当金):人民币百拾万元整,月综合费率:%,月利率:%。

2、主债务履行期限(借款期限、当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借款本金清偿日或者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均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3、借款期内及借款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当,届时双方另行签署《续当凭证》,《续当凭证》上确定的借款终止日为本合同的借款终止日,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在续当期间继续有效。

如需重新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4、实际借款期限(当期)、金额、费率以双方签署的当票或者其续当当票为准。

第四条抵押担保范围及期限甲方按照乙方的《划款通知书》将当金划转到乙方账户或者乙方指定的账户。

帐户:利息及月综合费交付方式。

不动产抵押办理流程是什么

不动产抵押办理流程是什么不动产抵押是⽬前社会上⼀种主要的形式,很多⼈在特定的时间内都会进⾏相应的办理。

但是办理不动产抵押是需要经过相应的流程,才能符合法律的有效保护。

那么,不动产抵押办理流程是什么?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不动产抵押办理流程是什么办理流程:1、提交相关资料,申请抵押登记;2、相关⼈员审查申请⼈所提交的⽂件是否真实、齐备,如果符合规定则予受理,给该申请编号并给回执;3、登记机关从房地产登记册查明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状况,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并通知抵押当事⼈;4、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抵押记录;收取相关费⽤,将已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章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抵押当事⼈;5、按规定建⽴⼟地和房地产登记的档案。

《民法典》第四百零⼆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五条第⼀款第⼀项⾄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登记时设⽴。

不动产办理相关问题及注意事项:①旧证书仍然有效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在⼀段时间内并⾏使⽤。

②不会强制换新证只要房产不涉及变更、交易等事项,不需要特意去更换成不动产证。

③新证办理只多⼀道⼯序办理不动产证的⼿续和原房产证的⼿续⼀样,不需要增加任何费⽤。

唯⼀区别,在于办理房产证过户只需要将图纸直接复印即可,⽽不动产证需到测绘院重新出具⼀份带编码的图纸。

④⼩产权房不发证多位法律⼈⼠表⽰,根据我国现有法律,⼩产权房其实是没有产权的房屋,将其纳⼊不动产统⼀登记是没有依据的。

⑤对楼市没有直接影响业界普遍认为不动产权证对楼市没有直接影响。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最新版】

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第三章房地产抵押第四章房屋租赁第五章房地产中介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财政、税务、物价、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应当公开条件,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当事人。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在本市、县(市)行政区域内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法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尚未确定由一个部门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在一个场所统一受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申请,并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建设、土地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对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继续收取或者改变名称变相收取。

新版《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房地产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

农村宅基地及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的登记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登记机构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和其他依法可以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等房地产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房地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自登记日起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一房地产上依法登记有两个以上房地产权利的,依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登记日的先后确定其顺位。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市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以下简称市登记处)负责本市房地产登记的日常工作。

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受市登记处委托,具体办理房地产登记事务。

区县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区县房地产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制作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制定统一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开。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和登记信息系统的要求,将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公示。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房地产登记,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核准登记并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五)颁发房地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八条房地产登记的最小单位是土地、房屋的基本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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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物清单
编号:
债权人全称
出典人(债务人)全称 住所
抵押人全称 电话
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 性能用途
分摊土地面积
土地使用面积 土地使用年限

房屋及其 他附属物 原值 权属证明、核发
单位及编

房产
现值 地产
是否出租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已设房地产抵押情况 有否权利争议

双 方 协 商 价 值 协




抵押人签章: 年 月 日 债权人签章:

年 月 日
同意抵 押财产 共有人 签字 与抵押人关系:
1:
2:
3:
4:

抵 押 人 签 章 年 月 日 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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