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11•【字号】渝职改办〔2023〕270号•【施行日期】2023.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渝职改办〔2023〕27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市级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大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渝人社发〔2021〕25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提升职称评审质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专家库建设(一)做好专家库组建。
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组建单位应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建立评委会专家库,并建立专家审核、退出机制,实行动态调整。
开展职称评审时,应在评委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符合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评委,开展评审工作。
(二)规范专家库核准备案。
我市各级评委会专家库实行核准备案制度,备案有效期不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组建的高级评委会专家库由市职改办核准备案;各区县组建的中、初级评委会专家库由区县职改办核准备案;各市级(市属)单位组建的中、初级评委会专家库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核准备案,市级(市属)单位组建的无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以及跨行业的中、初级评委会专家库由市职改办负责核准备案。
自主评审的单位组建的评委会专家库,经组建单位主管部门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职改部门)同意后,按规定报具有评委会核准备案权限的单位备案。
二、严格专家征选条件专家入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所评专业业务,掌握职称评审有关政策,了解本行业人才队伍的发展现状和方向,在相关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44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8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9日
附件
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4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88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重大
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08.28
•【字号】渝人社办〔2021〕185号
•【施行日期】2021.08.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
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局管企业:
按照《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9号)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承办处室(单位)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认真抓好组织实施,按时提请局务会议审议,并报告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28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工程技术数字技术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工程技术数字技术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10.30•【字号】渝人社〔2023〕428号•【施行日期】2023.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工程技术数字技术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渝人社〔2023〕42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市职改办《关于印发〈重庆市2023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渝职改办〔2023〕212号)精神,现就组织开展重庆市工程技术数字技术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及首批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数字技术相关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含参公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从审批机关审批的退休时间起计算),以及处于职称申报评审影响期内的人员,不得申报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二、申报条件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工程技术数字技术专业相应职称的申报条件。
(一)正常申报按以下条件执行。
按照《重庆市工程技术数字技术专业职称申报条件》(渝人社发〔2022〕57号,https:///zwgk_182/zfxxgkml/zcwj_145360/jfxzgfxwj/202212/t 20221221_11406580.html)执行。
已取得其他专业职称的,可按市职改办相关规定申报转评或多评同级数字技术专业职称。
工程技术系列职称可作为申报数字技术专业职称的前职称依据。
(二)首批认定按以下条件执行。
1.正高级工程师。
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领域工作满7年;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本领域工作满12年;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本领域工作满15年。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司法鉴定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司法鉴定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11.17•【字号】渝司发〔2023〕42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司法鉴定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渝司发〔2023〕42号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司法、人社部门,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市职改办《关于印发〈重庆市2023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渝职改办〔2023〕212号)精神,现就组织开展重庆市司法鉴定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及首批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经重庆市司法局登记、备案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从审批机关审批的退休时间起计算)、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并在受处分期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政务(党纪)处分并在处分影响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处于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人员,不得申报参加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
二、申报条件正常申报司法鉴定专业职称,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条件》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
已取得其他专业职称的,可按市职改办相关规定申报转评或多评同级司法鉴定专业职称。
申报首批认定司法鉴定专业职称,须符合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的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从业年限要求(详见附件2),“专业能力”须符合《重庆市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条件》中规定的所申报层级的能力,近5年以来“业绩条件”须同时满足《重庆市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条件》中规定的所申报层级的业绩条件之一和前一级层级的业绩条件之一。
全职援外、援藏、援疆、援青1年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全职参与脱贫攻坚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市和区县属单位选派到农村乡镇全职工作1年及以上的乡村振兴专业技术人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职称申报政策。
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指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一项有关于职称评审的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
1. 申报职称评审时,必须提供具体材料,包括个人基本情况表、学习工作经历表、研究成果及相关证明材料、职业素质技能测评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2. 职称评审分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管理类职称评审,根据申报者的不同岗位,采取专业技术或管理类考核方式,对申报者的专业技术水平或管理能力进行考核,并在考核结束后发布评审结果。
3. 职称评审期间,评审委员会将对申报者的专业技术素养或管理能力进行全面考核,评审结果将以“优秀”、“良好”、“合格”三种等级以及“不合格”四种等级发布,经评审合格者才能获得职称证书。
4. 关于职称评审的报名、考核、发证等全过程,《办法》均有明确的规定,以确保职称评审过程的公平公正性。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1.14•【字号】渝教发〔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属各高校:《重庆市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实施细则》已经市教育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1月14日重庆市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及我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做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工作,根据教育部人社部《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号)和《市教委等5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渝教策发〔2017〕2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属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监管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
教授副教授评审权不得下放至院(系)一级。
第四条高校可采取自主评审、联合评审或委托评审的方式开展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
(一)自主评审。
高校根据上级相关要求自主制定评审办法、申报条件和评审方案,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自主评审通过人员,由高校行文并颁发职称证书,政府部门不再审批。
(二)联合评审或委托评审。
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高校,按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规定、高校教师职称申报条件,联合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或委托市高评委进行评审。
联合评审通过人员,由高校行文并颁发职称证书;委托评审通过人员,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行文并颁发职称证书。
第五条高校主管部门对所属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具体监管和业务指导,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监管。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全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全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28•【字号】渝人社办〔2023〕285号•【施行日期】2023.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全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23〕28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主管部门,各技工院校,各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2023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渝职改办〔2023〕212号)和《重庆市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9〕89号),现就做好2023年全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我市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教研人员(以下统称技工院校教师),且达到《重庆市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9〕89号)规定的申报条件。
划转单位的人员原则上三年过渡期满后,不再纳入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序列。
二、时间安排按照市职改办统一要求,全市高中初级职称评委会原则上均实行网上申报评审,全市统一平台网报端口:/cqzyjsrcw/positional-portal-web/public/cert/toUserPage,用户注册操作手册见网址:/ywzl/zjrc/sy/tzgg_110153/202010/t20201021_8077033 .html,常见操作问题解答见网址:https:///ywzl/zjrc/sy/fwzn/202110/t20211028_9899030.html ,个人用户申报操作手册登录平台后可查看。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20•【字号】渝人社发〔2016〕96号•【施行日期】2016.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9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教委(教育局),市级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按照全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要求,《重庆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6年5月20日重庆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会议精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第103次常务会议精神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要求,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2023年重庆工程类高级职称评定文件
2023年重庆工程类高级职称评定文件摘要:一、背景介绍二、2023年重庆工程类高级职称评定政策变化1.评定条件2.评定程序3.评定标准三、申报流程和材料四、注意事项五、总结正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程技术领域的人才培养和选拔日益受到重视。
为了更好地适应行业发展需求,培养和选拔高素质的工程技术人才,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进行了工程类高级职称评定文件的修订。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2023年重庆工程类高级职称评定政策的变化,以及申报流程和注意事项。
二、2023年重庆工程类高级职称评定政策变化1.评定条件2023年重庆工程类高级职称评定在原有基础上,对评定条件进行了调整。
评定条件包括:专业理论知识、实际工作能力、科技成果、职业道德等方面。
具体要求可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23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渝职改办2023212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参考。
2.评定程序2023年重庆工程类高级职称评定程序分为:申报、审核、评审、公示、确认等环节。
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时间节点可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25号)文件进行了解。
3.评定标准2023年重庆工程类高级职称评定标准注重考察申报者的综合素质,包括专业理论知识、实际工作能力、科技成果、职业道德等方面。
评定标准的具体细化可参考《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流动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办2017235号)文件。
三、申报流程和材料申报2023年重庆工程类高级职称评定,需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了解申报条件:根据渝职改办2023212号文件,确认自身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2.准备申报材料:按照渝人社发202125号文件要求,准备齐全申报材料。
3.提交申报: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所在单位或档案存放地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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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7.09•【字号】渝人社发〔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现将《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7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称评审委员会第三章申报审核第四章组织评审第五章评审服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全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称改革部门,以下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的职称评审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重庆市地区标准(以下称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
地区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单位标准由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地区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单位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地区标准。
第二章职称评审委员会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正高级、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原则上应分别组建;无条件分别组建的,可合并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可评审本级及以下层级职称。
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相应层级职称评审专家;(四)具有开展相应层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第八条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
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国务院各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规定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我市各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区县组建的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当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行业组建的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核准备案。
第九条各区县、各部门和用人单位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进行核准备案,从专家库内抽取专家组成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再备案。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的评审专家临时无法满足评审需要时,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从相应相关职称系列或专业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由“组建单位推荐一批、社会遴选一批、核准部门认定一批”组成,组建单位推荐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的人数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数的3倍,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调整。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
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调整。
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7人。
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7人。
各区县组建的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人数,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调整。
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遴选创新能力强,实绩贡献突出等专业技术水平较高的专家。
中青年专家、基层一线专家应占有一定比例。
面向社会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吸纳一定数量的非公有制单位评审专家。
面向非公有制单位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原则上多数评审专家应来自非公有制单位。
鼓励、支持本市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吸纳外地评审专家。
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应积极吸纳外单位专家。
第十条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正副高合并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全部具有正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全部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其中,正高级职称的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1/2;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全部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其中,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评审专家不少于1/2;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全部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党政机关领导确因评审工作需要进入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原则上应具有相应的职称或相应专业工作经历,每个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得超过2人。
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任期内对评审专家进行调整,须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部门重新核准备案。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和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或处分影响期内的;(二)受到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的;(三)被组织立案调查或正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的;(四)不遵守评审工作纪律的;(五)其他不适宜担任评审专家的。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的、业内知名专家、中医等情况除外)原则上不再进入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
第十二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可以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作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由其负责职称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申报审核第十三条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不得申报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按照公务员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专业技术人才受到政务(党纪)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
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合理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十五条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自由职业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按照单位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推荐条件和程序进行择优推荐。
第十七条申报评审职称按照以下程序逐级上报:(一)市属事业单位人员按所在单位、单位主管部门的程序推荐上报;区县属事业单位人员按所在单位、单位区县主管部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程序推荐报送;(二)市属国有企业人员按所在企业、企业主管部门(或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的企业)的程序推荐上报;区县属国有企业人员按所在企业、区县企业主管部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程序推荐报送;(三)本市非公有制单位人员,人事代理机构(存档机构)在重庆辖区内的,按所在单位、人事代理机构(存档机构)、人事代理机构(存档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程序推荐上报;人事代理机构(存档机构)不在重庆辖区内的,按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参保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程序推荐报送;(四)市外非公有制单位人员被派驻重庆辖区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且参保或者人事代理机构(存档机构)任中一项在重庆辖区内,可按第(三)项的程序在我市申报职称评审;(五)自由职业者按人事代理机构(存档机构)、人事代理机构(存档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程序推荐报送;(六)中央、外地在渝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委托我市评审职称的,由其具有职称评审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所在单位、驻渝最高机构的程序推荐报送;(七)混合所有制等单位人员根据人事隶属关系,按照上述相关程序在我市申报职称评审;(八)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聘请的合同制员工(档案存放于人事代理机构)或劳务派遣人员,按第(三)项的程序推荐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