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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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篇一:哎呀,我只是个小学生,这“哈尔滨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听起来可真复杂呀!但我还是想试着说一说。

我觉得这就像是给大人们上班定的一套“游戏规则”。

你看,我们在学校有各种校规,得遵守,不然老师会批评。

大人们在事业单位工作也有这样的规则,就是这个聘用合同管理办法。

比如说,这个办法里可能会规定大人们要按时上班,就像我们得按时上学一样。

如果迟到了,说不定会有不好的后果,就像我们迟到了会被扣分一样。

那如果有人工作特别出色,是不是就像我们考试考了高分,会有奖励呀?还有啊,这里面可能会说清楚工资怎么算。

难道这不像我们努力学习得到的好成绩可以换来爸爸妈妈的奖励吗?工资高,说明工作干得好;成绩好,说明学习努力了。

再想想,合同里可能也会提到要是有人不好好工作,犯了错误,会有什么样的惩罚。

这就跟我们在学校捣乱会被老师罚站差不多吧?我跟爸爸妈妈讨论过这个,我问他们:“这是不是就是为了让工作更公平、更有条理呀?”爸爸妈妈笑着说:“宝贝,你说得有点道理呢。

”我就想啊,有了这样的管理办法,大人们工作的时候是不是心里更清楚该怎么做啦?就像我们知道了考试规则,就能更好地准备考试一样。

反正我觉得,这个哈尔滨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虽然复杂,但也是为了让大人们的工作更有秩序,能让事业单位更好地运转,为我们的城市做更多的好事!篇二:哇塞!一提到《哈尔滨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这可真是个重要的事儿呢!就好像我们在学校里,老师和我们有各种约定和规则,哈尔滨市的事业单位也有这样专门的聘用合同管理办法。

想象一下,假如没有这个管理办法,那得多乱套呀!比如说,有人被聘用了,结果工作该怎么做、能得到啥待遇、啥时候可能会有变化,全都没个准儿,那不是让人心里没底嘛?这个管理办法,就像是给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搭了一座坚固的桥。

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让大家都清楚自己该干啥、能得到啥。

比如说,它会明确告诉工作人员,你的工作职责是啥,得达到啥标准,就像我们考试要达到一定的分数一样。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甲方(聘用单位)名称:________住所: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乙方(受聘人员):姓名: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哈尔滨市有关事业单位聘用管理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聘用合同。

第一条聘用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其中,试用期为______个月,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二条岗位及工作内容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_岗位从事____________工作。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工作条件与劳动保护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保障乙方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工作。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五条薪酬福利1. 乙方的薪酬待遇按照国家、哈尔滨市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

2. 甲方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3. 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假期。

第六条培训与继续教育甲方根据乙方岗位需求和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机会。

乙方应积极参加并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第七条职业道德与保密义务乙方应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甲方及服务对象的秘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黑龙江)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黑龙江)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源:黑办发[2002]6号作者: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期:02-02-28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三章聘用第四章工资与福利待遇第五章考核第六章奖惩第七章培训第八章退休与保第九章未聘员工托管第十章附则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保障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国家部属的事业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执行本办法。

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员工实行结构管理。

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严格控制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增长。

第四条聘用合同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是以岗位需要为前提,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工作岗位,明确单位与员工聘用关系的一种管理制度。

第五条事业单位员工的分配收入应贯彻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健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六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实施本办法的行政管理部门。

各级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七条事业单位员工的结构比例标准按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比例标准执行。

事业单位应按照职责明确、权限清晰、聘用条件合理的要求,科学设置岗位。

各岗位要求作为员工聘用、考核、奖励、晋升等的依据。

第八条事业单位专业。

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管理。

黑龙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

黑龙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

黑龙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一、合同或协议书关键信息项:合同编号:签订日期:签订地点:甲方(聘用单位):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乙方(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聘用岗位:合同期限:起始日期:终止日期:工作地点: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薪酬及福利待遇: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福利待遇: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及程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其他约定事项:合同附件(如有):黑龙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甲方(聘用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聘用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聘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聘用岗位乙方聘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

第三条合同期限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四条工作地点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工作职责乙方需完成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第六条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乙方的工作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休息及休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甲方的规章制度执行。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甲方(聘用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聘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协议。

一、聘用岗位与工作内容甲方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作。

该岗位的工作职责与主要任务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履行岗位职责。

二、聘用期限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

其中试用期为_____个月。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正式聘用。

聘用期内如遇政策调整或甲方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通知乙方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工作时间与地点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规定,按时上下班,完成工作任务。

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调休。

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

四、薪酬待遇甲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为乙方支付工资,具体工资标准、支付方式及福利待遇等按照甲方相关规定执行。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社会保险与福利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乙方在聘用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福利待遇。

六、保密条款乙方在聘用期间应遵守甲方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机密信息。

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

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八、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或终止:1.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2. 乙方因法定原因提出辞职;3. 乙方因病或非工作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4. 甲方因经营需要调整工作岗位或地点,经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5. 甲方依法裁员或关闭;6.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哈尔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指导意见》

《哈尔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哈人社发〔2011〕68号市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为规范和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哈尔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哈尔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指导意见二O—一年三月九日附件哈尔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满足各项事业发展对用人的需要,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本意见所称雇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在现有人员无法满足职能增加及特殊任务需要的情况下,为完成工作任务,在编制外聘用的人员。

二、雇员分为高级雇员和普通雇员。

高级雇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为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需要,雇用的在某一专业领域取得突出成绩或有特殊技能的学者、专家。

普通雇员分为两类:一类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雇员;另一类为辅助岗位雇员,主要从事业务咨询、文档管理、表格证书制作与发放、接待讲解、热线受理等工作。

三、严格按程序使用雇员。

拟雇用雇员的单位需拟定雇用雇员方案,雇用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单位的编制和现有人员情况,雇用雇员的理由、数量、专业和条件、雇员岗位性质及职责要求、招聘雇员的方式、雇员的薪酬渠道等。

雇用单位应将雇用方案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与财政部门沟通经费问题。

高级雇员雇用方案经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招聘公告,并会同雇用单位进行考核,提出拟雇用人选,报市政府决定雇用;普通雇员雇用方案经审核批准后,由雇用单位组织招聘。

正式雇用后,雇用单位应将包括雇员基本情况的雇员名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计划处备案。

四、严格雇员条件,确保用人质量。

雇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二)具有与拟雇用岗位相适应的文化水平、专业技能和相应能力;(三)愿意履行雇员义务;四)身体健康;(五)雇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哈尔滨美罗湾医院)

哈尔滨美罗湾医院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院人事制度改革,保障单位和职工的合法利益,逐步形成单位自主用人、职工自由择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省、市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包括全部在册职工及今后新进职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合同,是我院与受聘人员通过签订合同来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和权利的协议。

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订立聘用合同遵循以下原则:l、合同内容和订立的程序均不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规章制度;2、合同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恪守合同;3、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相一致。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签订第五条聘用合同由我院的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签订。

受聘职工根据工作需要,应该做到能上能下,我院根据工作需要对职工可以低职高聘,也可以高职低聘或变更工作岗位。

第六条聘用合同采用书面签约形式,一式二份,聘用单位和受聘方各执一份。

变更或补充聘用合同条款,也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l、聘用合同期限(含试用期);2、聘用岗位;3、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4、劳动纪律和技术保密要求;5、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条件;6、违反聘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7、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8、其它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聘用合同的期限1、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特定的工作为期限。

无固定期限是指签订合同时不明确终止期限,直至出现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聘用合同即终止。

固定期限的合同期限一般应在二年至五年内。

第二次签订合同时,合同期限应大于上一次的期限。

特定工作期限为一个科研项目的完成结束为期限。

2、对新进职工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1—6个月,新进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实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合同中不再约定试用期。

3、聘用合同的期限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离)休时间。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篇一: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3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XX]15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发。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权限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聘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人员的聘用第七条聘用单位应当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就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具体事项提出意见。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或者其他有关方面人员参加。

第八条聘用单位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岗位任职条件聘用人员,可以优先在本单位现有人员中公开选聘,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聘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人员的聘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聘用单位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二)应聘人员提出申请;(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四)应聘人员通过考试、考核等形式进行竞争上岗,聘用工作组织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协商订立聘用合同。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篇一: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发表时间:XX-1-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保障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国家部属的事业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执行本办法。

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员工实行结构管理。

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严格控制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增长。

第四条聘用合同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是以岗位需要为前提,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工作岗位,明确单位与员工聘用关系的一种管理制度。

第五条事业单位员工的分配收入应贯彻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健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六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实施本办法的行政管理部门。

各级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七条事业单位员工的结构比例标准按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比例标准执行。

事业单位应按照职责明确、权限清晰、聘用条件合理的要求,科学设置岗位。

各岗位要求作为员工聘用、考核、奖励、晋升等的依据。

第八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管理。

即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据岗位性质和所需资格条件,科学合理地确定具体的专业技术职务及高、中、初级职务的结构比例,并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对已超过核定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3尚未达到规定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聘用数额,逐年到位。

第九条事业单位管理人员逐步实行职员制。

黑龙江省事业编聘用合同办法

黑龙江省事业编聘用合同办法《黑龙江省事业编聘用合同办法》在黑龙江省处理事业编聘用合同相关事宜的时候,我自己摸索过不少办法,今天就跟大家分享一下。

首先呢,在签订聘用合同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这一点很重要。

我刚接触的时候比较马虎,差点就没注意到一些关于岗位职能和绩效考核的关键条款。

比如有个同事合同里写明了每年的基本业务量要求,他没仔细看,结果年底考评的时候就因为这个差点不达标。

所以我现在都是逐字逐句地读,遇到不懂的就标记出来。

我通常会拿着标记好的问题去问人事部门的同事或者之前有经验的老同事,这个办法挺好使。

当涉及到合同的变更时,一定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来。

我有次遇到单位业务调整需要变更一些工作内容,对应聘用合同也要修改。

我先是向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和内容。

我在申请里写了当前业务的新趋势,并且附上了同类型单位的相关实例。

之后人事部门根据申请召集相关部门讨论。

这个时候我还去准备了一些关于变更内容的补充说明资料,比如变更后对我的工作量影响不大,且我有能力承担新工作的相关证据。

结果调整很顺利地就通过了。

要是合同到期续签的话呢,提前评估自己的工作表现是个必要的环节。

我是这么解决的,我会把自己近一两年的工作成果、获得的相关奖项、参加的培训等都整理出来。

然后对照聘用合同里一开始的要求和岗位期望,看看自己哪些方面超出预期,哪些还需要提高。

如果有任何的疑问,还是找人事部门沟通。

像有同事在合同到期前完成了一个很重要的项目,他把这个项目成果详细列出,作为自己续签的有力依据,最后顺利续签。

如果不幸发生了合同纠纷,沟通是首选的解决方式。

我认识的一个人因为绩效奖金发放的问题和单位有分歧。

他没有一开始就走申诉渠道,而是找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沟通。

他带着合同条款复印件,有条理地讲述自己的情况。

虽然第一次沟通没有完全解决,但也让双方都更加明确了对方的观点。

之后他又向上级领导反映,并且提供了同岗位其他人员的相关情况做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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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2.23•【字号】哈办发[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哈尔滨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哈办发[2004]10号2004年2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

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保障单位与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定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黑办发〔200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以下称受聘人员)。

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聘用单位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第四条聘用合同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以岗位需要为前提,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条实行聘用合同制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原则;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的原则;保护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核定的编制、职数、岗位限额内进行。

第七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本级政府实施本办法的行政管理部门。

各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制实施工作。

第二章聘用工作组织、聘用权限、条件及程序第八条聘用单位应当成立与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

该组织由本单位1名主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及组织人事部门、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单位未设组织人事、纪检、工会部门或设置不全的,可由领导班子提出人选,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组成。

聘用工作组织负责对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提出意见,报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定。

第九条聘用单位应当根据编制数额、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工作需要科学设岗,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打破应聘人员原身份限制,自上而下逐级聘用。

第十条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思想品行端正、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三)具有与拟聘岗位相适应的文化水平、专业技能和相关能力;(四)身体健康;(五)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六)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人员聘用应当遵照下列基本程序:(一)公布岗位、名额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公示;(四)组织应聘人员进行岗位竞争;(五)聘用工作组织根据岗位竞争结果提出拟聘用人选;(六)单位领导集体讨论,确定拟聘用人员;(七)在单位内部公示拟聘用人员;(八)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

第十三条聘用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本单位没有合适人选的,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它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原则上都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十四条签订聘用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存入受聘人员档案一份。

第十五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聘用岗位、职责及工作标准;(三)岗位工作条件;(四)岗位纪律;(五)工资福利待遇;(六)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七)违反聘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八)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违约赔偿、试用期限等。

试用期只适用于除政策性安置人员以外的新进人员,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限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受聘人员为大中专毕业生的,可按见习期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期、长期和任务期限合同。

对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应签订3年以下(合3年)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可签订中期或者长期合同;任务期限合同可按工作任务量和所需时间签订合同。

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对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订立何种期限的合同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考核合格,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聘用单位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员应当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或其它费用。

第二十一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以及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和未经当事人委托由第三者代签的聘用合同无效。

聘用合同是否有效,由具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认定。

若认定该聘用合同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四章聘用合同期限内的人事管理第二十二条聘用合同签订后,应当同时办理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职务和工勤岗位的聘任手续,发给聘任证书,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三条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也可增加聘期考核。

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二十四条聘用工作组织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定。

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增资、晋级、奖惩和解聘、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贯彻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原工勤人员聘到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聘到工勤岗位,合同期内其工资、津贴等享受所聘岗位的待遇。

第二十七条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保险福利待遇。

退休及待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第二十八条聘用合同生效后,在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并按签订合同时的程序变更合同。

第二十九条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出现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聘用合同即行终止;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聘用单位应出具终止、解除聘用合同证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二)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它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的。

第三十一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聘,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人员:(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它工作的;(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三)聘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二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三)因工(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庆病或者精神病的;(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六)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它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应予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一)在试用期内的;(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四)依法服兵役的。

第三十四条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但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及承担国家和省、市、县(市)重点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骨干除外。

第三十五条聘用合同不能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或解除。

第三十六条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聘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为解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其人事关系可以委托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代理。

第六章违反或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第三十七条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或解除已生效的聘用合同,都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应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八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第三十条规定的聘用单位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除外);(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它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四)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当事人就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又不能达成协议、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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