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定义与认定
法律论证许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许霆案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之一,涉及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通过对许霆案的事实分析、法律适用及争议焦点进行探讨,旨在从法律角度论证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许霆案;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法律适用一、引言2008年,河南省郑州市发生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许霆利用ATM机故障非法取款17.5万元。
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关于其定性问题,存在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许霆案进行分析,论证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二、许霆案事实分析2008年5月21日,许霆在河南省郑州市一家银行的ATM机取款时,发现该ATM机存在故障,每次最多可取出99999.99元。
许霆利用该故障,先后取款171次,共计17.5万元。
案发后,许霆被抓获,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二审法院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三、法律适用及争议焦点(一)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分1. 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信用卡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许霆案中,关于其行为的定性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其利用了银行的ATM机进行非法取款。
另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其秘密窃取了银行的资金。
(二)争议焦点1. 许霆是否利用了ATM机的故障?2. 许霆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3. 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四、法律论证(一)许霆利用了ATM机的故障许霆案中,ATM机存在故障,导致每次最多可取出99999.99元。
许霆利用该故障,先后取款171次,共计17.5万元。
由此可见,许霆的行为与ATM机的故障存在直接关联,其利用了ATM机的故障进行非法取款。
论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论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摘要]盗窃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常见多发的犯罪,其认定也是我国刑事理论和司法界的难题之一。
相对于犯罪构成的其他方面,主观要件的认定更是重中之重,同时对犯罪行为人主观心理的把握也是一大难题。
文章旨在以“张艳胜案”为例,分析盗窃罪的主观要件即犯罪故意,希望对我国盗窃罪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关键词]盗窃罪;犯罪故意;张艳胜张艳胜是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庞家寨村80后农民,文化水平不高的他连“26个英文字母都认不全”,但是他竟然在无意中惹了一场官司:在捡到一张中国移动的SIM卡后,将其插在电脑的无线网卡盒内上网,然而7个月的上网数据流量费高达25万余元。
公众和学界围绕张艳胜是否构成盗窃罪产生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也主要集中在其是否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即其是否具有盗窃罪要求的犯罪故意。
盗窃罪作为侵犯财产型犯罪中最常见、最多发的犯罪,可谓司法实践中“最大户之一”,再加上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发展,盗窃罪的形式也千变万化,给刑法学界和刑事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要求。
而犯罪形式的变化又源于主观心理的指导,所以研究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盗窃罪犯罪故意的概念及基本内涵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给出盗窃罪的定义,结合我国的刑法理论,笔者认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1]。
另外,根据学界通说,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它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据以上盗窃罪的定义和《刑法》关于犯罪故意的规定可知,盗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具体来说,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实施危害行为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方面的因素,才能认定他具有犯罪的故意而构成故意犯罪。
最新版盗窃罪司法解释(全文)

最新版盗窃罪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3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4月2日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最新盗窃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文/胡云腾、周加海、周海洋(均为最高人民法院)文章来源于人民司法2014第15期。
与之前网传的版本,主要在“多次盗窃”行政处罚前科能否再累计到刑事犯罪中有删节。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于2013年3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2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3年4月4日施行。
现对《解释》的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出台背景及制定过程盗窃罪是最为常见多发的一类犯罪。
历年来,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刑事案件中,数量一直居首位。
1997年刑法修改后,为准确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以下简称《98年解释》),明确了盗窃犯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对盗窃案件审理中的疑难、复杂、争议问题作了相应规定,对于规范法律适用,依法惩治盗窃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98年解释》施行至今的十余年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盗窃犯罪案件的办理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鉴此,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着手研究起草新的盗窃罪司法解释。
后因在解释制定过程中,《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规定作了重大修改,将入罪条件由原来规定的“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修改为“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而各方面对有关问题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为充分把握实践情况,解释制定工作暂时停止。
经过一段时间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今年一月初,“两高”决定联合起草新的盗窃罪司法解释,并很快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其后,经召开专家论证会讨论,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两高”各有关业务庭、厅、室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对解释稿作了多次修改完善。
多次盗窃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多次盗窃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相信⼤家对于盗窃是有⼀定的了解的。
不知道⼤家是否知道多次盗窃呢。
今天,店铺⼩编着重为⼤家介绍的就是多次盗窃的认定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通过⼩编整理的知识能够帮助⼤家对于多次盗窃有⼀个更好的认识,能够更加了解。
多次盗窃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1、必须是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的盗窃⾏为。
2、“多次盗窃”构罪不需要达到数额较⼤的定罪标准。
盗窃罪作为结果犯,以数额较⼤为认定其是否成⽴犯罪的标准。
在刑法的⽴法沿⾰中,⼀直是将数额较⼤作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也称盗窃罪为数额犯。
但是实践中存在例外情况,《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的,“数额较⼤”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确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年内曾因盗窃受过⾏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盗窃的;(四)⾃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孤寡⽼⼈、丧失劳动能⼒⼈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数额虽然是情节认定的⼀个因素,但数额并不等同于情节。
情节除包括数额以外,还包括犯罪的主观动机、客观表现及其后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段等其他影响⾏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因素。
由于情节犯的情节属于定罪情节,情节的具备即表明⾏为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成⽴犯罪所需要的程度,因⽽以⾏为次数作为定罪依据的“多次盗窃”标准与数额较⼤同属盗窃罪的构罪标准,两者是并列的选择关系,具有等价性,并⽆位阶差别。
数额是否较⼤并不影响“多次盗窃”是否成⽴盗窃罪,⽽只是“多次盗窃”的酌定量刑标准。
3、正确认定“次”。
对于⾏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的三个盗窃⾏为,认定其构成“多次盗窃”并⽆争议。
但是对于在连续时间内对同⼀停车棚的三辆⾃⾏车或者同⼀楼道的三个住户实施盗窃的,是认定为⼀次盗窃还是“多次窃窃”,理论和实践中向来存有争议。
2018最新盗窃罪量刑标准以及偷盗罪的认定

2018最新盗窃罪量刑标准以及偷盗罪的认定 犯盗窃罪的判刑标准是什么?偷盗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盗窃罪是侵犯财产性质的犯罪,盗窃罪的判刑标准除了有法定的参考标准外,还要具体看涉案⾏为的情节和犯罪⾦额。
⾸先,来看看刑法的法定判刑标准: 《刑法》第264条: 盗窃窃公私财物,数额较⼤的,或者多次盗窃、⼊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涉案⾦额的规定 1、数额较⼤:⼀千元⾄三千元以上 2、数额巨⼤:三万元⾄⼗万元以上 3、数额特别巨⼤:三⼗万元⾄五⼗万元以上 盗窃罪情节的特别规定 1、以下情形,“数额较⼤”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确定: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年内曾因盗窃受过⾏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盗窃的; (4)⾃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孤寡⽼⼈、丧失劳动能⼒⼈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 ⾏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且具有以下情形之⼀的,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政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谅解的; (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的。
3、⼏种特殊的盗窃情形 (1)⼆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2)⾮法进⼊供他⼈家庭⽣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户盗窃”。
(3)携带枪⽀、爆炸物、管制⼑具等国家禁⽌个⼈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以危害他⼈⼈⾝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刑法》第13条但书在入户盗窃定罪中的运用

《刑法》第13条但书在入户盗窃定罪中的运用屈佳(兰州大学甘肃兰州730000)内容摘要: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概念包括刑事危害性与社会危害性两个方面,但书是社会危害性理论的规范表达,并与分则犯罪构成之间存在补充关系。
《刑法修正案(八)》增列入户盗窃是为了加大盗窃罪打击力度,更好地维护公众住宅和财产安全。
有鉴于此,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应适当放宽入户盗窃中“户”的范围。
入户盗窃入罪与数额无关,其积极构成要件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消极构成要件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关键词:盗窃罪;入户盗窃;定罪标准;但书中图分类号:DF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612(2019)04-0125-07近五年以来,公安机关受理的盗窃案均超过20万件,常见多发的盗窃犯罪严重危及公众安全。
就司法实践而言,这些危害较大的盗窃犯罪都得到了应有的刑罚,但是过去的刑事法律规范在惩治数额不大的特殊盗窃行为方面的无力一定程度上引起特殊盗窃行为的猖獗。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转移他人财物占有的盗窃主要侵犯公民的财产权益,盗窃数额大小反映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值得刑罚处罚程度。
但是,以数额作为盗窃罪定罪量刑的唯一标准,忽略了其他情节的危害,在保护法益方面存在不足。
以往对于一些金额未达到入刑标准的入户盗窃、扒窃、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只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置,这无疑放纵了这类违法行为。
为了更好的打击盗窃犯罪和保护公众人身、财产安全,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后,四种特殊盗窃罪定罪中数额的影响力引发争议,即“特殊盗窃是否一律入刑”。
坚持一律入刑是否会与《刑法》第13条但书限定冲突,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能否包容评价《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等问题亟待解决。
盗窃法律判定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盗窃案。
被告人李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起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22年5月12日,在夜间潜入某市某区某小区居民张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及一部价值4000元的手机。
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事实1. 犯罪时间:2022年5月12日夜间。
2. 犯罪地点:某市某区某小区居民张某家中。
3. 犯罪手段:被告人李某利用夜色掩护,翻墙进入张某家中,采取撬锁、翻找的方式,窃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及一部价值4000元的手机。
4. 犯罪目的: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张某的财物。
5. 犯罪后果:张某的财物损失共计9000元。
三、法律分析1.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以下盗窃罪的构成要件:(1)主观方面:被告人李某具有非法占有张某财物的故意。
(2)客观方面:被告人李某实施了秘密窃取张某财物的行为。
(3)客体:本案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所有权。
2. 盗窃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盗窃张某财物共计9000元,属于数额较大,且属于入户盗窃,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 盗窃罪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盗窃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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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定义与认定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应当
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2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盗窃罪数
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盗窃罪的数额标准作了修改:(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以500元至2000元为起点;(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5000元至2万元为起
点;(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3万元至10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
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
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部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通过、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
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解释》第4条规定,“对于一
年内人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
罚”。《解释》第6条第1项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
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9年2月4日发布的《关于铁路运输过程
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治安状况
和盗窃案件特点,现对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1)个人盗窃公私财
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为起点;(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6万元为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