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情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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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法三者的关系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
法律与情理是彼此相互联系的,就如费曼所说的“法律只能对外表拟
定一定的规则,要取得公正的均衡,必须靠大家的自觉来把握”。

法理的
关系是法律与情理的结合,可以有效地解决法律与情理之间分歧的问题。

法律是一套遵循特定原则的专业规则,其主要目的是使社会关系运行
有序、稳定。

它确定了人们之间合法关系的边界,规定了行为准则,是规
范人们行为的有效手段。

法律是理性行为的拘束,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
权威性。

情理是一种理解,指人们根据常识和合理思考做出的认定,而不是一
个可以明确规定的标准。

它依据的是一般的认识和共识,而不是一条条客
观的法律规定,是一个动态的、模糊的概念。

情理可以有助于社会的运行,它让法律与道德的边界更加模糊,让人们更容易接受。

法理就是法律与情理的结合,它以法律为正式的判断依据,以情理为
辅助的判断依据,综合运用法律与情理,以求达到合乎道理、合情合理的
结果。

法理在法律与情理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不但使法律可以解释为情理,而且把情理表达为法律。

它使法律具备了足够的情感内涵,让法律的
实施不仅是行为的管制,更是符合道义的慈悲态度。

论中国管理的“情理法”和“法术势”

论中国管理的“情理法”和“法术势”
提 出了 完整 的管理 理 论 , 也 备 受西 方 管 理学 者推 崇 。 韩 非 子 应 该 称 得 上 是 世 界 的 管
随 势 而动 ,也 不能 一 味 地一 成 不 变 。 他 说 如 果 用 以前 的 制 度 来 应 对 变 化 了的形 势 , 就像 守株待 兔 一样 可笑 。 第 四, 制度要厚 赏重罚 , 同 时 要 做 到 有 功 必赏 , 有 过 必罚 。韩 非 子 讲 只 有 立 功 的人 有获 得 奖 赏 的预 期 , 知 道 必 然得 到 奖 赏 ,并 且 奖 赏够 多 , 人
法家 思想 的 “ 势” ,是指 权势 , 权 力 。对 于 一个 组 织 来讲 , 法 家 推 崇 的 是 直线 制 或直 线 职 能 制结 构 , 强调 身 处 中 央 的 领 导 者 要 强 势 控 制 组 织 的
运 行 。作 为领 导 者 本 身来 讲 , 要 有 足
学 源于 西 方 ,管理 学 与 中 国人 无 关 ,
我们 不 可否认 , 管理 科学 源于 西 方 1 9 世 纪初 , 伴 随着 西 方 的 工业 革 命 的兴
起 ,管理 学 的 高地 尽 被西 方人 占领 ,
令夕改, 韩 非 子讲 “ 号 令 数下 者 , 可亡 也” 就 是 这 个 意思 。但 是如 果 环 境 发
生 重 大 变化 时 , 韩 非子 认 为 制度 也 要
外的 , 德 鲁 克 认 为 中 国 不能 从 国 外 引 进 管 理 者 的原 因 就 是 要 想 管 理 好 中
言 S P E E C H
事, 其 中“ 理” 是位于 中间 , 是 最 重 要
的, 但“ 情” 是 基础 , 是“ 理” 的根基 , 最
6 8旦
后才轮到 “ 法” , 而 西 方奉 行 的 是 “ 法 第一, 制度要公 之于众 , 要 让 所

工作心得:司法过程中如何处理情理法关系(最新)

工作心得:司法过程中如何处理情理法关系(最新)

工作心得:司法过程中如何处理情理法关系(最新)中国人的传统法观念是一个复合的、多元的观念体系;中国人心目中理想的法律是“天理”“国法”和“人情”的三位一体。

那么,中国传统法律在三者之中处于什么地位呢?在一些学者看来,在法之上还有天理、人情。

而这些规范之间并不是相互独立和封闭的。

如果以“天”为“彼岸”,“人”为“此岸”,则“天理”架通了彼岸,“人情”架通了此岸,“国法”居中连接两桥,于是乎“天人合一”也就实现了,即实现了“天理”“国法”“人情”的“三位一体”。

这就是古代中国的法理学。

同时,情、理、法三概念的前后顺序排列也断非偶然,而是反映着人们对其轻重关系的一定认识。

在中国人看来,“合情”是最重要的,“合理”次之,“合法”更次。

此即所谓“人情大于王法”。

由此,“法律”与“情理”,“援法断罪”和“执法原情”,这些看似矛盾的东西,在古代中国法律实践中被有机地结合起来。

以上是范忠信、郑定、詹学农三位学者所著《情理法与中国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探微》一书中的创见性观点。

在中国人看来,所谓的天理,就是天下公认的大道理,天经地义,类似于西方人所说的“自然法”。

“天经地义”的内容便是礼,便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便是由此逻辑而推演出的一切道理、儒学,儒学所倡导的“三纲五常”之所以能够存世弥久,便是因其以思想的方式演绎出“天理”的具体要求,是顺应天理、高于律理的存在。

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欲、恶七者非学而能”;何谓法?“法,非从天下,非从地生,发于人间,合于人心而已”。

张晋藩先生在《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一书中对这种法律意识内部关系的概括可谓一语中的:“天理体现为国法,从而赋予国法以不可抗拒的神秘性。

执法以顺民情,又使国法增添了伦理色彩,使得国法在政权的保证下推行之外,还获得了神权、族权和社会舆论的支撑,因而更具有强制力,这正是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统一的出发点和归宿。

”在我国古代,判断一个案子是否公正,首先要看它是不是符合情、理、道德,而不是考虑是否严格遵照法律条文。

细话“情”“理”“法”

细话“情”“理”“法”

细话“情”“理”“法”作者:刘晓敏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26期摘要:“情理法”的观念自古有之,中国五千年的传统治国理念中,形成了“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的思想体系,认为情、理、法的适用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三者之间的相辅相成,彼此通盘考虑,相互消除冲突,才是最理想的治国方式,这种思想成为了古代中国法理学的核心命题。

当代中国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我们的司法工作中,既要立足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厚土壤,又要与时俱进的,赋予情、理、法思想的时代内涵,确保我国始终向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向奋勇前进。

关键词:人民法院、情、理、法情“情”的含义主要从人的情感、司法关怀、所处环境体现。

首先是人伦之情。

人是有丰富感情的动物,情感因素会深刻的影响着人的思想和行为。

在审判执行实践中,很多矛盾的发生就是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出现了问题,典型的如赡养、抚养等家庭纠纷。

对于此类案件,如果进行适当的引导,晓以真情,重新触动他们内心深处的情感记忆,那么双方的矛盾便可缓和,也就为案件的和谐解决创造了条件。

近两年来,多地法院成立家事审判庭,法官根据家庭纠纷的特殊性确立起调解前置、不公开审理、倾斜保护、感情修复等家事审判原则,更加注重情感维护,温情化解矛盾,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二是司法关怀。

主要体现在司法救助和司法为民举措方面。

目前,我国统一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已经在全国基本建立,中央和各地方政府将司法救助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对司法救助资金的投入,2014年和2015年,中央财政每年下拨7亿元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撬动地方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地方各级财政2014年安排救助资金17.7亿元,2015年安排资金22.4亿元,年增长达到26.5%,充分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主线,从2015年的立案登记制改革,到各地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建设不断完善,减免、缓交诉讼费、为行动困难的当事人上门立案等实实在在的行动,展现着人民法院正在努力为群众提供越来越完善、越来越实在、高效的诉讼服务。

如何看待情与法的关系作文500字

如何看待情与法的关系作文500字

如何看待情与法的关系作文500字情与法,咱得这么看。

情啊,就像咱老家的那碗热腾腾的炖菜,暖了心窝,也乱了分寸。

你说,咱能不念那份亲情、友情、爱情吗?可话说回来,情感
这玩意儿,有时也会让人犯糊涂,做出些后悔的事儿。

法呢,就像咱村里的那个老村长,虽然有时候板着脸,但谁都
知道,没了他,村子早就乱了套。

法律嘛,不就是为了维护咱老百
姓的权益,让社会有个规矩?可话说回来,法律也不是万能的,有
时候也会让人觉得冷冰冰的,不够人性化。

情和法,看似一对冤家,其实也有和睦相处的时候。

情感让咱
们的生活变得丰富多彩,而法律则确保了这种生活是有序、公平的。

情感让法律有了温度,而法律也让情感有了边界。

所以啊,咱们在日常生活中,既要懂得珍惜情感,也要懂得遵
守法律。

情感让咱们的世界充满爱,而法律则让咱们的世界更有序。

这就是情与法的关系,你说对吧?。

情理法(企业团队管理的三位一体方法论):第三篇——法

情理法(企业团队管理的三位一体方法论):第三篇——法

情理法——企业团队管理的三位一体方法论第三篇:法这里所说的法,便是企业或部门的规章、制度、规定等。

与前面两篇所讲的“情”、“理”共同构成三位一体的团队管理方法论。

如果说管理团队分成“管”和“理”两部分的话,那讲感情和讲道理更多的表现的是管理中“管”的部分,着力点在于改变人,改变人的态度,改变人的思路,改变人的能力。

而所谓“理”就是梳理,着力点在改变事,改变不合理的做法,改变错误的做法,改变低效的做法,通过定规则,定标准,定流程,定制度。

如果说管是在灭火,那么理就是在防火。

防火的目的也是让管理者不要成为救火队员。

基于以上理论,在管理的团队人多和人少问题上,对于管来说没有太大的区别,但是对于理来说,功夫却大不一样。

管理5个、10个、50个、100个等等都完全不是一样的套路,但也有其共同点——那便是均要确定组织架构、岗位职责、绩效激励、流程标准、制度规范等。

但这个论题过于庞大,在此就不再深度研究。

我们只针对“情理法”的关系做一个分析。

一、管理规范的优化应用从判断问题的思考方向角度,应该以合法为出发点,先考虑是否合法,再考虑是否合理,最后才考虑是否合情。

比如某员工是领导的亲戚,此员工犯了错误,作为其直属上级的管理者,应该先考虑问题的严重程度和影响大小,考虑问题的性质是否是原则性的和红线问题,如果优先考虑其领导亲戚关系势必会冷处理,那就会对其他员工不公平,自己也犯了原则性的错误。

也会失去管理者的权威,失去人心,人心散了,队伍肯定就不好带了。

从解决问题的执行方向角度,则恰恰相反,应先与员工真诚沟通,充分交流;再对其提出合理性评估和可行性建议,最终在充分沟通的前提下,以对事不对人的态度,对其实施相关制度的考核。

这样,员工比较容易接受,考核也才真正能够起到效果。

如果一上来就考核,一张嘴就罚钱,员工尚不能认识到错误,被罚只会感觉到不爽,也不知道应该往哪个方向改善,说不定还会一错再错,错上加错。

这就失去了考核的意义。

依法行政必须正确处理情理法的关系

依法行政必须正确处理情理法的关系

依法行政必须正确处理“情、理、法”的关系法治政府离不开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必须要正确处理好“情、理、法”之间的关系,情、理、法所重在理。

在中国,“情”处在第一位,故凡事必须要从“情”入手,做到以“情”感人;“理”居中,是依法行政的根本精神,故凡事必须寻求合理,做到以“理”服人;“法”是基础,“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离开“法”的基础,即无情理可言,故必须要把“法”牢记于心中。

充分尊重他人,给对方足够面子,是有效沟通的开始;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时刻以公平、公正的理念作为行动指南,是合理行政的保证,只有合理的行政,才能保证行政行为从“管人”、“理人”到“安人”,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因此,依法行政必须要处理好“情、理、法”之间的关系。

只有让行政相对人自觉接受行政行为,自觉消除违法行为,才是“依法行政”的最高境界。

中国传统社会里,由个人行动层次以迄国家法律制度层次的法律实际运作过程,都深受儒家伦理影响,法律尽管多元,法律的承担者(由家长以迄州县官)尽管多元,但却有很强的一致性。

无论朝野的法律工作者,无论国法与民间的活生生的法律(living law),都深受儒家伦理影响,后者贯穿大传统与小传统,不但士大夫主观观念上视「礼先法后」、「德主刑辅」等的想法为当然,而且风行草雇,这种想法深入民间,礼教与风俗习惯合流,民间的法律承担者,民间的社会中人,也把法律当成是能免则免的最后手段,这种对法律观念的一致性,保障了朝野法律工作者的合作与协调,「情、理、法」,法居最末,就是最好的说明。

这种一致性在清末民初开展的继受(reception)西法的行动后,很快地被打破了。

新兴的「法律人」阶层与民间宗族族长、乡里耆老的「法律观」不再如此具有同构型。

深植人心的礼教观念与日用平常的活生生的法律,开始与国家制定法产生巨大的鸿沟,后者放弃了两二千年来的中华法系,代之以源自另一种法律文化的欧陆法律,由上而下的继受革命行动,自清末、民国迄今末绝。

情理法论文:从情理法到法理情

情理法论文:从情理法到法理情

情理法论文:从情理法到法理情摘要在中国,情、理、法三者的关系是一种独特的历史现象,本文通过对古代社会和当代社会中遇到情理法三者冲突时的解决方式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在通过提出一系列方法进一步协调情理法三者的关系、解决三者的冲突,促成法律的生活化、大众化,纠正法律条文的刻板性、教条性,使法律为人民群众所理解和接受。

关键词情理法冲突协调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文化底蕴的千年大国,中国传统法律的主导地位即“礼法并用,德主刑辅”,情、理、法三者的关系一直被人们所争论。

自古以来,学者们对于国家制定的法律之评价有“尽了天理人情之极”、“通乎人情法理之变”等,这些都是中国古人以情理来评价以前或本朝的法律,是中国人情理法观的具体体现。

在中国古代的观点中,情理与法之间,依然以情理为核心,法是情理无力到达的地方的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规则,在情理与法冲突的情况下,让步的几乎都是法律:一、情理司法中国古人的情理法观念在古代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有人提出以情断狱问题:《论语子章》记载了孟孙氏时期,曾子的一个学生向曾子请教如何处理案件,曾子告诫他说“上失其道,民散久矣。

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

”这是我国最早在司法领域讲情的言论。

当然,此处情主要指的是案情。

由于统治者的政策失去民心,老百姓迷失方向已经很久了,审理案件即使察明了真相,也不要太高兴,而要用一种怜悯之心来审理案件。

以情恕的司法倾向,为我国古代官吏所坚持,而且后世作为一种原则而坚持。

中国古代不是一个完全法制社会,往往以情来决断罪的大小和有无问题,情被理解为法律的合理性依据。

唐律已经开始以理来评价法律,情理是中国古代法律的精神。

一般认为中国古代老百姓对法律有深刻的理解,因为他们不需要专门的学习,只要依据情理,就可以对掌握法律的基本精神。

汉成帝时,一位大臣朱勃,以前没有从事过司法工作,突然升任廷尉,属员对其能力怀疑。

他让属官拿出宿狱由他审理。

属员为了试验他的能力,搬出成案,抽去其中处理意见,请朱勃决断,竟然十有八九与以前判决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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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情理法
【摘要】情理法在中国历史上对中国社会整合起到了最主要的作用,当代中
国在构建法治社会的大前提下刻意去追求法的重要性,使得当代中国人认为情理
在现代法治建设中有着巨大的破坏作用,使得情理法在当今社会举步维艰,但是
法律的局限性使得在司法审判中常常遇到两难的尴尬境地。本文从三者关系角度
辩证的看待情理法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积极的一面,客观公正的评价情理法在
立法和司法领域的可取之处。思考情理法是否在当下中国还有存在的价值。

【关键词】情理法;法治;古代法律;司法;
立法人们常说中国是世界上最有人情味儿的国家,这揭示了中国与西方国家
在对待情理法上的不同。中国在处理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时是要以情为基础,理
为其根本,而法律是排在中国人思维最后的。中国是以情理主义与德治或人治主
义为中华文化的基本特点的。中国人也认为“天理无非人情”,“王法本乎人情”。
这两句话就更印证了在中国人情大于法律。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在于中庸之道,
中庸之道也在乎于合理,现在所提倡的创建和谐社会不外乎就是创建一个合理的
社会。中国人的思维中合理不一定是合法,合法也不一定合理。当两者相冲突时
我们就要追求公平的合理了。所以也促成了中国社会是在如何兼顾情与理的处世
之道中发展的。所以由情入理而法才是中国法治的特色。

人情、天理、国法看似各有各的不同之处,但是它们也有着相同之处。虽然
情理法在我们一般的人理解当中是完全不同的社会规范。我们在现代的法治社会
中一般也不认为它们之间有可相融之处。所以在现在这样的一个情况下,我们又
经常会把情理和我们提倡的依法治国往往看成是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但是情理
法上的冲突在当今社会是屡见不鲜。所以情理法三者的交融补充应是我们在追求
现代法治大背景下的终极目标。当今中国社会快速发展,相应的社会热点问题也
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社会日趋复杂化。我们在这种环境下矢志不渝的追求着法
治中国的完善化,原因是我们认为法治中国是中国崛起的必然趋势,而且法治也
被许多法学家和社会学家认为是当今中国治理的最合理方式。也就是在这种思想
下,我们就会认为法律至上是真理,是治世之道。法律是社会规范的最有力之道。
甚至可以说法律是社会规范中的规范。所以在现在法治的大背景下法律的地位无
疑是远远高于其他社会规范的,但是任何社会规范都是要服务于现实社会的,法
律也不例外。司法实践中我们也真真切切的看到很多的审判结果是令人无法接受
的,这些依法来得到的结果常使我们觉得过于冷酷。但又很无奈困惑。所以,情
理也应占有一定的地位。所以我们应探讨情理法之间的关系又是什么了,我们所
说的情不外乎有四种意思。第一是指人之常情,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人性,人的本
能这方面;民情为第二层意思,站在民情这个角度上分析,无外乎就是我们所要
遵守的最基本公序良俗;第三层意思是指的情节或者情况,由于第三层涵义本身
就是一种客观事实,所以在一般的司法判决中,考虑情节或者情况是需要投入更
多精力的;第四种情况也就是人们最常说的情面或称之为人情,它更多的涉及到
了一些人际关系,社会关系。但是人际关系往往会给司法审判带来不公,影响法
的正常使用,它有着消极的一方面。而理的概念从也有着三层意思。第一层意思
就是中国人最爱说的天理,它是人和万物立足于社会生活所应遵循的最基本规
律。第二层意思则是指的公理,公理我们可以认为是人们应该去遵守的社会共同
的行为规范,也有些公序良俗的意思。第三层意思,它往往是指的公共道德或公
共利益。中国古代的司法实践中当要提及情理的时候,往往要特别提及到中国传
统道德体系。在当时法官在处理案件纠纷的时候很少会直接援引民俗,常常援引
道德礼仪。所以我们得出了情理和道德在中国古代往往有着相通之处。至于法的
含义,一般指的就是由国家制定的一种强有力的社会规范。这也是一般人提及法
首先想到的是刑法,这也是它的严酷是跟强制力和国家的权力分不开的。

在当下中国法制体系中,要怎样才能实现情理法的协调互动?首先我认为立
法应放在首位,立法的合理性应当被强调和认真对待,应该努力制订出符合情理
的良法。所以应当考虑中国的社会和时代背景,立足现实情况加以更多的考虑人
伦,亲情和社会道德。第二点应是在有颁布好的法律的同时司法实践更为重要,
其中法官对情理法的理解是最为重要的一环。当今中国为了提高法官的素质,提
倡的是职业化。从司法改革方向上来讲这也是必须的,因为我们法官如果不走职
业化道路的话,那么我们司法的执法水准永远不可能得到很大提高。但是我们不
能盲目追求司法职业话,司法民主化也尤为重要,法官的素质不仅仅是自己法律
知识的积累,而也要强调他们的良心和更高的社会道德。如果我们仅仅只强调学
识学历的因素,而忽略了这种对公共的良知、社会道德、责任感这种强调的话,
即使我们法官都实现了职业化哪怕是精英化,也未必能够达到法律和司法过程的
合情理法,以至于他们很可能跟日常普通的老百姓距离越拉越大。

情理对法律的负面作用也应引起我们的重视。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情理也
并不是能永远协调好跟法律的关系的。其中,法律因为自身的问题跟情理发生冲
突的应及时纠正。但是同样另一方面,情理对法治的运作产生的负面作用也必须
让我们高度警惕。所以我们也就不能因为规则有的方面规定的不尽情理,执法的
某些程序使我们不能理解,就作为我们拒绝遵守法律,拒绝依法办事的理由或者
借口。所以,在追求我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目标下,协调好“情”“理”“法”
三者的关系的道路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文化性状与文化追寻——情理法的发生、发展及其命
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3).

[2]“合情合理,即使好法”——谢觉哉“情理法”观研究[J].社会科学战线,2008
(11).

[3]我国传统社会中的情理法特征——交互融合与互动共生[J].浙江社会科
学,2012(3).

[4]论情理法关系的理性定位[J].河南社会科学,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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