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中国传统法律观念的系统论述——读《情理法与中国人》有感(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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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读后感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读后感
再者,从文化人类学的视角,我们还可以看到法律与社会权力结构的紧密关联。在古代中国,法律往往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对底层百姓的权益保障不足。这种权力结构不仅体现在法律制定和执行的过程中,也体现在法律对人们生活的深刻影响中。文化人类学通过对这种权力结构的研究,揭示了法律背后的文化动因和社会矛盾。
最后,通过文化人类学的视角,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在塑造和维护社会秩序中的作用。在传统中国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礼仪等文化元素相结合,共同构成了社会规范体系。这个体系不仅规范了人们的行为,更通过法律的力量,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其次,本书的情节安排严谨,逻辑清晰。瞿同祖从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开始,逐步展开,详细介绍了各个时期的法律制度及其与社会的关系。这种叙述方式使我能够循序渐进地理解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脉络,对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有了更为系统的认识。
再次,本书的角色形象鲜明。瞿同祖在书中通过对各个时期法律制度的阐述,展现了中国社会在不同历史阶段的特点。这使我开始思考法律制度如何影响社会的发展,以及如何塑造人们的行为和思想。这种思考让我对法律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
其次,从语言角度来看,本书的语言简练而富有韵味。瞿同祖先生运用丰富的修辞手法,使抽象的法律制度变得生动形象。例如,在描述法律制度与社会关系时,他运用比喻、对比等手法,使读者能够更加直观地理解法律制度的作用。此外,本书的语言还具有很高的文学价值,让人仿佛置身于历史场景之中,感受到当时的社会氛围。
在评论方面,我认为本书在结构和语言方面的表现都非常出色。严谨的结构使本书内容条理清晰,易于理解;优美的语言使本书具有较高的文学价值。通过阅读本书,我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对法律与社会关系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此外,本书还让我看到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灵活性。在古代中国,法律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调整。统治者在制定法律时,会充分考虑社会的实际情况,以实现法律的最大效能。这种灵活性使得中国法律制度在应对各种社会问题时,能够做到有的放矢,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关系是一种密不可分的联系,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影响。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深入探讨了这种关系,使我对中国法律的发展以及其对社会的影响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感悟。

在这本书中,作者先简要介绍了中国的法律体系和发展历程,然后重点讨论了中国法律在社会发展和变革中所扮演的角色。

我对几个主要观点进行了深入思考和总结,这些观点让我对中国的法律体系和社会变革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认识。

首先,该书强调了中国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重要性。

法律被视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

中国的法律制度在经历了多次改革和完善后,逐渐形成了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涵盖了各个领域。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人民的行为起到了引导和约束的作用。

它不仅规范了公民的行为,也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交往环境。

其次,该书还揭示了中国法律与社会变革的互动关系。

中国是一个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国家,社会经济的巨大进步和科技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各种新的社会问题和挑战。

法律作为应对社会变革的一种手段,必须不断与社会需求相匹配并适应变化。

在社会变革中,法律需要起到引领和保障的作用,以确保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利益得到保护。

另一方面,社会变革也对法律的完善和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不断推动着法律制度的改革和进步。

此外,这本书还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中国特色的法治路径进行了论述。

中国的法律制度具有中国特色,并在中国的国情和文化背景下不断完善和发展。

中国法律体系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点,例如重视社会关系和家庭观念,注重和谐与稳定,在保护人权和公民权益方面也逐步得到了加强。

通过对中国法治道路的分析,我进一步认识到了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紧密联系,并为中国法律发展的独特之处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综上所述,《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通过对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关系的深入探讨和分析,让我对中国法律的发展历程、法律的作用以及中国法治道路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读书心得

读书心得

三、驱人向善
中国自称是礼仪之邦,以礼入法, 中国自称是礼仪之邦,以礼入法,是中国法 律发展史上一件大事, 律发展史上一件大事,法律因此发生了重 大的深远的变化, 大的深远的变化,礼成为法律的重要组成 部分,形成了法律为礼教所支配的局面。 部分,形成了法律为礼教所支配的局面。 古人所谓“明刑弼教” 古人所谓“明刑弼教”,实质上即以法律 制载的力量来维持礼, 制载的力量来维持礼,加强礼的合法性和 强制性。礼认为对的,就是法认为合法的; 强制性。礼认为对的,就是法认为合法的; 礼所不容许的,也就是法所禁为、 礼所不容许的,也就是法所禁为、所制载 礼与法的关系极为密切, 的。礼与法的关系极为密切,这是中国封 建法律的主要特征和基本精神。 建法律的主要特征和基本精神。
法能起到辅助德教、驱人向善的作用。 法能起到辅助德教、驱人向善的作用。 法律可以说是一种威胁, 法律可以说是一种威胁,如果你不按照 的要求去做,则你就会被惩罚。 “礼”的要求去做,则你就会被惩罚。 如果没有刑罚作后盾, 如果没有刑罚作后盾,德礼教化就行不 也就是说, 通。也就是说,老百姓是因为畏刑才去 遵守礼教的。古人使用“御马之喻” 遵守礼教的。古人使用“御马之喻”来 形容法驱人向善的作用, 形容法驱人向善的作用,老百姓就是那 马儿,有维护社会秩序, 马儿,有维护社会秩序,也有压制百姓 的作用。 的作用。
本书以轻松幽默的语气、 本书以轻松幽默的语气、丰富多彩 的案例故事、富于思想智慧的分析, 的案例故事、富于思想智慧的分析, 试图以一个社会生理学家或病理学 家的视角, 家的视角,初步解剖分析古代中国 法律观念, 法律观念,试图破解中国法律文化 的遗传密码, 的遗传密码,并试图阐明传统法律 智慧对现实社会生活的启示。 智慧对现实社会生活的启示。
读《情理法与中国人》 情理法与中国人》 的感想

《中国传统法律十二讲》读后感

《中国传统法律十二讲》读后感

《中国传统法律十二讲》读后感《〈中国传统法律十二讲〉读后感》读罢《中国传统法律十二讲》,就像在历史的长河里畅游了一番,心里满满当当的,有好多话想说。

中国传统法律啊,那可不是干巴巴的条文,它就像一棵扎根极深的老树,每一道纹理都写满了故事。

书里讲的那些传统法律的起源,感觉就像是在追溯一个家族的族谱,从老祖宗那儿一点点发展起来。

这传统法律最初不就是为了让大家能好好地生活在一起嘛。

就好比一群人住在一个大院里,要是没有个规矩,那不就乱套了?今天你抢我家的米,明天我占你家的地,所以这传统法律就像是大院的公约,让大家知道啥能做,啥不能做。

书里提到的那些刑罚,哇,听起来真是让人有点胆战心惊。

不过细想一下,这就像是小时候犯了错,家长会惩罚我们一样。

比如小孩子撒谎了,家长可能会让我们面壁思过。

在古代,那些刑罚虽然严厉,但也是为了让人们知道法律的威严,就像家长让孩子知道撒谎是不对的一样。

只不过,古代的刑罚比家长的惩罚要严厉得多,因为它面对的是整个社会的秩序维护。

中国传统法律中的礼与法的关系也特别有意思。

这礼就像是家里的长辈,法就像是家里的严父。

礼更多的是在教导人们怎么从道德层面去做一个好人,而法呢,就是当你违反了这些道德底线的时候出来主持公道的。

比如说,见到长辈要行礼,这是礼的要求,如果有人对长辈不尊重,甚至动手打骂,那法就该上场了。

这两者相辅相成,缺了谁都不行。

就像一个天平,一边是礼的教化,一边是法的约束,只有两边平衡了,社会这个大天平才不会倾斜。

再看看传统法律在不同朝代的发展变化,就像是看一个人在不同年龄段的成长。

每个朝代都有自己的特色,就像人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性格一样。

汉朝的时候,法律开始融合儒家的思想,这就好比一个人开始有了新的信仰,他的行为举止都会受到这个信仰的影响。

到了唐朝,那法律就像一个成熟稳重的中年人,已经发展得相当完善了。

各种律例详细得就像一个精细的工程图纸,从国家大事到邻里纠纷,都有相应的规定。

读这本书还让我想到,传统法律其实也是一种文化的传承。

情、理、法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情、理、法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情、理、法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常建莲【摘要】It is emphasized that people should rediscover "emotion, reason,law" and explore their reasonable factors. Then the analysis focuses on the value of the combination of " emotion, reason, law" in realizing the localization of law system, guaranteeing the judicial fairness, and strengthening the judgment implementation. At last,it is suggested to apply "emotion, reason, law" sensibly in the practice of legislation and judicature.%强调在法治社会,我们应对“情、理、法”重新认识,应该挖掘其合理因素;分析了“情、理、法”三者的结合在实现法律体系本土化,保障司法公正以及增强判决执行力中的价值;建议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该合理地运用“情、理、法”。

【期刊名称】《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2(021)001【总页数】4页(P90-93)【关键词】情;理;法;法律文化【作者】常建莲【作者单位】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山西大同03700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B20 引言中国有着绚丽多彩的传统法律文化。

然而,由于五千多年的文化积淀,观念如此根深蒂固且具有超常稳定性,法律文化价值和观念便成为影响其实现现代化的重要因素。

这就提示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历史与现实、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关联。

纵观历史,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情、理、法,今天中国人对待法律的态度都可从情、理、法的观念得到解释。

理法传统与中华法系读后感

理法传统与中华法系读后感

理法传统与中华法系读后感读《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有感打算读一本关于法制史的书后,看了推荐书目,最先吸引我的就是这本书的名字。

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法制文明古国,法律的历史可以上溯到公元前三千年左右,而且辗转相承,绵延不断,形成了悠久的、特色鲜明的法律传统,傲然自立于世界法律历史之林,我想这本书里一定叙述了迷人、丰富的中国古老的法制文化和在经过战争、岁月和外来文化洗礼后,焕发出新的生机的中国转型后的法制文化。

我读的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张晋藩的第一版次的《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出版时间为2009年。

张晋藩,著名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毕业,曾任国务院第二届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研究生院院长,1987年被评为国家重点学科法制史学的带头人。

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并兼中国法律史学会的专业顾问、中国法文化研究会会长等社会职务。

本书从多个角度研究和分析了中国法律的悠久传统,极大地丰富了对中华法系的认识,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阐述了近代法律的变革,梳理了中国法律的古今脉络。

书中将法律制度与文化和历史人物的活动与重大事件叠现,探讨法律传统特征,具有强烈的历史真实感和可读性。

在中国古代法律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既有内在的连续性,又有因时而变的可变性和转化性。

这两者并不矛盾。

相反,没有可变性的法律传统是僵化的,不可能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形成特色。

但,传统决不意味着腐朽、保守;民族性也绝不是劣根性。

传统是历史和文化的积淀,只能更新,不能铲除,失去传统就丧失了民族文化的特点,就失去了前进的历史与文化的基础。

我们需要从固有的法律传统中,引出滋润了五千年中国的源头活水,需要科学的总结和吸收有价值的因素,经验证明,对传统的反思越深刻、越彻底,越能准确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从而创造出反映新时代特色的中华法系。

从本书的第一部分入手,讲的是中国法律的传统,中国法律思想的历史与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一样久远。

情理法

情理法

情理法兼容的中国古代法律在大众的意识中,往往把“法律”与“严肃、冷酷、残忍”等联系在一起,而把它与“情理”对立起来,正如我们常说的“法不容情”、“法律是无情的”“合法的不合理”等,尤其在影视作品中,更是强化了这种对立,使其更加具有戏剧冲突的效果。

举几个媒体中报道过的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这样的,一个7岁的孩子在邻居家与小朋友玩耍,不小心摔倒受伤。

这个孩子的父母便起诉邻居小朋友的父母,认为他们没有起到监护职责。

法院判决邻居赔偿受害人数万元。

这样的判决从法律上讲是合法的,但产生的社会效益是什么呢?那就是:今后千万不要让邻家的孩子来玩耍,这样才可以免生是非。

如此一来,左邻右舍不能也不敢沟通,这对人与人之间合理、健康的感情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上海还发生过另一个案例:某装修公司为一对新人的新房装修,一位油漆工由于各人感情纠葛,在新房内上吊自尽。

这对新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装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则认为,油漆工吊死在新房内,并未对新房的居住使用功能带来任何损害,于是驳回了此对新人的诉讼请求。

大家来评说一下,是否对这对新人产生了损害?我认为房屋的损失是非常明显的。

因为里面出了个“吊死鬼”,谁还愿把它作为结婚的新房?其实,真正的情理与法理是相通的,法理也要表现和反映情理,司法过程中的严肃执法和合乎情理都是体现和反映公正司法的重要因素。

情理法兼容的法律才是“善法”,情理法兼顾的司法才是公正的司法。

关于这一点,我国古代法律中倒是有可以借鉴的东西。

古代中国,我国特殊的地理环境决定了形成以农业为主的生产方式以及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中国很早就从蒙昧的神权过渡到人权。

自从周灭商以后,传统的天道观有了质的调整。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周朝统治者总结了商末刑罚无度,杀戮随心,招致众叛亲离,亡国灭族的教训,把明德、慎罚作为治国的宗旨,“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民之所欲,天必从之”,把统治阶级的德作为联系天神和人的中介。

如果说周代的天还比较抽象、比较远,因而还不能成为统治者的一种满意的手段。

情理法作文

情理法作文

情理法作文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文化底蕴的千年大国,中国传统法律的主导地位即“礼法并用,德主刑辅”,情、理、法三者的关系一直被人们所争论。

自古以来,学者们对于国家制定的法律之评价有“尽了天理人情之极”、“通乎人情法理之变”等,这些都是中国古人以情理来评价以前或本朝的法律,是中国人情理法观的具体体现。

在中国古代的观点中,情理与法之间,依然以情理为核心,法是情理无力到达的地方的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规则,在情理与法冲突的情况下,让步的几乎都是法律:中国古人的情理法观念在古代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有人提出以情断狱问题:《论语子章》记载了孟孙氏时期,曾子的一个学生向曾子请教如何处理案件,曾子告诫他说“上失其道,民散久矣。

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

”这是我国最早在司法领域讲情的言论。

当然,此处情主要指的是案情。

由于统治者的政策失去民心,老百姓迷失方向已经很久了,审理案件即使察明了真相,也不要太高兴,而要用一种怜悯之心来审理案件。

以情恕的司法倾向,为我国古代官吏所坚持,而且后世作为一种原则而坚持。

中国古代不是一个完全法制社会,往往以情来决断罪的大小和有无问题,情被理解为法律的合理性依据。

唐律已经开始以理来评价法律,情理是中国古代法律的精神。

一般认为中国古代老百姓对法律有深刻的理解,因为他们不需要专门的学习,只要依据情理,就可以对掌握法律的基本精神。

汉成帝时,一位大臣朱勃,以前没有从事过司法工作,突然升任廷尉,属员对其能力怀疑。

他让属官拿出宿狱由他审理。

属员为了试验他的能力,搬出成案,抽去其中处理意见,请朱勃决断,竟然十有八九与以前判决相吻合。

属员由此信服,他们后来问他为何如此精通律令,他回答称“三尺律令,人事出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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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中国传统法律观念的系统论述
——读《情理法与中国人》有感(最新)
“情理法”问题的系统提出,始于范忠信、郑定、詹学农先生1992年的《情理法与中国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探微》一书。

三位作者均系湖北英山人,事先并不认识,但同时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法律史专业,为记载共同的求学所得,三人遂决定合著该书。

本书创见性地指出:中国人的传统法观念是一个复合的、多元的观念体系;中国人心目中理想的法律是“天理”“国法”和“人情”的三位一体。

它用晓畅的语言,清晰地描绘了传统法观念的结构性特点,揭示出人们都有所感却无从捉摸的普遍认识,激起了学术界强烈的思想共鸣,很快成为法制史领域的代表之作,并因此被翻译到海外。

全书分为法理篇、刑事篇和民事篇三个部分,从宏观到微观层层展示了我国传统法观念的特质。

作者认为:“在中国人心目中的法仍然主要地是形而下之‘器’,
‘道’(政治正义论)的含义在法概念中从未占过主要地位。

”换言之,古代中国人对法律的认识不同于西方人。

那么,作为“器”的中国传统法律处于什么地位呢?作者提出在法之上还有天理、人情。

而这些规范(其实也算不上规范,只能说是像规范一样规制人们的行为和维持社会秩序)之间并不是相互独立和封闭的。

作者解释了天理、国法、人情之间的关系,“‘国法’是一个‘孤岛’,‘天理’和‘人情’是两个桥梁。

如以‘天’为‘彼岸’,‘人’为‘此岸’,则‘天理’架通了彼岸,‘人情’架通了此岸,‘国法’居中连接两桥,于是乎‘天人合一’也就实现了,即实现了‘天理’、‘国法’、‘人情’的‘三位一体’。

这就是古代中国的法理学。


同时,“情、理、法三概念的前后顺序排列也断非偶然,而是反映着人们对其轻重关系的一定认识。

即是说,在中国人看来,‘合情’是最重要的,‘合理’次之,‘合法’更次。

此即所谓‘人情大于王法’。


由此,“法律”与“情理”、“援法断罪”和“执法原情”这看似矛盾的东西,在古代中国法律实践中被有机地结合起来。

这种法观念的现实基础是宗法制度
宗法社会是传统中国的母社会形态,而市民社会是西方的母社会形态。

中国古代社会的生产方式与社会结构是内向的自然经济与外向的宗法主义的统一,中国多半较为肥沃的土地形成了农耕社会的物质基础,小农生产模式需要武力的保护和社会的稳定,人们普遍倾向于建立一种权力社会,从而维持社会秩序和促进经济的发展,由此,“国以农为本”“重农抑商”成为这种社会形态下的基本国策。

农业社会是一个重经验、抗风险能力弱、生产力低下、缺少变化的社会,这就使得抗风险能力强的组织(家庭和家族)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家庭不断扩展形成家族,而家族就有能力为家族成员提供庇护和保障。

宗法组织像一张巨大无比的网,通过血缘和姻亲的纽带把各个封闭的村落联结起来,进而组成国家。

这样,法律规范就必须把维护宗法制度和父系家长特权当作自己的重要内容。

它必然注重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之间的伦理关系,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

这种法律体系不仅被蒙上一层温情脉脉的宗法伦理色彩,而且一直以体现宗法等级的纲常礼仪为指导原则。

由此,在中国人看来,所谓的天理,就是天下公认的大道理,天经地义,类似于西方人所说的“自然法”。

“天经地义”的内容便是礼,便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便是由此逻辑而推演出的一切道理、儒学,儒学所倡导的“三纲五常”之所以能够存世弥久,便是因其以思想的方式演绎出“天理”的具体要求,是顺应天理、高于律理的存在。

“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欲、恶七者非学而能”;何谓法?“法,非从天下,非从地生,发于人间,合于人心而已”。

张晋藩在《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一书中,对这种法律意识内部关系的概括可谓一语中的:“天理体现为国法,从而赋予国法以不可抗拒的神秘性。

执法以顺民情,又使国法增添了伦理色彩,使得国法在政权的保证下推行之外,还获得了神权、族权和社会舆论的支撑,因而更具有强制力,这正是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统一的出发点和归宿。


随着城市化的推进,乡土社会正在迅速崩解,传统法律意识越发淡薄了。

可是,法律是与民族精神相关的,任何人不能割裂于传统,传统法律思维仍然在有意无意间被很多人重复和认可。

这种法观念阻碍现代法治的生成
在传统国人的观念中,法律不是一个本于自然正义形成的、有内在逻辑体系的强制性规范体系,而是能预防和解决一切纠纷的公共政治技巧或治理术。

这一套技巧,并非是客观、真实、理性、冷峻的科学,而是因事制宜、无微不至的艺术,其核心是儒家思想:倡导尚贤之治,恩法兼施,凡事可以“活动”“找关系”,强调“实用”“实际”“实行”,用伦理的眼光评判衡量一切。

“礼所不容,刑之所加”,“法不外乎人情”等等,成了人们共同的观念。

在我国古代,判断一个案子是否公正,首先要看它是不是符合情理道德和儒家思想,而不是是否严格遵照法律条文。

因此,法律适用会因行为人尊卑长幼身份的不同而差异,刑罚因伦理而加重或减轻,并且赋予官吏在法律上有议、请、减、赎、当等特权,人情大于法律成了理所当然。

所以,李泽厚在《漫说“西体中用”》中指出:“中国人的吵架,也习惯于由第三者的调停、协商,和谐解决,不重是非曲直的客观审断。

所以,礼俗替代法律,国家变为社会,关系重于是非,调解优于判定,‘礼无可恕’却‘情有可原’等等,也就成了直到今日仍普遍存在的现象。

它说明中国以‘礼’教为特征、以儒家为代表的传统文明已浸透到一
般现实生活中、习惯风俗中,形成了超具体时代、社会的‘文化心理结构’,这种结构的稳定性质,主要来源于陈独秀讲的‘家庭本位主义’。


当代中国正在全面建设法治国家,法律不是作为“治民”的工具而存在,它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全体社会成员都应无条件地遵守、平等适用,而不考虑其社会地位、身份如何。

从这个意义上说,传统法律观念与法治是不相容的。

所以,林语堂在其《林语堂译说中国文化》中指出:“历史上,法治在中国是失败的;至于今日,这种通融、接洽、讨情、敷衍,还是实行法治的最大障碍。


当今司法应如何处理情理法的关系
尽管本书还只是谨慎地把结论限定在传统的法观念层面,但是,在人类社会的任何时期人都具有“情”和“理”,毕竟,人类拥有法律的历史相对其整个进化进程,简直可以忽略不计。

时至今日,对于一个案件,即便是没有任何法律知识的人,也能从情理上评判一番。

这种评判有时候与判决一致,有时候又有很大出入。

那么,法官在工作中,应该如何处理情理法的关系呢?
研究表明,“情”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经过博弈、学习和基因承继已经内化的一种本能反应;而“理”则是人们通过主观努力对个中逻辑的一种抽象,是人们试图总结和把握社会交往规律的表现;而“法”则是在上述基础上对于人类社会合作秩序规则的有意创设,因而主观性更强。

由此可见,“法”更体现了人们自觉干预社会生活、希望达到更好社会合作和争取社会和谐的努力。

法律作为人类的创制物,是人类有限理性的重要表现,必定有其优点和不足。

从生物进化上说,情理法之间,存在一个在产生顺序上的递进然后并存的局面。

不管我们如何赞美和推崇人类的理性,但每当危难来临时,却经常凭着直觉和情感行动而将理性弃之不用。

对此,美国思想家汉密尔顿说:“如果没有约束,人的情感就不会听从理智和正义的指挥。


普通人具有的是自然理性,而法官应具有的是技术理性。

人非草木,孰能无情,关键不是法官在裁判中排除个人感情,而是在于理性防范和控制个人感情对裁判的消极影响;他必须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

换言之,法律是没有激情的理性,法律应该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事实上,生活中所谓的“法不外乎人情”并没错。

这里的“人情”,不是指人情世故和私情,而是特定社会时期人类普有的情感,而由“民情”发展而来的“社会习惯”也是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在这一点上,我国法律从立法民主化、人本化上保证了“法不外乎人情”的实现,从而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性、反映民情、表达民意。

而人们所主张的“法不容情”,指的是司法不应夹带私情。

在司法实践中,个别法官存在教条、机械适用法律的问题,由此造成了群众对判决的质疑。

对此,必须注意法律的普遍性与个案的差异性的统一,要通过判决书说理和法治宣传,让法官和群众两种不同的思维形成共鸣,让法官职业思维成为雅俗共赏的“大家之作”,从而促使公众理解法官,尊重法院,自觉履行生效裁判。

阅读此书时,就像穿越了几千年,这里无数思想在碰撞,擦出绚烂的火花,使我备受启迪。

读完之后,我深深感到:历史天空划下的思想印记和思想巨人留下的古老药方,于今日的问题来讲,也许不能药到病除,但却是我们据此而解惑答疑的思想根基;它就像理解当今法治建设的钥匙和避免职业风险的预警仪,不
仅使我们透彻理解法治环境和目的,更能让我们规避某些旧思维模式导致的隐患,从而用在日常工作的不经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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