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情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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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管理的“情理法”和“法术势”

论中国管理的“情理法”和“法术势”
提 出了 完整 的管理 理 论 , 也 备 受西 方 管 理学 者推 崇 。 韩 非 子 应 该 称 得 上 是 世 界 的 管
随 势 而动 ,也 不能 一 味 地一 成 不 变 。 他 说 如 果 用 以前 的 制 度 来 应 对 变 化 了的形 势 , 就像 守株待 兔 一样 可笑 。 第 四, 制度要厚 赏重罚 , 同 时 要 做 到 有 功 必赏 , 有 过 必罚 。韩 非 子 讲 只 有 立 功 的人 有获 得 奖 赏 的预 期 , 知 道 必 然得 到 奖 赏 ,并 且 奖 赏够 多 , 人
法家 思想 的 “ 势” ,是指 权势 , 权 力 。对 于 一个 组 织 来讲 , 法 家 推 崇 的 是 直线 制 或直 线 职 能 制结 构 , 强调 身 处 中 央 的 领 导 者 要 强 势 控 制 组 织 的
运 行 。作 为领 导 者 本 身来 讲 , 要 有 足
学 源于 西 方 ,管理 学 与 中 国人 无 关 ,
我们 不 可否认 , 管理 科学 源于 西 方 1 9 世 纪初 , 伴 随着 西 方 的 工业 革 命 的兴
起 ,管理 学 的 高地 尽 被西 方人 占领 ,
令夕改, 韩 非 子讲 “ 号 令 数下 者 , 可亡 也” 就 是 这 个 意思 。但 是如 果 环 境 发
生 重 大 变化 时 , 韩 非子 认 为 制度 也 要
外的 , 德 鲁 克 认 为 中 国 不能 从 国 外 引 进 管 理 者 的原 因 就 是 要 想 管 理 好 中
言 S P E E C H
事, 其 中“ 理” 是位于 中间 , 是 最 重 要
的, 但“ 情” 是 基础 , 是“ 理” 的根基 , 最
6 8旦
后才轮到 “ 法” , 而 西 方奉 行 的 是 “ 法 第一, 制度要公 之于众 , 要 让 所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情理法分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情理法分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情理法分析【摘要】: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对我们今天法治进程的影响,文章简单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情理法。

【关键词】:人情; 理; 法现代法治有法律至高无上,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至高无上却被皇权至高无上所代替。

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实际上就是一部专制历史。

这个专制社会的法律根本就在情,日常生活准则即是理,皇者手中的工具就是法律。

中国古代社会的情理法一切从亲情出发,社会秩序就是各人在的身份要求,若违反了身份要求,用来制裁的就是法。

中国古代审理案件的结果,常常有合法的为非法,非法的为合法的情形。

比如儿子告发父亲谋反,除了其父要处决外,儿子也要斩立决,比如父亲包庇儿子,我们看来是构成犯罪但中国古代是合法的。

为了让我们大家都明白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对我们今天法治进程的影响,有必要我们都来讨论一下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情理法。

一、情,即人情。

首先,是指人本能情感或情绪,从历史事实来分析,情似乎有四层意思。

第一层意思指人之常情,即我们经常说的人性、人的本能、本性这方面;第二层意思指的是情面或人情,它可以更多地涉及到一些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第三层意思指民情。

在民情这一层面上,我们也可以将社会舆论、社会的一些基本状况、乃至我们经常说的习惯法和大家公认的一些风俗习惯或公认的一些权利包括进去;第四层意思是指情况亦情节,这一层面的情所指的本身是一种事实,情有可原。

即指案中具体情节,所以这一层面的情不在文章章讨论的范围。

我们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情理法中情,所要着手的情仅以情是人的思想感情在司法中的作用来分析,那么可以从人情产生的主体三方也即司法过程中二方主体(掌法者与被处罚者)和第三方来着手,我们看到尊长的人情为法,臣民的情为罪,民众的情社会的情也是司法的依据。

二、理,从文字来解释,在春秋时为纹理、治理;在战国时为义理、条理、腠理;在秦汉时为条理;魏晋时为玄理;隋唐时为佛理,理事相融,(佛法中理情、义理);两宋时以为天理,实理(与虚空相对);元明时心即理,明清时又为事理;近代理为公理。

中国情理法

中国情理法

中国情理法--中国社会体制建设的利器在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中国积累了丰富多彩的文化形式,形成自己独特的文化底蕴。

之所以华夏文化能渊源流长,能不像其他世界文化那样遭受截流干涸之运,或许就是这种丰富性多样性所起的作用。

中国素来以“礼仪之邦”著称,无论是文治武伐,还是2、中国社会讲究的是合理,中国“法治”的最大特点,就是“中庸”,中庸就是合理。

在西方人眼里,“合理”与“合法”是等同的。

“合理”就是“合法”,“合法”必然“合理”。

但在中国,“合法”的并不一定必然“合理”,“合理”的也不一定必然“合法”。

“理”与“法”不是在同一个层面上,而且往往相互冲突。

假如“合理”与“合法”相冲突,处于“两难”境地的时候,怎么办?我们就要追求公平的合理。

现在讲和谐社会,就是要构建合理的社会。

所以中国这个社会是在“两难、兼顾、公平”中发展的。

我在兰溪费龙口村办了一个案子,儿子把母亲的承包地出租给其他人办砂石场了,承租人通过老大妈的儿子租来这块地后,置办了有关制砂设备,并造了四个码头,总共投资大概是八十多万元。

后来为了一些些小的事情发生了纠纷,母亲说小儿子未经她老人家的同意,她现在不租了,要把承包地拿回来,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案子。

但这个案子却无法判决,为什么?就是“理”与“法”的冲突。

从法律角度来看,母亲与儿子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在没有证据证明小儿子出租的行为是受母亲授权处理的前提下,小儿子擅自处理母亲的承包地,属于无权处分,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除非得到处分权,或者经过权利人同意,否则无效,租赁行为无效,那么你就要判老太婆赢,土地归还老太婆,但承租人已经投入的八十多万元钱怎么办?这个损失谁承担?所以如果判老太婆赢,合法但不合理。

我们再从情理上来分析:小儿子的母亲年纪都七十多了,已经很长时间没有耕种过这块地了。

在农村,一般母亲年纪大了,都是由儿子处理母亲事务。

因此,从常理上说,小儿子代母亲把承包地予以出租也属于合理范畴,而且村里的书记、主任都认为这是很正常的。

中国人的情理法与营销

中国人的情理法与营销
营 销
中国 情理法与 人的 营销
薛 金 福


中 国 人 的 情 理 法
美 , 再 企 图 说 理 使 陈 认 妻 爱 子 ,最 后 不 得 已 才 状 告 陈 ,不 得 不 国 法 处 死 陈 。 包 公 断 案 一 向 公 证 严
在 探 讨 中 国 式 营 销 的 情 理 法 之 前 , 我 们 先 阅
自刎 于 三 官 堂 。 秦 到 包 公 处 告 状 ,包 设 计 招 来 陈
而 威 廉 姆 斯 杀 人 案 中 ,威 廉 姆 斯 不 但 没 有 陈
世 美 的 目无 国 法 , 还 努 力 用 实 际 行 动 为 自 己 赎
驸 马 ,希 望 陈 世 美 认 妻 。 但 陈 自恃 皇 亲 强 词 夺 理 ,
告 知 丞 相 王 延 龄 , 王 延 龄 宴 请 陈 世 美 , 令 秦 Ⅱ 曲 昌 试 图 感 动 陈 认 妻 ,但 陈 拒 绝 并 讥 讽 王 延 龄 ,并 令
国 古 人 采 用 先 人 情 、 再 道 理 、 最 后 国 法 的价 值 评
判 顺序 。
家 将 韩 琪 追 杀 母 子 三 人 灭 口 。 秦 哭 告 实 情 ,韩 琪
营 销
法 官应该 从 宽处理 予 以减刑 。 这就 是 中国人 的情 样 回答
理 法价值 观 判断 顺序 。 中 国 历 史 的每 一 页 几 乎 都 在 给 我 们 灌 输 情 理 反 问
6 0
罪 、 杀人 未 遂 王 法 , 而 是 看 重他 杀 妻 灭 子 的 无 情
无 义 , 其 次 是 他 强 词 夺 理 的 无 理 相 击 ,所 以 , 陈
该 死 。 而 威 廉 姆 斯 虽 然 杀 了 四 个 人 ,但 是 他 内 心 忏 悔 赎 罪 , 并 以 实 际 行 动 教 育 青 少 年 ,于 情 于 理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情理法是一种综合运用情理和法理的法学思维方法,它在法律解释和适用的过程中,将理性思考和人情世故进行有机结合。

情理法起源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融合了中国古代的人文思想和法理道义,是中华民族智慧和力量的体现。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是指情、理、法在实际运用中的相互关联和相辅相成。

首先,情、理、法是互为依存、相互贯通的。

情、理、法是法学思维中的重要要素,它们相互依赖,相互贯通。

情是人类社会中基本的情感需求,是人类社会交往和法律适用的重要背景和基础。

理是人类社会中的普遍规律和人类认识真理的有序方式。

法是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导的一种秩序体系,体现了人类社会的集体意志和共同价值追求。

在实际运用中,情感的存在和情理的合理性是法律制度制定和适用的重要依据,同时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规则又会反过来影响人们的情感和理性思考。

情、理、法三者相互交融,共同构成了法学思维中的重要内核。

其次,情、理、法是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的。

情、理、法是法学思维中的三个重要视角和维度,它们之间不存在对立关系,而是相互补充、相互递进的关系。

情理法旨在通过情感的体现、理性思考的倡导以及法律规范的适用,使得法律制度更加符合人民的实际需要和价值诉求。

情感能够赋予法律以人情味,使法律更加温暖、有人性;理性思考则能够将法律问题置于客观公正的评判之中,使法律得以合理解释和适用;法律规范则提供了一种有序的社会秩序,以公正性和可预期性维护社会稳定。

情、理、法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法学思维的完整体系。

最后,情、理、法的运用需要相互平衡和调和。

情、理、法在法律运用中并非是一刀切的,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平衡和调和。

情感是人类普遍存在的,法律适用不能过于机械地排斥情感因素,而应该在情感的体现中寻求公平和正义。

理性思考是对情感的补充和辅助,它能够从客观角度对情感进行评判,使法律能够更加合理地适用。

而法律规范则提供了平衡和调和的框架,使各方利益能够得到公正保障。

“法意、人情,实同一体”:中国古代“情理法”整体性思维与一体化衡平艺术风格、成因及意义

“法意、人情,实同一体”:中国古代“情理法”整体性思维与一体化衡平艺术风格、成因及意义
一 、 中 国古 代 司 法 风格 既 不 是 “卡 迪 司法 ’’,也 不 是 “父 母 官 诉 讼 ”, 而 是 “情 理 法 ’’整 体 性 思 维 与 一 体 化 衡 平 艺 术
在 论 及 中 国古 代 司法 艺 术 风格 之 前 ,笔 者 欲 先 梳 理 一 下 何 谓 司法 审 判 艺 术 ? 其 源 流 如 何 ? 以便 对 学 界 流 行 的所 谓 中 国古 代 司法 为 “卡迪 司 法 ”模 式 或 “父 母 官 诉 讼 ” 类 型 以 及 司法 裁 判 中 因 “情 理 ” 运 用 而 导 致 司法 缺 乏 确 定 的 观 点 提 出商 榷 与 质 疑 ,并 进 而 为 自己所 提 出 的 中 国古
实 际 上 ,司法 审判 活 动 是 一 门体 现 法 官 审判 艺 术 的 审 美 活 动 ,是 法 官 的 良知 善 心 、 生 活 经 验 法 则 以 及 法 律 解 释 、推 理 、论 证 等 理 性 法 律 方 法 、 技 术 与 策 略 的 综 合 艺 术 性 表 达 ,渗 透 着 法 官 个 人 对 司 法 艺 术 之 美 的 高 度 自觉 感 悟 与 智 慧 。法 学 家 吴 经 熊认 为 : “与 在 音 乐 中一 样 ,在 法 律 中 美感 是 透 过 比例 和 有 秩 序 的节 奏 而 出 现 的 … … 正 义 是 人 际关 系上 的 美 ,而美 是 现 象 世 界 的 正 义 。”[ ]吴 经 熊 又 说 :司法 的 目的 不 仅 仅 在 于 解 决 纷 争 ,而 更 在 于 扩 充 人 们 生 存 的 意 义 世 界 ,作 出 衡 平 的符 合 正 义 的判 断 ,而在 其 中发 挥 作 用 的则 是 “丰 富 的情 感 、广 阔 的 眼 界 与 精 细 的分 辨 力 。”[5 美 国学 者 布 瑞 安 ·保 图在 谈 到 法 律 推 理 的 艺 术 性 时 则 说 :“法 律 推 理 是 一 种 独 特 的 纠 纷 解 决 办 法 ,它 部 分 是 科 学 ,部 分 是 艺 术 。与 科 学 探 究 一 样 ,法 律 推 理 按 照 规 定 的 规 则 和程 序 ,根 据 仔 细 的观 察 和精 心 的 证 据 权 衡 而 尽 力 理 性 地 获 得 结 论 ,然 而 ,与 艺术 一 样 , 法 律 推 理 的 结 果 亦 反 映 了 ‘艺 术 家 ’—— 即 法 官 的裁 量 选 择 。”[6]

中国人的情理法与营销

中国人的情理法与营销

中国人的情理法与营销作者:薛金福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11年第12期一、中国人的情理法在探讨中国式营销的情理法之前,我们先阅读两则案例。

一则是在中国流传甚广、家喻户晓的故事《秦香莲》。

宋朝年间陈世美中了状元,隐瞒已婚事实又当了驸马。

原配秦香莲在送公婆终老后携子女进京寻夫,陈不认并驱逐母子三人。

秦拦轿告知丞相王延龄,王延龄宴请陈世美,令秦唱曲试图感动陈认妻,但陈拒绝并讥讽王延龄,并令家将韩琪追杀母子三人灭口。

秦哭告实情,韩琪自刎于三官堂。

秦到包公处告状,包设计招来陈驸马,希望陈世美认妻。

但陈自恃皇亲强词夺理,包欲铡之。

国太和皇姑前来劝阻,包赠银秦香莲,希望秦放弃,秦出语激将包公,包公遂铡陈世美。

一则是美国人威廉姆斯杀人案。

美国人威廉姆斯因为杀死四个人,被判处死刑。

但是威廉姆斯没有放弃求生的机会,在狱中努力以实际行动为自己赎罪,以口述的形式留下四部纪实体小说,教育青少年好好做人,并展开街头教育行动,其人甚至数次入选诺贝尔和平奖候选人。

但是,当威廉姆斯和他律师充满信心地等待加州高等法院减刑时,加州州长施瓦辛格确断然拒绝。

结果威廉姆斯被执行了注射死刑。

陈世美与威廉姆斯结局是一样的,但是这两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却很好地折射出了中国与西方在情、理、法三方面价值标准的差异。

《秦香莲》中陈世美罪不可恕,他犯有欺君之罪、指使部下杀妻灭子未遂之罪。

但是剧中人,不管是陈世美妻子秦香莲、一国之相王延龄、国太皇姑还是公正严明的包公都对这件事情采用一致的态度,那就是先好言相劝感动陈世美,再企图说理使陈认妻爱子,最后不得已才状告陈,不得不国法处死陈。

包公断案一向公证严明享誉古今,但是在《秦香莲》中,包公明知陈犯国法,开始却不加追究,只是晓之以情希望陈能认妻就可了结。

但是,陈强词夺理,包欲铡之,国太和皇姑前来劝阻,包屈受制于封建伦理纲常,赠银秦香莲,希望秦放弃。

秦出语激将包公,包公才利用国法制裁陈。

从中,可以看出中国古人采用先人情、再道理、最后国法的价值评判顺序。

情理法作文

情理法作文

情理法作文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文化底蕴的千年大国,中国传统法律的主导地位即“礼法并用,德主刑辅”,情、理、法三者的关系一直被人们所争论。

自古以来,学者们对于国家制定的法律之评价有“尽了天理人情之极”、“通乎人情法理之变”等,这些都是中国古人以情理来评价以前或本朝的法律,是中国人情理法观的具体体现。

在中国古代的观点中,情理与法之间,依然以情理为核心,法是情理无力到达的地方的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规则,在情理与法冲突的情况下,让步的几乎都是法律:中国古人的情理法观念在古代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有人提出以情断狱问题:《论语子章》记载了孟孙氏时期,曾子的一个学生向曾子请教如何处理案件,曾子告诫他说“上失其道,民散久矣。

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

”这是我国最早在司法领域讲情的言论。

当然,此处情主要指的是案情。

由于统治者的政策失去民心,老百姓迷失方向已经很久了,审理案件即使察明了真相,也不要太高兴,而要用一种怜悯之心来审理案件。

以情恕的司法倾向,为我国古代官吏所坚持,而且后世作为一种原则而坚持。

中国古代不是一个完全法制社会,往往以情来决断罪的大小和有无问题,情被理解为法律的合理性依据。

唐律已经开始以理来评价法律,情理是中国古代法律的精神。

一般认为中国古代老百姓对法律有深刻的理解,因为他们不需要专门的学习,只要依据情理,就可以对掌握法律的基本精神。

汉成帝时,一位大臣朱勃,以前没有从事过司法工作,突然升任廷尉,属员对其能力怀疑。

他让属官拿出宿狱由他审理。

属员为了试验他的能力,搬出成案,抽去其中处理意见,请朱勃决断,竟然十有八九与以前判决相吻合。

属员由此信服,他们后来问他为何如此精通律令,他回答称“三尺律令,人事出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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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情理法--中国社会体制建设的利器在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中国积累了丰富多彩的文化形式,形成自己独特的文化底蕴。

之所以华夏文化能渊源流长,能不像其他世界文化那样遭受截流干涸之运,或许就是这种丰富性多样性所起的作用。

中国素来以“礼仪之邦”著称,无论是文治武伐,还是2、中国社会讲究的是合理,中国“法治”的最大特点,就是“中庸”,中庸就是合理。

在西方人眼里,“合理”与“合法”是等同的。

“合理”就是“合法”,“合法”必然“合理”。

但在中国,“合法”的并不一定必然“合理”,“合理”的也不一定必然“合法”。

“理”与“法”不是在同一个层面上,而且往往相互冲突。

假如“合理”与“合法”相冲突,处于“两难”境地的时候,怎么办?我们就要追求公平的合理。

现在讲和谐社会,就是要构建合理的社会。

所以中国这个社会是在“两难、兼顾、公平”中发展的。

我在兰溪费龙口村办了一个案子,儿子把母亲的承包地出租给其他人办砂石场了,承租人通过老大妈的儿子租来这块地后,置办了有关制砂设备,并造了四个码头,总共投资大概是八十多万元。

后来为了一些些小的事情发生了纠纷,母亲说小儿子未经她老人家的同意,她现在不租了,要把承包地拿回来,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案子。

但这个案子却无法判决,为什么?就是“理”与“法”的冲突。

从法律角度来看,母亲与儿子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在没有证据证明小儿子出租的行为是受母亲授权处理的前提下,小儿子擅自处理母亲的承包地,属于无权处分,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除非得到处分权,或者经过权利人同意,否则无效,租赁行为无效,那么你就要判老太婆赢,土地归还老太婆,但承租人已经投入的八十多万元钱怎么办?这个损失谁承担?所以如果判老太婆赢,合法但不合理。

我们再从情理上来分析:小儿子的母亲年纪都七十多了,已经很长时间没有耕种过这块地了。

在农村,一般母亲年纪大了,都是由儿子处理母亲事务。

因此,从常理上说,小儿子代母亲把承包地予以出租也属于合理范畴,而且村里的书记、主任都认为这是很正常的。

这个案子我最后是把中院的法官拖到现场调解结案。

这就是我们中国社会常见的“理”与“法”之间的冲突。

在在西方人眼里,凡是已经公布的法律,一般来说他们都会自觉地去遵守,因为西方国家法律规定得清清楚,绝不含糊。

正因为这样,所以西方国家的社会秩序一般都比较好。

而我们的法律规定得往往过于原则,所以同一部法律在不同人的眼里往往会有不同的解释。

好比说我们老的《劳动法》对仲裁时效的规定:“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个规定就不清楚。

到底是那一天为劳动争议的起始日?各人有各人的理解,后来原来的劳动部作出了行政解释,再后来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时效问题作出了多次司法解释。

象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时效的规定相对就比较清楚:新的规定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什么叫应当知道?也是比较含糊的,因为应当知道需要靠推理。

好比说开车要系好安全带,西方国家在出台这个法案之前,老百姓几乎都反对,为什么啊?他们追求的是自由,要系安全带,多麻烦,不自由。

我开车干吗要系安全带啊,你政府为什么要管我?我出事故与你政府有什么关系?而且凭我的技术我不会出事故,所以他们极力反对。

而一旦通过了,他们就会严格遵守。

我们中国法律还有个特点,虽然我们国家制定了很多法律,但好象永远不够用。

为什么?按照台湾曾仕强先生的话说,中国法律永远少了一条,少一条什么啊?就是少了一条我们所需要的“那条”。

西方国家的法律,由于刚性强,所以政府和法官自由裁量权很小。

而由于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得比较原则,法官相对来说自由裁量权比较大。

所以在中国“权大于法”与我们的法律制度也是有关系的。

好比说我们的刑法里面有很多“但是”、什么“除外”的规定,还有“情节严重”、“情节轻微”、“其它”、“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特别严重”等等不能量化的规定。

什么叫“但是”?怎么理解这个“但是”?为什么要“除外”?“但是”就是变通吗;什么叫“情节严重”?就是按照不同的形势、不同的环境作不同的判断。

所以我们的法律往往存在一个没有一个客观的度量标准,在不同的时空、不同的人可以作出不同的解释。

这个“其它”更有意思。

什么叫其它?“其它,其它,就是无所不他”。

是考虑到在制定法律时未出现,但随着时空的变迁,可能会出现的危害社会、应当予以制止的行为,所以这个“其它”条款其实是带有历史传承性的,在有些时候也是带有政治色彩的。

好比说,国家机关认为某个人的某种行为妨害了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秩序,这个机关就会用“其它”条款来惩治。

相反,假如这个机关或者办案人员想维护这个行为,他就会用“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理由来解脱这个行为。

他会说“其它”规定不明确,“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因此不能对他进行处罚,中国的法律就是这样有意思。

这就是中国“法治”的特色。

3、中国“法治”与“情、理、法”之间的关系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讨论一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与珠海中院与法官会谈的一次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珠海中院法官会谈中,提出了一个“宽严相济”的审判政策,他说:在对待判不判死刑的问题上,“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王胜俊的“三个依据”被媒体公布后,引起了法学界的讨论。

我们中国社会有个特点:凡是刚刚提出来的,往往是最重要的。

王胜俊的三个依据,第一个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法律人都懂;第二个带有政治和形势色彩,也很好理解;第三个依据是新说法,如果敞开政治,敞开中国历史,仅从西方法治意义上去理解,那是无法理解的。

是啊,判不判死刑怎么能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这个感觉又怎么找?但是,如果结合中国的国情,结合我们中国的历史传承,结合我们中国的历史文化,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我们就不想而通了,这是一个思维方式的问题,看你怎么看这个问题。

中国是一个“圆通”的社会,我们讲究的是“圆”,而不是“方”,只有“圆”才是最美的。

我们的文化历史和社会关系,讲究的是“情、理、法”。

“情”排在第一位,情的内涵就是人性化,他体现的是“天时”,这在西方国家是行不通的;“理”排在第二位,理的内涵是“合理化”,“理”体现的是人和;“法”排在最后,“法”的内涵是制度化和规范化,他体现的是地利。

只有天时、地利,才会有人和。

这是我们的传统文化。

所以我们在依法行政的时候,首先要由情入理,只有在情、理都走不通的时候,才依法处理。

我们不能把“情、理、法”分开,也不能检视那一项最为重要,否则就会造成很多误解,产生很多不必要的错误,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情理法是一个具有结构性的完整系统,不容许分割,也不应该分开来看。

首先,法居情理法的末端,末即是下,是情理法的基础,离开法就没有什么情理法可言,没有法的基础就不可能由情入理。

“做人必须规规矩矩,做事应该实实在在”,这是我们的祖训。

这些都在提醒我们,法十分重要,不能轻忽。

按照情理法系统,我们的行政行为必须要制度化,这个制度化就是“法”,也就是必须要依法行政,只有依法行政,才能够衡情论理。

其次,情居情理法的开端,表示我们的行政工作必须要从情入手,充分考虑对方的面子。

中国人是最爱面子的。

所以我们只有从情入手,给对方足够的面子,才会在情面上获得沟通,彼此情感交流良好,自然达成合理的共识。

法,是用来执行的,不是用来挂在嘴巴上说的,如果你老是与对方讲法,容易伤感情。

一旦感情受到伤害,谈起道理来更加困难。

面子很重要,有了面子,大家比较容易说道理,所以把情放在前头,作为与行政相对人的桥梁,更有助于彼此的沟通,更有助于增进和谐的愉快气氛。

第三,理居情理法之中,按照中国传统文化,居中为吉。

因此理是情理法的关键所在。

情是用于讲理的,才称为由情入理,而法也是用来讲理的,才合乎合理合法的的精神。

我们中国人很少单独说合情,大多把理拉来放在一起,称为合情合理。

所以有面子就会更加讲理,否则就会成为大家都讨厌的“死要面子不要脸”,这种人不会受社会欢迎。

我们也很少单独说合法,大多把理拉来放在一起,成为合理合法。

因为老百姓只接受合理的法,不接受不合理的法。

虽然对法的要求标准高一些,却也相当合理。

在我们中国社会:做事难,做人更难。

我们要做出一项行政行为难,但要把具体行政行为落到实处,让行政相对人欣然接受我们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很难,很难。

我们的老祖宗早就老过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有了规矩才成方圆。

可见中国人是非常重视规矩,也就是重视法律的。

规矩对我们行政机关而言,就是行政规则。

但是中国的规矩不是一成不变的,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改变的。

所以我们国家制定的法律,都是有一定弹性的。

我们中华民族是全世界最早制定规矩,而且把规矩定得最严密的民族。

早在西周时期,周公就制礼作乐,建立了周朝的各项典章制度。

我们现在还在说:“行周公之礼”。

但是我们要明白,西方国家用文字定下来的规矩是死的,在西方人眼里,“规矩”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而我们中国人用文字定下来的规矩,却是活的,含含糊糊、模棱两可。

其实,按照我们国家的文化传统,我们不可能严密,如果法律都制订得很严密的话,那我们就会把整个社会的人,从头到脚捆得死死的,使他无法动弹,社会就没有生气。

我举个例子。

好比说我们某个单位规定:上班时间禁止看书报、杂志,违规定都一律罚人民币100元,这个规定非常清楚,也十分周密。

但恐怕不会有一个人去执行。

你会说:“我才不管他呢。

”为什么?因为大家心里都明白,你照章处理,去把他抓过来处罚100元,你可能就会是两头不讨好。

因为中国人际关系很复杂,他可能在被抓住后马上会向你的领导打小报告了,在中国打小报告最管用。

所以当你向领导汇报的时候,你的领导很可能会很轻松的说“做人不要肚量太小,你大概是看到他平时表现很好,所以抓住机会就整他,没有必要,即使想把他整走,也轮不到你呀。

”而且风险更大的还不在这里,明明他在看杂志,但当你抓住他的时候,他就大叫冤枉,“我根本没有看杂志,是因为你平常看我不顺眼,所以陷害我”。

这样你就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

上次我在网上看到了一个案例,就是一个警察抓住了一个正准备着手扒窃的女小偷,这个女小偷长得很秀气,小巧玲珑,看上去很可爱。

这个警察叔叔抓住她的手的时候,她就大叫“有人非礼了”,结果大家都回头看了,每个人都骂这个警察叔叔“太没数,在公众场合干这种出格的事”,害得这位警察叔叔有理讲不清。

还停职了几天,后来调查清楚了,才恢复职务,但留下了个笑话。

我再举个我例子:“章国忠车子在金东高速入口处”的案例。

4、由情入理而法,是中国“法治”的特色“做人要守规矩”,“有规矩,才成方圆”,这也是我们的古训。

全我现在要问大家一个问题:什么叫“方”?什么叫“圆”?大家一定会说:“方圆、方圆,就是方方圆圆”,不错,方圆就是方方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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