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必须正确处理情理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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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及意义

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及意义

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及意义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及意义【导语】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它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治理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按照法定程序行事。

本文将深入探讨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及其意义,并对其进行总结回顾,旨在帮助读者更全面、深刻和灵活地理解这一重要原则。

【正文】一、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原则和基本要求,涉及政府行政工作的方方面面。

以下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1. 法律上的合规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法律的权威,使政府行为合乎法律规定。

2. 程序上的正当性:政府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违背程序公正原则,确保公共权力的合理行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3. 结果上的合理性:政府行政行为要具备合理性,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要符合公众的合理期待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4. 公民权益的平等保护:政府行政工作要依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不因性别、种族、宗教、职业等因素对公民进行歧视或不平等对待。

5. 民主参与的积极推进:政府行政工作要积极推动民主参与,加强与公民的对话与协商,以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二、依法行政的意义依法行政对于国家建设、社会稳定和公民权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依法行政的几个重要意义:1. 推动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依法行政能够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通过依法行政,政府的权力行使更加合理、公正、透明,能够有效应对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 保障公民权益和合法权益:依法行政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在行政管理中享有平等权利和受到平等保护。

政府依法行政,能够确保公民的人权、财产权和基本自由不受侵犯。

3. 促进政府效能和廉洁治理:依法行政有效推进政府治理的现代化进程,提高政府的效能和权力合法性。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廉洁奉公,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

学习依法行政心得体会范文

学习依法行政心得体会范文

学习依法行政心得体会范文依法行政是指政府及政府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和执法活动的过程中,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遵循法律的原则和程序,依法保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

作为一名行政工作者,我深切体会到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以下是我个人在学习依法行政过程中的体会和心得。

首先,依法行政是行政工作的基本原则。

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规范,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和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律,尊重和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政府的行政行为合乎法律的要求。

在实践中,我们要时刻牢记“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原则,即只有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我们才能不做;其他行为如果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可以主动去做,但应当注意情理之中不得为非法。

只有坚守依法行政原则,才能确保我们的工作合法合规,避免出现不利于公民和法人的不当行为和结果。

其次,依法行政需要我们加强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的学习。

作为行政工作者,我们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和正确的法律思维方式,以便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和应用法律。

我们要善于运用法律法规,明确政府的权限和责任,在制定政策和执行措施时要合理合法,避免出现超越法定权限和违法行为。

此外,我们还要学会查阅和运用法律文献,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再次,依法行政要求我们加强工作中的监督和责任意识。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权力制约,即政府行政行为受到法律和监督机制的制约。

在工作中,我们要自觉接受上级的监督,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加强行政行为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我们要明确权责边界,准确判断自己的职责和权限,做到依法办事、公正行政,不谋私利、不滥用职权。

只有通过加强监督和责任意识,才能有效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保证行政工作的公正和廉洁。

最后,依法行政需要我们注重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的转变。

传统的行政模式往往是具有强权色彩的,行政机关往往以权力为中心,对公民和法人的权益保护有限。

而依法行政强调依法履职、依法行事、依法决策,要求行政机关从以权力为中心转变为以公共利益为中心,重视公民的参与和法律程序的约束。

正确处理三种关系积极推进依法行政_会议讲话_

正确处理三种关系积极推进依法行政_会议讲话_

正确处理三种关系积极推进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党和政府的一项全局性和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在新形势下面临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是解决目前我们面临的各种错综复杂矛盾的有效途径。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重点要正确处理好三种关系:一、正确处理依法行政与加快发展的关系依法行政的根本目的就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靠发展来解决,在发展中解决。

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强民主法制观念,是推进依法行政提供坚实的基础;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和管理水平,是加快发展的前提,发展必须按经济规律办事、按法律程序办事,不讲政策法规、不依法办事,不仅不能促进发展,反而会影响发展。

一要始终坚持发展第一要务。

紧紧围绕“工业强区、旅游名区、财政富区、生态城区”的发展目标,创新策略,完善机制,优化环境,积极加快招商引资步伐;按照“经济工作项目化、项目工作目标化、目标任务责任化”的要求,大力推进项目建设,落实政策、简化程序、优化服务、强化法制,营造政策“洼地”,构筑环境“磁场”,切实优化发展环境。

着力打造以苏仙区科技工业园为龙头的工业本资料权属文秘家园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家园经济走廊,以城东新区为龙头的城镇经济走廊,以飞天山风景区为龙头的旅游经济走廊,以朗坤生态养殖、海华竹木为龙头的农业产业化经济走廊,开辟区域经济发展新高地。

二要注重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坚持以人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为重点,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大力抓好生态工程建设。

依托区位优势,呼应郴资桂一体化战略,大力发展城郊型生态观光农业,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提升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快速持续发展。

实施旅游兴区战略,紧贴苏仙“生态”、“科普”、“城郊”特色,整合旅游资源,加强景区人文景点建设,建设生态旅游走廊,做优生态旅游文章;加大环境污染的治理力度,营造人与自然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要坚持以人为本。

突出抓好农民增收、扩大社会就业等工作,千方百计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加强农村交通、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大力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不断提高人民科学文化素养;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发展“三来一补”企业,强化农民工培训,积极发展劳务输出,扩大劳动力就业渠道。

行政执法要确立四个观念处理好五个关系

行政执法要确立四个观念处理好五个关系

行政执法要确立四个观念处理好五个关系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得到行政授权的非行政组织,按照法定职责、程序执行和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行政执法属于行政管理的职能活动,实施着行政管理的具体行为,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行政执法的效果,影响到单位的声誉,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和核心,也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当前,在行政执法中要贯彻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确立“四个观念”,处理好“五个关系”,才能真正做到执法为民,体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

“四民观念”即:一、尊重人民的观念。

人民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我们理应尊重他们,这是我党的优良传统和国家工作人员应有的美德,也是保证法律顺利实施的必要前提。

目前有少数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对公民的权利和人格尊重不够,高高在上,趾高气扬,动辙训斥,个别的还有变相打骂等现象,这些都是与法与情相悖的。

尊民,就是要让人民群众达到“四个有权知道”:一是有权知道执法者的确切身份,杜绝执法时不出示证件,虚晃一下证件或以执法服装代替证件的行为;二是有权知道执法者的执法依据,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讲清执法依据的具体内容,告知应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使之心悦诚服;三是有权知道执法者的处罚裁量权,当必须给予处罚时,要讲明处罚条款及幅度,正确裁量的依据以及罚缴分离的规定,避免随意性;四是有权知道如何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对此必须明确告诉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得忽视或剥夺这一权利。

二、亲近人民的观念。

就是要知道百姓冷暖,解百姓忧愁。

一是情暖民心。

要平等和睦相处,换位思考,沟通意见,禁止压迫群众,蔑视群众,甚至抓人卡民和搞株连殃民;二是善解民疑。

满腔热情地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解答群众的疑问,决不能不理不睬或以“法律是这样定的”,“领导就这样讲的”来搪塞了事;三是减轻民负。

要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减轻公民各种负担的有关规定,决不能乱扣压、乱处理、乱罚款,以减负扶民;四是化解民气。

试述环境保护执法中情理法的关系

试述环境保护执法中情理法的关系

试述环境保护执法中情理法的关系摘要:随着依法行政的逐渐深入,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如何执法、如何服务关系到最终的管理效果,也关系到发展大局。

本文从基层环保工作者的角度出发,以实践经验浅述执法工作中情理法之间关系的把握。

关键词:环境,执法,情理法,关系传统意义上的中国社会是“情理社会”。

“情理”之于中国人,不仅是一种行为模式,而且是一种正义观,直接影响着人们对行政执法的评价。

因此,在执法工作中,常听到执法人员感叹执法之难,难就难在如何面对和协调法、理、情的冲突,实现行政执法的合法、合理、合情,从而获得当事人和社会的承认。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而情与理可以看做是道德力量。

法律和道德的相同点在于它们都是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上并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内容互相渗透的人们社会行为规范。

但是法律与道德仍有其不同之处。

首先,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

道德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法律是私有制、阶级和国家出现后才有的。

其次,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不论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都以文字形式表现出来,道德的内容则主要存在于人们的道德意识中,表现于人们的言行上。

最后,法律和道德在体系结构、推行力量和制裁方式上也有不同。

那么法理情是不是矛盾的?如何理解三者之间的关系?法即法则。

强调的是统一性、确定性和强制力,在三者的关系中,法律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

理即公理、天理、公共道德或者公共利益等。

也就是我们社会生活应该遵循的一些规律,虽没有法律强制作用,但它仍是判断是非的标准,是人们日常行为的准则。

情即感情、情节或情况。

中国的传统文化是非常注重感情的,涉及到一些人际关系,社会关系。

在法、理、情三者关系中,法是第一位的,具有强制力的,是人们必须去遵守的制度。

理是一杆公平的秤,是人们生产生活中要共同遵守的规律,是世人判断是非的标准。

情是人类社会不可回避的心理反应和社会关系要素,是处理好具体事件的“技术”方法和必备要素。

正确处理三种关系积极推进依法行政会议发言

正确处理三种关系积极推进依法行政会议发言

正确处理三种关系积极推进依法行政会议发言
在处理三种关系时,积极推进依法行政会议发言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理性平衡:在发言过程中,要秉持客观、理性的态度,充分权衡各种因素,并尽量
达到各方的满意程度。

2. 尊重权威:对于依法行政会议的决定和规定,要尊重权威并合理解读,确保遵循会
议所确定的程序和规范。

3. 合作共赢:在发言中,要积极寻求与他人的合作,促进共同利益的实现。

尽可能多
地倾听他人的观点,采纳合理建议,并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在具体处理三种关系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确保与各方的沟通畅通,及时共享信息和意见,了解各方的
关切和需求,为积极推进依法行政会议发言提供有力支持。

2. 引导和调适意见:对于各方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引导和调适,寻找共同点,促进
各方达成共识。

在此过程中,要注重保持公正和公平,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 深化法律意识:提高与依法行政相关的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限制,确保发言符合法治原则,并能为依法行政会议的决策提供有益参考。

4. 积极主动履行责任:作为会议参与者,要积极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主动提供相
关信息和建议,充分发挥自己在依法行政方面的专业和经验优势。

总之,积极推进依法行政会议发言需要在处理三种关系的同时,坚持合作共赢、尊重权威和理性平衡的原则,通过良好的沟通和协商,推动依法行政会议的顺利进行,并为会议的决策提供有益建议。

加强依法行政需要正确处理三种关系

加强依法行政需要正确处理三种关系

加强依法行政需要正确处理三种关系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依法行政会议上强调指出:“依法行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

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把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归纳为“四个基本”,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是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基本准则,是防范市场监管区域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的基本抓手,是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权威的基本保障。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对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

落实好《意见》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工商建设,是当前工商系统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依法行政,笔者认为需要正确处理好三种关系。

一、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与服务发展的关系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经济建设始终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

经济建设需要法治环境,依法行政是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保障,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才能够实现科学发展、健康发展、长远发展。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同志特别是个别领导干部片面地认为“要发展经济,就必须打破条条框框的束缚”、“法律规定太死板,不利于地方招商引资,不利于经济快速发展”。

少数地方政府和部门出台的地方性政策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精神“打擦边球”,甚至有的地方“土政策”与上位法相抵触,损害了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一些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企业因违法经营受到工商部门的查处,个别领导出面以企业经营困难、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为理由,给工商机关施加压力,为违法企业说情开脱,甚至袒护包庇。

出现这些现象和问题,究其原因就是由于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依法行政与服务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造成的。

我们应当辩证统一地认识依法行政与服务发展两者的关系。

首先。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则,就不存在市场经济。

新时期如何建立法治政府

新时期如何建立法治政府

新时期如何建立法治政府及依法行政【核心提示】法治政府离不开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必须要正确处理好“情、理、法”之间的关系,情、理、法所重在理。

在中国,“情”处在第一位,故凡事必须要从“情”入手,做到以“情”感人;“理”居中,是依法行政的根本精神,故凡事必须寻求合理,做到以“理”服人;“法”是基础,“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离开“法”的基础,即无情理可言,故必须要把“法”牢记于心中。

充分尊重他人,给对方足够面子,是有效沟通的开始;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时刻以公平、公正的理念作为行动指南,是合理行政的保证,只有合理的行政,才能保证行政行为从“管人”、“理人”到“安人”,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这是鲁邦升律师于8月6日在市委学校,给全市计生系统局长、政法科长和乡镇分管计生工作领导干部培训班上,通过对“中西”文化比较及“法治”内涵差异分析后,归纳出的“三大要旨”。

中国人不喜欢“开口闭口讲法”的人,而愿意接受“由情入理而法”的行为,因此,依法行政必须要处理好“情、理、法”之间的关系。

只有让行政相对人自觉接受行政行为,自觉消除违法行为,才是是“依法行政”的最高境界。

(以下内容根据讲座实录整理)。

一、“法治”和法治政府(一)“法治”的内涵既然提到“法治政府”,那么什么叫“法治”?“法治”是相对“人治”而言的。

共产党执政以来,第一次明确提出“法治”理念的,是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

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

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跟着改变。

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

”这个讲话,明确提出了“法治”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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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必须正确处理“情、理、法”的关系法治政府离不开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必须要正确处理好“情、理、法”之间的关系,情、理、法所重在理。

在中国,“情”处在第一位,故凡事必须要从“情”入手,做到以“情”感人;“理”居中,是依法行政的根本精神,故凡事必须寻求合理,做到以“理”服人;“法”是基础,“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离开“法”的基础,即无情理可言,故必须要把“法”牢记于心中。

充分尊重他人,给对方足够面子,是有效沟通的开始;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时刻以公平、公正的理念作为行动指南,是合理行政的保证,只有合理的行政,才能保证行政行为从“管人”、“理人”到“安人”,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因此,依法行政必须要处理好“情、理、法”之间的关系。

只有让行政相对人自觉接受行政行为,自觉消除违法行为,才是“依法行政”的最高境界。

中国传统社会里,由个人行动层次以迄国家法律制度层次的法律实际运作过程,都深受儒家伦理影响,法律尽管多元,法律的承担者(由家长以迄州县官)尽管多元,但却有很强的一致性。

无论朝野的法律工作者,无论国法与民间的活生生的法律(living law),都深受儒家伦理影响,后者贯穿大传统与小传统,不但士大夫主观观念上视「礼先法后」、「德主刑辅」等的想法为当然,而且风行草雇,这种想法深入民间,礼教与风俗习惯合流,民间的法律承担者,民间的社会中人,也把法律当成是能免则免的最后手段,这种对法律观念的一致性,保障了朝野法律工作者的合作与协调,「情、理、法」,法居最末,就是最好的说明。

这种一致性在清末民初开展的继受(reception)西法的行动后,很快地被打破了。

新兴的「法律人」阶层与民间宗族族长、乡里耆老的「法律观」不再如此具有同构型。

深植人心的礼教观念与日用平常的活生生的法律,开始与国家制定法产生巨大的鸿沟,后者放弃了两二千年来的中华法系,代之以源自另一种法律文化的欧陆法律,由上而下的继受革命行动,自清末、民国迄今末绝。

同样的,国法与活生生的法律也有了明显的差距。

继受所带来的法律观与民间继续存在的法律观相互竞争,「法、理、情」对「情、理、法」,展现了另一种新形式的法律多元主义,国法与民间法律的一致性渐渐消失,差异性抬头,对抗、颉颃的情况油然而生。

从法律运作的连续体来看,由前面「私了」、「调解」等的阶段讲求的仍是「情、理、法」的「礼先法后」的法律观,后面「公断」等的阶段,讲求的却是力求区分法律与伦理道德的西方法律观,法律位阶提升(「法先礼后」,「法、理、情」),力求其在社会规范功能上的正当性。

「情、理、法」对「法、理、情」,这种新形式的法律多元主义,对抗、颉顽无可或免。

在步入廿一世纪的今天,这种中西不同法律文化相互激荡的情形还在中华文化圈里实际发生着。

在西方人眼里,“合理”与“合法”是等同的。

“合理”就是“合法”,“合法”必然“合理”。

但在中国,“合法”的并不一定必然“合理”,“合理”的也不一定必然“合法”。

“理”与“法”不是在同一个层面上,而且往往相互冲突。

假如“合理”与“合法”相冲突,处于“两难”境地的时候,怎么办?我们就要追求公平的合理。

现在讲和谐社会,就是要构建合理的社会。

所以中国这个社会是在“两难、兼顾、公平”中发展的。

结合中国的国情,结合我们中国的历史传承,结合我们中国的历史文化,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中国是一个“圆通”的社会,我们讲究的是“圆”,而不是“方”,只有“圆”才是最美的。

我们的文化历史和社会关系,讲究的是“情、理、法”。

“情”排在第一位,情的内涵就是人性化,他体现的是“天时”,这在西方国家是行不通的;“理”排在第二位,理的内涵是“合理化”,“理”体现的是人和;“法”排在最后,“法”的内涵是制度化和规范化,他体现的是地利。

只有天时、地利,才会有人和。

这是我们的传统文化。

所以我们在依法行政的时候,首先要由情入理,只有在情、理都走不通的时候,才依法处理。

我们不能把“情、理、法”分开,也不能检视哪一项最为重要,否则就会造成很多误解,产生很多不必要的错误,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情理法是一个具有结构性的完整系统,不容许分割,也不应该分开来看。

首先,法居情理法的末端,末即是下,是情理法的基础,离开法就没有什么情理法可言,没有法的基础就不可能由情入理。

“做人必须规规矩矩,做事应该实实在在”,这是我们的祖训。

这些都在提醒我们,法十分重要,不能轻忽。

按照情理法系统,我们的行政行为必须要制度化,这个制度化就是“法”,也就是必须要依法行政,只有依法行政,才能够衡情论理。

其次,情居情理法的开端,表示我们的行政工作必须要从情入手,充分考虑对方的面子。

中国人是最爱面子的。

所以我们只有从情入手,给对方足够的面子,才会在情面上获得沟通,彼此情感交流良好,自然达成合理的共识。

法,是用来执行的,不是用来挂在嘴上说的,如果你老是与对方讲法,容易伤感情。

一旦感情受到伤害,谈起道理来更加困难。

面子很重要,有了面子,大家比较容易说道理,所以把情放在前头,作为与行政相对人的桥梁,更有助于彼此的沟通,更有助于增进和谐的愉快气氛。

第三,理居情理法之中,按照中国传统文化,居中为吉。

因此理是情理法的关键所在。

情是用于讲理的,才称为由情入理,而法也是用来讲理的,才合乎合理合法的的精神。

中国人很少单独说合情,大多把理拉来放在一起,称为合情合理。

所以有面子就会更加讲理,否则就会成为大家都讨厌的“死要面子不要脸”,这种人不会受社会欢迎。

也很少单独说合法,大多把理拉来放在一起,成为合理合法。

因为老百姓只接受合理的法,不接受不合理的法。

虽然对法的要求标准高一些,却也相当合理。

在我们中国社会:做事难,做人更难。

我们要做出一项行政行为难,但要把具体行政行为落到实处,让行政相对人欣然接受我们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很难。

古人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有了规矩才成方圆。

可见中国人是非常重视规矩,也就是重视法律的。

规矩对我们行政执法机关而言,就是行政法规。

但是中国的规矩不是一成不变的,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改变的。

所以我们国家制定的法律,都是有一定弹性的。

我们中华民族是全世界最早制定规矩,而且把规矩定得最严密的民族。

早在西周时期,周公就制礼作乐,建立了周朝的各项典章制度。

我们现在还在说:“行周公之礼”。

但是我们要明白,西方国家用文字定下来的规矩是死的,在西方人眼里,“规矩”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而我们中国人用文字定下来的规矩,却是活的,含含糊糊、模棱两可。

其实,按照我们国家的文化传统,我们不可能严密,如果法律都制订得很严密的话,那我们就会把整个社会的人,从头到脚捆得死死的,使他无法动弹,社会就没有生气。

“做人要守规矩”,“有规矩,才成方圆”,这也是我们的古训。

全我现在要问大家一个问题:什么叫“方”?什么叫“圆”?大家一定会说:“方圆、方圆,就是方方圆圆”,不错,方圆就是方方圆圆。

但在不同的时空,在不同人的眼里,“方”、“圆”的界限也是模糊的。

“方”和“圆”的界限带有历史和地域的局限性。

根据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我们在不同的坐标系上物体,对该物体的形状描述是不一样的。

在地球坐标系上看上去是直线,但在宇宙坐标系上来看就是曲线;在地球座标上看时间,是顺流的,过去就是过去,现在就是现在,将来就是将来;但如果我们坐在一个速度超过光速的飞船上看地球上的人,时间是倒流的。

评判任何一件事情,我们不能离开时代和地域的局限性,以不同的思维方式、不同的眼光、不同的标准、不同的参照系去评判同一件事情,结果往往是不同的。

“有规矩才成方圆”,这句话固然不错,但当“方”大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方”就是“圆”的,大方就是大圆。

为什么?因为当“方”大到一定程度,我们就看不到“棱角”的时候,就是“圆”的。

所以方方圆圆,圆圆方方,“圆”就是“大方”,“大方”的叫做“圆通”。

这个“圆通”在中国很管用的,我们办任何事情都要讲究“圆通”。

在中国执法,如果动不动给他讲“你违反了什么什么。

”人家很反感,他一定会说“中国违法的事情多得是,到处违法,你为什么不去管,偏偏管我?你是不是与我过不去?”,还要与你吵一架,城管与市民在吵架,就是这个道理。

但是,如果我们把“法”放在肚子里,把情放在嘴巴上,以合理的角度实施行政行动,那结果就完全不同了。

所以,我们行政机关在实施依法行政的时候,一定要把“法”当作腹案:心里想的是法律的规定,嘴巴上讲的是人情,以理来衡量具体行政行为的尺度,在行政行为过程中,时刻提醒自己我的行为是否合理?不时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人家这样对我,我会接受吗?这样我们的行政行为很容易会达到和谐的效果。

所以,我们在行使行政权力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依情依到合理的地步;依法依到合理的地步,那么我们的这个行政行为就很完整。

依法行政,不是离开情理无限制地“依法”。

中国有句古话叫做:“见好就收”。

由于法是有弹性的,情有后果有亲疏,我们只要两边一衡量,抓到合理的地步,做到“合理就好”。

但是,中国的理也是变动的,不是固定的,所以我们要随时随地要做调整,这就要求我们灵活地依法行政。

我们在执法当中不能不讲法律,但又不能机械地套用“法条”。

我们在执行法律的时候,要由“情”入“理”而“法”,而不是离开“情”、“理”两字硬套法。

如果机械式的套用法条,搞不好就会激化社会矛盾,达不到依法行政的效果。

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违法行为人自觉消除违法行为,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实在不行,再做出合理的行政行为,让违法行为人自觉地接受行政行为,这是依法行政的最高境界。

也就是所谓的“人性化”管理。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至少包含四个观念:一是完善观念;二是服务观念;三是以人为本观念;四是要求实效观念。

一是完善观念。

具体说,就是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或者是变化了的新情况、新问题,填补空白,及时修正和制定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做好立、改、废的工作。

二是服务观念。

政府的工作就是服务,所谓小政府大服务就是强制服务理念。

我们的服务是什么?我们的服务要服从改革开放、服务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

象我们计生系统,我们要服务的就是管辖范围的计划生育政策。

三是“以人为本”的观念。

就要用“以人为本”这一核心理念,引领和指导政府立法和行政的全部工作,切实把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促进人的自由平等、发展,作为我们政府工作的灵魂,作为一条红线,始终贯穿我们政府工作的全部过程和各个环节。

四是“要求实效”的观念。

法制工作要符合客观实际、客观要求,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的规范、警示、惩戒、教育、激励功能,我们要立的是“好法”、“良法”,要使法律、行政法规真正发挥作用。

要把法治观念转化为依法治国的方略,途径就是通过法律体现人民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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