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扶持基金管理办法

创业扶持基金管理办法
创业扶持基金管理办法

创业扶持基金管理办法

导语:在创业扶持基方面应该制定什么样的管理方法?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章,欢迎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唐山市委办公厅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唐办发〔20xx〕10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唐政发〔20xx〕27号)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唐政办发〔2017〕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扶持资金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或就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调剂等渠道筹集,用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创业扶持资金使用范围由省和市确定,未经批准不得超范围支出。重点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失业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创业,包括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创业服务平台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培训实训和师资队伍建设,开展创业宣传和专项活动,政府向社会购买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项目征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大学生创业就业引导基金等。

第四条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支持创业、统筹使用、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的原则,坚持政策扶持的精准性,确保资金管理使用科学合理、安全高效。

第二章资金使用

第五条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发展。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以下资金支持:

(一)创业孵化基地提供正常服务,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项目正常运行满6个月的,对创业项目实际占用场地,按照市场成本价给予创业孵化基地最长不超过3年的场地租赁补贴。

(二)创业孵化基地场地租赁补贴评估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招标确定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三)创业孵化基地提供正常服务,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项目正常运行满6个月的,按照服务创业项目户数给予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标准为每年每户2000元。针对同一创业项目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健全、创业指导服务效果好、孵化成功率高,经评审认定为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奖补资金。其中,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奖补资金标准为每年10万元,县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奖补资金标准为每年5万元,不重复奖励。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孵化基地设备购置、场地租赁、信息化管理等基地建设和

管理方面支出。

第六条支持充分就业创业示范社区创建。充分就业创业示范社区是指服务功能完善、政策帮扶措施到位、无零就业家庭的社区。对评定为“省级充分就业创业示范社区”的,按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评定为“市级充分就业创业示范社区”的,按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不重复奖补。充分就业创业示范社区奖补资金用于社区工作经费。

第七条支持创业实训。对创业培训后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相关企业或机构参加实训的,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接纳实训的企业或机构不超过3个月的创业实训补贴。

第八条支持创业项目征集。对入选市级和县级创业项目库的创业项目,按照每个项目500元的标准给予项目提供方一次性创业项目征集补贴。

第九条支持举办各类创业活动。鼓励在本市范围内针对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失业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组织开展创业宣传、创业培训(SYB等由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的培训除外)、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业沙龙、创业论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征集、展示推介等创业活动。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的创业活动,一般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资金补助,也可以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制定资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给予经费支持。其他企事业单位发挥自身优势举办的创业活动,须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根据活动规模、社会效益、资金投入

等情况给予实际支出费用不超过80%,最高50万元的经费补助。

第十条支持就业创业众创空间建设。就业创业众创空间是指由创业就业主管部门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营的模式创办或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建立,以创业服务为主营业务,综合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为创业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四分之一的创业服务机构。根据众创空间的服务功能、服务成效等因素综合考评,每年给予不超过运营费用30%的补助,用于众创空间信息网络建设、公共服务软件开发、公共设备购置、举办公益性创业服务、项目路演、聘请创业指导师讲座等方面支出。

第十一条支持建立大学生创业就业引导基金。从市级创业扶持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的大学生创业就业引导基金,委托有资质的国有融资机构经营管理,用于鼓励引导企业、社会多元化筹资,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提供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等融资服务。

第三章资金分配

第十二条从失业保险基金调剂的创业扶持资金按照因素法统一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开展创业工作任务量,当地政府资金投入,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成效,创业资金管理和绩效考核情况等。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年度创业扶持资金需求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各地开展创业工作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拟定资金分配使用计划,于每年4月底前报

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审核后,于每年5月底前将创业扶持资金下达各县(市、区)财政局。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创业扶持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政策规定范围、用途和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创业扶持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创业扶持资金严格按照批准预算执行,确需调整预算的,按照国家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创业扶持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申请人或单位提交的各类补贴申请材料,按程序对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财政部门审核。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十六条规范创业扶持资金决算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年度结束后做好创业扶持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创业扶持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和说明,确保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各县(市、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创业扶持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实施创业扶持资金绩效考核管理。突出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

目单位必须制定科学的实施方案,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对举办的各类创业活动,尤其是创业培训、创业宣传和创业大赛等,应有详细的批次和人数等资料记录,并进行实施效果评价,年底前将自评报告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上年度创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主要包括资金筹集、资金使用与配置、资金支出效果和重点项目支出等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将绩效自评报告分别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上年度创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安排、调整的重要依据。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导致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以致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实行绩效问责。

第十八条加强创业扶持资金监督检查。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创业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应经常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对违规申请、使用创业扶持资金,存在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创业扶持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创业扶持资金用途的;

(三)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的;

(四)虚报、冒领、骗取创业扶持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017-2018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创业扶持基金管理办法]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制度

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创新型技术人才的培养,激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提升企业的科技竞争优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立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包括各级财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公司自筹资金及吸纳社会资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管理创新支出:公司实施创新创业计划的模式研究、制度改革、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出。 2、技能创新支出:创新技能训练项目、竞赛项目的开展及奖励、获得专利发明的资助和奖励。 3、人才创新支出:主要用于公司创新型研发队伍建设方面的支出。包括用于聘请专家指导公司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或有条件地输送优秀研发人员到外出参加培训、学术交流等支出。 4、创业项目扶持,包括创业资金扶持、企业债券融资、股权融资等支出。

第四条公司创新创业项目申请全年受理,一般于每年3月份和10月份对申报的项目组织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立项和经费资助。 第五条专项资金按照统一规划、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任组长,技术研发负责人任副组长的创新创业工作组,研发中心、管理、财务、市场、生产、采购各系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公司创新创业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公司创新创业工作整体规划和领导。 2、组织对公司创新创业项目的评审。 3、聘请专家、通过产学研合作指导、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4、组织技术人员参加各类创新创业竞赛项目。 5、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6、组织对创新创业活动的先进项目组和个人的评选表彰,以及成果的认定和奖励。 第三章评审管理 第七条创新创业项目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较强的创新创业意识

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创业示范园区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创业示范园区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园区内企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根据xxxx有关创业示范园区奖补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及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xxxx专项资金。第三条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园区内初创企业和成长成熟期创业实体在经营场地费用、水电暖补贴等项目方面给予创业资助或补贴等扶持。 第四条遵循扶优扶强、事后补助、奖补结合的原则,严格程序,公开透明,注重效益,科学评审,规范操作,专款专用。 第五条奖补资金的使用条件 1、在xxxx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地址为xxxx,成立具备独立法定资格的法人单位。 2、入驻企业租赁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特殊领域的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3、在示范园区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4、园区内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5、园区内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

纠纷。 第五条奖补资金申请、审批程序 1、向园区提出书面申请及其他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2、提出申请企业必须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否则将取消其申请资格。 3、园区对申报企业及材料进行审核,正式审核批准后给予企业划拨奖补资金。 4、园区将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企业取得奖补资金应严格按照园区有关财务规定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对于违反规定使用的企业,将追回已取得的资金补助。 第六条其他事项说明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本办法由xxxx公司负责解释。 xxxx公司 年月日

毕业生创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 毕业生创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为了适应大学生就业新形势,鼓励我院毕业生积极创业,扩大就业,遵照“拓宽就业、择业、创业渠道,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经研究决定,设立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毕业生创业基金,现制定创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创业基金的筹集及使用原则 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0.5%作为创业基金的基本金,同时积极向社会募集,广泛吸纳社会捐助和校友捐助,不断增加创业基金规模;采取资助-扶持-成功-回报-再资助的方式,为有创业梦想的毕业生,采用无息借款的方式,提供资金资助,缓解大学生创业资金匮乏问题,关心、扶持和资助我院毕业生自主创业,帮助大学生实现创业梦想。 二、资助对象 1、有具体的创业项目和发展规划,且已在工商登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姓名为我院应届毕业生; 2、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能力; 3、品学兼优,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 三、创业基金支持的方式 学院采用无息借用的方式,资助应届毕业生的创业活动。 资助份额与数额:根据个人申请,份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50%,数额一般不超过3万元。 还款期限:不超过3年,遇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延期时限不超过1年。 四、创业基金的申请 创业基金对同一个应届毕业生只支持一个项目。 (一)申请时间 在毕业年度内(从1月1日到12月31日)符合创业基金申请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随时可以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 申请创业基金支持的毕业生,应提交以下材料: 1、《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毕业生创业基金项目申请书》 2、《创业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该报告须按通用项目报告的要求及格式进行编制。该报告可以由申请人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有关中介机构编制,报告中所涉及的有关数据须与《青岛

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

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中实诚信信用评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创新创业,吸引更多的创新项目,培养创新创业型人才,推动企业转型发展,从而为公司注入创新活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规范公司创新创业平台的建设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创新创业平台的建设管理及组织实施。 第三条创新创业平台的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资助。 第二章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第四条公司创新创业工作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成立创新创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各部门协助具体实施: (一) 管委会为公司创新创业工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公司创新创业工作申报评审、推进平台的建设、为有潜力的项目提供建议方案等。 (二)各部门是创新创业平台的实施或推广应用部门,并提供相关的协助。 第五条公司设创新创业基金,每年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划拨相应资金进行投入,主要用于平台搭建,设备购置,创新成果、资料购买,专家会议费用,创业资助等,以保证平台的建设: (一) 职工申请创新创业基金资助需填写申请表,并由委员会审核后,报呈总经理审批。 (二) 综合管理部对创新创业基金进行管理,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对经费进行审批及监督,确保资金用于实处。 (三) 创新创业过程中如需借助内部力量,内部成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应尽量提供协助。如需借助外部力量并产生相关费用时,需先报管委会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向综合管理部预支或报销相关费用。 第三章创新创业平台管理 第六条创新创业平台主要面向内部职工开放,为职工搭建一个集创新交流合作、研究开发和创业圆梦于一体的综合平台。外部项目经管委会审批,总经理批准后,可纳入平台,与内部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第七条各职工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开展创新创业活动,严禁在上班时间进行与职务无关的创新创业活动。相关管理人员应对平台进行严格管理,一旦发现违规情况马上报管委会核实。违规情况实属者公司内部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严重性作出相应处罚。

青海省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青海省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引导 和鼓励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实现稳定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 资金),是指用于扶持省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高校和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具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创业就业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扶持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下设“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专账”,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安排。强化政策集成,扶持资金的安排应 与现行各类创业就业政策相结合,以推动高校毕业生、城乡就业困难群体和城镇各类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为重点,鼓励科技人员和其他劳动者积极投身创业,支持改善创业环境

和政府创业服务条件,以创业带动就业,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 (二)规范透明。严格按规定使用范围、标准和相关 程序安排使用扶持资金,扶持政策及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注重绩效。建立健全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 考评制度,跟踪绩效目标管理,强化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力求取得实效。 第二章扶持资金筹集 第五条扶持资金主要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提 取、省级预算安排等渠道筹集。 第六条建立合理稳定的经费增长机制。原则上,每 年安排的扶持资金总量不低于上年水平。在留足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应对失业风险的基础上,每年先按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的10%提取,用于补充扶持资金,并列入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通过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后,当年扶持资金总量达不到上年水平的,由省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予以补充。 第三章扶持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大学生创业基金贷款 管理暂行办法 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1 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贷款管理委员会令 《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号2014年第1学生创业 基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平顶山工业职

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 业基金监督管理小组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 资助创业基金贷款 业务(以下简称创业基金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创业基金贷款 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创业基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 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经大学生创业基金贷款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大学生创业基金贷款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贷 款人)经营创业基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2 本办法所称创业基金贷款业务,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发放的用于自主创业、生产经营设立平顶山工业职等用途的本币贷款。第二条业技术学院大学创业基生创业基金贷款业务(以下简称“)。金”第四条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创业基金管理委员 会开设创业基金.

专户,专款专用。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青年创业者发放贷款, 由创业基金给予贷款贴息。 第五条 创业基金的来源: (一)各种机构、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捐款; (二)其他合法捐助; (三)基金的合法增值;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创业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以费用减免或现金支持的方式为具有创业意愿和潜力 的我院学生提供创业资金扶持; (二)开展相关的创业培训课程; 3 (三)开展创业导师和项目实施负责人的培训;(四)创业基金的宣传和推广费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 1

【发布单位】国家教委 【发布文号】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 【发布日期】1990-01-20 【生效日期】1990-01-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1990年1月20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走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

知识。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要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健全管理制度应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对学生以正面引导为主,警惕并抵制国外敌对势力的思想政治渗透和国内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侵袭,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学生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高等学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警院英创创业中心创新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警院英创创业中心创新创业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警院英创创业中心(以下简称英创中心)创新创业基金管理,进一步培养我中心成员的创新意识、创造能力和创业精神,营造良好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英创中心创新创业基金的来源 我中心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分为外来经费、学院经费和英创中心创业经费。外来经费是指合作单位批准立项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项目资助经费(中国电信警院团队实践经费,50%由电信警院团队长安排,50%上缴英创中心);学院经费是指学院或系部批准立项的各项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项目经费;英创中心创业经费是指中心各部门各方面创业方案奖励资金及创业利润分成收入(创业方案奖励资金:上缴奖金额10%的管理基金;警用品业务:上缴营业额5%的管理基金;兼职业务:上缴纯利润的10%的管理基金;考试培训业务:上缴纯利润10%的管理基金;技术维护业务:上缴纯利润10%的管理基金,30%作为市场开拓费,60%作为技术费)。

为鼓励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项目,凡以“警院英创创业中心”为第一承担单位的立项项目,中心按下列标准给予一定数量的配套经费。 我中心作为参与人的合作项目,按实际到款额使用。 第二章英创中心创新创业基金的管理 英创中心创新创业基金的管理严格执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必须做到勤俭节约、合理使用、专款专用,确保英创中心创新创业实践基地任务按时、高质量的完成。 第一条杭州钜胜科技有限公司是英创中心创新创业基金的主管部门,策划商务部为英创中心创新创业基金的核算和管理部门,英创中心创新创业基金的使用接受信息技术与管理系团总支的监督。 第二条外来经费应全额进入中心总务处。中心根据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到款通知文件及本办法规定的配套经费数制作经费折。 第三条学院经费由信管系团总支根据学院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制作好经费折。

南阳师范学院优秀创新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doc

宛院发〔2019〕145号 南阳师范学院优秀创新创业项目扶持资金 管理办法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激发我校师生创新创业热情,提高创新创业能力,促进产教融合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优秀创新创业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新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申报对象 负责人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生或在职教职工的创新创业项目。 二、创新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申报条件 1.创业类项目要求已经完成工商登记半年以上、三年以内,且注册地在南阳师范学院,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或在职教职工占股50%以上,且由我校在校生或在职教职工担任法定代表人。项目业务发展良好,有较好的创业发展规划和市场前景。项目有较强的创新性,科技含量较高。 2.创新类项目主要为发明制造、技术成果转化输出项目和

少量的技术培训、创新竞赛项目,必须入驻卧龙众创空间,创新活动持续开展,有明确的创新方向和可以预期的创新成果。 3.项目团队执行能力强,结构合理,能够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管理制度健全。 三、创新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申请流程 (一)自主申报 每年的3月集中申报。项目负责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将《南阳师范学院优秀创新创业项目申报表》、《项目计划书》及其他相关支撑材料等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到创新创业学院。由创新创业学院进行材料初审,符合条件的进入评审环节。 (二)项目评审 1.评审时间 学校将根据项目申报情况,4月份完成评审并及时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2.评审原则 (1)资金扶持项目评审应坚持标准,遵循宁缺毋滥的原则,努力做到扶持一个,成长一个。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凡是发现弄虚作假的、夸大失实套取扶持资金的情况,取消项目申报资格,追回扶持资金,直至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违法违纪责任。 (2)优先扶持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优先扶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平台、大数据等技术与教育、医疗、交通、金融、消费生活等深度融合,促进制造业、农业等产业转型升级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即按国家任务、用人单位委托培养、自费三种计划形式录取的学生。 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定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各种 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高等学校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级班主任。学校应由一名校领导主要负责。?

高等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其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学校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校范围内的,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行政、纪律处分。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和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害事故后,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重大事故学校有关领导应亲自参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认为有必要需搜查学生住处,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案件中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

大学生创新创业激励基金管理方法(doc 27页

大学生创新创业激励基金管理方法(doc 27页)

附件: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大学生创新创业激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造能力和创业精神,指导学生 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使优秀的创新人才、创新成果脱颖而出,学院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激励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保证基金规范运作,更好地发挥基金在学院创新创业活动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的主要来源: (1)财政厅拨款; (2)学费收入; (3)社会捐赠。 第三条基金使用遵循“统一规划、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学院成立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任组长,由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产学办、学生处、团委、各系部(中心)的相关负责人组成。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审议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年度规划和基金使用的年度预算;

2、审议基金使用的管理办法; 3、研究基金管理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学院团委,由学院团委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提出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年度规划和基金使用的年度预算; 2、制订基金使用的管理办法; 3、进行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组织发动和实施督查; 4、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基金项目进行评审、验收和成果认定; 5、进行创新创业活动年度总结; 6、组织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比表彰。 第六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专家组”,主要负责基金项目的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项验收和成果鉴定。专家组成员由校内和校外专家组成,校内专家不超过70%。 第三章资助的范围与方式 第七条基金以“立项资助”和“成果奖励”两种形式重点对学生创新项目、创业项目以及技能和学科竞赛等三个方面进行激励。 第八条创新项目重点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探索性、可行性的项目。主要包括:生产工艺革新、工作流程优化、管理创新、产品研发和改造、各类专利以及其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情况

附件1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情况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高等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积极培育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

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锐意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平等享有下列权利”,将第(二)项修改为:“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将第(三)项修改为:“申请奖学金、助学贷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将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将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遵守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第(三)项修改为:“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第(四)项修改为:“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相应义务”;第(六)项修改为:“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将第八条修改为:“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主要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南昌市青山湖区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南昌市青山湖区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实 施细则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南昌市青山湖区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南昌市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洪府厅发(2006)12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评审、资金支付额度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区政府确定的产业和区域发展政策及我区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接受财政、审计、纪检和社会监督,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支持的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新办三年内(含三年)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财务核算,依法经营纳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的各类成长型小企业。根据目前全民创业专项资金规模,全区每年支持小企业户数原则上控制在10户以内。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扶持全民创业服务平台建设。 (三)开展全民创业辅导、培训、宣传、推介等活动。

(四)区政府要求扶持全民创业发展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一)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二)为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对高成长型小企业(年销售额、利税增长达到50%以上),经区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财政局审查后,可在三年范围内连续申报并享受专项资金支持。 (六)已享受区级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本专项资金不予重复支持。 第三章申报与受理 第六条企业申报专项资金实行一年一次申报制度,申报时间为每年二季度。 第七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在南昌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支持的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方向且具有较好发展前景;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五)依法足额纳税。 第八条凡申报使用本专项资金用于本细则中第四条第(一)款支持范围的企业,应按照《南昌市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要求,填报如下材料: (一)《南昌市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3-08-22 16:54:12| 分类:默认分类|举报|字号订阅 目录 发布令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投资领域和方向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四章申请条件 第五章激励机制 第六章受托管理机构 展开 发布令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投资领域和方向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四章申请条件 第五章激励机制 第六章受托管理机构 展开 编辑本段发布令 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精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是指中央财政资金通过直接投资创业企业、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培育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

无锡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无锡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50号),市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锡政发〔2008〕304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全民创业政策的若干意见》(锡政发〔2012〕1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筹集,用于促进城乡各类人员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和部门(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第四条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发挥应有的作用,

按规定筹集的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必须纳入政府专户管理。 第五条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三)利息收入; (四)其他资金。 第六条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就业创业资金投入,将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正常增长机制。 第七条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创业引导扶持资金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以及经同级政府批准的就业创业相关支出等。 第八条职业介绍补贴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公益性免费招聘活动可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一)补贴对象。职业中介机构和暂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职业中介机构和暂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后成功就

企业内部创新创业管理制度

企业内部创新创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创新型技术人才的培养,激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提升企业的科技竞争优势。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设立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包括各级财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公司自筹资金及吸纳社会资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管理创新支出:公司实施创新创业计划的模式研究、制度改革、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出。 2、技能创新支出:创新技能训练项目、竞赛项目的开展及奖励、获得专利发明的资助和奖励。 3、人才创新支出:主要用于公司创新型研发队伍建设方面的支出。包括用于聘请专家指导公司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或有条件地输送优秀研发人员到外出参加培训、学术交流等支出。 4、创业项目扶持,包括创业资金扶持、企业债券融资、股权融资等支出。 第四条公司创新创业项目申请全年受理,一般于每年3月份和10月份对申报的项目组织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立项和经费资助。 第五条专项资金按照统一规划、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任组长,技术研发负责人任副组长的创新创业工作组,研发中心、管理、财务、市场、生产、采购各系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公司创新创业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公司创新创业工作整体规划和领导。 2、组织对公司创新创业项目的评审。 3、聘请专家、通过产学研合作指导、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4、组织技术人员参加各类创新创业竞赛项目。 5、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6、组织对创新创业活动的先进项目组和个人的评选表彰,以及成果的认定和奖励。 第三章评审管理 第七条创新创业项目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较强的创新创业意识和一定的创新创业能力。在同等条件下,学习技术成果丰硕,专业技能突出,以及承担并完成过各级政府资助项目的项目团队及个人优先。 第八条创新创业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湖南省青年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青年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湖南省青年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由湖南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管理,专项用于扶持青年创新创业工作。湖南省青年创新创业扶持资金来源于省级就业扶持资金安排、社会捐赠、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为加强扶持资金的管理,保证扶持资金使用的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切实提高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办明电〔2014〕89号)、《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湘发[2015]7号)精神,制定本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青年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的使用分配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青年开展创业的行业分布情况。 (二)青年在创业就业领域所需帮助的类型和特点。 (三)青年中各类典型性群体的群体需求。 (四)服务青年创新创业就业项目的投入产出效能评估。 第三条湖南省青年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的使用方向。扶持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在下列范围内使用: (一)用于为青年创业提供项目资金扶持。 (二)用于为青年创业领域的各类培训项目和相关服务项目提供资金扶持。 (三)用于青年创业示范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为入驻青年创业实体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和场地租金减免的扶持。 (四)用于为青年创业领域的各类金融服务项目提供资金扶持。 (五)用于开展青年创新创业大赛等青年创新创业活动。 (六)用于为青年创业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 (七)用于专家评审及导师服务等各项开支。 第四条湖南省青年创新创业扶持资金扶持对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为湖南省内和湖南省外派遣回湘的湘籍毕业五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活动提供扶持,包括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申请湖南省青年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品学兼优,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和自主创业能力; (二)申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和开发价值,市场前景较好; (三)依法登记并取得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具有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和固定的营业场所,担任所创办企业的法人代表; (四)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成功申请湖南省青年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的创业项目不能重复享受该项政策。 第五条对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户家庭、残疾人家庭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降耗、出口创汇和劳动密集型的创业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六条扶持资金的支持方式 扶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进行。 第七条扶持资金的扶持标准 (一)对于青年自主创业项目,根据创业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科技含量、市场前景等择优扶持,确定扶持额度。项目需经市级团委、省直团工委、高校团委推荐报送,项目所在市州人力资源和社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激励基金管理规定试行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激励基金管 理规定试行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附件: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大学生创新创业激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造能力和创业精神,指导学生 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使优秀的创新人才、创新成果脱颖而出,学院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激励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保证基金规范运作,更好地发挥基金在学院创新创业活动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的主要来源: (1)财政厅拨款; (2)学费收入; (3)社会捐赠。 第三条基金使用遵循“统一规划、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学院成立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任组长,由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产学办、学生处、团委、各系部(中心)的相关负责人组成。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审议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年度规划和基金使用的年度预算; 2、审议基金使用的管理办法;

3、研究基金管理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学院团委,由学院团委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提出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年度规划和基金使用的年度预算; 2、制订基金使用的管理办法; 3、进行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组织发动和实施督查; 4、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基金项目进行评审、验收和成果认定; 5、进行创新创业活动年度总结; 6、组织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比表彰。 第六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专家组”,主要负责基金项目的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项验收和成果鉴定。专家组成员由校内和校外专家组成,校内专家不超过70%。 第三章资助的范围与方式 第七条基金以“立项资助”和“成果奖励”两种形式重点对学生创新项目、创业项目以及技能和学科竞赛等三个方面进行激励。 第八条创新项目重点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探索性、可行性的项目。主要包括:生产工艺革新、工作流程优化、管理创新、产品研发和改造、各类专利以及其他有价值的创新研究与实践项目。 第九条创业项目主要支持学生撰写创业计划书、商业策划书以及优秀创业计划书的实施。

高校学生工作管理办法

高校学生工作管理办法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总结了关于高校学生工作的管理办法。 学院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学生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具体的学生工作管理办法如下: 一、学生方面的具体管理办法 (一)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1、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进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以补考机会。 2、学生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可以采用闭卷、开卷、口试、现场操作、第三者评价、证明书、提交案例分析报告、工件制作、大型作业(设计)、论文等多种形式。 3、课程考核按考试课、考查课、实践课等性质不同采用不同的计分方式。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载,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例应根据教学环节或课程的不同性质确定,一般情况下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可以采用百分制记载,也可采用五级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查课程的考核,在停课考试周前的一周结束,按五级制记载。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考勤、作业、测验、学习态度等方面情况评定成绩,是否组织考试由任课教师自行决定,若安排考试由任课教师自行组织。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补考。 4、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学生无故不参加考核,视为旷考,该课程按“0”分处理。 5、经学院同意,学生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所取得的成绩由学院予以认定后,按选修课或必修课记录本人总成绩。 6、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按《学生考试违规违纪处理办法》处理。 7、学生毕业时,其成绩档案一式两份,一份归入学生档案,一份留存教务处档案室。 (二)请假与考勤 1、学院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学生按规定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和统一安排的课外活动等集体活动。因故不能上课或不能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须办理请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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