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控制管理及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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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控制管理及考核办法

费用控制管理及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

团财务管理、严格控制

费用开支,保证集团各

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

进行,提高集团整体工

作质量、工作效率和经

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

用于恒大集团属下各单

位。

第三条各公司、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业务需要合理控制各项费用的开支。

第二章业务招待费用控制管理

第四条所有对外接待的人员必须是公司中层以上员工因工作需要才可接待,报销人必须是当事的领导,其他人员不得代其报销。

第五条对外接待消费原则上在公司内部的饮食娱乐场所(包括各小区会所)签单消费。特殊情况需在外消费,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否则财务不予报销。只有具有费用审批权的领导才可签单消费。公司内部饮食娱乐场所接待的消费按30%计入考核额度。

第六条各公司所有的业务招待费必须由财务审核后按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权限审批;董事长及其秘书、司机的费用报销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集团公司董事局领导以及秘书、司机的费用报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七条业务招待费实行定额预算管理。

地区公司全年业务招待费额度按以下原则核定:一个项目的公司,年度业务费不超过70万,每增加一个项目增加年度业务费35

店的,该次差旅费按30%计入考核额度。

纳入差旅费考核的范畴包括不限于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开发间接费等科目的以下费用:出差交通费、住宿费、差旅补贴、市内交通费等。

第二十九条各公司每年对差旅费年终统算考核,按超过额度部分的50%扣罚,其中公司负责人占80%,其余20%由公司负责人制定扣罚方案并实施。

第五章车辆使用费控制管理

第三十条各公司必须按集团车辆管理制度的规定配备车辆,不得超标,否则相关费用不得报销。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不得租赁车辆作为领导配车、公务用车,否则财务不予报销相关费用。原已租赁的车辆原则上于2012年4月1日前清理完毕。

第三十二条各公司必须按制度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配备车辆才能实报实销费用。实报实销的车辆使用费(不含车辆购置费及租赁费)按核定额度控制管理,集团根据上年各公司车辆使用费情况并结合实际情况核定各公司年度车辆使用费控制目标额度。

公司内部所有实报实销车辆的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按集团核定的平均每辆车控制目标额度计算的费用总额,年中增加或减少车辆的,按使用月份计算。集团董事局领导用车、看楼车、屋村巴士不纳入本考核范畴。

第三十三条各公司纳入考核的车辆使用费用年终统算考核,按超过额度部分的50%扣罚,其中公司负责人占80%,其余20%由公司负责人制定扣罚方案并实施。

第六章办公场地及装修费用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地区公司、下属公司因业务扩展需要增加办公面

积或更换办公地点的,原则上要使用或租用集团持有的物业,特殊原因确需租用外部物业的,须书面上报集团总裁批准。

第三十五条增加办公面积或更换办公地点的,首先需确定办公区域布局方案并报集团总裁办审批。

第三十六条办公室的装修标准不得超过500元/平方米。办公区域的装修方案以及装修费用等要分别形成书面报告报品牌中心和预决算审计部审核后,按集团相关审批流程执行。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管理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至少降两级工资的处分。

第七章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管理

第三十八条地区公司必须根据项目开发建设情况,本着合理、节约的原则,与物业公司签订《**项目前期物业介入服务协议》,前期物业服务费纳入地区公司年度利润考核。

第三十九条物业公司必须按签订的《**项目前期物业介入服务协议》规定的时间、人数进驻,不得提前进驻,前期物业服务费及时向地区公司收取。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规定的,对地区公司和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降一级工资处理。

第八章其他

第四十一条集团对各公司已明确设立的考核奖项,各公司可以在公司内部进行细化考核,但奖金必须从集团确定的奖金额度内分配,不得另立名目额外增加奖金。如特殊原因需要增加奖项或超额发放奖金的必须书面报董事局领导批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财务中心负责解释和考核。各单位可以在本办法原则下制定本单位的费用控制管理细则,报财务中心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恒大地产集团业务招待费用管理规定》(恒地司财字[2008]第002号)、《恒大地

产集团业务招待费用管理补充规定》(恒地司财字[2008]第009号)、《恒大地产集团差旅费用管理规定》(恒地司财字[2011]第005号)、《恒大集团费用开支控制管理及考核暂行办法》(恒地司财字[2011]第0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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