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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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开展清理审批事项和优化办事流程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70号)精神,规范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我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保留、下放、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2014〕12号)及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分级(一)自治区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2.生产剧毒化学品的;3.跨设区市的。

(二)地级市安监局(以下统称市级安监局)指导、监督本辖区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1.自治区及地级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2.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3.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4.跨县(市)的。

(三)县(市)安监局负责除自治区安监局、市级安监局实施安全审查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二、不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二)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三)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电力等行业企业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已成立独立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或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除外)。

(消防安全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44号)(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消防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二)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三)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协调落实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五)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立消防组织、配备消防装备;(六)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三)把消防工作纳入工作、生产、经营管理内容,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四)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持完好有效;(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配备应急照明设施;(八)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九)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消防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建管〔2015〕63号)更新时间:2015/7/23 9:19:47 点击数:17082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字体:大中小】【颜色:红绿蓝黑】桂建管〔2015〕6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7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工程中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范围,详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附件1及附件2。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防城港市政府领导挂牌督办事故隐患的通知-防政办发〔2013〕83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防城港市政府领导挂牌督办事故隐患的通知-防政办发〔2013〕83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防城港市政府领导挂牌督办事故隐患的通知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防城港市政府领导挂牌督办事故隐患的通知防政办发〔2013〕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有关单位:为有效预防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第一综合督查组在广西督查安全生产工作时提出的要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桂政发〔2004〕43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将防城港市海世通食品有限公司液氨储存安全隐患等11项安全隐患列为市政府领导挂牌督办整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安全隐患名称(一)上思县1项1.钦崇高速公路思阳镇路段涵洞通行安全隐患。

(二)东兴市2项1.东兴市东润大酒店餐饮用液化石油气瓶间安全隐患;2.滨海一级公路12KM+50M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三)港口区5项1.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高炉煤气柜安全隐患;2.港口区光坡镇新兴小学滑坡隐患;3.港口区金洁洗涤中心特种设备安全隐患;4.广西华塑集团有限公司安全隐患;5.广西金川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化工分厂浓密机、污水处理站项目施工用电线路安全隐患。

(四)防城区3项1.防城港市海世通食品有限公司液氨储存安全隐患;2.防城恒富商业广场施工项目深基坑边坡塌方安全隐患;3.防城区四通石场采场边坡安全隐患。

二、整改内容、要求和责任单位市政府领导挂牌督促整改的事故隐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的隐患、谁整改”的原则,认真抓好整改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11•【字号】桂政发[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1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进一步加强我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努力推动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和任务(一)提高对安全生产的认识。

安全生产关系经济建设与民生发展,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十一五”时期,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各项事故统计指标大幅度下降,为全面完成全区“十一五”发展规划提供了重要保障。

但是我区仍然属于后发展、欠发达地区,经济基础比较薄弱,企业技术装备水平相对落后,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不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够落实,全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全面贯彻“富民强桂”新跨越的发展战略,在制定和落实“十二五”发展规划的同时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确保安全生产必需的投入,在发展方向、产业布局和项目建设中始终坚持安全发展理念,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安全生产重点任务。

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通过打非治违执法行动,整顿和规范生产经营秩序;通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调整产业结构,整顿和关闭布局不合理、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矿山;加快煤矿和非煤矿山技术改造,安装井下监测监控、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以及井下人员定位等六大系统;大力推进煤矿机械化、信息化和安全标准化建设;推广应用非煤矿山中深孔爆破、机械化铲装和液压锤破碎等技术;搬迁尾矿库下游安全距离以内的居民;全面整治交通运输超速、超载、超限和建设施工违法转包分包行为;加快现有风险较大防护距离不足的城区危险化工企业“进区入园”,推进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控制改造;全面安装烟花爆竹危险工序安全监控系统,坚决取缔违规使用氯酸盐生产烟花爆竹的行为;严格落实国家优化产业结构指导目录,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2013年修正本)(2002年11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 2013年1月16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13年1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5号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依法追究事故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相互及时通报行政许可及其监督检查情况等信息。

第五条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定期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险;鼓励中小型危险化学品单位聘请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第二章生产、储存安全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宣贯讲课文档


第3页,共68页。
一 立法背景
(一)我区建筑业伴随着城镇化进程实现了高速增长
➢ 全区城镇化率从2012年的43.5%提高到2017年的49.2%,提高了5.7个 百分点;住建领域完成了固定资产投资2.16万亿元,占全区固定资产投 资的27.8%。
➢ 全区建筑业企业总产值从2012年的1866亿元增长到2017年的4210亿元, 年复合增长率达到17.7%,是全区经济增长速度的1倍以上,2017年增速达 到22.1%,排名全国第4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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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办法》第三十三条【与第十条对应的法律责任】
《办法》条文
条文解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编制工程概预算以及招标文 件时,未将安全生产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 用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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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主要条款解读
《办法》适用范围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第8页,共68页。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重大危险源管理
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 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
二 《办法》主要条款解读
《办法》规范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七章,共三十九条。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单位的安全 生产责任,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的安 全生产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第17页,共68页。
二 《办法》第九条【 压缩工期专家论证制度】
《办法》条文
条文说明
第九条 建筑工程发包前,建设单位应 当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筑工程定额,综 合评估工程规模、施工工艺、地质和气候条 件等因素后,科学合理确定勘察、设计和施 工工期,并将上述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及 合同的实质性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指南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指南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一、前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处西南地区,境内交通便利,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众多。

为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指南,规范和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广大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安全责任1. 施工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得以有效贯彻。

2. 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政策,加强协作,保障施工安全。

3. 施工人员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施工方案,注意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三、安全管理措施1. 安全生产培训:施工人员进场前要经过专业的安全培训,掌握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2. 安全技术措施:要根据工程特点,合理布置工作场所,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3. 防护设备配备:为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如安全带、头盔、防护鞋等,确保其安全作业。

4. 安全检查考核: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5. 应急预案: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安全警示1. 禁止违章作业:严禁在未经安全检查的情况下进行作业,不得违反作业规程,违章作业者要严肃处理。

2. 严格禁止酗酒冒险:施工人员在作业期间严禁饮酒,涉及机械操作或高空作业的人员更应保持清醒,杜绝酗酒冒险行为。

3.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施工人员在操作设备时要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操作方式,确保作业的安全。

4. 注意个人防护:施工人员要经常检查个人防护装备的状态,及时更换损坏的设备,保障自身安全。

五、总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面管理、全员参与。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6年市政府重点督促整改10项重大事故

1 / 4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6年市政府重点督促整改10项重大事故隐患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 【发文字号】防政办发[2015]74号 【发布部门】防城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17 【实施日期】2015.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6年市政府重点督促整改10项重大事故隐患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5〕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有效预防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桂政发〔2004〕43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平水顶水库等10项安全事故隐患列为2016年度我市重点监督整改项目,现将有关隐患整改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大安全隐患名称 (一)上思县2项 1.公正乡彩林渡口安全隐患。 2 / 4

2.那当至华兰公路安全隐患。 (二)东兴市2项 1.东兴东成食品工贸开发有限公司安全隐患。 2.东兴市保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安全隐患。 (三)港口区3项 1.广西中油能源有限公司安全隐患。 2.广西防城港市新飞泰水产冷冻有限公司安全隐患。 3.企沙山新渡口西边码头安全隐患。 (四)防城区3项 1.防城区平水顶水库安全隐患。 2.防城区江山镇潭蓬村梁屋屯滑坡安全隐患。 3.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医技楼、住院楼消防安全隐患。 二、整改内容和责任单位 市政府2016年重点督促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的隐患,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抓好整改工作。整改内容和要求,整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监管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督办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详见附件。 三、整改工作要求 (一)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要制定隐患整治具体方案,报经隐患整改监管责任单位及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报市安委办备案(电力、建设施工、冶金、消防、道路交通方面的隐患整改实施方案分别报相关职能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隐患类别,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整治内容、措施和目标,整治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实施整治方案的时间安排及人员组织;相关附件,包括有关专家、部门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论 3 / 4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留及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二、跨各设区市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
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以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
一、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二、自治区及地级市投资主管局审批(核准、备案)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
三、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
四、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
非煤矿矿山企业:
县(市)辖区内设计生产能力1万吨/年以下的地下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露天矿山;设计总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的尾矿库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由县(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从事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以及不需要爆破作业可直接铲装的页岩、砂页岩、采砂等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不再实施安全生产许可。
二、自治区和设区市安全监管局承担安全审查的非煤矿山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建设项目;
三、管辖区域内的跨设区市建设项目;
四、其他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县(市)安全监管局承担本辖区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设区市安全监管局负责之外的其他职业病危害较重、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
四、跨县(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
各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除自治区、设区市负责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10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备和使用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非行政许可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直接下放
——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及使用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单位;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统一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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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
族自治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政发[2004]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安全生产事
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九月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整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
患的综合整治,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
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我区实际,建立自治区、市、县(市、
区)、乡(镇)、村五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
治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
第三条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
产经营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
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
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隐患,即可能导致群死
群伤或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第四条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
督管理的原则:
(一)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
3

(二)各级人民政府属地管理,分级监
管、督办。
(三)逐年确定重点隐患,限期完成整
治。
第五条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
督管理的职责划分:
(一)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责
任主体,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隐患排查、监控和整治全面负责。单位主要
负责人是隐患整治的第一责任人。
(二)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重
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全面负
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
患整治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村委会发现其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
存在事故隐患或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
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并
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存在的安全生
产事故隐患进行整治。
4

(三)各级人民政府负有直接监管责任
的部门,对政府直接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负责。
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隐患整治监督管理的第
一责任人。
(四)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
职责的部门,对本行业内有关重大安全生产
事故隐患整治实施监督管理。
(五)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
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
政区域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
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
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重大安全生
产事故的隐患进行排查、登记、建档、整治,
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重点监督整治的重大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

第七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每半年都要根据
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
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按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
域内可能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进
行监督检查,确定一定数量的重大安全生产
事故隐患作为重点监督整治对象。
各级人民政府、村委会每半年重点监督
整治、限期整改完成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
患数目:自治区15个左右,市、县(市、
区)各10个左右,乡镇5个左右,村委会3
个左右。下级人民政府、村委会确定的隐患,
应包括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隐患。
事故隐患较多的地区,可增加重点监督
整治隐患的数目。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
监督整治隐患项目情况、隐患整治完成情况
及监管部门验收合格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和
7月底前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对重点监督整治的重大
6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要明确事故隐患整治内
容、整治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单位和责
任人及完成整治的时间。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业内重
点监督整治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下达
整治通知书,并对隐患整治进行监督检查,
协调处理隐患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大安全
生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
证安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依
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达重大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通知书,应当抄送本
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结束后,事
故隐患整治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履行该隐
患整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验收,有关
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事故隐患整治完成情
7

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及时予以书
面确认并注销;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重新制
定整治方案,继续整治。
第九条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通
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的基本情况。
(二)隐患的类别。
(三)隐患的整治要求和整治期限。
(四)隐患整治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五)隐患整治监管、督办单位及责任
人。
第十条 确定列入重点监督整治重大安
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单位,必须按照隐患整治
通知书的要求,制定隐患整治实施方案,报
经履行该隐患整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
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组
织实施。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方案应包
括以下内容:
8

(一)事故隐患类别。
(二)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三)整治内容、措施和目标。
(四)整治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五)实施整治方案的时间安排及人员
组织。
第十一条 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隐患整治期间,应成立由
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管理小组,并履
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本单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
患的分布情况和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
度,负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二)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
府及有关部门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
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
化。
9

(五)定期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
人员疏散演习,确保救援装备、器材完好有
效。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半年组织
有关部门对自治区重点监督管理的重大安
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
级市人民政府每季度对本级重点监督管理
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
及村委会每月对本级重点监督管理的重大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
将重点监控整治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向社会公布,并定期发布事故隐患整治信
息,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
单位要加大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危险
性和隐患整治必要性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
职工群众的安全意识,调动和发挥职工群众
10

参与隐患防范及整治的积极性,把重大安全
生产事故隐患整治落到实处。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
履职情况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年
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各级
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和举报重大安全
生产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
部门举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不履
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或不按照规定履
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举报的政府或部
门,应当立即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
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重大安全生
产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职责范围的,应
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
政府或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
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等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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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措施;有关上级人民政府或部门接到报告
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
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依法予以处罚;对未履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隐患整治责任,导致重大事故发生,造成严
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重大安全生产
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按照管理权限,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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