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新中国成立70年来体育教师的培养政策与落地举措

新中国成立70年来体育教师的培养政策与落地举措作者:陈雁飞来源:《中国学校体育》2019年第10期体育教师是学校对学生进行体育教育的工作者和研究者,是完成学校体育工作任务的具体执行者和组织者,也是保证学生能够得到最基本体育教育的中坚力量。
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体育师资队伍不断壮大,质量明显提高,社会地位逐步提高,社会偏见逐渐减少,社会声望也在好转,遇到了越来越好的发展机遇。
笔者主要聚焦对体育教师专业保障与地位待遇、表彰奖励以及助力培养的落地举措盘点,回看和思考体育教师队伍建设和学校体育发展,可清晰地看到国家对体育教师培养和发展的重视,看到国家对体育教师培养和发展的有力举措。
一、新中国成立70年来体育教师专业保障与地位待遇政策内容的盘点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国家教委(教育部)、国家体委(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等部门,在颁发或转发的有关学校体育工作文件中,对体育教师的专业和地位待遇给予了政策法规保障,可以说为体育教师培养和发展提供了“法”的指导。
1957年8月16日颁布的《高等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体育教师晋升教授、副教授的通知》提出,关于体育教师的升等条件问题,一是在政治条件方面,应和其他教师完全一样;二是在业务条件方面,也应该与其他教师基本上一致;三是运动技术是各级体育教师都应具备的一项条件,但在考虑体育教师晋升学衔的时候(特别是升副教授或升教授)应着重考虑他们在教学工作和科学研究方面的能力和成绩,不应把运动技术单独提出作为体育教师升等的一项条件;四是对于在各项运动和裁判工作中有成绩的体育教师,应按体育运动委员会公布的运动员等级制度和裁判员等级制度草案,由有关部门分别授予各级运动员、裁判员的称号。
1964年6月30日,教育部、体育运动委员会、卫生部《关于中、小学学生健康状况和改进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报告》提出,继续充实和提高体育教师和卫生人员的队伍,关心他们的政治、业务和生活,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研究生科研论文奖励条例(修订)

研究生科研论文奖励条例(修订)根据《上海师范大学科学研究奖励办法》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奖励对象本校注册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和攻读专业学位的硕士研究生(不包括我校在职攻读学位教职工)。
第二条:奖励范围奖励对象在读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与作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奖励:1、文科类研究生在“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和人文引文索引(A&HCI)、“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以及指定的重要学术报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期刊论文字数须在4000字以上,重要报刊文章字数须在2000字以上,并有“上海师范大学”署名标注。
2、理工科类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EI收录的论文,且被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认定。
SCIE、EI和SCIENCE、NATURE论文以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提供的申报年份的检索报告为准。
3、各类研究生发表于其他正式刊物正刊的学术论文和作品。
第三条:奖励标准1、文科第一作者或理工科通讯作者:凡独立署名“上海师范大学”,给予全额奖励;第一署名单位为“上海师范大学”,奖励全额的60%。
2、学生排名第一的作者:1)第一作者(理工科为通讯作者)及学生第一作者,均独立署名“上海师范大学”,奖励全额的10%。
2)第一作者(理工科为通讯作者)及学生第一作者,非“上海师范大学”独立署名,奖励金额为全额的6%。
注:具体奖励范围与金额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四条:奖励程序1、每年6月和12月,研究生院(部)将对符合上述奖励范围的成果分两次进行集中审核。
2、以学院为单位审核汇总,上报研究生院(部)。
3、经公示无异议,奖励经费统一由财务处拨至学生学思卡。
第五条:其他说明1、在校期间以“上海师范大学”为单位单独署名投稿,其科研成果在毕业后一年以内公开发表,参照本奖励条例执行。
2、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
3、奖励范围及额度根据申报年度的奖励条例实施。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2002修改)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2002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3.23•【文号】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2002]军字第12号•【施行日期】2002.03.23•【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2010)(发布日期:2010年6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5日)废止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2002年3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第一节奖励的目的和原则第二节奖励的项目第三节奖励的条件第四节奖励的权限第五节奖励的实施第三章处分第一节处分的目的和原则第二节处分的项目第三节处分的条件第四节处分的权限第五节处分的实施第四章特殊措施第一节行政看管第二节其他措施第五章控告和申诉第六章首长责任和纪律监察第七章附则附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和巩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正确实施奖惩,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以及参战、支前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的基本内容:(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三)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四)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五)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见附录一)。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要求每个军人必须做到:(一)听从指挥,令行禁止;(二)严守岗位,履行职责;(三)尊干爱兵,团结友爱;(四)军容严整,举止端正;(五)提高警惕,保守秘密;(六)爱护武器装备和公物;(七)廉洁奉公,不谋私利;(八)拥政爱民,保护群众利益;(九)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十)缴获归公,不虐待俘虏。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是建立在政治自觉基础上的严格的纪律,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团结自己、战胜敌人和完成一切任务的保证。
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发文单位:国家教育委员会文号:教体[1990]015号发布日期:1990-10-11执行日期:1990-10-11生效日期:1900-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委、高教局,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现将《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标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按下列要求真贯彻执行。
一、《标准》是促进大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手段,是学生接受优育教育的个体评价标准,也是学生能否毕业的一项必备条件。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都要把实施《标准》作为对学生进行德、智、体全面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全面实施。
二、各普通高等学校均须于一九九二年九月新学年开始实施《标准》。
实施《标准》的具体步骤:1.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于一九九一年九月新学年时,在一、二年级实施(一九九0到一九九一学年度第二学期开始,在一年级试行)。
其它高等学校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按照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的实施步骤进行。
2.一九九一年未始实施《标准》的高等学校必须于一九九二年从一、三两个年级开始实施。
三年级学生前两年的成绩评定以体育课成绩为准。
一九九三年时四个年级全部实施。
三年级学生前两年的成绩评定也以体育课成绩为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所属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计划,于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报我委学校体育卫生司备案。
四、国家教委将于一九九二年对一九九一年先行实施《标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我委学校体育卫生司。
附件:一、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二、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附件一: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一、为了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经常锻炼身体,不断增强体质提高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水平,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特制定《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川文理〔2007〕66号

川文理…2007‟66号四川文理学院关于印发《科研奖励与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院内各部门:为了进一步激励教师和科研工作者多出科研成果,出高质量的成果,使我院科研上水平、上档次,学院对原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科研成果奖励暂行条例》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学院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四川文理学院科研奖励与资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全院师生从事科研的积极性,促进学院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鼓励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多出成果,出高质量成果,提升学院整体科研实力和学术地位,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奖励包括科研项目奖、获奖成果奖、应用成果奖、作品参展与竞赛奖、学生科研成果奖、“科研先进集体”与“科研十佳”奖。
本办法所指科研资助包括著作出版资助和论文、创作作品资助等。
第三条我院师生(含离退休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申报有关奖项或获得资助。
第四条本办法颁发给教职工的奖金发放现金,论著出版(发表)资助经费凭有效票据报销,均从学院科研专项经费中开支;学生的科研成果奖金从学生活动经费中支付。
第五条所有申报的奖项或资助的论著须是事先在科研处及有关部门登记核查过的成果。
第二章科研项目奖第六条凡获省(市)级以上立项的纵向项目,学院除给予配套经费外,在结项后,凭结项材料和证书另给予奖励,标准为:主持国家级重点项目和各种国家级重点基金项目,奖励10000元/项;主持国家级一般项目,奖励5000元/项;主持省级重点项目,奖励3000元/项,省级一般项目,奖励2000元/项;主持市厅级重点项目,奖励1000元/项,一般项目、青年基金、科研基金项目,奖励500元/项。
第三章获奖成果奖第七条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家社会科学成果奖、教学成果奖和中共中央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获奖成果,按国家奖励标准等额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7号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正文:----------------------------------------------------------------------------------------------------------------------------------------------------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7号《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7月14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苟仲文2021年7月20日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与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维护国家荣誉和形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规范反兴奋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兴奋剂,是指年度《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
本办法所称兴奋剂违规包括以下情形:(一)检测结果阳性;(二)使用或企图使用兴奋剂;(三)逃避、拒绝或未能完成样本采集;(四)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五)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环节;(六)持有兴奋剂;(七)从事或企图从事兴奋剂交易;(八)对运动员施用或企图施用兴奋剂;(九)共谋或企图共谋兴奋剂违规行为;(十)违反禁止合作规定;(十一)阻止举报或报复举报人;(十二)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体育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将其规定为兴奋剂违规的行为。
第三条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反兴奋剂工作坚持“零容忍”,坚持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方针,推动构建“拿干净金牌”的反兴奋剂长效治理体系。
反兴奋剂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惩防并举;(二)公平、公正、公开;(三)维护运动员和辅助人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反兴奋剂工作。
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第四章 我国学校体育制度与组织管理
02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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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选配
根据学校进行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和课 余体育训练的需要确定的,学校应根据实际 情况配置。
二类选配
主要根据学校体育改革中不断拓展的教学、课外活动的 内容与形式以及各学校的传统、特色确定的,学校应努 力创造条件进行配置。
第四章 学校体育的制度与组织管理
三、中小学校体育场地设施条件保障制度 (一)《中、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
虽然考虑的己经很周到了,也做到了防患于未然,还是发生了意外。丁同学在跑动中突然昏倒。教师及时将丁同学送到医院,但 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后经查明,丁同学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但为了顺利被该中学录取,故意隐瞒了病情,而且为了不被学校发 现,坚持参加学校的体育锻炼。
第四章 学校体育的制度与组织管理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案例分析1
第四章 学校体育的制度与组织管理
五、学校体育重要文件与法规 (一)《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于1990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1990年3月12由国家教委和国家体
委正式发布施行,自发布以来一直是我国学校体育工作发展的主要依据和有力保障。
第四章 学校体育的制度与组织管理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分总则、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体育 教师、场地器材设备和经费、组织机构和管理、奖励和惩罚、附则共九章三十一条,分别 对学校体育工作的重大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第四章 学校体育的制度与组织管理
(三)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 2008年4月3日,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
《通知》规定了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投保范围、责任范围、赔偿 范围、经费保障和责任限额,对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和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风险 管理机制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武汉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正版)
武汉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正版)导语:为了加速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推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开展,武汉市制定了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下面是收集的武汉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欢送阅读。
第一条为了加速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推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开展,根据《中华人民科学技术进步法》、《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是指从事科学研究、开发和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使科技与经济、社会协调开展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坚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开展依靠科技,科技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开展的根本方针,确立科技优先开展的战略地位,深化科技经济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实施科教立市的根本市策。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科技知识普及工作,努力提高市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护知识产权,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以及一切科技进步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科技进步工作的领导,实行科技进步目标管理。
市、区县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进步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科技进步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编制科技开展战略规划和方案,引导科技和产业开展方向;制定技术政策,鼓励采用先进技术。
第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推进科技进步:(一)培育技术市场,建立健全技术市场管理体系和效劳体系,推动科技成果向生产应用领域转化;(二)推进科技信息效劳的现代化和社会化,建立科技文献、科技络;(三)完善专利管理、实施体系,建立健全专利代理、中介、咨询、文献检索等效劳体系;(四)建立和完善科技进步指标体系及统计网络,定期对科技进步状况进行统计、监测和分析评价。
第九条鼓励开展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扩大技术贸易,引进技术和人才;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科技工作者与国外科技界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关系,推进对外科技经济合作的一体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在完成本职工作和履行社会责任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依据本规定给予奖励。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开展的其他奖励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是指事业单位法人组织、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团队。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应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时代性、导向性、实效性,丰富奖励形式,发挥奖励的正向激励作用。
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三)坚持事业为上、突出业绩贡献;(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六)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以定期奖励为主。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本规定,分级分类负责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第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奖励:(一)在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加强事业单位党建工作,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二)在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重要任务、承担重要专项工作、维护公共利益、防止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抢险救灾减灾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三)热爱公共服务事业,在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农业等领域改革发展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学校体育规章制度(8篇)
学校体育规章制度(8篇)学校体育规章制度(精选8篇)学校体育规章制度篇1贯彻国家教委、国家体委颁布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促进学生身体健康成长,提高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按《条例》规定,要全面搞好学校体育工作,包括学校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外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要努力完成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切实加强对本校体育工作的管理。
1、建立学校体育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校长王为副组长,组员有总务主任和体育教研组长,副组长主持该小组的日常工作,体育教研组长具体负责学校体育工作。
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学校体育工作的长远规划;审批和监督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制定有关学校体育工作的规章制度;预算、审核和监督学校每年体育工作经费;对学校体育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班级和教师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2、建全体育教研组,在教导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体育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落实学校对体育工作所采取的各项措施。
组织学校体育工作和正常开展,负责学校体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积累保存有关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向学校提出改进意见。
3、在学校体育工作上,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以体育教学为中心,课内课外结合,校内校外结合的基本指导思想,努力做好学校体育课工作。
(1)教导处要坚决保证教学计划中体育课教学时间和课外体育活动时间,严禁随意挤占挪用体育课时间。
切实保证学生每周体育课、体锻课,要坚持做好早操、课间操和眼保健操。
(2)体育组要加强对体育教学标准、教材、教法的学习和研究,要努力备好每一节课,写好每一节的教案,上好每一节体育课,坚决不允许无教案上课或用同一本教案对不同年级使用,对备课、上课,辅导等工作,纳入本校量化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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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9.09.15
【实施日期】1989.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第一条 为发展我国体育事业,促进体育科学技术进步,鼓励广大体育工作者和体育
科技人员,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
例》第十条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奖励的范围包括:新的体育科学技术成果,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推广、
应用,体育科研攻关,体育科技管理和体育科技情报工作等。
第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新的体育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理论)属于:
(1)国内首创的或国内先进水平的;
(2)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二)在对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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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体育科研攻关中,为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特别是促进运动技术水平的提
高,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在体育科技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