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80026

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新个税起征点3500税率表)2011年09月13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键词:税率表个人所得税点击次条评论1。
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2。
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企业等适用税率表二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表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1 不超过1500元的不超过1455元的 3 0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10 105注:1。
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2。
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企业等适用税率表二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注:1。
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2。
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延伸阅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我国利息税变革的探讨

财 经 i 坛 仑
对我 国利息税 变革 的探讨
乔亮国 忻 州 师范学 院
2 0 年 7 2 根据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 07 月 O日 减征 、 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 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国务院 由国务 院规定 。 0 7 7 2 2 0 年 月 O日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
税暂行条例 同年 1 月 1 2 9日发布 。条例规定 对存八银行的储 息税 调减前 .扣 除 2 % 的利 息税 居 民储 蓄存款 的实际收益 O
蓄利息 、公债 、公司债及其他证券利息、股东和职 工对本业户垫 率 为 2 6 4 6 % 利息税 调减到 5 后 ,居民储蓄存款 的实 际收 % 款利息都征收利息所得税 。起征点为 50 00元 ( 旧币) 税率 5 。 益率 为 3 3 % 比调 减之前 要高 0 4 9 % 。另一方面 利 % 1 5 6 95 .6 5 但届于 当时国家实施低工资制度 人们的收入 差距也很小 因而 息税调 减后 居民储蓄 存款的 实际收益率仍 然偏低 。3 1 3 % 在 15 年 1 6日国务院批复财政部报送 的 关于拟从 1 5 年起 的实 际收益率 既低于 6月份 的 C I 9 9 月 9 9 P 增长 率 4.% 也 低于 2 0 4 07 停止征收存款利息所得税 的报告》 同意从 15 年起停止征收存款 年 上 半 年 的 C I 9 9 P 整体 涨 幅 3 2 。 由 此 可 见 调 减 利 息 税 会 %
在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利息所 得适 用2 % 的比例税率。 O 针对 当时个
06 0 0多亿 元 。各 年 的利 息税 收 八 分 别 为 人储蓄存款数额较小且物资供应 比较紧张的情况 同时在第四条 20 年 行和信用合作社储蓄存款 的利息免纳个人所 20 年 1O 元 2 0 年 2 9 元 2 0 年 3 1 00 亿 5 01 7亿 0 2 0 亿元 20 年 2 0 03 8
2017年最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二)五级累进税率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0元的
5
0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不含税劳务报酬
级数
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未超过3360元的部分
20
0
2
超过3360元-21000元的部分
20
0
3
超过21000元-49500元的部分
30
2000
4
超过49500元的部分
40
7000
30
975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14750
(三)减征和加成征税规定
比例税率20%(8个税目)
特别掌握:加征或减征
1.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14%(20%*(1-20%)=14%
2.财产租赁所得: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税率
3.储蓄存款利息:从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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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2002年1月24日国税发〔20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现将所得税实行分享体制改革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问题明确如下:一、2001年12月31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一)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二)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三)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三、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2002年1月1日后进行税务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围,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
2007年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调整盘点

2007年个⼈所得税的新政策涉及的范围⽐较⼴泛,下⾯我们就和纳税⼈密切相关的政策进⾏⼀下盘点和解读。
1.提⾼了个⼈所得税“⼯资、薪⾦”项⽬的费⽤扣除额 第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7年12⽉29⽇通过《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的决定》,从2008年3⽉1⽇开始,⼯资、薪⾦所得,每⽉减除费⽤从1600元提⾼到2000元。
建议企业在发放年终奖时可以考虑在2008年3⽉份发放2007年的年终奖,可以充分享受新税法给⼴⼤⼯薪阶层带来的实惠。
2.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所得税政策调整 国务院在2007年7⽉20⽇通过第502号令,⾃2007年8⽉15⽇起,对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所得税,减按5%的⽐例税率执⾏。
⽽从1999年10⽉31⽇~2007年8⽉14⽇,个⼈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所得税税率为20%。
⼀是本次调整的只是对于个⼈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按5%征税,对于个⼈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以及个⼈向其他单位或个⼈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仍按20%的税率征收个⼈所得税。
⼆是执⾏时间的计算,凡是储蓄存款在2007年8⽉15⽇后孳⽣的利息所得,才按5%的⽐例征收个⼈所得税。
三是在本次对于个⼈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税率调整后,总局⼜下发⽂件对于外籍⼈员以及港澳台居民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如何适⽤税率的问题进⾏了明确,对于外籍⼈员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在征收个⼈所得税时,不仅要适⽤国内的《个⼈所得税法》,同时也要适⽤双边税收协定,且税收协定的效率要⾼于国内法。
这样,如果协定或安排规定的税率低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我们就要执⾏协定税率,如果协定或安排税率⾼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可以执⾏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
对于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协定税率,总局在国税函〔2007〕872号中⽤列表形式进⾏了明确,如果外籍⼈员或港澳台居民要求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税率的,在程序上必须要提供《居民⾝份证明》,来证明他是协定国的居民才能享受协定待遇。
国税函【2007】430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03号颁布时间:2007-4-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06年8月21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式签署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安排》于2007年1月1日起在内地执行。
为做好《安排》的执行工作,现就《安排》有关条文解释等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安排》与税收法规的关系《安排》是协调划分两地税收管辖权并对两地纳税人共同适用的法律规范。
在税收法规与《安排》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安排》为准。
但当税收法规所规定的待遇优于《安排》时,可以按照税收法规处理。
二、关于《安排》的执行时间《安排》在内地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适用于纳税人2007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所得。
在对居民企业或个人执行《安排》规定按停留时间判定纳税义务时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三、关于第四条居民(一)居民的定义及判定本条款对居民的定义分别按各自法律做出规定。
是否为本地居民由双方自行判定。
(二)第四条第一款(二)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是指:1. 通常居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个人,即在香港拥有其本人及家人生活、居住的永久性住所的个人;2. 在某课税年度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逗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逗留超过300天的个人,即临时在香港工作、居住的个人;3. 香港法人居民,是指在香港成立的法团公司(包括具有法团地位的公司,下同);或在香港以外成立的,但通常实际管理或控制中心在香港的法团公司,即公司整体日常业务营运的管理或施行管理层决策,或由董事会制定管理决策等在香港进行(例如外国银行设在香港的分行如并不承担该外国银行整体营运的管理和决策,不应属于享受“安排”待遇的香港居民)。
税法第一章(概述)的习题及其答案
第一章税法总论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税收“三性”是个完整的整体,其中的核心是( )。
A.无偿性 B.强制性 C.固定性 D.法律性2.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 )。
A.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 B.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不对等C.法律地位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 D.法律地位不平等,权利义务不对等3.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是( )。
A.权利主体 B.权利客体 C.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D.税收法律事实4.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是由( )来决定的。
A.税收法律制定 B.税收法律实施 C.税收法律事实 D.税收法律本身5.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征税对象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B.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C.税率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唯一标志 D.纳税义务人即纳税主体6.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税法可分()。
A.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B.税收程序法和税收程序法C.流转税法和所得税法D.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法7.下列税种中属于对流转额课税的是()。
A.房产税 B.营业税 C.资源税 D.印花税8.我国目前税制基本上是()的税制结构。
A.间接税为主体 B.直接税为主体 C.间接税和直接税双主体 D.无主体9.下列机关有权行使税收立法权的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国务院C.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海关总署10.下列关于地方税务局系统实行的管理体制表述错误的是()。
A.地方税务局系统实施上级税务机关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模式B.地方税务局系统实施由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的管理模式C.省级地税局以地方领导为主D.省以下地税局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11.下列不属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是()。
A.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 B.证券交易印花税 C. 房产税 D.车辆购置税12.下列比例税率中不属于差别比率税率的是()。
2006年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2006新个人所得税计算官方文件)
2006年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2006新个人所得税计算官方文件)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并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实施好上述决定,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正确理解执行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6号),对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适用800元和1600元费用扣除标准的衔接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规定:一、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8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如下:一、某单位于2005年12月28日向一员工发放当年12月份的工资1300元,并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在2006年1月5日缴入国库。
由于该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的时间是2005年12月31日(含)之前,因此,应适用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扣缴个人所得税25元。
二、该单位又于2006年1月9日向该员工发放2006年1月份的工资1400元,按照规定,这笔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1600元,因此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2006年1月12日,该单位再向该员工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5000元,由于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1600元(只有1400元),因此,应将年终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与费用扣除额1600元之间的差额后,余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储蓄中收入征收个人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储蓄中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问题【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地税个﹝1995﹞209号【发文日期】1995-04-06【实施时间】1995-04-0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税函发字[1995]098号《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区、县局按照京地税个(1995)36号文件要求,积极开展工作,主动与当地民政部门联系,密切配合,严格了扣缴手续,使应征税款及时足额的征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对其它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有奖集资、有奖债券等各种有奖的活动中奖所得也要进行有效的监控,特别是对一些大型的有奖活动,要及时主动与举办单位联系,宣传税法规定,明确代扣代缴的有关事项,严格由主办单位认真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二、各区、县局要按照市局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清理“偶然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堵塞漏洞。
一九九五年四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09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吉地税所字[1995]065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属于机遇性的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这种中奖所得具有银行储蓄利息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二次分配的特点,但对中奖个人而言,已不属于按照国家规定利率标准取得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支付该项所得的各级银行部门是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其向个人支付有奖储蓄中奖所得时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你省一些银行由于对税法规定缺乏全面了解,因而产生异义的问题请你们根据税法规定向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请他们依照税法规定认真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汇总资料
个人所得税61项减免优惠政策名录个税所得税减免政策代码目录序号减免项目名称政策名称减免性质代码1 其他地区地震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050116012 其他自然灾害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050116053 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050117094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050118015 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050118026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050118047 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050127108 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050136109 低保及零就业家庭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0501361110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05013612人所得税11 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0509990112 对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0510290413 符合条件的房屋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0512990814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0512999915 三板市场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16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17 拆迁补偿款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 05〕45号18 储蓄存款利息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19 低保家庭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20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21 见义勇为奖金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25号22 平潭台湾居民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23 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24 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25 体彩中奖1万元以下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26 发票中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27 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28 外籍个人出差补贴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29 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30 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31 外籍个人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32 举报、协查违法犯罪奖金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33 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34 工伤保险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35 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36 横琴、香港、澳门居民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3号37 奖学金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38 个人出租房屋减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39 个人出租房屋减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40 拆迁补偿款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41 前海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5号42 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43 个人出租房屋减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4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45 证券资金利息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0号46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67号47 青奥会、亚青会、东亚会税收优惠《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号48 亚沙会税收优惠《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号49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奖所得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5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51 远洋运输船员伙食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2号52 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53 符合条件的外交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54 保险赔款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55 符合条件的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56 省级、部委、军级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57 税收协定减免股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0513540158 税收协定减免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0513550159 税收协定减免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0513560160 税收协定减免财产收益所得个人所得税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0513570161 税收协定和其他类协定等减免其他各类所得个人所得税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含税收条款的其他类协定等05139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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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
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
【标 签】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颁布单位】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穗国税发﹝2007﹞224号
【发文日期】2007-08-16
【实施时间】2007-08-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
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2007〕14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一、各单位要广泛开展利息税减征政策的各项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并帮助纳税人理解本
次调整利息税的政策精神。市局将统一印制《致广大储户朋友的一封信》,派发各区(县级
市)征管局在办税服务大厅及各扣缴单位的储蓄机构网点张贴。
二、加强与各扣缴单位的联系。各区(县级市)征管局要主动了解辖区各扣缴单位对扣缴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业务软件的修改、调试和应用工作。确保在2007年8月15日后
对储户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准确扣缴,确保减税政策顺利落实。
各区(县级市)征管局对利息税政策调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
及时向市局反映。
三、请各区(县级市)征管局于2007年8月23日前,将情况分析及政策调整工作开展情
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局所得税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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