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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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

2023年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

2023年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国有企业干部队伍的管理,提高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奖惩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国有企业干部管理应坚持党对干部的绝对领导,在实践中坚持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注重干部的政治立场、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质的综合素质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挥干部队伍的核心作用。

第四条干部队伍建设目标国有企业干部队伍建设的目标是培养一支坚定的、政治过硬的、业务精湛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国有企业的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第五条干部管理沟通机制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干部管理沟通机制,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加强干部的培训学习、沟通交流,提高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干部选拔任用国有企业干部的选拔任用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的岗位竞争性,注重个人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质。

第七条干部培养和教育国有企业应加强对干部的培养和教育,建立健全相应的培训体系和机制,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干部考核评价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干部考核评价制度,按照绩效评估的原则,对干部进行定期、量化的考核评价,发现优秀人才、激励潜力干部,及时纠正不足,提高干部的工作效能。

第九条干部奖励和惩处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干部奖励和惩处机制,对优秀表现的干部给予褒奖鼓励,对违纪违法行为的干部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条干部监督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干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发现干部任职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章干部选拔任用第十一条岗位竞争国有企业干部的选拔任用应实行岗位竞争制,根据岗位的需要和干部的背景和能力要求,通过公开招聘、聘任等方式进行选拔,确保干部的素质和适任程度。

第十二条综合素质评价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干部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按照政治立场、业务能力、道德品质等多个方面对干部进行评价,确保干部的选拔和任用公正。

国有企业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中层干部管理办法1. 引言国有企业中层干部是企业管理中重要的力量,他们承担着贯彻执行公司战略和实现业务目标的任务。

为了提高国有企业中层干部的管理水平,增强他们的决策能力和执行力,制定了国有企业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2. 背景国有企业中层干部管理办法是根据国有企业法、干部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政策制定的。

旨在规范国有企业中层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和管理,建立科学、公正、有效的管理机制,提升国有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

3. 选拔与任用3.1 选拔标准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岗位要求和人才需求,制定中层干部选拔的标准和要求。

选拔标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专业知识和技能:中层干部应具备相关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完成工作任务;•业绩和能力:中层干部应当有较好的业绩和工作能力,能够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道德品质:中层干部应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能够成为员工的楷模和榜样。

3.2 任用程序中层干部的任用程序应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上级部门提出候选人名单;•综合考虑候选人的能力、业绩和潜力,进行面试和笔试;•经过层层审批,确定适合担任该岗位的干部;•公示和任命。

4. 培养与发展4.1 培养计划国有企业应制定中层干部培养计划,根据公司发展需求和干部个人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干部的培训和发展计划。

培养计划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岗位培训:根据中层干部的岗位要求,为其提供必要的专业培训,以提高其工作能力;•综合素质培养:培养中层干部的领导能力、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提升其管理水平;•职业发展规划:根据干部的发展意愿和公司的需求,为其制定职业发展规划,提供晋升机会和发展空间。

4.2 培养方式中层干部的培养方式应多样化,包括以下几种:•内训:根据公司需要,组织内部培训班,由内部专家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外训:国有企业可安排中层干部参加外部专业培训班,提升其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轮岗锻炼:鼓励中层干部在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轮岗锻炼,培养其全面的管理能力。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改进领导人员管理,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央及省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县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县人民政府出资、财政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单位。

第二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六)分类分层、依法管理原则。

第三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含企业自行聘任的领导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董事长、总经理按县属国有企业正职配备(正科),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按县属国有企业副职配备(副科)。

其他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由县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不定级别。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数由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根据需要提出设置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按公司章程确定。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要求。

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较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相关行业情况;(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监事会条例》)等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央、省委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产权代表出任的正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正副总经理;党委正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选聘相结合。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又合理制约。

(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六)分层分类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加强和改善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理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关系,避免一个班子多头管理。

第六条按照产权关系确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不再按现行行政隶属关系管理企业领导人员。

政府有关部门按其职能,对企业依法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取消企业行政级别,对企业及企业领导人员不确定行政级别。

企业领导人员的待遇按所任职务确定;免职、降职后按新岗位确定;退(离)休后按办理退(离)休手续时所任职务确定。

第八条资产财务关系在省级的涉及全省支柱产业,以及对全省国民经济关系重大的重要骨干企业的领导人员,由省委管理。

资产财务关系在省级的其他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由中共四川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企业工委)管理。

第九条各地重要骨干企业的领导人员由各地党委管理,其管理机构和管理范围由各地党委根据本地实际决定。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规定1 总则1.1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制度,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按照集团公司党组要求,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造就一支适应企业科学发展的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为建设世界企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1.3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3.1 党管干部原则;1.3.2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原则;1.3.3 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1.3.4 组织认定和职工群众认可原则;1.3.5 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制度建设相结合原则;1.3.6 结构合理、配置科学原则;1.3.7 民主集中制原则;1.3.8 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1.3.9 依法管理原则。

1.4 本规定所称领导班子为公司各级领导班子,领导人员为公司各级管理岗位上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1.5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管理,各级领导班子按照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管理职责。

2 体制与管理2.1 公司党委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集团公司党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制度、规定和办法等;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纠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2 公司党委组织部、领导人员管理部(处)(以下简称组织部)是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分别对公司党委和行政负责。

公司所属二级单位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应归口一个部门统一负责,受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共同领导。

2.3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2.3.1 公司党委协助管理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管理公司所属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公司机关部门领导人员及其他需要管理的领导人员;2.3.2 公司组织部经授权管理公司直属车间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公司机关部门下设正副主管(部长、科长、主任,以下简称主管)及相当职务人员;2.3.3 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协助管理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根据公司党委授权管理本单位所属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本单位机关部门领导人员及其他需要管理的领导人员。

国有企业中层领导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中层领导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中层领导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国有企业中层领导的聘任和委任程序,加强人才选拔和管理,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中层领导人才的选拔、聘任和委任。

第三条聘任和委任原则1. 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2. 能力和业绩导向的原则;3.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任和委任的重要依据;4. 岗位需求和发展规划的原则;5. 奖惩与激励相结合的原则;6. 具备协调、沟通和合作能力的原则。

第二章聘任和委任程序第四条岗位设置和需求分析国有企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岗位设置和需求分析,制定中层领导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第五条选拔和甄选1. 国有企业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招聘中层领导人才,包括内部晋升、外部引进、公开选拔等方式;2. 选拔和甄选工作应公开、公正、公平,遵循适应企业发展需要、注重能力和业绩的原则。

第六条职位发布和面试1. 国有企业发布招聘公告,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待遇等信息;2. 组织面试和笔试等评估方式,综合考察应聘者的专业知识、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第七条考核和评估1. 对应聘者进行全面的考核、评估和背景调查,了解其工作经历、能力和品德等情况;2.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任和委任的重要依据,综合考虑绩效、贡献和潜力。

第八条聘任和委任决策国有企业根据选拔和甄选工作的结果,结合岗位需求和发展规划,经相关部门审核并作出聘任和委任决策。

第三章其他事项第九条奖惩和激励机制1. 国有企业建立健全的奖惩和激励机制,根据中层领导的综合能力、职务层级和业绩等因素予以评价;2. 激励措施可包括薪酬激励、职称晋升、培训发展等形式。

第十条薪酬制度国有企业根据中层领导的工作责任和业绩,制定薪酬制度,建立灵活、激励性强的激励机制。

第十一条任免、考核和奖惩的程序国有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中层领导任免、考核和奖惩的程序,确保程序公开、公正和透明。

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9.24•【字号】锡委办发[2012]102号•【施行日期】2012.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锡委办发[2012]102号2012年9月24日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管理工作,造就职业化、现代化、国际化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国有企业“四好” 领导班子,推动国有企业科学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无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由无锡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直接监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一)企业董事局主席、董事局副主席、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下同),总裁、副总裁。

(二)企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三)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原则。

(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注重实绩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五)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六)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监督并重原则。

第五条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按管理权限履行管理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六条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有做大做强国有企业的坚定信心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坚持国有企业社会主义方向,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切实履行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

企业干部管理办法

企业干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形成规范有序、富有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队伍,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市委《关于成立中共景德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与出资人选派出资人代表、董事会选聘经营管理者相结合;(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四)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制度化、程序化和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分层管理。

(一)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董事长、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厂长)由市委管理。

(二)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副董事长、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副总经理(副厂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稽核,由国资委管理,以上人员的任免,市国资委党委事前报市委备案同意,其中纪委书记的人选事前应报市纪委同意。

(三)其他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遵照谁出资、谁监管的原则由各主管部门党委按干部管理权限考核任免。

第四条董事会与党委会、党委会与经理层之间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党员可以兼任党委成员。

董事长和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未设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可由一人担任,也可分设。

第五条国有企业任免纪委副书记、工会、组织人事(人力资源)、财会审计监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国有企业副职以上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提任中层以及子公司副职以上职务的,须事先报各主管部门党委同意备案,其中纪委副书记的人选事先应报主管部门纪委同意。

国有企业中层领导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中层领导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根据国有企业法及相关法规和政策,为规范国有企业中层领导的聘任和委任程序,提高中层领导的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章聘任与委任的区别与适用范围1. 聘任是指通过竞争选拔程序,选聘合适的候选人担任国有企业中层领导职位。

2. 委任是指根据国有企业的需要和紧急情况,临时任命人员担任中层领导职位。

3.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中层领导的聘任和委任工作。

第三章聘任与委任的程序1. 聘任程序:- 公示招聘:通过媒体发布聘任岗位信息,公开征集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 考核评审:组织专业考评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和面试,确定合适的人选。

- 决策聘任:公司领导层讨论并最终决定聘任人选。

- 公示结果:将聘任结果公示,并与被聘任者签订劳动合同。

2. 委任程序:- 紧急委任:在紧急情况下,由企业领导层决定临时委任人员担任中层领导职位。

- 长期委任:企业领导层审议并决定委任人员担任中层领导职位,委任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聘任和委任的条件1. 聘任条件:- 具备相关岗位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 取得相应学历和职称等资格证书;-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通过专业考核评审。

2. 委任条件:- 具备临时接任的能力和经验;- 对国有企业业务有一定的了解;- 能够在短期内胜任中层领导职责。

第五章聘任和委任的效果与监督1. 聘任的效果:- 被聘任人员享受职务级别和相应待遇;- 聘任期限内享有相应权益和保障;- 根据岗位要求培训和提升职业技能。

2. 委任的效果:- 被委任人员在委任期间履行相应职责;- 委任期满后,回归原职或进行其他合理安排。

3. 监督和评估:- 定期进行聘任和委任效果的评估;- 对聘任和委任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和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追责。

第六章附则1.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有企业法人所有。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国有企业中层领导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的内容。

渭南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渭南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暂行)发布时间:2014-08—08 来源:渭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推进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六)依法管理原则。

第四条市委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职务为:市城投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党委书记;市华山旅游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党委书记。

第五条市政府党组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职务为:市产投集团公司、新组建市属国有集团公司的董事长、党委书记。

第六条市属集团公司的副职、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由市国资委党委负责管理,报市政府党组备案;集团公司子公司副职由集团公司管理,报市国资委党委备案。

第七条市属其他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报市政府党组备案。

其中国有企业的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工会主席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

第八条市国资委应当按持有的国有股份比例向国有参股公司提出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建议人选。

第九条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国资委党委负责。

市国资委党委班子成员不再兼任国有独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会主席.第十条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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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管理办法(**年8月21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各级领导干部管理,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管理制度,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和高速公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集团各级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干部管理基本原则和范围第三条干部管理基本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能上能下、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原则;(七)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原则。

第四条省**厅党组管理的干部范围。

**集团领导班子成员、**集团总部各部(室)正职;**集团附属正处级机构正职;各运营分公司党政正职。

第五条**集团党委管理干部的范围。

**集团总部各部(室)副职;**集团总部附属正处级机构副职;各运营分公司党政副职及相当职级领导干部;各收费管理处正、副职及相当职级领导干部;各建设管理处正、副职及相当职级领导干部;**集团任命或推荐到各类全资、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会主席、副总经理、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集团各有关临时机构的负责人。

第六条**集团所属各单位党委(党支部)管理的干部范围。

各运营分公司、各收费管理处机关部(室)正副职、管理所正副所长;各建设管理处部(室)正副职;各经营性公司机关部(室)正副职。

所属各单位人力资源科科长(负责人事工作的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由**集团人力资源部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直接任免。

也可由所属各单位党委(党支部)提出建议人选或调整意见,**集团人力资源部会同监察室考察,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任命或调整。

各单位在任用财务科长前,还要征求集团公司财务部意见。

上述职位的任用,要向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章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第七条基本条件(一)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备一定政治理论和政策水平;(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和忠诚高速公路事业,立志改革创新,艰苦创业,开拓进取,做出实绩;(三)坚持实事求是,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四)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胜任本职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备履行职责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五)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密切联系群众,走群众路线,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六)遵纪守法,艰苦朴素,正确行使权利,勤勉务实,清正廉洁;(七)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全局观念强,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已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资格条件(一)提任集团总部各部(室)正副职、所属各单位正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一般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二)提任集团总部各部(室)正职、所属各单位各部(室)、管理所正职领导职务的,一般要在副职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由所属各单位各部(室)提任到**集团总部各部(室)副职、各单位副职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副处级单位除外),一般要在部(室)、管理所正职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三)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四)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单位业务部门正副职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五)身体健康,符合任职规定的年龄要求。

第九条选拔聘任、任免程序(一)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支部)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主持。

推荐方法包括组织推荐、群众推荐、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和自荐;(二)组织考察。

提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进行考察。

确定的考察对象要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党组织研究同意,考察前要在本人所在单位进行考察预告。

考察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坚持选拔任用条件,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表现。

考察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组成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同被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成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民主评议、个别谈话、实地考察、专项调查等;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综合分析考察情况,由人力资源部(科)提出考察意见,向**集团党委或本单位党委(党支部)汇报。

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应是: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中层干部、其他有关人员。

还必须听取其所在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党组织的意见。

对考察对象应当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情况。

(三)讨论决定。

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由党委会议(党支部)集体讨论作出是否任用决定。

讨论决定任用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党支部委员)到会。

到会的党委委员(党支部委员)对任用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明确意见。

意见分歧较大者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四)行政聘任与任免报批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省**厅党组管理范围内的领导干部拟提拔或调整时,由省**厅党组直接任免,也可由**集团党委提出建议人选或调整意见报省**厅党组审批。

**集团上报时,要以**集团党委文件向省**厅党组报送拟提拔或调整干部的请示,并附有以下材料(1)干部任免(聘任)审批表(一式三份);(2)干部考察材料(一式三份);(3)廉政鉴定材料(一份)。

省**厅党组研究同意任职的领导干部属党群领导职务的由厅党组直接发文任命,**集团党委向所属各单位、总部各部(室)转发该任命文件;属行政职务的由**集团向所属各单位、总部各部(室)转发该任命(聘任)文件。

2.属**集团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由**集团党委任免,也可由所属各单位党委(党支部)提出建议人选或调整意见报**集团党委审批。

在研究同意后要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七天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属党群领导职务的由**集团党委直接发文任命,属行政职务的由**集团下发聘任文件。

在发该任职文件前由**集团纪委领导对任命(聘任)对象进行廉政谈话,由分管领导向任命(聘任)对象进行工作谈话。

所有决定任命或聘任的领导干部均实行一年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后在个人总结、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的基础上由省**厅党组或**集团党委研究决定是否继续任职。

如同意继续任职的,其任职时间从批准试用之日算起。

第十条选举制干部的任用**集团各级党委、纪委、团委的委员、副书记、书记,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副主席、主席戛按《党章》、《团章》、《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通过党代会(党员大会),团代会(团员大会),会员代表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上述候选人应自下而上或自上而下进行民主推荐,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任用程序将候选人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选举,选举结束后将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

**集团按照《公司法》向各经营性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时,应按该公司章程的规定,在**集团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向其推荐,并按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集团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由**集团党委研究同意后,直接任用。

第十一条干部聘任**集团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均实行聘任制。

一个聘期为三年,期满后可以连任或续聘,在任职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福利待遇,解聘后按重新确定的岗位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福利待遇。

经选举产生或聘任的领导干部接近退休年龄,不能任满一届的,一般不再作为下一届(期)候选人或聘任对象,但原职级待遇保留到退休。

在任职期间,任期未满已到退休年龄的,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二条需报告**集团同意的干部任用**集团所属各单位党委(党支部)管理的干部,在选拔任用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报**集团党委同意(一)拟破格提拔使用的;(二)同一单位领导干部的亲属拟提拔担任所属单位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三)政治上、经济上曾有过问题的;(四)在决定是否使用上存在严重分歧意见的;(五)超过职数配备的。

第四章干部交流、回避第十三条干部交流**集团各级领导干部实行交流制度。

交流的主要形式包括调任、岗位轮换和挂职锻炼。

调任是指**集团总部、所属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决定的调动任职;岗位轮换是指集团各部(室)、所属各单位部(室)中担任领导职务或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岗位轮换。

挂职锻炼是指集团总部各部(室)、各分公司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不改变人事工资关系,有计划的选派到所属各单位在一定时期担任一定职务进行锻炼。

交流的主要对象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后备干部需要通过交流到所属各单位锻炼,丰富基层工作经验,提高领导能力的;连续在计划、财务、人事、工程管理等部(室)工作满六年以上,在一个单位工作满八年以上;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领导干部的交流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由**集团党委研究决定,**集团人力资源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回避**集团实行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或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或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审计、计划、财务等工作。

第五章后备干部第十五条**集团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建立后备干部队伍。

第十六条建立后备干部队伍,要坚持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备用结合,动态管理,优先使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后备干部条件和资格。

后备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集团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正职后备干部,一般应是同级副职。

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下一级正职,也可列为上一级正职的后备干部;(二)副职后备干部,一般应是下一级正副职;(三)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四)两年以上基层领导工作的经历;(五)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集团总部和所属各单位领导的后备干部,一般应以35岁至40岁的为主,35岁以下和女干部要有相当数量。

第十九条后备干部一般按**集团总部各部(室)、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职数1:2、副职l:1的数量确定。

第二十条后备干部名单中,比较成熟、近期可进领导班子的人选,一般不少于同级后备干部总数的三分之。

第二十一条后备干部队伍要形成合理的专业和知识结构。

第二十二条后备干部的选拔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后备干部要实行动态管理,对因情况变化不适宜的后备干部要适时调整。

第六章考核第二十四条领导干部的考核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集团党委对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履行职务的情况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考察、考核、评价,并以此作为领导于部任用(聘用)、奖惩等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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