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三次论战
浅析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协调法律与道德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两种规范,它们既有相互独立的一面,也有相互依存的一面。
这种独立又依存的关系,即造成法律与道德在现实社会中经常发生冲突与协调的主要原因。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探讨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协调,以期达到更好地理解和引导社会行为的目的。
一、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不同首先,需要认识到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不同点。
在一定程度上,道德规范源于人类内在的良知感和价值观念,是个体因为道德理念的内在驱动而主观遵循的,其目的在于促进人们对自身行为负责任的决定;而法律规范则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和约束,是外在的强制约束,其主要目的是调节社会关系,维持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因此,尽管法律与道德都是规范,但它们制定的目的、来源、制定者、适用范围、强制力度等方面均有差异。
这就是为什么道德虽然是人们遵循的原则,但是其遵循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法律则是不得不遵循的规则,没有遵循便会受到惩罚的原因。
既然法律与道德有其不同的观念和制定方式,那么在具体社会生活中,它们也会发生冲突。
比如,当一个人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与他的道德观念不一致时,他不知道如何选择。
这时,一般在道德观念和法律制约之间面临决策。
在国家对决策者追求公共利益的同时,决策者必须选择向哪个规范倾斜。
小到个人的生活冲突,大到国家之间的关系,法律与道德的冲突都会出现。
例如,某个公司在法律上可以最大程度地削减所得税,但在道德上可能会被认为是在逃税。
再比如,某个社会组织感觉有道德责任拯救一些已经失去配偶或子女的独自老人,但法律上却不允许个人组织这种救助行动。
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我们不希望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带来严重后果,因此需要进行协调。
法律与道德相互依存,通过协调,可以实现各司其职,相互补充的较为理想状况。
首先,在完善法律制度时,我们应该尽量贴近道德规范。
法律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人民利益,如果法律与道德脱节,最终会导致法律跟不上社会理念进步的趋势,失去人们的信任和支持。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初探—从哈特与富勒的论战说起

西方思想史上关于法律与道德之关系的论争

第 1 7卷 第 4期
西 方 思 想 史 上 关 于 法 律 与 道 德 之 关 系 的论 争
段 晓 梅 唐 天 富 ,
( 1渭 南 师 范 学 院 政 史 系 , 西 渭 南 7 4 0 ; 陕 1 0 0 2西 安 政 治 学 院 五 队 , 西 西 安 7 0 6 ) 陕 1 0 8
Ab ta tFr m h u it iwso n in mea d Gr e et d r e tr u ip u e c sr c : o t e jrsi ve fa ce tRo n e c O mo e n W se nJ rs r d n e,we t r e it a e c se n lg ss h v
的精 彩 论述 , 至今 法学 界仍 然 没有统 一 的定论 。 些争论 但 这 的 焦 点 主 要 集 中 在 以 下 几 方 面 : 法 的 道 德 与 道 德 的 法 之 如 争 , 律 以 道 德 理 念 为 指 向 与 纯 粹 法 律 主 义 之 争 , 德 与 法 法 道
法 者 ; 坏 法 律 者 为 不 公 , 公 与 不 合 法 是 整 体 与 部 分 的 关 破 不 系 。 2 ( 2- 3 ) 塞 罗 提 示 了政 体 与 具 体 法 律 所 依 赖 的 道 [ ]P 8 0西 德 前 提 , 信 人 类 行 为 的 最 高 标 准 是 正 确 的 理 性 —— 自 然 确 法 。 []P 8 这 里 , 们 只 能 说 道 德 在 这 一 时 期 远 比 法 律 更 2 (5 ) 我
摘 要 : 古 希 腊 、 罗 马 的 法 律 观 , 近 现 代 西 方 法 理 学 , 方 法 学 家 充 分 论 述 了 法 律 与 道 德 之 间 的 关 系 。 法 律 与 道 从 古 到 西
法律与道德的辩证关系

法律与道德的辩证关系第一篇:法律与道德的辩证关系一、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其性质与作用方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法律与道德也对经济基础有着巨大的反作用,同时两者之间又相互依存、相互交叉、相互影响。
据此,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主要可作如下表述:生成形态并列。
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的重要行为规范,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但是,两者属于不同的社会规范体系。
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
这一论断不仅深刻地概括了道德的本质特征,而且指明了道德与法律的根本区别。
从性质上看,道德体现的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它包括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正义与非正义等观念形态,也包括与这些观念相对应的伦理行为规范。
道德的规范作用来自于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等精神力量,实际上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的。
而法律表现的是“国家意志’’的他律,具体而言,它是由国家机关根据占社会领导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阶级意志而采用规范形式制定的,同时又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即法庭、警察、监狱等来保证施行的。
所谓法制即是上述法律规范体系及有关的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一系列环节的制度。
以上说明,在社会规范系统中,法律与道德是两个并列存在的对立面的统一。
就其生成形态来说,法律主要是一种制度形态的上层建筑,道德主要是一种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它们在基本内涵、表现形式、调控方法等方面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
调控范围交叉。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不仅表现为对立面的排斥,而且存在着对立面的过撞与转化。
正如恩格斯所说的那样,“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
但是它们又都互相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
”法律与道德的交叉与渗透,有两个重要表现:一是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具有同一属性而相互联系,二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调控范围有所重叠而相互包容。
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一个法理学、法哲学所关注并长期争论不休的核心问题。
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形象的比喻为法哲学的好望角, 既不能回避又十分棘手。
在西方,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哈特和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围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展开了长达十多年的论战。
两人各自提出核心命题:哈特的命题是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分离的,两者之间没有必然关系;富勒的命题是法律本身必须包含内在道德,法律是规则治理的有目的的事业。
在东方,今天,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 在迈向民主与法治的进程中,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又以一些新的形式表现出来, 对于法学家而言,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多维性出发, 在不同层面、不同环节正确认识二者的地位和作用, 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本文不去深奥地讨论哈特与富勒思想的对与错,也不用诸如历史法学派与哲理法学派的视角来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限于作者学识水平与阅历见识,本文通过分析一些具体的法律制度,简单地阐述一部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附上作者结合实际生活而产生的感悟,由此生文。
一、法律和道德有共同的本质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道德,也就是国家政权或社会主流意识所提倡所秉持的道德,这种道德和法有着一致性。
两者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和思想基础,有共同的本质,都担负着确立和维护一定的社会关系的社会秩序的使命,在基本原则上也有诸多一致之处。
法律和道德虽然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文化,但它们在价值指向上都是一致的,甚至可以说在价值上是同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道德与法律冲突案例4篇

道德与法律冲突案例4篇篇一: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A4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陈远寅,政治学院摘要:道德与法律是调整社会行为的两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各自具有独特的功能,同时又都存在着局限,它们之间既有着相互依存的一面,又有着相互冲突的一面。
本文重点探讨道德与法律相互间的关系,通过分析我国当前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状,从“合法不合理”和“合理不合法”这两个现象探讨了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并着重分析了产生冲突的原因,试图寻求一套对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解决这两个方面冲突的途径,让二者在冲突的解决中推动法治不断地进步。
关键词:法律;道德;冲突;原因;协调Conflict between Law and MoralityChen Yuanyin,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Abstract:Law and morality are two important social norms to adjust social behavior, each of which has a unique function, at the same time, there are limitations, they have a mutually dependent, and have conflicts with each other. The focus of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oral and law, through the analysis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ese current legal and moral conflicts. From the “legally unjustified” and “reasonable unlawful” the two explored the conflicts of law and morality, and has focused on the causes of conflict, and attempts to find a set of underconstruction the socialist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in China, way to solve these two aspects of the conflict , and let the two continuously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progress in resolving conflict in.Key words:Law;Morality;Conflict;Reason;Coordination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法律及道德的含义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律内在道德的理论分析——筒评富勒《法律的道德性》
对 困难毫不退 缩 。 其中, 美国哈佛大学的法 理学教授 富勒先 时期渐受冷落, 其地位被不断充实发展的分析法学派所取代。
生, 在 与 新 实证 主 义 法 学 的 重 要 代 表 人物 — — 英 国 牛津 大 学 甚 至在 2 0 世 纪 以前 , 古典 自然 法 学 竟 然 一度 销 声 匿 迹 。 在 如 此 法 理学教授 哈特先生所 进行的多次论战中, 逐 渐 形 成 了富 有 严峻的形势下,自 然 法学派急需推 出新的学说 , 重新论证其理
I
1 4 2 1 人 民 论 坛 ・ P E O P L E ’ S T R I B U N E
法律内在道德之理论逻辑
理论 起 点。富勒在 《 法律 的道德性 》卷首就 点明要义 :
述 这 位 充 满 想象 的 君王 造 法 失 败 的八 个主要 因素 , 得 出构建 一 套 合 法 性 规 则体 系所 必 须遵 循 的八项 基 本原 则 , 即法 律 的普 遍
法 治视 点
The r ul e o f La w Per s pe ct i ve
法律 内在道德 的理论分析
简评富勒 《 法律 的道德性 》
口 陈小洁
【 摘要 】 法律的内 在道德被公认为 是美国 法学家富勒新 自 然法思想的精义所在, 应当 从三个依次递进的方面予以理
大意义。 因此, 学 者们 纷 纷探 讨 法 律 与道 德 的关 系 , 并 以社 会
的普遍道德准则作为判断法律本身是否优劣的标准。 时代契机 。 富勒思想的全面展现 , 其时代 因素是他与哈特
条件和时代契机 的。 它既是西方文化道德传统的产物 , 也受 当 教授 的学术论战。 两人论战的焦 点是对二战纳粹战犯 的审判 时资本主义社会发 展现实情况的影响, 更是在与同时代著名法 问题。由于二战期间纳粹德国制定了大量践踏人权 的法律 , 使 学家哈特 的论战中建立并发展起来 的思想成果。 人们对 法律的正义性产 生了极 大的怀疑 , 这给 己统治法学多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摘要: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当中,法律与道德逐渐分离,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矛盾也日益显现,从而给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来许多消极的影响。
通过对法律与道德的理解,深入剖析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并了解这种冲突产生的原因以及解决办法,把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控制在合理的限度之内,从而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关键词:法律道德冲突正文: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形式,它是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范和原则的总和。
它以人们的自我评价和他人评价的方式为特点调整人们的内心意愿和行为,因此,他是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保证实行的。
道德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和形式都来源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而法律是被国家赋予的强制性社会规范。
法律需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
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
所以,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随着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演变,最终它也将随着社会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法律与道德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具有不同的规范性。
两者之间区别主要表现在(1)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
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原始氏族制度的解体和私有制与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
道德是早期文明的产物,它的产生与人类早期文明同步。
因此,法律的产生晚于道德(2)形成的方式是不同的。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认可的,是人们自觉方式创制的,而道德是在长期的社会中自发形成的。
(3)表现形式也是不同的。
法律是国家意识的体现,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表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
道德则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它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言论和行动的形式表现出来。
(4)法律与道德调整的范围也是不同的,法律只调整那些对建立正常的社会秩序有重要意义的社会关系,而道德则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
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道德和法律是人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两种规范体系,它们分别从道德和法律的角度规范了人类社会的行为。
虽然道德和法律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和互动,但它们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差异。
本文将探讨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从多个视角探究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及其影响。
首先,道德和法律都是对人类行为的规范体系,但它们的形成和依据有所不同。
道德凭借人们内心的良知和自律形成,是一种内在的、主观的规范。
人们通常通过家庭教育、社会经验和文化传承获得道德观念。
而法律则是由国家或政府于法律体系中制定的,是一种外在的、客观的规范。
法律的形成和制定需要通过立法程序,明确规定了社会行为的界限。
尽管道德和法律的依据有所不同,但二者都旨在维护人类社会的秩序和公共利益。
其次,道德和法律在规范内容上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叠。
大部分法律规定涵盖了道德准则中所关注的一些基本原则,例如不杀人、不偷盗、不诽谤等。
这种交叉体现了法律对道德的依赖和借鉴,同时也反映了道德在社会运行中的重要性。
然而,道德的规范范围远不止法律所及。
道德规范还包括一些与人际关系、品德修养和社会责任等相关的领域,而这些并非全部都被法律所规定。
虽然法律和道德有相似的规范目标,但是法律的制定通常需要与社会和利益相关方的各种考量和平衡,因此不同社会和不同国家在法律规范上可能存在差异,甚至矛盾。
此外,道德和法律的强制手段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道德是通过人们内心的自我约束来实现的,它侧重于人类的自愿遵守和道德自觉。
而法律则依靠国家机关和执法部门,通过监督、制裁等手段对社会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
法律的加入使社会行为更加具有可量化和可预测性,也更容易实施和执行,因此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以对道德进行一定的补充和弥补。
然而,道德强调的是内在的约束和自律,相比之下,法律的制裁力度和效果更为外在和明显,但同时也较为片面。
单纯依靠法律的制约可能会忽视人们对道德的自主选择和追求高尚品质的内在动力。
最后,道德和法律之间存在一种相互促进和互动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以对自然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的论战的解读为视角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以对自然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的论战的解读为视角一、概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历来是法学界乃至更广泛的社会科学领域所探讨的核心议题之一。
这一问题不仅涉及对法律本质和道德内涵的深入剖析,更关乎法律制定、实施以及司法裁判中的价值判断与伦理选择。
自然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作为法学史上的两大重要流派,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持有截然不同的观点,二者之间的论战也为后世提供了丰富的思考与启示。
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内在联系,认为法律应当体现道德原则,是道德理念的制度化表达。
该学派认为,法律不仅是一种社会规范,更是一种道德价值的载体,其目的在于实现社会的公正、善良与秩序。
自然法学派倾向于从道德角度评价法律的正当性,主张法律应当符合道德标准,否则便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分析法学派则主张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认为法律是一种独立的社会规范体系,其效力来源于国家权威而非道德原则。
分析法学派强调法律的逻辑性和形式性,认为法律应当关注规则的适用与解释,而非规则背后的道德价值。
在分析法学派看来,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应当保持一定的距离,以避免道德对法律适用的不当干预。
两大学派的论战不仅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和社会背景下人们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不同理解,也为我们今天探讨这一问题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资源。
通过对自然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观点的梳理与对比,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复杂关系,进而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1. 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规范的重要性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规范的两大基石,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们不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更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法律作为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明确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它通过设定权利与义务、规范行为模式、制裁违法行为等方式,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权益的保障。
法律的存在使得社会成员在行为时能够有所依据,从而减少了社会冲突和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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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历史背景概述
法律与道德三次论战的背景——二战结束后审判纳粹分子问题
引发的思考
纽伦堡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和联邦德国的司法机关审将要审判纳
粹政权的战争犯、法西斯间谍、告密者等罪犯的罪行。其中的一个案
例,被告原是一名德国军官的妻子,,她为了脱离丈夫,竟向纳粹当
局密告其夫在休假时曾发表诋毁希特勒和纳粹当局的言论,结果根据
纳粹政权的一条法令,其夫被判处死刑。后这位妇女被联邦德国法院
指控犯有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罪行。而她也以相同的理由为自己辩
护:她向当局报告其夫的罪行是依法进行的,她丈夫被判刑也是依法
进行的,她并没有犯罪。这一案例是典型的合法的道德恶行案件,也
就是说行为在法律上被肯定的,但却被道德所否定。下一个案例恰好
相反:道德上被肯定的行为却未得到实在法的首肯:埃希曼案件.屠
杀无数犹太人的纳粹军官埃希曼在15年后被发现在阿根廷隐居,以色
列政府支持追踪埃希曼的人将其诱拐至以色列并对其审判,而阿根廷
指责以色列侵犯其领土主权,要求把埃希曼送回阿根廷,并追究诱拐
者的责任。以色列拒绝了阿根廷的要求,其理由是不能以道德上的理
由破坏国际法关于领土主权及关于争端解决方式的规定。从上面两个
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在实务中法律与道德的一种纠结难缠、引人深思的
关系问题。法律不单单道德要求的反映,甚至有时道德与法律是根本
对立的。在这里就引发了关于法律与道德问题的三场论战。
二、三场论战
当代西方重要的法理学家都在不同程度上探讨这一热点话题,卷
入这场论战.这些争论中影响较大的主要是三大论战:哈特和富勒的
论战;哈特与德富林的论战;哈特与德沃金的论战.
1.纳粹的案例,实证法学和自然法学的学者分别提出了自己的
见解,也就引发了哈特与富勒的论战.此次论战的内容被学者称为法
律与道德之间的一个难题。此问题争论的焦点是法与道德有无必然联
系。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认为法律是有道德性的,法的道德
性分为“外在道德"与“内在道德",“外在道德"即“实体自然法",
是指法的实体目的或理想,“内在道德”即“程序自然法”,是有关
法的有关程序方面的原则或法治原则。具体可以归纳为八个要求:法
必须具有一般性或普遍性,必须公布于众,可预测或非溯及既往,明
确,不矛盾,可为人遵守,稳定,官员的行为必须与已公布的规则一
致.这是法的“内在道德”.因此富勒坚持“恶法非法”的立场,认为
德国法院可以宣布纳粹的法律过于邪恶因而是无效的,从而对战争犯
予以惩罚。而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表人物哈特则认为纳粹的法律是有效
的法律,因为那是经合法程序制定的实在法.哈特指出:“某一行为
根据一般的标准是不道德的这一事实是否足以使该行为成为应受法
律惩罚的行为,这个问题是不同又相互联系的。
2.《同性恋和卖淫调查委员会报告》与德富林的道德强制理论
20世纪40年代以后英美等西方国家的同性恋人数猛增,同性恋者
开展了争取“合法权利”的斗争并成立了全国性或地区性的同性恋
者组织。操淫业也呼吁取消对 卖淫的刑罚。在这种情况下,英国议
会任命议员沃尔芬登为首组成一个特别委员会——“同性恋和卖淫
调查委员会.该委员会提出一项立法建议:不应继续把同性恋与卖淫
作为犯罪惩罚,但应通过一项立法禁止公开卖淫。英国议会先后通过
了该项建议。对此,时任英国高等法院王座分庭法官的德富林发表《道
德强制》的演讲,阐述了如下三个问题:一、社会是否有权利对道德
问题作出判断?二、如果前者证成,他是否也有权利使用法律武器强
制实行它的判断?三、如果前者证成,社会是否应该在所有情况下使
用法律武器,它根据什么原则区分不同情况?德富林对前两个问题的
回答都是肯定的。对于第三个问题,道德是一个存在着公共利益和个
人利益的领域,要平衡两者。他提出法律强制实施道德时应遵循四项
原则:一是容忍与社会完整统一相协调的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二是
容忍限度的改变;三是尽可能充分地尊重个人隐私;四是法是最低限
度而不是最高限度的行为标准.德富林的观点简单地说就是:法可以
而且应该禁止不道德的行为,强制实施道德.他提出的上述原则和
“沃尔芬登委员会”的报告是对立的。哈特、德沃金等人对他的“道
德强制主义"理论进行了严厉批评。
哈特对德富林的道德强制理论批判的理论基调是:某一行为根据
一般的行为标准是不道德的这一事实是否足以使该行为成为应受惩
罚的行为?法律的道德强制本身在道德上是允许的吗?哈特采用
“实证道德”与“批评道德”两个概念来阐述观点。实证道德是一个
特定的社会集团实际接收和共同遵守的道德;批评道德是包括实证道
德在内的现实社会制度使用的一般道德原则。哈特认为问题是关于法
律强制实证道德的批评道德的问题。
3.哈特与德沃金之争
在《法律的概念》这本法律实证主义经典中,哈特提出的法律概
念是,法律是一个规则系统.在遇到未被法律明确规定的场合,法官就
行使自由裁量权。因此,在这类案件中,法官就是立法者,规则的制
定者.但德沃金认为:法律不仅包括立法机关和其他正式法律规则颁
布者制定的规则,而且还包括原则,其中突出的是包括了立法者或法
官从中可能汲取创造新规则之材料的道德原则。法官有义务成为道德
哲学家.在原则与规则之争中,哈特与德沃金各自的立场可以这样概
括:哈特认为法官在疑难案件中要运用自由裁量权,适用法律以外的
道德原则来裁决案件,这是法官立法的活动;德沃金则认为法官没有
自由裁量权,即便在疑难案件中,法官要提出合理的法律理论去发掘
本身隐含在法律精神之中的原则来裁决案件,法官的活动不是创造法
律,而是发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