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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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3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3年)

(91)建建工字第25号 建城[1991]352号
—9—
序号
文件名称
97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98 关于加强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通知
99 关于加强城市机动车辆停车场建设的通知
100
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贯彻《全民所有制建筑安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 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30 关于印发《对建筑企业资质审查中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31 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审查中几个问题的意见
32 关于发布《混凝土建筑构件厂营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33 关于印发城乡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技术业务人员培训工作规划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34
关于印发《建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级建筑企业及混凝土建筑构件企业 标准》(试行)的通知
(84)城园字第203号
89 关于颁发《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判废暂行规定》的通知
(85)城公字第180号
90 关于颁发《城市煤气工作暂行条例》和《发展城市煤气的技术政策》的通知
(85)城字第325号
91 关于颁发《城市节约用水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86)城城字377号
92 关于加强城市煤气安全工作的通知
—3—
文号 建办[1999]50号 建办[2001]103号 建办〔2004〕107号 建办〔2011〕35号 建办厅〔2010〕36号 建办综〔2003〕33号 建法〔2004〕110号 (85)城科字第212号 (87)城科字第268号 (87)城科字第543号 (87)城科字第83号 (88)建科字第330号
52 关于换发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53 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港 澳 台地区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接内地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 原则上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四章 合 同
第二十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方与承接方必须依法签订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 委托方和承接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签订勘察设计合同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使用或参照使用国家制定的 建设工程 勘察合同 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文本 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勘察设计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质量 监督制度和工程勘察设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定期公布有关结果
国家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勘察设计质量保险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计市场各方当事人 执行国家法律 法规和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和检查
托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六 法律 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承接方可以聘用技术劳务人员协助完成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 但必须签订聘用 合同 技术劳务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二条 外国勘察设计单位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 不得单独承接中国境内建设项 目的勘察设计业务 承接中国境内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业务 必须与中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合作勘 察或设计 也可以成立合营单位 领取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按国家有关中外合作 合营勘察设 计单位的管理规定和本规定开展勘察设计业务活动
第三章 勘察设计业务的承接
第十六条 承接方必须持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资质证 书 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并对其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严禁无 证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的单位和个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勘察设计法律规定(3篇)

勘察设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勘察设计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地理位置、地质条件、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气象、环境、经济和社会等因素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研究和分析,为工程建设提供科学依据和设计方案的综合性工作。

勘察设计法律规定是指在勘察设计过程中,为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规范勘察设计行为,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勘察设计法律体系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勘察设计法律体系的最高层次。

宪法中关于土地、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为勘察设计法律体系提供了基本框架。

2.勘察设计法律法规勘察设计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勘察设计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主要包括:(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条例(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管理办法3.勘察设计规章勘察设计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有关勘察设计的规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管理办法4.勘察设计规范性文件勘察设计规范性文件是指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制定的有关勘察设计的行业规范、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

主要包括:(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规范(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操作规程三、勘察设计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制度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制度是指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认定、许可和管理的制度。

其主要内容包括:(1)资质等级划分(2)资质认定程序(3)资质许可条件(4)资质许可期限(5)资质监督检查2.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制度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制度是指对勘察设计合同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环节进行管理的制度。

其主要内容包括:(1)合同订立程序(2)合同主要条款(3)合同履行监督(4)合同变更和解除(5)合同终止3.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制度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制度是指对勘察设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的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21法信汇编版)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21法信汇编版)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21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4.01•【文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115号发布,2007年11月22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法信”平台根据2021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3号)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履约管理,及时足额支付勘察费用,不得迫使工程勘察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V1

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V1

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V1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是江苏省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而颁布的一部立法文件。

本办法确立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阶段各项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旨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办法适用范围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等各个阶段的管理,包括土建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工程。

二、勘察设计组织管理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机构承担。

同时,设计过程中应设置专职质检人员,监督并检查设计计划、方案、图纸和报告等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工作。

三、勘察设计合同管理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规定,所有勘察设计工作都应在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前提下进行。

勘察设计合同中应明确项目范围、勘察设计内容、质量要求、工作量、工作期限、报酬以及服务保障等要素。

四、勘察设计报告审核管理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要求,所有勘察设计报告都应进行审核,并按照相关规定分层次、分类别审核。

审核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确保审核结果的严谨性和客观性。

五、勘察设计成果管理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规定,勘察设计成果的保密性和知识产权应得到充分保障。

勘察设计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勘察设计机构,未经勘察设计机构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使用、复制、传播其成果。

六、勘察设计项目变更管理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要求,任何勘察设计项目变更都应在勘察设计合同的基础上进行,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变更后的勘察设计应与原勘察设计无明显差异,并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

七、监督管理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机构承担。

监督部门应对勘察设计机构的资质条件和专业能力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监督结果。

总之,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效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规范程度和质量水平,为江苏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协议4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协议4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范本4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参照文本的条款,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对文本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也应采用书面形式。

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范本4篇,欢迎参考阅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范本一建设单位:____,以下简称甲方;设计单位: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国家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规定和__批准的计划任务书,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甲主委托乙方承担____工程的设计项目,建筑安装面积为____平方米,批准总投资为____万元,建设地点在____。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1.甲方应在__年__月__日以前,向乙方提交业经上报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工程选址报告,以及原料(或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和能满足初步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

甲方在__年__月__日施工图设计前,应提供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能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施工的条件,以及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

甲方对上述资料必须保证质量,不得随意变更。

2.及时办理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审批工作。

3.在工程开工前,甲方应组织有关施工单位,由乙方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工程竣工后,甲方应通知乙方参加竣工验收。

4.在设计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工作时,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在生活上予以方便,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因技术上的特殊需要进行试验,所需一切费用以及为配合甲方到外地的差旅费均由甲方负责。

5.甲方必须维护乙方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复制、重复使用或擅自扩大建设范围。

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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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一、引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的,约
定为建设工程提供勘察设计服务的合同。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合同的管理,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效益,制
定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二、合同签订与备案
2.1 合同签订
建设单位在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后,应与其签订正式的勘察设计合同。

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名称、工程范围、合同金额、工期
要求、技术要求、合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条款。

2.2 合同备案
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应按照相关规定
进行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编号、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合同履行的监督机构等。

三、合同履行与管理
3.1 合同履行
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按质量要求完
成勘察设计任务。

同时,双方应保障相互合法权益,互相配合,解决
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3.2 合同变更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建设单位和勘察
设计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流程进行。

合同变更应经过双方协商
一致,并进行合同变更备案。

3.3 合同支付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节点及时支付勘察设计款项,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约定提交相关的设计文件。

3.4 合同验收
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流程进行验收。

勘察设计
单位应提供合格的设计文件,如不合格应立即进行整改,并进行复验,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

四、合同风险控制
4.1 风险评估
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应对勘察设计项目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难度、技术可行性、市场竞争等。

并在合同中充分考虑这些风险因素。

4.2 风险应对措施
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合同履行的风险,及时制定应对措施,防范和减少风险。

五、合同纠纷解决
5.1 协商解决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未果的,可进一步寻求专业机构的调解。

5.2 仲裁解决
如果协商和调解均未解决纠纷,双方可通过仲裁机构解决。

仲裁裁决具有最终和强制力。

5.3 法院诉讼
对于无法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解决的合同纠纷,双方可以向法
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

如有需要对本办法进行修改或解释,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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