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的执行原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题库及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题库及答案一、名词解释1. 行政主体2. 行政许可3. 行政复议4. 行政相对人5. 抽象行政行为6. 行政补偿7. 地域管辖8. 行政确认9. 行政许可10. 行政裁决11. 管辖权的转移12. 行政法律关系二、选择题1. 下列活动形成的关系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是()A. 工商局给所属干部纪律处分B. 工商干部上街宣传法律C. 财政局取消不合法收费项目D. 人民法院审查工商局处罚决定2. 以下选项中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是()A.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B.省人民政府C. 市政协D.县纪律检查委员会3. 我国行政诉讼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A. 合法性B. 合理性C. 合法性与合理性D. 适当性4. 公民甲住在A 区,在B 区建有生产加工企业,且A、B 区同属于C市。
某日,C市人民政府所属有权行政机关对甲所拥有的企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企业停产并予以查封。
甲对此决定不服,那么,他应向哪个法院起诉?()A.向A区法院起诉B. 向B区法院起诉C. 向C市中院起诉D. 以上三者均可5. 下列哪项不属于行政案件裁定的适用范围()A. 驳回起诉B. 财产保全C. 指定管辖D. 中止诉讼6. 下列哪项不属于我国行政法的渊源()A. 国际条约B.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C. 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D. 宪法7. 王甲、李乙是某大学大四女生,因在学校宿舍私用电炉不慎失火,造成部分公私财产损失。
学校作出决定予以严重警告、并各罚款200元。
二人因受学校处理,两周未正常上课。
毕业时学校以二人无故旷课拒绝授予学位。
二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学校不是行政机关,无行政处罚权,法院不应受理B. 就授予学位而言,学校是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职权,法院应受理C. 学校没有行政处罚权,法院应全部撤消学校的处罚决定D. 学校授予学位的行为属于执行其本身职能,法院不应受理8. 某省人民政府为建设一项国家重点高速公路,决定占用沿途部分农民的土地,省人民政府对被占用土地的农民给予了各种补偿。
行政诉讼法简答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简答题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简述行政诉讼起诉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简述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关系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一样,也是程序法。
行政诉讼法是从民事诉讼法中脱胎而来的。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外,对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还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例如,民事诉讼中有关回避、证据、期间、送达、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以及执行程序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行政案件时可以适用。
但两者调整的对象不同,因此,在具体内容上有显著的不同:(1)诉讼的主体不同。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他组织、法人和公民之间在行政管理中引起的纠纷。
行政诉讼主体之间具有行政隶属关系。
原告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行政复议机关。
而民事诉讼是解决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纠纷,因而,民事诉讼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系。
(2)诉讼的性质不同。
行政诉讼中争执的是关于行政权利义务问题,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提起的诉讼;而民事诉讼中争执的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问题,即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发生纠纷时提起的诉讼。
(3)诉讼发生的条件不同。
行政纠纷发生后,有的争议须经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后,当事人对处理不服时,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民事纠纷发生后,纠纷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程序因此而发生。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概述一、行政复议概念所谓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有权机关予以审查,有权机关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予以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并最终作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一)合法原则合法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坚持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为准绳,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二)公正原则公正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偏私不袒护,行政复议结果应当体现公平正义的现代法治精神。
(三)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应当公开进行,保持透明。
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的过程与结果都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接受当事人与社会的监督。
(四)及时原则及时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尽快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得拖延敷衍。
及时原则也是行政法高效便民原则中高效原则的要求。
(五)便民原则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应当尽可能方便当事人申请,并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成本支出,简化手续与环节,并获得最有效的权利救济。
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范围,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案件的职责权限。
主要解决的是究竟哪些案件可以纳入受理范围,成为行政复议的对象问题。
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肯定范围,即可以受理的事项;二是排除范围,即不予受理的事项。
一、肯定范围1.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一般只受理具体行政行为。
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侵犯农业承包权的行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不依法履行保护义务的行为、行政给付行为等。
2.行政复议可以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与行政诉讼一致,行政复议也可以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但须同时符合两项要求:(1)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只限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
行政复议法试题及答案

行政复议法试题及答案行政复议法是调整行政复议活动的基本法律,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以下是一份模拟的行政复议法试题及答案,供参考: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提出复议申请的行为。
A. 人民法院B. 上级行政机关C. 同级人民代表大会D. 监察机关答案:B2. 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内提出。
A. 15日B. 30日C. 60日D. 90日答案:C3. 下列哪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A. 行政处罚B. 行政强制措施C. 行政裁决D. 行政指导答案:D4.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A. 15日B. 30日C. 60日D. 90日答案:C5.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内送达申请人。
A. 3日B. 5日C. 7日D. 10日答案:D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6. 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答案:×7.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8. 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可以自行收集证据。
()答案:×9.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答案:√10.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答案:×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11. 简述行政复议的原则。
答案:行政复议应遵循以下原则:合法性原则,即复议机关必须依法进行复议;公正原则,即复议机关应当公正对待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及时原则,即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便民原则,即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
12. 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有哪些?答案: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包括: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
行政诉讼指导:司法考试拾遗之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指导:司法考试拾遗之行政诉讼法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范围,共计11项,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相比,多出了:(1)第(三)项“许可证管理”;(2)第(四)项“行政确权”;(3)第(六)项“农业承包合同案”等情形。
二、在对行政规定进行一并复议审查时:复议机关对申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在处理期间,复议机关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待有权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完毕,再恢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审查(第26条)。
三、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这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例题:刘某因不交纳乡政府非法征收的费用,被乡政府非法拘禁4天。
对此,刘某应通过何种途径请求国家赔偿?A.必须先向乡政府请求国家赔偿,对乡政府的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B.可以在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C.可以在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D.可以先向乡政府请求赔偿,不服乡政府决定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正确答案:BC]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原则上差异:(1)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共有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不适用调解原则,见《行政诉讼法》第50条及原《行政复议条例》第8条规定:“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
”《行政复议法》对此未明确,但作为一个原则是没有问题的。
(2)另一个共同的基本原则:起诉、申请复议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原则,见《行政诉讼法》第44条及《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应诉制度(4篇)

行政复议、应诉制度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申请,要求行政机关复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可以是受到具体行政行为限制、剥夺或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申请行政复议的程序通常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复议决定等环节,也可涉及听证、调查等程序。
应诉制度是指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行政机关或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行政复议决定进行审查和裁决。
通过应诉制度,申请人有权在法院获取独立、公正的判断,并对行政复议决定进行纠正。
行政复议制度和应诉制度在保障公民权益、监督行政机关行为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行政复议制度通过内部机构解决争议,有助于减轻法院负担和加快解决纠纷的速度;应诉制度则可以使争议更加公开、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同时,行政复议制度和应诉制度也起到了监督和约束行政机关行为的作用,使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更加规范和透明。
行政复议、应诉制度(2)第一条为确保动物卫生监督兽药饲料监察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畜牧兽医活动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本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市人民政府或张掖市畜牧兽医所申请行政复议,本所作为被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应诉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本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本所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赔偿是指因本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向本所要求赔偿,本所依法给予赔偿的过程。
第五条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工作,在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法制科统一扎口,有关职能科室具体负责实施。
法宣在线-章节练习及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单选题)某省会市人民政府制定一规章,授权市政府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治理乱设摊点问题,并明确市综合治理委员会直接主管该办公室工作。
高某因乱设照相点被市场管理办公室罚款500元,高某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复议机关是谁?()A.省综合治理委员会B.市人民政府C.市政府市场管理办公室D.市综合治理委员会正确答案:D2、(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哪个是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A.某市交通管理局发布了排气量1升以下的汽车不予上牌照的规定,并据此对吴某汽车不予上牌照的行为B.城建部门将某施工企业的资质由一级变更为二级的行为C.某乡政府发布通告劝导农民种植高产农作物的行为D.民政部门对王某成立社团的申请不予批准的行为正确答案:C3、(单选题)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区建材工业局管理的国有小砖厂出售。
小砖厂的承包人以侵犯其经营自主权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下列哪一个?()A.市人民政府B.市国有资产管理局C.区人民政府D.市经济贸易局正确答案:A4、(单选题)某市西城区建委根据市政府总体规划,对某大街实施改造,张某房屋位于改造区。
某日,西城区建委改造建设指挥部下达住房安置通知,张某未搬迁。
数日后,受区建委委托的该市某拆迁公司强行拆除了张某房屋,张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下列哪个选项是本案的被申请人?()A.市政府B.某拆迁公司C.西城区建委D.西城区建委改造建设指挥部正确答案:C5、(单选题)某市工商管理局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一企业有严重的违法经营行为,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该企业150万元以上的罚款。
对此,市工商管理局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给予批准后,市工商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了处罚决定。
该企业不服市工商管理局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此案谁有管辖权?()A.市工商管理局B.市人民政府C.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D.市工商管理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正确答案:C6、(单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的适用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的适用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又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然而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这种执行申请却一概不予受理,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八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和第九十四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规定。
一些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对此《解释》颇有怨言,认为最高院的这种解释是对行政执法的限制和掣肘、严重影响了行政效率,损害了行政执法的权威,且其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应属违法和无效的解释。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对有关法律条款的片面理解。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该条款是在行政诉讼法第八章“执行”中作出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只有完全符合上述条件,行政机关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知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如果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起诉期限未满之时,行政机关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话,那么由于这时还不能肯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不提起诉讼”了,所以人民法院当然不应予以执行。
《解释》第九十四条也作了例外的规定,即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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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的执行原则论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的执行原则摘要中国立法规定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原则,主要基于五大理论基础:行政行为效力、行政管理特性、公益至上、学习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和相对人行为的危害性。
但通过对中国大陆之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考证和中国大陆立法理论基础的质疑,不难发现不停止执行原则并不科学。
它不但侵害了私人的合法权益,有时甚至无情地践踏公共利益。
为了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协调公平和效率、兼顾公益和私益,必须重新架构一种完善的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制度。
关键词行政复议诉讼期间执行原则作者简介:张占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25-02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行政法理念逐步演变,最终确立现代公共给付行政时代的理性信条。
在此基本价值理念转换的基础上,在“人权入宪”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宏观背景下,传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制度已难以跳出旧学之框架,只有对之进行重新匡正改造,方可顺应时代精神。
一、国外范围立法关照及立法规定近代以来,中国法学界形成了向西方学习的浪潮。
今天,该趋势有增无减。
在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效力问题上,我们也非常有必要观摩以下域外的规定,从而汲取其中的精神营养,为吾所借鉴。
那么域外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效力的规定和情况到底如何呢?根据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5条规定,行政裁决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停止执行,法律规定的除外。
这也就是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停止执行行政行为为原则,不停止执行为例外。
德国行政法中亦有类似的制度规定。
根据德国《联邦行政法院法》第80条的规定,行政行为的效力自申请和起诉到行政复议机关或法院时,裁决生效期间被延缓;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不中止行政决定的执行,具体为:(1)公共捐税和费用方面的命令;(2)警察局不可迟缓的命令和措施;(3)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4)基于公共利益或主要考虑参与人的利益做出行政行为或对复议者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特别命令立即执行的情况。
日本行政法却有着与美国和德国完全不同的规定。
根据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行政处分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处分的效力、处分的执行或程序之继续不受阻碍。
该法之所以确立了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原则,是为了防止由于行政相对人滥用申诉而导致行政活动的停滞。
但是,若严格地贯彻不停止执行的原则,有时会导致如下结果的发生,即由于处分的执行给行政申诉人造成严重的侵害,毫不容易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胜出,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却不能实现。
因此,为了全面保全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案件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为了避免由于处分执行产生的难以恢复的侵害,在紧急必要时,法院可以根据申诉,决定处分的效力、处分的执行或者程序的继续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停止,以给予原申诉人临时的保护和救济。
”我国1999年《行政复议法》和1989年《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制度原则。
该制度原则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期间被申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申请和起诉,也不因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审理而暂时停止其执行。
《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与复议不停止执行制度相似,《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则应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具体为:(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的,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另外,我国有关机关指定和发布的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条款的法律和法规,都对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了明文规定。
二、我国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制度之审视(一)理论缺陷第一,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尤其是公定力理论能否成为支持该制度存续的基石。
行政行为公定力与现代行政法理念相悖,对我国无效行政行为防卫权制度的设立构成了障碍,影响了法治状态下权利与权力新型关系的构建。
具体表现在:其理论依据缺乏合理性,其理论构建缺乏逻辑上的周延性。
因此,行政行为公定力应退出行政行为效力领域,并确立以权利直接制约权力的独立价值取向。
第二,法律冲突与困境。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制统一是实行法治之基本要求。
然而比照我国行政诉讼法内部法条、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或行政处罚法等其他法律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相关规定,却是法律规范混乱不堪,极不统一,相互冲突。
行政诉讼法自身规定之间的规范冲突。
《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这是行政诉讼中确立不停止执行制度原则的直接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本条是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条件依据。
但是最高院随后的一系列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具体行政行为则不能得到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起诉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44条和《行政诉讼法》第66条直接冲突,加上法院对此所持态度,使得起诉不停止执行制度在行政诉讼中事实上名存实亡。
第三,人们主观认识不科学。
首先是长久以来,人们一直坚持认为行政机关是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机构,行政行为是提供公务福利的行为,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将行政等同于公共利益。
这种认识非常危险。
众所周知,行政权是国家公权力中最活跃同时也是最容易异化的权力,无论在立法国、司法国或行政国,无论行政权受到多么完善的制约,行政权都有寻租的可能性。
在中国民众“官官相护”“官员相互勾结”的思想意识支配下,他们不相信行政复议机关,很多情况下要么忍气吞声,要么走上信访的不归路。
第四,该制度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左。
当今,国家不再是“守夜人”,行政机关也不再只是“夜警”,而需要主动承担起为民众提供“生存照顾能力”的义务。
面对纷繁复杂的行政事务,行政管理手段也逐渐多元化,并且出现由“管制行政”向“授能服务行政”重心右移的趋势。
只有这样,才符合行政救济中对行政行为进行“违法推定”的法律理念。
(二)检讨法律制度本来是人们用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工具,却反过来成了横在人们脖子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正如阿奎那所言:“全部法律制度都以人们的公共福利为目标,并且仅仅由于这个缘故,它才获得法律的权力和效力。
”由于民众的生存权是普遍的并且在道德上永远不可剥夺的,所以,否认某些人类成员享有的生存权就必然是错误的。
依循并且凭借这种否认的法律制度在实际上永远是对生存权的侵犯,当法律制度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不能完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的权利,相反却侵犯民众生存权时,就应该废止或改变。
三、借他山之石,重构具体行政行为执行之范式我国目前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制度原则不能适应现代行政法的发展趋势,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的正当权益,使“权利必定受到救济”的神圣信条流于口号。
而国内现行的最有代表性的学者建议又有许多漏洞和不足。
没有根本性的可行的制度改革与突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很可能沦为少数执法者屡战屡败的历史记录,而不是更多公民维护正当权益的有力渠道。
那么如何架构具体行政行为执行之模式就成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近代以来,我国就开始学会“师夷长技以自强”。
有鉴于此,可以借鉴德国行政法上关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是否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暂时权利保护制度”和具体规定来重新架构我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制度。
所谓德国暂时权利保护制度,又可称之为诉前临时权利保护程序,适用于宪法和行政法领域。
它是指行政相对人在起诉前,基于特定情形或理由,可以申请法院向行政机关签发中止执行令、强制履行令、人身保护令或为财产保全、先予给付的措施,从而有效地实现相对人自我权利保护的一项特别程序。
德国现行《行政法院法》第80条第1项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及确认之诉具中止执行的效力。
本款也适用于创设性质行政行为、确认行政行为及具双重效力的行政行为。
”紧接着这条第2款规定:“下列情况下,不存在中止执行的效力:(1)公共捐税和费用方面的命令;(2)警察局不可迟缓的命令和措施;(3)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4)基于公共利益或主要考虑参与人的利益做出行政行为或对复议者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特别命令立即执行的情况。
”梳理我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并结合上述论述,笔者认为,对该制度不妨作如下设计:确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原则,并由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制作裁判书。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必须告知当事人:(1)相对人同意执行的;(2)行政机关认为停止执行有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但需要书面形式说明执行时所考虑的公益、国家利益且符合比例原则,经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3)经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申请,经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审查,同时权衡相对人权益和第三人权益孰轻孰重,进行价值判断,只有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大于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对相对人造成的侵害,而相对人又未提供担保或财产保全措施,才能裁判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4)即时性强制措施,即在遇到重大灾害事故以及其他影响国家、集体和公民利益的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依职权直接采取的强制措施;(5)其他法律法规明确具体规定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
参考文献:[1]庞德.普通法的精神;李秀清.法律格言的精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2][德]汉斯.丁.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第一卷).商务印书馆出版社.2002年版.[3][台]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础理论.三民书局.1988年版. ------------最新【精品】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