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个合同法的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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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 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协议缔结过程中, 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 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 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

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协议中, 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刘待给付以前, 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3.补偿损失, 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给对方导致损失时, 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4. 试用买卖, 是指当事人约定实验或检查标的物, 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协议。

5·捐赠, 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 无偿地将财产给与别人的法律行为。

6.协议法: 有广义与侠义之分。

广义的协议法是指调整协议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侠义的协议法, 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 以协议法命名的基本发, 可以称为协议的法典。

P47.互为对价: 指当事人互相给予对方民众利益且两种利益具有概括的等级性, 这不一定意味着双方互相给予的利益完全相等, 只要双方当事人互以彼此的给付为自己给付的条件即可, 一般讲来, 只要双方互相给予的利益大体相等, 即可满足此规定, 构成有偿协议。

P218要约失效: 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上的拘束力, 因而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的拘束作用。

P429承诺撤回: 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告知以后, 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P4610.拍定: 是指拍卖人在竟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达, 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局势承诺。

P5111.买卖协议: 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协议。

P21012.供用电协议: 指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 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协议P225-222613.赠与协议: 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P23314.借款协议: 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 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协议。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
70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71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97不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虽为履行,但没按合同债务的内容履行.
98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99赔偿损失: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100全部违约: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41格式合同:通过符合缔约而成立的合同即是格式合同.
42合同债权:是指合同的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即请求其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权利.
43合同债务:是指合同的债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必须向债权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一种必要性.
44主给付义务:简称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必备的固有义务,即其可以决定合同类型的那些基本义务.
17本合同:凡为了今后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是本合同.
18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19非格式合同:是指法律未对合同内容作出直接规定的合同.
20确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确定的合同.
21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尚未确定的合同.

合同法史上最全的名词解释

合同法史上最全的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1、协议: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要式协议: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协议。

3、不要式协议:是指法律不规定必须具有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协议。

4、主协议:不以他种协议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协议。

5、从协议:必须以他种协议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协议6、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协议:指订约人订立协议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受某种利益,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直接设定利益而是为第三人订立协议,协议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7、债的相对性:指协议重要在特定的协议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协议当事人一方基于协议向于其有协议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而不能向于其无协议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协议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协议上的义务。

8、协议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协议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协议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协议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9、协议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协议规定的义务。

1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协议的条件。

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达。

12、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未达成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达。

1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协议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反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补偿责任。

14、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涉及人身损害导致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导致的间接损失。

15、协议权利:又称协议债务,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协议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名词解释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刘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3.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4.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5·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与他人的法律行为。

6.合同法:有广义与侠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侠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发,可以称为合同的法典。

P47.互为对价:指当事人互相给予对方民众利益且两种利益具有概括的等级性,这不一定意味着双方互相给予的利益完全相等,只要双方当事人互以彼此的给付为自己给付的条件即可,一般讲来,只要双方互相给予的利益大致相等,即可满足此要求,构成有偿合同。

P218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因而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的拘束作用。

P429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P4610.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竟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局势承诺。

P511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P21012.供用电合同:指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P225-222613.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P23314.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P24215.租赁合同:就是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

合同法课程名词解释

合同法课程名词解释

合同法课程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3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4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5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6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中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原则。

7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8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9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10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11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撤回。

12拍卖:是以公开竟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价者的买卖方式。

13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竟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4强制制约: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15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订,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16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7行为默示形式:18附条件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19附期限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合同法名词解释 完美整理版

合同法名词解释 完美整理版

名词解释题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2、主给付义务: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

3、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意思:合同是双方行为,合同是双方的合意,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

2、合同法: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4、实践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5、要式合同: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6、不要式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需要采取法律规定的某种形式,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的形式。

7、主合同:指不需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8、从合同:就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9、单务合同: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如借用合同、赠与合同。

10、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11、有偿合同:指当事人互为对价给付的合同。

12、互为对价:当事人双方互相给予对方某种利益且两种利益具有概括的等价性能。

13、无偿合同:指当事人间无对价关系的合同。

14、有名合同: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名称和内容的合同。

15、无名合同:指法律上未确定名称与内容的合同。

16、本合同:指为了今后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

全部合同法名词解释简答1

合同法名词解释双务合同: 双方当事人互负具有对价意义的债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 仅一方当事人负担义务的合同。

有偿合同: 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 须向对方偿付相应的代价。

无偿合同: 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 不必向对方支付报酬。

实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在合同订立时已确定, 不以偶然事件为产生前提。

射幸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给付, 因不确定的偶然事件而发生。

要式合同: 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形式而成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 法律没有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诺成合同: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即可成立。

实践合同: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 还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 合同才能成立。

有名合同: 法律给予一定名称, 并设有明确规范。

无名合同:法律未规定名称, 也无从为其设定具体规则。

主合同: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即可独立存在。

从合同: 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一时的合同一次或几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得以实现的合同继续性合同合同内容非一次性给付即可完结, 合同的履行需要持续的、不断的过程。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 是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合同义务又称合同债务, 是指债务人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向债权人为一定给付行为的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一方当事人因违背诚信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先合同义务), 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时, 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合同的效力: 已经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所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效力未定合同合同虽然已经成立, 但因不完全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 因此其能否生效, 尚不确定, 须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代理权的人以他人(被代理人、本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合同虽已成立, 但存在法定的可撤销原因(表意不真实), 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的合同。

合同法学名词解释

合同法学名词解释1.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和内容的合同。

2.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3.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4.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5.持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便可完结,而是持续的实现的合同。

6.从合同:保证合同相对于主债务合同而言即为从合同。

由于从合同要依赖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又被称为“附属合同” 。

7.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义务,目的在于使相对方因此负担对待履行的义务。

8.有偿合同:当事人之间互为对价给付的合同为有偿合同。

9.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无对价关系的合同。

10.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上未确定名称与内容的合同。

11.为本人利益的合同:订约人都是为了本人的利益而订约,此称之为本人利益的合同。

12.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订约为并非为自己而是为他人的利益订立合同,此称之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13.本合同:凡为了今后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是本合同,又称本约。

14.预约合同:凡当事人约定将来设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是预约合同,又称为预约。

15.非格式合同:是指法律未对合同内容作出直接规定的合同,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合同均属此类。

16.确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确定的合同。

17.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尚未确定的合同。

18.一时性合同:指一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实现的合同。

19.持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便可完结,而是持续的实现的合同。

20.承诺适格:所谓要约的实质上的拘束力在民法上也称为承诺适格,它实际上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期内即可以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地位。

21.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根绝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达。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部分,主要规范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在合同法中存在着许多专业术语,下面对其中一些常见的名词进行解释。

1. 合同:指民事主体之间平等自愿订立的、具有相互义务的协议,用以建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 当事人:指订立合同的各方,包括合同的甲方和乙方。

3. 甲方:合同中履行义务的一方,也称为合同的提供方。

4. 乙方:合同中享有权益的一方,也称为合同的受益方。

5. 成立:指合同主要条款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表达后,即被视为成立。

6. 履行: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和权利。

7. 变更:指合同生效后,各方经过协商一致,对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8. 解除:指根据法定情形或各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

9. 违约责任:合同一方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或其他责任。

10. 不当得利:当事人违约取得的因果关系上的财产利益,补偿给守约方,以消除违约的不公平。

11. 立约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保持诚实守信的行为和诚实信用的态度。

12. 合同解释:合同中的条款含义的确认和确定。

13.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14. 附条件的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在一定的事项成就或者不成就之前都没有效力,直到事项发生或者不发生才生效。

15. 无效合同:法律规定为无效的合同,即合同在成立时就被认为没有约束力。

16. 合同竞标:指供应商在为项目提供报价和服务时,根据项目需求进行竞争,以确定合同是否由其承包。

17. 银行保函:银行为保证合同履行而签署的保函文件,即向受益人承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一定的担保。

18. 商业秘密:商业领域中保持机密的信息,其知识和使用可能产生经济利益。

以上仅为合同法中的部分名词解释,合同法作为一门专业法律学科,涉及的名词众多且复杂,这些名词的解释对于理解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非常重要。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1、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指缔约人相互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

2、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good faith)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期义务,而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3、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代债务人的地位对债务人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因而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他人的权利。

4、根本违约:根本违约:又称之为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同的约定。

5、撤销权: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6、附期限合同: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

7、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对于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相对于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8、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并且在后履行方于一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9、合同的保全:合同的保全:是债的保全之一种,是指法律因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10、合同消灭:合同消灭:又称为合同终止,是指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致使合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的法律现象。

11、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依据的合同。

12、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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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个合同法的名词解释81个关于合同法的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3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2、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33、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4、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4、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5、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35、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6、行为默示形式: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该形式为行为默示形式。

36、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7、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37、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8、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38、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9、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或者39、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40、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10、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的法律责任。

行合同的义务。

41、赔偿损失: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11、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约行为的原则。

42、预期违约: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12、标的物: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13、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承租人使用、收益。

43、代位权: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前,在债务人怠于14、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债权人为促使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15、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的债权的权利。

同。

44、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16、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

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17、货运合同:是运送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

45、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18、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19、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46、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20、不可抗力:指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可避免的原因造成合同目的的落空,因此一方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47、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21、合同解释: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

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22、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48、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合同。

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23、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49、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24、运输合同: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50、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25、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51、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26、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务。

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52、(合同)解除权: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27、拍卖:所谓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53、清偿: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28、要式合同: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54、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合同。

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29、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提存。

30、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55、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又称标准合同。

56、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31、强制缔约:所谓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务。

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57、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58、侵权责任: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术问题提供技术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84、保管合同:也叫寄托合同,是保管人负责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保管物的一方为寄存人,另一方为保管人。

益。

85、仓储合同: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59、法律责任竞合: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费的合同。

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管辖,并根86、委托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合同。

委托他人处理事务的一方为委托人,接受该委托的一方为受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托人。

60、法律管辖竞合: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87、行纪合同: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的合同关系时,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由特别法规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接受委托以自己名义从范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特别法规范没有具体规定时,才适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向其支付报酬的另一方为委托人。

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的规定。

88:居间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61、买卖合同: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受买人,受买人支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他人寻找订立合同付价款的合同。

机会的一方为委托人;接受该委托,为其提供订立合同机会的另一62、样品买卖: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方为居间人。

同一品质的买卖。

89、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做出的,同意63、试用买卖: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受买人认可标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90、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64、易货买卖: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91、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议,又称以物易物合同、以货换货合同、互易合同等。

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有过错才承担不履行65、供用电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合同的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

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提供电力的一方称供电人,使用电力并支92、质押担保: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贷款人付价款的一方称用电人。

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在借款人不66、供用水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付价款的合同,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称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该动产或权利凭证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一方称用水人。

偿。

67、供用气合同: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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