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采矿立案标准,非法采矿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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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开采砂石定罪标准

非法开采砂石定罪标准

非法开采砂石定罪标准非法开采砂石是指在没有取得相关开采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的情况下进行砂石开采活动。

非法开采砂石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也严重影响了资源的合理利用,因此需要对其进行严厉打击。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构成非法开采砂石?又应该如何确定非法开采砂石的定罪标准呢?首先,非法开采砂石的行为包括未经审批擅自进行砂石开采、超范围开采砂石以及破坏生态环境等。

在确定非法开采砂石的定罪标准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其一,需要考虑的是开采行为的时间和地点。

在判定非法开采砂石的行为时,需要明确开采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以确定是否存在相关的开采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的情况。

其二,需要考虑的是开采行为的规模和影响。

非法开采砂石的规模和影响是确定定罪标准的重要因素。

如果开采规模较大,且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那么定罪标准也会相对严格。

其三,需要考虑的是相关证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

在确定非法开采砂石的定罪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相关证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确保定罪标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开采砂石的定罪标准,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上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般情况下,如果开采行为明显违法且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那么定罪标准会相对严格,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厉处罚。

而如果开采行为属于个别小规模的违法行为,且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那么定罪标准则会相对宽松。

总的来说,非法开采砂石的定罪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确保定罪标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非法开采砂石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

我国刑法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罪名?

我国刑法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罪名?

我 国刑 法对 矿 产 资 源 违 法 行 为规 定 了哪 些 罪 名 ?
刑法 对矿产 资源 违法行 为规 定 了两 个罪 名 :非 法 采 矿 罪 和破 坏 性 采矿 罪 。非 法 采矿 罪 处 三 年 以下 有 期徒 刑 、拘役或 者管 制 ,并处或 者单 处罚金 ;造 成矿 产资 源严 重 破坏 的 ,处 三年 以上 七 年 以下 有期 徒 刑 ,
[9] 陈建 中 ,沈 丽 娟 ,戴 化震 ,等 . 煤 泥 重 介 质 旋 流 器 分 选 粗
煤泥的探讨 [] J.选煤技术 ,2 1 () 8 O 0 0 4 :4 —5 . [ 0 张振 ,李桂华 ,胡文.干扰 床分选机在 大武 口洗煤 厂金能 1] 分厂的应用 [] J.选煤技术 ,2 1 () 2 5 0 0 5 :2 —2 .
该 流 程 的药 剂 成本 为 8 6 4元 / 选 厂 尾 矿 。仅 回 .6 t 收 白钨 精 矿 一 项 ,即 可 为 企 业 增 加 可 观 的 经 济
效益 。
Z 3 1 的硫 精 矿 和 WO n1 . 3 。品位 6 . 2 的 白钨 7 9 精矿 以及含 石 榴 子 石 9 的石 榴 子 石 精 矿 。其 中 2 钨 回收 率 6 . 4/ 不 仅 使 企 业 减 少 了 尾 矿 的 排 4 O 。 9 6
6 结 论
[1 黄 亚 飞 ,徐 亮 ,徐 春 江 ,等 . 上 升 流 场 颗 粒 分 离 的 P V测 ] I 量 [] 选 煤 技 术 ,2 1 () 4 1 . J. 0 0 2 :1 — 9 [2 黄 亚 飞 ,镲 春 江 .上 升流 水 力 分 选 机 流 场 的 研 究 [] 选 ] J.
参 考 文 献

[ 汤 玉 和 .S S一 Ⅱ湿 式 双 频 脉 冲双 立 环 高 梯 度 磁 选 机 的研 1] S 制 [] 金 属 矿 山 , 0 4 () 3 . J. 20 3 : 7

黄XX、吴XX、骆XX等非法采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黄XX、吴XX、骆XX等非法采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黄XX、吴XX、骆XX等⾮法采矿罪⼀审刑事判决书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防城港市港⼝区⼈民检察院。

被告⼈黄XX(曾⽤名“黄X”,绰号“阿洪三”、“黄三哥”),男,1974年12⽉20⽇出⽣,汉族,中专⽂化,系原防城港市港⼝区企沙镇板寮村主任,户籍地⼴西防城港市港⼝区。

因涉嫌⾮法采矿罪,于2019年9⽉20⽇被刑事拘留,同年10⽉25⽇被逮捕。

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看守所。

辩护⼈刘XX,⼴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钦,男,1993年8⽉10⽇出⽣,汉族,初中⽂化,⽆业,户籍地⼴西防城港市港⼝区,现住⼴西防城港市港⼝区。

因涉嫌⾮法采矿罪,于2019年9⽉3⽇被刑事拘留,同年10⽉10⽇被逮捕,2019年12⽉17⽇被取保候审。

辩护⼈何X,⼴西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XX(曾⽤名“房巍”,绰号“⽼房七”),男,1971年1⽉1⽇出⽣,汉族,⼩学⽂化,⽆业,户籍地⼴西防城港市港⼝区,现住⼴西防城港市港⼝区。

因涉嫌⾮法采矿罪,于2019年9⽉3⽇被刑事拘留,同年10⽉10⽇被逮捕,2020年2⽉14⽇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张X,⼴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XX,男,1988年10⽉15⽇出⽣,汉族,⼩学⽂化,⽆业,户籍地⼴西防城港市港⼝区,现住⼴西防城港市港⼝区。

因涉嫌⾮法采矿罪,于2019年9⽉5⽇被刑事拘留,同年10⽉10⽇被逮捕,2019年12⽉23⽇被取保候审。

辩护⼈蒋XX,⼴西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骆XX,男,1992年6⽉10⽇出⽣,汉族,⼩学⽂化,⽆业,户籍地⼴西防城港市港⼝区。

因涉嫌⾮法采矿罪,于2019年9⽉5⽇被刑事拘留,同年10⽉10⽇被逮捕,2019年12⽉17⽇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揭X英,⼴西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X,男,1962年1⽉17⽇出⽣,汉族,⼤专⽂化,⽆业,户籍地⼴西防城港市东兴市,现住⼴西防城港市防城区。

因涉嫌⾮法采矿罪,于2019年9⽉10⽇被刑事拘留,同年10⽉10⽇被逮捕,2019年12⽉17⽇被取保候审。

私自开采山石法律规定(3篇)

私自开采山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山石资源作为我国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筑、装饰、园林等领域具有广泛的应用。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私自开采山石现象日益严重,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还引发了诸多法律纠纷。

为了规范山石开采行为,保护自然资源,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私自开采山石的法律规定、案例分析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私自开采山石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是我国关于矿产资源开采、保护、利用的基本法律。

根据该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采、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的原则。

私自开采山石的行为,违反了该法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规定,禁止非法占用林地、擅自砍伐林木、毁林开荒等行为。

私自开采山石可能涉及占用林地、破坏植被等问题,违反了《森林法》的相关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规定,禁止在山区、丘陵区、平原地区擅自开垦、采石、采矿、取土等行为。

私自开采山石可能对水土保持产生严重影响,违反了该法的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规定,禁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

私自开采山石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违反了该法的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对私自开采山石行为作出了刑事责任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村民未经批准,擅自在其承包的山地上开采山石,导致植被破坏、水土流失,被当地政府依法查处。

2. 案例二:某公司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山石,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被当地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

四、防范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私自开采山石的法律后果,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使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015年非法采矿 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2015年非法采矿 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2015年非法采矿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一)无许可证的;(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第三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煤矿行业是我国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份,但由于其特殊性质,安全问题向来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其中包括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本文将就该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主要包括违规行为的定义、处罚措施、违规责任的界定以及监管机构的职责。

一、违规行为的定义:1.1 违规开采:指煤矿企业在未获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开采活动,或者超越许可范围进行开采。

1.2 违规施工:指煤矿企业在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施工的情况下,进行矿山工程建设或者设备安装。

1.3 违规生产:指煤矿企业在未经安全评估或者未按照规定的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的情况下,进行煤矿生产活动。

二、处罚措施:2.1 经济处罚:对煤矿企业进行罚款,罚款数额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程度进行确定。

同时,对煤矿企业的违规所得予以追缴,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2.2 行政处罚:可以采取警告、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以确保煤矿企业改正违规行为并保障安全生产。

2.3 刑事处罚: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如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环境破坏等情况,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煤矿企业的刑事责任。

三、违规责任的界定:3.1 主要责任人:包括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矿长、安全负责人等。

主要责任人应当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负有最终责任,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3.2 直接责任人:包括煤矿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直接责任人应当对自己所负责的工作岗位上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3.3 其他责任人:包括煤矿企业的配套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

其他责任人应当对自己所承担的监管职责和服务职责负有责任。

四、监管机构的职责:4.1 监督检查:煤矿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催促煤矿企业整改。

4.2 安全培训:煤矿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者:喻海松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这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最高司法机关就矿产资源犯罪再次发布专门司法解释,体现了对矿产资源司法保护的高度重视,对于依法惩治矿产资源犯罪,进一步加大对矿产资源的司法保护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1997年刑法规定了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003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以下简称《2003年解释》),主要对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行为的认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认定和鉴定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对矿产资源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

为了加大对非法采矿犯罪活动的惩治力度,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完善了非法采矿罪的规定,将“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件修改为“情节严重”,降低了入罪门槛;将升档处罚情节由“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

私挖乱采立案标准

私挖乱采立案标准
一、私挖乱采立案标准
1、私挖乱采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行为;
2、私挖乱采涉及非法占用水资源、非法使用管网设施和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3、私挖乱采涉及对水资源的侵占或者不当使用的行为;
4、构成犯罪的乱采行为;
5、发生水污染威胁到公众安全的行为;
6、占用公共资源经营以获取利益的行为;
7、其他违反国家水资源法律法规或者其他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社会影响明显的行为。

二、立案程序
1、对于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乱采行为,由水利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它法律规定,依法进行调查;
2、水资源保护部门提出立案的,应当提交到公安机关申请立案报告;
3、如有必要,可以立即通知当地有关工作人员对涉嫌责任人员进行抓捕;
4、对涉嫌侵占水资源、非法使用管网设施,污染水环境行为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除先行调查外,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5、对涉嫌其他污染水资源或者造成社会影响明显的乱采行为,根据
《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实施行政拘留,并由当地案件处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然后决定是否立案及立案执行人;
6、经过案件执行机构及当地水利部门调查,如果涉嫌犯罪行为确实存在,应当向公安机关及案件处理机构申请正式立案;
7、当地案件处理机构收到立案申请后由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认可,或者采取其他合适形式进行审查,由立案审查机构根据情况判断是否正式立案;
8、在立案后,案件处理机构及水资源保护部门会对案件人员的涉嫌乱采行为进行排查、处罚、拘留等,根据情况适时发布乱采处罚令,收缴赃款。

关于非法采矿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维普资讯
L AND&RE SOUReE S
关j采罪定的个题 于乍 矿 认 中 几 问 法
浙 江省 国土 资 源执 法 监 察 总 队 胡 盛 东
对 于 非 法 采 矿 罪 的规 定 ,主 要 涉 及 《 矿产 资 源 法 》
刑 事 案 件具 体 应 用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释 》第 一 条 对 违 反 矿 产 资 源 法 的规 定 非 法 采 矿 的 几种 情 形 作 了规 定 , 《 解
第三十九条、 《 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 《 刑 最高
人 民法 院 关 于 审理 非法 采 矿 、破 坏 性 采矿 刑 事 案件 具 体
释 》第二条对 “ 未取得采矿许 可证擅 自采矿”又作了具 体 规定 , 《 释 》第 三条对 “ 解 造成矿 产资源 破坏 ”和
“ 成 矿产 资源 严 重 破 坏 ” 的价 值 作 了数 额 上 的 规 定 。 造 根 据 以 上规 定 ,笔 者 认 为 ,从 现 行 法 律 规 定 来 看 ,对于
规 划 矿 区 、对 国 民经 济 具 有 重要 价 值 的矿 区和 他 人 矿 区

经 责 令停 止 开 采 后 拒 不停 止开 采 。 这 里 争议 比
较 大 的是 对 “ 令 停 止 开 采 ” 的理 解 。 根 据 原 地 质 矿产 责
部 发布 的 《 违反矿产资源法规 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 六条
但如果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中的责令停止开采理解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则意味着对于非法采矿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必须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开采的行政处罚为前提而行政处罚是在立案调查终结后作出的

通过对这次非法盗采案件的反思,我深刻认识到

通过对这次非法盗采案件的反思,我深刻认识到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扩展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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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采矿立案标准,非法采矿罪量刑标准前言:自然资源部发布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已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文摘自本《工作规程(试行)》。

违法开采类(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2)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继续采矿;(3)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矿;(4)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采矿(共生、伴生矿除外);(5)持勘查许可证采矿;(6)非法转让采矿权的受让方未进行采矿权变更登记采矿;(7)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8)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9)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

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开采类越界开采是指采矿权人擅自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含平面范围和开采深度)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开采类破坏性采矿指采矿权人违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取不合理的开采方法、开采顺序等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

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第三十条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违法开采类(四)违法开采类追究刑事责任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二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八条多次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价值数额累计计算。

第十条实施非法采矿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实施破坏性采矿犯罪,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退赔,积极修复环境,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九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价值在三十万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十一、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六十八条修改为:[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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