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秋菊打官司中关于行政法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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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秋菊打官司中关于行政法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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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秋菊打官司》中关于行政法的有关问题“秋菊打官司”这部影片的背景是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不久,电影上映后,在我国社会上尤其是在法学届上欣起过一阵讨论的热潮。电影主要讲的是秋菊的丈夫因与村长发生口角而被村长踢了一下,秋菊在村长家讨要说法,村长不肯认错,于是秋菊便到乡派出所告状,后来乡派出所作出了赔偿的调解,但村长赔偿时不肯认错而且态度傲慢。于是秋菊又申诉到了县公安局,结果县公安局的处理不变。秋菊继续申诉到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也只是裁决增加了赔偿的金额并没有要求村长道歉。最后秋菊在市公安局局长的建议下请律师打起了官司。律师就市公安局的裁决提起了行政诉讼,结果败诉而归,秋菊不服又上诉到了市中级法院。最后,在诉讼期间公安局重新进行了调查,经过对秋菊丈夫伤势的鉴定后,认为伤害已达到了轻微伤,于是公安局对村长作出了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但此时的秋菊早已因村长在她难产时的帮忙而原谅他。

该影片中涉及到的行政法领域的,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等方面的问题。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点:(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

其他争议。(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做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中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对申请复议的肯定范围作了详细的正面规定。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及其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特征:(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3)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4)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5)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受案范围: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8类侵犯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受理事项: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③认为法律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⑤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上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虽然根据当时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治安管理机关可以对这类轻微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但该条例并没有严格的分清民事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该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被裁决人(含受害人)不服治安管理机关裁决的,可以在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如仍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首先,该条例将治安管理机关的调解决定称之为“裁决”,而且没有规定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即使是引导性的),直接混淆了民事与行政的区分。第二,该条例还规定了不服治安管理机关裁决的,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这显然规定了当事人可就实为调解的不应诉的行政机关行为提起行政上的诉讼,而且由于行政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性,所以即使这样的诉讼发生也是没有多大意义的。第三,该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民事纠纷处理与行政处罚之间的关系问题,从而默许了在民事赔偿已处理完,当事人达成和解时,行政机关可再处罚侵害人,这种责任竞合时的“并列处理”在轻微民事侵权纠纷处理上是很不合理的。可见,正是由于上述规定的歧义性和不合理性,才使秋菊想要对方承担一个民事责任却跑了一大圈的行政程序,而且最后还事与愿违。

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纠正了上述种种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首先,新法里引导性的规定了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第二,新法明确了民事纠纷处理与行政处罚之间的关系,即“选择处理”。在调解达成并履行时,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如果调解

不成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行政机关也不再就民事问题进行处理而只是给予行政处罚并告知受害人民事起诉的权利。这样的规定对比以前更有利于停息纠纷。最后,新法删除了没有意义的就名为裁决实为调解的行政机关行为进行申诉和提起诉讼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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