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中小学、非学历非技能教育培训机构和校外午托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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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市范围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从事以中小学学生为主要对象的文化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化课程培训服务,是指中小学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科学、政治、历史、地理等文化学科及其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培训服务。

器乐、舞蹈、书画、摄影等艺术特长类培训服务,球类、棋类等体育竞技类培训服务,科技、研学类(不得开展学科类教育活动)培训服务,以及面向社会举办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能等级培训等培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立培训机构应符合当地社会发展需要,其数量和规模应当符合教育发展需求。

第四条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章设置条件和标准第六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个人办学,举办者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者,应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培训机构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举办者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占比;中小学校和教职员工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XXXXXXX章程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举办者地址及法人属性第一条公司名称:XXXXXXX第二条举办者地址:XXXXXXX。

第三条法人属性: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第二章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的规则第四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推举学校董事会组成人员;(二)了解学校的发展状况和财务状况;(三)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四)向学校提出教育、文化、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合理要求;(五)其他有关权利。

第五条、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二)承担学校设立阶段的相关费用,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经费,并提供相关资源;(三)每年按时审定学校的办学预算,按预算需求履行后续注资义务;(四)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但不干预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第六条举办者变更的规则:举办者变更:培训学校申请备案登记表原件;培训学校决策机构会议决议原件;财务清算报告原件;举办者变更申请原件;培训学校章程原件;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新的举办者相关的证明材料。

负责人备案:培训学校申请备案登记表原件;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决策机构会议决议原件;培训学校个人基本情况表原件;拟任新决策机构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原件;个人书面确认文书原件。

法定代表人备案:培训学校申请备案登记表原件;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决策机构会议决议原件;培训学校个人基本情况表原件;个人书面确认文书原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原件。

机构成员备案:培训学校申请备案登记表原件;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原件;决策机构会议决议;拟任新决策机构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书面确认文书原件;教育教学经验证明。

第三章机构性质、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第六条机构性质:15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定(3篇)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保障学生、家长合法权益,促进校外培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校外培训机构。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坚持教育为本,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益性和服务性,不得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不得与学校教育内容、教学进度相一致。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监管和评估工作。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五条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名称、章程和办学宗旨;(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师资力量和办学条件;(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经费;(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报告;(二)章程;(三)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四)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情况;(五)办学经费情况;(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八条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后,应当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三章办学行为规范第九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二)与学校教育内容、教学进度相一致;(三)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四)侵犯学生、家长合法权益;(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场所;(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师资力量;(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学设施设备;(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任课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教学能力。

《河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河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河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河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全面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是指,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民办培训机构”)。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前教育机构和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的设置与管理,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应当适应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符合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开展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章设置标准第六条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者。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当具有政治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治理结构。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设立决策机构,建立行政、教学等管理部门。

依法制定办学章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三)经费保障。

民办培训机构开办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农村贫困地区可适当降低标准,办学经费稳定,能够保障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四)办学场地。

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其中校舍面积应不低于200平米,办学场地及各项设施应符合安全及卫生标准。

实行住宿制的民办培训机构,应有满足食宿要求的生活设施。

租借校舍办学的,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合同,租期不得少于3年。

私立学校章程制度

私立学校章程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管理,明确学校与师生员工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x私立学校第三条学校性质:本学校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租用非国有资产,经费上自收自支的民营教育机构。

第四条学校宗旨: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行政与教育主管部门文件精神的前提下,为我国教育事业贡献力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学校隶属关系:本学校的登记机关是x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x市教育局,内部管理权归学校董事会。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负责学校重大决策和监督学校管理。

第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投资股份最大的董事担任;设董事会成员共五名,由全体董事会议选举产生。

任期为四年,任期满后连选可以连任,连任期不限。

第八条学校设立校长一名,由董事会聘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行政、财务等工作。

第九条学校设立教育教学、学生管理、后勤保障、财务审计等部门,负责学校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章教育教学第十条学校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一条学校制定教育教学计划,组织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严格教师选拔、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学校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的道德品质、公民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十四条学校积极开展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四章学生管理第十五条学校实行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学生处,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奖惩等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加强学生宿舍管理,确保学生生活安全和健康。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五章后勤保障第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后勤保障体系,确保教育教学、科研、生活的顺利进行。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最新版】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最新版】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校外培训机构发展,保护受教育者和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适龄儿童)设立或招生,开展非学历文化教育的培训机构,具体包括:(一)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校外培训机构。

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事业单位,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前述学科知识培训和素质教育培训活动的,需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鼓励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在我省举办高水平的校外培训机构。

国外教育机构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与我国教育机构合作,并应遵守中外合作办学以及外商投资的各项规定,依法享有各项优惠鼓励政策。

第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在培学生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开展的各项培训活动,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六条省、市、县(区)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实行省(市)统筹、以县(区)为主的管理模式,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

省、市、县(区)政府要建立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

非学科培训机构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机构的组织与活动,明确机构宗旨、任务和运行机制,保障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机构名称:[机构全称]第三条本机构性质:[非营利性/营利性]第四条本机构宗旨:[宗旨描述,如“以培养青少年兴趣爱好、提高综合素质为目标,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第五条本机构住所:[详细地址]第六条本机构业务范围:[详细列举业务范围,如艺术培训、体育培训、科技培训等]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七条本机构设立方式:[如“由[设立人/机构]发起设立”]第八条本机构设立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名称]第九条本机构设立登记日期:[登记日期]第三章机构组织机构第十条本机构最高权力机构为:[如“股东会/理事会”]第十一条机构组织机构包括:(一)[最高权力机构名称](二)[执行机构名称](三)[监督机构名称](四)[内部管理部门名称]第四章机构负责人第十二条机构负责人产生方式:[如“由[最高权力机构名称]选举产生”]第十三条机构负责人职责:(一)贯彻执行本机构章程;(二)组织实施本机构发展规划;(三)主持本机构日常工作;(四)维护本机构合法权益。

第五章机构运营第十四条本机构运营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坚持教育公益性;(三)保证教育质量;(四)注重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本机构设立以下内部管理部门:(一)[教学管理部门名称](二)[行政管理部门名称](三)[财务管理部门名称](四)[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名称]第六章机构财务第十六条本机构财务制度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七条本机构财务收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八条本机构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对机构财务进行审计。

第七章机构终止第十九条本机构因下列原因终止:(一)章程规定的宗旨实现;(二)无法继续运营;(三)其他原因。

第二十条本机构终止前,应依法进行清算。

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一二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宗衡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市校外午托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小学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校外午托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外午托机构,是指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在上午放学后下午上课前在学校以外提供午餐、午休等公益性服务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校外午托机构应当遵循依法设置、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和公益服务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是校外午托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校外午托政策的调研、制订、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校外午托的政策实施和校外午托机构设立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区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校外午托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民政部门依法负责校外午托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负责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的卫生审批及其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负责校外午托机构的消防审核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依法负责组织、协调涉及校外午托机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街道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无证及未经登记的校外午托机构的查处工作。

公安派出所依法负责辖区内校外午托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校外午托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批和登记第六条社区居委会和校外培训机构可以设立校外午托机构,纳入社区服务的范围。

校外午托需求集中的社区,社区居委会应当利用社区资源,通过自行设立、合作设立以及其他形式设立校外午托机构,满足社区午托需求。

第七条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以下简称设立者)可以设立校外午托机构。

有本市户籍和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公民个人可以优先设立校外午托机构。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一、总则1.1 本章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和管理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1.2 民办学校是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举办的、以提供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为主要目的的教育机构。

1.3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为社会培养高素质人材。

二、办学宗旨2.1 民办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优秀人材。

2.2 民办学校应当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中心,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

2.3 民办学校应当坚持德育为先,注重培养学生的道德品质和社会公民意识。

三、办学内容3.1 民办学校可以提供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不同层次和类型的教育服务。

3.2 民办学校应当根据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相应的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3.3 民办学校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开展丰富多样的课外活动和实践实习。

四、师资队伍4.1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师资队伍,确保教师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和道德素质。

4.2 民办学校应当加强教师培训和职业发展,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4.3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激励机制,吸引优秀教师加入,并赋予相应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五、学生管理5.1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5.2 民办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行为规范,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5.3 民办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关注学生的身心发展。

六、教育质量保障6.1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监控和评估机制,定期进行教育质量评估,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6.2 民办学校应当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的沟通与合作,接受监督和指导。

6.3 民办学校应当及时处理教育质量问题,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湖南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双减”文件和我省实施方案的精神,促进全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包括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学校,所称中小学生包括3-6岁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普通高中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利用国家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经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线下非学历教育机构。

包括体育培训机构、文化艺术培训机构、科技培训机构及其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本办法所称体育培训机构,是指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以传授体育技能、提升运动能力为目的的体育教学、指导、训练及其他校外培训活动的机构。

不包括面向社会各类人群提供与中小学课程或升学、考试无关的体育运动训练服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文化艺术培训机构,是指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与中小学课程或升学、考试相关的音乐(含声乐、器乐)、舞蹈、美术(含书法)、戏曲戏剧(含曲艺)等文化艺术教学、指导、训练及其他校外培训活动的机构。

不包括面向社会各类人群提供与中小学课程或升学、考试无关的文化艺术服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科技培训机构,是指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与中小学课程或升学、考试相关的信息技术、编程、机器人、科普知识等教学、指导、实验及其他校外培训活动的机构。

不包括面向社会各类人群提供职业能力或专业技能培训服务的机构。

向中小学生, 开展演讲与口才、国学、思维训练、记忆力训练等校外培训活动的机构,属于其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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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中小学、非学历非技能教育培训机构和校外午托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素质
和技术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民办中小学、非学历非技能教育培训机构和
校外午托等各类民办教育机构。

第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立、经营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依法开展课程教学及其他教育活动,维护教育机构形象和声
誉。

第四条 民办教育机构必须遵守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
对招生、教学、财务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同时,应当加强师德建
设,培养德艺双馨的教师队伍,不断提高教学水平,为社会培养更多
优秀人才。

第二章 民办中小学章程
第五条 民办中小学应当依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出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并严格按照教育
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办学管理。
第六条 民办中小学应当建立完善的校务管理机构,设立校长、副
校长和各类行政部门、教育科研机构等职能部门。同时,应当坚持择
优录用、公开竞聘、定期考核等原则,选拔任用具有优秀教育理念和
扎实专业技能的人才担任各类职务。

第七条 民办中小学应当建立健全的师生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的
日常教育、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关注和关爱,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和校园安全。

第三章 非学历非技能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第八条 非学历非技能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的教育政策和法
律法规,开展符合市场需求、适合社会发展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活
动。

第九条 非学历非技能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完善教师队伍建设,加强
教育教学管理,确保教学质量,为学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培训服务。

第十条 非学历非技能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收费标准、汇
缴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经审核后及时足额向财政部门缴纳相关税
费。同时,要规范招生、开班、上课、考试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确保
学员合法权益和校园安全。

第四章 校外午托章程
第十一条 校外午托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制定出符合实际的
教育服务计划,对托管儿童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教育,确保托管儿童的
身心健康和安全。

第十二条 校外午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收费标
准、服务内容和服务时间,并提供详细、透明的服务说明。

第十三条 校外午托应当落实防控安全措施,制定好应急预案,保
障托管儿童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如本章程有变更、修改,应
当在校方领导班子会议上研究通过,并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民办教育机构所有。
简要注释:
1. 民办中小学:指由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出资创办并经有关部
门批准的普通中小学。

2. 非学历非技能教育培训机构:指依法注册,为提高社会公众文
化素质和从事各种职业活动所开展的各类非学历培训机构。

3. 校外午托:指由托管人员在校外提供照顾儿童的服务。
法律名词及注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确立了民办教育机构的
地位,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

2. 《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公民实行初、中等教育的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学历教育促进法》:规定非学历教育机构
的管理办法,促进非学历教育的发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了国家教育工作的目标、方
针、基本制度和各级教育管理部门的职权等事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幼儿保育法》:规定幼儿保育服务的内容、
经费保障、管理与监督等方面的问题。

总结:
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民办中小学、非学历非技能
教育培训机构、校外午托。

2、列举如下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办教育促进法》、《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学历教育
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幼儿保育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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