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7月)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7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2号•【施行日期】2020.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2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2020年7月10日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净值信息、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第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第五条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基协问题解答

中基协问题解答中国基金业协会问题解答一、中国基金业协会概述中国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成立于XXXX年XX月XX日,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自律性组织。
其宗旨是: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交流和创新,提升行业执业素质,促进市场公平、效率和稳定。
二、会员资格与运作规范中基协的会员分为三类:普通会员、联席会员和特别会员。
普通会员是指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联席会员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特别会员是指经中基协认可的其他从事基金相关业务的机构。
会员应遵守中基协的章程和行业规范,执行中基协的决议,履行会员义务,享受会员权利。
会员须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行业规范进行运作,保证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的可控性。
三、法律法规与监管体系中国的基金业监管框架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自律规则构成。
法律层面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等;行政法规层面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层面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自律规则层面包括中基协的自律规则和行业规范等。
监管体系方面,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基金业进行监管,主要涉及基金公司的设立与审批、基金产品的审核与备案、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
中基协则负责行业的自律管理,通过制定行业规范、推动行业交流、开展业务培训等方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会员服务与支持措施中基协为会员提供多种公共服务与支持措施。
其中包括:信息披露服务,为会员提供法规政策、监管动态、市场行情等信息;业务支持,提供行业交流平台、业务培训等服务;技术支持,提供线上线下的系统、软件支持等服务;法律服务,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等服务;维权服务,为会员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支持等。
五、行业自律与诚信经营中基协高度重视行业自律与诚信经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会员类别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会员类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一个负责监管和推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发展的机构。
作为行业组织,协会的会员类别根据不同类型的机构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基金管理公司会员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
作为基金管理公司会员,其具有相关的资质和经验,拥有管理投资基金的能力和经验。
基金管理公司会员可以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类服务和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培训、信息沟通、法律咨询等。
二、证券公司会员证券公司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提供证券交易、投资咨询、证券承销等一揽子金融服务的机构。
协会的证券公司会员是在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内开展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业务的会员。
证券公司会员可以通过加入协会获得更多的业务机会、资源和市场信息,同时也可以参与制定相关行业规则和标准。
三、商业银行会员商业银行是指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依法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
作为商业银行会员,其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兼营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商业银行会员对协会的加入不仅可以扩展业务领域,还可以利用协会的平台和资源,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四、保险公司会员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依法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
保险公司会员是在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内提供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服务的会员。
加入协会可以为保险公司提供更多的合作机会和市场信息,帮助其扩大业务规模,提升服务质量。
五、期货公司会员期货公司是指经中国期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从事期货交易和相关衍生品交易的金融机构。
协会的期货公司会员是在期货公司业务范围内提供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服务的会员。
期货公司会员的加入可以为其拓展业务领域,提供更多的市场机会和流动性。
六、其他机构会员除上述几类会员外,协会还设立了其他机构会员,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顾问机构等。
这些机构通过加入协会,可以通过协会的平台和资源,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自身业务的发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中基协发〔2022〕8号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正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告中基协发〔2022〕8号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为了加强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基金行业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了《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 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2.《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起草说明3. 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22年5月10日附件1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基金行业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按照本规则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以下简称从业资格)。
第三条机构承担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主体责任,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明确行为规范,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和后续职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向协会报送信息。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本办法经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员的自律性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称《章程》)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称协会)会员及其所属从业人员。
第二章会员第四条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联席会员和特别会员。
第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
第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评价机构以及其他基金服务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联席会员。
第七条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指数公司、地方基金业协会及其他资产管理相关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特别会员。
第三章会籍管理第八条申请入会的机构,应到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进行登记注册。
第九条申请入会的机构进行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以下文件:(一)申请书,应载明申请机构的名称、法定住所等,并承诺拥护协会《章程》;(二)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将上述入会申请文件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在收到完整准确的入会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其入会的决定。
协会同意申请机构入会的,向申请机构发送《入会通知》。
申请机构在收到《入会通知》后的20个工作日内,携带单位证明、入会费付款凭证领取会员证。
协会不同意申请机构入会的,应书面告知原因。
第十一条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
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中基金管理公司的会员代表应是公司总经理或专职董事长。
商业银行以法人名义加入协会,同时具有基金托管资格和销售资格的,可以委派两名代表分别代表托管业务和销售业务在协会履行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年修订)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3.11.03•【文号】中证协发〔2023〕214号•【施行日期】2023.11.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证协发〔2023〕214号各会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协会对委员会的管理,促进委员会更好发挥证券行业“交流、议事和办事”平台作用,协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中国证券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国证券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已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2023年11月3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1月3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称专业委员会或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注销或更名由协会理事会决定。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是协会治理、会员自治的重要方式,应当围绕协会“自律、服务、传导”职能,凝聚会员共识、增进会员共信、协同会员行动,助力形成共建、共治、共享行业治理体系。
专业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行业交流、议事、办事平台作用,汇集行业智慧与资源,提升行业形象,提高市场效率,推动行业贯彻新发展理念,增强行业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协会设立会员服务部门,服务专业委员会工作。
协会持续完善专业委员会工作机制,引导委员会规范务实开展工作。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发生的经费由协会承担。
第六条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坚持协商、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的职责与构成第七条专业委员会根据目标定位,履行以下全部或部分职责:(一)草拟自律规则、业务规范,评估实施效果,并提出修改建议;(二)调查、收集、整理并反映行业动态、意见和建议;(三)推动行业文化建设,强化行业文化价值引导作用;(四)发挥智库作用,对行业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研究,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五)引导行业创新发展,协助开展业务和产品创新评估工作;(六)促进行业交流合作;(七)协助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活动;(八)协助组织行业培训,设计培训课程,提供师资;(九)协助设计执业检查方案、工作底稿,对执业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供专业意见;(十)研究、总结行业典型案例、先进经验;(十一)协助开展团体标准项目评审;(十二)负责重大纪律处分案件的复审和全部案件的复核;(十三)协会授权或委托的其他职责。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已经20年4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年第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年6月9日正式颁布,将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WTT提供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欢迎浏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以下简称协会)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自律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中证协发〔2024〕237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37号各网下投资者、证券公司:为配合做好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新“国九条”部署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科创板八条”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维护证券市场良好发行秩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完成报备。
《修改决定》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0月18日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一、将第五条和第六条合并,作为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应为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完成登记手续且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一般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
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达到两年(含)以上;(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持续经营能力,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最近十二个月未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建立健全首发证券内部问责机制和薪酬考核机制,明确相关业务人员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等事项,综合考量研究人员和投资决策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业务收入等各项因素确定人员薪酬标准;”相应地,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修改为:“(二)专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且交易时间达到五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最近三年持有的从证券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中,至少有一只持有时间连续达到180 天(含)以上;(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注册配售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投资实力,其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近一个月末总市值应不低于 6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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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员的自律性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及其所属从业人员。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和特别会员。
第五条下列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
(一)公募基金管理人,包括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
(二)基金托管人,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登记结算机构等;
(三)已在协会登记、运营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没有重
大违法违规记录、在协会备案基金产品管理规模在2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备案基金产品管理规模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括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的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其它资产管理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
第六条下列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联席会员: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中国证监会、协会备案的从事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法律、会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支付结算机构、媒体、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方专业机构等。
第七条下列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观察会员:
已在协会登记但不符合普通会员条件的其它私募基金管理人,包括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的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其它资产管理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
第八条下列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特别会员:
(一)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指数公司;
(二)经副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基金行业协会;
(三)境内外其他特定机构投资者等。
第九条同一机构从事多种与基金相关业务的,应当以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特别会员为次序,从前至
后选择对应会员类别申请入会。
第三章会籍管理
第十条申请入会的机构,应到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申请入会的机构进行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应载明申请机构的名称、法定住所等,并承诺拥护协会《章程》;
(二)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将上述入会申请文件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在收到完整准确的入会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其入会的决定。
协会同意申请机构入会的,向申请机构发送《入会通知》。
申请机构在收到《入会通知》后的20个工作日内,携带单位证明、入会费付款凭证领取会员证。
协会不同意申请机构入会的,应书面告知原因。
第十三条会员设会员代表人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
会员代表人应当是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履行相似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同一会员机构同时从事多种与基金相关业务的,可以每
类业务指定一名业务联系负责人,参与相关领域业务的研究、讨论。
第十四条会员更换会员代表人,须书面报告协会,提出更换申请和继任人选。
经会长办公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人可以履行在协会的相关职责。
担任大会代表、理事、监事的会员更换会员代表人,继任会员代表人接替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应经会长办公会确认。
如该会员为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单位,继任会员代表人须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并经理事会或监事会表决同意,方能继任协会的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职务。
第十五条担任理事、监事的会员发生不符合《章程》规定的会员理事、监事任职条件的情形时,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理事会或监事会撤销其理事、监事任职资格。
会员发生前款所指情形时,其会员代表人在协会担任的职务自动终止。
第十六条理事或监事单位的会员代表人发生不适宜担任该会员在协会职务的情形时,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理事会或监事会责成该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更换会员代表人。
第十七条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加入协会的会员除外。
第十八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的,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二)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机构
的,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另行申请加入协会。
会员资格变更后,应按新入会会员条件办理注册手续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十九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再符合《章程》或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三)主体资格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不能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的;
(五)两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
(六)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在协会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加入协会的会员未能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的或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协会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具体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系。
第二十二条会员应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入会费应在接到领取《入会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缴纳,年会费应在每年的6月30日前缴纳。
第二十三条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函告协会: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与协会的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络员;
(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公司组织形式;
(四)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五)协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会员应按照协会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协会报送业务和财务信息,接受协会根据自律管理需要组织的检查、考评。
第五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为基金行业发展或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或从业人员,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以下形式的奖励:(一)书面表扬;
(二)公开表彰;
(三)授予荣誉称号;
(四)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前款所列的奖励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六条对会员或从业人员的奖励,由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提出奖励意见,协会会长办公会按照《章程》和其他自律规则规定的程序做出奖励决定。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协会自律规则的会员或从业人员,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实施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会员或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并建议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有关监管措施。
第二十八条协会对会员或从业人员可以实施以下形式的自律管理措施:
(一)谈话提醒;
(二)书面提醒;
(三)责令参加强制培训;
(四)注销执业证书;
(五)暂不受理执业注册申请。
第二十九条协会对会员或从业人员可以实施以下形式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暂停部分会员权利;
(五)暂停会员资格;
(六)取消会员资格;
(七)暂停或解除其在协会担任的职务。
第二十八条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所列的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受到纪律处分的会员,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强制培训;受到纪律处分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强制培训。
强制培训课时不计入基金从业人员后续执业培训学时。
第三十条对会员或从业人员的纪律处分,由协会自律
监察委员会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协会依据《章程》和其他自律规则规定的程序做出处分决定。
会员对所受的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处分不服的,从业人员对所受的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处分不服的,可在三十日内向协会申请复议。
协会对复议申请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复议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三十一条受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六)项处分的会员,其会员代表人在协会的职务相应暂停或撤销。
第三十二条纪律处分的立案、调查、听证、复议等相应程序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协会建立会员和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会员或从业人员受到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的奖励和处分的,记入其诚信信息管理档案;协会依照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会员和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提供查询。
第三十四条协会可将会员和从业人员所受重大奖励、纪律处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临时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