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分析
对“彭宇案”判决书的认识

对“彭宇案”的认识政师0811 0820601138 姜慧“彭宇案”受到了极大关注,尤其是在南京地区,网络、广电和纸媒体,都在挖掘这个事件背后的新闻价值。
究其根源,新闻媒体看中的是“好人无好报”这一新闻点,而普通网友却在关注“社会正义”“道德与良知”以及案件审判过程中出现的疑似作假证行为。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审判结果是彭宇负有责任,须承担40%被法院认可的医疗、鉴定等费用,也就是45876.36元。
这是整个事件被关注的风暴眼之一。
救了人还要认赔四万多,对此,很多支持彭宇的旁听人与关注者不能理解。
按照法官的判定,这个案件的焦点显然是“责任”和“动机”——彭宇到底是撞了老人然后伪装是见义勇为,还是原告徐寿兰老人昧着良心,一口咬定彭是责任人,好让高额医药费有人承担?作为旁人,我认为“彭宇案”它的现实意义在于:第一,国家公务员(南京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所长)公然作伪证,这是对法律、对政府公信力的最大讽刺,当然,也一定有伤害,必然影响了法院判决结果被公众认可的程度,而涉嫌伪证却未受法律追究责任,这显然有悖法律公平精神,也不利于法律法规在公众层面的推行;第二,与本案无关的旁听人、关注者的反应相当重要,如果说自始至终没有被法院注意,似乎不太可能,但法院判决显然未受此干扰(或者说未采纳意见),却采用违背常规的被告举证、举证倒置原则,判决书中大量出现的“可能”“推理”等概念或意图模糊的词语基本反映出法庭作出判断的依据,这一点,更加佐证了质疑案件审判是否公平的旁人的观点;第三,被告声称自己是见义勇为却遭人诬赖,这从情感角度本身就已占据主动地位,因此,如果说,即使被告撒谎,不明原由的公众的情绪也依然有明显的指向,很多网友在网上感慨现在好人没好报,表示不再见义勇为、学雷锋,即是这一点的反映,法院作为必须依法办案的国家机关,不可以受主观左右,但政府有责任引导民众道德情操的发展,经济发展日益加快的今天,民众素质与公民道德的反方向发展,令人深思;第四,律师(辩护人)的从业素质相当关键,从判决书来看,尽管被告败诉,但其辩护律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方若干疑点或弱点的漠视令人心痛,我们知道,法律的判定以事实佐证为最大依据,即使,原告或被告一方事实违法、有违社会公德,但法庭都须尊重“证据”,这一案件的判定结果令大多数人不满意,而网民在网上不断举出事实或提出分析,也充分说明了辩护律师的无能,这一点,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一样是法律的悲哀;第五,网络媒体覆盖面的发达使得网民能够参与许多焦点事件,发表自己的看法,甚至能够做出一些正面措施,比如前阶段的“山西黑砖窑非法用童工案”,网民的呼吁为事情的解决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但更多时候,主观认识上的理解使事实真相偏差巨大,甚至完全相反,进而衍变成网络暴力(此说法并不绝对针对“彭宇案事件”),因此,未来一段时间之后,网络上的声音必将成为政府和公众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正义的呼声需要重视,需要正确利用,而没有正确的引导,民众内心的一些狭隘心理或不正确看法亦将越来越壮大,届时,网络暴力一旦成为阻碍社会文明进步的“毒瘤”就难以根治,这个问题不容忽视。
法律逻辑论文之彭宇案件(3篇)

第1篇摘要:彭宇案件是一起典型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涉及道德伦理、法律逻辑等多重因素。
本文通过对彭宇案件的法律逻辑进行深入分析,探讨侵权责任认定、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关系,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一、引言彭宇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006年,彭宇在公共场所被车辆撞伤,事后被指责为肇事者。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侵权责任的认定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本文将从法律逻辑的角度对彭宇案件进行分析,探讨侵权责任认定、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二、彭宇案件的法律逻辑分析1. 侵权责任认定(1)侵权行为的认定在彭宇案件中,侵权行为是指车辆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未能遵守交通规则,导致彭宇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车辆驾驶员在彭宇案件中应承担侵权责任。
(2)损害事实的认定彭宇在事故中受伤,损害事实明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损害事实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损害。
因此,彭宇在事故中遭受的伤害应认定为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认定在彭宇案件中,车辆驾驶员的侵权行为与彭宇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车辆驾驶员的侵权行为与彭宇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关系(1)道德责任在彭宇案件中,车辆驾驶员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交通规则,也违背了社会公德。
根据道德伦理,车辆驾驶员应承担道德责任,对彭宇表示歉意。
(2)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车辆驾驶员在彭宇案件中应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往往相互交织。
一方面,道德责任可以作为法律责任认定的依据;另一方面,法律责任可以作为道德责任承担的前提。
3. 法律逻辑的运用在彭宇案件中,法律逻辑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规范的适用法院在审理彭宇案件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进行认定。
彭宇案件法律思维(3篇)

第1篇一、引言彭宇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对法律、道德、人性等方面的广泛讨论。
本文将从法律思维的角度,对彭宇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法律在处理类似案件中的适用与不足,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彭宇案件的基本情况2010年,在南京市,彭宇驾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骑车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彭宇与骑车人达成赔偿协议,但骑车人后来反悔,以彭宇未报警、未停车等为由,要求彭宇承担全部责任。
随后,骑车人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骑车人提供了彭宇未报警、未停车等证据,而彭宇则辩称自己已经停车并报警。
但法院最终判决彭宇承担全部责任,赔偿骑车人损失。
三、彭宇案件的法律分析1.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作为机动车驾驶人,与骑车人发生交通事故,按照法律规定,应由彭宇承担赔偿责任。
2.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作为侵权人,应承担赔偿骑车人损失的责任。
3. 证据认定在本案中,骑车人提供了彭宇未报警、未停车等证据,而彭宇则辩称自己已经停车并报警。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认为骑车人的证据更加充分,故判决彭宇承担全部责任。
四、彭宇案件的法律反思1. 法律适用问题彭宇案件暴露出我国法律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的适用问题。
一方面,法律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对具体情况的细化;另一方面,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能存在主观判断,导致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
2. 证据认定问题本案中,骑车人提供的证据相对充分,而彭宇提供的证据相对薄弱。
彭宇案分析

彭宇案分析学号:20710150069 姓名:陈冠月Q1、彭宇案后续影响的产生原因。
1.事件本身方面。
彭宇案本身是对于价值观的冲击是巨大的。
见义勇为一直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一直被提倡的。
当见义勇为被彭宇案贴上了“有风险”之后,给人们带来了很大的价值冲击,莫名让乐于助人和自身利益成为了矛盾体,引发了民众对“救助风险”的担忧和见义勇为实践的顾虑。
这使得彭宇案——这个媒体认定的“冤案”本身有了“热点”的性质,引发了很大的关注度,一旦产生影响便是巨大的。
2.传播途径方面。
当年在彭宇案一审期间,被告彭宇向媒体宣称自己是见义勇为反而被讹诈,各大媒体,包括多家网站、电视台、报纸等对此进行了报道,并且将言论一边倒向了彭宇是冤枉的这边,使得当年“见义勇为有风险”的理念得到了大肆的传播与宣传,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
而当10多年过去后,真相反转了,媒体宣传力度反大不如前。
所以当时的价值观冲击一直延续到现在。
3.社会舆论方面。
批判的舆论似乎更加直指人心,“冤案”也更有传播力和震撼度。
2006年到2007年彭宇案审判期间,在媒体先入为主认为彭宇是被诬告的宣传下,社会整体舆论导向是对南京法院一审判决的批判、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和对彭宇“见义勇为”的声援。
对案件的讨论甚至一度高达过认为彭宇案意味着“中国的道德水平倒退30年”的程度。
实际上,很多公众并不清楚彭宇案的来龙去脉,但是在社会舆论导向之下,盲目认为彭宇案是冤假错案,而且被灌输一个思想,那就是“扶助别人是有风险的,要三思。
”由此引发了更多社会悲剧,影响巨大且恶劣。
4.新的相似社会事件方面。
彭宇案发生之后,其他类似的案件发生时就会自然而然地和彭宇案进行联系分析,人们在参照彭宇案去看待其他社会事件时,彭宇案的后续影响自然也就大了。
Q2、当时应采取的正确措施。
1.一审法官应如何判决?事实上,在一审判决中,总体来看判决书的依据和决断是没有问题的,确实依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彭宇案

题目:从扶老人事件看新闻报道的客观性问题一、事件简介:老人跌倒,众人扶起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事,但是在南京彭宇案之后,在面对此类事件的时候公众都会出现一丝的顾忌,尤其是在媒体关于各地频现“XX彭宇案”的大肆报道下,卫生部甚至出台了扶跌倒老人技术指南。
这着实有点让人跌破眼镜。
事件源于 2006年发生于南京市的一起引起极大争议的民事诉讼案: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
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
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
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彭宇表示无辜,他声称是自己扶老人,还帮助她去医院。
一开始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并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共四万余元。
这案件之中的孰对孰错我们已经不得而知了,但是在这个案件中有些媒体有意识的报道“好人做好事没好报,扶人却被判撞人”,加上法院的判决使得公众在面对此类事件的时候产生迟疑,出现诸如“到底扶不扶”“扶的话不会讹我吧”这样的心理。
在此后,各地媒体纷纷爆出“类彭宇案”像天津许云鹤案、郑州“彭宇案”温州版“彭宇”等等。
此类报道一出就引起了社会的恐慌,很多人不敢伸手扶起跌倒的老人,出现了老人跌倒,众人围观、无人扶起的怪现象。
可以说类彭宇案件的报道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社会影响,在很大程度上而言,已经严重地冲击了这个社会道德体系的桥梁,而且让世人直观地认为,好人莫做,做好人你得有一定的资本和资金,甚至网络中出现了调侃段子“扶一扶,扶出资金4万5!”在社会上也出现了见义不为、遇求助围观等现象。
这其中到底是谁的责任,是我们整个社会的道理滑坡,还是媒体的大肆渲染,报道的非客观性?二、相关新闻报道:自彭宇案发生后,新闻媒体报道中出现大量类彭宇案的报道,有些报道中呈现出不同程度的不客观性。
下面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1.从新闻标题角度分析·江苏:司机扶起摔倒老人被反诬成肇事者监控录像还原真相·天津:车主称搀扶摔倒老人被判赔偿10万元·浙江:温州版“彭宇案” 老人摔倒司机送医汽车被扣·福建:12岁男孩成"彭宇" 被指撞88岁阿婆遭7.5万索赔·河北:“南京彭宇事件”现宁晋版邢台小伙做好事担责任·陕西:小伙街头扶起老太被要求担责自称是彭宇第二·河南:郑州“彭宇案”二审网上直播谁撞了谁仍是谜从以上标题可以看出,大部分的媒体在报道相关的事件时都带有明显的偏向性和主观性,缺乏客观性。
小案件大影响——彭宇案判决书的逻辑分析

小案件大影响——对南京“彭宇案”一审判决的法逻辑分析彭宇案本身并不复杂,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一张判决书,不仅在被告、证人陈二春看来难以接受,而且在社会各界掀起了轩然大波,媒体评论、网络议论都直指中国人当下道德底线的沉沦与司法正义的泯灭,对这个自称以“公平原则”为依据的判决书的公正性产生了强烈质疑并进行了无情的批判。
但这些评论或批判大都对该判决书的不可接受性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即只知道法官的推理是错误的,但不知错在哪里,为什么是错误的?如果不能全面地将其所犯错误准确地揭示出来,不能说明其错误之所在以及具有何种危害,仅仅说该判决的推理技术是极其低劣的,其说服力是极其有限的,这对提高我国司法人员的论证水平并无太大助益。
本文试图用法律论证的逻辑规则、证据规则和论辩程序规则对该判决书进行检验,将其错误揭示出来,阐明它不具有可接受性的正当理由。
一、对该判决书的逻辑检验要用法律论证理论对该判决书进行评价,首先必须将该判决书所使用所有的推理展示出来,再按照法律论证理论的原理、方法进行评判。
(一)该判决书的内部证成及其评价1.判决结论的论证结构大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小前提:本案中,原告赶车到达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和刚从该车第一个下车的被告瞬间相撞,发生事故。
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同时,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
彭宇案判决之疑点分析

xx案判决之疑点分析诉讼法学xx欠0268时隔五年之久的彭宇案,现如今提到这个话题还是会引起人们广泛的讨论与深刻思考。
这份判决无形中的给我们留下了巨大的影响,令我们不得不对当时判决的正确与否再次提出质疑。
xx案案由:2006年11月20日上午9时左右,南京某公交车站。
当时两辆83路公交车一前一后紧挨着靠近站台,由于前一辆83路公交车乘客较多,徐老太准备赶乘后面一辆83路车,彭宇也从前一辆83路车后门下车。
突然,徐老太跌到在站台附近。
随后,彭宇将徐老太从地上扶起直到徐老太儿子赶到现场,随后彭宇同其子一起将徐老太送往医院。
经诊断老太左股骨颈骨折,后经手术治疗花去医药费4万余元,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2007年3月底,徐老太起诉彭宇,称是彭宇将自己撞到在地,要其赔偿各种费用共13万余元。
而被告彭宇则一直坚称自己并没有撞到徐老太,完全是出于好心将徐老太扶起并一直陪同其就诊。
此案经过三次开庭。
2007年9月5日,鼓楼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彭宇承担四成责任,赔偿人民币45876.36元。
然而我们大家都能从法院所做的判决书中看出法院做此判决所依据的理由,但对于其论述理由的正确与否、合理与否才是值得我们关注的地方。
对于此判决我们认为存在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两点:一、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不能用,逻辑是否正确?二、法院的公平责任原则到底公平不公平?一、首先我们讨论一下法官证据的适用中所存在的问题。
我们认为该判决书在证据的论证中存在以下几点逻辑错误:1、法官提出的第一个主论证分析:“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
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武断地确定需要甄别原告倒地的原因仅有“撞倒”、“绊倒”和“滑倒”等三种。
在这里,如果不是法官的日常生活经验太少,就是他故意遗漏了其它可能的选项,犯下了“遗漏选项”的逻辑错误,从而很有可能遗漏真正引起原告倒地的原因。
13年前的彭宇案真相到底如何?各种版本彭宇案戳痛了谁的良心

13年前的彭宇案真相到底如何?各种版本彭宇案戳痛了谁的良心我们先回放13年前的那场案件过程,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跑向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与26岁的小伙子彭宇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
急于转车的彭宇随即将摔倒在地的徐寿兰扶起,并与后来赶到的徐寿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之后,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相撞。
徐寿兰指认撞人者是彭宇。
徐寿兰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彭宇表示无辜。
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
“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
老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
”彭宇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
2007年9月4日下午4点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1.彭宇与老人是否相撞2.应赔偿的损失数额问题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
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
当天,老太徐寿兰的代理律师表示:对判决事实感到满意,但40%的赔偿比预期要少。
而彭宇则表示不服此判决。
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当年的几个人,彭宇离开了南京,至今低调未曾露面;徐老太不堪周围辱骂,无奈搬家,于数年前死去,其子因违反规定被撤职;法官王浩受到此案影响,由堂堂法官沦为极为偏僻的办事处里无人问津的小公务员。
后来有人称此案为“”中国道德水平退步五十年”的开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彭宇案分析 背景 南京男子彭宇因搀扶摔倒的老太太,反被告上法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裁定彭宇案补偿原告40%的损失,赔偿45876元。判决书称“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然而,这起法院用逻辑推理和分析的方法作出认定和判决的案件在网上引起激辩,网友几乎一边倒,相信并支持彭宇。此案的唯一目击证人陈先生在判决后情绪激动“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 正文内容: 2006年11月20日,彭莹玉在南京市某公共汽车站好心扶一名丢到在地的老人起来,并送去医院检查。受伤的徐寿兰老太太及家人得知胫骨骨折,要花数万元医药费时,一口咬定是彭宇撞了人,要其承担数万元医药费。被拒绝后,老人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要求彭宇赔偿各项损失13万多元。此案的唯一目击证人陈二春先生当庭陈述,他看到的情况是老太太手里领着保温瓶,向第三辆公交车跑去。她跑到第二辆车的车尾时,不知道为什么就跌倒了。这时他看到从第二辆车后门下车的彭宇走了几步,上前帮忙,然后自己也上前帮忙,并打电话叫老人的儿女过来,过程大约半个多小时。徐寿兰老太太曾在法庭上称不认识陈先生。当时不是他帮助的自己,陈二春先生非常气愤,提出自己当时曾用自己的手机给老太太打电话,手机里通话记录可以证明。 当年4月26日,鼓楼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彭宇的妻子在代他出庭答辩时,没有说彭宇是做好事,只提出:“原告受伤非被告所导致的,不应该承担责任。” 6月13日第二次开庭进行法庭质证时,彭宇在答辩中表示:“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不是与原告相撞。”当被问及把原告扶起来出于什么目的时,他回答:“为了做点好事。”在得知原告申请调取的事发当日城中派出所接处警的询问笔录已丢失时,他对由当时处置此事警官补做的笔录提出异议,并表示要向有关部门和媒体反映这一情况。 7月4日,彭宇主动打电话给一位网站论坛版主,表示自己因做好事被诬告,将一个老太扶起后反被起诉,希望媒体关注此事。该版主立即用短信将这一情况通报给南京十多家媒体和网站记者。彭宇于当日向鼓楼区法院提出准许新闻记者采访庭审的申请。 7月6日第三次开庭时,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相撞。由于事发当日接处警的城中派出所将对彭宇的询问笔录不慎丢失,在法庭上,该所便提交了由原告徐寿兰儿子在其母住院接受警官询问时,用手机自行拍摄的这份原始笔录照片,以及据此誊写的材料,其中主要内容是彭宇陈述2人相撞时的情况。虽然该照片显示的内容已经当时做笔录的警官确认,但由于其来自原告的儿子,因而受到彭宇及旁听庭审的媒体记者质疑。。 9月3日,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相撞事实,其主要理由:一是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原、被告相撞证据(接警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警官证词等),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二是由被告申请的证人,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只看到被告扶起了原告,也就不能排除此前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三是被告本人在接受警方询问和第一次庭审时,并没有表示自己是见义勇为,也没有否认相撞的事实,只不过不是“撞人”而是“被撞”,因而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同时认为,虽然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但由于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也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因而在本次事故中,原、被告双方均不具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按公平责任分担损失的原则,判决被告彭宇承担40%的民事责任,给付原告徐寿兰4.5万元。 因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市中院于当年10月初进行调查,并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查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其中的“报警内容”一栏,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这些新证据为澄清事实提供了重要佐证。 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对于调解结果,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 误读原因 南京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说,为什么一起经法院审结、当事人已和解的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公众舆论中成了“好人被冤枉”、“司法不公”的典型案例,并被斥之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靶?追踪“彭宇案”的演化过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判定“彭宇案”的关键事实是“二人是否相撞”,如确认相撞,由彭宇分担一定的损失完全合乎法理和情理。但恰是在这个最重要的关节点上,警方丢失了事发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使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对原、被告相撞事实的认定,缺少了原始的直接证据支撑,其判决结果因此受到舆论质疑。 从南京中院在一审判决后查找到的当事双方报警记录上,可以看到原、被告在事发当日分别向警方陈述事实时,均表示与对方发生了碰撞。在随后城中派出所的调查询问笔录中,双方更详细地说明了各自在碰撞时的行态、动作、感受,且能相互印证。一审法庭调查在找不到碰撞瞬间的目击证人时,警方在事发第一时间的询问笔录就是一个重要证据。但这份笔录被接处警的城中派出所在该所房屋维修过程中不慎丢失。正因为此,彭宇在以后的庭审中一直坚持“无碰撞”答辩。旁听公开审理的一些媒体也逐渐形成了“彭宇是做好事被诬陷”的一边倒倾向。 其二,法官在一审判决中对原、被告相撞事实认定的一些推理分析,偏离了主流价值观,引发舆论哗然和公众批评,导致社会舆论普遍不认同一审判决结果。 从一审判决看,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分析,彭宇“如果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彭宇“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做此等选择,显然与情理相悖”。对事发当日彭宇主动为原告付出200多元医药费,一直未要求返还的事实,法官认为,这个钱给付不合情理,应为彭宇撞人的“赔偿款”。这些不恰当的分析推论,迅速被一些关注彭宇案的媒体抓住、放大,引起公众的普遍质疑与批评。由此不断升温的报道将对此案的事实判断上升为价值判断,在道德追问中忽略了对事实真相的探究。 在这样的舆论氛围中,尽管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相撞的事实和结论是对的,适用法律也是对的,但公众普遍接受的“彭宇案”信息,却是此案“判决不公”“彭宇是做好事反遭诬陷赔偿”,产生的负面效应是频频见之于报端、广播、荧屏等传媒的“老人倒地不能扶”“好人做不得”的道德评判。 其三,在南京中院二审开庭前,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双方对此均表示满意。但依据当事人要求,在和解协议中增设了“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的保密条款,从而使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时让公众知晓,经数年发酵,逐步演化为社会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 彭宇承认碰撞,一个没有真相的真相 当“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不应被误读的“彭宇案”的言论发出后,即南京官方披露:彭宇承认与徐老太碰撞的时候,再一次让网络引发争论,不知道为什么当年许多事实到了今天才说,也不知道为什么官方说“一审法庭调查在找不到碰撞瞬间的目击证人时,警方在事发第一时间的询问笔录就是一个重要证据。但这份笔录被接处警的城中派出所在该所房屋维修过程中不慎丢失。“彭宇案”在审理期间就出现了偏离事实真相的报道和舆情,但办案单位并没有足够重视并对此进行正确引导,对判决之后可能出现的舆情也没有充分的预计,当此案形成舆论热点后,又缺乏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使得相关报道逐步偏离事实真相,最终形成判决结果与公众认知的巨大反差。”
既能够引起普遍服从,又能够引起普遍尊重的公共性力量,它表现为司法权所具有的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这是关于司法公信力比较准确的定义。纵观彭宇案,无论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都未能给媒体及民众一个确信的说法,招致了大量的指责,可见在本案处理中,司法公信力在民众眼里是缺位的。该案中,派出所处理时所做的笔录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然而被警察遗失,这不能不引发民众的合理怀疑,进而导致法院判决只能“退而求其次”,借助于自由心证。法官在心证过程中偏离了主流价值观,如鲁迅所言“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揣测中国人”,忽视了司法裁判对民众行为的导向作用。二审法院以调解撤诉结案,并在和解协议中附带保密条款,没能一锤定音的将本案了结。纵观这个过程,法院的公信力逐渐弱化,与司法“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功能渐行渐远。司法公信力离不开民众的参与,离不开民众的法治观念。民众的法治观念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有着直接的影响,对这种外在的力量每个法官都不能忽视。
西班牙哲人乔治·桑塔亚纳说:“忘记历史的人注定要重蹈覆辙。”南京彭宇案对社会的影响非常深远,对司法公信力的冲击是重大的,它给我们留下的深刻的教训值得深思。“真实是新闻的生命,真实是时评的基础”——新闻媒体必须坚持这个原则。司法审判应考虑到民众的心理承受能力并注重对主流观念的引领,坚持依法裁判,回应民众的法律诉求,贯彻司法公开,消除民众的质疑。普通民众也应增强法治观念,争做法治建设的冷静观察者和积极参与者。
对于我们来说彭宇案的意义,早已经超越了案件本身。无论彭宇案最终结果如何,此案对民众公心的伤害都已经难以挽回。在公心缺乏的今天,此案将进一步抑制人们爱心的释放,而使恶占据更多的空间。 彭宇案,真正输掉的是社会、真正被颠覆的是助人为乐的传统价值观、真正被毁灭的是善和爱心。 从这个角度来看,彭宇案的副作用是空前的。它对当今国人传统价值观和道德观念进行了一次彻底的颠覆。助人为乐、尊老爱幼等传统美德,将因此案而被抹杀。因为此案明白无误地告诉民众,行善也是有风险的,助人也可能付出巨大的成本和代价。无论彭宇是助人还是之前撞了人,判决书不以证据定曲直,而以猜测定结果的做法,都在客观上起到了这样的效果。汲取此案的一个深刻教训,就是要注重保障热点案件的公众知情权,妥善处置为当事人保密和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关系,实现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同时,要大力表彰社会道德楷模和先进典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引人向上、促进和谐的良好社会环境。 “彭宇案”被误读和放大的负面效应,既有办案部门操作环节的失误,也反映了公众对社会道德缺失、诚信危机的担忧。为此,要在全社会树立昂扬向上的道德风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