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回采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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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采率管理制度

回采率管理制度

回采率管理制度
一、采煤队必须班班控制回采率,掌握每班的煤厚、采长、推进度,由专人负责报告矿调度室。

二、班回采率可由调度室值班员根据采队汇报数据,计算当班回采率。

三、为了随时掌握煤厚赋存情况,必须保证采区煤厚班控制,采队派专人负责每班的探煤工作,探煤工作必须认真执行,由调度室负责监督。

四、各有关单位不得无故终止,探煤单位必须配足探煤器具,不得以无钻杆为由而拒绝探煤或假探,被上级单位抽查发现一次的罚队长30元,主要探煤负责人50元。

五、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舍帮煤的管理,在保证煤质的情况下,尽可能的清净舍帮煤,生产技术科、调度室给予监督,发现一次罚当班班长20元。

六、生产技术科负责回采率的旬报、月报工作,生产技术科回采率管理人员必须按每旬实际煤厚平均、实际推进度,据实算出来回采率旬报和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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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国土资源部

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国土资源部

附件《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加强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煤矿采区回采率、原煤入选率、与煤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督管理,促进矿山企业节约与综合利用煤炭资源,依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标准(试行)》。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煤炭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中,以本标准为依据。

一、“三率”标准(一)煤矿采区回采率。

1.井工煤矿薄煤层(<1.3米)不低于85%;中厚煤层(1.3~3.5米)不低于80%;厚煤层(>3.5米)不低于75%;水力采煤的采区回采率,厚煤层、中厚煤层、薄煤层分别不应小于70%、75%和80%。

2.露天煤矿薄煤层(<3.5米)不低于85%;中厚煤层(3.5~10.0米)不低于90%;厚煤层(>10.0米)不低于95%。

(二)原煤入选率。

煤炭矿山企业的原煤入选率原则上应达到100%。

对于褐煤(变质程度低,风化、泥化严重但不包括老年褐煤)和质量较好的动力用煤(灰分低于12%、硫分低于1%,经简单加工处理就可以达到产品质量标准),可以不入选。

受煤类、技术、市场条件限制,达不到100%的,应说明原因制定提高入选率的规划,入选率要在上一个年度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三)与煤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

国家鼓励煤炭矿山企业合理开发与综合利用煤炭及其与煤共伴生矿产资源,如煤矸石、煤层气、矿井水、油母页岩、高岭土、黄铁矿等。

煤矸石利用率应达到70%以上,矿井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70%以上,但受技术、市场条件限制不能利用或达不到标准的,煤矿企业应说明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监督管理(一)本标准是编制和审查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的依据,新建或改扩建的煤炭矿山企业的“三率”指标应达到本标准。

达不到本标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煤炭矿山企业执行本标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抽查和检查。

山西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7号令)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煤炭生产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所有生产煤矿。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开采相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细则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提高生产煤矿回采率的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产煤矿储量管理和回采率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所辖(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煤矿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设计规范,采区设计回采率不得低于本细则的要求。

第二章回采率标准第七条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薄、厚煤层,难采、易采煤层,优质、劣质煤层应进行合理配采。

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通过薄、厚煤层,高、低灰煤层配采或地面配选,配采灰分可以达到40%以下、发热量符合要求的煤层也应开采。

第九条生产矿井必须遵循合理开采程序,不得因开采下部煤层而破坏上部煤层;对兼并重组后存在“蹬空”的煤层,不得随意弃采;经论证能够进行开采的必须报省煤炭工业厅审查批准。

第十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煤层,经具有煤矿地质勘查、煤矿设计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煤炭工业厅批准,可以不采或者暂时不采:(一)具有重大灾害威胁的(水、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二)受地质构造影响严重、岩浆侵蚀破坏严重、不稳定煤层局部达到可采厚度的孤立块段,开采其他煤层又不会造成破坏的;(三)受其他煤矿、煤层开采影响,无法安全开采或者开采极为困难的。

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

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7号令)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煤炭生产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所有生产煤矿。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开采相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细则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提高生产煤矿回采率的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产煤矿储量管理和回采率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所辖(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煤矿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设计规范,采区设计回采率不得低于本细则的要求。

第二章回采率标准第七条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薄、厚煤层,难采、易采煤层,优质、劣质煤层应进行合理配采。

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通过薄、厚煤层,高、低灰煤层配采或地面配选,配采灰分可以达到40%以下、发热量符合要求的煤层也应开采。

第九条生产矿井必须遵循合理开采程序,不得因开采下部煤层而破坏上部煤层;对兼并重组后存在“蹬空”的煤层,不得随意弃采;经专家技术论证,能够保证安全可靠合理开采的由省煤炭工业厅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煤层,经具有煤矿地质勘查、煤矿设计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煤炭工业厅批准,可以不采或者暂时不采:(一)具有重大灾害威胁的(水、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二)受地质构造影响严重、岩浆侵蚀破坏严重、不稳定煤层局部达到可采厚度的孤立块段,开采其他煤层又不会造成破坏的;(三)受其他煤矿、煤层开采影响,无法安全开采或者开采极为困难的。

综采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办法附则

综采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办法附则

综采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办法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诸方面办法中未涉及到矿井回采率方面的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注:储量及损失量计算图纸及台帐(一)储量计算图图种及比例尺1、工作面矿产计算图,比例尺1/500或1/10002、采区储量计算图,比例尺1/1000或1/20003、矿井储量计算图,比例尺1/2000或1/5000(二)储量计算图的以下内容1、储量计算范围(计算边界和深度、范围);2、按《煤矿测量图例》规定,用不同颜色表示的各级储量分块段;3、储量计算块段各项计算指标;4、《煤矿地质规程》规定的煤层底板具体内容等高线图的内容;5、各项勘探工程和井巷建设工程。

(三)储量计算台帐1、矿井储量计算方法论数;2、矿井储量增减、转入、转出、注销台帐;3、矿井储量、采区储量计算基础表中和有关资料;4、逐年、逐月采储量台帐。

(四)损失量计算图1、工作面损失量计算图,比例尺1/500或1/1000。

主要内容:(1)月末工作面位置;(2)厚度点及石质厚度、采高、丢顶底煤的数字,浮煤的厚度;(3)厚度损失柱状。

注:分层开采的煤层,须单独绘制分层图,以便分别填绘工作面数据。

2、分煤层损失量计算图,比例尺1/2000。

主要内容:(1)井田及各采区间的边境;(2)各种煤柱范围、名称、批准机关、文号、日期、煤柱的储量、摊销计算基础、数量;(3)储量注销、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的范围、批准档、文号等;(4)工作面的回采覆盖面积、回采月平均采高;(5)采区内发生的各种损失;(6)地质构造、煤层底板等高线、钻孔、倾角、煤厚、采高等资料。

(五)损失量计算台帐。

包括:1、分工作面、分月的各种损失分析及损失率计算基础台帐;2、分采区、分煤层、分季的各种洼瓣损失率计算基础台帐;3、全矿井分水平、分煤层的各种损失分析及实证损失率计算基础台帐;4、期末工作面、采区、全矿井损失率台帐及结束后重新核算的会计核算损失率台帐;5、各种永久性煤柱台账。

生产矿井回采率实施细则13.9.13

生产矿井回采率实施细则13.9.13

山西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7号令)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煤炭生产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所有生产煤矿。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开采相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细则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提高生产煤矿回采率的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产煤矿储量管理和回采率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所辖(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煤矿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设计规范,采区设计回采率不得低于本细则的要求。

第二章回采率标准第七条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薄、厚煤层,难采、易采煤层,优质、劣质煤层应进行合理配采。

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通过薄、厚煤层,高、低灰煤层配采或地面配选,配采灰分可以达到40%以下、发热量符合要求的煤层也应开采。

第九条生产矿井必须遵循合理开采程序,不得因开采下部煤层而破坏上部煤层;对兼并重组后存在“蹬空”的煤层,不得随意弃采;经论证能够进行开采的必须报省煤炭工业厅审查批准。

第十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煤层,经具有煤矿地质勘查、煤矿设计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煤炭工业厅批准,可以不采或者暂时不采:(一)具有重大灾害威胁的(水、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二)受地质构造影响严重、岩浆侵蚀破坏严重、不稳定煤层局部达到可采厚度的孤立块段,开采其他煤层又不会造成破坏的;(三)受其他煤矿、煤层开采影响,无法安全开采或者开采极为困难的。

回采率管理制度

回采率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资源的日益枯竭,矿业企业的回采率管理变得愈加重要。

回采率是指在采矿过程中,从矿山中开采出的有用矿石与矿石总量的比例。

回采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资源利用效率。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回采率管理制度对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二、回采率管理制度的意义1.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回采率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帮助企业合理规划矿床的开采顺序和方式,最大限度地提高矿石的回采率,减少资源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 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通过有效的回采率管理,企业可以增加开采出的有用矿石数量,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3. 保护环境合理的回采率管理可以减少矿山环境的破坏和后期的治理工作,有助于保护环境和提高矿山的可持续利用性。

4. 提高企业形象建立科学的回采率管理制度,有助于企业提升自身形象,符合国家政策和法规,赢得各方认可。

三、回采率管理制度的内容1. 回采方案制定对于不同类型的矿石和矿山,应制定相应的回采方案,根据地质条件、矿床性质、开采工艺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回采方式和顺序,以最大化地提高回采率。

2. 矿石调查评估在进行回采前,应进行矿石的调查评估工作,了解矿床的规模、矿石的数量和品质,为回采方案的制定提供依据。

3. 开采设备和工艺的优化选择适合的开采设备和工艺,提高矿石的采收率和回采效率。

4. 身份验证和权限管理对于参与回采工作的人员,应进行身份验证和权限管理,确保只有具备资质的人员才能参与回采作业,保障安全生产。

5. 监测与评估对回采过程中的矿石产量和质量进行监测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调整和改进。

6. 问题应对和改进针对回采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完善的应对措施和改进机制,以提高回采率和保障生产安全。

7. 知识培训对从事回采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其对回采管理制度的理解和执行能力,确保回采工作的顺利进行。

8. 数据管理和分析对回采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进行管理和分析,为回采率的提高提供依据和支持。

“三量”定义及管理规定

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的定义一、开拓巷道是为井田开拓而开掘的基本巷道。

一般来说,开拓巷道是为全矿井、一个开采水平或若干采区服务的巷道,服务年限较长,多在10--30a或以上,如主副井、主要石门、阶段运输大巷、阶段回风大巷和风井等。

开拓巷道的作用在于形成新的或扩展原有阶段或开采水平,为构成矿井完整的生产系统奠定基础。

二、准备巷道为准备采区而掘进的主要巷道。

如采区上下山、采区车场、区段集中平巷等。

三、回采巷道回采巷道是形成采煤工作面及其服务的巷道。

如区段运输平巷、区段回风平巷和开切眼。

回采巷道的作用在于切割出新的采煤工作面,并进行生产。

四、煤矿三量是指: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就是我们常说的三量。

三量平衡对于正常生产有现实的意义。

三量可采期的计算:开拓煤量可采期(年)=期末开拓煤量(万吨)/年设计或计划生产能力(万吨/年);准备煤量可采期(月)=期末准备煤量(万吨)/平均月设计或计划生产能力(万吨/月);回采煤量可采期(月)=期末回采煤量(万吨)/当年平均月计划回采煤量(万吨/月)。

为了及时掌握和检查各矿井的采掘关系,按开采准备程度,将可采储量中已经进行开拓准备的那部分储量分为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和回采煤量,即所谓’三量”。

开拓煤量,是井田范围内已掘进开拓巷道所圈定的尚未采出的那部分可采储量。

在矿井可采储量范围内已完成设计规定的主井、副井、风井、井底车场、主要石门、集中运输大巷、集中下山、主要溜煤眼和必要的总回风巷等开拓掘进工程所构成的煤储量,并减去开拓区内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设计损失量和开拓煤量可采期内不能回采的临时煤柱及其它开采量,即为开拓煤量。

准备煤量,是指采区上山及车场等准备巷道所圈定的可采储量。

在开拓煤量范围内已完成了设计规定所必须的采区运输巷、采区回风巷及采区上(下)山等掘进工程所构成的煤储量,并减去采区内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开采损失及准备煤量可采期内不能开采的煤量后,即为准备煤量。

回采率

回采率回采率(rate of recovery,extraction rate ),一般是指矿产被开采过之后进行第二次开采时所时占总矿产的比例,意思是可采的矿产被开采过第二次开采时占总矿产的比例。

由于设备的改进,开采率不断的扩大,回采率也就逐渐在下降。

比如一个洞采矿,在洞采之后又进行露天开采(露天开采回采率比较高,风险要比洞采小)它的回采率就要小很多,这就叫回采率。

矿石损失分设计损失和生产损失两类。

前者主要是矿山设计中规定不采的各种保安矿柱。

后者包括矿山生产期间因地质变化采不出的部分矿体或煤层,维护采场、巷道及地质构造破坏所保留的矿柱,因深孔位置布置不当未崩下的矿石,出矿过程遗留在底板和充填料中的损失,因废石大量混入,停止放矿留在崩落采场的损失,运输过程中的洒落损失和其他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

矿石损失除降低资源利用效果外,将增加每吨采出矿石的开拓、采准、折旧和管理等的摊销费用。

大量矿石损失将缩短矿山服务年限,并可能造成冲击地压和自燃发火等隐患。

矿石贫化采矿过程中采出的矿石因混入废石,使矿石品位降低的现象。

矿石贫化将增加运输和加工费用,降低矿石加工部门的生产能力和回收率。

如废石中含有有害杂质,将降低最终产品质量。

矿石损失率和贫化率在露天开采中,两者一般在5%以下,低于地下开采很多。

不同地下采矿方法的损失率和贫化率也相差很大,如充填法可能降至5%以下,而分段和阶段崩落法常大于15%。

有的采矿方法如分段和阶段崩落法,减少矿石损失时,则贫化增大。

20世纪50年代以来,各国广泛采用高强度、低成本的地下采矿方法开采较贫的矿体,损失和贫化指标都较高。

贫化率可根据工业矿石品位和采出矿石品位直接算出。

如能直接测定采出矿石量、损失矿石量和混入废石量,可直接算出回采率和废石混入率,如不能直接测定,则用下式间接计算:回采率式中:Q为工业储量,c为工业储量的品位,T为采出矿石量,a为采出矿石的品位,b为混入废石的品位。

在设计中,多根据条件类似的矿山来选用采矿方法的损失和贫化指标。

华能煤业有限公司煤炭资源储量及回采率管理办法(试行) (1)

华能煤业有限公司煤炭资源储量及回采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华能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储量管理工作,保护和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减少煤炭资源损失,把公司建设成为资源节约型、质量效益型企业,依据《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试行)》(煤炭工业部(83)煤生字第1275号)、《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7号令),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华能煤业有限公司煤炭资源储量及回采率管理实行公司、二级公司、煤矿三级管理,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直管、托管的二级公司及生产、试生产基层煤矿(统称“各级煤矿企业”)。

第三条公司成立资源储量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所属各级煤矿企业的煤炭资源储量和回采率管理工作。

各级煤矿企业要加强煤炭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储量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责任制,规范开采行为,合理开采煤炭资源,努力提高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各级煤矿企业总经理(矿长)对本单位资源储量管理和提高回采率负领导责任,各级煤矿企业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副矿长)和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资源储量管理和提高回采率负分管责任,对总经理(矿长)负责。

第五条对违反本办法,造成资源储量损失的单位和责任人,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为加强公司煤炭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提高资源回采率,成立公司储量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总工程师副组长: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成员:与储量管理有关的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及生产技术部、企业管理与计划发展部、工程管理部、生产调度中心、财务部经理,生产技术部分管储量副经理,各二级公司总工程师,直管煤矿总工程师。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分管储量副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

储量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贯彻落实煤炭资源储量管理政策法规。

(二)审定公司煤炭资源管理制度。

(三)审定和下达各级煤矿企业年度回采率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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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蒙泰不连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不连沟煤矿文件

不连沟矿[2013] 号
关于印发《不连沟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各科室、综放区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发布
的《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
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结合我矿实际生产情况,特制定《不
连沟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
遵照执行。

附件:不连沟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回采率 管理 规定
不连沟煤矿综合办公室 2013年5月10日印发
附件:
不连沟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
规定》及《不连沟探煤厚管理规定》,为合理、高效开发利用煤
炭资源,减少损失,提高资源回收率,结合我矿实际生产管理情
况,特制定《不连沟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 所有综放区队都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矿长对本矿回采率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
师负技术责任,地测组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条 煤矿综放区队队长对本队所采工作面回采率负责
第一责任人责任,技术员负技术责任,跟班队长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煤矿设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采区回采率
及工作面回采率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一) 煤层厚度小于等于1.3m时,采区回采率大于等于
85%;煤层厚度小于1.3m大于3.5m时,采区回采率大于等于
80%;煤层厚度大于3.5m时,采区回采率大于75%。
(二) 煤层厚度小于等于1.3m时,工作面回采率大于等
于97%;煤层厚度小于1.3m大于3.5m时,工作面回采率大于
等于95%;煤层厚度大于3.5m时,工作面回采率大于93%。
第五条 地测组每月、每季度、每年对回采工作面回采率及
全矿井回采率进行计算并建立回采率管理台账。
第六条 生产技术部及地测组应当不定期组织开展回采率
检查工作,并将回采率作为考核各综采队领导班子成员、管理人
员及从业人员的重要指标。
第七条 对班组或个人提出提高回采率建议的,经采取有效
措施并在实践后能提高回采率的,应当对提出建议的集体或个人
给予奖励。
第八条 综放区队要积极配合地测组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工
作面探煤厚工作,探煤厚所需的设备和配件由区队探煤厚专职人
员负责保管。
第九条 探煤厚时要求钻孔垂直煤层顶底板,为防止钻探到
煤层夹矸误以为是煤层顶底板,要求钻探进入煤层顶底板岩石
(砂岩大于1m;泥岩大于2m)后立即停止钻进,及时丈量钻
距,将所探煤层厚度、夹矸厚度、岩性等探测数据准确记录于记
录簿。
第十条 综放工作面探测点应均匀布置,采煤工作面每推进
30m探测一次顶底煤厚度,工作面内每隔20架支架布置一个底
煤探测点,每隔40架支架布置一个顶煤探测点。
第十一条 区队技术员应依探煤厚数据画出工作面地质剖
面图,并与探煤厚记录表汇报区队大队长,队长签字后上报到地
测组,以便归档管理。
第十二条 综放工作面内有必要留煤柱或留顶底煤时,需提
前向生产技术部提交申请,经总工程师同意审批后方可留设煤柱
或顶底煤。
第十三条 每旬由地测组人员对工作面回采率进行一次考
核,如工作面不放顶煤,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四条 各综放队回采率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视具体情
况,对队长、跟班队长、技术员分别处罚款。回采率介于83-93%
的罚队长、跟班队长、技术员各500元。回采率低于83%的罚
队长、跟班队长、技术员各1000。
第十五条 对回采率连续三旬达不到要求的,对队长、跟班
队长、技术员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综放区队技术员在本队工作面内组织探煤厚时,
应提前通知地测组,若不提前通知地测组或通知地测组后,因探
测工具不全及人员组织不到位不能正常探煤厚的,对技术员处以
5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规
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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