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对安徽省人身意外险市场进

合集下载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
给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0.15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的指
导意见》
为促进人身保险扩面提质稳健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保险保障需求,更好服务民生保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人身保险产品是保险行业基石,也是推动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

近年来,人身保险产品数量增长较快,但产品“同质化”情况严重,产品供给覆盖面不够广,风险保障功能尚未充分发挥。

《意见》的出台,有利于推动保险业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丰富优质的人身保险产品。

《意见》指出,保险机构应多领域丰富产品供给,加大普惠保险发展力度,服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满足人民健康保障需求,提高老年人、儿童保障水平,加大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各种灵活就业人员等特定人群保障力度。

《意见》指出,保险机构应有效提升人身保险产品供给能力,优化开发管理机制,加快数字化转型,加强行业基础研究,开展经验数据分析,为产品精准化供给提供支撑。

《意见》强调,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改革产品监管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完善产品精算制度,防止“伪创新”“乱创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花山支公司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皖保监复[2012]140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4.17
【实施日期】2012.04.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花山支公司
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皖保监复〔2012〕140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人寿马鞍山花山支公司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国寿人险皖发〔2011〕668号)
1 / 1。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2.09•【字号】皖保监发[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皖保监发〔2012〕4号)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经纪机构、各级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的经营秩序,遏制恶性价格竞争行为,防范经营风险,制定《安徽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规范》(下称《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各财产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机构应高度重视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规范工作,及时向下级机构转发本《通知》,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向上级公司汇报安徽省地区性规范的要求。

保险经纪机构在日常业务开展过程中,应积极主动向业主方和招标组织方宣传介绍《规范》的主要内容。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依据《规范》要求制定和修订大型商业保险和投标项目管理制度,并于2012年3月10日前向安徽保监局报送(加盖公章的纸质版和电子版)。

三、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明确分管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的公司负责人和管理部门负责人,确定具体负责报送相关材料的信息员,于2012年3月1日前向安徽保监局报送以上人员名单、所在部门和职务、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四、各级保险行业协会要切实履行自律、协调、服务、沟通等职责,尽快建立健全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自律工作机制,与安徽保监局保持信息沟通共享,并确定一名具体负责材料报送的信息员,于2012年3月1日前向安徽保监局报送人员名单、所在部门和职务、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安徽保监局产险处联系人:童玲联系电话:************中介处联系人:姚国麟联系电话:************各类电子材料报送渠道:****************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安徽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经营行为,坚决遏制条款费率报行不一和非理性价格竞争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经营风险,促进我省财产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安徽省市场实际,制定本规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坛城营销服务部等4家营销服务部变更
营业场所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皖保监复[2012]433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10.19
【实施日期】2012.10.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坛城营销服务部等4家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皖保监复〔2012〕433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人寿亳州坛城营销服务部等4机构迁址的请示》(国
1 / 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公司岗集等91家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场所的
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皖保监复[2012]4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1.17
【实施日期】2012.0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公司岗集等
91家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皖保监复〔2012〕4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长丰支公司岗集营销服务部等40个机构迁址的请示》(国寿人险皖发〔201
1 / 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等3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皖保监许可[2013]440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11.27
【实施日期】2013.1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
司等3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皖保监许可〔2013〕440号)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办人保寿险宣城中心支公司等三家单位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人保寿险皖发〔2013〕336号)收悉。

1 / 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筹建金寨县支公司古碑营销服务
部等6家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皖保监复[2012]384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9.20
【实施日期】2012.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筹建金寨县支公司古碑营销服务部等6家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皖保监复〔2012〕384号)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1 / 1。

安徽保险业的发展

安徽保险业的发展目录安徽保险业的发展 (1)一、安徽保险业的历史演进与市场格局 (2)1.1历史演进 (2)1. 1. 1 旧中国时期的草创与初兴 (2)1.1.2 解放以后的成长与曲折 (2)1.1.3 改革开放以后的复兴与发展 (2)1.2 市场格局 (3)1.2. 1 市场份额 (3)1.2.2 公司机构 (3)1.2.3保险补偿 (4)二、安徽省保险业发展的环境概况 (4)2.1自然地理和人口环境 (4)2.2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 (4)三、安徽省保险业发展概况 (4)3.1市场主体情况 (4)3.2业务发展状况 (5)四、安徽省保险业务发展特点 (5)4.1保险业务快速发展 (5)4.2经济效益明显改善 (6)4.3保险产品进一步丰富 (6)4.4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和社会经济补偿职能 (6)五、安徽保险市场发展现况 (7)5.1保险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 (7)5.2保费收入保持稳健增长 (7)5.3保险社会管理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 (8)5.4农业保险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8)六、安徽保险业60年发展综述 (9)一、安徽保险业的历史演进与市场格局1.1历史演进1. 1. 1 旧中国时期的草创与初兴安徽的保险业始于清末的光绪二十年(1894年)。

当时,由于自然经济的缓慢发展,带动商业、手工业的同步发展,金融业随之逐步兴起,派生而来的保险业也相继出现。

首先,外资保险公司在芜湖设立于仁洋面保安行代理处,从事保险业务。

20世纪30年代,保险机构以芜湖、蚌埠、安庆、屯溪为中心,并向邻地延伸。

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省内没有独立经营的保险公司,只有外埠保险公司设立的代理机构,大部分由银行或经纪人经办。

1.1.2 解放以后的成长与曲折解放以后安徽保险业一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1949年11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华东区公司内人民银行各地分行经理会议作出发展人民保险事业的决定。

同年12月15日,遵照会议精神决定在芜湖建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皖南直属办事处”,加日在合肥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皖北直属办事处”,从此,真正意义上属于安徽人民自己的保险业开始出现。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5.31•【字号】皖保监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保监发〔2010〕21号)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各保险经纪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4号)、《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107号)的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完善现有保险中介管理制度(一)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中介业务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保险中介机构的选择标准、渠道管理及相应佣金(包括手续费,下同)支付标准、信息系统建设等内容。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总公司、省级分公司、其他分支机构在保险中介对象选取、中介业务日常管理、中介业务真实性审核、佣金比例审核、支付对象确定、异常情况监控等环节,对工作人员(包括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责任部门、责任分支机构、具体经办人员)的追责、处罚办法。

(二)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中介业务管理制度选择保险中介机构,并报总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批准后签订中介合作协议。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保险中介合作协议正本或其扫描件。

(三)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个人代理人合作前,应当签订保险中介合作协议。

保险中介合作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授权合作险种范围、授权期限、保费代收、佣金支付、出单点设立等章节,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授权合作险种范围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授权期限不得超过保险中介机构所持许可证、个人代理人所持资格证有效期限;授权代为收取保费的,要采取措施保证保费资金安全;佣金结算周期应当明确,结算时必需的附件资料应当明确,佣金支付比例区间应当明确,佣金计算方法应当可以实施;设立远程出单点的标准应当清晰,明示是否合作设立远程出单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 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对安徽省人身意外
险市场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身保险
【发文字号】皖保监发[2005]90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5.07.07
【实施日期】2005.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对安徽省人身意外险市场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皖保监发〔2005〕90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保监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