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出差在酒店房间突发疾病死亡是否视同工伤? 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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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认定标准及赔偿

因工死亡认定标准及赔偿

因工死亡认定标准及赔偿
因工死亡认定标准以及赔偿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政策进行规定,下面是中国大陆的相关规定:
1.因工死亡认定标准:
根据中国劳动法,因工死亡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突发事件或职业病受到伤害而死亡的情况。

具体认定因工死亡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发生事故或患职业病的时间和地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发生事故或患职业病与工作任务相关;
- 发生事故或患职业病造成劳动者死亡。

2.赔偿责任:
根据中国《劳动保障法》和《工伤保险条例》,雇主应当按照规定购买工伤保险,并向劳动者的近亲属支付工亡赔偿金。

根据不同情况,其赔偿包括以下几部分:
- 直接经济赔偿:工亡赔偿金应当根据劳动者个人月工资和工龄确定,按一定比例计算,通常为个人月工资的5-20倍。

- 抚恤金:支付给劳动者近亲属作为抚恤或补偿,例如配偶、子女等,支付的标准通常为工亡赔偿金的一定比例。

- 丧葬费:支付劳动者的丧葬费用,并根据地区不同有具体金额限制。

- 护理费:如劳动者的亲属因护理工作无法正常工作,雇主应支付一定的护理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认定标准和赔偿金额可能因地区和个案
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建议在实际情况中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具体指导。

员工出差死亡处理方法

员工出差死亡处理方法

员工出差死亡处理方法
员工出差死亡的处理方法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死亡原因和公司的政策。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处理步骤:
1. 立即联系急救人员:如果员工在出差期间发生紧急情况或意外,请立即拨打当地的急救电话,请求医疗援助。

2. 报告当地警方:如果员工死亡被认为可疑或涉及犯罪活动,应立即联系当地警方,并遵循法律程序。

3. 通知公司管理层:员工死亡后,应尽快通知公司管理层,以便他们能够启动适当的应急计划和程序。

4. 提供必要的支持:公司应该为员工家属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援助,包括安排住宿、提供交通费用和协助处理相关手续等。

5. 调查死亡原因:如果员工死亡的原因不明确,公司应该进行调查,以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确定是否有任何可采取的措施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6. 制定赔偿计划:根据员工的保险政策或公司政策,公司可能需要为员工死亡提供赔偿。

公司应该与保险公司合作,制定适当的赔偿计划。

7. 提供心理支持:员工死亡事件可能对其他员工造成心理影响,公司应该提供心理支持服务,帮助员工应对这种创伤和悲痛。

8. 改进安全措施:如果员工的死亡与工作场所的安全问题有关,公司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来改进安全状况,以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这些只是一些基本的处理步骤,具体的处理方式应根据具体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的主要内容主要规定在第十五条。

下面将对这一条做详细解读:第十五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发生工伤的,视为工伤: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突发职业病需要治疗的;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患病或者发生身体障碍,劳动能力下降达到法定标准的。

这一条主要是对工伤的定义和判断做出明确规定。

首先,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的事故伤害才能被视为工伤。

这意味着在非工作时间或者非工作岗位上发生的事故伤害,无法被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其次,即使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了伤害,也必须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才能被视为工伤。

如果是个人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伤害,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此外,突发职业病也可以被视为工伤,但前提是这种职业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的,并且需要治疗。

最后,如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患病或者发生身体障碍,且劳动能力下降达到法定标准,也可以被视为工伤。

对于这一条的解读,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重要意义:1. 标准明确:工伤保险的发生标准在这一条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只有符合这些标准的工伤,才能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这样的明确标准有助于减少争议和纠纷,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2. 保障范围扩大:这一条对于工伤的定义进行了扩大,将突发职业病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纳入了保障范围。

这样一来,更多的劳动者可以享受到工伤保险的待遇,增加了劳动者的社会保障。

3. 巴菲特诚信影响曹岚到期不退还3.向底层国家借钱,债务。

统一军队的起家。

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确立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和标准,为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

这一条的实施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全面、更公正的工伤保险待遇,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同时,这也促进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工伤猝死标准

工伤猝死标准

工伤猝死标准工伤猝死是指在工作期间,因突发疾病或意外事件导致员工在短时间内死亡的情况。

对于工伤猝死的认定,我国有一套明确的标准和程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暂行办法》,工伤猝死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工伤猝死必须发生在工作期间。

这意味着员工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因突发疾病或意外事件导致猝死。

如果是在工作期间外发生的猝死,一般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其次,工伤猝死必须与工作活动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员工的死亡必须是由于工作活动直接导致的,而非其他非工作相关的原因。

这需要通过医学鉴定和相关证据来证明。

另外,工伤猝死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员工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强度。

如果员工长期处于高强度的工作状态,或者工作环境存在较大的危险因素,导致员工发生猝死,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猝死。

此外,对于工伤猝死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员工的健康状况和个人因素。

如果员工已经存在严重的基础疾病,或者有自身的不良生活习惯,导致猝死的发生,可能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最后,工伤猝死的认定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确认。

一般需要由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相关医疗机构进行评估和确认,最终才能确定是否符合工伤猝死的认定标准。

总的来说,工伤猝死的认定标准是比较严格和综合的。

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确保对员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也要避免滥用工伤认定制度。

企业在管理员工工作环境和工作强度的同时,也要关注员工的健康状况,避免因工作原因导致的猝死事件的发生。

同时,员工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注意个人健康状况,避免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事件发生。

希望通过严格的工伤猝死认定标准,能够有效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员工健康生活。

猝死认定工伤的条件

猝死认定工伤的条件

猝死认定工伤的条件
猝死认定为工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

猝死事件应该在劳动者正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发生,而非在劳动者外出休息或者离开工作岗位的情况下发生。

二、猝死与劳动相关。

猝死事件应该与劳动过程或者工作环境有一定的关系,即工作的性质、工作的强度或工作的环境因素可能成为可能导致猝死的因素。

三、猝死是突发性事件。

猝死应该是突发性的,劳动者在正常工作的过程中突然发生的,有明显的突发性和突然性,不能是合理预见和预防的疾病或者因劳动者的个人原因导致的事故。

四、排除个人原因和其他非工作相关原因。

除了考虑工作因素外,还需要排除劳动者个人原因和其他非工作相关因素对猝死事件的影响,以确定猝死是否构成工伤。

总的来说,猝死认定为工伤需要从时间和地点、与劳动相关性、突发性以及排除个人原因等多个方面综合判断。

只有满足上述条件,且经过专业的鉴定和评估,才能认定猝死为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解释

工伤认定解释

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根据我国2004年1月1日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1],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以下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

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

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

【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7个重要文件(收藏版)劳动法库

⼈社部关于执⾏《⼯伤保险条例》的7个重要⽂件(收藏版)劳动法库关于实施《⼯伤保险条例》若⼲问题的意见关于执⾏《⼯伤保险条例》若⼲问题的意见关于执⾏《⼯伤保险条例》若⼲问题的意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规定因⼯死亡职⼯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伤认定办法⾮法⽤⼯单位伤亡⼈员⼀次性赔偿办法关于实施《⼯伤保险条例》若⼲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各省、⾃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四年⼀⽉⼀⽇起施⾏。

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职⼯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的,各⽤⼈单位应当分别为职⼯缴纳⼯伤保险费。

职⼯发⽣⼯伤,由职⼯受到伤害时其⼯作的单位依法承担⼯伤保险责任。

⼆、条例第⼗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伤”。

这⾥“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正常⼯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三、条例第⼗五条规定“职⼯在⼯作时间和⼯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时之内经抢救⽆效死亡的,视同⼯伤”。

这⾥“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

“48⼩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四、条例第⼗七条第⼆款规定的有权申请⼯伤认定的“⼯会组织”包括职⼯所在⽤⼈单位的⼯会组织以及符合《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规定的各级⼯会组织。

五、⽤⼈单位未按规定为职⼯提出⼯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或者其直系亲属、⼯会组织提出⼯伤认定申请,职⼯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六、条例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单位未在本条第⼀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伤待遇等有关费⽤由该⽤⼈单位负担”。

这⾥⽤⼈单位承担⼯伤待遇等有关费⽤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之⽇或职业病确诊之⽇起到劳动保障⾏政部门受理⼯伤认定申请之⽇⽌。

工伤认定范围

工伤认定的范围有哪些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伤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妒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因公死亡认定标准及赔偿

因公死亡认定标准及赔偿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越来越重视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并在因公死亡的赔偿上做出了一定的规定,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因公死亡认定标准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和《职工死亡保险条例》的规定,非因自身原因死亡,即可被识别为因公死亡。

具体来说,因公死亡的认定标准是:在就职过程中因遭受工作环境下致残、急性毒物中毒及某种外来性疾病等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导致死亡,则可以被认定为因公死亡。

二、因公死亡赔偿政策1. 事故赔偿:劳动者在就职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死亡,劳动者的家属将凭借属地劳动部门给予的《职工死亡事故认定书》,申请获得工伤保险基金的死亡事故赔偿金,每人赔偿金额为职工月工资的5-20倍,具体金额由属地劳动部门判定。

2.业病赔偿:如果劳动者死于职业病,职业病防治机构将出具《职业病死亡认定书》,家属可以凭此书及医院出具的正式死亡证明,申请职业病保险基金的死亡赔偿金,每人赔偿金额为职工月工资的2-20倍,具体金额由职业病防治机构判定,但不少于职工月工资的50倍。

3.他赔偿:劳动者的家属可以申请劳动者的上家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给予抚恤金、丧葬费、劳动者本人的财产损失等,到期未付的工资也可以赔偿,但其具体金额以劳动者与上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

三、劳动者死亡后赔偿程序1.先,劳动者的家属要尽快向属地劳动部门提出因公死亡赔偿申请,并携带劳动者的死亡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与上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有关文件。

2.动部门会与劳动者的上家单位及其事故保险公司核实实际情况,并出具《职工死亡事故认定书》或《职业病死亡认定书》。

3.据《职工死亡事故认定书》或《职业病死亡认定书》,劳动者的家属可以向劳动部门或职业病防治机构申请死亡事故赔偿金及职业病赔偿金。

4.动者的家属可以向劳动者的上家单位提出因公死亡赔偿申请,并携带劳动者的死亡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与上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有关文件,申请抚恤金、丧葬费、劳动者本人财产损失等。

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是否视同工伤

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是否视同工伤问题:某校一名教师,担任校高中部数学课教学和高中班主任工作。

11月15日晚,其任教的两个班级进行测验考试。

考试结束后回到家中,连夜评完两个班学生的数学试卷,并进行试卷分析。

次日早上七点左右,同校老师在该教师家中发现其身体状况异常,立刻拨打市120急救中心电话,医院到场进行抢救,但其因抢救无效死亡。

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其因突发心肌梗死,于11月16日在家中死亡。

请问这个教师能否认定为视同工伤?答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需满足3个条件: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该教师组织学生晚修测验,随后带回家批改试卷,与其工作明显相关,且符合中学教师的职业特点。

根据2018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28条,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是否可以视为工伤?会议纪要做了如下解释:将工作带回家,在家加班工作,应当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第一,理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首先应当要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

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就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第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认定工伤” 时的法定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时使用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

职工为完成岗位职责,在家加班工作,当然可以理解为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第三,视同工伤是法律规范对工伤认定的扩大保护,的确不宜将其范围作扩大理解。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第十五条将“工作场所”替换为“工作岗位”,本身就是法律规范对工作地点范围的进一步拓展,将“工作岗位”理解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对法律条文的正常理解,不是扩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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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出差在酒店房间突发疾病死亡是否视同工伤? 劳动法

2015年8月10日,欧阳封与四川某酒业销售公司签订
固定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担任业务经理一职,采用不定
时工时制。
2015年11月15日至17日,欧阳封在公司的安排下,参加
公司广东办事处月度会议,会议地点为惠州市惠阳区,当时
欧阳封入住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某酒店2025号房。
2015年11月17日早上8时10分左右,欧阳封同室同事于
小伟发现欧阳封身体异常后,电话通知现场负责人罗明,罗
明到场后,于伟拨打120救护车,待120救护车8:35分
赶往现场时发现欧阳封已经死亡,病历内容显示“死因不明”。
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诊断)书”
死亡原因“排除暴力打击致死”。
2015年12月14日,公司向四川某市人社局申请认定欧阳
封死亡为工伤。人社局受理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将
决定书送达公司。
经复议,四川省人社厅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具
体行政行为。
欧阳封家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欧阳封系因公外出开会期间突发疾
病死亡各方没有异议,但对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或者
视同工伤持不同意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的规定,欧
阳封不符合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也并非是由于工作原
因受伤害致死,因此其不属于工伤。
欧阳封突发疾病死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
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
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
救无效死亡的。
本院认为,单位的职工到外地工作不同于在单位内工作,其
到外地工作的期间可以适当界定为从离开单位或居住地前
往目的地时起至回到单位或居住地时止,欧阳封受单位委派
出差开会,出差期间日常工作与休息时间密切联系,不可分
割,工作时间有一定的延续性,工作地点有一定的延展性,
不宜不分实际情况,将其出差期间的工作时间理解为从开会
上下班的时间,工作地点理解为仅在开会场所。
立法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
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
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因
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
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欧阳封突发疾病死亡并非因个人活
动造成,从保护劳动者上个可以认定为工伤。
因此,原告认为欧阳封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意见,
本院予以采信,对其提出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
撤销。省人社厅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复议
决定,亦应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
撤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撤
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
【人社局上诉】
一审宣判后,市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
1.上诉人不认定工伤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
正确、程序合法。欧阳封系开会之前在住宿宾馆客房发病并
死亡,其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其事实
清楚、证据确凿,不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
形。
2.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欧阳
封外出开会在住宿宾馆休息期间死亡,既不属于国务院《工
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也不属于第
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
工伤。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欧阳封在出差期间在住宿宾馆突
发疾病死亡能否应当认定为工伤的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
实,欧阳封是在公司的安排下,参加公司广东办事处月度会
议,在会议安排的酒店突发疾病死亡。
欧阳封因工作需要接受单位指派出差开会,由于外出期间的
工作具有特殊性,也由于因工外出的工作场所具有流动性、
不确定性,其工作状态的不确定和延伸要相对宽泛。所以与
工作有间接联系的休息、旅途等都是工作的延续,且欧阳封
也并未从事与用人单位组织或安排的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欧
阳封在在会议安排的酒店突发疾病死亡属于在工作时间和
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第一款第(一)项的规
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
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
死亡的。”本案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所以原审判决认为欧阳
封突发疾病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伤的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
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实务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职工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本案最核心的问题是本案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
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如何理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中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应局限于日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
岗位,还包括其他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主要有以下两种情
形: 第一,在出差途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属于因
工外出的特殊情形。原则上只要因工外出期间所涉及的时间
和区域均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如“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认定为视同工伤。 第二,与工作有关的
准备、收尾工作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是依据《工伤保
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作
出的合理延伸。如职工突发疾病死亡的,依法认定视同工伤。
从这个角度去理解,法院认为欧阳封在出差期间在住宿宾馆
突发疾病死亡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视同工伤是正确的。
案号:(2016)川05行终150号超过10万人下载回复关键
词“升级版”下载《全国法院200个典型劳动争议案件汇编
(2015)》回复关键词“司法解释”下载《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
意见指导案例汇编(2015)》回复关键词“广东意见”下载《广
东法院最新劳动争议指导意见汇编(2015)》回复关键词“北
京意见”下载《北京法院最新劳动争议指导意见汇编(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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