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2001年5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方便市民办理个人社会事务,保障市民有效使用社会保障卡,推动市民个人社会事务的信息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卡,是指由政府发放、通过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方便市民办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优待抚恤、公积金贷款申领等个人相关社会事务(以下统称个人相关社会事务)的集成电路卡。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服务办)主管全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工作。

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息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制作以及发放的组织管理工作。

市劳动保障、公安、民政、医疗保障、公积金管理等部门(以下统称相关业务部门)及其信息服务机构,应当保证社会保障卡在本部门信息系统中的有效使用和功能开发。

各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面向市民的信息采集和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工作。

第五条(基本功能)社会保障卡具有信息记录、电子凭证和信息查询等基本功能。

第六条(记录功能)社会保障卡记录持卡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业务信息。

第七条(凭证)持卡人可以持社会保障卡通过联机或脱机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

第八条(查询)持卡人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的读卡设备,查询本人的基础信息和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公积金、社会救助及优待抚恤等方面的信息。

第九条(卡的使用)市信息服务办应当在公示的社会保障卡使用指南中明确具体使用范围和使用办法。

第十条(使用期限)社会保障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为10年。

第十一条(申领)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16周岁的人,可以申领社会保障卡。

申领社会保障卡的,应当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卡申领点办理下列手续:(一)填写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二)交验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三)到指定地点提供图象信息。

河南省社会保障(个人)卡密钥管理办法

河南省社会保障(个人)卡密钥管理办法

河南省社会保障卡密钥管理办法为确保社会保障卡密钥安全、可靠、规范的使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个人)卡安全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社会保障卡密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社会保障卡密钥是根据《社会保障(个人)卡安全要求》(劳社厅函[2000]76号)要求,在卡使用过程中必须用到的读写密钥、控制密钥、传输密钥和认证密钥。

第二条社会保障卡密钥是确保社会保障卡卡内信息安全,防止社会保障卡被伪造、篡改的技术基础,是持卡者与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进行安全认证的接口。

第三条社会保障卡密钥实行国家、省(直辖市)、地市密钥管理系统三级管理体制,形成全国统一的密钥管理体系,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全国通用与信息共享。

第四条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电子政务中心负责对全省社会保障卡密钥管理系统建设的指导、规范、审核、监督。

第五条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电子政务中心负责生成和管理本省通读通写文件的控制密钥、及其他需要在本省范围内使用的密钥,并按照统一规则分散给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形成子密钥.第六条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生成和管理仅限本市使用的密钥,以及本地区自行扩充文件的读写密钥;负责管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散给其的子密钥.按照“一卡一密”的原则将密钥分散加载到社会保障卡中.二、密钥的申领和加载第七条发卡地区社会保障卡的申请在获得省厅批准后,需要向省厅电子政务中心提交《社会保障卡密钥申领表》申领市级密钥.同时,申领密钥的单位,应先行向具有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的厂商购置符合《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要求的社保专用数据加密机,并委派专人携带加密机(或加密机主控密钥卡)及《社会保障卡密钥申领表》,到省厅电子政务中心领取密钥。

发卡地区应至少配置两台加密机,其中一台为备机。

第八条省厅电子政务中心负责在发卡地区加密机主控密钥卡上加载省级密钥,分散生成当地应用密钥,并以母卡形式保存。

【人社方案】灵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障卡发放工作的实施方案

【人社方案】灵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障卡发放工作的实施方案

【人社方案】灵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障卡发放工作的实施方案关于社会保障卡发放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自治区人社厅和《桂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做好各县(区)社会保障卡发放工作的通知》(市社保发〔2018〕19号)文件要求,为落实全区社会保障“一卡通”的应用,及时做好灵川县社保卡的发放工作,制定如下方案:一、发放社保卡的目的和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标准统一,功能兼容的社会保障卡应用,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的要求,进一步发挥社保卡便民惠民的作用。

有利于简化办事流程,使持卡人方便快捷地享受政府提供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模式创新,实现精确管理、标准化经办和个性化服务;有利于通过现代信息技术降低管理运行成本,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有利于促进信息消费,实现信息惠民。

二、社保卡的功能灵川县发行的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保卡”)是按照国家标准,由自治区人社厅统一制作,加载商业银行金融功能的最新一代(IC)社保卡,是办理各项社会保障业务的电子凭证。

灵川县社会保障卡是原“城镇职工”医保卡的升级。

社会保障卡正面为国徽图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

背面底色统一为淡蓝色,并印有姓名、社会保障号码和条形码等字样,以及发卡单位印章、照片、银行标志、ATM标识、银行卡卡号、银联标志和接触式IC卡磁条。

社保卡划分为社保功能和金融功能两个区,即分别设置一个医保个人账户和一个金融借记卡账户,两个账户独立运行,资金不能互换。

医保账户内资金只能用于医保费用结算。

持卡人可持社保卡通过社保经办机构、银行服务网点及社保自助服务终端查询本人的参保基本信息和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及享受待遇等情况。

持卡人可利用社保卡的金融账户实现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或划转。

持卡人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门诊、住院时,凭社保卡结算相关费用。

社保经办机构可通过持卡人的金融账户实现养老金、失业金、医疗报销、工伤报销、生育报销等社会保险待遇的发放。

黑人社发31号 附件1xls -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人社发31号 附件1xls -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1 关于印发数控加工等4个专业10个职业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鉴 63 定基地设置标准的通知 黑人保函[2010]460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违纪违规问题整改工 64 作的通知 黑人保函[2010]518号 65 关于同意盐疗法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批复 66 关于人事争议仲裁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 黑人保函[2010]523号 黑人保函[2010]573号
26 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人保发[2010]89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彩虹工程实施方案的 27 通知 黑人保发[2010]91号 28 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29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监督工作的通知 30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认定程序的通知 黑人保发[2010]96号 黑人保发[2010]99号 黑人保发[2010]102号
92 关于调整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行业津贴标准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1]35号
关于印发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 93 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1]36号 94 关于铁路部分系列和专业技术职称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1]38号
95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小学校长选拔聘任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1]39号 96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 关于做好会计、审计、统计、经济4个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 97 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鼓励和引导人才面向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流动的意 98 见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99 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55139”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的 100 通知 黑人社发[2011]41号 黑人社发[2011]43号 黑人社发[2011]48号 黑人社发[2011]56号 黑人社发[2011]57号

社会保险法配套法规政策及综合规章-9月15日

社会保险法配套法规政策及综合规章-9月15日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 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 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 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 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综合规章(征求意见稿)的表述是:国家未对缴费年限 作统一规定前,按各地现有政策执行 多部门均要求明确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有关部门认为征 求意见稿中的表述不合法。 有关部门认为明确缴费年限有利于实现退休人员医保待 遇与企业脱钩。 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可以规定缴费年限的高限,同时允许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短。
二、社会保险法配套法规政策
截至目前,已经出台的12项,包括: (一)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 (二)出台了7个规章 (三)印发了4个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已经出台的行政法规、 已经出台的行政法规、规章
项目类型
文号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 《工伤认定办法》 工伤认定办法》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若干规定》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若干规定》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三、综合规章内容介绍
《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部令13 13号 部令13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全省社会保障卡发行情况调度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全省社会保障卡发行情况调度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全省社会保障卡发行情况调度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9.27•【字号】苏人社函[2011]464号•【施行日期】2011.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全省社会保障卡发行情况调度制度的通知(苏人社函[2011]46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保障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加快社会保障卡发放进度,及时掌握各市社会保障卡发行情况,根据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社会保障卡发行情况调度制度的通知》(人社信息函〔2011〕37号)要求,决定自2011年9月起建立全省社会保障卡发行情况调度制度。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度内容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障卡发行数量、覆盖人群、应用领域及社会保障卡推进情况等。

已发卡地区和尚未发卡地区均需按要求填报。

二、填报方式在全省金保工程月报中增加社会保障卡调度内容,具体表样附后。

三、每月报送时间首次报送时间为10月8日,从第二次起于次月3日前(节假日不顺延)将上月的报表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至省厅信息中心,表样可从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金保工程-最新下载”栏目中下载。

各市上报的内容将作为检查各市金保工程建设进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定期予以通报。

联系人:王一婷联系电话:************电子邮件:*********************.cn附件1.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主要工作目标及责任分解表(略)2.社会保障卡发卡情况月报表(略)3.社会保障卡建设推进情况表(略)4.各市信息化建设新动态(略)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1总则1.1为了维护员工享受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明确企业与员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社会保险包括。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生育保险。

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自次月起参保。

1.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2社会保险的缴费2.1缴费基数的确定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是一致的。

缴费基数由公司每年末同意调整,并经员工本人签字确认,然后报市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员工下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员工缴费基数若高于陕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员工缴费基数若低于陕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新员工缴费基数的确定参见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2.2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四项缴费费用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负担,具体缴费比例为:2.3工伤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员工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为1%,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0.6%。

2.4申报与缴纳社会保险缴费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向社保部门申报,财务部负责筹集和缴纳,其中员工个人的缴纳部分由财务部在员工当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员工退休(职)后停止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个人账户的管理。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建立个人账户,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

3.1基本养老保险全省统一建立个人账户的起始时间为xx年1月1日,在此之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员工,从参加之日起建立个人账户。

xx年12月31日以前个人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连同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存储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3.2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以医疗ic卡作为依据,由员工本人保管使用;每月由西安市医疗保险处根据员工年龄和个人缴费基数向医疗ic卡自动划转。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2.09.2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管理,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我部研究起草了《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cn(三)通信地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2年10月20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2年9月20日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管理,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进行社会保险登记。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未就业居民,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三条[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属地原则] 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受理和办理。

第五条[部门协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通过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沟通信息,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登记管理。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09.07.23【实施日期】2009.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三日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社会保险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经办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场所,确保档案的安全,并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落实档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要求,保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见附件)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安全,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制证用数字相片技术要求

附件2数据采集上报主要工作流程一、数据采集上报主要工作流程1、登录数据采集系统。

系统登录方式和登录账号请与厅信息中心联系,原则上每单位分配一个账号。

2、信息采集及确认。

单位经办人员通过数据采集系统打印《数据采集表》,核对个人信息、填写空缺栏目,并由参保人本人签字确认,单位盖章审核。

经办人员根据确认后的《数据采集表》将信息补充完善到数据采集系统,并在系统中完成【确认】操作。

3、照片审核。

省人社厅信息中心根据《社会保障卡制证用数字相片技术要求》(见附件),对各单位确认后的照片进行【审核】。

4、数据上报。

单位经办人员将审核通过后的人员信息通过数据采集系统进行【上报】,上报时须选择对应合作银行。

5、提交纸质材料申请制卡。

单位经办人员将纸质《数据采集表》及封面(封面可通过采集系统打印)提交省人社厅信息中心,封面信息须与数据采集表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省人社厅信息中心对封面信息、数据采集表总数量、系统中上报数量进行核对,审核通过后(三者数量一致),接收纸质申报材料。

若本次上报的制卡数据中,不存在关键信息变更情况(关键信息为身份证号、姓名、民族),则进入制卡流程。

6、关键信息变更。

若本次上报的制卡数据中,存在关键信息变更情况,应同时向省医保中心提交《关键信息变更申请表》(申请表可从数据采集系统下载、打印),并按省医保中心业务经办流程要求填写相应变更材料,履行变更手续。

省人社厅信息中心接收到省医保中心对《关键信息变更申请表》的变更确认后,在数据采集系统中完成【变更确认】操作,进入制卡流程。

7、正式制卡。

省人社厅信息中心根据数据采集系统中单位上报的数据,按照《安徽省社会保障卡制发卡操作流程暂行规定》组织制卡,具体领卡时间另行通知。

二、有关问题说明1、采集数据项说明。

本次数据采集信息项共14项,其中姓名、性别、民族、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照片等为必采项。

14项数据中,已在省直医保业务系统中登记的,直接打印在《数据采集表》上,参保人需对这些信息进行确认,确保个人信息与身份证件信息一致;未在系统中登记的,作为采集表空缺项由参保人填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应用,规范社会保障卡管理,促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稳妥、有序、健康地开展,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主要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社会保障卡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对于社会保障卡封装、运输、使用及持卡人权益等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外部环节的管理要求,我部将另行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

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第四条 社会保障卡按照“一卡多用,全国通用”的原则进行建设。各地发行社会保障卡必须遵循安全性、完整性和公益性的要求,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保证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第二章 发行管理 第五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可发行社会保障卡。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均不得发行社会保障卡。 第六条 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

(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

(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

(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

(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发行社会保障卡,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 (二)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 (三)符合全国统一规范要求的应用领域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应用领域和指标);

(四)按照统一要求设计的卡面样式; (五)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社会保障卡的注册审批程序: (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需将申请发行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需将申请发行材料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统一为被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分配社会保障卡发行机构标识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IC卡注册中心备案。

(四)发卡地区若变更社会保障卡卡面、卡内文件结构等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审批。若变更供卡厂商和产品、扩大发卡人群、增加拟发卡数量等,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制作管理 第九条 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持卡人照片、发卡单位等信息。

第十条 社会保障卡卡内文件结构划分、控制密钥加载、卡面印刷、个性化信息写入等制作工作,由省级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省级不具备集中制作条件的,可交由发卡地市或第三方机构承办。

第十一条 发卡地区选定的承办社会保障卡制作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的安全生产环境,在数据存放、传输、使用以及卡片运输过程中具有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数据和密钥的安全。

第十二条 初次制卡、更换供卡厂商和产品等情况下,均须通过正式制卡环境先行制作测试卡,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标准符合性审核、安全性审核和跨地区通用性测试后,方可正式制作、发放。

第十三条 发卡地区要按照方便持卡人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发放流程,便捷地将社会保障卡发放到持卡人手中。

第四章 应用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各业务领域的应用。对于暂不具备用卡条件的业务,须做好预留。对于需要借助金融功能开展的业务,应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搭载金融功能的方式实现。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保障持卡人查询、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权利,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 (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 (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 (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 (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和部署社会保障卡的跨地区应用,实行跨地区应用接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地用卡环境的一致性和安全性检查,检查通过的予以接入。

第十八条 社会保障卡应主要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领域。在保持主要功能不变、标准规范不变、密钥体系不变、管理主体不变的前提下,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可以搭载其他公共服务功能。

第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因损坏、遗失、到期等原因不再使用的,应列入失效名单。失效名单实行分级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管理全国、全省、全市范围内的社会保障卡失效名单,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社会保障卡采用密钥安全技术,实行全国统一的密钥管理体系。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生成和管理全国通读通写文件的控制密钥、及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密钥,并按照统一规则逐级分散给省、地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形成子密钥。

省、地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生成和管理仅限本地区使用的密钥,以及本地区自行扩充文件的读写密钥;负责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逐级分散给其的子密钥。

第二十二条 用于社会保障卡密钥管理和安全应用的加密机须具有国家密码管理部门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并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范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用于存储密钥的社会保障卡主控密钥卡、密钥母卡、传输密钥卡、安全访问控制模块(PSAM卡)等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发放。

第二十四条 发卡地区须建立严格的社会保障卡密钥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密钥及加密机、主控密钥卡、密钥母卡、传输密钥卡等密钥载体的保管、使用程序;在确需将密钥载体移交给第三方使用时,须做好交接记录,签署保密协议,审核其安全管理方案,并对第三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发卡地区须建立PSAM卡管理制度,详细记录其具体信息和使用情况,建立收回、销毁机制,并对其实际使用时的物理形式、外界条件、使用方式等进行明确规定,保证用卡环境安全。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社会保障卡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社会保障卡发放、使用、及密钥管理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凡出现密钥载体遗失等安全事故的地区,须立即报告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并查明原因,根据国家关于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六章 产品管理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障卡芯片实行备案制度。发卡地区拟选用的芯片,应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才能在社会保障卡中采用。

第二十八条 发卡地区拟选用的芯片,应从具备以下条件的芯片厂商所提供的产品中选择:

(一)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二)具有国家密码管理部门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和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至少有一款集成电路卡(IC卡)芯片产品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的通用准则评估保证级别4+(EAL4+)的信息安全认证;

(三)企业管理规范,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并取得相应证书。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的芯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硬掩膜工艺加工制造的智能卡(CPU卡)芯片,存储器应由随机存储器(RAM)、只读存储器(ROM)、电可擦可编程只读存储器(EEPROM)组成,不包含其他类型的存储器;

(二)支持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可的加密算法,具有国家密码管理部门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

(三)提供芯片的厂商对该芯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三十条 发卡地区应选择具有自主开发能力的厂商提供的社会保障卡卡内操作系统(COS)和读写机具,其选定的上述产品均需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卡规范要求。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已投入使用的社会保障卡产品质量和标准符合性等进行检查、监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