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医疗特殊干预权
患者知情同意权法律论文

患者知情同意权法律论文患者知情同意权法律论文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必须在得到医师充分说明与病情有关信息的基础上才能行使,因此医师的说明义务构成知情同意权的前提。
一般说来,法律规定说明义务,是为了平衡信息的严重不对称以保障信息弱势方的权益。
医患关系中医师的说明义务除维持公平功能外,还具有更深层次的意义,即保障患者的自我决定权。
由此有必要对说明义务的各个方面进行阐述,该部分对说明义务的阐述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说明义务的主体、说明义务的对象、说明义务的形式、说明义务的标准、说明义务的免除。
(一)说明义务的主体所谓说明义务的主体是指在医疗行为前、医疗行为进行中、甚至医疗行为后负有说明义务的人。
关于说明义务的主体《执业医师法》规定为医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为医疗机构。
实践中医疗机构只是一个组织,医师是该组织的雇员,进行说明的只能是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是违反说明义务的责任主体,《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医务人员负有对患者说明的义务,因此医师是说明义务的主体。
医疗实践中,常常有多个科室、多个医师共同参与治疗的情况,如在外科手术时,参与手术的除了主治医师外,还有麻醉师、护士等。
数个医师共同治疗时,应根据其在医疗团队所起的作用来确定说明义务,起辅助作用的医师不承担说明义务,但如果是负责治疗程序一个独立方面,则应承担说明义务。
所以一般情况下说明义务的主体是主治医师,但手术时,麻醉师和手术师应分别就麻醉方式、麻醉风险及注意事项进行说明,二者说明内容也不同。
医疗辅助人员如放射师、护理人员、麻醉师等是否可以代替医师履行说明义务存有争议。
因主治医师有可能真正明确知悉何者为必须说明之事项,有无说明之必要、该如何说明等说明义务中的重要内容,而医疗辅助人员,只能辅助医师履行说明义务,但真正必须履行说明义务之人,只有主导医疗行为的医师。
就我国立法而言,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为说明义务的主体,因此医师及其他医疗辅助人员都可以包括在内,但实践中须注意的是主治医师委托他人代为说明,应该由该主治医师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医生的干涉权利与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利

医生的干涉权利与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利
严金海;刘新明
【期刊名称】《中国医学伦理学》
【年(卷),期】2002(015)006
【摘要】@@ 当人患病后,尤其是得了严重疾病,或者是不治之症后,部分患者在了解实情之后肯定会出现消极心理反应,并影响病情的发展和转归.在这种情况下,医务人员是否应该如实将病情告诉患者,在<医学伦理学>教材中有具体的、针对医务人员的行为要求,即医务人员应该不将病人病情的真实情况告诉患者本人,避免病人出现强烈的消极心理反应,以影响、控制病人的心理状态,确保病情向有利的方向发展.【总页数】2页(P8-9)
【作者】严金海;刘新明
【作者单位】第一军医大学政教室,广东,广州,510515;第一军医大学政教室,广东,广州,5105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2.3
【相关文献】
1.知情同意——病人的权利与立法——兼谈对《执业医师法》第26、37条的修改[J], 杨芳;刘燕
2.尊重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履行医师的权利和义务 [J], 邓跃林
3.病人的知情同意与医生的特殊干涉 [J], 张涛
4.知情同意与医生的责任及权利 [J], 刘俊荣
5.隐私之争:医生职务行为与病人权利——由全国首例妇检患者成为医生教学“标本”而提起诉讼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案引起的法律思考 [J], 刘同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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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具体内容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具体内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6、30条、 33条分别规定:有权知悉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治疗科目、治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有权了解经治医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医务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医院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的同意,并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
患者有权了解医疗费用,并要求逐项做出解释;有权提前得到通知,告知其第三方支付医疗费用的补助已经终止;有权知悉医院规章制度中与其利益有关的内容。
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包括:1、对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诊断、治疗;2、对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与治疗;3、临床试验性的检查和治疗;4、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5、构成对肉体侵袭性伤害的治疗方法与检查手段;6、需要患者承担痛苦的检查项目;7、使用有毒副作用和个体素质反应有差异性的药物;8、需要患者暴露隐私部位的;9、从事医学科研和教学活动的;10、需要对患者实施行为限制的。
知情同意权的主体一是成年患者本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应是知情同意权的主体;二是法定代理人。
对于未成年人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主体是其父母;对于精神病患者、神志不明的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主体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近亲属等;三、委托代理人。
在医疗服务中,患者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委托的形式,委托他人帮助代理行使知情同意权,如律师了解病情等。
临床侵犯知情同意权导致医疗纠纷方面的问题1、强调病人所在单位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轻视病人本身的知情同意权。
将病人家属或单位作为知情同意权的主要主体,将病人作为知情同意权的次要主体;2、在某些医疗情况下,医务人员忽视病人的知情同意权,自主作出医疗决定。
如在发现与术前讨论和诊断不相吻合的病情后,不征求患者家属的意见就决定新的手术方案,擅自实行新的手术,切除或扩大切除了重要的组织、器官,给患者造成极大的身心伤害,被患者认为是侵害了自己的利益。
患者医疗知情同意权的法律保护

患者医疗知情同意权的法律保护作者:秦雅静来源:《现代交际》2017年第15期摘要:医疗知情同意制度是医患之间沟通的桥梁。
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是实现患者医疗知情同意权的保障,但是在实践中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方式、履行主体和判断标准方面均存在不足。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医患双方的利益,因此需要在履行方式、履行主体、判断标准等方面完善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
进而建立医患之间的信任关系,保护患者医疗知情同意权的实现,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发展。
关键词:医疗知情同意权告知义务医疗特殊干预权中图分类号:D9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7)15-0014-03在医疗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导致患者无法对自己的病情做出客观的、全面的判断,这就需要医务人员履行告知、说明的义务。
实践中,纠纷往往就发生在医疗知情同意环节,医疗知情同意实质是医患沟通的一个过程,哈医大的杀医案中主治医师事后接受采访时说:“如果说当时能够跟他谈一谈……假如说他要是表现出来不满,他提出来,我们可能会很耐心跟他解释。
”①悲剧的发生可能就是一刹那的事情,哈医大杀医案并没有医患纠纷的影子,被害人和被告人根本没有直接接触过,但是此案却提醒每一位患者和医生做好医疗知情同意环节的工作,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医患纠纷。
一、医务人员履行医疗知情同意义务的内容、方式和主体(一)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内容医疗知情同意权利是患者享有的权利,但是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医疗知情同意权也不例外。
避免权利的滥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②第一款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医疗知情同意权的内容。
医务人员需要向患者履行的义务的范围是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替代方案。
医疗人员负担告知义务是尊重患者知情权、选择权、自主决定权的表现,是医疗知情同意权能够实现的充分保障。
属于人格利益的范畴,是侵权责任法保护的人身权益。
③(二)医务人员履行医疗知情同意的方式第一,医务人员可以以口头的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浅谈医疗活动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浅谈医疗活动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论文摘要:知情同意权由知情权和同意权两个密切相连的权利组成,知情权是同意权得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同意权又是知情权的价值体现,强调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赋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相应的告知义务,使患者在了解自己将面临的风险、付出的代价和可能取得的收益的基础上自由作出选择,从而维护患者的利益,改变患者的弱势地位。
本文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浅析一下医疗活动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权:(1)知情同意权的理念和保障。
由于全民法制意识的提高,的进步,尊重患者的人格已成为社会的和理念,医生的告知义务和患者的知情同意已成为当前的法律共识,医患沟通的桥梁。
(2)医生的告知义务和患者的同意权。
医方履行告知义务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医德的规范,更是伦理的修养。
患者在行使知情权或医方在履行告知义务时的原则,集中反映了医方告知的目的和要求,对患者行使知情权和医方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起着指导作用,是医疗知情同意权的总的指导思想。
(3)知情同意权在医疗活动中的。
其目的是对患者人权的尊重,对医疗行为的理解和约束,其原则是为了达到疗效更佳、安全无害、痛苦最小、实惠等目的,同时也使患者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关键词: 知情权同意权法律适用一、知情同意权的理念及其法律保障所谓“知情同意权”,全国人大法工委巡视员、民法专家何山解释道,严格说是“知情”和“同意”两项权利。
知情同意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中给予消费者的9项权利之一,“同意”是医疗合同中的一项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除了衣食住行消费之外,还有其他许多领域的消费,如医疗服务。
患者到就医,接受医院提供的诊疗、护理服务,以使自身得到康复,同时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
这一民事行为本身符合消费法律关系的特性,应适用《消》法,患者作为消费者理应享有《消》法所赋予的各项权益。
医疗服务虽然是生活消费的一种,但是又不同于一般的生活消费,医疗服务有着其独有的特性,表现在:1、医疗服务的直接针对消费者的身体、器官和组织,服务的结果对消费者的肉体乃至精神将产生巨大的;2、医疗服务的提供者所承担的风险特别巨大;3、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对医疗知识严重缺乏,因而,对于医疗服务的方式、品种,甚至价位的选择方面,几乎提供者拥有完全的决定权,而消费者基本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
论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现实困境及应对策略

论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现实困境及应对策略王彦解决医患矛盾冲突的深层次问题,仍需要深入研究患者知情同意权这一重要命题。
本文分析了患者知情同意权学理基础、特殊性及现实困境,从制度、医改、管理、信息化技术、教育培训等角度提出患者知情同意权落实的对策措施,以此促进医患关系和谐。
随着世界人权运动的发展,患者知情同意权从保护患者接受合理人体试验,逐步发展到患者在接受诊疗的全过程知情同意保护,且作为患者接受医疗的前置性法律问题来对待。
患者知情同意权是患者在医疗服务中的一项最核心、最基本的权利,这项权利与患者生命权、人格权、健康权、隐私权和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密切相关,同时也是生命伦理学中的重要概念。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提出为保障病人权利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和法律支撑。
但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有效实现仍面临着许多难题,患者知情同意权在学理上处于难于清晰界定的地位,这是由其自身所关联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需要从多个维度研究解决,促进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
一、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特殊性(一)患者就医的被动和无奈因为生命的珍贵性、唯一性和不可逆性,患者的每一次诊疗,在患者心中都等同于是将生命托付于医师,这种高昂的信托代价和心理预期,对于患者是生命本能,而对于医师却是远超其诊疗行为和责任的。
医护人员出于职业技能和岗位分工,就患者某一病征而采取治疗措施,尤其是在西医诊疗模式下的分科室接诊医疗过程中,并不是把患者整个生命和健康的责任完全承担。
但实践中,由于生命的特殊性和治疗的关联性,这种医师的有限服务与患者的无限期望始终是矛盾的,病人最终还是要通过对医师的配合来接受这一客观事实。
在当前的医疗技术和医疗管理模式下,这是患者面对疾病和生命健康的被动选择。
(二)医疗专业本身的局限性人类对于疾病的战胜还处于被动状态,医师的职业本身是已知对未知挑战,许多结果无法准确把握。
由于医学技术的局限性,医师在专业判断环境中为患者进行“恰当的”治疗,至于“恰当”的标准,这与医师的专业性甚至是整个医疗研究的科学性有关。
论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论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作者:陈路路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3期
摘 要:我国目前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疗纠纷日益增多,严重冲击着医疗服务市场,甚至出现了医护人员被医治的患者打骂、伤害的事件。这些医疗纠纷很多都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有关,所以要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就要重点研究、解决知情同意权的问题。本文着眼于我国的患者知情同意权这一特点,分析了知情同意权的主体、行使方式、内容、限制、损害责任认定、损害责任赔偿、存在的缺陷以及需要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患者;知情同意权;损害;立法 学术界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持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应将知情同意权理解为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在知情的前提下对医护人员拟采取的治疗措施明确作出是否同意的权利,它由知情权和同意权两部分组成的,只有在患者获得知情的基础上才等够签署同意书,所以知情权是以同意权为前提的,而同意权又是知情权存在的价值基础。
知情同意权的主体。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6条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规定是:“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患者家属介绍病情”,所以由此看出,我国知情同意权的主体应该是患者和患者家屬,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患者有同意能力,医疗行为应以本人同意为原则。
知情同意权的行使方式。知情同意权的行使方式是由明示和默示两部分组成的,而明示的又分为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通常情况下,三者的行使方式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书面形式更多地体现在手术前的同意书上,可以用于医疗纠纷司法程序中的抗辩,也是现在医疗部门更加青睐的形式。口头同意方式通常运用于一般药物治疗、常规临床检查、门诊检查等一般的医疗行为。口头形式简单快捷,便于医患双方沟通了解,但是一旦发生纠纷,难以证明是否告知和同意告知的内容是否真实、同意是否自愿。默示形式是法院认为一个行为举止正常的人如果反对某种事情会主动的作出明确表达的情况下,沉默就是默示的同意。
“特殊干预权”概念的厘清及适用
高若兰 王秀娟 王慢玲 赵敏 “特殊干预权”概念的厘清及适用 31
其家属亦不同意,或者患者及其家属都作出明显不 符合患者本人利益的医疗决定时,医疗机构可不征 得其本人或其家属同意,直接对其实施救治,以挽救 生命或预防其永久残疾。[“1] 强制治疗权”是指,在紧 急情况下,为挽救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医疗机构可不 经患者同意强制对之实施无其他替代措施的手 术。[2]关于“特殊干涉权”,也有学者称其为“医疗干 涉权”,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为了维护患者的健康 利益以及医生能够履行其应尽义务,医生对患者自 主权利进行干涉。学界根据“紧急医疗措施”的规 定,将特殊干涉权所涉及的“特定情况”概括为:患者 的自主选择意向违背了自我根本利益、他人利益或 社会利益的情形。[3]例如,精神病患者、自杀未遂者 拒绝治疗,及传染病患者的强制性隔离等情况。[4] 尽管学界也有将“特殊干涉权”与“特殊干预权”视为 同义词的主张,但依据《辞海》的解释,“干预”属中性 词,有合理参与他人之事的含义,而“干涉”则带有强 硬与非法的意味,表现出对被干预者的不尊重。因 此,笔者认为,确定为“特殊干预权”更为妥当。
患者知情同意权:医疗伦理与法律的双重保障
患者知情同意权:医疗伦理与法律的双重保障引言在现代医疗服务中,患者知情同意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不仅体现了对个体尊严和自主性的尊重,也是确保医疗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关键要素。
随着社会文明进步及公众健康意识提升,如何更好地保护患者知情同意权成为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从法律视角出发,探讨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重要性及其具体实施方式。
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第一千零八条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未经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不得进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订)1.第二十二条指出医生在诊疗活动中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患者能够理解并作出合理选择。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发布)1.第三十一条规定医院应建立和完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为患者提供充分的信息以确保其知情同意权得到实现。
4.《侵权责任法》(2010年施行)1.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未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导致患者损害发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1.对于“何为必要且充分”的告知进行了详细说明,并明确了违反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失时的责任认定标准。
二、案例分析案例1:张女士心脏搭桥手术案张女士因冠心病需要接受心脏搭桥手术,在术前医生虽然介绍了大致情况但并未详细说明术后可能出现并发症的概率以及预防措施。
术后不久张女士出现了严重感染,不得不二次入院治疗。
最终法院判决医院需赔偿部分经济损失,理由是医院未能完全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案例2:李先生癌症治疗方案选择案●李先生被确诊为晚期肺癌后,医生提供了两种不同治疗方法供其选择,一种是较为保守的传统化疗,另一种则是实验性免疫疗法。
医生详细解释了每种方案的优势劣势以及潜在风险,李先生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了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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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制也是应该予 以认 真考虑的。
[ 关键词 】 患者知情同意权 ; 医疗特殊干预权 ; 立法完善 [ 中图分类号 ]F 2 [ D 59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08 82 (090 — 10 0 10 — 6820 )6 0 1 — 5
我 国 目前没 有“ 患者知 情 同意权 ” “ 和 医疗 特殊 干预 权” 的法律 术语 , 现实 生 活 中关 于两 者 的 冲 而 突 却屡见不 鲜且 日益 严 重 。本 文 正 是希 望 在 生命 权 与制度规 范 的关 系权衡 中 , 析法律 法规 的现有 分 规 定 , 索患者 知情 同意权 和 医疗 特殊 干预 权 冲突 探 之 所在 , 以初步探 索解 决 之路 。 患者知 情 同意权 与医疗 特殊 干预权 的含 义 关于患 者知 情 同意权 , 内外均 没有一个 统一 国
定之 不 足 , 鏊 国外 相 关规 定 并结 合 我 国 实 际 , 借 明确 患者 知
情 同意权的含义、 归属 、 行使 主体 以及 医疗特殊 干预权 的相
关适 用等 问题以完善我 国现有立法 , 十分 必要和 紧迫的。 是
同时明确患者知 情同意权 和 医疗特殊 干预权 的定位 , 以及 如何构建合理的特殊干预程序和监督 干预机 制作 为其配套
[ 作者简介 】 刘超捷 , 江苏省徐 州市人 , 矿 业大学文 法学院副 院长、 男, 中国 法学副教授 、 士生导师 , 硕 研究方 向: 安全 法
学、 生法学、 卫 劳动法学。
刘亮 , 河南省辉县市人。 中国 业大学文法学院经济 法 0 级硕 士研 究生。 男, 矿 8 ①如< 染病 防治法> 4 第 3 条 ,执业 医师法) 8 传 第 条、 9 《 第2 条和《 突发 性公共卫 生事件应 急条例>原 药品监督 管理 总局 、 《 戒毒 药品 管理办法》 国务院《 和 强制戒毒办法》《 、刑法》 1 条 第 1 、治安 管理 处罚法) 1 条 、传 染病防治法) 1 第 8 款 《 第 3 《 第 5 条 、食品卫 生法> 2 条对此有所规定 。 《 第 6
疗过程中对相关诊疗信息以及 自身病情享有充 了解 , 并决定是否接受诊疗措施的权利 。知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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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包括知情权 、 选择权、 同意权 ( 或拒绝权 ) 等多项 权利 , 是患者充分行使生命健康权等其他各项医疗 权 利 的前提 和基础 。 但是 应该 明确 , 患者 的知 情 同意 权并不 是无 限 制 的 自主权 。在 特定 的情 况 下 需要 受 到 限制 甚 至 暂 时性剥 夺 , 涉 及 到 的就 是 医疗 特 殊 干预 权 问 这 题 。关于 医疗 特 殊 干 预 权 , 者认 为包 括 两个 方 笔 面: 第一 , 于法律 法规 等 的强制性 规定 , 基 医疗机构 所 实施 的强 制检查 和 治疗权 , 此种情 况也称 绝对 干 预 权 。第 二 , 医疗 机构针 对 医疗 活 动 中除强 制检查 和治疗外的其他特殊情况予 以干预的权利( 如对患 者 自杀 行为 、 拒绝 治疗行 为 以及代理 人滥用 代理权 限等情况实施 的干预 , 具体内容详见下文分析)此 , 种 情况 也可 以称 为相对 干预 权 。 强 制 检 查 和治 疗 是指 根 据现 行法 律法 规 等 的 规定 必须 遵守 和履 行 , 否则 将 追 究 相关 人 员 ( 括 包 医方 和 患者 ) 的法 律 责 任 , 者 如 不接 受强 制 检查 或 或 治疗 , 就得 不 到相关 的权 利 、 格或证 书( 资 如从 事 饮 食服务 的人 员 必 须接 受 定期 体 检 ) 的制 度 。2医 【 ] 方的强 制检查 和 治 疗权 是 医院 基 于法 律 的授 权 而 取 得 的。据 笔者初 步统 计 , 主要有 以下五种 : , 一 强 制隔离治疗 ; , 二 强制戒毒 ; , 三 特殊精神病人 的强 制治疗 ; , 四 强制 推 行 计划 免疫 接 种 ; , 制进 行 五 强 体格检 查 。) 都是 国家 为 了社 会 和 国 民身心 健 q这些 康发展采 取的必要措施 , 也是 符合社会 发展要求 的, 不论是医学界 、 法学界、 伦理学界以及广大民众 对 此都 能够 理解 和接受 。 关 于 相对 的 医疗 特殊 干 预 权 , 学界 、 学 界 医 法 等对此认 识 相 差 甚 大 , 目前 并 没 有 一 个 统 一 的概 念。笔者认为所谓 “ 相对医疗特殊干预权” 是指在 除基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检查和治疗外的其他 医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权和 自主权的体 现。就我 国而言 , 建立和 完善 患者 的知情
同意权在现 实和 法律 层 次上都 有其存 在的意 义和必要性 。
然 而任 何 权 利 的 行使 都 会 受 到 其他 权利 的 制 约 和 限 制 。 医
疗特殊干预权正是为 了保 证更好 的维护患者的根本 医疗权
利 而存在的一种 特殊 医疗制度。鉴 于我国现 有立法于此规
一
、
的定义 。 目前我 国相 关 学 界 一 般 认 为 “ 知情 同意 ” 的具 体含义 是指 : 师在对 患者进 行手 术等 医疗行 医 为时, 首先 要 有 针 对 性 地 向 患 者 提 出 医疗 处 置 方 案, 就其有 关风 险和其 他 可以考 虑 的措 施做 出详 细 的说 明 , 在 此 基 础 上 取 得 患 者 的 同 意 。1基 于 并 [ ] 此, 笔者认 为 “ 情 同意权 ” 知 是指 患者在 接受 医学诊
V0.4. . 12 No 6
No . o 9 v 2o
论 患 者 知 情 同 意 权 与 医 疗 特 殊 干 预 权
刘 亮 , 刘超 捷
( 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 院, 江苏 徐 州 2 10 ) 2 0 8
一
【 要] 摘 医疗活动 中患者知情 同意原 则的出现体现 了 种市场选择理性 , 同时也 是 患者 充分行使 自身生命健 康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法通则第11条之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对同意权的干预主要有以下5种情况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第2 4卷第 6期 2o o 9年 1 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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