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班车有偿运输货物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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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6年)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6年)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6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9.29•【字号】•【施行日期】2016.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0年12月1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或调整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修正2006年7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6年9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第二节公共汽车客运第三节出租汽车客运第四节货运经营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一节道路运输站(场)第二节机动车维修第三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四节汽车租赁经营第四章其他规定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经营。

第三条道路运输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服务。

道条

道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道路运输安全,保障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等经营业务。

道路运输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统筹规划,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等原则。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应当依法行政,高效便民,公开,公平,公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保证道路运输管理经费投入,统筹各种道路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运输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基础设施结构和运输装备结构、运输服务结构,加强道路运输建设和维护,为道路运输安全便捷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采取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道路运输站(场)枢纽建设和应急运输保障等公共服务事业提供政策和资金扶持。

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鼓励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新能源汽车从事道路运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并办理工商营业登记和税务登记。

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还应取得车辆营运证。

客车经营企业不得实行挂靠经营。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3〕第21号《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已于2013年9月25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9月25日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2000年12月1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或调整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修正2006年7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第二节公共汽车客运第三节出租汽车客运第四节货运经营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一节道路运输站(场)第二节机动车维修第三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四节汽车租赁经营第四章其他规定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经营。

第三条道路运输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服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4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货物运输、旅客运输、车辆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运输从业人员培训。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不包括城市公共交通。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个人及服务对象,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道路运输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工商、公安、税务、物价、农机等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道路运输实施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的要求,遵循多家经营、多种经济成分协调发展的原则,制订本行政区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

发展规划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运力结构、运力投放和车辆维修网点布局等方面加强宏观管理,向社会发布客货流量、流向及车辆需求信息,引导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

第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优质服务,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

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人员有权对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道路运输管理人员有权纠正和处理。

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道路运输管理人员的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礼貌待人。

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有国家或者省规定的统一标志和执法证件。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道路上设立的交通检查站,可依法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第八条凡提供劳务,并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的道路运输为营业性的道路运输。

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规模和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并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常见法律问题解释

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常见法律问题解释

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常见法律问题解释1、出租车司机可以拒载乘客吗?答:我国《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下列几种情况下,有权拒载顾客:(1)车辆在载客运营中;(2)车辆在遇红灯停驶时;(3)所在地点或者路段禁止停车时;(4)所经道路无法行驶时。

出租车不存在上述四种情况,即可视为对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一旦有人拦车表示乘坐,即可视为承诺,此时运输合同成立,出租车司机即应当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随意拒载。

2、乘客乘坐出租车遭遇交通事故,应该向谁索赔?答:乘客乘坐出租车,便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形成了客运服务合同关系。

出租车司机在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未能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该法第302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由此可见,乘客乘坐出租车遭遇交通事故,可以向出租车公司索赔。

出租车公司可以在赔偿乘客的损失后,按照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

3、免票乘车,发生交通意外能否获得车主赔偿?答:乘客乘车,就与承运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

依照《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所以不管乘客是有偿乘坐还是免费搭车,承运人都有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法定义务。

换句话说,免票乘车,发生交通意外可以获得车主的赔偿。

4、乘坐客车行李丢失,可否向承运方索赔?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93条的规定,当乘客购买车票乘车时,其与运输公司之间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运输公司应当根据合同内容履行义务。

客运车辆进站经营协议书(最新)

客运车辆进站经营协议书(最新)

客运车辆进站经营协议书甲方:***汽车运输集团公司***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客运经营者):(以下简称乙方)为维护道路旅客运输生产经营秩序,规范客运经营者和汽车客运站的经营行为,强化安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合法权益,确保旅客生命和财产安全。

现就乙方客运车辆进入甲方汽车站参与运营的具体事项,本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营运安排1 .乙方进站经营车辆车型为型牌类客车,车牌号为,核定旅客座位数人(不含驾乘人员座位数)。

2.经营线路:班车自站至站,途径,共公里,全程票价为71S o3.发车时间:班车自20 年月日起从本站开行,每日班,发车时间为。

第二条甲方权利和义务1 .甲方根据客运站核定的级别,按规定收取客运代理费、行包托运代理费、停车、洗车、安全服务、小件快运及寄存等相关费用。

2.甲方应公平、合理排班,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变更班次时间。

3.甲方应按已核定的运营线路(站点)、班次、车型、票价、发车时间编制运行计划,并按计划报班。

4.甲方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班车核定载客座位售票、检票,办理快件托运物品,不得故意压班、压票。

5.甲方应及时提供广播、问询及电子显示屏服务,组织旅客检票、乘车,确保旅客不漏乘、误乘。

6.甲方应按照公布的班次时刻表正点发班,不得故意提前或推迟发班时间。

7.甲方应做好行包托运组织,做好行包装卸、交接、保管等工作。

8.甲方应有专职人员对进站班车的设备、设施及驾、乘人员从业资格证是否齐全有效,是否携带危险物品进站或超员出站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六不出站”。

9.甲方应免费为乘客及司乘人员提供休息场所和饮用水等。

10.甲方应为待班车辆提供停放场所并负责车辆的停放安全。

11.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和约定与乙方按时结算营收,不得截留、挪用。

小车非法运营载客车辆处罚标准

小车非法运营载客车辆处罚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出行需求也越来越大。

在这种情况下,出租车、网约车等交通工具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选择。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需求,非法运营小车,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地政府不断加强对小车非法运营的打击力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一、小车非法运营的定义小车非法运营是指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载客运输活动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表现为非法从事出租车、网约车等业务,或者私自改装私家车辆,以非法方式从事载客运输活动。

二、小车非法运营的危害小车非法运营的存在,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这些非法运营车辆通常没有经过严格的安全检测和审核,车辆质量、驾驶员素质等方面存在很大的问题。

在运营过程中,他们往往不遵守交通规则,超载、超速、闯红灯等违法行为屡见不鲜,给行人、其他车辆和自身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三、小车非法运营的处罚标准对于小车非法运营的行为,各地政府都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以下是部分地区的处罚标准,仅供参考。

1.北京市非法营运出租车、网约车的,每次罚款10000元至30000元,可以并处吊销营业证照、暂扣车辆等措施。

2.上海市非法营运出租车、网约车的,每次罚款5000元至20000元,可以并处吊销营业证照、暂扣车辆等措施。

3.广州市非法营运出租车、网约车的,每次罚款5000元至20000元,可以并处吊销营业证照、暂扣车辆等措施。

4.深圳市非法营运出租车、网约车的,每次罚款10000元至50000元,可以并处吊销营业证照、暂扣车辆等措施。

5.成都市非法营运出租车、网约车的,每次罚款5000元至20000元,可以并处吊销营业证照、暂扣车辆等措施。

四、小车非法运营的防范措施为了避免小车非法运营的发生,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运营行为。

2.提高公众安全意识,不乘坐非法运营车辆。

《合同法》运输合同

年3 月28 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 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 万元; (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 元; (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 民币100 元。


某运输公司受农场委托长途运送生猪,途经某市遇酷热天气, 运输公司派出的押运人员张某、杨某根据经验决定给生猪降 温,从某农资公司购得喷雾器一架,清洗后灌入自来水即向 生猪喷水降温。生猪送达后,收货人某肉食公司觉得生猪异 常,经检验发现,生猪有不同程度的农药中毒反应。后查明, 该喷雾器售前曾借给农户李某使用,农药系李某使用后残留 所致。问: 1.肉食公司可否拒收生猪?为什么? 2.谁应该对生猪中毒负责?为什么? 3.张某、杨某有无过错?为什么? 4.农场应向谁索赔?为什么?
运输2)按照约定的路线和通常路线运输;291条 3)不得拒绝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289条
2.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基本义务:
向承运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 292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 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 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 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式。
4)托运人托运危险物品的特殊义务.307应妥善包装、贴标签和告知承运人 5)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义务。否则承运人对相应的运 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15条 托运人的权利 1)单方中止、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308条 2)付费的抗辩权 292条改变路线 314条不可抗力灭失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发文字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4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12.19【实施日期】2001.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4号)《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0年12月19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19日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0年12月1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规范经营行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是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相关的车辆维修、搬运装卸、驾驶员培训和其他运输服务活动。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管理、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及经营服务对象,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市政、农机、工商、税务、物价、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道路运输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各种经营主体平等竞争的原则,禁止不正当竞争。

河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doc

河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文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日期:1997-3-18执行日期:1997-3-18生效日期:1900-1-1《河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旅行需要,维护道路旅客运输秩序,保护旅客能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及旅客运输辅助业(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的单位或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超出市郊经营道路长途客运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拖拉机和货运车辆不得从事道路客运。

第三条道路客运应当坚持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协调发展,积极发挥国有大中型运输企业的主导作用,鼓励联合、联营,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第四条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优质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客运事业。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旅客运输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旅客运输的安全畅通。

第七条公安、城建、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客运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业、停业、歇业管理第八条道路客运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道路客运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开业手续。

(一)持当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单位的证明,向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开业申请书,并填写道路客运开业申请表。

(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道路运输规划、道路客运市场需要、国家规定的道路客运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对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15日内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5日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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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 你我共享 AAAAAA 客运班车有偿运输货物如何处理? 【案情】2015年2月3日,交通综合执法人员在某高速公路收费站外广场对一辆客运班车进行检查。该车证件齐全,合法有效,但在车厢及行李箱内发现五箱货物,有冰冻海鲜、有干货等,是乘客要求携带的,共500多公斤,乘客支付运费300元。 执法人员以涉嫌超越许可范围从事道路运输活动为由,对相关证件进行登记保存,并拟做进一步调查,依法做出处理。

【问题】 1、 客运班车有偿运输货物是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 2、 这种违法行为该如何处理?

【观点】 观点一认为,涉案客运班车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证》和《班线经营许可证》,应当按照审批的事项从事道路运输客运经营。本案中,涉案车辆除了运输旅客之外,还兼营运输货物,超出了核定的经营范围,所以应当按照客运班车超越许可范围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观点二认为:涉案客运车辆有偿运输货物,从形式看似乎是超越了“经营范围”,但并不属于“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规定的情形,不能按照客运班车超越许可范围的相关规定处理。 精品文档 你我共享

AAAAAA 【分析】 一、 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相关事项分析 (一)班车客运经营许可证件有两个:一是《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一是《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二者缺一不可。《道路运输证》依据《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配发,并随车携带,一般情况下只检查《道路运输证》,如果《道路运输证》合法有效,通常推定运输单位已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与班线标志牌合二为一,也要按照规定随车携带。 (二)在选择处罚依据时,要正确理解《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客规》)第(一)至(四)项的适用情形,同时也要注意《客规》第八十四条与第九十条的区别。 (三)注意理解下列情形的法律适用。 1、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或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的,按照《客规》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2、 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按照《客规》第八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处理; 3、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按照《客规》第八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处理; 4、 已取得班线经营许可,但起点或讫点超越原许可范围(短线长跑);班车客运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运营,但未经许可从事包车客运(含旅游包车客运);包车客运(含旅游包车客运)在核定的经营范 精品文档 你我共享 AAAAAA 围内运营,但未经许可从事班车客运;超越企业经营许可范围(经营区域)(无论是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货运经营者完全改变经营范围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或客运经营者完全改变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等情形,按照《客规》第八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处理。 5、 已取得班线经营许可,且未超越核定的班线起点或讫点(没有短线长跑),但没有按照规定的站点或线路行驶的,按照《客规》第九十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二、 本案中涉案车辆的违法行为性质分析 道路运输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运输货物或者货运车辆违法规定搭乘人员的情况,这两种情况即是通常所说的“人货混装”,对于“人货混装”《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专门的规定,即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 本案的处理建议 鉴于本案属于“人货混装”的违法情形,且《道路运输条例》又有明确规定,故本案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法律法规摘录】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交通 精品文档 你我共享 AAAAAA 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三条第一款 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 精品文档 你我共享 AAAAAA 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九十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2、《关于正确适用包车客运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的通知》(闽交执法陆〔2013〕12号) 各交通执法支队、漳州开发区交通执法大队: 近来,全省各地交通执法机构在开展强化整治规范旅游客运市场,严厉打击旅游客运经营违法行为时,发现存在对包车客运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不准确,处罚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引发了一些投诉反映。为进一步规范对包车客运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交通运输部最新修订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 精品文档 你我共享

AAAAAA 理规定》(以下简称《客规》)的相关规定,现就包车客运违法经营行为的认定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旅游客运企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按《客规》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论处。 二、旅游客运企业已取得经营许可,但其经营范围核定为一定区域范围内的,若旅游客车超越企业的许可经营范围,则按《客规》第八十四条第四项论处。 三、旅游客运企业未取得经营许可,但有包车牌的,按《客规》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论处。 四、旅游客运企业已取得经营许可,且旅游客车的经营区域未超越企业的许可经营范围的,若发生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或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或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或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或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均按《客规》第九十条第三项论处。 五、旅游客运企业已取得经营许可,但旅游客车的经营区域超越企业的许可经营范围的,无论是客运包车是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或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或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或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或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一律按《客规》第八十四条第四项论处。 3、《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精品文档 你我共享 AAAAAA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第一款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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